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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真题2004年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A
B
C
D
A
[解析]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犯罪行为,因此绑架罪一般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不限于这一目的);但根据《刑法》笫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队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为索取借务非法扣抒、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此索取债务的场合应定非法拘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曲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依刑法第9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至于敲诈勒索罪,通常认为是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外的方式勒索财物。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
2.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A
B
C
D
B
[解析] 故意犯罪的形态
[解析]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鲒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可知;中止不仅要求行为:人有内心状态的转变,而且还要求有停止犯罪或积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在本题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并使得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及时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本题中的李某虽然投毒后又改变主意,后悔了,但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却没有采取任何的积极措施去消除危险;甚至没有将真柑告知被害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李某的行为不能成主犯罪中止;而是属于犯罪既遂,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至于选项C的犯罪未遂则要求是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哟原因桌得逞.选项D的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还投有开始哭施哭行行为,仅仅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行为;但本题中的李某已经着手实施并完成•了犯罪行为,且造成了危害后果,因此不能选C或D;
3.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A
B
C
D
B
[解析]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解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周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其主观状态只能是过失。本题最让人迷惑的地方就在于,甲的行为明显是二种故意行为,而非过失三但是应当分清甲的这种故意其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很显然,本题中的甲其实只是想要“吓他一下”并没有伤害他人或星杀人的故意,因此对于后来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并不属于甲的故意范畴之内,而是属于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
见,仍然应当定交通肇事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
4. 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A
B
C
D
A
[解析] 犯罪的未遂
[解析]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的A项,甲的诈骗行为因为被胡某识破而未得逞,这是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至于胡某后来因可怜甲而给其3000元钱;这是胡某的自愿行为,并不是因为甲的诈骗行为而导致财产的损失,因此甲的犯罪行为仍然属于未得逞。B项中乙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由于害怕刑罚而主动放弃犯罪,这是属于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停止犯罪的情形,应当成立犯罪中止。对于C项中的绑架行为,刑法理论通常认为行为人只要扣押了被害人做人质,就成立绑架罪的既遂,而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犯罪要求为既遂的必要条件,因此C项中的丙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D项中的丁的行为与B项相似,行为人也是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钓情形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应当:成立犯罪中止,虽然丁的行为有一定的外界因素,但是只要这种外界因素尚未构成难以克服的强制力,从而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的,都应当视为自动停止。
5. 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
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
A
B
C
D
A
[解析] 诈骗罪与.特殊的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解析] 本题B项的保险诈骗罪、C项的合同诈骗罪都是属于特殊的诈骗罪,与A项的诈骗罪构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而对于这样的法条竞合问题”首先是要看题目给出的案例符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如果符合,根据法条竟合中特殊优于一般的理论,就应当适用特殊的规定,否则就应适用诈骗罪的一般规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是与之构成共犯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本题中的甲显然不符合这主体要求,不能选B。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具体表现形式,即“(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显然甲的行为也不符合上述几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选C。
至于D项的民事欺诈.由于甲的诈骗行为获利 12万余元,达到了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要求,因此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6. 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A.构成走私毒品罪
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
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A
B
C
D
C
[解析]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解析] 本题中甲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走私、贩卖毒品罪;但是由于甲只有15周岁,根据{刑法》第 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甲只对贩卖毒品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走私毒品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所以最终对甲也只能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注意:在记忆已满14周岁未满16厨岁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时,应准确掌握该类人并非对所有的
毒品犯罪都承担法律责任,而只是对其中的一种行为即贩卖毒品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7. 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
A
B
C
D
C
[解析] 伪证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方,因此伪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且主体也仅限于四类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以本题很容易就排除掉A项、B项和D项。
8. 1998年11月4日,甲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984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
A.奸淫幼女罪
B.强奸罪
C.嫖宿幼女罪
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
A
B
C
D
C
[解析] 嫖宿幼女罪
[解析] (刑法)第360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的甲是明知乙不满十四周岁仍然进行嫖宿,因此构成该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不选A项是因为(刑法》修改后,废除了奸淫幼女这一单独罪名,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是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B项的强奸罪是以违背妇女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并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本题中乙是自愿的,所以甲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强奸罪’,不能选B。
至于D项,由于{刑法)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嫖宿幼女构成犯罪,因此对于甲就不能按一般的嫖娼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9. 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A
B
C
D
B
[解析]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解析] (刑法)第56条规定广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本题很容易就选出正确答案B。
10.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袋罪的想象竞合犯
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A
B
C
D
B
[解析] 走私贵重金属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解析] 对于A项,《刑法》第151涤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贵重金属仅仅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而不是禁止进口的物品,那么走私贵重金属进口的行为仅仅是偷逃关税的问题,没有其他特别的危害,其性质应当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一样的,因此应当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是定走私贵重金属罪,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B项中乙生产、销售劣药已经达到《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量标准,即销售金额为 5万元以上,因此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由于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根据《刑法》第14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该罪?所以B项是正确的,乙的行为只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于•C项,《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屎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丙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具体形式,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根—裾《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的”的犯罪行为,而丙转贷给他人并非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而是自己非法吸收的存款,因此不符合商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成立商利转贷罪。
对于D项,《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法定结果加重情形,不能单独定罪,因此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11. 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A
B
C
D
A
[解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解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通过欺骗使他人作出了财产处分的行为,或者说财物交由行为—人控制、脱离物主控制是否获得了物主的同意,是否违背了物主的意志。本意中陈某实际是趁售货员不备,以偷换的方式使财物脱离了售货员的控制,并非是以欺骗手段取得售货员同意后获得财物的,因此应当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12.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A
B
C
D
C
[解析] 犯罪的主观要件
[解析] 本题首先排除D项,因为意外事件是由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而本意中油饼所含的剧毒是行为人亲胄投放的:,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应当能够预见的,所以不成立意外事件;
此外朱某在投毒后,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少毒,采取了积极的预防措施,即将儿子进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因此朱某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其儿子也中毒身亡,同时也没有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对其儿子的死亡,不能成立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所以A项、B项也是错误的。
本题中朱某是在已经预见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采取了预防措施并轻信所采取的措施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根据《刑法》关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理论,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正确答案应为C项。
13. 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A
B
C
D
A
[解析] 累犯的认定;缓刑期满与假择期满的法律效果
[解析] 《刑法》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同时《刑法》第76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所以缓刑期满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又犯新罪的,不能成立累犯,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刑法》第85条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所以假释考验期满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原判刑罚视为已经执行完毕,因此又犯新罪的;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应当成立累犯。所以不应选C。
D项成立特殊累犯,即《刑法》笫‘66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所以也不应选D
B项成立一般累犯。
本题解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掌握缓刑考验期满与假释考验期满所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
14. 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A
B
C
D
C
[解析] 死缓的执行
[解析]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孙某虽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但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责任事故犯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因此满足死缓减为无期的条件,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5. 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A
B
C
D
C
[解析]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解析] 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纯正的不作为犯或真正的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主要包括遗弃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另一种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或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去实施刑法规范中规定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就目前我国的刑法规范而言,主要是禁止姓的规范;即不允许人们作出某种行为,因此如果行为大以消极的方式即不作为的方去去姿现这类犯罪,就出现所谓的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应当注意到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是根据犯罪的客观方面所作的一种分类,面故意犯罪或是过失犯罪则是根据行办人主观的心理态度所作曲分类,这两种不同的分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行兼从轻”原则,即可认定C项是正确的。
16.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A
B
C
D
C
[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分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 日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了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 日类推解释,但是没有禁止扩大解释,所以A项不正 确,同时该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既包括了司法机关 的类推解释,也包括了立法机关的类推解释,因此B项也不正确。
该原则还要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没有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因此C项的说法是正确钓。对于C项换一个角度考虑,其实只要联系到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可认定C项是正确的。
17. 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
A
B
C
D
C
[解析] 走私武器,弹药罪、抢劫罪
[解析] 走私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跨境转移物品;买卖;邮寄则只是指发生在境内的行为,而本题申甲是将抢从国外邮寄回国内,属于跨境转移物品,因此应当成立走私罪,而不是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所以可以先排除A、B两项;
由于甲是在事先知道乙想要抢劫银行的情况下;主动与乙协商向其提供手枪,这就属于事先有通谋的情形,因此甲应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巳:同时,根据《刑法》第128条笫2款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敷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舱支的人员,非渗出租、妯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租枪支罪的主体应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人员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甲显然也不熔备盆一主体要求.由此也可以排除D项.从而,得到正确人案。
18.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A
B
C
D
B
[解析] 共同犯罪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实施犯罪行为。本题明确指出甲、乙是共谋杀害丙,并同时向丙各开了一枪,由此很容易就得出甲、乙两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而A、C、b项都是干扰项。
19. 甲晚上潜入一古寺,将寺内古墓室中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用钢锯锯下,销赃后获赃款10万元。对甲应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
A.故意损毁文物罪
B.倒卖文物罪
C.盗窃罪
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A
B
C
D
C
[解析] 盗窃珍贵文物的罪名认定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有下列精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因此,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仍然以盗窃罪论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C。
20. 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____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_____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____;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____。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____;关于____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____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______,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
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A
B
C
D
B
[解析] 正当防卫
[解析]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刑法理论,本题的空白处应当依次填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1. 刘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后刘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
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B.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A
B
C
D
C
[解析] 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缓期的核准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韵,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子以核准;(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同时,《六机关刑诉规定》第47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能直接改判,而应当裁定予以核准,待原判决生效话,再通过审判监赘程序予以解决,所似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 C。
22. 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依法可以作出什么处理?
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B.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A
B
C
D
D
[解析]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脘提请复核。”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3.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A
B
C
D
C
[解析]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观新事实的处理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本意具有迷惑性的是选项 D,但只要把握住一点,即人民法院只有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而无直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就不难排除D项了。
24. 在一起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对法院审理不满,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对此,法庭应如何处理?
A.追究自诉人法律责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B.拘传自诉人到庭
C.按撤诉处理
D.宣告被告人无罪
A
B
C
D
C
[解析] 自诉案件的撤诉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C。
25. 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A
B
C
D
B
[解析] 指定辩护制度
[解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指定辩护制度分为“可 以指定”与“应当指定”两种,本题中所涉及的“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 定的情形,即“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只有B项中的王某在审理时还未满十八岁,又没有委托辩护人,同时.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根据上述解释第37条的规定,A、C、D项都属于“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因此不能选。
26.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诈骗案时,因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合议庭曾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县人民法院第二次恢复法庭审理后,公诉人又提出案件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合议庭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同意延期审理
B.不同意延期审理
C.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D.报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A
B
C
D
B
[解析] 补充侦查
[解析] 《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曲,公诉人应当要求法 、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同时,第349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上述规定,朴充侦查既有时间限制(一个月内),又有次数限制(两次为限),对于超过时间限制或是超过次数限制的申请,法院都不予准许,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7. 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A
B
C
D
B
[解析] 刑事诉讼的管辖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孙在河西区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并向张某索要?但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构成侵占罪;而犯罪地是河西区;因此应由河西区的法院管辖,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
28.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A
B
C
D
D
[解析] 自诉案件的受理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都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助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伪,’不受本解释限制。”本题中的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就表示了不想追究刘曲责任,而且也没有参如诉讼,那么李某就应当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因此法院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自诉,所以正确答案应当为 D。
29. 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A
B
C
D
A
[解析] 人民捡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范围
[解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因此本题所给的四个选项中,B项受贿案(《刑法)第 385条规定)、C项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条规定)都属于贪污贿赂犯罪,D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4阱条规定)属于渎职犯罪,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只有A项不属于《规则)第8条规定的范围,因此答案为A。
30. 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抢劫案时,甲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什么诉讼活动?
A.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B.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D.申请公安机关提供该证据材料
A
B
C
D
A
[解析] 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解析] 《六机关刑诉规定》第13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所以直接根据该条规定可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1. 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张某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该法院立案后应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宣判?
A.一个月
B.一个半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A
B
C
D
D
[解析] 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审限问题: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第:3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注意:启诉案件的审限应当根据其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还蓑简易程序来确定。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为 6个月,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为20日.不得延长,
32.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重大贪污案件过程中,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负责执行的公安人员执行逮捕时发现高某已经潜逃,该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高某。该案中,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是哪个机关?
A.市人民检察院
B.市人民法院
C.市国家安全机关
D.市公安机关
A
B
C
D
D
[解析] 通缉令的发布机关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同时《刑事诉讼规则》第218条进一步规定,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作出通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因此即使是检察院作出的通缉决定,也是由公安机关来发布通缉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3. 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A
B
C
D
D
[解析] 共同犯罪案件妁部分上诉问题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的正磅答案为D。
34. 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由甲市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在假释期间内,乙县公安机关发现孙某曾参与当地一起诈骗案,于是将其抓获归案,并由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乙县人民法院审判。该案中,应当由哪个机关撤销原来的假释裁定?
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甲市监狱
D.乙县公安机关
A
B
C
D
B
[解析] 假释的撤销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本题中乙县为审理新罪的法院,所以正确答案应当为B.
35. 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
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A
B
C
D
B
[解析] 证据的分类。
[解析] 证据的分类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其依据不同的角度将证据做不同的分类:从表现形式或形成方式的角度,可以分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从来源是第一手还是第二手的角度,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从是否涉及案件的主要事实;能否说明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由谁实施犯罪的角度,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问接证据;从对被告人而言是否有利的角度,可丛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因此根据上述理论,魏某的证言应当属于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36. 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A
B
C
D
B
[解析] 检察院侦查阶段的处理
[解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钓,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妁,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兜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敖令免除刑罚的;亡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正是属于第15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检察院应当作出搬销案件的决定.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37.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时,原审被告人王某收到抗诉书后下落不明。该法院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A.驳回抗诉
B.中止审理
C.终止审理
D.裁定维持原判
A
B
C
D
B
[解析] 中止审理的情形
[解析]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导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审理,决定停止诉讼活动,待该项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理,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第1款对中止审理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2条进一步规定:“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38.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A
B
C
D
C
[解析] 上诉不加刑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伪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蜕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所以在二审中对高某不能直接改判为6年,只能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然后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39. 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犯罪为由将张某拘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的逮捕。3个月后,经张某亲属暗中查访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遂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C.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
D.县公安局应当对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A
B
C
D
C
[解析] 刑事赔偿
[解析] 本题中的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施了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因此国家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B项的说法不正确。同时在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依照赔偿义务机关的后置确定原则,公安机关不对此前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所以A、D两项的说法都是错误;正确答案为C。
注意:应当正确理解《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第(一)项是针对只对受害人采取了错误拘留的情形下由公安机关予以赔偿,第(二)项是指对受害人采取了错误逮捕的情形下由检察机关予以赔偿,而对于既采取错误拘留又再作出错误逮捕的情形,应当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不应割裂的作出理解。
40. 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A.应当适用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B.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C.可以选择适用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
D.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A
B
C
D
A
[解析] 行政许可的颁布期限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
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律师法中有关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即属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41. 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A
B
C
D
D
[解析] 没收财物的范围
[解析] 本题中刘某直接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属于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而存折中的余款由于尚未实际用于购买毒品,因此应当返还其所有人即张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D。
42. 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B.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
A
B
C
D
A
[解析]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解析]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外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朋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A项中的各种书面材料正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房屋买卖行为,因此属于书证,A项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对原告的举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此本题中的李某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只能在开庭审理前或是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若在一审开庭后至庭审结束前才提供证据的,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所以B项认为辛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的说法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广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承担,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相对人只对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以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对曾经提出过申请负有举证责任,因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各或者盖章。”因此在收据上无需加盖法院印章,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43. 某化工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某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某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B.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C.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作出与原来不同的处罚决定
D.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相关条款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
A
B
C
D
D
[解析] 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 由于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已经被法院撤销,因此技术监督局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或是其他的处罚决定,都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都是法律所允许的,所以A、B两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撤销技柬监督局的处罚决定即意味着技术监督局最初在作出的处…罚决定时所
适用的法律条款是错误的,因此当被撤销原处罚决定而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就不应当适用原来相同的条款,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排除A、B、C项后,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Do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当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情形。”因此D项中技术监督局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相关条款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是属于“主要理由有改变”的情形,而非(行政诉讼法}所禁止的情形,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也应当为D。
44.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A
B
C
D
A
[解析] 行政处罚决定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在本题中万达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在1997年5丹以虚假验资报告办理增资的变;更登记时就已经完成,所以对虚假出资作出行政处罚的二年时效期限应当从1997年5丹起计算,所以A项是正确的。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讨罚款行政处罚。”本题中工商局在2001年7月作出的是罚款1万元黄令提交其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而2002年4月作出的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块定,这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处罚决定,所以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B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完全不同于前两个处罚决定的新决定,因此不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C项是不正确的。
…由于工商局是针对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已经完成而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工商局就不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所以D项是不正确的。
45.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追加被告
D.决定合并审理
A
B
C
D
C
[解析] 行政诉讼中的追加被告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46. 依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证据材料在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A.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
B.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涉及中止诉讼事项的证据材料
D.涉及回避事项的证据材料
A
B
C
D
B
[解析]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
[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臆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碉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三)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A,C、D三项都属于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考生应当注意区分。
47.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A
B
C
D
D
[解析]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质证
[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因此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无需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所以A项的说法不正确。注意:根据该条第l欺的规定,当事入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所以B项的说法不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羼证。”所以C项的说;法不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48. 2004年6月2日,某县第一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下列哪种措施是合法的?
A.第一中学在事发后2小时向县卫生局报告
B.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C.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
D.县政府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A
B
C
D
A
[解析] 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解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0条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题申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正是属于该条例第 19条规定妁:(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申毒事件的”的情形。所以,本题应选A
49.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A
B
C
D
D
[解析] 房屋预售的登记备案行为
[解析] 房屋的预售与区房地产管理局所作的预售预购备案登记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前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行为,而后者是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之阅的房屋预售预购事实的确认行为,从而起到公示和证明的作用,所以该登记备案行为只是对预售事实的确认,而非是对预售合同的确认;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由于高达公司向刘某销售的房屋本来就属于违法建筑,而区房地产管理局只是对刘某和高达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合同行为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刘某的损失与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并无任何关系,该备案登记也来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以 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时也可以看出;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中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商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50. 王某擅自使用机动渔船渡客。渔船行驶过程中,被某港航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关于缴纳罚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B.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C.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D.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5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A
B
C
D
C
[解析] 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50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 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A
B
C
D
ABC
[解析] 假释的撤销
[解析] 《刑法》第86条第1、2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当新罪发生于或漏罪被发现于假释的考验期内时才会产生撤销假释的效果;因此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B项中由于漏罪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被发现的,不符合撤销假释的时间条件,因此不能撤销假释,所以B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七项由于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因此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情形,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把新罪之刑罚与厚判刑罚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所以C项也是正确的,同时也可以判断出D项是不正确的。
2. 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B.捡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资料而擅自披露,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明知对方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购买和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使用采取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A
B
C
D
ACD
[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
[解析]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题中的A、C、D三项符合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C、D,至于 B项凭,般常理即可排除。
3. 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B.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C.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D.“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
A
B
C
D
ACD
[解析] 假币犯罪
[解析] 根据刑法中有关故意犯罪妁理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且一般都为直接故意;所以A、C两项的法是错误曲.而。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4. 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违法发放贷款罪
D.高利转贷罪
A
B
C
D
ABCD
[解析]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解析] A项的罪名可以排除,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6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项中甲虽然是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本单位的资金贷;给其他人,但甲井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西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要求,所以A项的罪名可以排除;
B项的罪名可以排除,因为甲所在单位是属于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而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刑法》第272条),因此甲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C项的罪名可以排除,根据《刑法》第186条钩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人员,而本题中的甲是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此不满足这一主体要求。
D项的罪名可以排除,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但本题中的甲是将本单位的资金贷给其他人,因此不构成该罪。
5. 下列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单位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
B.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
C.招标人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D.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A
B
C
D
ABD
[解析] 扰乱市场秩序罪
[解析] 单位能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刑法上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即单位犯罪实行法定主义,而在《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第231条明确规定:“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因此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知虚假广告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在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主体不构成该罪,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至于C项,《刑法》第223条第2款明确,规定:“投标人与韶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投标人、招标人都可能成为该罪伪犯罪主体,C项的说法错误。
6.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C
D
ABC
[解析] 刑法的适用原则
[解析] A项中甲国公民汤姆构成了教唆犯,教唆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被教唆人如果在中国境
内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汤姆在中国境内也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适用的属地原则,也可以适用中国的刑法追究汤姆的刑事责任,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B项中因为赵某是中国公民,且所犯的贩卖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因此根据属人原则,应当适用中国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保护管辖原则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而C项中.丙某虽是外国人,但其犯罪行为是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因此应当依据属地原则对丙某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依据保护管辖原则,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至于D项,根据《刑法》笫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一词,因此不排除仍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7. 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现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8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D.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A
B
C
D
ABCD
[解析] 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
[解析] 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棵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某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一直都处于甲某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因此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乙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所以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
至于C项认为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8. 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A
B
C
D
BCD
[解析] 脱逃罪的主体
[解析] 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B、巳D项都是正确的,而 A项的错误在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并不需要被关押,因此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要求。
9. 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人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A
B
C
D
ABCD
[解析] 斡旋受贿
[解析] 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处”。而斡旋受贿与介绍贿赂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与直接利用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的人之间是否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本题中乙是市教委的副主任,而丙是该市某大学的副校长,因此可以认为是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所以乙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斡旋受贿是以受贿罪论处),而非介绍贿赂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丙是该校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他答应尽量帮忙使甲的女儿能够被该校录取,实际就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所以已经构成受贿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应注意这里的“为他人谋利”仅仅是主观条件,因此不论利益是否实际谋取,也不论该利益是否正当,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甚至只要承诺了为他人谋利或打算为他人谋利的,都可以成立该罪,所以丙收下钱后并答应尽量帮忙就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后来虽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但这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至于其将财物退还的行为则是属于受贿后的主动退赃行为,也不能影响犯罪的成立,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丁将一万元的赃款退还给甲的行为实际是属于帮助丙实施的退赃行为,因此不能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10. 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A
B
C
D
ABCD
[解析] 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该罪的要点是“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不具有牟利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题中雷某出版淫秽录像带显然是以牟利为目的,因此应当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所以B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该罪属于过失犯,即指有关出版单位不负责任,为他人提供书号,却不认真审查书稿,以致发生被别人利用出版发行淫秽书刊的后果,对于出版社或有关责.任人而言,应承担失职的责任。如果是明知对方出版淫秽书刊,而故意向其提供书号的,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由于雷某是向任某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因此对于任某而言,事先并不知道其出版的是淫秽录像带,所以并不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罪的共犯,但由于任某没有认真审查就指示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书号,存在过失,因此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至于A项,由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过失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共同犯罪是指的共同的故意犯罪,而不存在因共同过失而成立的共犯,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至于D项,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雷某和任某两人的行为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11. 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
A.受贿罪
B.滥用职权罪
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A
B
C
D
AD
[解析] 滥用职权罪与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解析] A项很容易被选出,因为乙有明显的受贿行为。
B项的滥用职权罪通常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超越职权、不正确的行使职权,这个罪名实际可以理解为渎职犯罪一章中的一般性罪名,而C项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项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罪都是属于特殊的渎职犯罪,因此B项与C、D两项构成了法条竞合关系,因此根据法条竞合的特殊优于一般的理论,就应以特殊的渎职罪论处,所以B项就不正确了。
至于C、D两项,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刑法》第402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难看出C、D两罪的一个明显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灵’’,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妁主体是 “行政执法人员”而作为国税稽查局局长的乙显然是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因此乙应当成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所以D项正确而C项不正确。
12. 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A
B
C
D
ACD
[解析]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所以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所以 B项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所以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所以 D项正确。
13. 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A
B
C
D
AD
[解析] 侦查期间对于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本题B项不正确,A、D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该条赋予犯罪嫌疑人(包括不讲真实姓名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权芹C。
14. 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
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A
B
C
D
CD
[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搜查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所以A项中的搜查活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B项中的搜查活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u2条第2款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所以C项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
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所以当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到拒绝后,不能直接就此了结了此案,D项的做法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15. 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
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
A
B
C
D
AD
[解析]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耒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侏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3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侏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B项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所以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同时根据《刑法》第258条,C项的重婚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且重婚罪通常不被认为是对社会治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所以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规则》第54条规定:“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所以对A项中的甲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而不能再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6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D项中的持刀抢劫是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所以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16. 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
A.参加法庭调查
B.参加法庭辩论
C.委托辩护人辩护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A
B
C
D
ABCD
[解析] 二审中其他未上诉人的权利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所以A、B项正确。但对于A项存在争议,因为第256条规定的是“应当参加法庭调查”,通常而言法律规定的“应当……”具有强制性,应属于行为人的义务而非权利,因此标准答案中所给的A项存在问题。
第252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所以C项正确。
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所以D项正确。
17. 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A
B
C
D
AB
[解析]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起诉的审查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本题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二)项“证据不充分”的情形。
18. 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
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
A
B
C
D
AB
[解析] 鉴定结论
[解析] 《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本题涉及案件只是一起伤害案,题目中也并没提供被害人已经死亡或是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条件,所以正确答案只有A、B。
19. 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
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
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
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A
B
C
D
BD
[解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解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只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的物质损失。本题中的2万元借款属于民事借贷关系的争议标的,而不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所以A项不正确。陆某之母住院所花的医药费也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因为阮某的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是陆某而不是陆某的母亲,其母亲的住院也是因受刺激而生病所致,而非阮某的行为直接造成的,所以C项也不正确。本题中只有B、D项属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20. 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
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
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
A
B
C
D
AC
[解析] 裁定的适用范围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根据以上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对驳回申请的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由此可知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采用决定的形式,所以B项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广…•(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所以D项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应采用判决的形式,D项也不正确.
21. 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A
B
C
D
ABC
[解析]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解析]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对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A项中被告的年龄关系到被告的刑事责任能力,而这正是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之一。B、C项中的盗窃事实和被盗物的价值则属于案件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所以A、B、C三项都是正确的。至于D项,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无任何联系,所以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22. 位于大王乡的多金属硫铁矿区是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大型硫铁矿基地。2003年5月,百乐公司向法定发证机关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该矿区采矿许可证。2003年11月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解决遗留问题为由向另一家企业强力公司颁发了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2004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百乐公司,该矿区已设置矿权,不受理你公司的申请。关于百乐公司的救济徐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B.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D.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B
C
D
BD
[解析]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解析]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二者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怜形:第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这样规定的;第二,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采取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但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就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即是如此规定的;第三,复议前置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有关纳税争议的处理;第四,相对人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的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如《行政复议法》第30笫2款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和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并非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所以A、C两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排除后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B、D。
23. 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
C.银行须在2005年2月4日之前行使赔偿请求权
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
A
B
C
D
AD
[解析] 行政赔偿
[解析]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以登记为生 效要件,因此土地管理局对某公司尚未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错误的抵押登记,导致银行后来因抵押无效而无法主张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管理局应当为此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A项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本题中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只能够确认抵押行为无效,不能够确认抵押登记行为也无效,因为抵押行为与抵押登记行为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前者属于民事行为,后者则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法院在民事判决中只能确认民事行为的效力,而不能对行政行为也作出处理,所以B项的说法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
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所以C的说法不正确。
国家赔偿是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请求赔偿之前,都应当确认具体行为违法,其中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确认该行为违法,而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则是直接通过法院来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所以D项正确。
24. 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
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A
B
C
D
ACD
[解析] 国务院的行政机构
[解析]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粮食局只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之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下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所以A项的说法不正确。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目前国务院办事机构主要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所以B项正确。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应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所以C项的说法不正确。
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特定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它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则是属于教育部的内设机构,因此不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D项的说法不正确的。
25. 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A
B
C
D
ACD
[解析] 行政处罚行为与行政许可行为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但《行政处罚法》中无此规定,所以A项的说法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3条也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但《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必须也是行政机关,C项的说法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43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而第 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所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并非完全是以听证笔录为依据,所以D项的说法不正确。
26. 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6%―144%,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
A
B
C
D
ABD
[解析] 关于反倾销的行政案件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A项属于(一)规定的情形,B项属于 (二)规定的情形,所以A、B两项正确。
该《规定》的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
至于C项,根据该《规定》的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无需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27.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A
B
C
D
BD
[解析] 行政诉讼的诉讼参加人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所以A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注意:关于诉讼代表人制度的规定,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略有不同。民事诉讼中若原告为10人以上的,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所以根据本题所提供的条件,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D项是正确的。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由此可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只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所以C项的说法不正确。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这种利害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既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本题中由于居委会搭建自行车棚是经过区规划局的批准,因此区规划局的批准行为如果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应予以撤销,那么居委会所搭建的自行车棚能否继续存在下去势必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居委会可以作为第三人而参加到本案中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28. 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力青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伪劣产品,立即查封了厂房和设备,事后作出了没收全部伪劣产品并处罚款的决定。力青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对于力青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技术监督局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C.通知银行将力青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A
B
C
D
AD
[解析]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措施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颊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本题中A、D项正确。
29. 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
B.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
A
B
C
D
ABC
[解析] 刑事赔偿
[解析] 检察院并非公安机关的上级主管单位,因此无权责令公安机关返还扣押的黄金,所以A项不正确。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检察院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就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B、C两项都是错误的。
由于张某的行为不再构成犯罪,所以应当返还其被扣押的黄金,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30. 1983年3月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强制行为
B.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赔偿
C.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D.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国家应予赔偿
A
B
C
D
BCD
[解析] 行政赔偿的范围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C项正确。
对于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该法第28条规定了七种赔偿情形,但不包括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同时第28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当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所以D项是正确的。
至于A项,根据题意很容易就能看出公安机关的监控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所以 A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
本部分81-100题,每题2分,共40分。
1. 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
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
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
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A
B
C
D
D
[解析] 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
[解析] 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四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这四种犯罪中不告诉也能处理的例外情形:对于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2. 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
A
B
C
D
A
[解析] 拐卖儿童罪
[解析] 《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同时该条第 1款第(五)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形,所以甲拐骗儿童、偷盗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B项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通常是以收养为目的,而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本题中甲不能成立拐骗儿童罪,B项不正确。
甲也不能成立C项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之一,因此甲注射过量麻醉药导致被拐卖的儿童死亡的行为就不再单独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于D项的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因此甲的行为明显不能构成绑架罪。
3. 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A.打击报复证人罪
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C.扰乱法庭秩序罪
D.妨害作证罪
A
B
C
D
AC
[解析] 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
[解析] 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对象都涉及证人,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妨害作证发生在他人作证之前,而打击报复证人通常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所以本题中李某的行为应当成立打击报复证人罪,A项正确而D项不正确。
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一个
主要区别在于对象或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破坏的是庭审秩序,而后者破坏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直接扰乱了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所以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C项正确而B项不正确。
4. 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A
B
C
D
B
[解析] 战时自伤罪
[解析] 《刑法》第434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构成战时自伤罪,所以B项成立该罪,而C、D两项虽然都有自伤的行为,但目的都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C项是为了掩盖过错,D项是为了立功当英雄,所以C、D两项不能成立战时自伤罪。本题最具有迷惑性的是A项,因为A项中乙既是以逃避军事义务为目的,又采取了自伤行为,但有一点不应当被忽视,即战时自伤罪的主体应当是军人,而《刑法》第450条关于“军人”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只有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才属于军人的范畴,因此 A项中的张某尚未被征召,就还不属于军人,也就不符合战时自伤罪的主体要求,所以不能成立战时自伤罪。进一步分析,根据《刑法》第376条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以自伤的方式逃避征召的行为实际是构成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罪,所以A项是不正确的。
5. 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A
B
C
D
D
[解析] 刑法中的量刑制度
[解析] 刑法中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范围内判处较重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处罚。但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是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并不意味着是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不是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来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从重处罚是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也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重一些;从轻处罚则是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轻一些。所以A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如果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其法定刑的范围包括了三年。但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 B项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仍然属于法定刑的范围之内的刑罚,而非是在法定刑以下的刑罚,所以不属于减轻的情形,B项的说法不正确。
《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可以适用的范围,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犯罪分子最终被判处的刑罚,而非其所犯罪名规定的法定刑,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至于D项,《刑法》第9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6.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
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刑法第399条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A
B
C
D
ABCD
[解析] 刑法的罪名认定
[解析] 保险诈骗罪属于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它与一般的诈骗罪形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因此对于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根据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时的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当适用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罪论处。A项的说法不正确。
《刑法》第17条虽然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规定了这类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B项中的犯罪分子仍应当对自己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B项说法不正确。
C项的错误在于,虽然《刑法》第385条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是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如果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故意犯罪的,并符合共犯要求的,则应当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85条之罪即为受贿罪),所以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罪名论处,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D项是不正确的。
7. 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A
B
C
D
BD
[解析] 共同犯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犯罪首先要求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犯人均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本题中甲、乙并没有事先的意思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A项不正确。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但本题中甲和乙在主观方面实际都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因此不属于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所以C项不正确。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B、D是正确的。但应当注意第25条中所称的“共同过失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因为共同犯罪只能是共同的故意犯罪,这一点必须正确把握。
8. 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A
B
C
D
AB
[解析] 犯罪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解析]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前一种认识错误被称为法律认识错误,而后一种错误被称为事实认识错误。本题中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是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存在误解,应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所以A项是正确的。
犯罪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是指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的主客观要件所形成的,且各个要件应当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一个整体。如果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没有内在联系,也就不能形成犯罪构成。本题甲误认为提包是遗忘物,从而在主观方面产生的是非法侵占的犯罪故意,而非盗窃的故意,所以其实施行为应当属于侵占行为而非秘密窃取财物的盗窃行为,因此对于甲应当以侵占罪论处。B项是正确的,而C、D两项都是不正确的。
9. 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
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A
B
C
D
ABC
[解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l款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因此既包括了女性也包括了男性。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使犯罪分子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行为中的数种行为,也只定一罪,而不数罪并罚,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构成单独的引诱幼女卖淫罪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嫖宿幼女罪,因此对于引诱幼女甲卖淫又容留幼女乙卖淫的行为应当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实施数罪并罚,所以D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10. 何某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又因故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何某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A.何某耽误期间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B.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何某提出上诉
C.继续应当在期满以前提出上诉的申请,需要由辩护人为其提出
D.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裁定允许
A
B
C
D
ABD
[解析] 刑事诉讼的期间延长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肋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A、B、D三项都是正确的,而C项的错误在于,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上诉活动的应当是当事人,而非辩护人。
11. 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A
B
C
D
BD
[解析]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D。
12.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依据新的事实重新起诉
B.提出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C.对同一事实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
D.依据新的法律规定重新起诉
A
B
C
D
AB
[解析] 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处理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人民检察院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只有在有新事实或是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予以受理,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13. 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
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
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
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
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A
B
C
D
ABCD
[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质证—
[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质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即证据的内容必须真实,证据与本案事实必须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而质证必须围绕这“三性”,并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本题主要是在考察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的谈话笔录并没有违反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A项的说法不正确。
谈话笔录由证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即可,无需按手印,所以B项的说法不正确。
对于谈话笔录形成的地点,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在证人家中形成的谈话也是合法的,所以C项的说法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由于本题中的证人王某并非是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所以辩护律师找王某调查取证,无需办案机关的批准,D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14. 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
A
B
C
D
C
[解析] 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C项属于上述笫(二)项规定的情形,所以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笫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由此可知,对于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A项不正确。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所以B项的情形也并不一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B项不正确。
《邢事诉讼法解释》第22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所以D项的情形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D项不正确。
15. 曲某因涉嫌爆炸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的犯罪行为虽然使公私财物遭受了重大损失,也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于是判处曲某有期徒刑8年。曲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该案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A.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B.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在改判后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
A
B
C
D
ABD
[解析] 破格减刑的特殊程序规定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8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以A、B正确,C项不正确。
同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D项正确。
16. 甲厂经某市采砂许可证的法定发放机关地质矿产局批准取得了为期5年的采砂许可证,并经某区水电局等部门批准,在区江河管理站划定的区域内采砂。后因缴纳管理费问题与水电局发生纠纷。随后,该水电局越权向乙厂颁发了采砂许可证,准予乙厂在甲厂已被划定的区域内采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销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A
B
C
D
ABCD
[解析] 行政许可的撤销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敖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行政许可法第76条钡定行政机关违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曲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17. 某县公安局以郭某因邻里纠纷殴打并致邱某轻微伤为由,对郭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处罚的主要证据,华某和邱某舅舅叶某二人的证言及该县中心医院出具的邱某的伤情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华某的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叶言的证言
B.某县公安局申请华某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C.若华、叶二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法庭应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D.若一审法庭未通知邱某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应将案件发回重审
A
B
C
D
ACD
[解析]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所以A项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B项认为应在开庭前提出申请的说法不够准确。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如果华某与叶某的证言如果相互矛盾,那么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就存在问题,这就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主要证据不足”,所以应当作出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的判决,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笫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邱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参加诉讼,如果没有,则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因此;D项正确。
18. 关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折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
B.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
C.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折抵没收财产
D.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A
B
C
D
ABD
[解析] 行政处罚与刑罚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条规定实际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体现。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至于C项,由于该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的其他条款并未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折抵没收财产,因此C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19. 某合资企业的甲、乙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两股东又签订了一项合同修正案,约定在该合同批准后一年内甲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向乙回购已经出让的股权。2001年4月1日,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修正案一同获得批准。7月2日,甲提出回购,乙不同意,并告知甲原审查批准机关于2001年6月1日又作出一批复,该批复指出,2001年4月1日批复只是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未批准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时仍需报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01年4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
B.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C.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
D.甲在2003年8月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
A
B
C
D
BCD
[解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限
[解析] 由于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的修正案已经获得批准,即表示行政机关已经确认了该股权回购行为,所以无需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项的说法不正确。
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行为,因此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审批机关 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只是对第一个批复作出的补充性说明,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所以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C项是正确的。D项已经超过诉讼期限,所以不正确。
20. 下列何种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任职和辞职的规定?
A.李副市长兼任公安局长和安全局长
B.市经济委员会张主任兼任投资公司董事长
C.教育局高副局长辞职一年后经教育局批准到教育局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担任主任
D.市政府批准办公厅机要处王处长辞职出国
A
B
C
D
ABD
[解析] 公务员的任职和辞职
[解析]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但A项中的李副市长又兼任了两个实职,所以不符合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所以B项不符合规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D项属于上述规定的第 (一)种情形,所以D项中的王处长的辞职不符合规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所以C项符合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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