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 材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这为我们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这一思想,在此前的十六大报告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体现,其中有两处比较明显:一是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将要实现的小康社会比2000年有六个“更加”,其中第五个“更加”是“社会更加和谐”;二是报告第二部分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提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
问题:
请根据上述材料,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简答对和谐社会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的基础,也是发展的目的。纵观新中国几十年的发展经历,稳定与发展无疑是重中之重。在众多因素交错、相对复杂化的现代发展背景与环境下,承袭优良的历史传统与经验,就具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1)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和措施,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司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成为指导各机关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的必然要求。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实践为民思想.推动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而且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思想、更新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各项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3)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的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要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内涵和本质要求,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执法思想,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问题。
二、1. 案情:甲某因为丁某欠其10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某骗至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某对被捆绑的丁某进行殴打,继而将丁某掐昏。甲某以为丁某已经死亡,将丁某藏匿于水沟中,致其溺死。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某死亡,十分害怕。甲某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某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某被绑架,索要3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甲某在逃避追捕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某声称,要想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众乘客只好交出财物才得以下车,司机也乘机逃走。甲某干脆自己开车。甲某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因此路过一个小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致其轻伤),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某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三人撞倒后(致其中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死亡),继续逃逸。乙、丙二人在逃匿中,搭乘一辆出租车,乘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乙某突然将车开走。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乙某开车时不小心撞到路边的行人,乙某下车察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某如何处理。丙某说事到如今,管不了这样的闲事,叫乙某赶快开车离开。乙某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死在路边。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行为的性质。
1.关于甲、乙、丙三人关押丁一事:
(1)甲、乙、丙三人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他们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
(2)对甲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他使用暴力将丁打昏,后来又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其被溺死,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3)乙、丙不必为丁的死亡负责,因为杀死丁是甲一个人的行为,乙、丙不具有伤害、杀人的共同故意。
(4)甲、乙、丙发出勒索信的目的是为了转移视线,不是为了敲诈勒索,因此不构成犯罪。
2.关于甲逃跑中的犯罪行为
(1)甲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
(2)甲胁迫乘客交钱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且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适用该档法定刑。
(3)甲第一次开车不慎撞倒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仅致人轻伤。
(4)甲第二次撞倒他人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3.关于乙、丙逃跑中的犯罪行为
(1)乙、丙乘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突然将其汽车开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2)乙、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为丙指使乙逃逸。乙、丙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五、1. 案情:2006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6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7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因为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4.市检察院自2006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7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外,还应该送达钱某所在的单位市印染厂。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钱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7.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8.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1. 材料:2009年9月8日,上海张某开车时,一男子要求捎一段,被张某拒绝。但男子央求称胃痛等不到出租车。于是张某答应其上车。车上男子提出给他十元钱,张某不要。当张某按男子要求停车时,男子迅速拔走车钥匙,早已等候在车外的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人员一拥而上,事后以张某因“非法出租营运”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事后调查,那名男子是专门从事举报黑车工作的社会人员,通过此方式获取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奖金。最终,有关方面撤销了行政处罚,还张某以清白。
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请运用法学有关理论和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
答题要求:
1.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
2.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好心让人搭车,反而成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守株待兔”的“黑车司机”,沸沸扬扬的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暴露出上海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行政执法最基本的程序性要求是,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资格。“钓鱼执法”事件,执法部门认可非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实际等同于执法部门将执法权力委托给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去行使,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均未允许交通执法部门具有此项权利。因此,“钓鱼执法”违反了执法取证的基本程序性要求,是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的。
行政行为还必须具有合理性。“钓鱼执法”催生了职业举报人,实际是用市场化的方式将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权委托出去,从而形成一个专业取证牟利的团伙,在缺乏任何管束的情况下,这类团伙就可能演化成了敲诈勒索的团体,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钓鱼执法”不仅违背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与行政合法性原则不相统一,更为严重的是,它可能催生一类敲诈勒索的职业团体,败坏社会风气,是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严重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