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 论述法的价值并结合实例论述法价值冲突的解决。
法的价值的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日标。自由不仅是评判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规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2.秩序。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指社会秩序。即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没有秩序,其他价值的存在就会因缺乏必要的保障而无现实意义。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如果秩序是以牺牲自由、平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秩序就是不可取的秩序。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原因有三:第一,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第二,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第三,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3.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正义也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孙志刚案的出现导致我国废除了实行已久的收容遣送制度。这种结果说明,法的各种基本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且各种价值之间也是存在着价值位阶的。收容遣送制度断送了一个年轻的生命。收容遣送制度关注的法的价值在于秩序,而生命权属于自由权的范畴。我国以孙志刚案为契机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恰恰是自由具有高于秩序的价值位阶的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二、1. [案情] 2008年3月10日凌晨两点钟左右,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蒙面闯进郝某家。三个人进了郝某睡觉的房间,张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郝某的脑袋。一阵剧痛使郝某惊醒过来,惊呼:“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郝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郝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郝妻和郝儿同时被惊醒,郝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李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王某见郝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李某和张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郝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张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郝妻倒地死亡。三人从郝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郝儿,张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郝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郝儿一动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郝家。其实郝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
[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张某等三人杀害郝某的行为,属于为事后图财而杀人,应当构成抢劫罪。从整体上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在于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而在于劫取其财物,杀人行为是劫财行为的一种手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对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应当按抢劫罪处理。
2.王某强奸郝妻的行为,应当成立强奸罪,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李某和张某虽然没有直接采取强奸行为,但是两人对郝妻采取了人身、精神强制,默许、放纵了王某的强奸行为,所以三人均成立强奸罪。
3.张某杀害郝妻的行为不另外定罪,根据《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意图杀害郝儿的行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同理,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所以三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5.最后,张某、李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1. [案情] 赵某于2007年5月因抢夺罪一审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赵某没有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年底全院检查工作时,院长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为一起抢劫案件,于2008年1月决定提起再审,并指令原审判该案的合议庭重新审理。甲县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9月判决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规定“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问:本案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哪些错误?说明理由。
甲县人民法院院长单独决定提起再审程序错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院长无权单独决定提起再审程序。
2.由原审判该案的合议庭重新审理错误。为了避免先入为主,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3.甲县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甲县人民法院再审必须开庭审理。
4.甲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作出判决错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再审经过了8个月,严重超期。
5.宣告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错误。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五、1. [案情] 刘力自幼由其伯父李某抚养长大并一直与其伯父生活在一起,后其伯父生病住院的3年期间,也一直由刘力负责为其伯父李某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李某去世后的丧葬费也由刘力支付。李某2005年3月去世前,曾于2005年2月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住房遗留给刘力所有。伯父去世后,刘力即去外地工作,伯父李某的三居室房屋则一直由其儿子李泰居住。2008年5月,刘力回到本地后,要求李泰将房屋交给自己居住,李泰拒绝。2008年6月,刘力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伯父李某的遗嘱判决该三居室住房归自己所有。李泰则认为刘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已超过,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刘力的起诉。刘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刘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刘力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陈某与其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后以刘力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为依据,判决驳回了刘力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因本案为再审案件,因此,对该判决不得上诉。
请问:该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哪些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
本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以下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
(1) 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一审后,以该案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刘力的起诉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1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 刘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是错误的。因为,对当事人针对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只能以裁定的形式进行处理,而不得作出判决。
(3) 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刘力的申请决定再审后,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02条的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本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令A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4) 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陈某继续参加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时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5) 若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并判决驳回刘力的诉讼请求后,以该案为再审案件为由告知当事人对判决不得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该案件虽为再审案件,但甲区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再审,因此,作出的再审判决仍然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仍然享有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