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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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题民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A
B
C
D
B
解析] 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妻子乙改嫁,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被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其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期间再婚的(不管再婚的婚姻状况,包括再婚后又离婚、再婚后配偶又死亡——作者注),都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与乙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唯有B项符合题意。
2.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为开展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
B
C
D
C
解析] 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我国民法上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其他组织”的一种,可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为经营而租赁房屋属于此类民事活动,故合同有效。但分支机构不具有绝对独立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所以不足以以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经营责任的,其所属的法人最终要承担该责任。但不能由此定性说,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主体,至少财产相互独立,法人与其分支机构的财产都属法人所有。
3. 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A
B
C
D
C
解析] 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它的主要特征是:(1) 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创立人、其他法人或者法人成员;(2) 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的出资形成的,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
因此从通常意义上理解,在公司法人中,只有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本题选C。
A项“大木采石场”是合伙企业,应当以企业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不是有限责任;B项大木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公司的所有财产,因此也不属于有限责任,所以应当排除;D项陈某是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对公司的债务对外不承担责任,如果由于陈某在经营过程中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也是由公司先赔偿,然后再由公司向陈某追偿,所以陈某的经营活动对外也不承担责任,应当排除。
4. 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A
B
C
D
C
解析] 企业法人解散、清算、终止的关系是:一旦发生解散事由,就要进行清算活动;清算活动完毕,由清算组织负责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法律上终止法人人格。处于清算期间的法人就叫清算法人。由此可见,清算法人还没有丧失法律人格,还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不过,依照《民法通则》第40条等规定,法人在依法进行清算时,要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而只能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据此,学理上谓清算法人便仍具民事行为能力,但被限制在清算范围以内。C项是正确的。注意C项中的“清算范围内”与法条中的“清算范围外”。A项否认了清算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B项扩大了清算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D项缩小了清算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都是错误的。
对于本题的解答,还可以参考《公司法》第181条、第184~185条、第189条的规定。
5.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
B
C
D
A
解析] 本题涉及四个问题:(1) 合伙是否必须以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协议为成立要件。《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赵某、钱某与孙某三人虽没书面合伙协议,但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可以认定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2) 对于孙某合伙人资格的认定。《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孙某以房屋折价入伙,虽不参与经营,但约定盈余分配,应认为有合伙人资格。
(3) 合伙人赵某行为对合伙的影响。《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赵某擅自决定购进一批童装,对于合伙组织与童装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每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合伙组织承担责任后,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赵某追偿,可以排除C项。
(4) 合伙债务的负担。《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人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A
B
C
D
B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据此,丙的合伙人身份没有任何问题。
7.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解答本题有两点:一是县长代表政府与酒厂厂长签订奖励合同,签约主体地位不平等。《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着酒厂等企业,不符合“平等主体”的要求。二是合同内容约定,如完成年度税收,则厂里职工都可以增加两级工资。“完成税收”、“涨工资”这些概念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截然不同。所以,从缔约目的来看,不是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关系。注意法条中“平等主体”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等关键字眼。
8. 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A
B
C
D
C
解析] 考生应抓住题干中的“老烟民”、“欣然”等字眼,并且了解欺诈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本案甲是老烟民,并熟知烟的价格,不可能构成小贩一方知道假烟情况、而甲作为另一方不知道是假烟的情形,所以无欺诈的情形存在,因而A、B项错误。另外,考生亦需明白贩卖假烟是违法行为的道理。D项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亦错误。
9.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解答本题的关键是认定“空白合同书”就能够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所以,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认定为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如果企业因甲的行为造成损失,可以向甲追偿。
10. 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
A
B
C
D
D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解答本题的关键是认定“空白合同书”就能够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所以,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认定为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11. 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1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何法?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A
B
C
D
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产品质量瑕疵责任即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l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即侵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王某可依违约也可依侵权之诉提起诉讼,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为1年,侵权之诉为2年。这道题的关键的关键,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具体到本题,无论违约的诉讼时效还是侵权的诉讼时效都应该从“放置1年半后使用时”计算,而不是从购买之日起起算,所以均未超期。又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违约与侵权之诉可任选其一,故本题选D项为佳。
二、多项选择题
1. 丁某因一次沉船事故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此后,有人意外发现丁某依然生存。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请问: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丁某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A.原配偶再婚
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恢复婚姻关系
A
B
C
D
ABC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被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其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期间再婚的(不管再婚的婚姻状况,包括再婚后又离婚、再婚后配偶叉死亡——作者注),都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而不论原配偶是否愿意。本题中只有D项原配偶没有再婚,因此需要排除。
2. 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A
B
C
D
ABD
解析] 先来熟悉相关概念。法人机关,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的,设立在法人内部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以公司法人为例,股东(大)会为其意思机关,董事会为其管理机关,监事(会)为其监督机关。作为法定的独立民事主体,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机关只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故考生注意:法人机关对外都是代表法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本身不是民事主体,也不具有独立民事人格。
财团法人如基金会因为只有财产没有成员,因此只有管理机关如理事会,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而没有相当于公司法人的股东大会这样的形成团体意思的意思机关。
监事会这样的监督机关在我国的普通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属于必设机关,但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就不是必设机关。另外,在其他法人组织如机关法人、财团法人等,监督机关也非必设。
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在其总部范围以外所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职能的营业组织,不属于法人机关。
3. 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入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A
B
C
D
ACD
解析]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A项是追认权。B项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是无需追认的(《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B项不是。C项中受遗赠人在期限内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使得权利消灭,属于形成权。D项是单方解除合同权。
4. 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A
B
C
D
ACD
解析]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主要有追认权、拒绝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债权人对债务人催告本身并不发生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以不属于形成权。
5. 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如何处理?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A
B
C
D
AC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赔偿。某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是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而不是他人人身权。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而不存在D项恢复名誉责任。同时,房屋院墙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所谓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以B项精神损害也是不予支持的。
广告公司使用金某的不动产做广告的行为也属于使用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支付费用。因此A、C项是正确的答案。
三、不定项选择题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和糖蜜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盖章。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发现是一级糖蜜,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糖蜜给了别人。这批一级糖蜜合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染,就给降了一级,由特级改为一级。请回答以下问题
1. 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有权代理
B.无权代理
C.表见代理
D.间接代理
A
B
C
D
C
解析] 《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行为的效力为有效,其主要特征是代理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题中正是属于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是又是属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因此成立表见代理。
2.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
A.委托合同
B.买卖合同
C.行纪合同
D.间接代理合同
A
B
C
D
B
解析] 该合同在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其特点是一方支付价金而取得对方货物的所有权。在本题中朱某并没有特别的行纪资格,因此不可能是行纪合同。间接代理合同需要代理人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本题中签订合同的双方是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并不存在第三方的问题,因此不是间接代理合同。在本题中并不存在大鹏贸易公司与某粮油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关系的问题,因此也不可能是委托合同。
3. 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
A.存货人
B.仓单持有人
C.仓储合同受让人
D.货物受领人
A
B
C
D
BD
解析]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见,B、D项是正确的。但是仓单转让只是转让了权利,并没有转让义务,因此C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4. 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A.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B.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因受欺诈合同无效
D.主张因受欺诈撤销合同
A
B
C
D
AB
解析] 本题中,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大鹏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A、B两项正确。至于C、D项所言的欺诈影响合同的效力,该欺诈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中的欺诈,而本题中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而C、D两项是错误的。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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