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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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类模拟题刑法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M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查间谍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首先,甲不构成叛逃罪,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本题中甲是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在境外叛逃,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因而不构成叛逃罪。故选项A、B都可排除。
其次,甲接受M国一个收集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指派潜回中国收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显然,甲受雇于M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指派潜回中国购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是完全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的。
再次,如果行为人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任务以后,又实施了刺探、收买、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根据通说,这种情况按间谍罪一罪处理,因为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对甲的行为应适用间谍罪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并罚。上述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各种其他犯罪活动,接受间谍组织任务以后自然要实施任务(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就本题而言,甲的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间谍罪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甲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而构成间谍罪的基本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基本法定刑为情节特别严重时,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本罪甲的行为若以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尚不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而对甲的行为应适用间谍罪定罪处罚。
最后,选项D中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属于《刑法》分则第10章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个罪,只有军人才可能构成,而本题中甲不是军人身份。因而,选项D错误。
2.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
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A
B
C
D
A
[解析] 为盗窃财物而误盗枪支、弹药的,定盗窃罪;盗窃后将枪支弹药私藏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盗窃枪支、弹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枪支而盗窃,张某不知包内是枪支、弹药而窃取的,不构成此罪,故B选项错误。
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张某没有配枪的资格而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D选项中的罪名不是《刑法》中的罪名。
3. 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
A
B
C
D
D
[解析] 依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要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
某甲是射击队教练,其所配置枪支并不是公务用枪,不符合第一种情况。某乙将枪用了半天,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也不符合第二种情况。所以某甲不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玩忽职守罪一则要求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二则也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某甲既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所以不能成立此罪。因此,结论是甲不构成犯罪。
4. 甲欠乙1800元人民币,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乙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B.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C.甲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
D.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乙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
A
B
C
D
C
[解析]
甲用假币还债,如果乙并不知晓,则甲构成使用假币罪。但是在乙知晓的情况下,甲根据在假币交易市场上的价格(2~3折)来确定用假币还债的数额,符合出售假币罪的构成要件,乙符合购买假币罪的构成要件。
5. 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A
B
C
D
B
[解析] 钱某的行为同时符合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既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可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所以D选项可排除。
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盗版光盘的价值问题。刑法不仅保护客观上有价值的物,对于客观上没有价值,但是所有人、占有人认为它有价值,社会观念也认为这种物值得刑法保护的,也要予以保护。虽然物价部门鉴定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但被害人某音像中心却因为钱某的诈骗行为损失了3.5万元的利益,而钱某也获得了3.5万元的利益。所以可以按票面金额来计算票据诈骗的数额,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最后的答案应选B。
6. 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A.以逃税罪处理
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C.其中的10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
A
B
C
D
C
[解析]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此题在法条依据上不成问题,但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争议颇多。该款所述的情形本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但第204条第2款却规定数罪并罚。
7. 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
B
C
D
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换句话说,侵犯著作权罪吸收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以A项不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复制、出售非法出版物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则只能定侵犯著作权罪,所以B项正确。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行为方式:(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3)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果行为人出版的是他人尚不享有著作权的出版物,则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如果出版他人已经享有著作权的出版物,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出售非法出版物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则只能定侵犯著作权罪,所以C项不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一般指与人体健康和生产有关的物品,不包括出版物,所以D选项不选。
8. 甲于某日早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拐卖儿童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1) 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的区分:《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而《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绑架、收受、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遗弃罪的构成仅仅要求有对于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的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则要求以出卖为目的而实施贩卖、接送、收买、绑架等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不一样,甲的行为是出卖而不是拒绝扶养,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2)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分:两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都可以以儿童为对象,都能采用欺骗手段。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后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为了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本题中,甲既是以出卖为目的,又没有实施拐骗该弃婴的行为,因而只能构成拐卖儿童罪,而不构成拐骗儿童罪。因此选项B错误。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卖为目的,拐骗、贩卖、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因此选项D正确。
(3) 拐卖儿童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前者是通过拐卖儿童牟取暴利,后者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二者虽然都具有贪财性,但二者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侵犯的客体性质不同。前者侵犯人身权利,后者只侵犯财产权利。因此本题中,甲虽有将捡来的弃婴谎称自己亲生儿子的欺骗行为,但甲侵犯的是弃婴的人身权利,并非对方的财产权利,因而构成拐卖儿童罪,选项C错误。
9. 甲男与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便揪住乙的上衣,并向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骂声不止,甲便唤来自家圈养的大公狗,在有许多围观村民的情况下,甲扒下乙的裤子,使其当众赤裸身体,并叫狗扑在乙的身上。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B.侮辱罪
C.公然猥亵罪
D.诽谤罪
A
B
C
D
A
[解析] 甲男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将被害妇女的裤子扒下,侵犯了被害人的性羞耻的权利,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同时具有当众实施的情节,属于此罪的情节加重犯。
10.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查抢劫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选项A:张某仅使用了面值100元的假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第3条,要求面额的标准为4000元以上,显然张某使用100元假币的行为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因而选项A错误。
选项B与C:本题真正的易混点在这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用胁迫方法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就本题的情形而言,二罪的区别主要有:(1) 实施威胁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一般不具有立即付诸实施的性质,而是将来要发生的不利行为,从威胁发生到付诸实施威胁内容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抢劫罪威胁使用的暴力侵害则是能够当场付诸实施的,如被害人拒绝交出财物,就会立即遭到伤害或杀害。(2) 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尽相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某个时间;而抢劫罪要求当场取得财物。本题中,张某以当场打死钱某相威胁而当场取得财物,属于抢劫罪中的威胁,行为成立抢劫罪。故B项错误,C项正确。
选项D: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张某强迫司机钱某对100元假币以真币找零,既不是强买强卖商品,也不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因此选项D错误。
11. 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A
B
C
D
B
[解析]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侵犯的法益不同,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盗窃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偷砍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只侵犯了林木的所有权,而没有侵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所以应定盗窃罪。
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盗有伐,李某将他人砍倒的林木偷走的行为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所以应定盗窃罪。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吸收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
12. 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A
B
C
D
A
[解析] 此题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本案中受损的利益是王某的4000元钱,李某并没有编造什么事实,王某也不是因陷于什么错误而赔给李某4000元钱的,王某遭受损失是李某“盗窃”自己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实施欺骗行为造成的,所以不成立诈骗罪。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犯罪人可否盗窃属于自己的物品?由于无法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无法盗窃自己所有的财物,行为人也无法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仍然可以对该财物成立盗窃罪,本题正是这种情况。在本题中,李某存在非法占有的可能性。在李某将摩托车推回后,李某故意隐瞒真情,接受了王某赔偿的摩托车款4000元,将原财物转化为了金钱赔偿,此时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现实性,可以成立盗窃罪。
13. 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查新型盗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1款(10)项的规定,此种情形下,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
本题中,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窃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出售该上网账号和密码,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以该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额为准,而不是以王某的非法出售上网账号密码所得为准,故C项正确。
14.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后,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内,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区分,盗窃罪既遂标准。
本题中李某只是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看见了出纳员陈某将钱放在哪个抽屉),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储蓄所办公室(李某是该所记账员,因而持有其办公室的钥匙)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而不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而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贪污罪。故排除A、B项。
盗窃罪是结果犯,即以给该罪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齐备构成要件的标志。而对所有权的损害结果,就是表现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因被盗窃脱离了其实际控制。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至于如何判断所有人或持有人是否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被盗财物的尺寸、形状、性质、数量。如果是小件东西,那么行为人只要实施秘密窃取行为拿之即为既遂。如果是大件物品,则需要达到使该被盗财产完全脱离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才算既遂。如工厂大门可以自由出入,那么将财物拿出保管室、仓库、车间,使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失控”,从而构成盗窃罪既遂;如果工厂大门有门卫检查,那么将财物拿出大门之外方为既遂。
就本题而言,李某将陈某遗忘在抽屉里的2万元营业款用报纸包好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由于题中并未交待储蓄所工作人员出入办公室要检查提包,并且2万元钱并不是大件物品,所以,李某的行为已使持有人陈某失去了对2万元营业款的控制,因而已经达到盗窃罪既遂。
15. 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
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
A
B
C
D
A
[解析] 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因此,《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在本题中,甲既不是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是保险活动中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而是自己利用修理汽车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来骗取财物,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成立条件,而是一般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A选项正确。
本题若稍加改造,设置成不定项选择,难度会加大许多,其难点在于C项应如何排除。因为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大多也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如本题中保险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保险合同,对此的处理规则是:由于刑法对金融诈骗罪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原则上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例如,利用合同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的,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中也有一些不需要利用合同的,如票据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不发生法条竞合问题。据此,C项不正确,不应选。
16. 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
A
B
C
D
C
[解析]
《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因此选项A错误;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伪证罪,选项B、D错误。只有C项符合伪证罪的成立条件。
17. 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构成非法行医罪
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构成医疗事故罪
D.不构成犯罪
A
B
C
D
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都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对考生而言,本题的难点在于判断个体诊所兼职的医生是否仍是医生。由于行为人的专业资格并不因为到个体诊所行医而消失,法律也没有禁止医生兼职,故仍然应当认定为医生。甲某作为医生,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就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因为该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所以A、B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335条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首先是过失犯罪,还必须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本题中甲某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并没有335条要求的后果,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故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选D项。
18.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A
B
C
D
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如果不能区分主从犯的,以贪污罪论处。本案中甲的职务高,但并不意味着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就大;乙的职务低,不见得就只起次要作用。题干中无法判断主从犯的,应该按照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司法部当年参考答案为C项,但本书作者认为D项最为合适。
19.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加何定罪?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A
B
C
D
D
[解析]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被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依国家工作人员论。某甲符合这一规定。依照《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某甲的行为应该按照贪污罪处理。
20. 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能办成。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受贿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A
B
C
D
A
[解析] 某甲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需要必须是谋取到了利益,也包括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是承诺,至于最终是否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某甲威胁某乙的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某甲受贿的财物与利用威胁拒绝归还的财物是同一的,不能在同一个财物上既成立受贿罪,又成立敲诈勒索罪。
21. 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交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因受贿而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指出,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不仅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和故意,而且侵犯了两种以上的法益,理当数罪并罚。
本题中乙实施了两个前后独立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因此对乙应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多项选择题
1. 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A
B
C
D
AD
[解析] 本题考查以投毒手段实施窃取财物行为的定性,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于盗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以投放毒物的手段来窃取财物,如果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则构成盗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如果没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而只是针对特定的财物(牲畜、鱼、禽等),则构成盗窃罪。本题中甲投毒乙家羊圈的行为属于前述第二种情形,因而甲构成盗窃罪,故选项A正确,而选项B错误。
关于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一,前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后罪不具有此目的;其二,按照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即使在实施盗窃中,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也只定盗窃罪从重处罚。因此,本题中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而构不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选项C错误。
关于《刑法》第144条第3款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甲明知羊肉里含有其投放的毒物而仍然出售给他人,显然符合《刑法》第144条规定的行为,而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特定的危害后果。因而,选项D正确。
甲的投毒羊圈致羊中毒的行为和将羊肉卖给他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在处断时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断为一罪。但本题只问构成哪些犯罪,而没问对甲的行为如何处理,因而可选A、D两项(当然,从排除法的角度也可解答,因为本题是多选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答案)。
2. 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犯罪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A
B
C
D
AC
[解析] 本题考查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并罚,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
依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黄、王二人构成走私假币罪。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从刑法理论分析:行为人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时,如果致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即这种情形下致人重伤、死亡的,已不能被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所包含。本题中以暴力抗拒海关人员的缉私,同时其暴力行为又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情况,正好符合前述的想象竞合。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显然重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因此,黄、王二人的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以此罪与走私假币罪并罚。故选项A、C项正确,D项不正确。
运输假币罪是指在一国境内将假币从甲地运到乙地。而黄某二人的行为是将假币从境外偷运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同时走私的过程中必然伴随有运输的行为,因而构成第151条的走私假币罪而非运输假币罪(第171条),故选项B错误。
3. 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缴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
A.购买、运输假币罪
B.诈骗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
D.赌博罪
A
B
C
D
A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该解释第5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本题中,甲购买了假币,又携带假币从A地坐火车到B地,其行为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因此,A项当选。
甲用假币交罚款的行为,与甲用假币购买其他物品的行为没有区别,应该是使用假币的行为。但同时又都有欺骗收受假币者的内容,并因此而获得不法利益(包括免除债务等)。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一致的,但法定最低刑中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重(拘役),所以应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故B项不当选。
甲在运输假币的过程中使用假币,因此甲又构成了持有、使用假币罪。因此,C项当选。故此,对甲应该按照购买、运输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赌博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常业。从立法精神来看,打击的是赌头和赌棍。赌博罪是一种常业犯,仅在火车上偶然进行一次赌博不应该构成赌博罪。因此,D项不当选。
4. 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下列哪些处理是正确的?
A.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罚
C.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D.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出售伪造的增值r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A
B
C
D
ACD
[解析] 本题考察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法条及罪名规定。
根据《刑法》第208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第205条的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6条的罪名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的罪名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的罪名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因此,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故A项正确,应当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不当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应当选。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故D项正确,应当选
5.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A
B
C
D
ACD
[解析] 抢劫既遂后为了灭口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强奸后引起被害人自杀的,由于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逼迫他人自杀的,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欺骗他人自杀的,也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故A、C、D项当选。
6. 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A
B
C
D
BC
[解析] 关于A项非法拘禁罪,由于甲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故A项不当选,B项当选。
甲雇用童工从事井下作业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4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对甲应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当选。
由于本题中并没有提及甲违反规章制度,而且一名童工被累死也不是因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D项不当选。
7.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
A.偷盗婴幼儿罪
B.绑架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A
B
C
D
BCD
[解析]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偷盗婴幼儿罪这一罪名,选项A纯属干扰项,故A项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定绑架罪。故B项当选。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定拐卖儿童罪。C项当选。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相似之处在于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二者区别在于: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与儿童的合法权益,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定拐骗儿童罪。故D项当选。
8. 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A
B
C
D
AD
[解析] 本题考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和既遂标准。
(1)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关押于地下室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第240条的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只拐卖妇女的,应定拐卖妇女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不再另行定强奸罪处罚,而是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故A项正确。
(2)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如前所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种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出卖妇女、儿童,获取暴利。但是,本罪的既遂不是以将妇女、儿童卖出或者财物已经到手为标准,而是以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之一为既遂标准,故甲已经既遂。如果已着手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完毕,例如,正在对妇女实行引诱,立即被妇女识破而未能控制住该妇女,应视为本罪的未遂。故B项错误。
(3) 《刑法》第242条规定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乙女尚未卖出,还在被拐卖的过程中,因而丙的行为不构成此罪,因此选项C不选。
(4) 丙虽然没有参与甲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也没有事先通谋一旦有人来解救丙就聚众阻挠。丙在明知甲拐卖妇女的情况下帮助甲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为多选题,但是因为出题失误,却只有一个答案,非常令人遗憾。
9. 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A
B
C
D
BCD
[解析] 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认定甲的行为是不是转化型抢劫。此题考查的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时空限制。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指犯罪现场以及犯罪分子刚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被视为犯罪现场的延伸)。本题中被害人丙于次日抓捕甲的行为已不属于犯罪现场的延伸,所以甲的暴力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是单独的故意伤害罪。A项错误,D项正确。
甲乘车主丙不备骑走其摩托车的行为构成了抢夺罪。同时甲的行为并不属于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才能构成。故B项正确。
由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因此甲潜入乙家窃取900余元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C项正确。
10.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A
B
C
D
ABD
[解析] 选项A:甲某盗窃后逃跑,逃出了被害人胡某的家中,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他已经离开了盗窃的现场。胡某也没有再追赶,这里已不存在财产犯罪中犯罪现场的延续问题。因为在财产犯罪中,认定为犯罪现场的延续,必须是从犯罪现场开始,正当防卫人及时发觉并立即不间断的追捕的过程。第二天早上,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甲某的行为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属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单独定故意伤害罪,对甲某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应选。
选项B:乙从赵某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虽然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但乙是对物实施暴力而不是对人实施暴力,而且对于赵某的重伤结果,乙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所以,乙触犯了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不是抢劫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像竞合,从一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故B项正确,应选。
选项C:丙盗窃后被李某追赶,为了抗拒抓捕“顺势”踹了李某一脚,该踹了一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对于转化型抢劫中“暴力行为”的判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程度比较高,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所以程度极其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理由;二是暴力必须在行为人的意思支配之下。没有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明确意思,只是为了逃离现场而本能地“实施”有形力,不是转化抢劫罪中的“暴力”。故丙不能构成抢劫罪。C项不应选。
选项D:丁骑摩托车从田某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的行为是一种对物暴力,是抢夺行为。但当田某拽住皮包带不放,犯罪人丁无法实现自己的抢夺目的时,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致使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时,丁的行为已从对物的暴力变为对人暴力,因为丁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侵害田某的身体健康,为了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故D项正确,应选。
11. 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A.持枪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A
B
C
D
B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1) 入户抢劫的;(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 持枪抢劫的;(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崔某冒充警察的行为符合该条第6款的规定。将何某踹出车外造成重伤的行为符合第5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假枪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63第7款的规定,持枪抢劫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而不是假枪。故A项不当选。
抢劫夏利出租车的行为也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依据解释,公共交通工具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等,不包括小型出租车。根据立法精神,之所以将持枪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列为加重情节,是因为具有这两种情节时会危害公共安全。反之,持假枪抢劫、抢劫小型出租车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所以不属于加重处罚的范围。故D项不当选。
12. 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A
B
C
D
ABD
[解析]
甲、乙二人虽口称绑架了丁,事实上并未实施绑架行为,也没打算绑架丁,所以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绑架罪。故A项当选。
甲、乙并未对被害人丙的人身实施当场的暴力和胁迫,以及其他使人不能抗拒的方法来强行劫取财物,所以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故B项当选。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1.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及是否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中;2、敲诈勒索罪是向被害人本人发出勒索财物的威胁,而绑架罪则是向关心、爱护被绑架人的相关人员甚至单位发出威胁,即索取财物的对象不同。甲、乙的敲诈行为虽然也使得受害人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是他们以自己作为威胁的发出者,行为的性质是敲诈,所以不定诈骗罪,而是敲诈勒索罪。故C项不当选。
甲、乙谎称丙的儿子被绑架,以此要挟被害人丙,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甲、乙并未限制丁的人身自由,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故D项当选。
13.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0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A
B
C
D
ABD
[解析] 本题考查侵犯财产犯罪。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00元)夺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之后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造成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依据《刑法》第2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14. 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A
B
C
D
ACD
[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故意犯罪形态。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在司法考试中采用“失控说”。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权,以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的标准是正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本题中陈某将很小的一枚戒指(价值23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从柜台里拿出来握到手中,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一个具体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有一个,而且是不可逆转的。既然已经既遂,就不能再构成犯罪中止。因而,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只能是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故选项C、D两项正确。
15.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C.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D.盗窃商业秘密的,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A
B
C
D
B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财物的过程中毁坏财物的,择一重罪处理。盗窃既遂后为了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权利,不属于刑法上财物的范畴,盗窃商业秘密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构成盗窃罪。
16.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A
B
C
D
BC
[解析] 本题考查间接正犯、诈骗罪的既遂标准。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别人为犯罪工具实行犯罪的人。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甲意图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甲利用不知实情的乙去出卖所谓的“海洛因”,因此,就诈骗罪而言,甲是间接正犯,乙是被利用的有故意而无目的的工具。在间接正犯的场合下,因为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视同间接正犯单独实施犯罪。因而,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选项B、C正确。
乙在受骗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的情况下,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出卖假海洛因,这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上面讲到,甲由于和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乙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选项A错误。
诈骗罪既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实施了上述行为取得对方财物时即为既遂。本题中,由于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取得财物就视同甲取得财物,因而当乙出卖假海洛因获得对方钱款时,甲即构成诈骗罪既遂,是否完成分赃不影响犯罪既遂。
另外,本题中乙虽然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按照命题时中国刑法的理论,应单独成立贩卖毒品罪(未遂)。但近年来,结果无价值的客观主义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刑法理论中,将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不仅指现实的法益侵害,还包括法益侵害的危险;由于结果是客观的东西,所以,结果无价值论与客观的违法性论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乙没有出售毒品,既不可能现实地危害公众健康,也不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险,所以无罪。
17. 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考生注意: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A选项中,即使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应归游戏厅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没有占有权的手机应属盗窃行为。
B选项中,乙应当构成盗窃罪而不成立侵占罪。因为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此赎金仍归肖某持有,乙取得此物也并非偶然发现,而是有意为之。对这种偷窥他人埋藏财物的过程并取得该财物的情况如果只认定为侵占他人埋藏物,从而认为构成侵占罪的话,则会罪刑失衡。例如行为人事先窥视被害人放置在列车行李架上但已遗忘的东西,待被害人一下车即将其取走的,应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本题的情形类似:乙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伺机拿走肖某塞入某桥洞下的钱财,属于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放在桥洞内的钱财仍然在肖某的占有范围内,不属于遗忘物,因此应认定选项B中乙的行为为盗窃罪。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
C选项中,丙(上位者)与田某(下位者)共同管理装修材料,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田某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中的占有与盗窃罪中的获取相比具有消极性,即不是通过积极的非法行为来占有财物,而是基于合法的理由。D选项中,丁以积极的方式非法获取银行占有的钱财,属于盗窃而不是侵占。
18.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
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A
B
C
D
AB
[解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题中,A和B选项符合上述解释的内容,所以是正确的选项。依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犯前两款罪(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该解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所以D项错误。
19. 下列行为中,构成包庇罪的有哪些?
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
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
C.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
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A
B
C
D
BD
[解析]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根据《刑法》第362条的特殊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包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形(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A.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B.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D.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A
B
C
D
A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中“明知”的理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故A、C、D当选。
21.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A
B
C
D
AB
[解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根据该规定对“归个人使用”的解释,A和B选项符合以上规定,属于挪用公款罪。C选项中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D选项中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属于单位行为,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22. 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A
B
C
D
ABCD
[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A选项中,甲利用地税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王某谋取利益,同时获得免除债务的好处,免除债务仍然属于收受他人财物的范围。甲虽然对王“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的说法始终不置可否,但事实上甲借款10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用自己的行动证明是把这3万元钱当作感谢费而占有的。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应定受贿罪。
B选项中,教育局长黄某利用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收受他人1万元钱,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乙是否构成行贿罪,取决于他将在乡村小学教书的妻子调往县城的行为是否属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不该调而调,则乙构成行贿罪;如果是该调但不送礼,不找关系无法调动的,则乙谋求的是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胡某接受乙的请托,替乙向黄某打招呼送礼的行为应认定为斡旋受贿行为,不是介绍贿赂行为。
C选项中,成立受贿罪所必须具备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好处,无论利益是否正当或利益是否真正实现,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得逞,但不影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指的是一种行为,不需要出现谋取利益成功的结果。所以李某构成受贿罪。故C项错误,当选。
选项D中,国家工作人员丁为赵某谋取利益的原因是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并且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没有权钱交易的内容,因而不构成受贿罪。6年后丁已退休,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向赵某索要钱财的,由于主体不合格,所以不构成索贿。丁的索要理由虽然是以6年前帮助赵某的行为为理由的,但并不是事前约定等退休后再给钱的情况。给钱和办事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各自独立。丁的两个行为都不能构成受贿罪。
23. 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长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A
B
C
D
AD
[解析] 本题考查受贿罪既遂的标准,以及总则中规定的自首与分则中规定的自首的关系。
通说主张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既然成立了犯罪既遂,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因而选项B错误。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根据《刑法》第389条3款关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的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 即使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只要获得了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也是行贿罪;(2) 如果不是因为被勒索而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即使最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本题中甲的情况符合前述的第二个结论所针对的情况,故甲虽未谋取到为其弟开脱罪责的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
《刑法》总则在第67条规定自首的一般处罚原则,而《刑法》分则分别在第164条、第390条、第392条规定,行贿人或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或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刑法分则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优先于总则中对自首处罚原则的一般规定,因而对甲的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而直接适用第390条的规定,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本题难度系数较高,尤其应注意C选项,如果选了C项,则应排除D项,因为根据《刑法》总则第67条的规定,对于一般自首,处罚原则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4. 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A
B
C
D
BCD
[解析] 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本题而言,派出所长陈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地行使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在网上进行通缉,造成5名被通缉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损害,因而构成滥用职权罪。陈某虽然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被通缉的7名人员,但并未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且陈某对这一结果应当是明知的。因此陈某对本派出所人员的通知并不影响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故选项A正确。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陈某显然具有故意,因而选项B错误。陈某的通缉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因为那5人的被抓不是他指示的,也不是他希望的结果,选项C错误。选项B的玩忽职守罪只能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构成。B、C、D为应选项。
25. 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A
B
C
D
ABCD
[解析] 雷某为了出版淫秽录像带而购买书号,目的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属于出版淫秽品的行为,因此,符合《刑法》363条的规定,即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情形,成立非法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不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因此,B项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非法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不成立非法经营罪。因此,D项的说法不正确。
雷某购买书号,并没有告诉任某具体的用途和使用方向,所以,不能认为任某主观上有向他人提供书号以出版淫秽物品的犯罪认识和犯罪故意,也就不能认定任某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任某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因此,C项的说法不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1)~(4)题。
1. 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A
B
C
D
B
[解析]
(1)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 恶意透支的。江某用赵某的信用卡取走现金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因此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B项当选。
考生若熟悉司法解释,还可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作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也能选出B选项。
本题为什么不构成侵占罪,考生应当注意,受人委托保管信用卡时,拾得信用卡时,以之取钱的,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有直接保管现金、拾得现金后侵吞的,才构成侵占罪。故A项错误。
根据前述分析,由于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D项自然也不正确。
2. 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A
B
C
D
C
[解析] 江某使用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的行为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因此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后,又用该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被信用卡诈骗行为吸收,只定信用卡诈骗罪。故C项当选。
根据上述分析,A、B、D项均不正确。
3. 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A
B
C
D
ACD
[解析] A选项的说法错误,江某拾得遗失物的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是侵占代保管他人物品占为己有。故A项当选。
江某拾得他人遗失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冒用他人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这也符合司法部2008年以前的答案标准,根据司法部2006年公布的参考答案,冒用他人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应构成盗窃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的司法解释,《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C选项中的侵占遗失物罪不是刑法中的罪名。故C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
D选项认为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的说法错误,D项当选。
4. 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点为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牵连关系的处理规则。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盗窃信用卡又以诈骗手段使用的,不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 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单位可以成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体
C.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不另成立妨害公务罪
D.运输毒品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而不包括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
A
B
C
D
A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单独再处罚。运输与走私相区别,前者为境内,后者为跨国(边)境运输。
6.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持有”仅限于本人持有,不可能通过他人持有毒品
C.“持有”仅限于行为人对毒品有所有权而持有
D.为了贩卖毒品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
B
C
D
ABCD
[解析]
《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持有既可以是自己持有,也可以通过他人持有,如将毒品放在不知情的朋友家,使其代为保管,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
毒品是违禁品,普通人无法对其产生合法的物权关系,自然也不存在所有权的问题,这里的持有都是没有合理物权理由的占有,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
贩卖毒品罪当然吸收持有毒品的行为,只按照贩卖毒品罪处理,不得并罚,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
7. 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罪的自然入主体只能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B.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C.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成立本罪
D.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成立本罪
A
B
C
D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成立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此可知,A选项说法正确,此罪为特殊主体犯罪;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该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D选项说法正确。
8. 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法种植罂粟300株以上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B.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C.非法种植罂粟而抗拒铲除的,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D.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属法定的从重处罚情况
A
B
C
D
A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51条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虽然数量较少,但是抗拒铲除的,也构成本罪;所以,C选项正确。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没有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此罪的加重处罚身份;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
9. 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仅限于已满14周岁的人
B.非法在牛奶中加入毒品而提供给婴儿饮用的,不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A
B
C
D
B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犯罪。其中他人是指被害人,指一切自然人,与刑事责任年龄无关;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婴儿由于不具有任何识别和抵抗能力,给婴儿服食毒品不存在引诱、教唆、欺骗的可能性,只能定性为强迫他人吸毒罪;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
法律没有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此罪的加重处罚身份,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
法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
一、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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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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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定项选择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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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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