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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题仲裁法(二)
(一)单项选择题
1. 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A
B
C
D
C
[解析] 仲裁协议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知,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不属于仲裁协议当然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明确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A认为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是错误的。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可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合同未成立、不生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因此,选项B认为合同无效导致仲裁协议当然无效,是错误的。再者,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也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而是效力待定。从这个角度分析,选项B也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45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可知,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属于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2. 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A
B
C
D
D
[解析] 仲裁协议的效力、专属管辖
[解析] 关于本案中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再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而《民事诉讼意见》第147条则规定,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结合本案,尽管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但因其所声明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并且由于遗产继承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原则,本案应由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受诉法院享有对该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并对案件继续审理,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更不是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
3. 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A
B
C
D
D
[解析] 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
[解析] 关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1、2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可见,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南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再由仲裁机构将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选项A正确。
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申请被驳回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的理由申请不予执行的问题,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B正确。
关于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未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能否主张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问题,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58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37、27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其一,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或不予执行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其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C正确。
关于重新仲裁的问题,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可见,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认为可由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因此,选项D错误。
4. 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A
B
C
D
D
[解析] 仲裁程序的重新进行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可知,仲裁庭中的某些仲裁员因为存在回避事由,被当事人申请回避后,仲裁员由当事人重新指定。组成新仲裁庭后,对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第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此可见,仲裁员因存在回避事由而被更换后,对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其决定权在新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可以据情决定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本题中,选项A认为,仲裁庭应当重新进行,忽略了仲裁庭在该事项上的裁量权,过于绝对,是错误的。选项B认为,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也过于绝对,是错误的。选项C认为,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即当事人的请求能单独决定仲裁程序的重新进行,忽略了仲裁庭的决定权,是错误的。选项D认为,仲裁庭有权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是正确的。
5. 根据《仲裁法》,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生效后,在下列哪一情形下仲裁庭不可进行补正?
A.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B.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
C.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
D.裁决书遗漏了仲裁评议中记录的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事项
A
B
C
D
A
[解析] 对裁决书的补正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56条的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由此可知,对裁决书的补正仅限于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不包括对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的补正。由此可知,选项A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仲裁庭不可进行补正。因此,选项A应入选。而选项B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选项C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选项D裁决书遗漏了仲裁评议中记录的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庭可以补正的情形。因此,选项BCD不应入选。
6. 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B.南沙公司应与北极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才可以申请仲裁
C.南沙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D.仲裁庭可以裁定恢复仲裁程序
A
B
C
D
A
[解析] 不执行仲裁和解协议的救济途径
[解析]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消仲裁申请。再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照原仲裁协议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在本题中,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在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南沙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之后北极公司并不履行和解协议,此时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项A正确。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南沙公司在撤回仲裁申请后,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在北极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南沙公司不需要再与北极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就可以直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同时,由于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依然有效,排除了法院对二者之间的购销合同争议的司法管辖权。因此,选项B和选项C均为错误。
由于仲裁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原则,该原则是指只有在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况下,仲裁庭才能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因此,在本题中,南沙公司在撤回仲裁申请后,纠纷的审理即已终结,即使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仲裁庭也不可以依职权裁定恢复仲裁程序。选项D错误。
7.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A
B
C
D
D
[解析]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解析]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执行仲裁裁决比较容易混淆,考生需要特别注意。
根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法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可知,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分别提起执行仲裁裁决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第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再根据是否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来决定裁定终结执行或者恢复执行;第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执行申请并裁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
本题属于第二种情形,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另一方当事人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并于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该仲裁裁决。因此,选项B错误。基于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导致人民法院中止了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即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影响了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因此,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同时作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裁定,而不是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8. 某仲裁委员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一案作出裁决后,发现该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对裁决持有异议。关于此仲裁裁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变更已生效的裁决,重新作出新的裁决
B.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仲裁裁决
C.该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D.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A
B
C
D
D
[解析] 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事由[解析]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2项的规定可知,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即仲裁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仲裁裁决。因此,甲公司或乙公司都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而不是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因此,仲裁委员会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直接变更已生效的裁决,重新作出新的裁决,选项A错误。
《仲裁法》第9条第1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由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已经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或乙公司不可以再请求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仲裁裁决,选项B错误。
此外,考生应当注意的是将《仲裁法》第58条第2项与《仲裁法解释》第19条规定结合起来复习。《仲裁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因此,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存有超裁情形而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经法院审查属实的,法院只应当对超裁部分进行撤销,超裁部分与其他事项不可分的除外。
9. 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
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
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
A
B
C
D
D
[解析]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解析] 《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由此可知,对于当事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结合本题,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而不是可以裁定驳回甲的申请,所以,选项ABC不应入选。而“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不能裁定不予执行而是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所以,选项D应入选。
(二)多项选择题
1. 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A
B
C
D
AB
[解析] 法院和仲裁庭权限的区别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可知,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可知,仲裁庭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因此,选项A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可知,民事诉讼中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第一,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第二,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根据《仲裁法》第44条的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可知,仲裁中仲裁庭有权启动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即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仲裁庭指定。因此,选项B正确。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能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而不能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根据《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知,在仲裁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因此,选项C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可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论当事人是否协议愿意简化,法院都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判决理由。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可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可以适当简化。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可知,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因此,选项D错误。
注意: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判决书的内容作出了相应调整,增加“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的规定,将判决书说理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心证得以公开,限制法官肆意裁判,增强判决的说服力。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干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B.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C.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D.如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A
B
C
D
ABC
[解析] 仲裁协议、管辖协议的效力
[解析] 关于本案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而《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则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本案中,甲、乙公司约定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因而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如果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因此,选项AC正确。
关于本案中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意见》第24条则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入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中,尽管从表面上看,双方对于通过诉讼还是仲裁解决纠纷没有明确、唯一的选择,但由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使得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被迫”唯一确定为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纠纷管辖法院也唯一、确定地选择为合同履行地B法院,这符合我国国内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B法院享有对本案的司法管辖权,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不管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是否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都不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 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选项B。很多考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事诉讼意见》第23条和《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无沦是国内协议管辖,还是仲裁,都要求对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具体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唯一、确定的选择,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既可以诉讼也可以仲裁的,那么双方对于究竟是通过诉讼还是仲裁解决纠纷都没有明确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管辖的约定还是诉讼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实际上,这部分考生之所以作出错误选择的原因主要还是没能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的深层次内涵。不管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何种约定,只要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和具体的裁判机构能够唯一、明确地予以确定的,那么此种选择就是有效的。在本案中,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唯一、明确地确定为诉讼解决,而具体的管辖法院也能唯一、明确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这种选择也是符合协议管辖规定的,因此,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是有效的。
3. 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
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
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
A
B
C
D
ABC
[解析]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各类民事纠纷。《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再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可见,仲裁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不适用于婚姻、继承等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由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签署。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由此可见,仲裁裁决由仲裁庭成员签署,但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署。也就是说,仲裁裁决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101条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保全是由法院负责执行的。《仲裁法》第28条第1、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保全。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此可见,尽管仲裁机构不负责财产保全的执行工作,但也不是不介入任何保全活动。在仲裁中,申请人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然后由仲裁机构负责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4. 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
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
A
B
C
D
AD
[解析] 仲裁调解
[解析] 关于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文书的制作以及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选项A正确。再根据《仲裁法》第52条第2、3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而《仲裁法》第57条则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不管是制作调解书还是制作裁决书,均不是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选项C错误。
关于仲裁庭对案件的调解问题,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 本题涉及的是仲裁中调解的问题,而民事诉讼中也有调解制度,考生应该注意区分两种制度。首先,在调解方式上,仲裁与诉讼都有先行调解和当事人自愿调解两种方式。其次,在文书制作方而,在仲裁程序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此时凋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民事诉讼中,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只能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调解书,不得制作判决书。
5.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双方合同,还裁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六万元。关于本案的仲裁裁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申请撤销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裁决
B.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C.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
D.乙公司可申请不予执行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仲裁裁决
A
B
C
D
AD
[解析]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解析] 本题是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考查。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法》第58条作了相关规定。《仲裁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本案中,甲公司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但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内容不仅支持了该仲裁请求,同时还裁决了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6万元,可见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乙公司可申请撤销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裁决。因此,选项A正确。
关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作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意见》第277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甲公司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但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内容不仅支持了该仲裁请求,同时还裁决了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6万元,可见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同,乙公司可申请不予执行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裁决。因此,选项D正确。
对仲裁裁决的救济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仅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过仲裁机构的审理,当事人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再审程序针对的是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当事人不能对仲裁裁决申请再审。因此,选项BC错误。
(三)案例分析题
案情
: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 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解析] 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析] 《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由此可见,当事人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为仲裁也可以为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纠纷。然而,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却未能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视为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
在本案中,刘某与何某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可见,刘某与何某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随后,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何某却在仲裁庭第二次开庭而非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因此,仲裁协议应视为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 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解析] 仲裁员回避申请、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申请以及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申请的处理
[解析] 《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在本案中,刘某提出了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仲裁程序不是必须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最终是由仲裁庭决定。在本案中,刘某提出了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应由仲裁庭决定。
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结合本案,在仲裁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何某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向仲裁庭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对于何某的申请,应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 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解析] 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解析] (1)《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可见,关于第j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的产生,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因此,在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的做法是错误的。
(2)根据《仲裁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再结合《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前两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在本案中,何某选择的仲裁员回避后,应由何某重新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因此,在本案中,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的做法是错误的。
(3)其一,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结合本案,由于当事人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仲裁协议无效。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其二,对于仲裁员回避后,刘某提出的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根据《仲裁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应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
4. 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清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解析] 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仲裁裁决撤销的申请
[解析] (1)《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何某住所地为乙市,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为丙市,可见,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刘某可以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结合本案,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甲市,因此,何某可以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结合本案,刘某申请执行裁决,何某申请撤销裁决,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若甲市中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终结执行。若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裁定恢复执行。
5. 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解析] 重新仲裁
[解析]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仲裁法解释》第22条规定,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由此可见,其一,在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其二,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其三,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在这里,我们认为,本题答案所述的处理方式有不妥当之处。根据《仲裁法》第61条和《仲裁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可知,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撤销程序,而不是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中止撤销程序裁定的作出应发生在法院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之时。
6. 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解析]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争议的解决方式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在本案中,一方面,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这表明当事人之间原来的仲裁协议已经失效,双方不能再依据原来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另一方面,不管是将仲裁还是诉讼约定为纠纷解决方式,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唯一、具体、确定的选择,否则应被认定为无效。而本案的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也约定了诉讼,因此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何某只能依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解决,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三)案例分析题
1
2
3
4
5
6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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