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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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模拟题模拟165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些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事项:( )
A.参加与特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B.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有权实行出入境管制
C.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D.经中央批准,允许外国设立领事机构
A
B
C
D
C
考点: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
讲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所以A不当选;第15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所以B不当选。
第157条规定:“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允许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
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所以D不当选。
第15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所以C错误,故当选。
2. 下列对于国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B.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
C.联邦国家本身是国际法主体,其各成员单位没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
D.国家的管辖权是以国家主权为根据,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
A
B
C
D
A
[解析] 国家
[解析] 国际法主体除了主权国家以外,还包括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等。BCD项均是正确的表述。
3. 按照狭义的解释,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的适用?
A.某人认为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拒绝同女友结婚
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
C.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D.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
A
B
C
D
C
[解析] 法的适用
[解析] 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适用法律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专门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包括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选项A属于公民守法行为,选项 B属于行政执法,选项D属于公民守法行为,并未行使审判权。只有选项C符合题意,为应选项。
4. 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公证法》中关于公证员任职规定的有:
A.陈某22岁大学毕业后,当年即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在所在区公证处实习两年后,担任公证员
B.李某大学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因打架判殴致人重伤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刑满后经过两年公证处实习.担任公证员
C.吴某硕士毕业,今年25岁,取得司法考试资格,在公证处实习1年,担任公证员
D.赵律师从业3年,在某公证处实习1年,经考核合格,担任公证员
A
B
C
D
D
[解析] 公证员的条件
[解析]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18、19、 20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的必要条件:国籍、 25周岁到65周岁.通过司法考试、公证机构实习两年或从事其他法律职业3年以上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陈某22岁毕业加上公证处实习2年,不足25周岁;李某因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不得担任;吴某在公证处仅实习1年,不能担任;赵律师从业3年并在公证处实习1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故答案为D。
5. 依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有关土地权属的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农村、城市的宅基地和农村的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D.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A
B
C
D
C
[解析]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直接适用条文的规定可知,只有C项的表述错误,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包括宅基地。本题是选非题,答案为C。
6.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A.残疾、孤老人员的所得
B.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C.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D.烈属的所得
A
B
C
D
C
考点: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讲解:《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所以本题选C。
7.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A
B
C
D
C
[解析]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解析] 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包括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已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救援宇航员原则、外空物体登记原则和管辖原则等。其中的不得据为已有原则是指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的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已有。这项原则包括外空不得被任何国家占有,也包括外空不得被任何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本题中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月球主人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这是违反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的,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所以C项正确。
8. 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B.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C.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D.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A
B
C
D
D
[解析] 反垄断法
[解析] 《反垄断法》第40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故A项正确。《反垄断法》第41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B项正确。《反垄断法》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C项正确。《反垄断法》第4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故 D项中的“应当”是错误的。
9.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
B.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
C.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D.以上选项都不对
A
B
C
D
A
[解析]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解析] 这一条文仅规定了法律规范的“模式”,具体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是行为模式中的可为模式。
10.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实施保障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从宪法的实施保障机关来看,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之职责
B.从宪法的实施保障机关来看,我国属于行政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授予国务院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各种经济、文化等方画的行政法规,以贯彻宪法的原则内容,保障宪法实施
C.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来看,我国主要采取事先审查的方式,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来看,我国主要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如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A
B
C
D
A
[解析] 宪法实施保障
[解析] 我因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属于立法机关实施保障模式,A选项表述正确。虽然法律授权国务院在一定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以管理社会事务,但不属于宪法的实施保障机制,而是行使行政职能的表现,故选项 D表述错误。此外,我国的宪法保障方式上,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而不是主要采取哪一种方式,故选项CD表述都不完币。因此正确选项是A、
11.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中,描述正确的是?
A.只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B.只调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C.只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D.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A
B
C
D
D
12. 我国公民甲在美国留学期间与同校的新加坡公民乙结婚,二人在美国共有一栋楼房,后来二人感情不和,甲回国发展,乙仍留在美国。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甲、乙二人的财产分割,应适用我国法
B.对于甲、乙二人在美国共有的楼房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不动产的所在地法,即美国法,动产的财产分割应适用我国法
C.对于甲、乙二人的财产分割,不区分动产不动产,均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美国法
D.对于甲、乙二人的财产分割,不区分动产不动产,均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点为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我国法院受理的甲和乙之间的离婚诉讼,对二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应适用我国法,选项A说法正确。由于夫妻共有财产是与人身份密切的财产,故对离婚财产分割适用的并非是物之所在地法,而是同身份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一致,即使对不动产,也是如此。
13.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有关条约的规定,下面关于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对于外国法院向我国送达的法律文书,我国接受邮寄送达
B.对于我国法院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若是受送达国接受邮寄送达则可以邮寄送达
C.对于外国法院向我国送达的法律文书,外国驻我国领馆可以向在中国的非派遣国涉案当事人送达
D.对于我国法院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时,若向其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
A
B
C
D
B
[解析] 域外送达
[解析] 我国在加入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外文书公约》时,对公约第8条第2款声明保留,只有在文书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才能采取域外送达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故C项不正确;同时反对以公约第10条规定的方式即邮寄送达、通过负责送达的官员或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在我国境内送达,故A项不正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故B项正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可以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但设有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送达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故D项不正确,本题应选B项。
14. 海运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特别是航程较短的运输中产生出来的一种运输单证。关于海运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海运单是一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
B.海运单不具有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存在的作用
C.第三方以非法的方式取得海运单时无权提取货物
D.海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收货人凭海运单提取货物
A
B
C
D
C
[解析] 海运单
[详解] 海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提单。海运单的正面内容与提单基本一致,但是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故B正确。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明确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因此A不正确。同时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由于海运单的不可流通性,因此第三方无法提取货物。因此C正确,D错误。
15.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谁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中共中央
C.各级政府部门
D.国务院
A
B
C
D
D
[解析]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解析]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6.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非常设机关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若干组成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
A
B
C
D
C
[解析] 全国人大的常设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工作机构,是常设机构。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组成。各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通过。因此C项为应选项。
17.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时,可以适用的法律是
。
A.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B.法院地法
C.当事人本国法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A
B
C
D
C
本题涉及涉外侵权损害赔偿的准据法。参见《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18. 按照我国参加的条约或互惠原则,外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可通过哪种途径?
A.该当事人所在国政府
B.驻华使领馆
C.其他驻华外国机构
D.外国公民
A
B
C
D
B
本题涉及司法协助问题。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心机关途径。
19. 张某通过司法考试后,在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接受赵某的委托以律师名义从事民事代理业务,并收取代理费1万元,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B.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C.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收1万元,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D.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A
B
C
D
B
[解析] 根据《律师法》第55条规定,A、D项错在处罚机关,C项错在罚款数额为1-5万元,因此B项正确。
20.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深圳某个体服装生产企业非法延长劳动工作时间,为防止职工早退,企业将生产车间大门紧锁,员工进出必须由保安人员审查同意
B.刘某与一家外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后该外资企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停发刘某三个月工资,声称三个月后连本带息补发
C.张某与某建筑工程队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内感觉体力不支,萌生辞职念头
D.魏某因工负伤,治疗期满伤愈出院后欲到一家工作条件较好的单位工作
A
B
C
D
D
[解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析]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依此,A、B、C三项情形下劳动者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但D项不属此列,应依第31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1. 下列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B.法官应遵守司法礼仪,这主要是指法官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法官不得经商、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等
C.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D.严格约束法官职务外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法官形象和司法尊严
A
B
C
D
B
[解析] 法官职业道德
[解析] 法官应遵守司法礼仪,这主要是指法官应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所以B项错误,为应选项。
22. 王某是某公司的职员,月薪颇丰,该公司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每月为其代扣、代缴税款。一日王某要求公司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公司财务人员拒绝开具,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
A.不论王某是否要求,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B.王某要求公司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公司应当开具
C.公司无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D.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A
B
C
D
B
[解析] 完税凭证的开具
[详解]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依此条规定,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要求开具代扣、代收凭证时,才是应当开具。应选B。
23. 英国人强尼与美籍华人李玉梅于2008年在美国结婚后定居中国上海,强尼申请放弃英国国籍,于2009年5月获得批准,其加人中国国籍的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2009年5月之后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下列何国法?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美国法
D.民事行为发生地法
A
B
C
D
A
[解析]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 强尼在2009年5月之后不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成为无国籍人,根据《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强尼理应适用其定居国即中国的法律,故A项为正确选项。
24. 下列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在获得准许后15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B.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对于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向我国法院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D.除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外,任何其他外国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A
B
C
D
C
[解析]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及司法协助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故A项错误;第251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此可以看出,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故B项错误;《民诉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子退回并说明理由。”故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D项错误,如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是可以的,故本题应选C项。
25. 清代,京师附近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
A.朝审
B.秋审
C.热审
D.圆审
A
B
C
D
A
[解析]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以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仗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审理对象是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26. 对于地级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
A.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任命
B.由市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C.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D.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A
B
C
D
D
本题涉及国家机关负责人人事任免的批准程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不需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故A选项正确,不应入选。选项B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要求,故为正确选项,应入选。选项CD均表述正确,不应选入。
27. 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认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外方的合法权益,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不能受理,因为合资企业中的外方不是独立的法人
B、可以受理,因为外方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C、可以受理,但外方必须以企业的名义
D、可以受理,但是应当与中方一起作共同原告
A
B
C
D
B
28. 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发现该外国法的适用或者外国法适用的结果将违反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于是对外国法的适用采取限制或排除的制度,这称作
。
A.法律规避
B.识别
C.公共秩序保留
D.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A
B
C
D
C
本题涉及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私法上,这种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或排除称为公共秩序保留或公共秩序制度。
29. 关于自治州、自治县的设立、撤销、更名或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其审批权限说法正确的是:
A.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B.须经国务院审批
C.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D.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A
B
C
D
B
理由:本题考查我国行政区域建置的审批权限。行政区域变更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同级别行政区划的不同事项的变更,其审批权限也不同。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是全国人大的一项职权。《宪法》第89条第15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自治州、自治县行政区划所有事项的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B选项正确。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可以审批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不经国务院授权,可以直接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限。
30. 清代秋审、朝审的案件是?
A.斩立决、绞立决的案件
B.流以下的案件
C.斩监候、绞监候的案件
D.徒以下的案件
A
B
C
D
C
[解析] 清代会审制度
[解析] 清代的秋审和朝审审理斩监候,绞监候的案件。故选C。
31. 某外商向我国大量低价销售陶瓷制品,给我国陶瓷行业造成严重损害。我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哪一项规定对外商提起诉讼?
A.环境保护条款
B.反倾销反补贴条款
C.保障条敷
D.保护幼稚工业条款
A
B
C
D
B
参见《对外贸易法》第41条、第43条。第4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第43条规定,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32.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下列有关是否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B.某些行政案件可以调解方式结案,某些行政案件则不可
C.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基本不适用调解,但若涉及行政赔偿诉讼则可以调解
D.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基本不适用调解,但如果行政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则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
A
B
C
D
B
[解析]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调解适用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6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依此,只有B是错误的表述,故为正确答案。
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某省代表团向大会提出法律案,下列哪些程序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
A.是否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B.应先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C.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D.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A
B
C
D
D
考点:立法程序
讲解:《立法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所以A错误。第13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B、C错误。第20条规定: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所以D正确。
34. 关于沿海国的紧追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只有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才可以对外国船舶实行紧追
B.紧追必须从外国船舶在追逐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及群岛水域等区域时开始
C.紧追只有在向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范围内发出禁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D.紧追只要不中断,可一直持续到外国船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
A
B
C
D
D
理由:本题考查海上紧追权的行使。
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沿海国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外国船舶实行紧追;同样也是基于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紧追在即将进入外国船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立即终止。
35. 在张某打伤王某一案中,案发后王某就诊于县医院,则县医院刘大夫所出具的当时的病情诊断书,属于何种法定证据:
A.物证
B.书证
C.鉴定结论
D.证人证言
A
B
C
D
B
[解析]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一般情况下,书证所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的方式是文字方式,或者符号图形的方式。本案中刘大夫出具的病情诊断书是以文字方式记载有关伤害情况的结论,符合书证的特征。本题中容易产:生干扰的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在产生的程序上有原则的区别,目的和作用也完全不同,在刑事诉讼中简单地以诊断证明代替鉴定结论是不允许的。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就其形成而言,是医生的正常工作行为,本与诉讼无关。它往往形成于诉讼之前,在诉讼中的出现则是基于诉讼过程中的证明需要,可能是被害人、被告人或者是辩护人提供的,也可能是司法人员在工作中收集的,医生的诊断仅须依病人的病情而定,医生本人与病人之间也基本不存在回避的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这些都是与鉴定结论不同的,而且,鉴定结论的范围远比医生诊断证明宽广得多。但是,当医疗单位或者医生受到司法机关指派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有关的工作的时候,并且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其所作的诊断证明可以在诉讼中作为鉴定结论,经过与其他证据相同的查证属实程序,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36.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C.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A
B
C
D
B
[解析] 简易程序
[解析] 本题各选项分别考查了多个法条,法条依据在于: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175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178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刑诉解释》第226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37. 40,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B.法律援助机构既包括四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也包括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组织
C.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仲裁代理、刑事辩护、调解和公证等方式
D.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法律援助人员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A
B
C
D
A
[解析] 法律援助制度
[详解]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故A错误;根据第4条第1款规定和第5条第1款规定,故B正确;法律援助的方式很多,包括(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公证证明,(6)其他形式法律服务等等。故C正确;根据第23条规定,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
38. 一般说来,规定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应是宪法基本内容的两个方面。下列哪一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A.1918年的《苏俄宪法》
B.1789年的《美国宪法》
C.1791年的《法国宪法》
D.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A
B
C
D
B
[解析]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详解] 应用中外宪法的历史知识对题目中的几部宪法进行分析可知:《苏俄宪法》是全体俄国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全体苏俄人民意志的体现,其中第二篇规定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宪法》是美国各阶层人民代表共同制定的,但只规定了国家基本制度的内容,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规定在其修正案中。《法国宪法》是人民与主权者共同制定的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人民与主权者妥协的产物,其中第一篇规定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民国宪法》目的是为了维护主权者的统治,但其中第四章也规定了有限的公民权利。所以,本题答案选B。
39. 下列各项中,哪个依法享有对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权?
A.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B.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C.直辖市人民政府
D.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A
B
C
D
A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答案为A。
40. 在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思想家和法学家站在不同的角度解释法的概念,提出了丰富的法的定义。下列关于法的定义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就任何具体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
B.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C.美国法学家弗兰克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D.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说:“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
A
B
C
D
B
[解析] 美国法学家弗兰克提出:就任何具体情况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美国法学家庞德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我国汉代思想家桓宽认为:“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故正确项为B项。
41.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方法由以下哪一个机构规定?( )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
B.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A
B
C
D
A
《证券法》第11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42.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个选项可以被当事人利用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A.合同缔结地
B.侵权行为地
C.婚姻举行地
D.当事人住所地
A
B
C
D
D
[解析] 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法律规避
[解析] 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在法律规避中当事人是通过改变动态的连结点来实现规避的。以连结点是否可以改变,连接点可以分为动态连结点和静态连结点。前者包括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后者则包括婚姻缔结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由于动态连结点可以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改变,故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手段。本题中,A、 B、C项均为静态连结点,故应选D项。
43. 依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当以下列哪一项为准据法?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A
B
C
D
A
[解析] 涉外离婚应适用的法律。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88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问的是认定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应当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准据法,所以选A项。
44. 德国维多公司向澳大利亚大易公司购买一批木材,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中并没有准据法选择条款。现在维多公司以大易公司没有按时交付木材为由而在大易公司营业所所在地的澳大利亚法院提起诉讼,澳大利亚法院依照特征性履行确定合同的准据法。那么,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
A.德国法
B.澳大利亚法
C.德国法或者澳大利亚法
D.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A
B
C
D
B
特征性履行理论实际就是一种推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理论,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而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克服“合同由去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这种较为空泛的规则所带来的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因此在本题中按照特征性履行理论。应当适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45.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事实,法律事实根据是否有主体的意志而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下列关于法律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行为依行为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B.法律行为以其主体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国家行为和当事人行为
C.法律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
D.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A
B
C
D
C
[解析] 法律事实
[解析] 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某种实际行动,它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但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46. 某科研所与甲厂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科研所为甲厂进行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成功上市后,销量很好。乙厂找到科研所,以赞助该科研所10万元的条件获取了该新产品的核心技术,乙厂遂生产同类产品,甲厂产品的销售量急剧下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对甲厂承担赔偿责任
B.科研所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应与乙厂共同向甲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乙厂停止销售新产品,并处罚款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吊销乙厂的营业执照
A
B
C
D
D
[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 1、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陔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经营者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类行为,就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本题中乙厂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甲厂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科研所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甲厂的技术信息提供给乙厂使用,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科研所应当与乙厂共同向甲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B选项中的陈述都是正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仅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所以C选项中的陈述是正确的,而D选项中的吊销营业执照是监督检查部门无权采取的措施,所以 D选项正确。
47. 西周时期,将合礼合法之婚姻必经的程序统称为
。
A.同姓不婚
B.三不去
C.七出
D.六礼
A
B
C
D
D
参见教材第93页。
48. 甲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就一项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的内容。原告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法律,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援引中国法进行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在一审开庭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
B.因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原告不得依中国法起诉
C.本案应当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D.本案的情况应视为当事人双方已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A
B
C
D
D
[解析]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故本题选D。
4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不可以采取下列哪项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A.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B.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C.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D.要求该银行工作人员就该银行的业务活动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A
B
C
D
D
[解析] 现场检查制度
[详解]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4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故A、B、C项措施均可采取。第35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因此D项错误。
50. 陕西省某水泥集团决定再投资兴建一座水泥厂,为便于工程尽快开工,该集团管理层决定暂时停止其他工程,全力进行主体工程,待主体工程完工后再补建其他工程。 1999年底,该水泥厂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后来,防治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为节省资金一直未启用。附近居民向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查,该厂建成以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如果有关部门要求该厂限期治理完毕,到期该厂却未能完成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停产、关闭
B.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情况下,可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C.当地有40户农民受到损害,只有11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赔偿损失。一旦法院判决这11家农户胜诉,在诉讼时效期2年内,其余29家农产可直接适用该判决
D.如水泥厂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不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
B
C
D
D
[解析] 环境侵权救济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39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其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处分,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应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故A、B项错误。D项符合《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 2款之规定。
C项情形下应为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故C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涵义是:
A.法律统一适用于全体公民
B.每个公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C.反对特权主义
D.不允许对未成年犯罪人减轻处罚
A
B
C
D
ABC
[解析]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解析]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法律统一适用于全体公民,法律对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保护,反对特权主义。因此ABC应当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人的处罚都要一样,未成年人因其认识能力、控制能力不如成年人,对其减轻处罚,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D项错误。
2. 下列哪些情形,应对法官予以辞退?
A.因为审判机构缩减编制,对甲法官调整到其他的工作,但是甲不愿意接受安排
B.经过年度考核,乙法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C.丙法官连续旷工达10天
D.丁法官对现有的工作不能胜任,于是将其调整到另一个部门,但是丁不愿意接受
A
B
C
D
ABD
[解析] 辞退法官的法定情形
[详解] 根据《法官法》第40条的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由于C项丙连续旷工只有10天,不属于被辞退的法定情形。综上,本题应选ABD。
3. 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是?
A.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
B.宪法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C.宪法修改仅仅是对宪法规范的内容的变更
D.宪法修改是定期的
A
B
C
D
AB
[解析] 宪法修改的特点有:(1)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宪法的修改机关主要有两种:一是宪法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二是根据宪法修改的需要,宪法专门设立的宪法修改机关。(2)宪法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宪法修改是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变更的活动,其变更或修改的对象是具有根本法形式特征的宪法,既包括宪法规范的内容变更,也包括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宪法的修改不是定期的,是根据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宪法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才进行修改。故应选AB。
4. 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B.“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C.“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A
B
C
D
ABCD
[解析] 法律的指引作用。这些规定都表现出行为的可选择性。
5.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F面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
A.鉴于本地工程建设需要,限制本地产的水泥卖到外地
B.为保护本地啤酒产业,外地啤酒进入本地销售须经过审批
C.为维护城市形象,只允许某出租汽车公司的车本市机场从事客运
D.本市电信公司在电话初装时要求必须购买某品牌的电话机
A
B
C
D
ABC
[解析]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解析]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就是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等。需要注意的足“限制”并不意味着只有“禁止”才是典型表现,只要对商品流通和服务选择造成了不当的限制即可。故本题中A、B、C二个选项均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而D项的主体是电信公司,其行为属于公用事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故D项不正确。
6.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租与乙居住。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A
B
C
D
BD
[解析] 本题涉及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及效力问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或然性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是必然性的事实,因为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本题中,双方约定,甲父死亡,甲将房租与乙居住。甲父死亡应为期限,因为甲父是肯定要死亡的,该事实是必然到来的。甲父死亡作为所附期限,该期限属于始期,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其生效条件就是期限的到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7. 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运动的成果包括:
A.铸刑书
B.“重罪十条”入律
C.竹刑
D.铸刑鼎
A
B
C
D
ACD
[解析] 春秋战国立法
[解析] B项是《北齐律》中的内容。 ACD三项正是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主要成果。
8. 凡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A.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B.都可通过邮寄送达
C.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D.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A
B
C
D
ACD
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和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后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结合上述法条,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9.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C.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A
B
C
D
ACD
[解析] B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CD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0.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
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
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A
B
C
D
BD
本题是直接法条题。《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本题应选BD。
11. 下列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哪些是正确的?
A.凡为我国的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与外国人结婚
B.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A
B
C
D
ACD
[解析] 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地说,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除了《宪法》本身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其他法律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限制。如《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由此,选项B是错误的,不选;A、C、D项正确,当选。
12. 甲乙两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位于乙国的B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
A.A公司与B公司可以通过选择适用中国的合同法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B.A公司与B公司可以通过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C.A公司与B公司可以在合同中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变
D.A公司与B公司有可能约定排除公约中部分条款的适用
A
B
C
D
ACD
[解析]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详解]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具有一定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但案例表明如果当事人只是一般性地选择适用了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仍然得以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明确适用该国的什么法律时,才能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某一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因为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得排除或改变。
13.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A.两个月前在某地区发生了一起针对儿童的敲诈勒索案,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影响,严重干扰了市民日常生活,对此案的一审审理
B.犯罪嫌疑人丁某被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丁某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对其的一审审理
C.检察院对甲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院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审理,甲某未提出相同申请
D.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对乙某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乙某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此案审理
A
B
C
D
AB
理由:根据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A选项是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应参与审理。B选项也是对的,刑事案件的被告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而C选项是检察院申请陪审员参加审理是不正确的。根据《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有权申请,检察院是公诉人无权申请。《决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74条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所以D选项也是不正确的。
14. 法的意志性是法的本质的一个层面,对这个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看法,下列有关法的意志性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
A.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首先是一种国家意志
B.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
C.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权威性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A
B
C
D
ABC
[解析] 法的意志性
[解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而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不是全民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权威性,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不是一个简单相加的结果。因此正确答案当为ABC。
15. 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进口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半制成品时,在关税贸易上给予后者的何种待遇?( )
A.最惠国待遇
B.非互惠待遇
C.优惠待遇
D.非歧视待遇
A
B
C
D
BCD
本题涉及普遍优惠待遇制度问题。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19条规定: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弥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起见,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可行的领域内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
16.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是:
A.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B.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
C.属于侵犯我国公共财产的犯罪
D.属于侵犯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
A
B
C
D
AB
理由:本题考查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问题。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条规定表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实行管辖,但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 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作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查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有必要的。C、D选项不符合题意。
17.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决定不批准应当说明理由的申请事项有:
A.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
B.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
C.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
D.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
A
B
C
D
ACD
[解析]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解析】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2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3)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 ACD,而B项所表述的6个月期限是不正确的,故不能选。
18. 没有了法,当代社会的文明是不可想象的,法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关系,下列有关法的认识哪些是错误的?
A.法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国家权力而存在
B.法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自然规律是自然界的法则,在人类生活中应该使规律服从于法律
C.我们所要追求的是理性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而且法律本身也代表了一种文化
D.法律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法律通过赋予政治以合法化的形式,使之转化为强制性行为模式,所以法律都直接反映政治
A
B
C
D
ABD
[解析] 法与社会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制约权力,但是权力制约机制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具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故A项错误。
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反规律要受到规律的惩罚,所以,规律也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处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能把改造自然视为奴役自然,而是应该善待自然、保护自然,故B项错误。
理性背景下的法律表现为职权与职责的连带性和一致性,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和一致性,司法上正当合理的程序、重证据,防止非理性介入的回避制、辩护制、公开制,等等。它们都具有同样的精神即理性精神。法也有自己的精神,法自身也代表了一种文化。故C项正确。
法与政治在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但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或对应,在范围上有所差别。政治可以反映在法律上,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也可以反映政治。法律反映政治,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直接反映政治。除了政治之外,法律还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调整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内发生的相互关系。故D项错误。
1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符合关于企业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的有:
A.对于2008年1月1日后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不再享有超国民的税收优惠待遇
B.某汽车制造公司长期从事节能发动机的制造和营销业务,根据该法的规定,对其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少征企业所得税
C.某化工企业准备投资购置一批污染物处理设备,其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税额抵免
D.某自动化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A
B
C
D
ACD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将有利于减少“假外资”政策性套利行为,该修改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将成为司法考试中被关注的一大焦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所以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该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可见,选项B中该汽车制造公司所从事的项目是符合节能项目的要求的,对该部分所得可以依法享有免税或者减税的优惠,但是对于该公司的其他所得并不享有相关的优惠,所以选项B把优惠的范围扩大到了该公司的全部所得,明显是不正确的。C项参见该法第34条,D项参见第28条,均为正确的。故本题ACD项当选。
20. 下列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济南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其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
B.法律只能调整法律中明文规定的事项
C.法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A
B
C
D
AB
[解析] 法的效力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效力。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力。狭义上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即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法对人的效力和法对事项的效力。本题内容涉及狭义上的法的效力。
选项A、D考查的是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是一种普遍性的规范,即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在一国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济南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属于广义的法律,因此也具有法的普遍性特性,虽然其只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但其对象也是广泛的,对济南市内的任何人均具有效力,故选项A正确。同理,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范围之内的所有公民都是有效的,而不论其是否知晓,现代社会每个公民都有学法、知法、守法的义务,不能以不知而求无罪,故选项D是错误的。
选项B考查的是法的事项效力。法的事项效力是指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效力的问题。法对事项的效力,以明文规定的为限,有些事项可以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整,法不纳入调整范围,如恋爱关系等。因此,法律只能调整法律中明文规定的事项,选项B是正确的。
选项C考查的是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法通过后先要加以公布,公布是法开始生效的前提,但并不是所有的法一经公布就开始生效。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根据法的规定、惯例、需要及其他有关情况而定,因而有多种表现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法律公布之日
起生效;(2)由法律明文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3)规定法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因此,法并非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选项C错误。
21.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官不得信仰宗教
B.法官不得酗酒
C.法官的一般活动都要受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约束
D.法官在退休后即不再受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约束
A
B
C
D
BC
理由:A:宗教信仰自由是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官同样享有,不能任意剥夺;B:法官酗酒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1条,有损法官文明形象;C: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条:“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第39条:“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第40条:“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可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活动的规范不仅涉及到职务活动,而且涉及到职务外的各种活动,甚至包括吃饭、交友、个人爱好等私人活动;D:《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由此可知,法官退休以后仍然要受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一定约束。
22. 下述哪些情形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用地?
A.广东省某县双河自然村欲使用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兴办乡镇企业生产服装
B.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欲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与当地一家外资企业兴办联营企业生产电子产品
C.农村村民建设住宅
D.青山镇某自然村欲兴建敬老院,用于全村70岁以上老人居住生活
A
B
C
D
ABCD
[解析] 农民集体用地的使用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59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A、B、C、D四项均属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合法形式。另请参见《土地管理法》第60,62条。
2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
A.矿山井下作业
B.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D.有毒有害作业
A
B
C
D
ACD
本题涉及《劳动法》中未成年工的规定。见《劳动法》第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4. 下列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人民法院许可,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也可以同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B.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属于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C.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
D.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A
B
C
D
ABC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以及同在押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故A正确。第10条规定:“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一)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故B正确;第25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故C亦正确;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所以D不正确,这道题选ABC。
25. 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的保留包括:
A.关于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留
B.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C.关于因援引国际私法规则而导致公约扩大适用的保留
D.关于权利担保的保留
A
B
C
D
BC
26.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进行如下立法( )。
A.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B.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C.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D.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党与境内的异己分子建立联系
A
B
C
D
ABC
《香港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7. 条约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A.第三国同意接受该项权利
B.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C.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确定该项义务的意图
D.创设权利不必经第三国明示同意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对第三国创设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第三国如无相反表示,应推断其接受该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因此A、D正确。条约给第三国创设义务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条约当事国有确定该项义务的意图。第二,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须注意:条约对第三国创设权利,只要第三国无明示反对即可;而创设义务必须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因此B、C正确。
28. 检察官徐某因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而被追诉。下列关于徐某纪律责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无论徐某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只要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应予开除
B.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故意,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即应予开除
C.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过失,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一定予以开除
D.如果徐某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应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A
B
C
D
ABCD
《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 贪污受贿;
(三) 徇私枉法;
(四) 刑讯逼供;
(五)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 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6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因此,本题ABCD项都正确。
29. 一般而言,下列针对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所得收益应归该公司所有的是:
A.该上市公司的现任总经理一年内将其持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卖出15%
B.持有该公司股份达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又卖出的
C.持有该公司股份达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的
D.A项中的该公司的总经理将其卖出的该公司的股票6个月内又买入的
A
B
C
D
BCD
[解析] 公司的收益归入权
[解析] 《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奉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奉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A项行为是合法的,公司无权行使归人权。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的就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禁止6个月之内反向操作的义务。如有违反,公司即行使归人权,而BCD项正属于违反该义务的情形。依此,BCD项是正确答案。
30. 张三承包经营了本镇的机械厂,当年获得所得50万元,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正确的有:
A.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张三缴纳个人所得税
B.张三同时还欠李四债务5万元,并以自己价值5万元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不得优先于该债务执行
C.如果张三怠于行使对王五的到期债权,致使不能清偿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D.如果张三放弃对王五的到期债权,致使不能清偿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
A
B
C
D
ACD
[解析] 税款的优先性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因此A项正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B项错误。注意抵押权优先是有条件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C、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8年股市持续下跌,在此背景下某特种设备制造商甲公司打算收购生产同种设备的A股上市公司乙公司,甲公司董事会就此事向某律师进行咨询,请结合(证券法)、(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打算先通过交易所交易持有乙公司的部分股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甲公司不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持有乙公司的股票,只能通过与乙公司大股东协议购买的方式购买乙公司的股票,并且予以公告
B.甲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持有乙公司的股票,但是每次购买行为后二日内都必须进行公告,并且在十二个月内不能出售
C.甲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乙公司的股票,并且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D.如果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5%的股票,则其所持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三,甲公司都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A
B
C
D
C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详解] 《证券法》并不禁止普通的公司购买证券、持有股票。A项B项的说法都没有法律依据。C项说法正确,符合《证券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证券法》第86条第 2款的规定,应当是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才履行报告的义务。
2. 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国内某特种设备的大厂商,均具有较大市场占有率,故甲公司董事会就此次收购涉及的反垄断问题向律师咨询,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如果此次收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则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否则不能实施收购
B.即使此次收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也可以在事后再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报告,因为反垄断审查是备案制的
C.如果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50%有表决权的股权,则此次收购就算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也不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
D.如果丙公司同时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则此次收购就算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也不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
A
B
C
D
ACD
[解析] 经营者集中
[详解] 根据《反垄断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故CD两项均符合免于申报的情形。
3. 若甲公司想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乙公司,则律师提供的下列咨询意见正确的是哪项?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经证监会批准可以撤销其收购要约
C.在收购期限内,甲公司此前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不得卖出
D.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在股东会上投票反对收购的股东除外
A
B
C
D
AC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详解] 根据《证券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证券法》第91条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故收购要约可变更但不可撤销,B项说法错误。根据《证券法》第93条的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根据《证券法》第92条的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4. 若甲公司想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收购乙公司,则律师提供的下列咨询意见正确的是哪些?
A.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B.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C.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
D.采取协议收购方式,如果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即使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也可以不用发出要约收购
A
B
C
D
ABD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详解] 根据《证券法》第94条第2款的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证券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故BD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5. 某沿海国因国内政局动荡,在该国海域附近海盗行为猖獗,该国过渡政府邀请各国助其拿捕,许多国家派遣军用船只前往该海域为本国船只护航。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该沿海国政府对于该国公民的海盗行为无需承担国家责任
B.无论在该沿海国领海还是公海上,各国均有权将海盗拿捕
C.各国均有权将海盗拿捕,但无权扣押海盗船舶上的财产
D.各国均有权将海盗拿捕,但必须交付该沿海国法院审判处理
A
B
C
D
AB
[解析] 领土主权
[详解] 国际法中使用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方面的意义,除了指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外,还常用来指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但这种国际犯罪本身是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是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A正确。
但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以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因该国过渡政府邀请各国助其拿捕,B正确。
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是指各国对发生在公海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权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对于海盗行为各国均有权将海盗拿捕,交付本国法院审判处理。对于海盗船舶或飞机及其上财产,可扣押并决定处理。C、D错误。
6. 西班牙人某甲,年满24岁,2009年1月来我国云南旅游时,见我国云南少数民族的编织非常漂亮,便与当地一服装厂订立合同一份,购买一批价值为7000元的具有我国少数民族特色的服装。我方服装厂组织全体职工加班加点赶制该批服装,并按期完成。待提货期限届至,某甲觉得市场行情变化,无利可图,便以西班牙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须为25周岁为由,主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否认该合同的效力,拒绝付款提货。为此,我方服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法院应该适用西班牙的法律来处理甲的行为能力问题,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法院应该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来处理甲的行为能力问题,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法院应该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来处理甲的行为能力问题,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法院应从保护我国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
B
C
D
B
[解析] 外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详解] 《民通意见》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此,本题应选B项。
7. 新西兰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订立地毯买卖合同。乙公司向A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B银行为保证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9年3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请求修改信用证,乙公司表示同意。甲公司获得装船日期为3月15日的提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中哪项是不正确的?
A.如果乙公司未将信用证修改的情形通知开证行A,甲公司可以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装船日期的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
B.如果开证行接受了装船日期的不符点但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可以以此免除保证责任
C.如果乙公司已将信用证修改的情形通知开证行A,但未征得保证人B的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D.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
A
B
C
D
AB
[解析] 信用证下银行权利义务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行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16条,保证人以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B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17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D项正确。本题应选AB项。
8. 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A
B
C
D
ACD
[解析]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根据该条,条约可以直接引用,所以A项错误,应当选。《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因此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所以B项正确,不能选。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是中国的法律渊源,也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法院引用该公约作出的判决不违反“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所以C项错误,应当选。同理,D项错误,应当选。
9. 1994年12月27日,香港甲公司与澳门乙公司在澳门签订了一份购销200台日本产佳能影印机的合同。价款337万港元,CIF珠海。收货单位为珠海丙公司。交货期限: 1995年1月底前。如延期或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在期限内交付了60台影印机并与乙公司结算完毕。但第二批80台于1995年2月27日由船方签发一式二份正本提单,“托运人”为香港甲公司,“收货人’’栏填香港某银行,“通知人”栏为珠海丙公司。货运抵珠海后,丁运输公司通知丙公司,由于香港甲公司提交的单证中数量、产地证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拒付,全套单据无法及时转交。 3月5日,乙公司向运输公司出具保函要求船方让丙公司提货,有关单证及法律问题由其负责。3月6日,丙公司持保函向运输公司提货。5月3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该批货的部分货款,并以甲公司耒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及期限履行为由拒付余款47.6万港元。由于内部人事上的原因,甲公司直到1997年1月才以海运合同纠纷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本案中,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由于甲公司在起诉前始终未向承运人索赔,因此已过诉讼时效
B.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C.根据《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D.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
A
B
C
D
ACD
理由:本题考查《海牙规则》中关于时效的问题。
《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规定,货方对承运人提起货物灭失损害索赔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自货物应交付之日起算。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上述规定作了两点修改:(1)诉讼时效为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2)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3个月的宽限期。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
10. 黄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包含了以下内容,其中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是:
A.试用期为1年,1年后转为正式工
B.试用期内黄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C.试用期满后,黄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60天通知单位
D.一般情况下每日工作8小时,但在3、4、5月份工作任务繁忙时,每日加班2小时
A
B
C
D
ABCD
[解析] 违反劳动法规定。
[解析]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黄某每天加班2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便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
11. 在我国,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部门有
。
A.卫生部
B.国家经贸委
C.中国人民银行
D.中国证监会
A
B
C
D
ABCD
依照《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在题中AB属于部委,D项属于具有行政管职能的直属机构。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
12. 在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下列哪些事项可作为一方对己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
A.己方对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无故意
B.己方对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无过失
C.己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某种其所不能控制的障碍
D.己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其所不能控制的障碍不可能预见或预先排除
A
B
C
D
CD
[解析] 一方未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
[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的后果。”因此,CD项是正确答案。
13. 上市公司甲拟公开发行票面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经协商甲公司与证券公司乙签订了包销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承销期限为四个月。发售初期,供不应求,乙公司遂为自己保留了 1000万元的股票不予出售。后期由于市场形势发生变化,股票滞销,除乙公司为自己保留的1000万元股票外,尚有2000万元股票未能在期限内出售。乙公司欲将剩余的2000万股票退还给甲,双方遂发生纠纷。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单独包销甲公司的股票是不合法的
B.双方约定的包销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C.乙公司为自己保留股票的做法是违法的
D.乙公司没有义务购买未售出的股票
A
B
C
D
BD
[解析] 股票承销规则
[解析] 依照《证券法》第32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单独由乙公司承销不合法,故A项说法正确。依照《证券法》第33条的规定,包销期限不得超过九十日,故四个月的期限是不合法的,B项说法不正确。依据该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证券公司对其包销的证券应当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或预先购入,故C项说法,正确。依据《证券法》第28条的规定,证券包销,意味着在承销期结束时,证券公司必须自行购入售后剩余的证券,故D项说法不正确。
14.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A
B
C
D
ABD
本题涉及托收。在托收流程中,接受卖方委托的银行称为托收行,托收行通常再委托买方所在地的银行向买方收取款项,这家买方所在地的银行称为代收行,故A选项表述正确。托收中卖方是委托人,其与托收行之间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关系。故B选项正确。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责任,故 C选项错误。同时,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也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故D选项正确。
15. 如果本题中A公司的被抛弃的大米的损失是共同海损,请求分摊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B.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C.时效期间为1年,自共同海损发生之日起计算
D.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共同海损发生之日起计算
A
B
C
D
B
[解析] 共同海损的请求权时效
[解析] 《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16. 某村村民刘某想要申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特向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咨询,以下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是:
A.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B.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C.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D.刘某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刘某将其住房出卖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有在交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才能予以批准
A
B
C
D
B
[解析]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与使用。
【解析】 依《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C项错误。在D项情形下,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D项错误。
某建筑公司拖欠30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民工反复索要无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司提出有个别民工偷窃和毁坏设备,但查不出何人所为,所以让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以工资抵偿损失。请回答以下问题。
17. 对于民工的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下列何种决定?
A.告知民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责令公司支付所欠民工工资
C.将案件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D.对公司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A
B
C
D
B
本题涉及对农民工的工资保护,根据《劳动法》第50、91条规定,对于建筑公司拖欠民工工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该作出的决定有责令支付工资、责令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8. 对于建筑公司的主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认定?
A.公司让全体民工对偷窃和毁坏设备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B.全体民工有义务与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C.偷窃和毁坏设备事件与民工工资无关,应循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D.全体民工有义务查出偷窃和毁坏设备者,查。出前可暂扣部分工资作为保证
A
B
C
D
AC
本题涉及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共同加害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本题中各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各民工之间是独立的,并没有共同进行偷窃损害设备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共同侵权,全体民工也就没有义务与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个别民工与公司之间的侵权关系,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形成公司与民工间的合同债权关系,二者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通过不同的法律途径解决。D项由于混淆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区别,为错误选项。
19. 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国发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因发射失败卫星碎片降落到甲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甲乙两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
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国不承担国际责任
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
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承担绝对责任
A
B
C
D
CD
[解析]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详解] 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甲国属于发射国,故对于“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选项C正确。根据《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甲国和乙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对碎片造成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选项D正确。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人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故选项A错误。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所从事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题干中甲公司虽为非政府实体,但其因发射造成的损害,甲国应承担国际责任,选项B错误。
20. 人们形容英国早期的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时说“衡平法是‘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其含义最确切的是:
A.衡平法是大法官自己创制的,由大法官自由支配
B.衡平法是普通法的重要补充,但较普通法有更大的自主性
C.衡平法是英国法渊源之一,属于判例法的一种
D.其程序简捷,无需严格遵循先例,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A
B
C
D
D
[解析] 衡平法。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英美法中的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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