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分析题。1. 王某系一无业人员,整日在街上闲逛。一日,王某见一中年妇女从银行出来,手拿一个大包,王某便冲上去将此包一把夺去,并将妇女推倒在地,王某转身就跑。这时,路人李某见状上前阻拦,被王某一拳打倒在地。王某逃至一僻静处,发现包内有现金1万元。王某恐怕此事败露,便携款窜至其表兄张某处,声称“犯事了,在你这里躲几天”。张某不肯让王某在自己家住,而将其引领至某旅社,并帮助其办理入住手续。王某在旅社内又盗窃了隔壁房间宋某的信用卡,并冒领了3000元。王某经常嫖娼,一次在知情的情况下,与田某(女,13岁)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又参加过一次大型赌博活动,一次输掉1500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王某抢夺中年妇女1万元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后又转化为抢劫罪。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一的,客观上实施了公然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抢劫罪论处。所以,王某为抗拒抓捕,将李某打倒在地,是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反抗司法工作人员的抓获和一般公民的扭送。那么,对阻拦工作人员的抓获和一般公民的扭送。那么,对阻拦其逃跑的路人李某实施暴力也应包括在内,应当转化为抢劫罪,那么王某“抢夺”1万元现金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2.张某将王某引领至旅社并帮助其办理入住手续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窝藏、包庇罪,可以分解为窝藏罪与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那么张某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3.王某盗窃宋某信用卡又冒领3000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4.王某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5.王某参加赌博活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成立赌博罪,首先是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二是开设赌场,即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使他人赌博的场所,至于开设的是临时性赌场,还是长期性赌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三是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以赌博行为所获取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其次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这里的营利目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二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认定赌博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还要根据赌博罪的主客观特征进行区分。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博场所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不成立赌博罪。换言之,只是单纯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一时娱乐的,不成立赌博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并非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所以不构成犯罪。
第三部分:法律文书题。1.
七、 申请人:常玉芬,女,38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省保定市××厂出纳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
常玉芬父母均住在小庄村,因一家住房紧张,其父常牛于1989年10月29日向乡、村有关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村西头一大土坑划归常家使用,1990年12月县政府正式向常玉芬的父亲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常玉芬一家7口人。地基批下来后,由于该地方原来是水塘,水枯后留下来一个大坑,深处距地表五六米,根本无法盖房,于是常玉芬的哥出面联系买了几车废土填坑,并雇人拉土、修饰地基。1991年初将地基修整好,全家都将他们多年的积蓄拿了出来凑了10000多元,将料备齐。
1991年4月25日,常玉芬与郑华登记结婚。但因郑华家住房紧张,两人并未在一起同居。 1991年6月12日,常玉芬家正式开始盖房,请了小庄村的一些年轻人帮忙,郑华也找了几个朋友帮忙。房盖好后,由于郑华与常玉芬结婚后没处住,于是常家便将新房让常玉芬与郑华暂住, 2000年,郑华单位分了一间住房,两人搬走。
2002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中法民字第21号判决终审离婚判决书中认定:一、“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1991年8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请宅基地3分,盖了3间房,房子盖好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保定市郊区小庄村常玉芬与郑华所盖的 3间房产系婚后所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3间房产是常玉芬、郑华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合理进行分割……故判决……,二、坐落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西头的3间房间,西头两间归郑华所有,东头一间归常玉芬所有,院内空宅基双方均有使用权。”
现常玉芬对离婚判决中房产分割的部分不服,拟申请再审,请你为常玉芬代书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
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
4.考生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常玉芬,女,38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省保定市××厂出纳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
被申请人:郑华,男,40岁,河北省××县人,河北省保定市××局工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
请求事项
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河北省侏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法民字第21号判决,对常玉芬与郑华离婚一案中财产部分再审。
事实与理由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中法民字第21号判决书认定:“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1991年8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请宅基地3分,盖了3间房,房子盖好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保定市郊区小庄村常玉芬与郑华所盖的3间房产系婚后所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3间房产是常玉芬、郑华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合理进行分割……故判决……,二、坐落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西头的3间房产,西头两间归郑华所有,东头一间归常玉芬所有,院内空宅基双方均有使用权。”
保定市中级法院对小庄村3间房产性质的认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实际情况是,哉与被申请人郑华于1991年4月25日登记结婚,登记后,郑华家中住房紧张,没有我们的住处,我们并未同居生活。我家住保定市北郊小庄村,当时家中有住房3间,因我家中人口多,不够住,我父亲向乡、村有关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申请日期是1989年10月29日,申请人是我父亲常牛,申请书递上去后,我父母及哥哥多次跑县、乡,跟领导反映我家住房困难,后来村长提议把村西头一大坑划归我们使用,地宅近3分。1990年12月县政府正式向我父亲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我全家7口人。地基批下来后,由于该地方原来是水塘,水枯后留下来一个大坑,根本就无法盖房,由我哥哥出面联系花了2000多元买了几车的废土填坑,另外还雇车、修饰地基一共花了近4000元。1991年年初将地基修整好,并开始备料,我父母哥哥妹妹都把自己多年的积蓄拿出来凑了10000多元,这钱中还有4000多元是向村里刘贵财、王明军借的,到1995年我家才还上欠的外债。在一、二审诉讼中,刘贵财、王明军均向法院提供了借据、证人证言,法院未予采信。上述证据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在我与郑华结婚前,我家已把盖房的料备齐了,在申请宅基地到备料这段时间,郑华没有帮任何忙。
1991年6月12日,我家开始盖房,请了小庄村的一些人帮忙,郑华也找了几个朋友帮忙,当时我们结婚不久,郑华也作为主人,帮助招待客人、干活,这也是人之常情。房屋盖好后,父母及家人考虑我与郑华结婚后没处住,他们把新盖好的房子让给我和郑华住。2000年9月,郑华单位分了一间平房,我们搬走。这期间,我们在小庄村共住了9年多,对3间房中的一间做了简单装修,铺了地砖,贴了壁纸,还装了土暖气,盖了一间6平方米的小厨房。对3间房的整体未做过维修、翻、改、扩建等。
我认为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的3间房产及院内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我全家的共同财产,与郑华没有任何关系。理由如下:
(一) 此讼争的3间房产的宅基地是我父亲于1989年10月29日就向有关部门申请的,当时我与郑华还不认识,申请宅基地与他没有什么关系。上述情况,有我父亲在1989年10月29日亲笔所写的申请书为证。中级法院认定:“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1991年8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请宅基地3分……。”中院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
(二) 经村民委员会、乡、县政府批准下发的宅基地使用权上,明确使用人是我家7口人,不包括郑华,发证时,我与郑华尚未结婚,怎么能说该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三) 营建此房过程中,从买土填坑、备料、建房整个过程花费近20000元,均是我家7口人凑的,郑华没出过钱,为建房我父亲还向村中人借了4000-5000元,有借据和证人为证;
(四) 在盖房过程中,郑华帮助盖房,但是郑华与其他帮工一样都不能取得房屋产权;
(五) 我与郑华婚后在该处住了9年,对房屋做些装饰,并盖了一间小厨房;前面我已作说明,该处房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婚后家中考虑郑华家没有住房,作为家庭成员间的照顾,让我们住在该处,我们借住该处房产是无偿的,不交房租的。我认为,我们盖的小厨房,对房屋所做的简单装饰所折抵的费用远不够补偿所住9年房屋的折旧费用,所以,我认为该处房产产权属于我娘家所有,郑华也无权要求将添附的小厨房、土暖气、装饰材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综上所述,我认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法民字第21号判决书将常玉芬家的家庭共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严重侵犯了常玉芬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179条规定,我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涉及到分割小庄村3间房院的判决部分进行再审,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申请人对保定市中院(2002)中法民字第21号判决书关于判决离婚、子女抚养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没有异议。
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玉芬
2003年1月2日
附:1.一、二审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各1件
2.证人证言、书证11件。
第四部分:论述题。1.
八、 宋某系某大学一名在校学生,因涉嫌盗窃被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检察机关认为宋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而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也较好,决定对宋某暂缓起诉,若宋某在暂缓起诉期间内表现良好,就不起诉。此决定一经作出,就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反映。其后,又有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采取的暂缓起诉。对此措施,有人赞成,有人反对,反对的主要理由是: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是一种新的“刑不上大夫思想”;违反了有罪必罚原则,放纵了犯罪。
请你谈谈对该检察机关所采取的暂缓起诉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我们认为那种反对暂缓起诉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公平有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之分,我们更需要那种考虑案件的个别情况,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不同的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允许一定灵活性的实质的公平。
虽然从有罪必罚的角度看,罪责刑必须相一致。犯罪与刑罚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也可免予处罚。如刑法第13条。这一条说明司法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从各国关于刑罚的合理性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暂缓起诉也有其合理性。
首先,暂缓起诉有利于挽救犯罪人。暂缓起诉是公诉机关行使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起诉,但又保留起诉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能否最终被公诉机关起诉,在于犯罪嫌疑在暂缓起诉期内是否有改过自新,不再犯罪的表现。
我们认为,这项措施的实施,能够很好地起到挽救犯罪人的作用,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和一些刚刚步入社会的失足青年,可以更有效地促成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失足,遵纪守法。
同时,暂缓起诉也能以一种非刑罚的方法起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实现刑罚方法与犯罪形式的相适应,合理适度。
而且,这种赋予检察官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制度,也符合与国际刑事司法制度接轨的潮流,有利于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整体效率,实现个案公平。
当然,暂缓起诉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应当由有权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该项制度建立在科学、严密、公平的程序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