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分析题1.
案例六: 万某承包了一座葡萄园后,在葡萄园南侧搭了一间草房。该葡萄园位于十分偏僻的地方,几乎无人来往。为了生活用电方便,万某从葡萄园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葡萄园接入草房。万某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架设时万某用手去碰碰触包扎的地方,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觉得没有问题。某研究所郑甲探险来到此处,手碰到了葡萄园的铁丝网架,昏迷倒地,万某见状帮助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往医院抢救。实际上郑甲已经死亡。归案后,万某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万某2000年因犯有间谍罪,被判处 2年有期徒刑,2002年5月,刚刑满释放。在办案过程中,公安局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有认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认为应当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人认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分析万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犯罪形态。
1.定罪:万某架设电线时,用手去碰触包扎的地方,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轻率地认为不会出事故。万某的这种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完全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万某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万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万某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更谈不上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是违背万某的意思的。
万某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万某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万某为了生活用电架设电线,主观上不是为了加害于人,而且在人迹罕至的地方架设电线,客观上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万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万某是过失犯罪,万某见状帮助受害人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往医院抢救不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构成犯罪中止,万某并无故意犯罪,不构成犯罪中止。
3.万某不构成累犯,因为其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但后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既不构成一般累犯,也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
[解析]
1.万某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并且不按规定将电线架空,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园的铁丝网架上,这些行为都是故意的。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万某具有杀人的故意。从他架设电线的目的,到他发现电线破损后采取包扎措施,直到触电事故发生后他对郑甲的抢救活动,都可以看出万某对郑甲的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所以不能以故意杀人来定罪。
2.《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部分:论述题1. 宏达集团,是某省所属的大型国有企业。2003年12月,该集团因为效益低下,省政府决定对其进行改组优化:将其下属的宏达制造厂剥离出来,低价卖给了某私营企业永盛有限责任公司,条件是该企业必须安置宏达集团下岗职工的70%。由于有效资产的剥离,宏达集团很快走向倒闭的边缘。2004年3月,其最大的债权人永茂公司向人民法院宣告宏达集团破产,但是,由于有效资产已经出售,各债权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实现。于是,各债权人要求追加执行永盛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2004年6月法院决定执行永盛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宏达制造厂的财产,并采取了查封措施。第二天,宏达制造厂的200多名职工将法院的大门围住,要求法院解除查封。一些领导,也赶到法院,要求撤销该执行裁定,称如果该裁定执行,那么宏达制造厂的200多名职工将面临失业,市里很难安排。法院的压力空前增加。2004年8月,法院撤销了该执行裁定,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此案被曝光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有的人认为,宏达集团将有效资产低价卖给私营企业的做法,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应该予以矫正;有的人认为,该资产转让,是为了安置成千上百下岗职工,解决了该市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资产并未流失。和这个利益相比,债权人的利益就微不足道了。但也有的人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行政不能过分干预,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否则会挫伤他们经营的积极性,政府没有理由剥夺他们应得的利益。请你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本案中,宏达集团和下岗职工的利益,得到了政府的庇护,可是,谁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化为乌有。问题是,为什么债权人要承担国有企业经营不利的责任呢?政府有什么理由剥夺他们辛苦经营的成果呢?本案中,债权人的利益遭到了极大的漠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才能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是也要给予补偿。而本案中,宏达集团有效资产剥离的实质是,其债权人的利益白白被剥夺,并未得到一丝一毫的补偿。这是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违背的。《合同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破产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进一步规定了破产无效行为。因而,国有企业改革中必须充分注意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 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要处理好以下两对关系: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关系。我国的国有企业体制僵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不得不进行改革、改组,优化资产。但是改革过程中不能借改革之名剥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国企改革一定要透明、公开,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合理;
其次,国有企业职工利益保护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的安排是头等大事。但是,应该看到的是,剥夺债权人的利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相反,可能养成这些职工等、靠、要的懒惰思想。政府应该转换思维,改变行政安置的做法,而去拓宽就业渠道,加强下岗职工的培训,完善失业保障体系。
(2) 债权人利益保护也同样离不开司法制度的完善和运作。在一个法制社会,法院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更应该依法办事,独立司法,不为行政权力所左右。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需要政府依法行政,需要法院依法独立司法,需要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
2. 人们通常将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的主要负责人称为“一把手”,“一把手”既是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又是权力行使后果的第一责任人,地位举足轻重。“一把手”个人素质的高低,权力运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其本人的能力与形象,而且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兴衰成败。由于“一把手”大权在握,如监督不力或机制上存在漏洞,很容易滋生腐败。
××县检察院对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当地“一把手”职务犯罪现象呈逐渐上升的势头。1997年至2003年7月底,该院共立案查办“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32件32人,其中1997年4件4人,2000年6件6人,2002年7件7人,2003年1月至7月就已有6件6人。
通过对查办的案件进行分析,检察官总结出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特点呈六多:即党员多,党政、企业负责人多,受贿、贪污多,粮食、教育、电力系统发案多,大要案多,伙同下属犯罪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一把手”为首的窝案串案突出。如2000年该院查办的以县交通局原局长为首的窝案、串案涉案人员达9人,2002年查办的以原县粮食局长为首的窝案、串案涉案人员达12人。
问题:
是什么原因使这些“一把手”纷纷坠入犯罪的深渊泥请你作简要分析。
答题要求: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一把手”纷纷坠入犯罪的深渊且呈上升势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特权思想作祟。这些人党性观念不强,在特权思想的影响下,扭曲和变更权力的性质,贪图享乐,利用手中特权,为所欲为,大肆进行职务犯罪。
二是缺乏守法意识,心存侥幸心理。他们都懂法,知道什么是犯罪及其后果,但其法制观念不强,心存侥幸,对有关规定置若罔闻。
三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上级对下级只重工作和业绩,却弱化了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本单位的会计、审
计、纪检监察的监督形同虚设,因为他们不敢也无法监督。对“一把手”搞暗箱操作,从中渔利的情况,群众很难了解,也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
四是打击力度不够。与侵犯财产罪相比,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明显要小一些,体现不出法律的威慑力。
如何才能预防和减少“一把手”犯罪?首先要对他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问题;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使之自觉在思想上构筑法律的“高压线”,最后要加强有关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此外,还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对“一把手”强化监督,加强对其权力的制约,坚决依法办事,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一把手”的活动,避免权力的滥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如政务(校务、厂务)公开制、财产申报制、政府采购制、定期轮岗制、离任审计制、会计委派制、行风评议制及收支两条线等制度,以良好的制度防止腐败。加强财务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要加强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反腐斗争的总体格局,形成社会化大预防格局;逐步完善监督体系,使监督权力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党内、行政、司法、舆论及群众监督相统一,纪律、法律、经济约束相协调的监督制约机制,使监督富有成效,还要完善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杜绝暗箱操作。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以警示干部、教育干部、挽救干部,对社会舆论大、影响不良而司法机关不能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干部,要求其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