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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模拟题模拟46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构成的规范的要素比如法律概念等可以具有不明确性
A
B
C
D
C
[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了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是没有禁止扩大解释,所以A项不正确,同时该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既包括了司法机关的类推解释,也包括了立法机关的类推解释,因此B项也不正确。
该原则还要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没有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因此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对于C项换一个角度考虑,其实只要联系到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可认定C项是正确的。D项罪刑法定要求的明确性不仅是指法律规范,还包括构成规范的要素,因此D项错误。
2. 黎某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法国因酒后开车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据此,法国已对他进行了刑事处罚。若根据我国刑法,他可能因交通肇事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请问,我国司法机关还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A.不应追究,此案应由法国管辖
B.应该追究,因为他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
C.应该追究,因为他是我国公民
D.不应追究,因为按我国刑法,他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
A
B
C
D
B
[解析]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问题。
[解析]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本题中,黎某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尽管其所犯之罪在法国已受到刑事追究,尽管按我国刑法,他所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但我国并不以此作为对其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依据。还应注意,追究刑事责任与进行刑事处罚是有区别的。
3. 下列情况中,各罪犯均己实际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且表现良好,可以适用假释的有:
A.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98年刑满释放,200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B.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C.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D.丁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A
B
C
D
B
[解析] 适用假释的条件。
[解析]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根据此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刑罚的犯罪分子;(3)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可知,A选项属累犯,C选项属刑期超过10年的暴力性犯罪,D选项的刑种是拘役,不是有期或无期徒刑,所以都不能适用假释。而B选项虽也属暴力性犯罪,但刑期并没有超过10年,所以乙可以适用假释。
4. 某甲与某乙有隙,甲伺机报复,一天晚上甲怀揣一把匕首来到乙路过处,将乙拦住,不让通过。甲还恶语相加,对乙肆意侮辱。乙愤怒之极,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向甲头部砸去。甲边躲边说:“这次是你先动手的!”然后掏出匕首向乙刺去,刺中乙腿部,致乙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C.故意伤害罪
D.事后防卫,应负刑事责任
A
B
C
D
C
[解析] 挑拨防卫。
[解析] 甲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主观上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正当性的条件,是挑拨防卫,属于故意犯罪的行为。
5. 夏某在封闭的高速公路行使时,突然一行人横穿马路,夏某刹车不及,将该行人撞死。夏某的心理态度属于: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没有任何过失
A
B
C
D
D
[解析] 有关犯罪主观心理状态如何界定。
[解析]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夏某不可能知道会突然有行人横穿马路,所以C不对。应当说,夏某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使,是可以合理信赖不会有人横穿马路的,这时不能将遵循交通规则的行为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本题答案为D。
6. 小偷偷偷打开邻居家的保险柜,见柜中空无分文,使把门关好就回家了、小偷的行为是:
A.盗窃罪预备
B.盗窃罪既遂
C.盗窃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A
B
C
D
C
[解析] 故意犯罪的形态问题。
[解析]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而小偷已经将保险柜打开,已经开始实行犯罪,故不是盗窃预备。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小偷尽管已经打开了保险柜,但因为柜中空无分文,并没有得逞,所以是盗窃罪未遂,因此答案为C。
7.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该如何处理?
A.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B.可以从轻处罚
C.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
B
C
D
C
[解析] 影响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因素。
[解析]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确理解此条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又聋又哑的人;二是盲人;(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第19条是我国刑法对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聋哑人、盲人的特殊规定,要将其与第18条相比较,要注意哪些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哪些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8. 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A
B
C
D
D
[解析] 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和转化的抢劫罪。
[解析]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因此甲乙都构成盗窃罪。在逃跑过程中,乙使用暴力将追赶自己的丙打伤,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因此可以排除A、C两项。问题的关键是作为共犯的甲是否也构成抢劫罪。甲乙在盗窃犯罪中属于共同犯罪,因为他们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甲和乙的共同犯罪的故意只限于盗窃。在逃跑过程中,乙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盗窃的犯罪意图,而甲并没有抢劫的故意。因此,只有乙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甲只构成盗窃罪,故本题选D项。
9. 张某犯投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罚执行9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时,其可能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是?
A.16年
B.14年
C.15年
D.11年
A
B
C
D
A
[解析] 数罪并罚时的刑期计算。
[解析] 《刑法》第69条、第71条分别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张某承担投毒罪的刑期还有14-9=5年未执行,所以投毒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另外执行刑期幅度为5至7年,所以数罪并罚时,张某实际可能执行的最高刑期就为9+7=16年。应特别注意,本题答案不是由14+2=16年计算出来的,这种计算法是错误的。
10. 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 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A
B
C
D
A
[解析] 犯罪的未遂。
[解析]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的A项,甲的诈骗行为因为被胡某识破而未得逞,这是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至于胡某后来因可怜甲而给其3000元钱,这是胡某的自愿行为,并不是因为甲的诈骗行为而导致财产的损失,因此甲的犯罪行为仍然属于未得逞。B项中乙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由于害怕刑罚而主动放弃犯罪,这是属于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停止犯罪的情形,应当成立犯罪中止。对于C项中的绑架行为,刑法理论通常认为行为人只要扣押了被害人做人质,就成立绑架罪的既遂,而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犯罪要求为既遂的必要条件,因此 C项中的丙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D项中的丁的行为与B项相似,行为人也是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形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属于“能而不欲”,因此应当成立犯罪中止,虽然丁的行为有一定的外界因素,但是只要这种外界因素尚未构成难以克服的强制力,从而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的,都应当视为自动停止。
11.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加何定罪?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A
B
C
D
D
[解析]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解析] 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甲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刑法》第382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题中,甲是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其非法占有国家占有股份的合资公司的财物,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应选择D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不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文字上虽然十分相似,但是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
12. 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不开看。乙2小时后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夺罪
A
B
C
D
A
[解析] 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解析] 《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本题中,甲也没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情节,因此甲也不构成侵占罪,排除C项。抢夺罪是指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排除D项。本题的难点是如何区分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盗窃与诈骗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在客观方面两者的差别十分明显,突出表现在非法获取财物的方法不同:前者用秘密的手法窃取,后者用欺诈的方法骗得。一般情况下,诈骗行为人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时,往往使用的是骗术,而实际占有财物的行为则是公开的,并且受害人往往是“自愿”将财物交给诈骗行为人。甲获取的财物并不是欺诈手段完成的,被害人也没有给他财物的意思表示,甲是趁被害人注意力转移时秘密调换的,即对该财物获取起决定和关键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手段,而不是欺诈手段;本案行为人占有财物时,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显然是秘密窃取,因此应定盗窃罪。故选A选项。
13.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说法正确的是:
A.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B.恶意透支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行为
C.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诈骗较大数额钱财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D.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即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犯罪
A
B
C
D
A
[解析] 信用卡犯罪。
[解析]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规定: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因此D项错误,不能选。该修正案还规定: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
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以上内容,BC两项也错误。而A项正确。
14. 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
A
B
C
D
C
[解析] 伪证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因此伪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且主体也仅限于四类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以本题很容易就排除掉A项、B项和D项。
15. 刘某自营一个熟食铺,一次将变质肉原料加工为熟食,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足以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但幸有群众举报,卫生局等部门及时来查处,但是刘某持刀站在店铺前,阻止卫生工作人员查处,僵持时间达10小时,经警方劝说,刘某才允许卫生工作人员进店查处,及时制止了一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请问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A.只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B.只构成妨碍公务罪
C.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妨碍公务罪
D.不构成犯罪
A
B
C
D
C
[解析]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解析]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依此,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依此,刘某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因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
16. 甲晚上潜入一古寺,将寺内古墓室中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用钢锯锯下,销赃后获赃款10万元。对甲应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
A.故意损毁文物罪
B.倒卖文物罪
C.盗窃罪
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A
B
C
D
C
[解析] 盗窃珍贵文物的罪名认定。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因此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仍然以盗窃罪论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7.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A
B
C
D
C
[解析] 过失至人死亡罪。
[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甲将乙推倒致其死亡,甲对乙的死亡并不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在其主观上是反对这种结果发生的,因而就他将乙推倒致其死亡这一行为而言,甲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甲认为乙可能死亡想将其藏匿时,由于发生了认识错误,误以为乙没死而用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此时甲对乙的死亡其主观态度变成了直接故意,他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只是由于当时乙已经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不能犯未遂。综上所述,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18. 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
B
C
D
B
[解析] 侵犯著作权罪和相关犯罪的区别。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李某以营利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李某经营数额达11万元,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加重情节。要注意的是,根据该解释第6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的所得为6万元,因此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只能定侵犯著作权罪。所以B项正确。
19. 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一般情况下,进入集体宿舍实施的抢劫行为不是人户抢劫
B.在小型出租车上实施抢劫行为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抢劫信用卡的,信用卡上的余额为抢劫数额
D.驾驶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用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A
B
C
D
C
[解析] 抢劫罪的特殊情况。
[解析]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关于“人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人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所以A项正确,不应选。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所以B项正确,不应选。
该解释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所以C项错误,应当选。
该解释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 (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所以D项正确,不应当选。
20. 某镇医院医生贾某在为患者输血时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习惯于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后输给患者。住院病人于某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发生不良反应死亡。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
C.医疗事故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A
B
C
D
A
[解析] 有关医疗事故犯罪的认定。
[解析] 根据刑法第334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贾某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符合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特征,故贾某应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A项应选。
刑法第334条第2款规定,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也就是说该罪的主体是有权采集血液的部门。题中某镇医院医生贾某并不具有采集血液的资格,所以不够成该罪,B项不能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与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贾某应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所以CD两项不能选。
21. 某地发生了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检察院,该人民检察院应当:
A.不立案侦查
B.告知扭送到公安机关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应该立案
A
B
C
D
[参考答案] C
[解析] 案件来源。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
本题中的扭送,属于第3款的情形。
22. 杨冉是一起抢劫案的被害人,在该案的侦查阶段,杨冉申请某侦查人员回避,但被驳回,对此,杨冉可以:
A.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B.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
C.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D.向人民法院申诉
A
B
C
D
A
[解析] 对回避决定不服的救济。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注意复议是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所以A项正确。
23.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就审判组织而言,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判
B.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只能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D.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A
B
C
D
B
[解析] 审判组织的构成。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上述法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中级人民法院则不行,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选项B正确,应当选。CD两项错误,不能选。
2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所列举的案件中,不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
A.侵占案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C.重婚案
D.侵犯通信自由案
A
B
C
D
B
[解析] 自诉案件。
[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诉解释》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因此ACD都不能选。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不属于这类案件,故应该将其排除,所以B项当选。
25. 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到1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4年。但检察机关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了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上述案件中,何处程序违法?
A.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B.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形式提出
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D.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没有先予执行
A
B
C
D
C
[解析]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的法定程序的监督。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最高检规则》第4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第430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第4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根据上述规定,题中某法院未重新组织合议庭,因此C项应当选。
26.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其本来无管辖权的案件
A
B
C
D
C
[解析] 管辖权的移转。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六部门刑诉规定》第5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中的一个行使管辖权,必要时可以提审,也可以要求本无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是不得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因此C项正确。
27. 家住A市的李某因经济困难,遂产生抢劫念头,后以打车为名拦住一辆出租车,抢走现金1000元。随后,将出租车劫往B市,途中将女司机强奸。强奸后又将车劫往C市路边一偏僻处把司机杀害后抛出车外,恰遇C市治安联防队员进行巡查被抓获。在确定案件管辖权时,A、 B、C三市的法院对管辖权产生争议,请问该案应由以下哪个法院管辖?
A.A市人民法院
B.B市人民法院
C.C市人民法院
D.由其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院
A
B
C
D
D
[解析] 管辖。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就本题而言, A、B、C市都为犯罪地(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故都具有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不明出现争议或互相推诿以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因此《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本案就属于指定管辖的情形,故应选D。
28. 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中的独任审判的说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
A.独任审判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B.独任审判只适用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
C.独任审判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D.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A
B
C
D
D
[解析] 独任审判制度。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由此可以看出,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人民法院都不适用;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其他程序都不适用;即使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也不是一律实行独任审判。
29. 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A
B
C
D
B
[解析] 指定辩护制度。
[解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指定辩护制度分为“可以指定”与“应当指定”两种,本题中所涉及的“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即“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只有B项中的王某在审理时还未满十八岁,又没有委托辩护人,同时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根据上述解释第37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A、C、D项都属于“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因此不能选。
30. 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A
B
C
D
B
[解析] 检察院侦查阶段的处理。
[解析] 《刑事诉讼规则》第237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正是属于第15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31. 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A
B
C
D
C
[解析] 审判管辖中的专门管辖。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其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根据上述两条,赵某是现役军人,所以由军事法院管辖。张某已退役,所以由地方法院管辖。因此,两人应当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其次根据第21条,对于退伍军人在服役期内的管辖的情况,如在铁路上的犯罪由铁路法院管辖,本题并不涉及。所以应选C项。
32. 乙市M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一审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0年,而两罪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A
B
C
D
D
[解析] 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即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本题中,检察院没有抗诉,但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恰恰属于刑诉法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情形。所谓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审判原则,是第二审程序的重要原则。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57条对如何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了详细的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遵守下列具体规定:……(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广….”依据上述解释的规定“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选项A、B均将原判2年的刑罚改判为5年,故应当排除。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据上述法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而且本题中被告人抢劫罪由9年而被改判了7年有期徒刑,第二审法院改判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此应予以改判。故选项C应排除,而选项D入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33. 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以判决宣告无罪
B.以裁定终止审理
C.以决定终止审理
D.撤销案件
A
B
C
D
A
[解析] 审判障碍及其特殊情形的处理。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合上述法律条文,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由于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34. 有关第一审公诉案的审限问题,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上述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B.依照法律规定辩护人拒绝辩护或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依据法律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C.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D.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A
B
C
D
A
[解析]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56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据此A项当选。B项符合《刑诉解释》第165条第4款的规定。C项符合《刑诉解释》第181条的规定。D项符合《刑诉解释》第110条的规定。
35. 某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原告人李某提出上诉的案件时,该自诉案件的一审被告人张某对李某提出反诉。市中级法院对该反诉应当按照下列哪方式处理?
A.告知李某,案件已进行二审无权提起反诉
B.告知李某,应当另行起诉
C.将李某的反诉与原自诉案件保并审理
D.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A
B
C
D
B
[解析] 刑事自诉上诉时反诉的处理。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同时《刑诉解释》第206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所谓反诉,是指在自诉过程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诉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反诉应当是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出。最高法《刑诉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本题中,李某的反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他有权提出反诉。但是,他提出反诉的时间不恰当,若其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出,反诉应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但其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则只能另行起诉,若一并审理,则剥夺了他上诉的权利。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6. 某甲在乙地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服刑期间,某甲脱逃。某甲被捕回后,发现某甲脱逃期间在丙地犯有抢劫罪。对某甲所犯新罪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A.服刑地的人民法院
B.乙地人民法院
C.丙地人民法院
D.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丙地人民法院
A
B
C
D
A
[解析] 脱逃罪犯犯罪的管辖。
[解析] 《刑诉解释》第14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A项是正确答案。
37. 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A
B
C
D
C
[解析] 再审抗诉程序的提起。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对于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只能由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C项的做法是正确的。
38. 宋某向某公安局提起行政赔偿的请求,但超过规定期限后公安局仍然不予答复。此时宋某可以:
A.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该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B.自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该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C.自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D.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A
B
C
D
A
[解析] 行政赔偿程序。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题中,赔偿义务机关不是人民法院,因此宋某应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9. 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B.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D.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A
B
C
D
D
[解析] 行政许可的设定。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不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所以AB项正确。
40. 关于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范某是执业医师,如果变更执业范围,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B.李某的捕捞许可证即将到期,如果李某希望延续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在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
C.王某为注册建筑师,其注册有效期为2年,如果王某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出
D.被许可人提出延续申请,而矿务局未在采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准许延续的决定,则视为准予延续
A
B
C
D
C
[解析] 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49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C项的说法错在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而不是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出,因此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选。
41. 韩某系一渔民,擅自驾驶渔船渡客。渔船行驶过程中,被某港口航运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韩某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对于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B.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所在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C.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D.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所在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有关财政机关
A
B
C
D
B
[解析] 当场收缴的罚款的处理。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50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题中韩某是在水上当场缴纳的罚款,因此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所以 B项正确。
42. 下列行为中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是:
A.某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B.某行政机关向本机关的公务员收购旧图书
C.某区教育局向市规划局申请在某区域盖房
D.某公安机关对某市政府公务员的赌博行为给予处罚
A
B
C
D
A
[解析] 内部行政行为。
[解析]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做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这样的分类标准和含义,A项是内部行政行为; B项是民事行为;C项是教育局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行为;D项是外部行政行为。
43. 下列哪一项是对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关系的错误表述?
A.移送关系,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本案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B.先后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涉及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C.排斥关系,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则上不同时进行,当事人也不得同时提起
D.补充关系,行政诉讼是刑事诉讼的补充
A
B
C
D
D
[解析]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解析] 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时,实行刑事优先于行政的原则。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冲突时,原则上不同时进行,所以ABC是正确选项。而D项是错误的,行政诉讼不是刑事诉讼的补充。
44. 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A
B
C
D
B
[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
[解析]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的证据并非都是直接证据,如工资收入证明就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A项不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因此B项是正确的。
另外,根据上述《规定》的相关内容,证人证言仅要求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因此租房协议原件不在法律的要求之列。
此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因此D项也不正确。
45.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当选择下列哪种做法?
A.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送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决
B.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C.由受理该院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送请同级权力机关裁决
D.由受理该案法院的同级权力机关解释或者作出裁决
A
B
C
D
B
[解析]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据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B正确。
46.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B.经复议而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C.经复议而复议机关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D.经复议,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A
B
C
D
B
[解析]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根据以上两个规定,A、C、D项中都属于题干中要求的情形,只有B项不属于。故B为正确答案。
47. 某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以下情况,哪个应当视为原告撤诉?
A.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拒绝到庭,且没有提出缺席的正当理由
B.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情绪激动而中途退庭
C.原告因家贫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并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D.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全体人员回避
A
B
C
D
C
[解析] 视为申请撤诉的情形。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9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选项A和B的情况并不当然视为撤诉,二者可以视为撤诉,也可以不视为撤诉。如果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则必须导致视为申请撤诉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7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C项正确。至于D项并不能构成视为撤诉的法定条件,予以排除。
48. 下列哪一项不是担任公证员的必备条件: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年龄在25周岁至65周岁之间
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D.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A
B
C
D
D
[解析] 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解析] 2005年《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因此,D项不是担任公证员的条件,应当选。
49. 以下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B.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C.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应以该派出机关为被告
D.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部门或组织为被告
A
B
C
D
C
[解析] 行政诉讼的被告。
[解析] 《行诉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
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据此C项错误,应当选。
50. 个体工商户吴三在2000年5月至2001年2月期间,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偷税共计 9000余元。甲区税务局在2001年4月对其进行了查处,在充分调查其日常经营账目和对其进行询问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决定。吴三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甲区税务局在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等有关材料。市税务局对此应作的处理决定是:
A.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为由,决定维持
B.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决定维持
C.通知甲区税务局并限期举证
D.视为处罚决定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A
B
C
D
D
[解析] 行政复议决定。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依照本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是被申请人在复议中的义务。
第28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照第(四)项的规定,D项是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C
D
ABC
[解析] 刑法的适用原则。
[解析] A项中甲国公民汤姆构成了教唆犯,教唆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被教唆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汤姆在中国境内也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适用的属地原则,也可以适用中国的刑法追究汤姆的刑事责任,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B项中因为赵某是中国公民,且所犯的贩卖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因此根据属人原则,应当适用中国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保护管辖原则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而C项中丙某虽是外国人,但其犯罪行为是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因此应当依据属地原则对丙某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依据保护管辖原则,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至于D项,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一词,因此不排除仍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2. 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区别是:
A.适用的机关和程序不同
B.严厉程度不同
C.适用的对象不同
D.制定的机关不同
A
B
C
D
ABCD
[解析] 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关系问题。
[解析] 刑罚是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除了刑罚以外,还有行政性强制方法、民事诉讼强制方法和刑事诉讼上的强制方法等。这些强制方法即所谓的“其他强制方法”。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主要区别是:(1)严厉的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其他强制方法均达不到如此严厉的程度。(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罚只能适用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而其他强制方法适用于违反民事法规、行政法规、经济法规而又未构成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3)适用的机关和程序不同。刑罚只能由法院代表国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而其他强制方法的适用,则由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单位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4)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而其他强制方法,则可以由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其有权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5)执行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依法由监狱、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而其他强制方法,则由其适用的部门各自执行。
3.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
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的
B.窃取国家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
C.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20万元退税款的
D.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
A
B
C
D
AD
[解析] 想象竞合犯。
[解析]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仅仅是观念上的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其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A选项中“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的”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想象竞合犯。B选项中“窃取国家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行为,应当直接以盗窃国有档案罪论处,这是《刑法》第329条的明确规定,不属于想象竞合犯。C选项中“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20万元退税款的”行为,触犯了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款罪两个罪名,这是《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因此不属于想象竞合犯。D选项中“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的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故本题选A、D两项。
4. 我国刑法中的“防卫不适时”指的什么情况?
A.事先防卫
B.假想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后防卫
A
B
C
D
AD
[解析] 防卫不适时。
[解析] 事前防卫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之前就进行了防卫,事后防卫是在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的防卫。正当防卫则要求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在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理论上将这两种行为统称为防卫不适时。
5. 以贪污罪论处的情况有:
A.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收受礼物,应交公的不交公,占为已有的
B.王某辞去公职承包了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已有
C.李某是学校的校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学校财物
D.印某作为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开信件,盗窃财物
A
B
C
D
ABC
[解析] 贪污罪。
[解析]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
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两条,C构成贪污罪,B项作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以贪污论。
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第264条规定的是盗窃罪,故D项应定为盗窃罪。
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A为正确选项。
6. 下列关于环境资源犯罪案例中,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开办了一家小型电镀厂,排出的废水严重超标,排入河里,导致大量鱼类死亡,经济损失重大,李某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B.徐某1996年承包了20亩草场,承包期15年,徐某养殖牛羊,但效益不佳,于是2001年徐某将草锄掉,在上面种植了小麦,但由于风沙大,很快造成了水土流失。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
C.付某经林业部门批准,取得了采伐证,在自家承包山伐树50棵,付某觉得是自家的山林,多砍点多买点钱,于是砍了500株,付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D.胡某到一个林场收购木材,看到一伙林场打扮的人砍伐了一整车的木材,胡某于是上前洽谈并以时价买了下来,车开出林场门口时,才知道这些木材是盗伐的,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A
B
C
D
AB
[解析]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相关罪名。
[解析] 选项A是典型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注意该罪一定要有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选项B的情形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注意刑法第二修正案把非法占用耕地罪改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把非法占用耕地之外的非法占用林地、草地等农用地都包括了进来;选项C所述情形是滥伐林木罪,而不是盗伐林木罪,要注意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付某砍伐的是属于他的林木,只是超过了许可证的数量,违反了资源保护法规;选项D错误在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定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主观状态必须是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收购木材或以明显低价格收购的木材的,推定为明知。题中胡某以时价在林场收购的,所以不是明知。
7.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A
B
C
D
ACD
[解析]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解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选项A中,甲为了灭口而将被害人杀死,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是另一种情况,在抢劫过程中,甲遇到被害人的反抗,在冲突中将被害人杀死.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抢劫罪。选项B中,乙强奸某女,并没有剥夺其生命的故意,造成某女自杀是其强奸行为引起的结果,只应定强奸罪。选项C中,丙用胁迫的方式逼丁自杀,并对丁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所以应定故意杀人罪。选项D中,某男诱骗某女自杀,其主观上有剥夺其生命的愿望,属于直接故意;其利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杀,使其的故意杀人的目的得以实现,应定故意杀人罪。故本题选A、C、D三项。
8.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的哪些放贷行为构成犯罪?
A.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数额较大的
B.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
C.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D.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
A
B
C
D
BC
[解析]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解析] 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有两种:第一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第二,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9. 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B.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C.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D.“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
A
B
C
D
ACD
[解析] 假币犯罪。
[解析] 根据刑法中有关故意犯罪的理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且一般都为直接故意,所以A、C两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10. 甲某在自然保护区内挖了一个陷阱准备捕杀大熊猫,结果一上山采药的老汉跌入致死,甲某的行为构成:
A.意外事件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间接故意杀人罪
D.非法狩猎罪
A
B
C
D
BD
[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狩猎罪。
[解析]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另外,要注意过失致人死亡没有放任或希望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心理,故与间接故意杀人不同。题中甲在保护区内挖坑,应当能够预见有人会出现在这些地方,但他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所以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应选。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由此可选择D项。
11. 张某与李某同为某农村村民,二家素来有仇。一日张某的房屋被人放火烧毁,损失惨重。同村村民王某看见李某当天从现场经过后,大火就烧起来了,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张某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B.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张某不服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C.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王某不服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D.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王某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A
B
C
D
AC
[解析] 立案监督。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据此 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据此C项正确。
12. 刘某是某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一次工作安排刘某参与审理周某故意杀人案,刘某是周某的哥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应当自行回避
B.被害人有权申请刘某回避
C.只要秉持公心,刘某可以继续参加该案的审判工作
D.如果刘某没有自行申请回避,被害人也没有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回避,则法院院长应当决定让刘某回避
A
B
C
D
ABD
[解析] 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诉法解释》第23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刑诉法解释》第26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题中刘某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应当回避,根据以上规定,C选项不应当选。ABD正确。
13. 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发行股票,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也涉嫌参与犯罪,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下列有关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应当遵循的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
A.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该案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B.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
C.该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被注销,案件应当终结审理,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犯罪.另行开庭审判
D.该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辩护人
A
B
C
D
ABD
[解析]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第210条规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第212条规定,被告单位需要委托辩护人的,参照本解释有关辩护的规定办理。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所以C项错误,其他三项正确。
14. 犯罪嫌疑人余某因涉嫌盗窃古墓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余某在被捕之后,聘请了律师邹某。根据法律规定,律师邹某在侦查阶段可以进行哪些工作?
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余某
B.为余某申请取保候审
C.向公安机关了解余某涉嫌的罪名
D.在余某被羁押超过侦查羁押期限时,要求公安机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A
B
C
D
ABCD
[解析]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前,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手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院刑诉执行解释》第68条: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依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嫌的罪名、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故ABCD均为正确答案。
15. 一起轻伤害案中,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下列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
A.若被告人不在,可由被告人正在上小学的儿子签收
B.若被告人拒绝接收,则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被告住处
C.若被告人是军人,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D.若被告人正在劳动教养,则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A
B
C
D
CD
[解析] 有关送达的规则。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收件人本人不在的情况下,必须是由收件人的成年家属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入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入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留置送达只有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送达的法律效果。《刑诉法解释》第108条规定:“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发,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规定,C、D选项应当选。
16.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应转为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A.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B.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事实不清
D.证据不充分
A
B
C
D
ABCD
[解析]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四个选项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都是正确答案。
17. 某贪污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过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后被告人又撤回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被告人在上诉期满之前撤回上诉,则第一审的判决立即生效
B.如果被告人在上诉期满之后撤回上诉,则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立即生效
C.如果被告人在上诉期满之后申请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之日起生效
D.如果被告人在上诉期满之前撤回上诉,则第一审的判决应当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A
B
C
D
CD
[解析] 上诉人撤回上诉时第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时间。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44条的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满以后申请撤回,必须取得人民法院的准许才可以撤回。所以CD为正确选项。
18.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时,该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A.二审案件只需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B.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C.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D.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
A
B
C
D
BC
[解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解析]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第25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选项D认为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所以是错误的,B选项正确。
19. 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A.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之间存在矛盾
B.适用缓刑错误
C.违反回避制度
D.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A
B
C
D
ABD
[解析] 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0.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于7日内执行。但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停止执行?
A.被告人刘环西,在执行前揭发了张某重大贪污、受贿事实
B.被告人马中美,执行前声明自己已怀孕2个月
C.书记员王冠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
D.被告人张华,声称自己有1名未满1岁的孩子,正在哺乳
A
B
C
D
ABC
[解析] 死刑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
[解析] 有哺乳期的孩子并不是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理由,因此D项不能选。《刑诉解释》第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所以ABC应当选。
21.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2004年通过的《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
B.中国是文官制度的创始
C.根据《公务员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半年。
D.根据《公务员法》,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A
B
C
D
ACD
[解析] 公务员法。
[解析] 《公务员法》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因此选项A项错误,应当选。中国是文官制度的创始,现代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受到中国科举制度直接而深刻的影响。选项B正确,不能选。《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所以D项正确,不应选。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故选项C错误,应当选。
22. 张某被罚款200元的行政行为由大化街道派出所作出,张某对此行为向区公安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张某对于复议决定仍不服,决定起诉,那么他如何确定被告?可能存在的情形有:
A.大化街道办事处
B.大化街道派出所
C.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公安分局
D.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公安分局
A
B
C
D
BC
[解析]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依此,可知BC为正确答案。
23. 下列哪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A.某大桥桥头有一块牌子,上写“6:00—21:00非机动车不得上桥”,落款为该市公安局
B.某区公安局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上大桥的人员处以50元的罚款
C.某县劳动局规定,本辖区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报经本局鉴证
D.某县劳动局对本辖区内某企业与其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
A
B
C
D
AC
[解析] 抽象行政行为。
[解析]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根据这样的理论,可以分析得出A、C项是抽象行政行为,而B、D项针对特定的人是具体行政行为。
24. 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6%—144%,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
A
B
C
D
ABD
[解析] 关于反倾销的行政案件。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A项属于(一)规定的情形,B项属于(二)规定的情形,所以A、B两项正确。
该《规定》的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
至于C项,根据该《规定》的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无需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25. 区工商管理局对光华制衣厂作出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立即执行,光华制衣厂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处罚决定,光华制衣厂又提出了上诉。在第二审中请到著名律师,又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区工商管理局对光华制衣厂作出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属违法,下列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说法错误的有:
A.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区工商管理局对光华制衣厂赔偿的判决
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全案发回重审
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D.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光华制衣厂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A
B
C
D
ABC
[解析] 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
[解析] 《行诉解释》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而只有D项的做法是正确的。而ABC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应为正确答案。
26. 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A
B
C
D
CD
[解析] 行政诉讼的管辖。
[解析] 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属于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依法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即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D项均为应选项。铁路运输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根据《行诉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所以A项错误。本题B项具有很强的干扰性。由于原处罚决定已经依法为复议决定所变更,即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替代,因此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针对乙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的罚款决定,而不能针对乙市铁路公安分局已被变更的原拘留决定,所以不能由刘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B项错误。
27. 某县公安局协助某乡政府强制收取农业提留,并对该乡拒不交纳提留的30户农民处以总额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决定是以某县公安局、某乡人民政府、某乡党委3家名义作出的,如农民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向下列哪些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A.某县公安局、某乡人民政府、某乡党委
B.某县公安局和某乡人民政府
C.某县公安局和某乡人民政府之一
D.某县公安局、某乡人民政府和某乡党委之一
A
B
C
D
BC
[解析] 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权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本题中,党委不是行政机关,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公安局和乡人民政府。
28. 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规定,开办生产某种商品的企业,必须经过五个政府部门的审批,以限制该种企业的数量,结果长期以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造成了影响。对这种情况,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该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企业的数量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应当对该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或废止
B.负责审批的行政机关如果认为该审批没有存在的必要,可以将该意见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向该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
A
B
C
D
ABC
[解析] 行政许可的设定。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该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所以,只有D项的说法不正确,其他的选项说法正确。
29. 屈某欲开办一家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企业,于是向行政机关申请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于6月1日受理了该申请,并于6月7日开始对企业的厂房、设备进行实地检验、检测,经过5天的检验、检测后,行政机关于6月23日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于7月5日向屈某颁发了生产许可证。关于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应当在6月5日之前对厂房、设备进行实地检验、检测
B.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C.行政机关在6月23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D.行政机关应当将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屈某
A
B
C
D
ABD
[解析]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解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所以A项说法正确。根据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所以本题中,行政机关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C项说法不正确,D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故应选ABD。
30. 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查封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A.解除查封
B.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C.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决定
D.维持决定
A
B
C
D
AB
[解析] 复议决定的种类。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据此,复议机关应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该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此,虽然张某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但复议机关应在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撤销查封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张某因该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因此AB应选。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复议机关不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因此C项不能选。因该行为违法,所以复议机关不应作出维持决定,D也排除。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
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刑法第399条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A
B
C
D
ABCD
[解析] 刑法的罪名认定。
[解析] 保险诈骗罪属于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它与一般的诈骗罪形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因此对于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根据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时的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当适用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罪论处。A项的说法不正确。
《刑法》第17条虽然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规定了这类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B项中的犯罪分子仍应当对自己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B项说法不正确。
C项的错误在于,虽然《刑法》第385条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是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如果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故意犯罪的,并符合共犯要求的,则应当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85条之罪即为受贿罪),所以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罪名论处,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D项是不正确的。
2. 方某是一名17岁的待业青年,经常参与盗窃、赌博等违法活动。1999年8月,因在外赌博欠债2000余元,为筹赌资,意欲行窃。方于某日夜晚乘父母熟睡之机,拿走其父的钥匙,潜入其父办公室,从抽屉里拿走私人存折一个和现金1000元,次日托另一青年从银行取现款5000元,然后到外地挥霍,方父得知儿子偷走存折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下列关于方某行为性质的说法错误的是:
A.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方某对家庭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一定的支配权,这类事情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家庭财产关系也不是刑事案件侵害的客体
B.方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以家庭成员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应不告不理
C.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家庭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秩序,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刑事责任
D.方某的行为虽然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盗窃的是家庭共同财产,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A
B
C
D
ABD
[解析] 盗窃罪的一种特定情况。
[解析] 本题所述情况属于家内盗窃,是否构成犯罪,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方某是无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不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其父母只承担着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方某偷存折的行为应视为窃取,而且方某是潜入其父办公室偷走存折和现金,并且数额较大,从其窃取的目的看是为了挥霍,而不是用于家庭的共同利益,具有非法占用的故意,所以构成盗窃罪。至于选项B所述,没有法律根据,我国立法对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选项D所述,也不符合案情,窃取的既不是共同财产,也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所以ABD为应选项。
3. 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
A
B
C
D
A
[解析] 拐卖儿童罪。
[解析] 《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同时该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形,所以甲拐骗儿童、偷盗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B项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通常是以收养为目的,而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本题中甲不能成立拐骗儿童罪,B项不正确。
甲也不能成立C项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之一,因此甲注射过量麻醉药导致被拐卖的儿童死亡的行为就不再单独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于D项的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因此甲的行为明显不能构成绑架罪。
4. 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A.打击报复证人罪
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C.扰乱法庭秩序罪
D.妨害作证罪
A
B
C
D
AC
[解析] 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
[解析] 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对象都涉及证人,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妨害作证发生在他人作证之前,而打击报复证人通常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所以本题中李某的行为应当成立打击报复证人罪,A项正确而D项不正确。
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对象或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破坏的是庭审秩序,而后者破坏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直接扰乱了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所以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C项正确而B项不正确。
5. 钟某在2002年11月被聘为某公安派出所的治安员,此后,他先后5次私自到本所办理的5个案件的罪犯家中,以承办案件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为名,向案犯家属索要现金8万余元,全部挥霍。实际上,他既不是案件承办人,也无法为其“帮忙”。2003年9月,钟某被解聘后,又以上述手段,两次向案犯家属索要现金2万余元。请问关于钟某犯罪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A.钟某构成受贿罪
B.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C.钟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D.钟某构成诈骗罪
A
B
C
D
ABC
[解析] 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解析] 综合本题案情,钟某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且有诈骗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自己是“案件承办人”、“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给被告人钱财,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钟某的行为不应定为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招摇撞骗罪的重要特征,但不是惟一特征,倘若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所骗取的主要是财物,且数额巨大时,就不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钟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钟某虽然在被解聘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但是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还必须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钟某根本就无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特征。钟某也没有对被害人施加威胁,所以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6. 易某无证驾车在市区违章行驶时,将路边的一行人撞成重伤后逃逸。易某以金钱利诱张某,张某接受易某2万元现金后,当即去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借了易某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几个月后,该案真相大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易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从重处罚
B.如果行人被撞成重伤后残疾,易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C.张某构成伪证罪
D.张某构成包庇罪
A
B
C
D
AD
[解析]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以及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分。
[解析] 易某无证驾车违章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易某将行人带到隐蔽处至使行人残疾,可定为故意伤害罪,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对于张某的行为,究竟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是本题的关键。伪证罪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在刑事侦查、审判等特定的刑事诉讼环节中实施,行为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否则不构成伪证罪,而包庇罪无此要求。在犯罪主体方面,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而包庇罪则是一般主体。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虚假陈述时是以交通肇事者的身份出现的,不是以证人身份出现,而且张某虚假陈述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所以张某的行为不能构成伪证罪,而构成包庇罪。
7. 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A
B
C
D
ABCD
[解析] 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该罪的要点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不具有牟利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题中雷某出版淫秽录像带显然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因此应当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该罪属于过失犯,即指有关出版单位不负责任,为他人提供书号,却不认真审查书稿,以致发生被别人利用出版发行淫秽书刊的后果,对于出版社或有关责任人而言,应承担失职的责任。如果是明知对方出版淫秽书刊,而故意向其提供书号的,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由于雷某是向任某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因此对于任某而言,事先并不知道其出版的是淫秽录像带,所以并不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罪的共犯,但由于任某没有认真审查就指示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书号,存在过失,因此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至于A项,由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过失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共同犯罪是指的共同的故意犯罪,而不存在因共同过失而成立的共犯,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至于D项,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雷某和任某两人的行为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8. 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现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D.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A
B
C
D
ABCD
[解析] 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
[解析] 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某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一直都处于甲某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因此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同理,由于乙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乙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所以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9. 下列关人民陪审员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不得担任审判长
B.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C.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D.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A
B
C
D
ACD
[解析] 人民陪审员。
[解析] 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所以B项是错误的,不能选。第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第 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ACD是正确的,应当选。
10. 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A
B
C
D
ACD
[解析] 对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的处理。
[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因为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最多应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甲某逃走了6年,因此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不批准逮捕,A、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D项正确。
本案不属于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形,因此B项错误。
11.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有关期间说法正确的是:
A.被害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被害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C.被告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
D.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在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A
B
C
D
BCD
[解析] 第二审程序当中上诉权、抗诉权以及请求抗诉权行使的期间。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这里面要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
12. 在某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但当法院向自诉人送达调解书时,自诉人发现调解书中的内容发生了不利于己的重大变化。该自诉人下列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接受调解书,然后提出上诉
B.接受调解书,然后重新起诉
C.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D.要求法院判决
A
B
C
D
CD
[解析] 自诉案件的调解程序。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本案中,调解书的内容发生了不利于自诉人的重大变化,根据上述规定,自诉人可以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这样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自诉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综上所述,C、D是正确选项。
13. 何某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又因故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何某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A.何某耽误期间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B.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何某提出上诉
C.继续应当在期满以前提出上诉的申请,需要由辩护人为其提出
D.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裁定允许
A
B
C
D
ABD
[解析] 刑事诉讼的期间延长。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A、B、D三项都是正确的,而C项的错误在于,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上诉活动的应当是当事人,而非辩护人。
14. 某甲是某厂收发室的工作人员,常利用职务之便私拆他人信件。某乙是该厂职工,某乙的姐姐在国外,常常给某乙寄信。某甲因为喜欢集邮,而多次私拆某乙的信件。某乙发现以后非常生气,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某甲妨害通信自由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乙有证据证明某甲有妨害通信自由的行为,则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B.如果某乙起诉某甲,而证据不足,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C.若某乙向公安机关控告,则公安机关不应当受理该案,因为本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告知某乙向法院直接起诉
D.若某乙向公安机关控告,则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A
B
C
D
AD
[解析] 有关刑事自诉案件的规定。
[解析] 根据《六机关刑诉法规定》第4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并不以被害人的证据充足为要件,当被害人证据不足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D正确。
15.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依据新的事实重新起诉
B.提出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C.对同一事实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
D.依据新的法律规定重新起诉
A
B
C
D
AB
[解析] 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处理。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人民检察院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只有在有新事实或是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予以受理,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16. 某合资企业的甲、乙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两股东又签订了一项合同修正案,约定在该合同批准后一年内甲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向乙回购已经出让的股权。2印1年4月1日,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修正案一同获得批准。7月2日,甲提出回购,乙不同意,并告知甲原审查批准机关于2001年6月1日又作出一批复,该批复指出,2001年4月1日批复只是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未批准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时仍需报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01年4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
B.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C.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
D.甲在2003年8月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
A
B
C
D
BC
[解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限。
[解析] 由于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的修正案已经获得批准,即表示行政机关已经确认了该股权回购行为,所以无需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项的说法不正确。
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行为,因此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只是对第一个批复作出的补充性说明,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所以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C项是正确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是在 2001年7月2日知道行政机关的第二个批复,甲在2003年8月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没过诉讼时效,所以D项不正确。
17. 下列哪些情形的申请人申请护照,护照签发机关将不予签发?
A.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B.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C.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D.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A
B
C
D
ABCD
[解析] 行政调解的救济途径。
[解析] 《护照法》第13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因此ABCD都应当选。值得注意的是,C项有未结的民事案件法院通知了护照签发机关的,也构成不予签发护照的正当理由。
18. 卫生防疫站对王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厨师在操作间未戴帽子,备用餐具有油腻及小飞虫,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两天后对王某处以200元罚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检查笔录。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检查笔录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B.检查笔录应加盖卫生防疫站的公章
C.检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
D.法院对检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庭
A
B
C
D
A
[解析] 检查笔录制作的合法要件。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由此可见,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B、C两项的表述均有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的有关规定,当原告或者第三人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时,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时,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可见,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并非必须出庭,D项错误。
19. 2003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A
B
C
D
A
[解析]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解析] 《行政诉伞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以刑事侦查的名义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那么,刑事侦查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便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市公安局的留置盘问、搜查住所、监视居住以及扣压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等行为从形式上来看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可以认定其为刑事侦察行为;但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没有没收其所扣留钱财的权力,这种没收行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刑事侦查行为。因此,A选项所提到的“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对象的。而其他三项都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20. 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地行政机关对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的审批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符合法律的规定
B.行政机关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C.进出口食品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两名以上检疫人员进行检疫
D.检疫机关根据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A
B
C
D
ABD
[解析]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53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所以C项说法不正确,ABD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故选之。
一、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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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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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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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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