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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题民事诉讼法(一)
1. 有关合议制度,正确的是:
A.一审、二审案件既可适用合议制,又可适用独任制
B.实行合议制案件审理的一切活动都要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
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D.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员组成
A
B
C
D
C
[解析] 就诉讼案件而言,合议制适用于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案件必须适用合议制;实行合议制并不一定要求案件审理的一切活动都要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第一审合议庭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成员在审判权利上是平等的。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2. 举证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为了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出现“证据突袭”的现象,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提供证据的时间进行了规定。下列关于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B.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C.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D.如果当事人已经被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无权要求再次延长举证期限
A
B
C
D
ABC
[解析] 本题考查举证期限。依《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A项正确,依第34条第3款,B项正确,依第35条第2款,C项正确。依第36条,选项D错误。
3. 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案件时,哪些不能适用调解制度?
A.美国人TOM到中国来旅游,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将其打伤,TOM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B.齐某申请法院向其债务人唐某发出支付令的案件
C.王某的妻子赵某因为练气功不当而导致精神失常,现王某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赵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D.法院判决李某应向何某还款,李某接到判决既不上诉也不还钱,于是何某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提请法院对李某的汽车进行拍卖
A
B
C
D
BCD
[解析] 本题考查调解的范围。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本题A选项属于普通侵权诉讼,可以调解;B选项属于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C选项属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D项属于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4. 慧聪在小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上看到了何佳杰的名字。何佳杰原来是慧聪所任职的公司的经理,因犯罪被判刑入狱,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满出狱还不到半年。慧聪认为何佳杰不具备选民资格,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其申诉没有得到选举委员会的支持。选举日前3日,慧聪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首先进行了调解,调解没有结果,法院于选举日第二天作出判决。根据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错误有:
A.慧聪在选举日3日以前起诉
B.法院受理后适用调解
C.法院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法院于选举日第二天作出判决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选民资格案件审理舶有关规定,法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慧聪应在选举日5日以前起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不能适用独任制,而是应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5.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那么:
A.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B.经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C.审判组织可依职权直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D.不能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转换。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这也是《简易程序民事规定》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和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这是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B不对。人民法院不可依职权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改为适用简易程序,所以C项不对,但要注意,依职权将简易程序改为适用普通程序是可以的。
6. 老王经营小吃店多年,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老王因年事已高,不再进行经营,而将该小吃店交给其子小王经营,但是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因为小吃店生意红火,小王遂雇用小李帮忙。一日顾客小张在小吃店的早点中吃出蟑螂,盛怒之下欲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如果小张向法院起诉,被告包括:
A.老王
B.小王
C.小李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A
B
C
D
AB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7. 中国公民在某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国公民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权利加以限制,这是什么原则的体现?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相对原则
D.对等原则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是对同等原则的规定,第2款是对对等原则的规定。本题中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的回避申请权加以限制,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的回避申请权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这正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8. 下列对各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处理方法正确的有:
A.王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对其缺席判决
B.徐某是原告李某(8岁)的监护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C.马律师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D.张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查拟制撤诉的情形。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地位上类似于原告,其所提起的独立请求亦类似于“诉”。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属原告方,其地位上亦类似于原告。故只有在他们身上才可能发生,“按撤诉处理”
9. 以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的是:
A.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诉讼
C.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D.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A
B
C
D
AB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6条、第11条、《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和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均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注意:除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法律未将被告住所地法院列为管辖法院之外,特殊地域管辖案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都包含了被告住所地法院。
10. 应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有:
A.受送达人是军人的
B.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
C.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
D.受送达人是港、澳同胞的
A
B
C
D
ABC
[解析] 本题考查转交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82条的规定,ABC需通过转交送达。D选项不属于转交送达,而应根据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协助进行送达。
11. 甲因病死亡,没有继承人,其所遗留的房屋无人继承,甲所在的村委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关于人民法院的下列行为,正确的是哪种?
A.对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B.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D.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继承人出现,诉讼时效期间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A
B
C
D
BD
[解析] 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因此A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条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97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此判断,C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因此D为正确答案。
12. 东方公司在某一案件一审中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
A.判决驳回上诉
B.裁定驳回上诉
C.决定驳回上诉
D.通知不予受理
A
B
C
D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只有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本题中的东方公司并不具有上诉的权利,法院应当通过裁定方式驳回。
13. B市D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43254.25元人民币,但在判决书中误将该数写成143524.25元人民币。现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在此情况下,B市D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一失误?
A.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收回原判决书
B.制作一份裁定书,说明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C.以决定书的形式纠正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D.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查判决书出现笔误时的补正方式。此种情形下应当适用裁定文书。考生要注意裁定书和判决书、决定书各自适用的情形。一般认为,裁定书适用于程序问题,判决书适用于实体问题,而决定书用于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作出的断定。
14. 李某租住王某一间房,1995年李某分到房后并不退房,王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某退房,判决生效后,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王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员带法警进入该房时,案外人张某手持木棍将执行员打伤,法院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300元。下列事项正确的是:
A.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B.罚款和拘留两种措施可以同时采用
C.适用拘留措施应当经独任审判员或审判长批准
D.本案中对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是错误的
A
B
C
D
AB
[解析] 本题考查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拘留和罚款必须由院长批准,故C错。只要是破坏了诉讼秩序,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都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故D错。
15. 以下各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A.陈某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B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陈某可以B储蓄所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B.某日,谢某在王某、李某、赵某合伙开办的长寿饭馆就餐,就餐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查明是由饭馆内的海鲜导致。谢某可以以长寿饭馆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C.某公司职员李某在上班时间去商场为妻子挑选生日礼物,途中不慎将二名老人撞倒,老人被送进医院,共花去住院费、医药费等3000余元。老人的儿子不应以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D.村民吴某饲养的10头牛因饮了受污染的河水而死,后经查明,河水污染是因A公司在河的上游设立的分公司B(领取了营业执照)不合标准的排污所致。吴某可以B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A
B
C
D
ABC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A项错误,因为银行下属的支行具有当事人的资格,但储蓄所没有。B项错误,个人合伙应该以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所以不能以长寿饭馆为被告。C项错误,因为李某的行为并非公司的行为,所以应以李某为被告。D选项正确,因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当事人资格,可以作被告。
16.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下列行为,不需要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的是:
A.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B.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C.进行和解
D.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A
B
C
D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你表的当事人姓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注意: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17. 张某因为醉酒打伤王某,被诉至法院。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张某突发精神病,则此时应当:
A.终结诉讼
B.由其妻子以监护人身份担任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C.如果张某没有其他亲人,只有两个儿子张海和张洋,两人皆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则由当地民政部门指定一人担任诉讼中的代理人
D.诉讼中止
A
B
C
D
B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又没有确定的,应当中止诉讼,而不是终结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67条规定,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而非民政部门。
18. 朱某委托某汽运公司把一批瓷器运往甲地,并在乙县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保险,后车行至丙地时因道路颠簸瓷器大多破裂。就保险赔偿金额朱某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将之诉至法院。该车于丁地交通管理机关注册,则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甲
B.乙
C.丙
D.丁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题中被告住所地乙县、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丁地、运输目的地甲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丙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19. 下列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有:
A.某甲失踪3年杳无音信,其妻到法院要求宣告某甲失踪
B.某乙欠某丙3000元钱迟迟不还,某丙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向某乙发出支付令
C.某丁不服税务机关征税额的决定向法院起诉
D.某戊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以某戊工作能力欠缺为由未足额支付合同中规定的月薪,某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A
B
C
D
ABD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包括各种民事纠纷,而选项C属于行政争议,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审理。
20. 杨某2003年5月创作出版了一部注会考试辅导书,但是2003年10月该书被某出版社违法再版,杨某向该出版社主张权利未果,遂决定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下列对于该案的管辖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适用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的规定
B.一般应由该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一般应由该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可由取得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A
B
C
D
CD
[解析] 本题考查著作权民事纠纷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该条司法解释,可以得知,答案为CD。
2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在某学校课间活动时,程小鹏(10岁)将王小强(9岁)的双眼划伤,致使王小强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王小强的父亲王强要求程家赔偿王小强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万元,如果程家拒绝赔偿,王强可以原告身份到法院去起诉
B.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是以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已故)的事情为原型,小说描写了大量的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小说结尾是王某因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法庭,但王妻不允,此时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
C.李老汉有子三人李明、李刚、李强,其去世后,因遗产继承李明、李刚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李强应诉,但李强根本不表态。李强不具有原告资格
D.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催要。后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制度中原告确定的问题。A选项错误在于,王小强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仍具有当事人的资格,所以可以作为原告,而其父是他的监护人,应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B选项错误在于,对于侵犯已死亡自然人的名誉提起的诉讼是有顺序的,前一顺序不提起后一顺序不能提起,所以王某的弟弟没有原告资格。C选项错误在于,继承诉讼中,继承人不表态,仍应将其加入诉讼中来,作为原告。D选项是代位权诉讼,所以正确。
22. 下列情形中,属于管辖权转移的是:
A.甲区法院受理后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乙区法院
B.甲区法院受理后认为自己对案件虽然有管辖权,但不便审理,将案件移送给乙区法院
C.甲区法院受理后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来确定管辖权
D.甲区法院受理后认为自己对案件虽然有管辖权,但不便审理,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管辖权的转移。考生应注意管辖权转移的两个特点,一是原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仅是因为审理的需要,才发生案件的移送。二是管辖权转移一般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纵向转移,而不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中转移。可见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D。
23. 根据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规定,以下正确的是:
A.甲市A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审理王某诉李某欠款一案,由审判员王某、陪审员黄某、石某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甲市B区人民法院对王某诉李某离婚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陪审员周某一人独任审理
C.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傅某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审判员王某、吴某、陪审员刘某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甲市C区人民法院受理A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既可以由审判员王某独任审理,也可以由审判员王某、吴某、赵某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查审判组织。本题中A项是有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正确表述。B项 错误在于独任审判制只能是由审判员来进行,陪审员的职责主要在于“陪”,而不能喧宾夺主;而C项错误在于二审案件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案,不能出现陪审员;《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删除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但根据民诉的一般规则,破产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此不能适用独任审判,故D项错误。
24.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在法院对此作出裁定之前,当事人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受诉法院作了记录并由当事人签了字。之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A.停止审理案件,再次审议
B.不再审议,继续审理案件
C.审理案件与审议管辖权异议一起进行
D.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根据《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当事人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25. 某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甲、乙、丙三村共同所有的水库严重污染、鱼类减少,损失数万元。三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法院调解后,造纸厂只同意索赔金额的2/3,甲、乙两村同意,并同造纸厂达成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以自己不在场为由拒绝接受,坚持要求造纸厂按照诉讼请求进行赔偿。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丙村在诉讼中是共同原告
B.甲、乙两村同造纸厂达成的协议有效,但丙村可以拒绝接受,坚持自己的赔偿要求
C.甲、乙两村同造纸厂达成的协议无效,因为丙村不在场,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
D.法院应在甲、乙、丙三村共同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A
B
C
D
C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的情形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甲乙两村的诉讼行为未经丙村的同意,对丙村无效。
26. 小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父亲支付生活费。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父亲因病死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该执行案件
B.根据情况裁定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
C.裁定终结执行
D.裁定中止执行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终结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33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死亡,如果需要等待继承人承担义务的,应裁定执行中止;如果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则裁定执行终结。提请注意,对这类案件,如果是权利人死亡,应裁定执行终结。
27.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参与人是:
A.本诉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本诉的原告和被告
C.本诉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仅限于本诉的被告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实践中,只能是被告。原告如有异议,应当撤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行为本身就是对管辖权的认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8. 下列选项中,关于特别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除选民资格案件以外,其他情况下,均适用独任制
B.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不能提起上诉,同时也不得申请再审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主要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
D.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均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A
B
C
D
AD
[解析] 本题考查特别程序的特征。特别程序适用独任制是有例外的:(1)选民资格案件;(2)重大、疑难案件。而特别程序实施一审终审,当然也就不存在上诉了;同时,也不适用再审,但可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由于选民资格案件和其他非讼案件都具有非讼性,因此,其并不是解决实体民事权益纠纷,而更多的是对一种法律事实的确认。对于特别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可以延长的,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故而本题不正确的是AD。
29. 某商场与某厂签订购销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商场遂诉至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遂于1999年8月15日制作了调解书,人民法院于8月16日通知双方到法院签收调解书。商场于8月17日来法院签收并取走调解书,而某厂由于生产任务紧一直于8月20日才签收取走调解书。根据上述情况,调解书生效日期为:
A.8月15日
B.8月16日
C.8月17日
D.8月20日
A
B
C
D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收时生效。若双方当事人签收日期不一致,则以最后一方签收日为调解书生效之日。
30. 对于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启动的再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如果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提交本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再审
B.作出原审生效判决法院的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可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决定再审
C.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省内任何一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D.省内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要进行提审,此时,省高院必须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A
B
C
D
AB
[解析] 本题考查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的程序。A和B选项都是错在再审决定的主体上,主体应为审判委员会,院长是不能决定再审的。因为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所以只要是上级法院即可。而在审判监督程序开始后,原判决和裁定也应当被裁定中止执行。
31. 史密斯是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受诉的一个案件当事人,他是英国人,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现在如果人民法院对其送达诉讼文书,合法地采用了邮寄送达的方式,那么自邮寄之日起多长的期限,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A.3个月
B.4个月
C.5个月
D.6个月
A
B
C
D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6项,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注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对在我国领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适用的送达方式,而不是对所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所适用的送达方式。
32. 甲是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其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想撤回上诉,下列关于上诉的提起和撤回上诉的方法、后果表述错误的是:
A.甲欲提起上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B.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审查同意
C.甲撤回上诉后如反悔,在上诉期内仍可再次上诉
D.上诉一经撤回,一审判决即行生效
A
B
C
D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和第156条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必须递交上诉状,即上诉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选项A中的方法是正确的。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即撤回上诉必须经法院的审查同意,选项B中的表述是正确的。撤回上诉是上诉人行使自己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意味着对一审判决的承认,一审判决即行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选项D中的表述也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错误的。所以正确答案为C。
33. 王某(女)与明某(2001年去世)于1984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二人结婚时,王某有一子,名为王晓岚,5岁;明某有二女,名为明红、明丽,分别为8岁、6岁,他们当时都跟随王某和明某生活。王某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A区。2002年5月,王某要求王晓岚、明红、明丽给付赡养费,但三人均置之不理。王某遂欲向法院起诉。其时,王晓岚居住在该市B区,明红居住在C区,明丽居住在D区。请问,王某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A
B
C
D
ABCD
[解析] 追索赡养费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4. 万福为12岁儿童,一日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2岁的郑洋的眼睛戳伤,双方父母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准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决纠纷,则本案的当事人是:
A.原告为郑洋,被告为万福
B.原告为郑洋的父母,被告为万福
C.原告为郑洋,被告为万福的父母
D.原告为郑洋的父母,被告为万福的父母
A
B
C
D
A
[解析]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依然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因此12岁的儿童依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5. 下列事实中,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是:
A.太阳每天都会从东方升起
B.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
C.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D.原告对被告陈述的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无需举证的事实。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的内容,ABCD四个选项都属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考生要注意,除了A选项是不可推翻的以外,其他三个选项都是可以被当事人用其他证据推翻的。
36. A城市人张帆乘坐B城市出租车公司汽车由 C城市开往D城市,途经E城市时发生事故,造成张帆重伤,为及时救治张帆,出租车最先到达医疗技术先进的F城市,张帆康复后,欲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B、E、F城市的法院
B.B、C、D、E城市的法院
C.B、E、F城市的法院
D.A、B、D、E城市的法院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查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具体考查的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由于本案属于因公路交通事故产生的请求损害赔偿,因而应当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题应当选 C。考生要注意区分因为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和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赔偿案件在管辖法院上的不同规定。
37. 王刚在某市有一幢别墅,并且别墅内有几幅名人字画。后王刚去美国探亲,将别墅交给自己的外甥李明看管。后李明将该房租给一家公司的老总沈强,并将别墅内一幅名画卖给了沈强。王刚从美国回来后,立即将李明告上法庭,要求李明返还卖画所得。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明将卖画所得款项全部返还王刚,李明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王刚向法院提出,要求李明将所得房租也应一起返还,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对两个请求一并审理、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对王刚和李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对王刚和李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刚对房租的请求应另行起诉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中的调解。由于本案属于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案件,而新的诉讼请求和原来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因此在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8. 2002年10月10日,司机小李驾车经过某十字路口,远看一小女孩正在横穿马路,刹车躲闪不及,将小女孩点点撞倒在地。点点肋骨骨折,脾脏破裂,伤势非常严重。后查,小李的车制动不好。交警队在责任认定书中判定点点的父母负主要责任,司机小李负次要责任。在诉讼中,双方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法官是这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先将原告叫到一边:“说到主要责任,可以认为是 80%,也可以认为是60%,我判的话,如果按照80%来算的话,可能会赔更少,你们就做一点让步吧。”再将被告叫到一边:“你就多赔一些吧,再加1万块,你看如何?次要责任,可以是10%,也可以是40%,我判的话,如果按40%,你不就赔得更多吗?”经法官如此调解,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协议,案子很快调解结案。法官的行为违背了: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公平原则
D.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A
B
C
D
AB
[解析] 本题考查调解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不仅要求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须有当事人自愿,还要求在实体上是否能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若达成协议,其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以任何方式强迫和变相强迫都是违法的。本案中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使用的手段就有变相强迫的意味。
39. 王老汉于2002年12月1日去世:他的五个子女中小女儿王霞认为大哥王容侵犯了她的继承权,因此将王容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子女应诉。其中王老汉的二儿子王强明确表示放弃了实体权利,不再参加诉讼;而三儿子王欣未作出意思表示;大女儿王晶则明确表示将参加诉讼。王老汉的五个子女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A.原告为王霞、王强、王欣,被告为王容、王晶
B.原告为王霞、王强、王晶,被告为王容、王欣
C.原告为王霞、王欣、王晶,被告为王容、王强
D.原告为王霞、王欣、王晶,被告为王容
A
B
C
D
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54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40.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不包括下列哪些期间?
A.公告期间
B.鉴定期间
C.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
D.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审限。根据《民诉意见》,公告期间、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期间、管辖权争议处理期间、鉴定期间等,不计算在审理期间之内。
41. 中国人甲(男)与中国人乙(女)于1980年结婚。1985年,甲、乙先后赴德国留学,后双方分居。 1994年甲在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德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德国法院的判决。下列选项哪些可以作为承认德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A.德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
B.承认德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C.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A
B
C
D
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 ABCD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答案。
42. 具有给付内容的有关法律文书,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关执行。依照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这类法律文书:
A.给付赡养费的判决书
B.给付抚育费的判决书
C.民事制裁决定书
D.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移送执行的对象,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19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43.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但当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应怎样认定送达日期?
A.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B.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C.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和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之中靠前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D.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和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之中靠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查邮寄送达制度。《民诉意见》第85条规定,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所以本题选A。
44. 属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情形的有:
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C.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D.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A
B
C
D
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本题中ABCD四个选项均属于第179条所列举的情形。
45. 下列可以作为财产保全对象的财产有:
A.债务人的银行存款
B.债务人居住的其配偶享有所有权的房子
C.债务人与他人合伙经营运输的车辆
D.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已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的房产
A
B
C
D
AD
[解析] 本题考查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作为财产保全对象的财产,必须是被申请人享有的、有独立支配权的财产,所以BC不对。要注意的是答案 D,根据《民诉意见》第102条的规定,对抵押物是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只是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46. 以下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无需经当事人同意
B.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必须对各个当事人一并作出裁决,而不能分别作出
D.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是案件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A
B
C
D
AC
[解析] 本题考查必要共同诉讼制度。AC两项是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考生需要记忆。B项错误在于,还需要经过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同意。D选项错误在于,引起必要共同诉讼是因为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而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则可引起普通共同诉讼,考生不要将两者混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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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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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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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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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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