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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模拟题模拟249
一、单项选择题
1. 有一住所在法国的法国人某甲,在荷兰从事蜂房经营。某甲死亡后,其子女向法国法院提起继承之诉,依法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属人法,荷兰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两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内容相同。经法国法院查明:在荷兰,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荷兰法;而法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法国法。最后法院依本国法律决定适用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法院的这种行为属于:
A.外国法的查明
B.反致
C.识别
D.法律规避
A
B
C
D
C
[解析] 识别
[解析] 识别实际上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前,对案件中的事实情况加以分类或定性,将之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而识别冲突正是由于各国立法对该“事实情况”应列入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它与法院对于外国法的查明是截然不同的,应予以区别。
依此,本题C项是正确答案。
2.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下列关于依法治国,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B.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C.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D.依法治国这种制度和法律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A
B
C
D
D
[解析]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主要体现在:(1)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国法律实施的必要前提;(2)坚持依法行政,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活动的基本要求;(3)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故A、B正确。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有:(1)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2)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故C正确。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故D错误。
3. 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这一法律规范为下列哪一规范?
A.准用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委任性规范
A
B
C
D
C
[解析] 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它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委任性规范,也称委托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如:“有……义务”“须得……”“要……”“应……”“必须……”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禁止……”“不准……”“不得……”“不应当……”“严禁……”“不要……”本题中,“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为命令性规范;而“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为禁止性规范。因此,正确选择应为C项义务性规范。
4. 关于提单的法律特征,以下表述错误的有
。
A.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B.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的凭证
C.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并能作为向银行结汇的依据
D.提单是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一种
A
B
C
D
D
本题是选非题,涉及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ABC是提单的法律特征。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银行托收和银行信用证三种方式,因此,D项表述错误。
5. 下列行为中,哪些行为不应被视为国家行为?( )
A.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B.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C.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D.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A
B
C
D
B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家机关的行为。不论这些国家机关是属于制宪、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权力之下,不论担任国际或国内职务,也不论处于上级或下级的地位,但以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系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但以上述机关在有关事件种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叛乱运动或机关的行为,不应视为国家的行为,但如果一国与叛乱运动的机关有关,则可归因于该国;(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政府的叛乱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应视为国家的行为,但国家对其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行为。另外,一国牵连入他国的不法行为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经常使用的国际惯例,它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的依据是:______
A.依据冲突规范指引适用
B.经缔约双方当事人各自国家选择适用
C.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
D.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排除适用
A
B
C
D
C
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即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一点不同于公约,公约对缔约国当事人只有被当事人明确排除才不适用。所以,贸易术语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选择适用。
7. 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B.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A
B
C
D
C
[解析] 大陆架
[讲解]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但大陆架不属于国家的领土,一国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由此可以看出,选项C应为本题答案。
8. 下列对于法与社会的关系,理解不正确的是( )。
A.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并影响司法程序
B.法律对于人权的保护,主要还是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
C.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D.由于法律是上层建筑,法律对于经济的作用只能是被动的,其并不能主动地发挥作用
A
B
C
D
D
ABC项分别阐述了法与宗教、法与人权、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正确的表述。对于A项,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表述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在宗教作为国教和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了部分司法权。因此A项是正确的。对于B项,这是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的表现,虽然现在人权问题已经大规模进入了国际法领域,但改变不了国内法的主要地位。对于C项,道德对人的要求较高,法律倾向于较低的道德义务转为法律义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不是只能被动地发挥作用。D项错误。
9. 下列有关清末“预备立宪”和“变法修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预备立宪”的过程中,清政府在中央设立了谘议局,地方设立资政院,但这些机构的实际性质只不过是清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B.《钦定宪法大纲》制定于辛亥革命后,是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C.清末修律在法典的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A
B
C
D
C
[解析] 清末法律制度
[解析] “预备立宪”的过程中,清政府在中央设立了资政院,地方设立谘议局,故A项错误。《钦定宪法大纲》制定于辛亥革命前,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故B项错误。《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故D项错误。
10. 法官可以兼任以下哪些职务?
A.某大学校长
B.某国有企业顾问
C.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A
B
C
D
C
[解析] 法官兼职限制
[解析] 《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大学属于事业单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属于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因此只能选C。
11. 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
B.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D.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
A
B
C
D
A
法律与人权关系
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而应该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各项权利,因此人权概念的层次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法定权授”后才有实现的可能,因此A项错误。人权是法的源泉,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进法制秩序的法律,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纳法律,一般来说都是好的法律,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因此C项正确。法律是认可和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手段,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法律通过立法形式、执法和司法形式来保护人权。但是,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人权仍不免遭到侵犯,这时就需要司法手段来救济,因此D项正确.法治的内容是依法治国,保护公民权利等,因此B项正确。
12.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些情况?
A.个别指引
B.确定指引
C.有选择指引
D.非规范性指引
A
B
C
D
C
[解析] 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 从法的规范作用来看,这个题干中的法条属有选择的指引,它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又给主体留有选择的自由。与有选择的指引相对的是确定指引,确定的指引指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不给主体选择的自由,题中法条给行为人召有选择的自由,所以不是确定指引。
依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而对于法的规范作用考生要结合实际生活准确理解。
1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下列哪个选项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的买卖
A
B
C
D
D
14.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A
B
C
D
C
[解析]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及检察长的产生
[详解]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90条的规定,故A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88条的规定,因此B错误。根据《澳门特区基本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C正确。根据《澳门特区基本法》第86条的规定,因此D错误。
15. 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A
B
C
D
B
16.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选项?
A.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社会主义法治工作人员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立足本职,正确履行职责
B.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必须反映和服务于经济基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C.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社会主义法治归根到底受国家建设的大局和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
D.保障、服务大局是检验评价社会主义法治工作成效的首要的根本标准
A
B
C
D
A
[解析] 服务大局就是要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所谓“大局”,不单指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17.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特点的论述错误的是哪项?( )
A.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B.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采取讯问式审理,法官处于仲裁者地位
C.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诉讼中心主义”
D.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判例法形式,此外也存在单行法律、法规等制定法
A
B
C
D
B
B项论述错误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采取抗辩式审理,法官处于仲裁者地位。
18.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法官的是哪一项?
A.张某,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现刑满释放,服刑前通过全国司法考试
B.李某,某名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后,到某国家机关工作,5年后,因工作失误被机关开除公职
C.王某,23岁,刚从某校取得法学硕士学位,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
D.孙某,医学博士,某市著名外科整形医师,因整形手术失败,与患者发生纠纷,被判决赔偿患者巨额损失。遂弃医从法,在律所工作 2年后,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
A
B
C
D
D
[解析] 法官任职条件
[解析] 《法官法》第9条、第10条规定了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和排除条件。即担任法官必须具有:(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 (6)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硕士、博士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等等。同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据此,A项中张某因过失伤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不能担任法官;B项中李某被开除公职,也不得担任法官;C项中王某虽硕士毕业,但从事法律工作不满2年,也不符合;D项中孙某为医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故答案选D项。
19. 私营业主方某2001年5月23日多向税务局交纳4000元税款,并于2001年7月1日结算缴纳税款,问什么时间之前方某发现多缴税款,还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A.2001年5月23日
B.2004年5月23日
C.2002年7月1日
D.2004年7月1日
A
B
C
D
D
本题涉及税收征收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0. 我国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一份由美方向中方销售一台精密仪器的合同,其中价格条件为DEQ INCOTERMS 2000。货物在按期装运后,途中遇大风浪致使船舶触礁,由于船身摇摆过于剧烈,导致该精密仪器严重损坏。经检验,修理该仪器所需费用将超过该仪器原本价值。其后,双方因货物发生的损失及运费等问题产生争议。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应由谁来承担该仪器的损失?
A.美国公司
B.我国某技术进出口公司
C.船东
D.保险公司
A
B
C
D
A
[解析] DEQ
[解析] DEQ条件下,卖方只有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才转移至买方,而卖方是在目的港码头卸货地点将船上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才为交货。故本题中的仪器并未交付给买方,因此相关损失应由卖方美国公司负担。
21. 中国甲公司向法国乙公司购买钢材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因违约责任问题发生纠纷,将由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乙公司交付的钢材质量有缺陷,双方发生争议。就如何解决该纠纷,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无果。就本案的纠纷解决方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于双方约定了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B.虽然双方约定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因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因此仲裁协议无效
C.虽然双方约定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因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而双方又没有就此达成协议,因此仲裁协议无效
D.既然双方约定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虽然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但因为有仲裁条款的存在,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
B
C
D
C
[解析] 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无效
[解析] 首先,当事人如果约定了仲裁协议(可以表现为专门的协议书,也可以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在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要先判断该协议的效力。其次,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8条,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相关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包括约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当事人只约定了仲裁地,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如果达成补充协议,有效,否则无效。注意B项未提到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而直接认定了仲裁协议的无效。
22. 2006年7月20日,法国甲公司给广州乙公司发出要约称:“大米数量200吨,单价 CIF广州800美元,总值160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信用证方式付款,请电复。”广州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法国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广州乙公司认为法国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3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A
B
C
D
D
[解析] 要约的实质性改动
[解析] 实质性改动,指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争端解决的改变或添加不同条件。实质性的改动为拒绝要约,并构成反要约。对交货时间的改变是实质性改变,故本题中合同没有成立。
23. 张某从人贩子手中花5万元买了一名妇女李某做老婆,李某一直拒绝与张某同床,张某一气之下,将李某关在地下室,关了1个月。之后,李某仍然不从,张某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将李某转卖到邻村的一户人家。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应数罪并罚
B.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D.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
A
B
C
D
D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非法拘禁罪、强奸罪,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即可。故选D。
24. 抽象的精神原则是中国古代的礼的含义之一。可归纳为“亲亲”和“尊尊”,以下对此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__。
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上凌下,以亲压疏。
B.“亲亲长为首”
C.“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D.“尊尊上为首”
A
B
C
D
C
中国古代的礼在抽象的精神原则层面上,可归纳为“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25. 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合议庭可以出现陪审员
B.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出现陪审员
C.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出现陪审员
D.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A
B
C
D
C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可知合议庭的组成能否出现陪审员关键看是一审还是二审程序。本题选项A既然是死刑案件,那么中院应该是一审法院,可以出现陪审员,A项正确。选项B,高院作为二审法院合议庭不能出现陪审员,B项正确。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和审判员相同的权利。所以D项正确。至于选项C,如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内容来看,似乎是对的,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可知简易程序也可能出现陪审员的,所以C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 王检察官在市检察院任职,今年他哥哥的儿子从国外留学回来,并有幸进入检察院工作,那么他们俩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A.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
B.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C.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D.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A
B
C
D
ABCD
《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 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依此,ABCD均为正确答案。
2.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召集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C.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A
B
C
D
AD
[解析]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20条和《宪法》第61条。A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召集。故错误。D项应当是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
3. 公民甲将一座私有房屋卖给公民乙,甲和乙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从法律行为的种类上看,甲和乙的行为属于下列什么法律行为?( )
A.要式法律行为
B.具体法律行为
C.多方法律行为
D.非要式法律行为
A
B
C
D
ABC
本题考点为法律行为的分类。ABC为正确选项。甲、乙的房屋买卖需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应属要式法律行为。他们的行为只针对他们自己适用,是具体法律行为。而他们双方到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法律关系主体已经超过两个,故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本题以具体案例的方式考查法律行为的分类,首先要求考生分解出法律行为,然后才能定性分类。甲和乙的行为是甲、乙买卖房屋并登记过户,故对照法律行为分类的概念,容易认定其所属类型。
法律行为分类理论在考试中较为重要。分类标准不同,可以得出不同的类别体系,但是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法律行为类别可能是部分重叠的,并不矛盾。这需要考生明确,即一个法律行为依不同标准可分属于不同类别,只有同一标准下的类别间才是冲突的。
4. 关于法与道德的论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之一就在于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B.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没有必然联系
C.法和道德都是程序选择的产物,均具有建构性
D.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道德
A
B
C
D
ABD
[解析] 法与道德
[详解]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既是法理学中永恒的理论话题,也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法与道德的区别表现在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故A正确C错误,法律具有建构性,而道德具有非建构性。B项正确,是否承认法与道德的本质必然联系,是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分野,前者肯定法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即“恶法非法”),后者则持否定说(即“恶法亦法”)。D项正确,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也不一定违法。法律程序不一定具有道德内容,可能仅仅是技术性、操作性规定,因此,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道德。
5. 某商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电脑一台(价值4000元),第二次一等奖6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30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以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的以下判断,错误的有: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A
B
C
D
ACD
[解析] 不正当有奖销售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000元。”可以多次开奖的,奖金应该累计计算。因此B项正确,不选。
6. 1998年7月在罗马举行的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根据该规约,2002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在荷兰海牙成立。根据规约的规定,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如果案件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或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或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国际刑事法院都有管辖权
B.一个国家虽不是缔约国但决定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C.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
D.对于一项国际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法院都有管辖权
A
B
C
D
ABC
[解析] 国际刑事法院
[解析] 如果案件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或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或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或一个国家虽不是缔约国但决定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都有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国际法院只受理国与国间的争端,并不处理个人的国际罪行案件。故D错,ABC正确。
7.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FCA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即完成交货
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
A
B
C
D
BC
[解析] FCA术语
[解析] FCA术语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在此术语中,依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或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所以本题的B、C项正确。
8. 我国与外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以最惠国待遇,同时也具体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在适用上的例外。这种最惠国待遇在适用上的例外,主要指哪些情况?( )
A.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的优惠
B.依据双重征税协定享有的优惠
C.基于关税同盟、经济联盟或类似组织给予的优惠
D.经济特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A
B
C
D
ABC
[解析] 本题考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9. 下列职务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的是:
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B.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C.自治县县长
D.自治区主席
A
B
C
D
CD
考点: 民族区域自治
讲解:《宪法》第113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依此,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都不是必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但是其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行政首长)则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因而A、B不得入选。
10. 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某审判员与原告代理律师显得很熟悉,事后查明二人乃大学同寝室的同学。第二次开庭时,朱某申请该审判员回避。则应当如何处理?
A.本案应中止审理
B.本案应延期审理
C.朱某之申请已逾法定期间,庭审照常进行
D.院长有权决定该审判员是否回避
A
B
C
D
BD
[解析] 民诉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民诉法第47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所以D是正确的。民诉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所以本案应当延期审理,B是正确的,A是错误的。
11. 定居甲国的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B.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C.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A
B
C
D
ACD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与适用法律
《民诉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 A、C项正确,《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可知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项。
12. 居住国为了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
A.免税制
B.抵免制
C.扣除制
D.减税制
A
B
C
D
ABCD
[解析] 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解析] 在收入来源国已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目前,居住国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包括免税制、抵免制、扣除制和减税制。因此,ABCD项均正确。
13. 下列有关我国选举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B.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D.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的领导
A
B
C
D
AC
讲解:《选举法》第7条规定,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级和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故A正确,B、D错误。《选举法》第 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正确。
14. 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在于_________。
A.以德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B.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C.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D.法律职业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A
B
C
D
BD
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体现在:①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②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③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⑤法律职业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15.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A
B
C
D
BD
[解析] 法律规则
[详解]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本题没有区分规范性法律条文与非规范性法律条文。如果是规范性法律条文,假定部分和法律后果可以省略;如果是非规范性法律条文,则三个要素都不存在。故选B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_
A.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作出,而先予执行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B.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一样的
C.当事人提出诉中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时,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上诉,也可以申请复议1次
A
B
C
D
AC
[考点] 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有关规定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知A项正确、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107条第2款:“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可知C项正确。第108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1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可知D选项错误。
2. 二审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对一审裁决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______
A.共同诉讼原告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D.被告辩护律师
A
B
C
D
AC
[考点] 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7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由以上法条可以得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上诉(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法定代理人不是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该第三人也有权提起上诉。所以,本题答案为AC。
3. 下列情形中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个人生活消费有哪些?( )
A.单位会议室内空调机的使用
B.某人因公出差住宾馆
C.某单位在饭店招待来宾用餐
D.某人在停车场付费停放单位配给使用的公车
A
B
C
D
AC
本题涉及对于个消费的理解,AC是单位消费。
4. 下列关于CFR的陈述正确的是:
A.在CFR条件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即完成了交货责任
B.在CFR条件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C.在CFR条件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但如果没有转移相应的单据,则风险并不转移给买方
D.在CFR条件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
A
B
C
D
AB
理由:本题考查贸易术语项下的内容。
CFR术语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且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转移的。因此正确答案是A、B选项。
5. 小张今年大学毕业,到某国有企业工作,出现下列哪些情形,该企业可以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企业认为小张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小张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丧失了劳动能力
C.小张不能胜任工作,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D.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A
B
C
D
AD
[解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析]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 5月21日,朝阳公司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书面报告中,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_________。
A.本公司名称、住所
B.所持胜新公司股票的数量
C.本公司董事长的姓名
D.所持胜新公司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日期
(二)“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从事家电生产的大型企业,2003年5月,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决定收购“胜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朝阳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自5月1O日至5月20日共购进胜新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5.12%,5月21日,朝阳公司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胜新公司,并于5月23日予以公告。5月24日,该公司继续购进胜新公司股票,至6月1日为止,朝阳公司共持有胜新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1%,朝阳公司欲继续进行收购。
请回答下面第90-94题:
A
B
C
D
ABD
见《证券法》第80条。
7. 以下任期是正确的: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C.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
D.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A
B
C
D
ABCD
理由;根据《宪法》第60条、第87条、第93条、第98条的相关规定,正确答案为ABCD。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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