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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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模拟题模拟250
一、单项选择题
1. 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指定的时间或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是什么?( )
A.支票
B.本票
C.汇票
D.信用证
A
B
C
D
C
本题涉及票据的分类和定义。汇票的特点是指示受票人见票付款。
2. 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A.作客某电视台的法制栏目,作为嘉宾对记者所采编的案件素材进行点评
B.同学朋友前来询问案件的进展,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A
B
C
D
A
[解析] 法官职业道德
[解析] 法官王某的行为在B项中的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第7条第6项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C项中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D项中的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A项正确。
3. 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
A.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B.玩忽职守,造成当事人的严重损失
C.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D.在一次同学聚会上,与曾是自己同学的某案代理律师饮酒
A
B
C
D
D
见《法官法》第32条第(五)、第(八)、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4. 下列哪一情形下律师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A.律师与委托当事人系多年好友
B.接受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系该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但委托人知悉且同意
C.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民事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D.委托关系停止后二年,律师就同一法律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委托
A
B
C
D
C
[考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A项不属于禁止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情形。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故B、D项的情况是允许的。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8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C项则违反了上述“不得双方代理”的规定。
5. 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A
B
C
D
D
[解析]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的法律适用
[解析]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题中新加坡的客机是民用航空器,机上坠落的物体使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海船受损,也就是新加坡的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越南渔船造成损害,根据上述规定,此种情况下应该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而越南渔船将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我国法院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因此,本案应该适用中国法律。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6. 主诉检察官陈某办理某单位的一起走私案。此时,他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下列哪一项?( )
A.兼顾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
B.充分考虑走私单位职工的经济利益要求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D.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利弊
A
B
C
D
C
本题涉及检察官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义法律基本原则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应该遵循这一准则。
7. 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A
B
C
D
B
[解析] 准据法的确定与区际法律冲突
[详解]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所以B项正确。
8. 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什么?
A.技术性停牌
B.临时停市
C.及时提出报告
D.采取制裁措施
A
B
C
D
B
本题涉及证券交易所制度。见《证券法》第109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9. 下列法律文书中在法院送达时不宜采用留置送达形式的是:
A.先予执行裁定书
B.离婚诉讼的调解书
C.财产保全裁定书
D.侵权纠纷的判决书
A
B
C
D
B
理由:本题考查不宜留置送达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任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调解书的这一生效要件,《民诉法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时代收人签收。”所以,答案为B。
10. 日本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就其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合同争议案件由上海某法院管辖。关于该协议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双方可以约定合同适用日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但不包括冲突法
B.双方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中国法
C.如果双方的合同约定适用的日本法规避了国务院的技术转让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则规避无效,可直接适用中国法
D.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性强。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第1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故A项错误。上海属于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地,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故B项正确,当选;根据《规定》第6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C项正确。D项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正确。
11. 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A
B
C
D
B
[解析] 法的要素
[详解] 法的要素分为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及法律概念。关于A,在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上,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关于B,法律原则的一个特点在于比较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知应当如何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在适用上具有较大的余地,因此B的说法错误。关于C,概念是理解事物本质的基础,法律概念是理解法律本质的基础,它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它必须构成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才有适用的可能,因此C的说法正确。关于D,由于法律原则不预设明确的、具体的假设条件,在适用上比较灵活,在法律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因此D正确。
12.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不包括: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C.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D.县级人大常委会
A
B
C
D
D
[解析] 主持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
[解析] 《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人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并不主持选举,D项当选。
13. 下列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不符合我国立法规定的是哪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B.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C.外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依其本国法
D.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A
B
C
D
C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179条的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因此,AB项正确。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C错误。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因此,D项正确。
14. 泰昌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让合同中规定,泰昌公司应至迟于1996年10月10日破土动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1996年9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市场采取观望态度,1998年12月,泰昌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利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应对泰昌公司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B.市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C.金利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同意
D.金利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A
B
C
D
A
考点:限期开发、房地产转让条件
讲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 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题首先应适用第43条的内容,依C、D项所述办理,而不适用第25条之规定。
又据第25条规定,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以B项正确。
至于A项属于对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与本题情形不合,所以错误,依题干要求可选。
15. 下列各项中哪项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组成部分?( )
A.《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C.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D.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A
B
C
D
C
[解析] 我国的法律渊源
[解析] 题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其他选项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16. 某商场在节日期间为搞促销,进行有奖销售,具体办法是: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6名,各奖励彩电一台(价值4000元),第二次一等奖2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0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以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的以下判断中哪个是正确的?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因为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C.不可以两次开奖,因为两次的最高奖励额超过5000元,属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不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A
B
C
D
C
[解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 采用谎称有奖成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因此,根据第(3)项的规定,对于抽奖的最高奖有限制,可以多次开奖,但不能突破最高奖的金额限制。选项C正确。
17. 社会中有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宗教、习惯、政策、法律等。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点,下列关于法的特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只有经过公共权力机构亦即有权的国家机关的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B.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C.法律强制是一种合法的国家强制
D.同道德一样,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A
B
C
D
D
[解析] 法的特点
[解析]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概括起来包括: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而非思想的社会规范,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法具有普遍性,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具有国家强制力。相比而言,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宗教和道德源于社会演化,不由国家保障实施,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们只讲义务而不谈权利。因此D的说法错误。
18. 若某年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2945位正式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如下事项:(1)会议第 1天,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于我国副主席陈某的罢免案;(2)会议第3天,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 (3)会议第4天,319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秘书长尚某的罢免案;(4)会议第6天,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对于上述事项,下列选项之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1)和(2)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
B.(3)和(4)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
C.对于(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D.对于(4),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罢免案和质询案的提出。根据.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于我国副主席陈某的罢免案和319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秘书长尚某的罢免案中,后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故其可以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c项正确,应当入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和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中,前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质询程序,后者不符合法定人数30人的规定,不能启动质询程序,故A选项认为①和②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是错误的, A项不能入选,B选项认为③和④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也是错误的,B选项也不能人选。同时,由于④根本就不能启动质询程序,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就根本是空谈,D项也是错误的。
19. 我国现行《刑法》第121条和122条只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和船只、汽车,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并未规定劫持火车可以同样纳入此罪。关于这一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官甲认为,即使成功证明了将劫持火车的行为纳入此罪的行动是类比推理,但也不可以适用该罪名
B.法官乙认为,如果成功证明了将劫持火车的行为纳入此罪的行动是扩大解释,那么劫持火车的行为就可以适用该罪名
C.法官丙认为,《刑法》之所以没有将劫持火车的行为纳入此罪,原因是立法者认为劫持火车的行为很少发生,这属于客观目的解释
D.法官丁认为,火车明显不是航空器、船只、汽车,因此劫持火车的行为无法适用该罪名,这属于文义解释
A
B
C
D
C
[解析] C错在,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本题中是根据立法者的意志所作的解释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20. 下列关于我国税收协定中所常采用的《联合国范本》的表述,正确的是:
A.《范本》规定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才视为有常设机构,而国内法规定的期限要更长
B.《范本》规定在建工程,范本规定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才视为有常设机构,而比国内税法的“在建工程无期限长短,均视为常设机构”的规定要更优惠
C.《范本》规定,“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在不超过183天的情况下,由来源地国征收所得税
D.《范本》规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在不超过183天的情况下,由居住地国征收所得税
A
B
C
D
B
[解析]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范本》往往规定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在任何二十四个月内连续十二个月以上的为限。对此要注意常设规定的期限时间越常,面临的被双重征税的可能就越小,考生容易对此产生误解,而不选B项。同时对于“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在“183天规则”下由那国征税需要牢记,这也会在多数时候因为混淆而误选。
21. 2001年全同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A
B
C
D
C
[解析] 法律解释
[解析]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而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种解释。对于这里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应作狭义的解释,即特指一种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律约束力。
《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因此, AD两项正确,不当选。《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故司法解释不具有和法律同等的效力,也就不具有和立法解释相同的效力。因此,C项错误,当选。
22.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A.双边磋商
B.成立专家组
C.上诉机构的审查
D.上诉机构的调解
A
B
C
D
D
本题涉及WTO争端解决机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应选D。
23. 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A
B
C
D
B
[解析] 法的实施及法的遵守。
[解析]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分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从内容上看,法的遵守包括行使法的权利和履行法的义务两个方面。
行使法的权利是指人们通过一定的行为,或者通过要求他人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本题中黄某的行为即是行使《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举报权的行为。故选项B正确。
2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______
A.依法治国
B.人民当家作主
C.执法为民
D.服务大局
A
B
C
D
B
25. 甲、乙、丙、丁各出资5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甲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出资,甲将该土地交付给公司,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成立后,甲又将该地设定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将该笔借款投入股市,不久即血本无归。因甲无力还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与乙、丙、丁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于银行的行为无效
B.银行可以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C.股份公司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D.乙、丙、丁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A
B
C
D
B
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抵押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1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本题中,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出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甲未办理变更手续,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归属于甲,而未转为公司财产。因此,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有效,且银行根据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取得抵押权。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 甲因泄私愤,杀害了乙。乙妻丙、子丁继承了乙的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杀害乙的事实是法律行为
B.甲杀害乙的事实是法律事件
C.甲的犯罪事实是导致乙、丙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
D.甲的犯罪事实不是导致丙、丁与甲之间继承关系产生的原因
A
B
C
D
AC
[解析]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详解] 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甲杀害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正是由于甲的犯罪事实,才导致了乙、丙婚姻关系的消灭和丙、丁与甲之间继承关系的产生。故选AC。
2. 下列提法不正确的有: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既是国家机关又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B.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各民主党派相互关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C.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行政区域划分
D.根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A
B
C
D
ABC
[解析] 国家机关的范围、多党合作制、选区划分、宪法修正案
[解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各民主党派相互关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选举法第24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由此可见,C项应选。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宪法第11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由此D项正确,不应选。
3. 关于法律移植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后发展国家采纳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才是法律移植
B.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也是法律移植
C.法律移植应当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D.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A
B
C
D
BCD
[解析] 法律移植
[解析]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虽然一般情况下,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并不是绝对的。落后国家的某些制度有可能是相当先进或适合某一法律文化发达国家的国情的,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也有可能移植落后国家的这一法律制度,所以A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法律移植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第二,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第三,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可见,B项是正确的。法律移植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它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因此,法的移植应当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才不会导致移植过来的法律出现明显的滞后性,可见CD两项都是正确的。
4. 英国人甲在北京驾车同时撞伤中国人乙和英国人丙,乙和丙在中国同一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对乙、丙的损害赔偿?
A.都适用中国法
B.都适用英国法
C.对乙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对丙的损害赔偿适用英国法
D.对乙的损害赔偿适用英国法,对丙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
A
B
C
D
AC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地在中国,都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根据甲与丙是英国人具有同一国籍,对甲与丙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英国法律。
5.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法官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将被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办理
A
B
C
D
AC
《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6.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规定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两者异同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
B.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C.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备案、鉴证或公证都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
D.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
A
B
C
D
AB
[解析]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异同
[详解] 在我国,集体合同有如下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企事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3)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另外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的相关规定。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
7.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上以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宪法为主体,由不同的部门法律组成一个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依照这一理论,下列哪些法不属于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内容?( )
A.国内法
B.国际法
C.已失效的国内法
D.已失效的国际法
A
B
C
D
BCD
[解析] 本题考法律体系。
8. 张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张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张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赵某不得以对张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张某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A
B
C
D
ABD
[考点] 合伙出资,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可知,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可知,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可知,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
9. 某报纸报道称,A省的人大常委会针对越来越严重的行政干预司法现象,对本省内的司法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不要把领导批示作为办案依据。你认为关于这一报道的评论,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这一要求是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B.无论领导的权力有多大地位有多高,个人插手干预司法,就是滥用职权,而且不利于司法独立
C.“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是对司法人员的要求;对领导就不用同样提出明确要求了,只要司法坚守独立地位,行政干预就不可能发生
D.有时候领导批示是为了司法效率,可以更好地解决纠纷,也是必要的,只要领导的批示不太违反原则,就可以参照办理
A
B
C
D
AB
[解析] 本题考点是司法和执法、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所以,任何行政机关、领导个人随意干涉司法活动,批条子做指示的行为都是错误的。选项CD就是在为这种干预司法的行为找借口,纵容随意干涉司法独立的行为,因此是不正确的。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审判,杜绝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才能保证公正司法。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10.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团登记证书》。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上述行为是下列哪种行为?
A.依职权行政行为
B.要式行政行为
C.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D.羁束行政行为
A
B
C
D
BD
11. 下列哪些情形下的房地产可以转让?
A.已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的房地产
B.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C.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
D.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已经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25%以上
A
B
C
D
BCD
[解析] 房地产转让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 权属有争议的;
(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38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39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12. 一天晚上,田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持刀逼向田某并让他交出钱和手机。田某见状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某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不正确的?______
A.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B.田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正当防卫,但仍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C.田某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符合自助免责的条件
D.田某虽然在事实上造成了黄某的死亡,但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的条件
A
B
C
D
ABC
考查法律责任。
13.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成为上市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其经营状况一直很好。为了改进生产,提高竞争力,公司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8000万元的新股,以筹集资金引进先进的生产线和进行技术改造。以下关于甲公司发行新股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发行新股可以采取平价发行,也可
以采取溢价发行或者折价发行
B.甲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C.甲公司发行新股若采取溢价发行,应报证监会批准
D.承销团采取包销方式,包销期为80天
A
B
C
D
BD
[解析] 股份发行的价格确定;发行方式
[详解] 根据《证券法》第32、33条规定,股票发行可以采取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方式,但禁止折价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股票承销方式分为代销和包销,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90日。故只有BD项正确。
14. 李某于1999年12月20日到天虹超级市场购物,想选购一把剃须刀,在男土用品柜台前选了几分钟,总觉得不满意,欲离开。此时售货员一脸怒气地说:“你试了这么久,耽搁我多少时间,不买恐怕不成!”李某与其理论,旁边保安人员一听吵声,也气势汹汹地跑过来,最后,李某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购买了一把剃须刀。李某离开该商场时,商场一名工作人员问他是否多拿了一把剃须刀,李某坚决否认,工作人员仍不相信,还说“拿了就拿了”,“不必抵赖”之类的话。李某十分恼火,不得不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背包,由该工作人员搜查,直到未查出任何结果,工作人员才向李某道歉后放行。该商场侵犯了李某哪些合法权益?( )
A.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B.消费者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情权
C.消费者获得相关知识权
D.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A
B
C
D
AD
[解析]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和人格受尊重权
[解析] 李某受商场售货员及保安员胁迫而非出于自愿地购买了商品,商场违反公平、自愿、平等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商场迫使李某解开衣服等由其工作人员搜查,侵犯了李某人格尊严。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10、14条。
15. 孟某,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则他不得兼任的职务是哪些?
A.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常委
B.聊城市万泉区伍里街道办事处主任
C.某大家山东老乡会会长
D.北京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A
B
C
D
ABD
见《法官法》第15条: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中国某进出口A公司与比利时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件为FOB。由C公司承运,提单适用《海牙规则》,该批货物还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中国A公司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B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______
A.银行不能议付,因为B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
B.A公司可以向C公司索赔
C.A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D.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A
B
C
D
D
[考点]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承运人的免责
[解析] 本题中,买方发现货物的内在质量存在问题,于是要求银行拒绝议付。但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银行并无权利也无义务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进行实质审查,故银行应当付款,A选项错误。由于该批货物的内在质量存在问题,并非承运人的过失引起的损失,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免责,故B选项错误。内在质量的问题是货物固有的缺陷,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所以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也无义务赔偿,故C选项错误。由于货物内在质量有问题属于卖方违反了品质担保责任,买方可以向卖方索赔。
本题是一道综合性考题,涉及到买卖、运输、保险和支付四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时思路应清晰,避免相互混淆。
2. 以下有关刑法溯及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葛某因犯重婚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于1994年2月1日刑满释放, 1998年3月1日又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1979年刑法规定葛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认定葛某不构成累犯
B.2000年5月,王某在冯某的茶杯中投放氰化钾将其杀害,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生效,将原投毒罪罪名变更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002年6月王某被抓获受审,则对王某进行审判时应依照其行为时的法律确定其罪名为投毒罪
C.李某于1997年7月至1999年5月两年内连续贩卖毒品8次,由于1997年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法定刑要比1979年刑法重,则对李某的这些贩毒行为不应分别依照新旧刑法分别论处,而应依照1997年刑法一并处罚
D.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实施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将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立法解释由于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其应当白2000年4月 29日起有效,而不能溯及至1997年10月1日
A
B
C
D
ABD
[解析] 刑法的溯及力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荆—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是对《刑法》第93条第2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该解释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的施行日期,其溯及力适用修订刑法第12条的规定,D选项符合题意;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继续犯、连续犯、同种数罪都按新法论处,C选项表述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累犯以后罪发生时的刑法确定,A选项符合题意;因为罪名变更不属刑法修汀,应按判决时罪名确定,故B选项也应当选。
2008年5月,天高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高公司)与地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地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地厚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题。
3. 天高公司和地厚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天高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B.天高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地厚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地厚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A
B
C
D
ABCD
[解析]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第60条第2、3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4.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成员,玛瑞是甲国派驻乙国的文化参赞,杰克是甲国派驻乙国的三等秘书,皮特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外交随员,杰森是玛瑞的丈夫,与玛瑞同住并担任使馆的司机。下列关于乙国法院的做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玛瑞以使馆的名义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被债权人起诉,乙国法院裁定有权管辖
B.杰森以乙国公民汤姆欠款为由向乙国法院起诉,汤姆反诉杰森向其出售的电视机有质量瑕疵,后杰森撤诉,乙国法院裁定杰森应接受管辖
C.皮特是乙国某一刑事案件的唯一目击证人,但该案件的被告人百般抵赖,为伸张正义皮特决定出庭作证,乙国法院将其带到法庭作证
D.杰克在驾车旅游时发生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三死八伤。乙国法院裁定无权管辖。随后乙国向甲国请求甲国放弃杰克的豁免,但甲国没有答复,乙国法院以此推定甲国同意放弃管辖豁免,而对杰克提出刑事诉讼
A
B
C
D
ACD
[解析]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解析] 外交人员的豁免主要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受侵犯、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和原则上的民事行政管辖豁免、免税和免验以及免除作证义务等。这些豁免,尤其是管辖豁免,须由派遣国通过明示方式放弃,外交人员自己不能放弃。故CD错,应选。外交人员的民事行政豁免有一定例外,包括:第一,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故A错,应选。第二,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参与继承所涉事项的诉讼。第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第四,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故B正确。外交人员的范围:大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也享有和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本案中杰森是家属,但也享有相同的豁免。
5. 德国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就这一争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的过程中,经调解甲乙两公司达成协议,此时法院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法院应当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B.甲乙在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时,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C.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即可以选择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仲裁
D.如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则当事方应补充协议确定仲裁机构,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A
B
C
D
BCD
[解析] 涉外诉讼和仲裁中的调解涉外仲裁
[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故A项错。《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时,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与国内仲裁机构在受案范围上已没有什么区别,二者均可受理国际或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故C正确。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则当事方应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协议无效。故D正确。
6. WTO的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成功。成员乙随即向DSB申请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审理后作出报告,但成员甲对该报告向上诉机构上诉。DSB最后通过了修订后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认为成员甲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要求其修改有关措施。但双方对该期限存在争议,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成立了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就这一事实,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磋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唯一必经程序
B.DSB的上诉案件通常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名组成合议庭审理,包括对最后报告的审查和讨论
C.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
D.如果甲成员没能在仲裁确定的合理时间内修改有关措施,则经乙请求,双方应就补偿问题进行谈判。若谈判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乙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
A
B
C
D
ACD
[解析]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
[解析] 本题题干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作了一个基本完整的描述。可以参考学习。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一般包括:(1)磋商。这是争端解决的唯一必经程序,很多争端在磋商阶段已经解决,不再进行后面的程序。如果双方不能通过磋商解决争议或者一方在收到请求后60日内不回应对方,申诉方有权要求成立专家组。A正确。(2)专家组审理:专家组对双方的争端作出一份报告,若双方当事人同意,则向总理事会提交;若任何一方对专家组的报告不服,则可提起上诉机构审理。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报告。上诉机构不是必经程序。(3)双方当事人同意专家组的报告或经上诉机构审理后同意专家组的报告后,均须提交总理事会通过。总理事会的通过原则是:由GATT的“一票否决”制度改为WTO的“一票赞成”(反向一致)制度。(4)争端解决机构(也就是总理事会)对该报告通过后,该报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注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该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5)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报告中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B的前半段正确,但最后报告的审查和讨论,由7名成员集体审查和讨论;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所以C正确。
7.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
B.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足以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C.海关调查后认定被扣留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有权予以没收。并可转交公益机构用于公益事业
D.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一定时间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或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并请求海关放行的,海关应当放行
A
B
C
D
ACD
[解析]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解析] 因为海关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不仅需要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足以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还应该提供担保。B错误,其余选项都正确。
8. 天高公司与地厚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火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地厚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地厚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地厚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A
B
C
D
ABD
[解析] 劳务派遣协议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
9. 下列关于违法行为的理解,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
A.不同于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一定都处于人的意志支配下
B.法律制裁是违法行为的必然后果
C.违法行为实际侵犯了法所保护的人类生活的共同秩序
D.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违法的主体
A
B
C
D
C
[解析] A是对主观方面的误解,即使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当事人仍然有意志因素存在,即具体行为是当事人意志控制之下的行为;缺乏意志因素导致的是意外事件或自然事件,而不会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一定有法律制裁,故B错误。C项表述的是违法的客体,故正确。D项是对违法主体的错误理解,法律要求违法主体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违法的主体。
10. 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对一审裁决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怎样处理?______
A.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B.二审程序中不应该准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为二审的重要任务就是对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
C.针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法院可以直接终止审理案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D.二审中因为和解而要求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A
B
C
D
AD
[考点] 二审程序中的和解的特殊规定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知,AD是正确的。注意,这里的因和解而撤诉,是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失去效力。此为特殊的规定。很多人会误认为该处应为撤回上诉,但是如果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则一审判决发生效力,而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之间愿意遵守的是和解协议,而不是一审判决。所以不是撤回上诉而是撤回起诉。
一、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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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二、多项选择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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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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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15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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