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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模拟题模拟253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下列受害人的情况,国家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是:
A.甲国公民在乙国境内被乙国的警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非法逮捕,用尽当地一切可行使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手段均无效后要求甲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B.甲国某公民在乙国境内旅游期间被乙国公民抢去其财物,身无分文,因而到甲国驻乙国使馆要求外交保护
C.甲国公民在乙国的财产被乙国强制征收和扣押,在要求甲国外交保护期间因涉外婚姻而丧失甲国国籍,取得丙国国籍
D.甲国公民在乙国诉讼,一审终结后觉得乙国法院有意偏袒另一方乙国公民,要求甲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A
B
C
D
A
[解析]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使国民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必须是可以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二是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三是在提出外交保护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B项要求外交保护的损害必须是由国家不当行为所致,如果损害仅涉及到外国私人的行为,国家不存在责任,不得行使外交保护。C项中甲国公民未持续保有甲国的国籍,因而无权要求甲国的外交保护。D项中甲国公民在乙国尚未用尽乙国法律规定的一切可利用的救济方法,因而无权要求外交保护。
2.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A
B
C
D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了排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由于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法院已无权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故选项B正确,A、C错误。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二者关系为一般的担保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选项D错误。
3. 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港资企业,2000年,该公司为了促销产品,自行印制“幸运大抽奖详情”并广为派发。大抽奖内容为:凡在该公司购买超霸家庭影院系列一套,一星期内均可参与大抽奖,一等奖一名,为新加坡、泰国十日游(价值为港币8800元);二等奖一名,为可免费参加香港八日游(价值为港币5000元)。试问,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A.合法,公司有自由设奖的权利
B.合法,港资企业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C.不合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了人民币5000元
D.合法,因为最高奖价值虽超过了5000元,但其奖励并不是现金
A
B
C
D
C
理由:本题考查的是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的限定条件。超过5000元的巨奖销售容易造成很多弊端,如客观上损害了竞争对手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利益,容易造成部分消费者偏离购物本意,忽略商品本身的价值、质量、性能等,同时还容易造成物价的不合理上涨。所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巨奖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制。如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本题中,按照举办有奖活动时间港币和人民币的比价折算,其最高奖金额已远远超过了人民币 5000元。同时,按照立法精神,无论奖励是以现金物品,还是其他经济利益,都不能超过5000元。而且根据有关法律,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也必须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故答案为C。
4. 下列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B.法官应遵守司法礼仪,这主要是指法官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法官不得经商、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等
C.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D.严格约束法官职务外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法官形象和司法尊严
A
B
C
D
B
[解析] 法官职业道德
[解析] 法官应遵守司法礼仪,这主要是指法官应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所以B项错误,为应选项。
5.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 )
A.铸刑书
B.邓析的“竹刑”
C.铸刑鼎
D.《法经》
A
B
C
D
A
[解析] 我国成文法的历史
[解析]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
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6. 关于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______
A.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决定了宪法文本中的人权需要法定化,并转化为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权利形态
B.人权一旦转化为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后,国家机关都应受其基本权利的约束
C.基本权利与人权的相同点在于两者的适用效力和领域都不受限制
D.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
A
B
C
D
C
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都不受限制。
7. 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
A
B
C
D
D
公证制度
依据《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可知A项正确。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可知B项正确。依据《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C项正确。依据《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可知D项错误。
8. 在中国境内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不是必须招标的是哪一个?
A.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厂房建设项目
B.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C.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D.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A
B
C
D
A
本题涉及《招标法》中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 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宪法)
A.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B.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C.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D.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l/2
A
B
C
D
D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的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1/2,D项说法错误,缺少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程序。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少数民族的名额分配
10. 甲、乙、丙三人在学习法理学后对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发表了以下看法。甲:“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乙:“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丙:“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 法。”下面四个选项是对甲、乙、丙三人的意见的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项?( )
A.甲的意见是正确的
B.乙的意见是正确的
C.丙的意见是正确的
D.三者的意见都不正确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法律体系、法系的理解。甲的 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 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有错误,法系 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乙的说法“我 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 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法 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丙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 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 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区别, 但是差别之所在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 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的不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该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条是一条非规范性条文
B.该条表述了一条法律规则
C.该条体现了法的时间效力
D.该条不包含任何法的基本概念
A
B
C
D
B
[解析] 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解析] 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民法通则》第156条就是一条非规范性条文,未直接规定法律规范,故选B。
12. 在国际贸易中,CIF条件与FOB条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
A.货物的价格构成不同,在CIF条件下,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和运输费用在内;而在FOB条件下,货价中不包括保险费与运费
B.卖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在FOB条件下,卖方必须根据买卖合同的要求,负责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负责支付运费与保险费,并及时向买方提供适当的提单和保险单据
C.在CIF条件下,卖方需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而在FOB条件下,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由买方办理
D.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在CIF条件下,卖方负担货物丢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目的港越过船舷时为止。而在 FOB条件下,卖方负担货物丢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
A
B
C
D
A
[解析] CIF和FOB的区别
[解析] CIF包含了运费和保险费由卖方支付,而FOB中卖方不负责运输和保险。其余在海关手续和风险转移上两者是相同的。
依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13. 我国古代荀子曾说过:“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说明了下列哪个道理?
A.文化等社会因素对法律作用的发挥有重要影响
B.人的认识水平会限制法律发挥作用
C.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D.法律涉及人的外部行为,不涉及人的思想
A
B
C
D
B
[解析] 法与社会
[解析]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白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是说法律条文不会白行产生和实施,判例、规则也不会自行创制和适用,关键在于有贤能的法官来运作,否则.法条、判例再完美也形同虚设,毫无价值。其说明了法律只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人的认知水平、判案能力等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故B选项符合,当选。
14. 在货物和技术贸易领域,我国目前对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管理原则上实行( )
A.审批制
B.核准制
C.备案登记制
D.自由竞争制
A
B
C
D
C
考点: 我国的外贸经营权
讲解:我国的旧外贸法实行的是A,2004年的新外贸法实行的是C。《对外贸易法》第 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15.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A.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
B.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
C.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
D.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A
B
C
D
D
[解析] 本题的考点在C上。A、B项比较清楚,“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肯定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D项也较清楚,“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的理论渊源。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既包括了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又包括了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法论,因此C项“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也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所以,本题答案为D。
16. 某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______。
A.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A
B
C
D
D
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
17. 2000年12月,赵县一中在由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平房6间,原本打算用作学生宿舍,后因校方企图多方营利,便将这批住房出租给个体户张某并收取租金,对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可以出租,但是赵县一中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B.将此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只能租给军事单位、国家机关等单位,并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C.可以出租,无须任何批准程序和租金分配
D.此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行为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不得出租
A
B
C
D
A
[解析] 土地出租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故本题应选A项,考查的是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连接在一起转移的制度。而所谓划拨与出让均是针对土地而言,土地收益不能流失,而房屋归个人或集体所有则不受影响。
18. 中国某公司从外国某公司进口高档木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对该外国公司议付了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进行了偿付。中国公司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开证银行拒付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根据UCP600及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中国银行已经根据外国公司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向其付款,那么中国公司可以要求中国银行进行赔偿
B.如果中国银行已经根据外国公司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向其付款,那么中国公司可以拒绝对中国银行进行补偿
C.如果该外国公司实施信用证欺诈,那么中国银行有义务满足中国公司的要求
D.如果中国公司对信用证欺诈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颁发止付令
A
B
C
D
D
[解析] 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虽然信用证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根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脱离而独立存在,不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的约束。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必须凭单付款。故A、B两项错误;即使买方有确凿证据确认卖方存有欺诈,也不能直接拒绝向开证行付款,所能使用的手段只能是向法院申请救济。即向所在国的管辖法院申请止付令。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9. 赵某、王某、张某和胡某四人打算发起设立一家名为富康的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姜某、商某、邵某、夏某五人打算募集设立一家名为星星的股份有限公司。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四个发起人书面认足了富康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
B.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发起人,所以富康公司不能成立
C.五个发起人在星星公司的创立大会召开15 H前将会议日期通知了各认股人并作了公告。但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一些认股人拒绝出席大会导致创立大会始终无法举行,公司不能成立。在此种情形下,五发起人认为他们有权抽回其股本
D.五名发起人缴纳了出资、召开了星星公司的创立大会后,应当由创立大会从发起人中指定一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申请设立公司的相关材料
A
B
C
D
C
理由:《公司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84条第1款也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因此,A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很明显,B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不当选;
《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该条法律其实并不周延,未能包括C项中出现的情形。按照公平正义的理念,出现C项中的情形时,发起人、认股人有权抽回其股本。所以,C项正确,当选;
《公司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很明显,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20.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
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
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A
B
C
D
A
本题涉及立法权的级别规定。依《立法法》第64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外,除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失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依《立法法》第8条,本题中 C、D项属法律规定的事项。至于B项,部门规章并非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当然不选。
21. 张某生于1950年8月19日,1992年进入某国有进出口公司工作。2008年该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需要与原有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保证公司人才的不断更新,公司欲与张某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张某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不同意签订3年合同的,该公司可以不再与张某续签合同
B.即使张某同意续签3年,该公司也不得与张某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
C.张某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若张某未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可以与张某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
A
B
C
D
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可知,A项情形中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A项错误。
根据该条,如果张某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的,故B项错误,C项正确。本题中,只有在张某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张某未明确提出这个要求,那么公司就应当和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D项错误。
22. 18至20世纪,英美法德等国在宪法和法律中,分别对公民选举权作出规定,其中影响深远的是一些国家在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权利。分析西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情形可以成立?(宪法)
A.1791年,法国某地区身无分文流浪汉以“特别公民”身份当选为国民议会代表
B.1932年,英国某地区一女店主参加了该区下院议员选举的投票
C.1936年,德国某些地区仍有少量共产党人当选为联邦议会议员
D.1975年,美国某地区一女职员要求根据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修正案取得男女平等权利
A
B
C
D
B
1791年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其基本内容是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其特点是以纳税与否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A项中,身无分文流浪属于“消极公民”,由于没有纳税,故不能选为代表。故A项说法错误。1928年《人民代表法》使英国实现了男女平等具有选举权,实现了真正的普选。B项中,1932年,女店主参加下议院的选举的投票是可能的。故B项说法正确。1933年,希特勒}{J任总理,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C项中,在1936年是不可能有共产党人当选为议员的。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1972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男女平等修正案》后,一直处于等待州批准的状态,目前还处于待批准情形,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法国宪法的特点;英国宪政;德国法制;美国宪法
23. 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不包括:( )
A.责任豁免
B.诉讼保全豁免
C.强制执行豁免
D.司法管辖豁免
A
B
C
D
A
[解析] 国家财产豁免权
[解析] 国家财产豁免权,又称国家豁免或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它是指除非一国主动放弃,当其参与涉外民事关系时可以豁免于任何外国的司法管辖。其内容包括3类:(1) 管辖豁免。即除非得到外国国家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2) 诉讼程序豁免。即除非得到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国家或国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财产(诉讼)保全豁免、强制提供证言、证据豁免等。(3) 强制执行豁免。即除非得到外国国家的同意,任何国家法院不得依其判决对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故本题只有A项为正确答案。
24. 2006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 (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 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Y公司须证明存在X公司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有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事实,其要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B.开证行如发现有信用证欺诈事实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只有在法院确认国外议付行尚未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D.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A
B
C
D
C
[解析] 信用证欺诈和中止付款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开证行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B的表述正确。
根据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据此,A项正确。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因此,选项C的表述具有片面性,是不正确的。
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
25. 关于法律价值,下列哪一选项的表述不能成立?( )
A.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行为模式,并坚持行为方式的规范化,给予社会生活以很大的有序性与稳定性
B.法律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也出于满足人的正义的需要
C.人类平等的理想在法律上转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而获得了规范化和现实化的表现
D.法律对实现自由的作用,首先表现为提供选择的机会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对法律价值的理解。法律在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方面,是出于满足人的安全的需要。
二、多项选择题
1. 以下有关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说法正确的是:
A.某一世贸组织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因市场扰乱,威胁阻碍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
B.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
C.双方将在收到此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D.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A
B
C
D
ABCD
理由:200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协议》终止适用,纺织品完全回归到关贸总协定的统一规则,有关纺织晶,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也随之终止适用。但是,《中国人世议定书工作组报告》第242段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这一规定,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起,适用至2008年12月31日。第242段内容如下:“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a)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白《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证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b)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1)根据本规定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重新实施,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以及……”该段规定了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包括适用条件、磋商及措施、对措施的限制。A、B、C、D四项均正确。
2. 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A.侵占
B.出租
C.抵押
D.买卖
A
B
C
D
AD
本题涉及国家经济制度。参见《宪法修正案》第2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 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B
C
D
ABD
[解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BD。
4.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主要包括:
A.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B.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公式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法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述
C.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
D.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
A
B
C
D
ACD
[解析] 德国民法典
[解析] 《德国民法典》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的主要变化有: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故ACD正确,而B项是法国民法典所体现的精神。
5. 甲某和乙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因乙未履行合同义务,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升级直至发生斗殴,甲失手将乙打成重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对甲某提起公诉,乙也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处甲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乙某的所有治疗费用。有关本案的各种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将乙打成重伤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相对的法律关系。
B.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与甲某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纵向的法律关系
C.检察机关与甲某之间形成的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
D.甲某和乙某因签订合同而形成的是双向法律关系
A
B
C
D
BC
[解析] 法律关系
[解析] 甲某打伤乙某而形成的赔偿法律关系属于债权,而债权属于相对法律关系,故A项说法正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仍然属于平等的诉讼主体,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因此B项说法错误。刑事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和义务,属于双向法律关系,因此D项说法正确。故 BC项当选。
6.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国公民不具有选举权的情况:
。
A.赵某,46岁,信仰基督教
B.胡某,17岁,靠干服装个体养活自己和卧病在床的妈妈
C.孙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有立功表现后被减为有期徒刑,还有一年半就被刑满释放
D.李某,32岁,因欠秦某人民币3万元到期没有归还,被秦某起诉至法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A
B
C
D
BC
[解析] 选举权的剥夺
[解析]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据此,B项中的胡某未满18周岁,不具有选举权。注意此与民法中规定的不同。 《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又《刑法》第58条规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闩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据此,C项中孙呆被剥夺政治权利,不具有选举权。
7.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A
B
C
D
AC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故其经常居所地国为甲国,而依甲国法李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李某已满19周岁,遂应依中国法律认定其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根据行为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其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故应适用行为地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运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第(一)项,买卖合同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本题中即中国法。故B项正确,A、C、D三项错误。
8. 下列有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提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标准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表基金份额15%以上的持有人有权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C.基金持有人大会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D.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A
B
C
D
AD
考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讲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1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二)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三)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四)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所以A当选。
第72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以B错误。
第74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可以而非应当,所以C错误。
第75条第1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以D正确。
9. 下列哪些实例没有体现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中的个案平衡原则?
A.张某向法院起诉要和妻子离婚,但妻子正在怀孕期间,法官判决二人不得离婚
B.在某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甲和乙应平均继承财产,但由于继承人甲没有劳动能力,法官判决甲继承了被继承人65%的财产
C.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交警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小限制”
D.北京奥运会期间对汽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制度
A
B
C
D
AC
[解析] 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选项A中,法官的判决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而做出的,没有任何变通,所以没有体现个案平衡原则。选项B中,依据法律规定,继承财产应被均分,由于甲没有劳动能力而多分得财产,是法官考虑了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所以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选项C体现的是价值冲突解决中的比例原则,选项D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
10. 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A
B
C
D
AC
[解析] 涉外仲裁规则
[解析] 关于涉外仲裁规则,《仲裁法》第65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涉外仲裁规则法律没有特殊规定,要适用国内仲裁的规则。而《仲裁法》第2条、第 3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并不是所有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利的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而只能是符合规定的纠纷才能申请仲裁。选项A的表述错误。
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选项B的表述正确。
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选项C的表述错误。
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因此,如果三人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有可能根据首席仲裁员一人的意见作出。选项D的表述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11. 荷兰货轮“阿贾克斯号”经过认真严格检查,适航、适员、适货后驶出起运港,在第二个卸货港卸下一批货物后,继续航行,不幸撞到暗礁,发动机部分损坏,船舶遭遇沉没危险。为了节约动力,船长决定关闭空调,以保证船舶能够行驶至某一避难港。到达后,经查验,因关闭空调,所运输的鲜鱼全部腐坏。下列属于共同海损的有:
A.发动机被撞坏的损失
B.鲜鱼腐坏的损失
C.在避难港停靠期间为维持船舶所需的日常费用
D.因在避难港停靠造成所运输的货物迟延到达,货物市价跌落
A
B
C
D
BC
[解析] 共同海损
[解析]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必须有共同、真实的危险;必须是有意地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措施;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A项发动机撞坏属于单独海损;D项是间接损失;B项属于共同海损的牺牲;C项属于共同海损费用。BC项均属于共同海损。
12. 中国甲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乙公司出口—批货物,甲公司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对下列哪些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A.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被盗
B.货物在运输中由于船舶剧烈颠簸,包装破裂与其他货物混到一起
C.钢材在运输途中由于天气潮热,到目的港后发现大面积生锈
D.货物由于包装不固,到目的港发现多数货物破包
A
B
C
D
ABC
[解析] 包装不固、标志不清、己方故意、货物自身原因等所有保险都不赔付。
13. 某甲(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下列哪些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______
A.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B.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C.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D.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A
B
C
D
ABD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的规定可知,A、B、D三项费用都属于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可知C选项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14. 某镇政府对建筑物作出新的规划,认为镇上居民刘某的一间偏房不合规划,应予拆除,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了刘某应当在10日内拆房的处理决定。刘某一直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拆房,镇政府便组织了执行队,将刘某的偏房强行拆除。对镇政府的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强行拆除的行为是错误的
B.行政处理决定与强行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都是正确的
C.镇政府无强制执行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仍可对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A
B
C
D
AC
[解析] 行诉执行程序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应当注意,强制执行权原则上是归属于法院行使的,惟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某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该行政机关才有权强制执行。
15. 下列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表述正确的是
。
A.乙经过面试应聘为甲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但是工作两周后,其并不能胜任当前的工作,甲公司遂对其进行了半个月的培训,但是培训完后,其仍然不能胜任当前的工作,甲公司遂提前30日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
B.甲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的困难,需要裁减21人,甲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进行了裁员
C.乙在甲公司长期从事技术工作遭受辐射而换上了职业病,甲公司对此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D.甲公司职员乙同时与丁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甲公司与丁公司又是具有竞争关系的两家单位,甲公司多次告诫但是乙屡教不改,于是甲公司解除了与乙的劳动合同
A
B
C
D
AB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故A选项中,乙不能胜任甲公司的工作,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甲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故B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程序,正确。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故C选项中,甲公司对乙的情况只是不能以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非任何理由,C选项错误。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故D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有:
A.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各部委
D.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A
B
C
D
BC
[解析]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见《立法法》第 71条和第73条。
2. 在讨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甲、乙、丙各抒己见。甲认为: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2.在古罗马学者西塞罗看来,人定法源于自然法。乙认为:1.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对象则主要是本国或本民族的法律;2.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丙认为:1.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下列选项何者为正确?
A.甲的观点1、乙的观点1和丙的观点2
B.甲的观点2、乙的观点2和丙的观点1
C.甲的观点1、乙的观点1和丙的观点1
D.甲的观点2、乙的观点2和丙的观点2
A
B
C
D
AD
[解析] 法产生的原因、法的继承、法的移植及法的适用范围
[详解] 关于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斗争,才产生了法,因此,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的观点是正确的。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是“神创说”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自自然法,因此甲的第二种说法也正确。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因此法的继承对象是本国或本民族的法律;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选项A、D正确。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因此丙的观点1是错误的,其观点2是正确的。
3. 我国某工厂从国外进口一批生产设备,为以防出现意外事故造成该生产设备的损失,我方投保时投了一切险。按照我方与海运公司的约定,该生产设备应存放于船舱里。但在收取货物时,我方却发现有部分设备被放置于甲板上,并且由于风吹雨淋,设备已出现生锈的现象,不能投入正常的使用,给我方造成重大损失。为此,我方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
A.我方工厂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B.我方工厂可向海运公司进行索赔
C.保险公司在赔偿我方损失后,可向海运公司进行追偿
D.海运公司在赔偿我方损失后,可再向屎险公司索赔
A
B
C
D
AC
[解析] 一切险
[解析] 一切险负责赔偿所保货物因遭受一切意外灾害所致损失。所以在我方工厂投保一切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同时,也不能免除海运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之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过失方海运公司进行追偿。
4. 依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A.利息、股息所得
B.财产转让所得
C.劳动报酬所得
D.工资、薪金所得
A
B
C
D
ABC
[解析]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税率表附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依此可知ABC项为正确答案。
5. 帝华购物城几年来一直按时依法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在一次抽查中发现该购物中心确实因计算错误而少缴部分税款。对此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但不包括滞纳金
B.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可以包括滞纳金
C.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在5年内可以进行追征
D.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在10年内可以进行追征
A
B
C
D
BC
理由:本题考查在纳税人计算错误而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时间期限和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6. 以下用人单位的做法正确的是:
A.某工厂职工曲某患心脏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工厂为曲某另行安排了工作,曲某仍无法正常工作,工厂负责人遂在某次会议上通知曲某1个月后工厂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让曲某尽快办理交接工作
B.某建筑公司招聘的泥瓦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建筑公司遂发给王某解聘通知,告知王某次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C.某企业欲开发一种新产品,遂招聘陈某等三人进入技术部门全权负责该产品的开发,后来经过论证,该产品不具有市场价值,企业与陈某等三人协商将他们调到生产部门,陈某等三人不同意,想继续留在技术部门,企业发给陈某等三人解聘通知,告知他们30天后企业将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他们做好准备
D.李某是某机械厂的职工,由于车间主任操作失误,李某的手臂被轧断,机械厂为李某调整了多个工作岗位,由于李某的文化程度较低,每个工作都不能胜任,机械厂无奈发给李某解聘通知,告知李某60天后企业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将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A
B
C
D
C
[考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解析] A选项中曲某的情况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工厂不是书面通知,而是口头通知,所以工厂的做法不正确。B选项中王某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建筑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陈某等三人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企业的做法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
7.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更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根据该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C.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B
C
D
C
[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故选项A、B错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故选项C正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情形,故选项D错误。
8. 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A
B
C
D
BC
[解析] 海洋运输货物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解析] 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共有17项,包括:“)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3)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据此;越中的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腐变质,这是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损害,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所以收货人不能向承运人索赔;而应当向发货人索赔。并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而承运人对变质不承担责任。所以 B、C正确,而D项是错误的。而承运人根据外表完好的状况签发了清洁提单在当时的情形下是适当的,所以承运人没有责任,因此A项的表述不正确。
9. 下列有关免税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税的,纳税人无须再进行纳税申报
C.免税的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
D.地方政府作出的有关减免地方税收的规定是有效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A
B
C
D
AC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地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10. 大陆架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法制度,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编纂和发展。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大陆架是沿海国的领土
B.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C.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D.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
A
B
C
D
CD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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