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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模拟题模拟257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
A
B
C
D
C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根据该法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所以A不能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所以B也不能选。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所谓加成征收是指按法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所以C应当选。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所以D不能选。
2. 我国《合同法》第95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从规则性质的角度分析,上面这个规则属于: ( )
A.义务性规则
B.授权性规则
C.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D.强制性规则
A
B
C
D
B
考点: 法律规则及其分类
讲解:解答本题时,不能看到权利消灭就想当然地认为这不是“授权性规则”了,实际上,这恰恰反映了授权性规则的本质:当事人不仅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权利。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D.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
A
B
C
D
D
[解析]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解析]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那么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此之外,其他地方或者机构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因此,本题中选项 A、B、C中的机构都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选项D中的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 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哪些情形,人民监督员有权实施监督:
A.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B.特赦令免除刑罚职务犯罪案件
C.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犯罪案件
D.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
A
B
C
D
A
理由:《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A项是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情形,应选。B、C、D三项不能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
5. 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A
B
C
D
C
[解析]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法的价值(正义)
[详解]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差异性和多样性,故A正确。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应既合法又合理。故B正确。公平正义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实体上的,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故D正确。“陌生人社会”更加偏好程序公正,“熟人社会”更加看重实体公正,但并不意味着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故C错误。
6.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运输方式中哪个不属于多式联运?
A.从重庆空运到北海,在北海装船运往伦敦
B.从上海用轮船运到釜山,在釜山转船运往伦敦
C.从万州用汽车运到上海,在上海装船运往曼谷
D.从万州用汽车运到上海,在上海装船运往曼谷,从曼谷空运到老挝
A
B
C
D
B
[解析] 多式联运
[解析] 《海商法》第102条:“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B项中两个都是海上运输方式,并不是采用了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因此B项当选。
7.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A
B
C
D
A
[解析]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规章的国家机关
[详解] 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本题选A。
8.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A
B
C
D
B
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9. 某选区选举地方人大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A
B
C
D
C
[解析]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解析] 对应选代表数额不足情形的处理,参见《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24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10. 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个关于种子纠纷的案件时,发现其所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定的相关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明显不一致。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人民法院有权在判决书中宣布本省种子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效
B.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C.该省人大常委会指定的种子条例在本省范围内应当优先于《种子法》的适用
D.该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种子法》作出决定
A
B
C
D
D
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但无权决定法律、法规的效力,因此选项A错误。法律与地方性法规规定出现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法》并没有要求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因此选项B错误。从法律层级上看,法律的层级高于地方性法规,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只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得适用,因此选项C错误。
11. 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A
B
C
D
C
[解析] 托收
[详解]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依本规则习惯行事,如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在选项A中,无论何种情况,只要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即承担损失,未考虑到例外情况。代收行与委托方无委托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代收行只有收款义务以及在特殊条件下通知义务。遭到拒付时,银行应不延误地履行托收义务。故C正确。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有明确指示,在遭到拒付时,银行没有做成拒绝证书的义务。故B错误。银行没有义务对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货物的存仓和保险——即使对此有专门的指示。银行只有在事先同意时,并在其同意范围内才采取这些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指示方负担。故D错误。
12. 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
A.船旗国法律
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
C.巴西的法律
D.理算地法律
A
B
C
D
D
本题涉及共同海损理算地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4条的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13. 杰克原系美国人,后因故放弃美国国籍成为无国籍人,现住德国,后在英国与一中国人订立合同,因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则法院对杰克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应适用哪国法?
A.美国法
B.德国法
C.英国法
D.中国法
A
B
C
D
B
[解析] 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讲解] 《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杰克定居德国,故应适用德国法。
14. 某县有万成、卓达两家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任职于万成律师事务所,其在该县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中发布广告。该广告中载明的下列哪一项内容是合适的?______
A.李律师承办的案件均胜诉
B.李律师是刑辩领域的权威专家
C.自己曾承办多起本县发生的重特大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D.李律师比万成、卓达律所的律师都更专业
A
B
C
D
C
[解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31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选项A的内容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故该项不合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32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选项B内容违反该条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7条规定:“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选项C属于“执业业绩”的内容,故是合适的。本题应选C。《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33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D项违反该条规定。
15. 王律师在为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吕某代理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胡某认为王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王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王律师为其代理另一起法律事务。此时,王律师应当如何处理?
A.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才能接受委托
B.可以在征得吕某同意后接受委托
C.可以不经吕某同意而接受委托,因为委托事项与吕某无关
D.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A
B
C
D
B
[解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4条规定: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16. 当事人原告李某(房东)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要求被告张某(承租人)腾房搬走,结果败诉。李某不服,又提出上诉,并且上诉状又写明:由于张某居住期间任意毁坏房屋设施,现在房屋几乎成为危房,不能居住,张某不仅应该搬走,还应该赔偿一切损失。对于此案,你认为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对赔偿请求和搬走的请求一并审理
B.二审法院另行立案审理赔偿事宜
C.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告对新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D.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A
B
C
D
C
[考点] 上诉案件的调解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两种情况均属于当事人在二审中又提出了一个独立的诉,所以本案的审理并不妨碍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选C。
17. 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是由英国宪法学者戴雪最早提出来的
B.凡是以文字或者文件形式体现出来的宪法就是成文宪法
C.1889年的日本明治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都是钦定宪法
D.英国的不成文宪法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构成的
A
B
C
D
D
[解析] 宪法的分类
[解析]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最早由英国宪法学者J.蒲莱士提出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故正确答案选D。
18. 某高校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依法出租给某工厂。该校应当:
A.先办理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然后再出租
B.将租金中听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C.经有审批权的政府批准
D.应将租金上缴国库
A
B
C
D
B
[解析]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以营利为日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同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机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此,本贩正确答案为B,其他各项均无法律依据;
19. 哪个组织或机构有权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律师协会
D.律师事务所
A
B
C
D
A
本题涉及法律援助问题。参见《律师执业规则》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 中国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投保平安险,分两只船装运,一起运往纽约港。由于航行过程中遇暴风雨的袭击,甲轮因船身颠覆,致使船上货物互相碰撞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则不慎与另一货轮发生碰撞,致使船上货物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如何予以赔偿?
A.保险公司应对甲轮的货物损失予以赔。
B.保险公司不应对甲轮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
C.保险公司应对甲乙轮的货物损失都予以赔偿
D.保险公司不应对乙轮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
A
B
C
D
B
[解析]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解析]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由于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及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甲轮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应对乙轮相互碰撞导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故选B。
21. 下列不属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组织的决议
A
B
C
D
D
[解析] 国际法的渊源
[解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ABC项,除此之外,尚存在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如司法判例、学者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他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2. 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在法国去世前曾立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归其养子。但依瑞士法规定: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份的权利。为此,死者亲生子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而依英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英国法院最终适用瑞士继承法的行为属于: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A
B
C
D
B
[解析] 转致
[解析]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内地区的法律。换言之,转致导致第三国法的适用。本案的情形,即为转致。
23. 下列水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的是哪一项?( )
A.江河中的水
B.湖泊中的水
C.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中的水
D.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中的水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集体所有的水资源范围,根据我国《水法》的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24. 征收下列哪种土地的,无须由国务院批准?
A.基本农田
B.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C.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D.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20公顷的
A
B
C
D
D
[解析] 土地征收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珲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5. 下列关于矿产资源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任何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B.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一般矿产资源可以由集体所有
C.除依法由集体所有的以外,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D.个人不能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
A
B
C
D
A
[解析] 国有资产
[解析]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只有A项是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
1. 李某欲起诉其夫王某与之离婚。王某现因强奸罪被关押在甲地,被收监之前曾与李某长期居住于乙地(李某现仍独自居于乙地),王某原户籍所在地是丙地,李某户籍则是在丁地。此案不应由
人民法院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A
B
C
D
ACD
[解析] 一般地域管辖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来看,由于王某已被监禁,所以应由李某经常居住地,也就是乙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是正确的,选ACD。
2. 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
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A
B
C
D
ABD
[解析] 公民的监督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及依法获得赔偿权
[详解] 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是有关国家机关而不是任何国家机关。
3.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反垄断法》?______
A.数家大型钢铁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炼钢技术达成一致意见
B.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产品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
C.数家大型电器销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某含有毒物质的产品
D.两家大型电信公司,就宽带费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A
B
C
D
ABC
[解析] 《反垄断法》第15条第1项规定“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选项A正确。第15条第6项规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选项B正确。对于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选项C正确。选项D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很明显错误。
4. 下列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有( )。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乙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工作内容是甲安排乙在衣服中夹带黄金交于广州某人
B.某公司招聘启事中称,拟招聘文秘人员3名,3名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他们的实际工作是筛选砂石
C.用人单位甲与劳动者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条款
D.甲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
A
B
C
D
ABC
《劳动法》第18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故选ABC项。
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 《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在该法律规则中,假定条件是( )。
A.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的所有
B.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C.出租人因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
D.承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款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
A
B
C
D
ABCD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的时间和场合、行为的确定主体、范围和对象问题。
6. 在下列各项中,被国际私法称为先决问题的是哪几项?
A.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
B.在涉外债权案件中,判断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行为之债的问题
C.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判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
D.在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案件中,判断再婚者与前夫或前妻是否已离婚的问题
A
B
C
D
ACD
7. 下列有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和提案权的论述正确的为:
。
A.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法院的质询案
B.在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C.在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A
B
C
D
ABCD
[解析]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和提案权
[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故A、B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的规定,在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D项正确。
8. 在下列各冲突规范中,属于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
A.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3)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B.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8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在父亲死亡后,适用父亲死亡后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C.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A
B
C
D
AD
[解析] 冲突规范。
【解析】 冲突规范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单边冲突规范: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既可以指明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只适用外国法。该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
(2) 双边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了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3)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包括: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结合选项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9. 下列关于法的体系的表述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律体系包括一国国内现行法律和一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
B.现行中国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财税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C.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对法律进行分类是目前中国划分部门法的惟一标准
D.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因为大都是诸法合一,所以不存在法律体系
A
B
C
D
ABCD
[解析] 法律体系
[解析]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可见,选项 A表述错误。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可见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并不包括财税法,所以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的调整方法。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并不是中国目前划定法律部门的惟一标准,故选项C表述错误。虽然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大多是诸法合一,但是全国并不是只有一部法律,而是存在多部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所以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可知,选项D表述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BCD。
10. 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贾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已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某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A
B
C
D
ABCD
[解析] 保护性管辖权,引渡规则
[解析] 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以下四种: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本题考的是保护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各国国内法中一般都规定有这种管辖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对贾某的侵占公款案有管辖权。但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中国不可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某归案。另外,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目前国际上只限于民商法领域。因此,A、C、D均错误。本题还涉及引渡的规则。对于引渡至本国的被请求人,请求国原则上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处罚。此外,未经被请求国的同意,请求国原则上不能将被请求人转引渡至第三国审判或处罚。因此,选项B也不正确。
11. 甲公司和乙公司因为加工合同发生争议,乙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则下列程序中错误的是:
A.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应当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B.甲公司不履行裁决的,乙公司可以根据裁决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
C.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了仲裁申请,甲公司又表示反悔,则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了仲裁申请,甲公司又表示反悔,则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A
B
C
D
ABD
[考点] 仲裁和解与调解
[解析]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见,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并非当然制作裁决书,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裁决书,所以选项A错误。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错误。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可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原来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反悔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12. 关于大陆法系的描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指制定法,法理、判例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B.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
C.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往往以编纂而成的法典形式出现
D.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
A
B
C
D
ABC
大陆法系的特点以及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中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是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在法典编纂上,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
13. 在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双边冲突规范的是:
A.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我国《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C.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D.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A
B
C
D
ACD
[解析] 双边冲突规范
[解析] 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国内法或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本题中 A、D项均为典型的双边冲突规范。选项C为一种不完全的双边冲突规范,亦即有条件的或有限制的双边冲突规范,它不适用于含有任何涉外因素的结婚与离婚关系,而仅适用于主体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公民的结婚或离婚关系。而选项B为单边冲突规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14. 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A
B
C
D
ABC
[解析] 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3、11条。
15.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甲某在对乙某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使用了一种类似手枪的小型武器,对于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下列对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不成立,则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B.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成立,则是对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问题,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而无他法
C.该种小型武器杀伤力极其微弱,对于甲某的情况的起诉若有适用刑事诉讼法上的疑难,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D.若甲某的行政工作人员编制有一定疑问,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解释,也可以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而不能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A
B
C
D
AC
[解析] 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
[解析] 《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第1条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成立,则超出了《刑法》第 263条加重情节的具体规定,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挑战,也是对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问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B项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无他法”表述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进行法律解释,还可以用法令加以规定,“而无他法”是不对的,故B项不能入选。《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不成立,则是在{刑法》第263条内解决问题,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如果需要的话,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所以A选项正确,应当入选。对于甲某的情况的起诉若有适用刑事诉讼法上的疑难,属于具体检察工作上的具体问题,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所以C项表述正确,应当入选。《决议》第3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若甲某的行政工作人员编制有一定疑问,并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所以D项表述是错误的,不能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关于申请仲裁的期间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能证明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认定仲裁期间中断
B.当事人能证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法院应认定仲裁期间中断
C.当事人能证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法院应认定仲裁期间中断
D.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起,申请仲裁期间继续计算。
A
B
C
D
ABC
[解析] 申请仲裁的期间的中断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据此,ABC正确,此外,考生要注意当事人必须能证明主张了权利、寻求了救济及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这是对合同法规定的60日期限的不合理性的缓解。至于D项仲裁期间中断后,应当是重新计算而不是继续计算,所以D项错误。
2. 时值啤酒节,A公司租赁B商场的柜台10日用于销售啤酒,李某购置若干回家。回家后与其朋友张某共饮,不料饮后二人口吐白沫,由于救治及时,才没有丢掉性命,但是导致二人失明。经鉴定,该红酒为劣质毒酒。二人去请求损害赔偿时,A公司因为啤酒节结束时早已经离开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李某不可以直接向B商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B.张某可以直接向A公司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C.李某除了有权请求A公司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
D.如果因为此次出售的啤酒导致众多的消费者产生损害,该市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A
B
C
D
AD
[考点] 消费者的权利的行使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消费者李某可以向销售者A公司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柜台提供者B商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张某不属于消费者,但是也可以向A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所以B选项的分析是正确的,A错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所以C正确。根据本法第47条的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法只赋予了国家级、省级消协的起诉权,而题中并未说明该市的行政级别。所以D错误。
在出租柜台给经营者的情况下,柜台出租人也会承担责任的问题是常设的考点,也往往是陷阱所在。A选项考查的就是这个知识点。
3. 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B.一个代表团
C.30名以上代表联名
D.50名代表以上联名
A
B
C
D
BC
根据《立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因此本题的答案为 BC。
4. 一个国家的宪政制度如果常常为其他国家所效仿,这个国家的宪法就被称之为“宪法之母”。被称为“宪法之母”的是哪国的宪法?( )
A.法国宪法
B.美国宪法
C.德国宪法
D.英国宪法
A
B
C
D
D
本题考点为“宪法之母”。这道题主要考查的是宪法史上的知识。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但具有丰富的宪政实践,这些宪政实践不仅被英国的宪法性文件所确认,更被其他国家所仿效,因而号称“宪法之母”,这也正足本题考查知识点所在。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确认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其宪政体制虽也常为其他国家所效仿,但在宪法史上并无“宪法之母”的称谓。
5. 以下在我国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的是:
A.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B.国家政策
C.习惯
D.判例
A
B
C
D
AB
理由:本题考查我国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明确条文中得到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在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此外,在法学上一般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我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
广厦集团是一家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交所上市交易,但近年来经营业绩一直不甚理想。2006年12月25日,某媒体报道了该集团在其10月份的临时报告中隐瞒了非常重要的消息,引起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注意。
请根据这一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6.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些事项的隐瞒可以构成虚假陈述?
A.广厦集团欠市建设银行的一笔1亿元债务将于2007年1月1日到期,但公司实际上无力对其进行清偿
B.为扭转经营中的劣势,广厦集团股东大会经表决决定撤出房地产行业,专项经营建筑材料业务
C.广厦集团职工董事陆某因年老病重退出董事会
D.广厦集团副总经理白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A
B
C
D
BC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情况,本题考察对重大遗漏事项的认定。
《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A项,广厦集团虽无力偿还巨额债务,但在做出临时报告时该债务尚未到期,因而不符合第(四)项的情况,不应入选。B项,广厦集团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决定改变业务方向,属于其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到公司的业绩和未来发展,因而对投资者来说关系到对该集团股票的取舍,意义非常重大。因而对本事项的遗漏构成重大遗漏,本项应当人选。C项,本法第(七)项规定董事的任免必须公告,且对于董事的变动并不如监事那般要求达到一定比例,因而本项也应人选。D项类似于第(十一)项的规定,考生可能误选,但本项规定的情况是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项中白某仅被立案调查,并未实行强制措施,故本项不应入选。
7. 经核查,广厦公司隐瞒重大信息的情况属实,且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但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的个人过失,且以下主体皆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失,请问其中哪些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广厦集团的控股股东李某
B.广厦集团的董事会秘书戴某
C.广厦集团的职工监事苏某
D.广厦集团
A
B
C
D
BCD
[解析] 本题考查虚假陈述的责任承担问题。新《证券法》为防范金融风险、整顿市场秩序,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该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照本条规定,广厦集团的赔偿责任非常明显,D项显然应当入选。C项中苏某身为公司监事,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苏某自己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不需证明其有个人过错即可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因而本项应选。B项,《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而戴某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畴,在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个人过失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A项,法律对控股股东的责任规定不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人严格,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证明其有过失。本题中的题干说明没有证据证明个人过失,因而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项不能入选。
8. 广厦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后,相关部门对广厦集团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发现其在此次虚假陈述行为之外还存在很多其他问题。经慎重讨论后,深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对此,以下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深交所做出该决定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B.深交所应当及时将该决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C.深交所应当及时将该决定对外进行公告,避免投资者因不了解情况而发生损失
D.若广厦集团对深交所的决定不服,广厦集团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A
B
C
D
ABD
[解析] 本题考查停止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A项,《证券法》第10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我国的证券交易所采取会员制,并不像公司制下那般设置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职权类似于董事会,一般包括: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维持会员纪律,对违反规章的会员给予罚款、停止营业与除名处分;批准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等。本项对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机构表述错误,应入选。
B、C项,同法第7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根据本条,当深交所决定终止广厦集团股票上市时,及时对外进行公告是法定的程序,但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用意只是备案,而非必须征得其批准。因而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B项错误,当选。
D项,同法第62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这是关于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上市时的救济方式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内设复核机构,专门处理对相关决定的质疑,无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查。同时,误选本项的考生可能受到行政法的影响,认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证券交易所的上级机关。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独立法人,虽然其成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其运行也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督,但在终止上市方面拥有自主决定权。故本项表述错误,应当入选。
9. 以下各项中,哪些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
A.借款人不提供担保的,一律不予贷款
B.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C.贷款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A
B
C
D
CD
[解析] 本题考纳税人未按期缴税,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参见《商业银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关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10. 1999年7月,某校服装班毕业生共 25人被分配到该市天海蓝服装有限公司(外资)从事服装设计工作。由于公司决策失误,导致产品积压,该公司遂于2000年3月 20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所有进公司工作不满1年的员工,工资一律下调30%。25名毕业生认为公司这一做法与他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工资待遇条款不符,于3月25日向公司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25名毕业生与公司可以首先就劳动争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应申请调解,只有调解不成才可以寻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B.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劳动争议解决环节中,对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25名毕业生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如果调解委员会于3月31日确定调解失败,25名毕业生应至迟于2000年5月 1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仲裁
A
B
C
D
BC
[解析] 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
[解析] 参见《劳动法》第84条的规定。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时,仲裁时效中止计算,但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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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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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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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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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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