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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真题2014年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
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
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A
B
C
D
B
[考点] 依法治国
[解析] 依法治国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但并不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片面的、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而是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故B错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故C正确。易知,AD均正确。
2. 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
B.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C.体现了比例原则
D.符合法治原则
A
B
C
D
C
[考点]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行政)
[解析]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的一项重要原则,指的是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手段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该原则强调法益的均衡、手段与目的的相称,强调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权力清单与此无关,C项错误,ABD正确。
3.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处理每项工作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上述要求?
A.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
B.某市法院为平息来访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签订保证书,根据案情承诺加重处罚被告人
C.某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禁止地铁内进食”举行立法听证
D.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A
B
C
D
B
[考点] 依法治国
[解析] B项违反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被告人的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为了平息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以领导个人意志代替事实和法律。ACD体现了法治思维的要求。
4.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
A.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
B.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
C.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
D.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
A
B
C
D
C
[考点]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解析] 诚实守信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A项体现了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符合诚实守信原则。B项国家政策变化属于变更行政决定的法定理由,因此推迟兑现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D项经法定程序变更城建规划也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C项县政府违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资金紧张不能作为不及时支付款项的理由。
5. 执法为民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要反映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下列哪一做法没有准确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A.某市公安局借助网络开展执法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评判执法公正的唯一标准
B.某市法院通过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置、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减少当事人讼累
C.某市政府出台《市政管理检查行为规范》,规范城管队员执法行为
D.某县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办公室,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学校、家庭、派出所与检察院五位一体的跟踪帮教机制
A
B
C
D
A
[考点] 执法为民
[解析] 执法为民要求以人为本,但不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的“个人权利至上”,而应当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将网络调查结果作为评判执法公正的唯一标准,不能准确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因为网络调查不一定能代表全部的甚至大多数的民意。要尊重民意但不能“唯民意”。故选A。
6. 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A.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
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
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D.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对特殊地域和特殊群体应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化对待
A
B
C
D
C
[考点]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解析] A错,公平正义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统一。B错,法治实践要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合理均衡。D错,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又要从现实出发,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C正确。
7. 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服务大局理念的要求?
A.某省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该省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最终依据法律作出裁判
B.某市工商局规定收取查询费,拒绝法院无偿查询被强制执行企业的登记信息
C.某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就已结案件进行回访,如案结事未了则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D.在应对当地自然灾害中,某市检察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着力保障特殊时期社会稳定
A
B
C
D
B
[考点]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解析] 服务大局理念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必须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或机构利益,站在大局的高度,正确对待和处理法治实践活动中面临的各种问题。B项工商局显然违背这一要求,ACD符合服务大局理念的要求。
8. 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关于党的领导的理念,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A.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B.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部署到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
C.只要抓住立法环节,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上升为法律,就能全面实现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
D.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
A
B
C
D
C
[考点]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解析] 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把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党的中心工作和党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同时,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善于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指导法治的具体运用,把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可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不仅包括立法环节,也包括法律实施环节,还包括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活动中的政治自觉,故C错,ABD正确。
9.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A
B
C
D
D
[考点] 法的特征
[解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是反对封建特权的结果。奴隶制、封建制社会通行的是特权和等级原则,故B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针对的是特权,但并不禁止合理区别,故D项正确。法律平等不等于事实平等,现实中不平等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条件,仅仅依靠法律无法全部解决,故AC错误。
10.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A
B
C
D
D
[考点]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
[解析] 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A项,体现的是法的指引作用,即法对本人(陈法官)行为的引导作用。B项,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即判断、衡量他人(王某)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法院判决实际就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C项,体现的是指引作用,“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说的是法的社会作用而不是规范作用。D项正确,强制作用即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的是违法者的行为(散布谣言)。
11. 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而且,关爱老人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法院遂判决被告每月看望老人1次。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被告看望老人次数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B.《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
C.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中规定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D.法院判决主要是依据道德作出的
A
B
C
D
D
[考点] 法律规则;权利与义务
[解析] 该法条属于法律规则的内容,法院据此判决,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道德。当然,该规则本身也是道德规则,是道德内容的法律化,故D错误。该法条规定了家庭成员关心老人的义务,包括“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积极义务,以及“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的消极义务,但是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故BC正确。A项易知正确。
12.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
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A
B
C
D
A
[考点]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解析] 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这是一种习惯权利,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BC正确。该权利不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应归入人身权的范畴,故A错误。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即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过程,D正确。
13. 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A
B
C
D
A
[考点] 权利与义务;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析] 婚姻自由是基本权利,但基本权利也有它的边界,其行使不能超出这个边界,比如不能侵犯其他基本权利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故A项错误。合宪性解释,简单说就是依据宪法作出解释,故C正确。BD易知正确。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属于法定解释
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
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A
B
C
D
D
[考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析] A项正确,该解释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属于法定解释。B项正确,一般理解“开设赌场”是开设实体赌场,该解释将虚拟世界的赌场也包括了进来,“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以“开设赌场”论,显然较之“开设赌场”字面含义要广。C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D项错误,历史解释是依据历史事实进行解释,题中运用的显然不是历史解释。
15. 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
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
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A
B
C
D
A
[考点] 法与人权
[解析] 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权必须被法律化。由此可知,被法律化的人权(法律权利)都是道德权利,故A错,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实际上被法律化。易知BCD正确。
16. 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A
B
C
D
B
[考点]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解析] “不直”指的是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故D正确。“纵囚”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故A正确。“失刑”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故C正确。“见知不举”指官吏发现犯罪而不揭发、举报,该罪的适用以官吏发现或知道犯罪为前提,而不是所有“已经发生的犯罪”,故B项表述有误。
17.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A
B
C
D
D
[考点] 类推
[解析] 类推适用于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可“比附援引”,A项错误。被类推定罪(即入罪)的行为,表示该行为比律文规定的行为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是处罚是否重于或轻于同类案件,不可一概而论,比如同类案件被处以斩刑,被类推入罪的行为则不可能处罚更重,故BC错误。D项正确。
18. 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A
B
C
D
C
[考点] (明清)会审
[解析] 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故A项错误。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B项错误。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C项正确。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故D项错误,留养承嗣针对的是犯罪人而不是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
19. 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
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
A
B
C
D
B
[考点] 清末“预备立宪”(十九信条)
[解析]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故B项表述错误。
20.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共同发挥其规范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作用
B.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社会关系调控手段,限制并约束各种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民规、民约的调节功能
C.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和服从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
D.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系,科学配置权力,合理界定权限,形成既相互制约与监督,又顺畅有效运行的权力格局
A
B
C
D
B
[考点] 依法治国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依法治国的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共同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共同反映着广大人民的社会理想与社会要求,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作用,所以选项A表述是正确的。
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所有这些规范,都对我国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或导向功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由此可见,依法治国要求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本题应选B项。
依法治国也要求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依法治国需要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所以D选项的表述也是正确的。
21. 关于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B.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C.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D.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A
B
C
D
D
[考点] 宪法产生和发展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宪法的产生、发展和趋势。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它深刻的经济、思想、政治和法律条件,其中就经济条件而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要求有统一的市场,打破封建社会地方割据的局面;要求平等,反对特权;要求统一而公平的规则——归根结底,市场经济要求建立民主制度,这导致了以宪法为载体的民主制度的产生,所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
美国宪法是在《邦联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1787年2月邦联国会邀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会议修改《邦联条例》,但与会代表起草了宪法,史称“制宪会议”。宪法草案于1787年9月通过,在邦联国会通过后送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宪法生效。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1918年《苏俄宪法》颁布,标志着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其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在宪政运动中所制定的宪法呈现出共同发展趋势:(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2)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制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之滥用。(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设立一个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而且这一机关必须具有司法性质,比如由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机关来审查违宪案件。(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突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趋势并不完全与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和脉络一致。就行政权力的范围而言,中国行政权总体趋势是在限缩,将更多的自主权交由市场和社会,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也在不断加强,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所以本题应选D项。
22. 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
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
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
A
B
C
D
A
[考点] 宪法修改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中国宪法修改的方式和程序。就宪法的修改方式而言,包括了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两种方式。全面修改是指以新法取代旧法,对宪法整体进行变动;部分修改是指在保持原宪法基本内容与结构不变的同时,对宪法有关条款加以变动。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部分修改。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修宪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仅具有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方式,直至1982年宪法修改均是采用“直接修改”的方式,在1988年后宪法修改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并且“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由于有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延续下来,并被认为是中国重要的宪法惯例,所以D选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
23.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A
B
C
D
A
[考点] 港澳基本法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享有包括“财税自治”在内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也是单独的关税地区。特别行政区有权发行自己的货币并自行制定货币金融制度等。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香港立法会可以有外籍议员的存在,但是应该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比例限制。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所以,D选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廉政公署并非对立法会负责,而是对行政长官负责。
24. 王某为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3岁,尚未就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王某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B.不得被征集服现役
C.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有休息的权利
A
B
C
D
C
[考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在本题中,作为待业人员的王某不具有收入来源,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其仍需要缴纳其他税种,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同时,针对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兵役,但毕业后,凡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仍可征集服现役。所以,B选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
根据《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制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般是统一的,且除国籍、年龄、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三项条件外,其他不作任何限制。在本题中,王某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我国《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的主体仅限于“劳动者”,在本题中王某作为待业人员,并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所以不享有宪法意义上的休息权。因此,D项错误。
25.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基层群众自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政府批准
B.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
C.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批准
D.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A
B
C
D
A
[考点] 基层群众自治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方式。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情况下,在每个自然村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而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自然村可以设立两个村民委员会,或者在两个人口较少的自然村一共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宪法》第111条第2款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的事务范围,即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按照最为广泛的理解,任何涉及村民共同体的事务、涉及其公共利益的事业,都是村民群众“自己的事情”,属于自治事务。然而,村民委员会并不属于政权组织,特别是不直接隶属于基层政权,它们之间的职权是相互独立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属于村民的公共事务,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不需要报乡镇政府批准,否则就违背了村民自治的立法初衷,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事实上,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仅是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非领导居委会的工作,所以居民公约属于居委会的自治事项,仅需向基层政府备案即可,而不需要批准,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第6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所以,D选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居委会的设置和变更。
26.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A
B
C
D
C
[考点] 监督程序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监督法》中规定的相关程序。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监督法》同时规定,质询案既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所以,B选项的表述也是正确的。
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法》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所以,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
《监督法》对于撤职案的表决问题,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27. 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竞争行为
B.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
C.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D.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A
B
C
D
D
[考点] 虚假宣传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解析] 本题的关键点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红心地板公司宣传自己的地板是“原装进口实木地板”而实际情况是“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其宣传行为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该地板是国外生产的,因而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是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第二个方面是,该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并且造成了当地市场上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的情况,该行为对当地所有生产“强化木地板”的生产企业的商业信用带来了不利影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其行为既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又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28. 某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得一笔资金。关于该拆入资金的用途,下列哪一选项是违法的?
A.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
B.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C.发放有担保的短期固定资产贷款
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A
B
C
D
C
[考点] 贷款法律制度
[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出题人试图通过“有担保”以及“短期”等字眼,让考生产生该类资金用途风险小、安全的感觉,使得记忆不清晰的考生产生错误。考生需要牢牢掌握同业拆借资金所禁止用途的关键字眼“固定资产”,不要受到其他限定用词的干扰才能作出正确选择。
29. 某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为恢复生产,该企业将办公楼抵押给某银行获得贷款。此后,该企业因排污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现银行、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均要求拍卖该办公楼以偿还欠款。关于拍卖办公楼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银行贷款优先于税款
B.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
C.罚款优先于税款
D.三种欠款同等受偿,拍卖所得不足时按比例清偿
A
B
C
D
B
[考点] 税款征收
[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条规定,税款与银行贷款、罚款的清偿顺序应当是: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前的欠缴税款——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后的欠缴税款——一般民事赔偿及债权——行政罚款。由于本题开头就说明了该企业由于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因而可以推论其欠缴税款发生于抵押贷款之前,故B项说法正确。
30.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幢大楼,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予以处罚
B.只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罚
C.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其中一种予以处罚
D.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
A
B
C
D
D
[考点] 违反土地法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也就是说题中的房地产公司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可见,题中房地产公司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在实践中,多占土地与实际建筑面积超标并不是两种有必然联系的行为,房地产公司完全可以在不多占土地的情况下实现实际建筑面积超标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1. 某省A市和B市分别位于同一河流的上下游。A市欲建农药厂。在环境影响评价书报批时,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厂对本市影响很大,对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该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下列哪一部门审批?
A.省政府发改委
B.省人大常委会
C.省农药生产行政监管部门
D.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A
B
C
D
D
[考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解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本题中,A市和B市处于同一河流的上下游,使得农药厂可能存在跨区域的环境影响问题,而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A市建农药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异议,则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A市、B市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2. 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
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
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A
B
C
D
A
[考点]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条约的生效;联合国体系
[解析] 国际法上的承认被视为主要是一种政治行为。但同时,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足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所以,A选项正确,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就是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是一种默示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上继承的一种。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是领土的变更,领土因五种情形而变更:合并、分立、分离、独立、部分领土转移。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以下两大类: (1)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的继承,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利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的继承,一般继承。(2)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继承。所以,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西甲”有效力,B选项错误。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规则:(1)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2)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必须是已生效的条约,条约和国际协定尚未在缔约国之间生效之前,不得进行登记;(3)此类登记可由任何一缔约国或联合国依职权进行。一缔约国已进行登记,则免除其他缔约国的登记义务。条约或国际协定由联合国依职权进行登记后,免除其他所有缔约国的登记义务。(4)条约登记后应发给由秘书长或其代表签署的登记证明。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但显然签订的国际条约效力与在秘书处登记没有关系,只是生效的条约必须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以C选项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规定: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不仅仅需要9个理事国的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
33. 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
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
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则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
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A
B
C
D
D
[考点] 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
[解析]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海域。群岛国是全部领陆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成岛屿组成的国家。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基线的确定需要满足《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条件。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以,C选项错误。
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的过境的目的,以正常方式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行使这种权利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为了使船舶能够安全通过群岛海道,群岛国可规定分道通航制度。群岛国可为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应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并不得损害群岛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未经群岛国事先同意,也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先靠岸的现有电缆。所以,A选项错误。
群岛国则可以按照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环礁的最外缘各点的方式划定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划定的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至9:1之间,基线的长度也不应超过100海里,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但是最长以125海里为限。此外,直线基线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也不得将另一国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阻断。所以,B选项错误。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所以,D选项正确。
34. 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2013年10月回国为父母购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应向中国驻美签证机关申请办理赴中国的签证
B.王某办理所购房产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其护照证明其身份
C.因王某是中国公民,故需持身份证办理房产登记
D.王某回中国后,只要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
A
B
C
D
B
[考点]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入境、居留和出境
[解析] 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也可以说是颁发给他们的一项签注式的证明。概括地说,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例如移民局或其驻外使领馆),对外国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签发的一种文件,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者本国公民出入境或者经过国境的许可证明。由于王某还是中国公民,所以回国是回到自己的国家,不需要签证。所以,A选项错误。
护照是持有者的国籍和身份证明,所以,B选项正确。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3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根据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15条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所以,只要是身份证明就可以,不一定非要是身份证。所以,C选项错误。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所以,D选项错误,必须是人民法院决定不准王某出境才可以。
35.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A
B
C
D
A
[考点]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由于合资公司是在中国登记设立的,所以,有关合资公司股东权利事项问题,适用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36. 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A
B
C
D
A
[考点]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由于英国公民迈克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宣告死亡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37. 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A
B
C
D
B
[考点] 收养的法律适用
[解析]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所以,A选项错误。
第9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所以,B选项正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甲和乙的经常居所地在英国,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所以,C选项错误。
涉外收养的效力,是指涉外收养有效成立后被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之间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所以。D选项错误。
38.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A
B
C
D
D
[考点] 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大卫的工作地难以确认,在东亚地区巡回进行售后服务,所以要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即丙国法。所以,D为正确选项,A、B、C为错误选项。
39. 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
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A
B
C
D
A
[考点] 国际司法协助
[解析] 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规定: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所以,B选项错误。
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缔约国可以声明,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只有在自己或其代表向声明国指定的适当机关递交了申请并获得允许后才能调取证据。第16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亦可以向他执行职务地所在国或第三国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1)他执行职务地所在国指定的主管机关已给予一般性或对特定案件的许可,并且(2)他遵守主管机关在许可中设定的条件。缔约国可以声明,无须取得事先许可即可依本条进行取证。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也就是说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查取证,一般是向本国国民取证,不得违反当地的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所以,C选项错误。
对于当事人自行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3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可见,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取证。我国在1997年7月3日决定加入《海牙取证公约》时作了以下保留声明:根据公约第23条,对于普通法国家旨在进行审判前文件调查的请求书,我国仅仅执行请求书列明的、与本案密切相关的文件调查请求,也即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取证。这是捍卫我国司法主权的正确做法。所以,D选项错误。
40.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商谈进口特种钢材,乙公司提供了买卖该种钢材的格式合同,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双方不能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B.格式合同为该领域的习惯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C.双方可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D.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A
B
C
D
C
[考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国际贸易术语
[解析]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第12条规定: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作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所以,A选项错误。
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使用某个国际民间组织或国际行业性协会拟定的空白的标准合同,这种空白合同并不是合同,它只是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所拟定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成固定的格式,所以叫做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具有针对性和简化性的作用。格式合同可以起到简化谈判过程的作用。它可以向谈判的当事人提供建议性的条文,作为合同条件的基础,这样可以缩短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时间,为争取商业机会创造条件。从性质上讲,格式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格式合同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的建议性的文本,在当事人签字前不具有约束力。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的合同。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可以再适用公约,所以,D选项错误。
41. 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A
B
C
D
A
[考点] 国际贸易术语;CFR;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解析] 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卖方义务主要是:(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买方义务主要是:(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强调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B项错误。CFR术语中,买方乙公司并没有办理保险,原因之一是卖方未对其进行通知。所以,甲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D选项也错误。
42. 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B.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甲乙丙三国企业
C.商务部可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不能进口
D.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即可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A
B
C
D
A
[考点] 反倾销措施
[解析]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所以,A选项正确。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所以,B选项错误。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所以,C选项错误。第9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1)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2)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所以,D选项错误。
43. 甲国人柯里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乙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柯里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乙国法院。尽管甲乙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但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另外,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柯里须履行甲国法要求的手续才能在乙国得到版权保护
B.乙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因作品来源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
C.如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
D.依国民待遇原则,乙国只能给予该作品与甲国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
A
B
C
D
C
[考点]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
[解析] 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规定:1.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2.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3.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本国法律作出规定。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所以,A、B选项错误。
第10条之二规定:1.对在报纸或期刊上已发表的经济、政治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无线电已转播的同样性质的作品,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准许在报刊上转载,或向公众作无线或有线广播,如果对这种转载、广播或转播的权利未作直接保留的话。但任何时候均应明确指出出处;不履行该项义务的后果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以法律规定。2.本联盟成员国法律也有权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对在时事事件过程中出现或公开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在为报导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可予以复制,或者以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无线电或有线广播向公众作时事新闻报道。所以,C选项正确。
第19条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要求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法律可能提供的更广泛的保护。第20条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政府有权在它们之间签订特别协议,以给予作者比本公约所规定的更多的权利,或者包括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条款。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现有协议的条款仍然适用。所以,D选项错误。
44. 甲国人李某长期居住在乙国,并在乙国经营一家公司,在甲国则只有房屋出租。在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上,甲国以国籍为标准,乙国以住所和居留时间为标准。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B.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C.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D.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A
B
C
D
B
[考点] 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
[解析]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以国家主权国籍原则为依据行使的一种税收管辖权。这一管辖权确认:纳税人的所得不论其来源于境内或境外,只要他是本国居民,他的所在国有权对其征税。所以,A选项错误。
各国在解决彼此间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时,一般采取在双边协定中确定某种所能共同接受的冲突规范。所以,B选项正确。
国际重叠征税又称“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所以,C选项错误。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有关收益或所得来源于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所以,D选项错误。
45. 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
A.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
B.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
C.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D.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
A
B
C
D
D
[考点] 司法公正
[解析] 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两大组成部分,本题中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判决书网上公布以及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都属于保证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内涵。D选项为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并不体现司法公正的内容,而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
46. 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
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
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A
B
C
D
D
[考点] 司法效率
[解析] 法官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属于司法公正的体现,不属于司法效率的体现,故D项说法不正确。A、B、C项都体现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效率的要求。
47. 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
B.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
C.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D.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
A
B
C
D
B
[考点]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
[解析] 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而A项、D项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16条规定,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因而B项说法是正确的。C项已经明确提到“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的情况,而检察官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不符合证据法则的基本要求,故属于不正确的行为。
48. 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
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
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A
B
C
D
D
[考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解析] A项做法符合律师不得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要求。B项做法遵循了不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代理的要求,承诺其他案件中可为当事人代理并不违反执业规范。C项行为并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即使再审中,不再接受张某的委托,该所也不应当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D项行为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
49. 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
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
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
A
B
C
D
C
[考点] 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
[解析] 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而C项说法明显错误。
50. 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A
B
C
D
B
[考点] 法律援助制度
[解析]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法律援助属于无偿法律服务,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的规定,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开展简易的法律咨询往往是法律援助机构接受援助申请的渠道之一,不需要审查经济条件,故D项说法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
1.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A
B
C
D
AC
[考点]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法律规则的分类
[解析] A项正确,该条文让侵权人以外的人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B项错误,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指的是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通常是文义解释优先),该条文与此无关。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该条文内容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可见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C项正确。司法公正原则是保证法律正确适用的原则,强调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该规定体现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司法公正关联不大,D项错误。
根据民法知识可知,《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关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例外。但同时,该原则也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所谓责任自负原则,指的是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第87条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因为如果让被侵权人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对被侵权人不公平。
2. 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B.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C.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
D.只有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裁判理由
A
B
C
D
ABC
[考点]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法律推理;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解析] A项正确,一般来说,法官裁判“有规则依规则,没有规则依原则”,即法律规则优先,没有法律规则可适用法律原则。B项正确,本案运用了演绎推理,大前提是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C项正确,案件事实是法官推理的小前提。D项错误,法律适用过程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过程,无论依据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裁判,都需提供裁判理由。
3. 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A
B
C
D
ABC
[考点]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适用的步骤
[解析]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出具借条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该行为属于法律事实,B正确。“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对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A正确。本案裁判的作出所根据的是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D错误。因出具借条的行为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即刘某与王某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前者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C正确。
A项容易有误解,有的认为A项是法律事实,不是案件事实;有的认为A项已涉及法律定性,既是案件事实同事也是法律事实。关键要弄清楚案件事实、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但是,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若想将一定的法律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作为法律决定的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由此可知,“刘某出具该借条系个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该案件事实也就是作为本案裁判小前提的法律事实。
4. 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
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
A
B
C
D
BCD
[考点]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监督体系
[解析] 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公民监督等,林某监督属于公民监督,故A项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B项错误;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D项错误。
5. 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B.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D.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
A
B
C
D
AC
[考点]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析] 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成。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含义的证成是对前提(法律规定)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A正确。法官对“公共场所”的解释,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即将被解释的对象(“公共场所”)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解释,故C正确,B错误。D项错误,同一个法律术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但是未必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都应作相同解释,比如刑法中的“政治权利”与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就不能作完全相同的解释。
6. 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A
B
C
D
ACD
[考点] 西周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明刑弼教
[解析] 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德主刑辅——礼律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唐代承袭和发展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故ACD均表述正确。秦朝全面推行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而不是儒家所主张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故B项错误。
7. 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A
B
C
D
ABC
[考点] 明律与明大诰
[解析]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的特点有:其一,对于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其二,滥用法外之刑;其三,“重典治吏”,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故AC正确。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故B正确。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但不是被明文废除,故D错误。
8. 在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过程中,法学研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罗马法复兴和传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B.为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在对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
C.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D.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A
B
C
D
AC
[考点]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解析] B项错误,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形成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因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而得名,他们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评论法学派形成于14世纪,其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D项错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AC表述正确。
9.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关于执法为民,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性执法、文明执法,冷静处置各种复杂问题
B.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不必要环节,减轻当事人负担
C.要围绕“个人权利至上”理念,引导公民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D.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贯彻
A
B
C
D
ABD
[考点] 执法为民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的理解。执法为民要求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出发实施执法行为,冷静应对处置各种矛盾和冲突,遵守执法程序,讲究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态度,注重执法艺术,始终做到仪容整洁、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尊重他人,使各种执法活动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充分理解和接受。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执法为民也要求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执法为民理念明确地寓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要求。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妥善、合理地处理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实践背景的“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存在着重要区别。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贯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的正确方向。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10.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B.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D.市辖区的政府经本级人大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A
B
C
D
AB
[考点] 国家机构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根据这一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审计法》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因此,地方审计机关为双重领导体制,选项C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市辖区的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应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非本级人大的批准。
11.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A
B
C
D
ABCD
[考点] 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立法监督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程序、解释和监督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由此可见,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是特定的,在地方国家机关层面上,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而非地方各级政府均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9条进一步规定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立法法》第13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邀请提案人参与议案审议是“可以”而非“应当”。
《立法法》第88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所以对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的撤销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12.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
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A
B
C
D
BD
[考点] 选举制度;罢免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我国的选举和罢免制度。《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选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国家财政开支。《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第39条规定,军队选举经费由军费开支。选项A的表述是不正确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并不意味着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与一般省级地方人大的选举不同,采用选举会议的方式进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所以,B选项正确。
《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所以,C选项错误。
《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13.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
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
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
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
A
B
C
D
AB
[考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所以,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第113条、第114条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我国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所以,选项B的表述是正确的。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而非由全国人大批准。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14. 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
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
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A
B
C
D
ABC
[考点] 垄断协议
[解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题中提到旅游协会只是“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经营者之间尚未达成且未实施相关垄断协议,故不满足处罚旅游协会的法定条件,故C项说法错误。由于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故D项说法正确。
15.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A
B
C
D
ABD
[考点] 混淆行为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
16. 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货到拆封后,张某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网店的下列哪些回答是违法的?
A.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
B.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客户自选,故退货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货
C.如网店同意退货,客户应承担退货的运费
D.如网店同意退货,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
A
B
C
D
ABD
[考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解析] 根据本题的案例描述,可以确认张某从某网店购买的汽车坐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关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换货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A项说法错误,汽车坐垫不属于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能以拆封作为拒绝退换的理由;B项说法错误,网店7日内退货不需要理由。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17. 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曾某遂要求超市赔偿。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B.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商品上的生产日期,应当自负其责
C.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
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800元
A
B
C
D
ACD
[考点]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解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正确。
18. 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钱某通过乙公司买得该房,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防“跳单”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B.甲公司抬高房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C.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钱某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A
B
C
D
ABCD
[考点] 消费者的权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解析] 本题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指导案1号的精神来作出判断。即彦某已经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该信息并不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钱某通过正当途径在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房源信息,并自主选择价格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属于合法行为,因而C、D项说法均是错误的。单纯地来看防“跳单”条款本身并不是违法的,并不属于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而甲公司根据彦某的委托发布房源的价格信息本身也并未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故A、B项说法也是错误的。
19. 某市商业银行2010年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某大楼的所有权,2013年卖出该楼获利颇丰。2014年该银行决定修建自用办公楼,并决定入股某知名房地产企业。该银行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A.2010年实现抵押权取得该楼所有权
B.2013年出售该楼
C.2014年修建自用办公楼
D.2014年入股某房地产企业
A
B
C
D
AC
[考点] 《商业银行法》
[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故A项做法合法,B项做法超过了2年内予以处分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项做法合法,D项做法不合法。
20. 某企业因计算错误,未缴税款累计达50万元。关于该税款的征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税务机关可追征未缴的税款
B.税务机关可追征滞纳金
C.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
D.追征时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A
B
C
D
ABC
[考点] 税款征收
[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故正确选项为ABC。
21. 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
B.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
C.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
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
A
B
C
D
ABCD
[考点]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解析] 首先,约翰2012年来到中国,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已经满1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约翰从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属于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本题涉及的纳税主体为外国人,因而考生很容易将其境外所得作为不用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从而漏选D项。但是考生应当注意题目中有关该外国人在中国居住时间的条件,从而判断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
22. 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
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
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A
B
C
D
ABC
[考点] 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解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因而相关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而政府迟迟不依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交付土地,则属于违约的民事争议。对于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行政争议应当首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诉讼,而对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行为,则没有政府处理的前置要求,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23. 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之一
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C.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政府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政府备案
A
B
C
D
ABC
[考点] 环境标准制度
[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故AB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24. 甲乙丙三国因历史原因,冲突不断,甲国单方面暂时关闭了驻乙国使馆。艾诺是甲国派驻丙国使馆的二秘,近日被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关闭使馆应经乙国同意后方可实现
B.乙国驻甲国使馆可用合法手段调查甲国情况,并及时向乙国作出报告
C.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须向甲国说明理由
D.在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后,如甲国不将其召回或终止其职务,则丙国可拒绝承认艾诺为甲国驻丙国使馆人员
A
B
C
D
BD
[考点] 外交特权与豁免
[解析]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大使馆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馆长一般是大使,也可以是公使或者其他等级的由派遣国委派的外交人员,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首要职责是代表派遣国,促进两国的政治关系,其次是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军事等方面的关系,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是领事馆的重要职责,但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大使馆的关闭是派出国的自主选择,无需经过派驻国的同意。所以,A选项错误。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规定: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甲)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丙)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丁)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所以,B选项正确。
不受欢迎的人,原意为“不能接受的人”。一国拒绝接受或要求派遣国召回的外交人员。各国按照国法选定它派驻别国的外交代表,但无权使别国必须接受其派去充任外交代表的某一个人,每个国家都可拒绝接受或要求召回任何一个它所认为不能接受的外交冒。一名外交官可在未到任前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这时就不需给其签证或在到达边境时不让其入境从而使其无法到任履职。为避免这种情形,实践中形成外交代表人选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的规则。接受国也可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并要求召回。遇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如派遣国拒绝或不在相当期间内履行这种义务,接受国得拒绝承认该人为使馆人员。在拒绝接受或要求召回某一个人时,接受国无需说明其理由或为其行为辩解,派遣国也无权要求听取和审查接受国的理由。宣布“不受欢迎的人”的理由通常有:外交官被指控犯有严重刑事罪;其行为被指责为干涉接受国内政或违犯该国法律;从事间谍和敌对性质等活动;或者仅因其个人举止、态度或行为冒犯了接受国政府或个人。外交实践中,宣布“不受欢迎的人”的做法,常被用作对对方实行报复或反报复的方式,并不时被一些国家滥用,从而引起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龃龉和纠纷,甚至导致一方暂时终止派遣外交代表。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9条规定:1.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遇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之职务。任何人员得于其到达接受国国境前,被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2.如派遣国拒绝或不在相当期间内履行其依本条第1项规定所负义务,接受国得拒绝承认该员为使馆人员。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5. 甲国某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合同中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则表明乙国放弃了其管辖的豁免
B.如乙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示接受了甲国的管辖
C.如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
D.如乙国曾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甲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
A
B
C
D
BC
[考点] 国家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
[解析]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3)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对其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这种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所以,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所以,B选项正确。
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是特定的、自愿的、明确的。以往接受过管辖,并不代表现在会接受管辖。所以,D选项错误。
26. 甲乙丙三国为某投资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在参加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该保留,丙国反对该保留,后乙丙丁三国又签订了涉及同样事宜的新投资公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丙丁三国签订了新公约,导致甲乙丙三国原公约失效
B.乙丙两国之间应适用新公约
C.甲乙两国之间应适用保留修改后的原公约
D.尽管丙国反对甲国在原公约中的保留,甲丙两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条约关系
A
B
C
D
BCD
[考点] 条约的保留;条约的终止与暂停施行
[解析] 另订新条约,旧条约被代替而失效,遇此情形,一般都在新条约中明文规定旧条约的处理办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9条第1款规定: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后订条约,如果自后订条约中可见或另经确定当事国有终止前约的意思,或后订条约与前订条约的规定不合之程度使得两者不可能同时适用时,前订条约应视为业已终止。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条约保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他任何国家不得对其干涉、阻挠。条约缔约国可以根据需要作出条约保留的决定。但不能作出条约禁止、条约未准许可以保留或者与条约目的、宗旨不符合的保留。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27. 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D.如案件涉及中国环境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A
B
C
D
AD
[考点] 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B选项错误。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所以,C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D选项正确。
28.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
B.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
C.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
D.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A
B
C
D
AC
[考点] 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专利权的取得以及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的法律,专利申请地在英国,被请求保护地是英国,所以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故D选项错误。
29.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C.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D.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
A
B
C
D
ABC
[考点] 仲裁协议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甲、乙公司,未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所以适用仲裁地法,即中国法。B选项正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4条规定:规则的适用(1)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2)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3)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4)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5)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所以,C选项正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16条规定: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更改,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更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更改请求。所以,D选项错误。
30.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
B.银行应在审查货物的真实等级后再决定是否收单付款
C.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D.银行应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甲公司的诚信负责
A
B
C
D
AC
[考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信用证
[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在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后。因及时通知乙公司,否则,要承担交货不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要做到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保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甚至文字措词等都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使实际装运的货物或者合同和确认函电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矛盾,也必须以信用证为准,因此,如果银行议付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货物不符,因银行无从知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实际货物无误而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需承担责任,开证申请人即可据此拒绝赎单付款。在通过信用证方式付款时,银行仅审查单据,并不看货物的真实等级,所以,B选项错误。
单证一致出口方所提供的所有单据要严格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者说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与本项货物买卖有关的单据,与进口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完全吻合,没有矛盾。如果发票跟信用证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收单付款。所以,C选项正确。
银行本身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并不负有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
31. 两批化妆品从韩国由大洋公司“清田”号货轮运到中国,适用《海牙规则》,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第一批货物因“清田”号过失与他船相碰致部分货物受损,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已被他人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
B.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C.大洋公司应承担第二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但可限制责任
D.大洋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赔偿范围限于货物的价值加运费
A
B
C
D
AB
[考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解析] 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从这12项免责可看出,承运人对货物在责任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否负责,依其本人、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无过失而定,有过失便应负责,无过失便可免责;但作为例外,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所致,或者由于他们的过失所引起的火灾所致,承运人仍可免责。所以,A选项正确。
平安险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域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以,B选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C选项错误。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所以,D选项错误。
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补贴?
A.出口国政府出资兴建通向口岸的高速公路
B.出口国政府给予企业的免税优惠
C.出口国政府提供的贷款
D.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转而向企业提供资金
A
B
C
D
BCD
[考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解析]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1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1)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2)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3)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4)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所以,A选项错误,BCD正确。
33. 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
A.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
B.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
C.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D.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A
B
C
D
ABD
[考点] 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解析] 司法与行政的区别在于其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A项体现了司法独立性;B项体现了司法的被动性;D项体现了司法交涉性。
3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
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
C.有助于检务公开
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A
B
C
D
ABD
[考点] 检察制度
[解析] 解决地方检察院省以下垂直管理“人财物”,并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有利于检察院、检察官摆脱地方政府的不良影响,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有利于检察院系统统一行使职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统一行使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35.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律职业人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业外活动也要受到约束。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职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均应严格要求自己,维护法律职业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B.业外活动是法官、检察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司法职责的延伸
C.《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业外活动中不得为的行为
D.《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公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妥善处理个人事务
A
B
C
D
ABCD
[考点] 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
[解析] AB项说法符合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是正确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4条规定了律师在业外活动中不得为的行为,故C项正确。《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了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故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1. 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
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A
B
C
D
BCD
[考点]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解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的案例乙公司是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而乙公司掌握了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及其考核情况,负有对终止劳动合同主张的负举证责任,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说法正确。
2. 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
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
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
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A
B
C
D
ABCD
[考点] 《劳动合同法》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而C项说法正确。
3.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李某无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B.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C.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
D.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
A
B
C
D
BD
[考点] 《劳动合同法》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尽快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签订的应当适用前述规定,李某有权请求支付2倍工资,故A该错误,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李某的请求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项说法正确。
4. 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A
B
C
D
BD
[考点] 《劳动合同法》
[解析] 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5. 如李某放弃请求恢复工作而要求其他补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可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B.李某可主张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即时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C.李某可同时获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D.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数额多于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A
B
C
D
ABD
[考点]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则规定了若干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而AB选项都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而D项也是正确的。C项错误,因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兼得。故ABD项说法正确。
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关经济补偿的情形界定,可以看出来该条是针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第87条规定的则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劳动者不能同时获得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只能主张其一。
6. 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
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
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
A
B
C
D
BD
[考点] 法律责任的竞合
[解析]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竟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为:(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故AC不选。
7.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
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
A
B
C
D
ABCD
[考点]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解析]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
8. 关于法的发展、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B.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
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
D.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
A
B
C
D
BCD
[考点] 法律意识;法的现代化
[解析] 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
9. 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
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
A
B
C
D
ACD
[考点] 宪法效力
[解析] 本题考查的宪法效力及其范围。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的完善和补充,它体现了宪法灵活性与稳定性的统一,是宪法的当然组成部分,与宪法其他条文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使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由此,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即国家领土。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尿、底土和领空,是主权国家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也及于这一主权国家的所有公民,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10.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B.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管理经营
C.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A
B
C
D
AD
[考点] 经济制度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我国宪法中的经济制度。《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故A项正确。
《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
《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所以,C选项的表述错误。
《宪法》第10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11.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C.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D.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A
B
C
D
AC
[考点] 行政区划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我国行政区划的设立和变更制度。行政区域的设立及其变更必须严格地依法进行,它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保障。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选项A正确。
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
《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
12. 甲乙两国就海洋的划界一直存在争端,甲国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以书面声明选择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乙国在加入公约时没有此项选择管辖的声明,但希望争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
B.海洋法法庭因甲国单方选择管辖的声明而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
C.如甲乙两国选择以协商解决争端,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
D.如丙国成为双方争端的调停国,则应对调停的失败承担法律后果
A
B
C
D
AC
[考点] 国际海洋法庭
[解析]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此本题中,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所以,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海洋法庭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所以,B选项错误。
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
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有三个特点:(1)第三方可以是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和调停方可以对有关活动加以拒绝,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2)调停者提出的意见只具有建议或劝告的性质,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各方当事国对此保留完全的自由;(3)斡旋或调停不论成功与失败,第三方的任务均告终止,不承担监督和担保争端解决方案实施的法律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
13.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
B.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C.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
D.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
A
B
C
D
AB
[考点]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
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
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C选项错误。
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所以,D选项错误。
14. 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建成地热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1993年,乙国因外汇大量外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地热公司虽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进行货币汇兑并汇出,甲公司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风险,并向投资担保机构要求赔偿。根据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货币汇兑,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
B.消极限制货币汇兑也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
C.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
D.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权
A
B
C
D
BCD
[考点]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解析]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
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
15. 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丁国不是该组织成员。关于甲国对进口立式空调和中央空调的进口关税问题,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
A.甲国给予来自乙国的立式空调和丙国的中央空调以不同的关税
B.甲国给予来自乙国和丁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进口关税
C.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从乙国进口的立式空调的关税高于从丙国进口的
D.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
A
B
C
D
D
[考点] 最惠国待遇
[解析]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所以,A项在不同产品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是错误选项。BC项未违反最惠国待遇,是错误选项。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是正确选项。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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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9
4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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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4
45
46
47
48
49
50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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