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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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模拟题模拟274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下列有关会议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地方各级人大的全体会议都由主席团主持
B.地方各级人大的预备会议都由常委会主持
C.地方各级人大的全体会议都由常委会召集
D.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都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A
B
C
D
A
[解析] 人大的会议主要分为全体会议和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一般由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但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所以乡级人大的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故A正确、C错误。预备会议一般由常委会主持,但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所以乡级人大不开预备会议。故B错误。同样,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而且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首长叫主任,故D错误。
2. 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
A.湖北省甲企业生产的“黄河”白酒在该省有较高知名度,所使用的葫芦型酒瓶为其所独创。河北省乙企业生产的“红娘”白酒也独立设计出了葫芦型酒瓶并在本省销售
B.北京“白家大宅门”酒店坐落于一仿古院落,家具都是从民间搜集的清代红木桌椅,服务人员统一穿着清宫仿古服饰。南京鸿福酒店也使用了同样的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和营业人员的服饰
C.张某平时喜欢饮用“西凤”白酒。某日在街头买到一瓶后感到口感不对,仔细观察原来该白酒商标为“两凤”,但包装与“西凤”完全一样
D.德国阿迪达斯公司拥有的“阿迪达斯”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1997年,公司在中国注册了“阿迪达斯”商标。上海万达奴公司在招商过程中,大量使用“美国阿迪达斯·万达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授权”的宣传文字,在招商洽谈中还声称“这是阿迪达斯的一个系列”
A
B
C
D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条规定可知,BCD均构成混淆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3. 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一主张是正确的?
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
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
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
A
B
C
D
B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可见,李某可以向销售者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丁公司要求赔偿。因此,A选项中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中丁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题中,展销会结束后,李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要求赔偿,据此。D选项中甲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并不是家用电暖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是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不属于责任主体,乙公司对于李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B选项中乙公司的主张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4.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下列哪一种活动无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更换行长
B.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C.变更注册资本
D.变更分支行所在地
A
B
C
D
A
[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更换行长只须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无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A项符合题意。
5.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
A
B
C
D
C
[解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福利彩票中奖所得采取比例税率。故A、B、D项均不正确。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采取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万到5万的部分,30%;5万以上的部分,40%)。故C项当选。
6.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哪种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A.李某患病不能继续工作,尚在试用期间
B.陈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黄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又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已有3个月的身孕
D.尚某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A
B
C
D
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此,A、B、D项中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合同。
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7. 顾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为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顾某的国籍状态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顾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A
B
C
D
C
[解析] 由于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顾某在甲国出生,故不能取得丙国国籍,但可取得甲国国籍;由于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顾某父母又分别具有其中一国同籍,故顾某还将取得乙丁两国国籍。因此,只有C项说法正确,当选。
8. 乙国提名威廉担任乙国驻甲国使馆馆长,甲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即通知乙国威廉为不受欢迎的人
B.甲国必须解释具体的理由,才能宣布威廉为不受欢迎的人
C.如果甲国不解释具体的理由,乙国可以不接受
D.乙国可以不理睬甲国的这一宣布,仍派遣威廉到甲国就任
A
B
C
D
A
[解析]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另一国的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并且该宣布不需要对方接受。对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的外交官,其派遣国一般需将该外交官召回。因此A项正确,当选。
9. 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的国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B.乙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
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A
B
C
D
C
[解析]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法院成立以来尚无判决被拒绝履行案例。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并在判决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提出。故本题应选C。
10. 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制度在德国被称为“公共秩序”,在英国被叫做“公共政策”,我国立法上主要采用“社会公共利益”的说法。“二战”后,有很多条约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即允许缔约国在依公约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发现其适用明显地违背本国公共秩序,可拒绝适用。这样的做法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可以随意扩大适用,而是为了在保障各缔约国国内强行法效力的条件下,推动缔约国之间较快地达成协议,因此,载有公共秩序条款的条约都对这种条款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辞,以限制其随意适用。故BCD三项正确,不选。
我国的公共秩序条款的指向,既包括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包括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还包括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等领域的适用,这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点。故A项错误,当选。
11. 中国武汉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美国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美国法律
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A
B
C
D
B
[解析] 我国《海商法》第14章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以下规定:
(1)关于船舶所有权,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故B项当选。
(2)关于船舶抵押权,根据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2. 某国人张某在法国注册成立一家化妆品公司“红黛”,但主要通过在中国设立的营业所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消费者诉至中国法院。则对于“红黛”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问题,法院如何确定其适用法律?
A.应适用法国法律,因法国为其注册地
B.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其主营业地
C.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其主营业地
D.可以重叠适用法国和中国法律,因为它在法国注册,而主营业地在中国
A
B
C
D
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本题,法国为该公司国籍国,中国为其主要营业地国,两者不一致,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当然,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故B项正确。
13. 美国甲公司以CIF价格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电缆,甲公司租用韩国货轮“Hanjin”轮承运,后货物在驶往新加坡途中,在我国领海发生触礁,乙公司与承运人协商后决定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诉讼解决该运输合同争端。根据我国现有规定,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当事人各方均与中国没有实际联系,因此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若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承运人,我国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行使管辖权
C.若我国广州海事法院拟受理该案,则在受理之前须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认为可以受理,则应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暂不得受理
D.我国法院受理后,在处理该纠纷时,应适用我国实体法
A
B
C
D
B
[解析]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AC项错误,B项正确。《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涉及的是运输合同纠纷,关于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题并没有指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是否选择了法律,因此D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14. 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地区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经乙公司授权接受文书的分支机构送达
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地区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A
B
C
D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2)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3)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4)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5)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据此,A项正确。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故B项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5条,采用本规定第3条第1款第5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故C项正确,D项错误。
15. 中国的买方与古巴的卖方签订了一份一级食糖合同。古巴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于2011年5月完成装运并发货。中国买方在目的港接收货物时,发现食糖的质量实际上仅为二级,低于合同所规定的要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货物越过船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卖方不承担责任
B.买方应先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
C.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减价
D.只有在食糖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A
B
C
D
A
[解析]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故本题风险在装运港转移给买方。但又依《公约》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而题干中明确了交付的货物低于合同的要求,故A项错误。
依《公约》的规定,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其二为“提取货物”。故B项说法正确。
关于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如下内容:(1)要求实际履行。(2)交付替代物。(3)修理。(4)减价。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故C项也正确。(5)解除合同。《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故D项也正确。
16. 2010年,我国广东某法院5月至12月期间受理了几起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案件,根据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的是:
A.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B.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
C.承运人按照指示提单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D.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签发了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其已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
A
B
C
D
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运人无单放货可免责的情形包括:(1)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2)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3)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4)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选项C不属于上述免责情形,依题意当选。
17. 中国太阳公司与韩国月亮公司签订了向韩国出口5万瓶月亮牌洗手液的合同,交易条件为CIF(Incoterms
®
2010)釜山,3月1日前信用证交单付款,2012年2月28日前装船。2012年2月15日太阳公司即将货物装船运往韩国,该轮于2月16日下午抵达釜山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货物的提前交付,月亮公司只能拒绝接收
B.在月亮公司未有机会对货物进行检查核实之前,太阳公司无权得到货款
C.若太阳公司交付的实际货物数量为5.5万瓶,则月亮公司可以接受多交付的货物,这部分货物的货款按市场价格结算
D.如果在货物到达韩国后,太阳公司发现部分洗手液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则在2月28日前可以另行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以替换不符的货物,但由此给月亮公司造成损失和费用,太阳公司应承担
A
B
C
D
D
[解析] 公约并未规定买方不能接受卖方提前交付的货物,故A项错误。根据《公约》第58条第3款,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本题中结算方式是信用证,买方必须先在银行付款赎单后,才有机会凭提单提取货物,检查该货物,故B项错误。
《公约》第37条: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故D项正确。
18. 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鱼片,价格条件为CFR(Incoterms
®
2010)纽约。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在议付时,受益人提交的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仅证明含蛋白质为67%。发票内所有商品名称是鱼片。单据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收。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因此开证银行再次拒收。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银行有无付款的义务?
A.开证银行无付款义务
B.开证银行有付款义务
C.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必须付款
D.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保证付款
A
B
C
D
A
[解析] 银行审单付款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本案中,单证不符,银行没有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交单人或者寄单行。虽然后来受益人补交了单据,但由于已过有效期,因此银行有权拒收,所以此时银行无付款义务,A项当选。
19.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A
B
C
D
C
[解析] 《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1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1)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2)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3)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4)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反补贴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题C项为正确答案。A项与《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相抵触,B项与《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相抵触,D项与《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相抵触。
20.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
B.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
C.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D.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
A
B
C
D
B
[解析] 法律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因为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是规范社会、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也是最强有力的手段。而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故A项说法正确。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格执行职业纪律、依法执业,而不能超越职权擅自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但在追求依法公正惩罚犯罪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点上是相同的,这决定了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同时,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B项表述中说“应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这句话是错误的,三者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法定权利,不存在领导问题。故B项表述错误,当选。
在实践中,只有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够使法律职业者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执业内化的主体,就应该有意识地将被动学习与主动学习结合起来。法律职业的相关机构有责任促进法律职业内环境的建设,这将极大地促进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内化。故C项说法正确。
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实践中,法律职业道德中的很多内容都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道德完全靠外在的强制性进行约束和养成,仍然还是主要靠内在道德的约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确立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信念、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方面。故D项表述正确。
21. 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B.法官自由裁量应力求达到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司法擅断与专横
C.通过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诉讼费用分担机制,能够影响诉讼各方的行为方式,实现诉讼费用的“配置效率”
D.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现出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越位
A
B
C
D
D
[解析] 司法具有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司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纠纷。司法管辖的范围是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所有人,是管辖范围最广泛的审判机关,任何人都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某一纠纷作出决定,判予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因此,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普通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A项正确。
法律相对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滞后性,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应当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而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对法律进行正确完整的阐释。法官在裁判中对解释法律与行使自由裁量不合立法目的与实情,有可能加剧司法中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官自由裁量应力求达到合法与合理的高度统一,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司法擅断与专横。故B项正确。
C项是对诉讼费用分担合理性的正确论述。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要由司法机关与有关当事人进行合理的分担。因为通过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诉讼费用分担机制,能够影响各方的行为方式,实现诉讼费用的配置效率,从而在总体上节省司法成本。具体来说,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应当实行“败诉方承担为主,受益方承担为辅”的收费原则,这既体现了诉讼费用在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同时也能够促使当事人更加慎重地考虑是否提起诉讼,从而防止一些不必要通过法院解决的纠纷任意进入法院而给其增加无谓的负担;在刑事诉讼中,则要改变一直以来由国家全部承担诉讼费用的做法,而考虑对一些特定的犯罪人征收诉讼费,以起到节省“正义成本”的作用。故C项正确。
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现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角色与定位。我国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形成的司法功能,主要表现在司法对法律与政策没有规范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这符合法律与政策精神,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愿望,促进了相关法律、政策的逐步形成。这是司法功能的体现,并非权力越位。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22. 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
B.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
C.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
D.孙法官顺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要求。A选项中高法官的做法正确,法院给予嘉奖正确。B选项中黄法官的司法建议,作用显著,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正确。《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处分还没有到撤职的程度,故C项做法错误。该条例第59条第1款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孙法官带自己同学参加法院聚会,导致其同学向聚会时认识的法官行贿,却不是孙法官的介绍受贿,因此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是正确的。本题只有C项符合题意,应选。
23. 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
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
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
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
A
B
C
D
A
[解析] 依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条规定,检察官应在执行公务、参加政务活动时,按照检察人员着装规定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标识徽章,严格守时,遵守活动纪律。A项中检察官虽然是参加公益活动,但是属于单位组织的,故穿着检察正装是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
依据该规则第16条规定,检察官应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故B项做法错误。
依据该规则第31条规定,检察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的信息。C项中检察官将正在办理案件的当事人个人隐私泄露,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
依据该规则第2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D项中,王检察官在某酒吧兼职是可以的,但其没有对检察官身份进行否认,就属于利用检察官身份谋利的行为,可能会影响检察官廉洁形象,故该行为是不当的。本题答案为A。
24. 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
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
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
A
B
C
D
C
[解析] 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的独立性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所以,A项说法正确。
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的原则,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是由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所决定的,它显示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体制上的明显差异。所以,B项说法正确。
法律职业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征。由于法律职业队伍构成较为复杂,其内部存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具体行业之分,因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道德界限存在差异,在职业道德上的具体要求各有不同,因此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所以,C项说法错误。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同遵循的职业使命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所以,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C。
25.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
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A
B
C
D
C
[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故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不像一些国家那样实行“缓交费”的方式,也不实行“减费”的方式。故C项说法错误,当选。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
1.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采用?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拒不进行纳税申报时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时
C.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情况实施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
D.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
A
B
C
D
BD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C项不正确。
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项正确。
2. 某商业银行出现大规模挤兑,大量客户前来提款,局面很难控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其接管。对此,下列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从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B.接管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可直接通知房产交易部门禁止银行总经理自有别墅的转让
C.涉嫌金融违法和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查询并冻结银行及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D.接管中,如果出现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A
B
C
D
AD
[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6条的规定:“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的规定,转让财产和冻结账户均只能是司法机关来进行,银监会作为行政机关是不可以对限制财产权的行为直接予以处分的,因此BC选项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D选项正确。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述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A.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B.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A
B
C
D
BC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知,本题B、C项为正确答案。A项条件不足,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也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合同;D项属于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本题答案为B、C项。
4. 2009年6月2日,李某拟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申请人只能是单位,李某作为个人无权申请
B.李某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该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6月8日收到申请,9月9日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了审查
D.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遂决定不予许可并口头说明理由
A
B
C
D
ACD
[解析]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可知,B项正确,不选;A、C、D项当选。
5.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项目哪些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A.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200公顷,从事林业生产
B.征用集体所有的荒滩100公顷,用于兴建高尔夫球场和度假村
C.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D.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教育项目,须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0公顷
A
B
C
D
BCD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40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所以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200公顷,从事林业生产的建设用地项目无须国务院批准,A项错误。
依据该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B项中的荒滩应属于第三项“其他土地”的范围,因此征用集体所有的荒滩100公顷,需要国务院批准,故B项符合要求。
D项中须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0公顷,已经超出该条第(二)项规定的“三十五公顷”的起点,因此也需要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也符合要求。
该法第44条第1、2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由此可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属国务院批准范围,C项符合要求。
6.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当一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相抵触时,如该国采取优先适用国内法的做法,则对于由此产生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后果,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应依该国国内宪法确定国家是否应承担国际责任
B.应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决定是否应承担国际责任
C.因该国采取的是优先适用国内法的做法,因此,该国可以免除国际责任
D.该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
A
B
C
D
ABC
[解析] 国家责任的构成,包括如下内容:
(1)归责原则。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①归因于国家。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能够归因于国家,或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②违背国际义务。构成国家不法行为的另一个条件是,该行为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一国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同际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3)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国家违背义务的行为构成国家不法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某些国家行为表面上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但根据国际法,其不法性可以被排除,从而不构成国家不法行为。不法性被排除一般有以下情况:受害国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
故本题中,如果国内法的规定导致违背了相应的国际义务,则国家应当要承担国家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而ABC项均不属于排除国家责任的情形,故均错误,当选。
7.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但是国家主权豁免是可以放弃的。请问下列可以构成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有:
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B.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
C.国家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D.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正式出庭应诉
A
B
C
D
ACD
[解析]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但是国家主权豁免是可以放弃的。国家主权豁免放弃是指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地在外国法院不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选定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这种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
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明示放弃是国家或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默示放弃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的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
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作证都不构成默示放弃。另外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国家财产执行的豁免放弃。在本题中ACD项均为默示放弃豁免权,只有B项不构成对豁免权的放弃。
8. 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判断是不正确的?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A
B
C
D
ABC
[解析] 庇护在广义上泛指一国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一国除非受其承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约束,原则上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对请求避难的人予以庇护。本题中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乙国没有义务对兰某进行庇护。故A项错误。
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而且常常带来对国际法其他规则的违背。无论纳某是否为乙国公民,乙国领事馆均无权对纳某进行域外庇护。故B项错误。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馆没有领事裁判权。因此乙国领馆不能行使领事裁判权,在对纳某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故此C项错误。
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的,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故D项正确。
9. 在“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若甲乙二人婚姻举行地为中国,那么根据该条冲突规范法院即可认定中国法是婚姻方式的准据法。关于准据法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B.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准据法是冲突规范的一部分
D.准据法可以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冲突规范
A
B
C
D
AB
[解析] 准据法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具有如下特点: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因此AB项正确。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援用的实体法律,它本身并不属于冲突规范范畴,因此C项错误,D项错误。
10. 王某和李某均为中国公民,但李某的经常居所在美国,李某在美因交通事故死亡,死时未立遗嘱。现涉及王某继承李某遗产的案件诉诸某中国法院,但王某与李某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本身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争议及继承争议应当适用同一法律
B.继承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
D.如王某与李某确定有婚姻关系,则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A
B
C
D
ABD
[解析] 依《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A项错误。B项错误,继承关系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C项正确,两人是否有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D项错误,《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应当是美国法。
11.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下列关于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涉外扶养关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等
B.涉外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涉外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弱者权益的法律
D.涉外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A
B
C
D
ABC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故仅有D项正确,其他ABC三项均错误。
12. 我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彩色电视机500台,我国与该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合同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CIF(Incoterms
®
2010),对此合同,下列各项中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乙二公司必须严格适用公约,不能有任何改变或减损
B.甲公司应负责取得500台彩色电视机的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
C.应由甲公司订立运输合同
D.乙公司承担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A
B
C
D
BCD
[解析] 根据(Incoterms
®
2010),CIF术语指在装运港船上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此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与FOB不同,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大连。
(1)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上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船上交货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改变其效力。”故A项错误;CIF合同中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故应由甲公司订立,C项正确,因而BCD项正确。
13. 甲乙两国均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描述哪些是正确的?
A.《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B.甲国人在甲国注册但未在乙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乙国法律保护
C.甲国人在甲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乙国受乙国法律保护
D.TRIPs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对象
A
B
C
D
ACD
[解析] A项正确,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的取得不是自动的,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B项错误,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的规定,对商标的国际保护受地域性和独立原则的限制,只有驰名商标才可以受到成员国普遍性的保护。C项正确,依《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第3条规定,作为公约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受到其他成员国的保护,即所谓作者国籍原则。而该作品首次在公约的一个成员国国内发表,其他国家也需依此事实加以保护,即所谓作品国籍原则。无论依照哪一个原则都应给予保护。D项正确,TRIPs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对象。
14. 根据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与反倾销或反补贴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诉讼?
A.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
B.与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有关的出口经营者
C.与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有关的进口经营者
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A
B
C
D
AB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符合题意的选项应为A、B、C项正确。
15. 我国司法承担着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据此,下列哪些说法能够成立?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B.司法通过解决纠纷这一主要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
C.没有司法效率,谈不上司法公正,公平正义也将难以实现,因此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D.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司法兼顾法理和情理更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A
B
C
D
ABCD
[解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1)司法规范体系;(2)司法组织体系;(3)司法制度体系;(4)司法人员管理体系。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建立了系统全面的司法制度,在纠纷解决、权利保障、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步伐逐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作用日益彰显。故A项说法正确。
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司法也是通过解决纠纷这一功能,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的目的。B项说法正确。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随的、两位一体的概念,司法公正本身就含有对司法效率的要求,没有司法效率,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也无从说起。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所必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因而有其相辅相成的一面;但由于效率具有绝对性而公正具有相对性,所以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在司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当前我们宜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故C项说法正确。
情理和法理的关系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两者有不一致甚至相悖的地方,例如,我们平时所说的“法不容情”,就是在两者相悖的情况下的一个选择。另一方面,两者也有共存和统一的地方,“法理无外乎人情”,“法律的经验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都体现了两者的统一性。从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角度考虑,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在司法过程中尽量兼顾法理和情理的统一,不仅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更有助于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16.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庆典,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
A.①④⑤
B.②③④
C.②⑥⑦
D.③⑦⑧
A
B
C
D
C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道德。由于案件遇到一定的案外因素的干扰,案件主审李法官向院长汇报是正确的,①不选,故A项错误。开庭时,律师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和确认。而李法官不予理睬是错误的,②表述错误,应选。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对检察官的无理斥责律师,不能不予制止,故③说法错误,应选。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有权力对律师不使用普通话提出异议,让庭审顺利进行,故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④做法正确,不选。故B项错误。律师在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下,没有未经法庭许可而退庭抗议的权利,否则视为放弃辩护,⑤做法错误。检察官不能利用检察官身份威胁律师,故⑥做法错误,应选。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律师一般不能擅自解除委托关系,故⑦做法错误,应选。律师与法官应当保持距离,以免产生对法官中立性的合理怀疑,故⑧做法错误,应选,故本题答案为C、D。
17.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的规定?
A.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
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
A
B
C
D
BC
[解析] A项考查的是法官的诉讼回避制度。依据《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此规定中,只是要求法官的配偶、子女属于回避的范围,而侄子并不在回避范围内,故A项某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B项考查的是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把它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行为准则提出来。检察权的行使如果失去了独立性,也就难以实现和维护公平与正义。
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要求包括:(1)要具备独立的品格。(2)正确处理对外工作关系。检察官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独立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成员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公众舆论之外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外在的非法干预,不为权贵所逼迫,不为关系所左右,不为人情所利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监督检察官的工作,并有权对检察工作提出建议、意见。但是,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检察官,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强迫或者阻止其依法正常行使职权。(3)正确处理内部工作关系。(4)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故B项高检察官的做法违反了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当选。
C项考查的法官在庭审时应注意的规范。依据《法官行为规范》第34条规定,在庭审时,法官发现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时,(1)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2)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3)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审判长怀法官对于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直接的争执,未加制止,违反了相关规定,当选。
依据《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D项张公证员与该公司董事长仅仅是大学同学关系,没有说明还有其他利害关系,故不属于回避范围。该公证员的做法并不违规,D项不当选。本题答案为BC。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符合下列何种规定?
A.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B.工资应当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C.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最少要支付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D.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酌情降低支付工资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点为工资和休息时间的规定。A错误,应当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是《劳动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B错误,因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依据是《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D错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是《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 2009年4月30日,李某与邓州市元庄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元庄水库承包合同。2009年4月,南阳药业公司开始生产。2009年7月7日,邓州市渔政管理站接到李某报称其所养的各种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的现象,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拍照、清点,并对鱼死亡的原因进行排查,后出具了情况说明。2011年7月,因南阳药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流入水库,导致该水库鱼类死亡,李某知道后,要求南阳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11年11月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南阳药业公司辩称,李某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鱼的死亡与公司无因果关系,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有关本案的以下意见错误的是:
A.若南阳公司的排污行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除非南阳药业公司举出反证,否则可认为鱼的死亡是由该公司排污行为导致的
C.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5年,故李某的诉讼行为没有超出时效
D.如果南阳药业公司可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即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A
B
C
D
CD
[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两个: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或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故A项正确,不当选。
该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根据该条可知,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而不是5年,故C项错误。
根据该法第64条的规定可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于环境污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并且实行举证责任分配倒置,由被告对法定免责事由和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污染者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受害人过错,所以,B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
2011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
3. 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A.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C.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A
B
C
D
C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4.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
A.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这是该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小毛不能搞特殊
B.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小毛试用期满考试不合格
C.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D.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A
B
C
D
C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得出: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与有效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时,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不能排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森林大酒店和小毛约定了小毛的月工资3000元,就具有法律效力,森林大酒店不能以其长年的经营习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既然森林大酒店和小毛劳动合同有5年期间,在这5年期间,除非出现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森林大酒店应依约支付小毛月工资3000元,其降低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此可见,本题应选C项。
5. 甲国与乙国为邻国,向来友好,彼此间缔结了若干双边条约,涉及边界的划定、互助同盟等方面。后来,甲国由于民族纷争,一分为三:丙国、丁国、戊国。乙国遂单方终止了其与甲国缔结的一切双边条约,并致力于帮助原甲国领导人恢复政权,统一三国。据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丙国、丁国、戊国三国与乙国之间未曾缔结过任何条约,因此它们之间不受任何条约之约束,乙方单边终止其与甲国曾经缔结的一切双边条约的做法是无可指责的
B.丙国有权依据乙国与甲国曾经签订的双边条约主张其与乙国之间的大陆架划定标准
C.在民族纷争中,丁国将戊国境内某一博物馆长期存在的一件珍贵文物取走,放在丁国新建的博物馆中,据为己有。根据国际法的继承原则,丁国的做法是受国际法保护的
D.戊国有权拒绝继承甲国因曾经遭受他国侵略所负担的债务
A
B
C
D
B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家继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条约继承:人身性、政治性条约不继承;和平友好、军事同盟、共同防御;非人身性条约要继承: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本题中A项认为所有条约均不继承的看法错误,不选。B项正确,因为大陆架划定的条约属于非人身性条约,应予继承。
(2)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要继承;地方债务、恶债、主体一方为私人的债务不继承。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
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称为地方化债务。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征服债务或战争债务等,原则上也不予继承。
D项中的侵略所负债务属于恶债,故可以不予继承,因此D项正确。
(3)档案的继承:有关国家间协商解决,无协议,则根据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原则确定归属。继承国有权复制原始档案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但无权要求原始档案归属国补偿。
(4)财产的继承:一是财产一般随领土一并转移而转属或分别转属继承国;二是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其所处地理位置,都应转属继承国。C项中该动产原属于戊国,虽然丁盗走放在自己国家的领土上,仍应当属于戊国。所以C项错误。
6. 张某是经中国的劳务公司培训并前往日本务工的家政服务人员,在日本工作期间,由于劳动报酬、劳动权利等问题引发争议,后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正确的有:
A.可能适用日本法律,因为日本是工作地
B.必须适用日本法律,因为日本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地
C.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为要保障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D.可能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劳务派出地
A
B
C
D
AD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劳动者工作地在日本;同时,其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出地为中国。B、C两项失于绝对。
7.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Incoterms
®
2010)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B.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C.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D.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A
B
C
D
BD
[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交货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在凭文字与图样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如果表示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和大小、长短、粗细等可以标准化、规格化,则只需在合同中注明商品的等级标准规格,不必凭样品成交,故AC项错误,BD项正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检验权分三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2)以货物到岸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本题的检验权属于第一种情况。
8. 中国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葡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Incoterms
®
2010)的贸易术语。后该批葡萄经由法国某船运公司承运。承运船舶到达中国上海港后,经中国公司检查发现部分葡萄因受潮霉变,另外还严重短量。问针对上诉情况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法国公司可拒绝赔偿
B.保险公司只赔偿霉变部分
C.保险公司只赔短量部分
D.保险公司全部赔偿
A
B
C
D
BCD
[解析] 主要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三种,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其中平安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部分损失不在平安险的赔偿范围。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可见,船舶碰撞导致的货损在平安险的赔偿范围。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种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也不高。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即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所致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即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范围。但是,一切险并不承保所有风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都不在其担保范围,另外,其承保范围还应除去除外责任的情况。
本案中货物因受雨淋霉变,属于淡水雨淋,连同短量都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根据题干的相关规定,本案采用CIF贸易术语,根据该术语可知,应由卖方承担投保义务。而若未有合同的明确,则卖方只会投保平安险,而在平安险之下对于短量和霉变均无须赔偿。故BCD项均错误。
此外,合同选择的是CIF贸易术语,根据该术语,风险在装运港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对于其后发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法国公司对此种风险导致的后果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故法国公司不会赔偿。故A项正确。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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