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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模拟题模拟276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下列哪项不属于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A.确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B.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C.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D.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诉讼,并做出决定
A
B
C
D
D
[解析] 选举委员会只能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服的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不属于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2.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商场在醒目处张贴海报,以3折的价格处理一批因火灾而被水浸过的牌女皮衣,消费者李某为了图便宜,在明知的情况下购买了该皮衣。买回去之后不久,衣服表面出现严重的泛碱现象,并褪色,此种情况下,商场无需承担退货的责任,但是可以应李某的要求,对皮衣进行修复,收取适当合理的费用
B.某国内私营企业谎称自己的产品为“美国进口原装”,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两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
C.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电视机,觉得该商店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正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要求小周必须买一台,否则不许离开,该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自主选择权
D.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场地提供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A
B
C
D
B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A项中商场已经以张贴海报方式明示告知皮衣被水浸过的瑕疵事实,故无需承担退货责任,故A选项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选项中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的金额为支付价款的3倍,而非2倍,所以B选项错误,当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所以C选项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所以D选项正确。
3. 王某通过网上购物购买某电子商城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将其赠送给好友朱某。后该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朱某受伤。经查该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容易发生爆炸,生产商正组织产品召回工作。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朱某可以向王某要求赔偿,因为电脑是王某赠送给他的
B.朱某既可以向电子商城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该电脑的生产商要求赔偿
C.只有王某才可以向该电子商城主张赔偿,因为王某和电子商城有合同关系
D.如果电子商城承担了赔偿责任,它不可以再向该电脑的生产商追偿
A
B
C
D
B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故本题中朱某受伤可以向销售者电子商城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该电脑的生产商要求赔偿,因此C错误,B正确。由于产品缺陷是生产商造成的,所以电子商城如果承担了赔偿责任就可以向生产商追偿,故D错误。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并非经营者,只是赠与者,按照《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本题中并非附义务赠与,只有在王某故意不告知电脑质量瑕疵时,王某才应当对朱某赔偿,故A错误。因此本案题中A、C、D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应选B。
4. 下列说法中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
A.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计支付
B.社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但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C.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需要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的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D.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想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要求
A
B
C
D
A
[解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知,A项正确,当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69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可知B项中前半句话错误,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后半句话正确,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3条、第44条、第53条规定可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只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须缴纳。故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据此可知D项说法过于绝对,不当选。
5. 某村民欲利用本村土地开办一家服装厂(个人独资企业),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应如何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用地?
A.与村委会订立土地使用合同取得本村土地使用权
B.申请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C.利用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
D.依法经人民政府审批,将需要使用的本村土地征收为国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A
B
C
D
D
[解析] 原则上,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行建设,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几个例外,即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题中某村民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属于上述3条规定的情况,因此,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解决方式只有一种,那就是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使其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用于建设用途,故D项正确。
6. 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
B
C
D
C
[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5条,环境标准:(1)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检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2)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联系:(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内涵: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程序: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见环境质量标准并不是包含国家和地方两种,地方标准只是对国家环境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作出规定,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补充关系。所以A项错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严的标准而不是不得制定地方标准,而制定的地方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不是批准,所以A、B、D项错误。C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7. 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做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A
B
C
D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对此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
(2)国家不能以其国内法规则来对抗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的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甲国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甲国与乙国缔结的条约,虽然符合其国内法,但是也不能成为其违反条约义务的理由,故C项错误。
(3)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一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制定怎样的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一项新的国内法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题中甲国立法机构通过怎样的国内立法是由甲国的国内法决定的,故A项错误。
(4)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从国际法的角度,如果一国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对此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
本题的另外一个考点在于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按照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立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不当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不当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国家失职或放纵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甲国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甲乙两国缔结的条约,故甲国政府的行为可以引起甲国的国家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
8. 依照国际法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则,下列选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战争罪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这是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
B.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是保护性管辖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C.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属地管辖权原则
D.庇护是以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为依据,所以只能在庇护国的领域内进行
A
B
C
D
C
[解析] 普遍性管辖主要依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国际条约作为判断标准,适用重大国际罪行,不以国籍和行为地为判断标准。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故A项正确。
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1)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2)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故B项说法正确。
公海不在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所以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不是基于国际法属地管辖权原则,而可能是基于属人管辖、普遍管辖等情况。故C项说法错误;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D项说法正确。
9. 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得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国籍的丧失。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国籍的丧失分以下三种情况:
(1)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3)不得申请退籍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因此,戴某作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不能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其还是中国人。故D项正确。
10. 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
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
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
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
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战俘待遇问题。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自其被俘起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规定的合法待遇的相关权利。其中主要包括:(1)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战俘的个人财物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归其个人所有;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留,但不得没收。(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不得以生活上的苛求作为处罚措施;保障战俘的医疗和医药卫生。(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6)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7)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拘留国对战俘的刑罚不得超过对其本国武装部队人员同样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禁止因个人行为而对战俘实行集体处罚、体刑和酷刑。对战俘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8)讯问战俘应使用其了解的语言。(9)不得歧视。战俘除因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因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不同加以歧视。(10)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题中A项违背其中的第6项规定,不选;B项构成对战俘的侮辱,违背其中第2项,不选;C项违背其中第3项,不选;D项基于军职等级给予战俘不同待遇,没有违背相关国际法,当选。
11. 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可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我国很多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但是同样也有一些法律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我国虽然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一样,在涉外合同之债中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我国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B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有统一论与分割论之分。所谓统一论,是指把一个合同看作一个整体,合同的各部分由一个法律支配,即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所谓分割论,是指合同的不同部分,如缔约人的能力、合同成立、效力以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分别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因此,本题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一般有如下方法:(1)意思自治说;(2)客观标志说;(3)最密切联系说;(4)特征履行说;(5)合同自体法说。其中特征性履行说是建立在最密切联系说的基础之上的,指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以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并以此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指导原则。因此D项表述正确。
12. 中国人张女士的原始住所在甲国,最后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现张女士去世且未留遗嘱,在中国留有房产和大量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现张女士的丙国籍儿子和女儿为继承其在华的存款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照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张女士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张女士的原始住所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张女士的儿子和女儿都具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A
B
C
D
A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故A项正确。
13.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A
B
C
D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对于甲、乙二人的离婚案件,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本题对张某的起诉,法院可以受理。故C项当选。
14. 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只要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B.受送达人在内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送达
C.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
D.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司法文书,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A
B
C
D
C
[解析]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故不是所有诉讼代理人均可以接受送达,故A项错误。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分支机构需得到授权,才可向其送达,故B项错误。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故C项正确。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故D项错误。
15. 中国大型机械制造公司出口数台大型挖掘机至法国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约定主要交易条件为FOB(Incoterms
®
2010)汕头。此批挖掘机根据双方约定货装甲板。装船过程中因遭遇恶劣天气,导致两台已经装到甲板上的挖掘机脱离绳索跌落大海,经采取紧急措施,最终其余挖掘机被顺利装船并运至目的地交给法国公司。已知中法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中方应确保该批挖掘机在法国使用时不侵犯第三人依据法国法所享有的知识产权
B.若法国公司因业务调整,将该批挖掘机折价出售给德国一个工程公司,但出售前未通知中国公司,则该批挖掘机在德国若面临第三人知识产权侵权主张,中国公司对法国公司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
C.关于跌落大海的两台挖掘机的损失法国公司有权向中国公司索赔,因为该损失的发生是在中国港口,船舶尚未开航
D.若查明挖掘机跌落大海是因为船公司装船操作不当,则根据《海牙规则》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此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A
B
C
D
C
[解析] 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在地域空间上仅限于买方国家或卖方事先被告知的第三国,故选项AB正确。C项错在根据FOB规则,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货物装到船上时即转移至买方,买方无权再向卖方索赔该损失,本题正是如此。承运人在海牙规则下,负有管货责任,装卸货物也属于管货行为,若有过失,当然应对货损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16.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A
B
C
D
D
[解析] 《海牙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可以对迟延交付免责。但是也未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加以规定,《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修改,也未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予以规定。故本题A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汉堡规则》彻底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更倾向于货主的利益,在《汉堡规则》第5条第2款中对迟延交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约定,未能在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交付,构成迟延交付。《汉堡规则》对确立迟延交付这一独立的法律制度起了决定作用。本题C项的表述不完整,《汉堡规则》对于未在约定时间交付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均定义为迟延交付。
《汉堡规则》第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所造成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迟延交付部分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货物应付运费总额。因此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海商法》的制定过程中,货方代表竭力主张采用“汉堡规则”的做法,而船方代表则竭力主张采用“海牙—维斯比规则”,最后《海商法》遵循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内容的原则,对迟延交付及承运人责任做了规定。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可以看出该规定从某种程度来说是船货双方利益协调和妥协的结果,是国际通行做法的突破。因此,我国《海商法》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且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17. 中国长城油料公司从荷兰壳牌公司进口润滑油一批,由马士基海陆公司承运,货到中国目的港后,马士基海陆公司却将货物交付给中国长成油料公司。长城公司凭正本提单未提到货物,要求赔偿未果,遂立即在天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马士基海陆公司的船舶并提起索赔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判断何者是错误的?
A.长城公司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
B.海事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C.庭审中,如果马士基海陆公司举证证明其已经收回该套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中的一份,即可免责
D.若马士基海陆公司撮合长城公司与长成公司就货款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但长成公司没有如期履行,则马士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A
B
C
D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AB项是正确的。该规定第1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C项正确。该规定第13条规定,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故D项错误。
18. 下列哪一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A
B
C
D
D
[解析]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包括由于运输工具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题选择不属于平安险承包范围的选项,D项当选。
19.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
A
B
C
D
D
[解析]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故A项说法正确,不选。
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如,某产品的进口量从1000吨增加为2000吨。而相对增加是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生产总量而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的增加;并且,实际进口量不一定发生改变。例如,某一进口国每年进口彩电1000台,其国内彩电生产量从4000台/年降到2000台/年;在进口量不变的情况下,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从20%上升为33.3%。故B项说法正确,不选。
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故C项说法正确,不选。
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故D项表述错误,当选。
20. 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
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
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A
B
C
D
D
[解析] 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对法律负责,不断改进工作,迅速及时进行司法活动,在司法、诉讼的各个具体环节都要遵守法定的时限;同时,司法程序的设计还应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耗费利用诉讼制度。故B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法官应该督促当事人按时完成诉讼活动。
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几个方面。故A项说法正确。
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当代社会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故C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21. 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
A.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
B.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
C.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D.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
A
B
C
D
D
[解析] 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仅要按实体法办事,而且要按程序法办事。对每一具体案件,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定性和处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规格,而且办案程序也要合乎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的每一具体环节和步骤都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故C项正确。
(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法官的中立是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而言的,它表明在诉讼程序结构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即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努力扩大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开,更好地满足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司法活动封闭进行的状况,法院应当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检察院应当实行检务公开,让民众更广泛的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故A、B项说法正确。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一般认为这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我们需要反对各种特权观念和特权行为,如滥用权力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等;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绝不能看人、看关系办案,因人而异;在审理民事、行政、经济纠纷案件时,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实现诉讼条件平等。
(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这就要求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反驳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以此来促使法院尽可能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裁判。
(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正确首先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即要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准确地区分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明确权益归属。最后是处理要适当,要按照法律规定,宽严轻重要适度,做到合法合情合理。
D项体现的并非上述内涵,故当选。
22. 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
B.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
C.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D.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
A
B
C
D
B
[解析] 检察官应当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故A项甲检察官私下要求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做法错误;D项丁检察官在家里会见律师属于违反规定会见辩护人,也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回避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同时,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故B项乙检察官的做法正确。
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不伪造、隐瞒、毁损证据,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臆断,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不得隐瞒证据、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故C项丙检察官的做法错误。
23. 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
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
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A
B
C
D
D
[解析]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故A项做法正确,D项做法错误。BC项的做法并不违反执业规范相关规定。因此本题答案为D。
24. 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中立地位
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的体现
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
A
B
C
D
C
[解析] 法官职业道德有这样一些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和法院内的相关工作人员,法官职业道德调整法官职业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法官职业道德特别强调法官独立、中立地位和审判职责要求的特殊方面。(2)内容的全面性。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内容全面,涉及观念、意识、规范等。(3)约束的广泛性。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其他职业道德更高、更严格。法官职业道德既规范职业内活动,也规范职业外行为。故A项正确。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能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是检察官的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的体现。故B项说法正确。
律师职业道德主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律师职业道德也规范律师事务所。故C项说法错误。
公证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是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其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正因为公信力才更强调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C。
25. 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但也不能因此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A
B
C
D
D
[解析]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因此,我国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无偿的,不存在“缓交费”或“减费”的情况。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1)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B项中,乙自行委托了辩护人,故应终止对其的法律援助,故B项错误。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从源头上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故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不仅要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还要求具备律师资格,C项说法错误。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故D项说法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
1.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A.深圳某个体服装生产企业非法延长劳动工作时间,为防止职工早退,企业将生产车间大门紧锁,员工进出必须由保安人员审查同意
B.刘某与一家外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后该外资企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停发刘某3个月工资,声称3个月后连本带息补发
C.张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内感觉体力不支,萌生辞职念头
D.魏某因工负伤,治疗期满伤愈,出院后欲到一家工作条件较好的单位工作
A
B
C
D
CD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AB属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根据该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CD属于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随时解除的情形。
2. 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A
B
C
D
ABC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选项A、B、C应选。
3. 王某系一家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其本月取得的下列收入,应以其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A.稿酬所得7000元
B.银行存款利息所得500元
C.转让其房产,所得200万元
D.中足球彩票获得50万元
A
B
C
D
BD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此条可知,只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故符合此条的只有BD两项。A项中的稿酬属于劳务所得,应当扣除20%的劳务费用之后,剩余部分才是应纳税所得额;C选项中的房产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200万元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题应选BD。
4. 张某出版一本书,稿酬所得为4万元,未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在其收到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仍然拖欠税款2500元。税务机关对此采取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拍卖张某一套多余的住房
C.扣押张某一幅价值2550元的古玩字画
D.税务机关可以对张某处以125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A
B
C
D
AB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程序税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中的相关内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极容易混淆的两个知识点,但它们又是程序税法中的重要内容,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也受到了颇多的关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选项A中的措施是税收强制措施的一种,而税收强制措施只能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对于获取偶然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不能采取此措施,所以对没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张某实施税收强制措施是错误的。选项B虽然是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的税收强制措施之一,但在本案中由于所欠的税款较少,对其多余的住房进行拍卖是一种不相称的行为,明显过当,所以B选项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C则完全符合该法第40条第1款所规定的两种税收强制措施,是合法的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此条,选项D是正确的。
综上,本题应选AB。
5.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8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题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
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A
B
C
D
BC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根据该条条规定可知,选项B、C正确。A项错误,单独拍卖流光大厦会违背房地同一原则。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建工程是可以设置抵押的,D项错误。
6. 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的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绢织
A
B
C
D
A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内政,主要内容如下:
(1)内政就实质而言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如决定本国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政策、社会进步、文化教育体制以及建立对外关系、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出席国际会议、宣战等都属国家内政。
(2)内政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的范围完全对应。即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扰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
判断是否属于内政的标准有两点:①该事项是否处于一国主权的绝对管辖之下;②该事项是否违反国际法。
A项属于政权体制范畴的活动。CD项属于外交活动范畴。因此ACD项可选。B项虽然属于立法活动范畴,但本题中甲国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而种族隔离是违反国际强行法的国际罪行,所以B项错误。
7. 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A
B
C
D
AB
[解析]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国家承认的相关规则见上题的详述。政治性条约是指友好同盟、团结互助和共同防御条约。政府间国际组织指的是国家通过条约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的联合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联合国是最典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甲国正式投票支持S国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乙国同S国缔结互助同盟友好条约,均是默示承认S国,故AB项正确。
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不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均不是默示承认,故CD项错误。
8. 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A
B
C
D
BCD
[解析]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A项不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BC两项民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性,D项在我国法院审理的该案件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性,故BCD三项当选。
9. 中国的陈某和尼加拉瓜国籍的约克订立某种当地少数民族装饰品的大宗买卖合同,后因约克供货不符合中方要求,该案在中国法院涉诉。则关于该案的定性和法律查明问题,下列错误的有:
A.如果陈某和约克约定适用尼加拉瓜的法律,则确定该案的法律性质适用尼加拉瓜法律确定
B.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何国法律,则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
C.如果陈某和约克约定该合同适用尼加拉瓜的法律,则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该法律
D.在无法查明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我国和尼加拉瓜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
A
B
C
D
ABD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故AB两项错误。另据《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故C项说法正确,而D项说法错误。
10. 张某向英国某化工公司订购一批化工原料,该批原料通过海洋运输,计划三个月后到达天津港。但货物运输途中,张某前往德国参加展销会时,因为急于周转资金,而将货物又卖给法国商人托德。则关于运输途中该批货物物权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
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英国法
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中国法
A
B
C
D
B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本题运输目的地是中国,故BD项正确。
11. 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涉外侵权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产品责任的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C.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船舶侵权、民用航空器侵权均应依据《法律适用法》确定要适用的法律
A
B
C
D
AB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故A项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故B项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故C项正确。
《法律适用法》没有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有关具体规定纳入本法,但作出了衔接,其第2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船舶侵权、民用航空器侵权应适用《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12. 中国甲公司以DAP价格条件从美国乙公司进口精密仪器100台,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发现部分精密仪器存在问题,请根据不同情况将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选出:
A.如果该精密仪器的问题已构成根本违约,则甲公司方可要求乙公司交付替代物
B.如果该精密仪器的问题不构成根本违约,则甲公司可以要求修理或替换有瑕疵的零件
C.如果该精密仪器的问题并不严重,则甲公司可以要求减价
D.无论买方选择何种救济方式,如有必要,其仍可以行使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A
B
C
D
ABCD
[解析] 《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了交付替代物的补救办法。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办法,即要求卖方替代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故A项正确。
《公约》第46条第3款对修理的补救办法进行了规定。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须与发出的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故B项正确。
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故C项正确。
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如买方或卖方可以既宣告解除合同,又要求损害赔偿,虽已解除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其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受此影响。因此D项也正确。
13.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的规定,下列对信用证中各银行的付款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A.议付行收到受益人交付的单据后拒付,开证行仍有审单付款的责任
B.议付行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C.若单证相符,保兑行付款给受益人后有权要求开证行对其进行偿付
D.保兑行拒绝履行审单付款责任的,受益人可要求开证行审单付款
A
B
C
D
ABCD
[解析] 在信用证操作中,虽然开证行为了受益人方便通常会在受益人所在地委托一家银行(议付行、保兑行)进行审单付款,但其最终付款人的角色不受影响。所有这些银行付款后有权要求开证行对其进行偿付,所有这些银行应当付款却不付款时,受益人也可以要求开证行付款。故ABCD四项均为正确选项。
14. 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中,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磋商是必经程序
B.任何争端方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有异议的,均可上诉到争端解决机构
C.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应对专家组报告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D.对被认为有错误的专家组的裁决,上诉机构可以发回重审
A
B
C
D
BCD
[解析] 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复审和执行。其中,磋商是必经程序。故A项正确。
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但是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故C项和D项错误。
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争端解决机构并不亲自审理案件,只是通过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进行处理,故此上诉机构的裁决不可再行上诉到争端解决机构。故B项错误。
15. 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
A.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
B.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
C.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D.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A
B
C
D
ABD
[解析] 司法的下述特点使之区别于行政:
(1)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的独立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故A项正确。
(2)被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从来都不能主动发动一个诉讼,因为这与司法权的性质相悖。这样做,只能使司法机关混同于主动实施管理、调查或处罚等职务行为的行政机关。故B项说法正确。
(3)交涉性。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司法者所做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进裁判的制作;而不像行政管理者那样,通过单方面调查取证而形成决定。故D项说法正确。
(4)程序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
(5)普遍性。司法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纽带和中介环节,它连接着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个别性事件。司法的过程是运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将法律适用于个案的过程。
(6)终极性。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法律适用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相对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成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解决争端的手段。
人大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有监督的权力,故C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BD。
1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
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
C.有助于检务公开
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A
B
C
D
ABD
[解析]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ABD三项是第(32)项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而C项“检务公开”则是第(33)项的目标和任务。故本题答案为ABD。
17.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律职业人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业外活动也要受到约束。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职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均应严格要求自己,维护法律职业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B.业外活动是法官、检察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司法职责的延伸
C.《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业外活动中不得为的行为
D.《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公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妥善处理个人事务
A
B
C
D
ABCD
[解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法律职业人员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法律职业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故A项说法正确。
业外活动是法官、检察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官、检察官司法职责的延伸,可以间接地反映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能力、工作态度,更能影响法官、检察官的形象。严格约束业外活动,尽量减少业外活动与司法职责的冲突,有利于树立公正、独立的良好司法形象,有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故B项说法正确。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4条规定,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1)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2)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3)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5)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些行为有的是业内行为,有的是业外行为,故C项说法正确。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公证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保持心理平衡。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未结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B.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纳税人甲已经出售给李某、但李某尚未支付款项给甲的一幅字画进行强制执行
C.税收保全针对的是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D.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A
B
C
D
ABD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A错误。根据该法第88条第2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争议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对于是否纳税,纳多少有争议的,是先纳税,再复议(前置),然后再诉讼。D错误。根据该法第38条的规定,C正确。
2.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工作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制度
B.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2日
C.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需要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的,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D.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而且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A
B
C
D
ACD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故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故B项错误。
根据该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故C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故D项正确。
3. 龙须村风景如画,农学院的李教授退休后,决定在龙须村投资发展现代农业,李教授选择的以下投资方式合法的是:
A.经龙须村村委会同意,在龙须村购买200亩水面和滩涂,进行旅游项目开发
B.与两名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50年
C.经乡政府同意,利用当地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与龙须村联营开办特色旅游企业
D.经龙须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承包经营该村闲置的20亩农地
A
B
C
D
D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故A错。本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故B错。本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C错。本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故D正确。
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D.所有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A
B
C
D
C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任何人都能提起,因此A项错误。第54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人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第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因此D项错误。
5.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
B
C
D
AB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领海上的无害通过权。其要点如下:
(1)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与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其应具备三个条件:①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②必须对沿海国无害;③连续不断。一个结果:可以不经沿海国许可而通过其领海。
(2)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享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得对此进行妨碍。国家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而收取费用,不应对各国船舶采取歧视,不得采取实际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对航行的危险情况应予公布。
(3)国家可以对无害通过权进行管理和规范。有的国家(如中国)就规定政府公务船舶和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国家可以出于安全的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特定的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4)一般下列行为被认为是有害的:武装演习、收集情报、起落飞机、污染行为以及捕鱼活动等。另外,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浮出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无害通过权仅适用船舶,不适用于飞机。因此,A项正确,C项错误。
外国船舶除军舰外可在我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必须连续不间断。进行赛艇表演本身并非连续不停,不满足无害通过的条件,需要得到我国政府同意。所以,B项说法正确。
“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同的领海,则满足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D项正确。
6.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中错误的有: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达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A
B
C
D
BC
[解析] 《海牙送达公约》第2条规定,每一个缔约国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根据本公约的规定,接收来自其他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并予以传递。公约于1991年5月3日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司法部被指定为中央机关以及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传递的文书的机关。故A项表述正确。
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的规定,如果送达请求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则文书发往国只在其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在拒绝执行的情况下,中央机关应迅速通知申请者,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故此B项判断错误,我国法院不得以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而拒绝执行。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制定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表述错误。
该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国外按《海牙送达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注意本题要求选择错误的表述,故应选择BC。
7. 英国卡梅公司与新加坡利多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奶酪的合同,交易条件为DAT新加坡,卡梅公司委托英国皇家苏格兰银行做托收,皇家苏格兰银行委托巴克莱银行新加坡分行代为收取货款。利多公司在收到巴克莱银行的付款通知后未付款赎单,后试图无单提货,被承运人拒绝。卡美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向巴克莱银行发出两份电文,第一份电文要求该银行采取行动保护货物在目的港的安全,第二份电文要求巴克莱银行在新加坡作成拒绝证书,两份电文的要求均遭到巴克莱银行的拒绝。后货物在码头全损。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及其他贸易惯例,下列判断错误的有:
A.货物运抵新加坡后,买方应及时安排人员卸货
B.卡梅公司与巴克莱银行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故卡梅公司有权向巴克莱银行提出保全货物的要求
C.卡梅公司无权向巴克莱银行发出上述要求,其应通过苏格兰皇家银行向巴克莱银行提出保全货物的要求,此时巴克莱银行无权拒绝
D.货物的全损,应由买方承担
A
B
C
D
ABC
[解析] DAT的意思是运输终端交货,卖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码头/机场/车站后将货物卸下交给买方。故卖方负责卸货。A项错。在托收关系中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合同关系,除非其明确同意,银行也没有义务对货物的安全负责,银行只对单据负责,故卖方无权要求代收行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即使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发出保全货物的指示,代收行也可以拒绝,且对货损不承担责任。故选项BC错误。D项正确,因为货物发生全损是在码头,说明是卖方已经将货物卸下,此时卖方已尽到其义务,买方应自货物卸下后承担相关风险。
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对之前相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补充,并且提出了更高水平的保护要求,根据该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与《伯尔尼公约》相比,其版权保护对象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
B.规定了《伯尔尼公约》未明确规定的作者的精神权利
C.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D.引入无例外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A
B
C
D
AC
[解析] 在《伯尔尼公约》中,电脑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俗称数据库)是否作为版权保护是不明确的,但TRIPs明确了这一点,故A项正确。《伯尔尼公约》中本身就有关于作品的作者的两种权利: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故B项错误。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TRIPs将《巴黎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比照适用于服务标记,比照适用于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不相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即将相对保护改为绝对保护、跨类保护。故C项正确。
任何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都不可能是无例外的,否则就不称之为原则了,TRIPs也是如此。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对全体成员国民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包括:(1)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议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权或优惠;(2)《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3)TRIPs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4)建立WTO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产生的权利或优惠等。故D项错误。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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