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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模拟题模拟278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的权力?
A.监督宪法实施
B.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C.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D.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A
B
C
D
B
[解析] 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是全国人大的权力。全国人大的人事任免权是选举权、决定权和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是决定权和任免权。故B错误。
2. 个体户甲的朋友乙借用甲的营业执照,租用了某商场的柜台,销售某厂生产的榨汁机。消费者丙购买后在使用过程中刀片飞出割伤了其妻丁,丁无权向哪一主体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A.甲
B.乙
C.商场
D.生产厂家
A
B
C
D
C
[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根据该条可知甲、乙应承担责任。
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可知丁有权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第43条可知,租赁柜台经营的,只有租赁满后,方可向出租人索赔。由此可知C项符合题意。
3. 兴隆商场实行“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买一盒洁面乳可以获赠一瓶由该市消费者协会推荐的洗发露。牟女士购得一件回去使用后,发现头发掉得厉害。经鉴定,该瓶洗发露中含有较强的有毒物质,使用之后会导致人的毛发脱落。针对以上事实,下面分析正确的是:
A.由于洗发露是附赠品,所以商场不对牟女士负任何责任
B.如果商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无须对牟女士负赔偿责任
C.该市消费者协会应对牟女士负连带赔偿责任
D.根据产品质量责任的特殊规定,牟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A
B
C
D
C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等相关内容。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质量法》仅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本案中附赠的洗发露是否属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就成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关键。虽然洗发露名义上只是作为洗面乳的附赠品,但实质上其促进了洗面乳的销售。其利润一定意义上也在销售过程中得到了实现,也就是说该洗发露也是用于销售目的的,并不只是完全意义上的赠送,所以这并不妨碍《产品质量法》在其中的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此条可知,无论商场是否有过错,消费者均有权向其主张赔偿,故B错误;再结合前文分析,因此A也错误。
《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条,社会团体及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作出品质承诺,否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与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
4. 下列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B.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C.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D.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A
B
C
D
B
[解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A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故正确。
B选项中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非立即召回,而只有在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才应当立即召回,故B错误。
C选项符合第4款的规定,故正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故正确。
5.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是:
A.三轮车
B.火车
C.摩托车
D.养殖渔船
A
B
C
D
B
[解析] 根据《车船税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由此可知,养殖渔船属于免税范围。车船税的征收范围为车辆和船舶,不包括火车、飞机。故B为应选项。
6. 某电池生产厂为了节省资金,污水处理设施一直闲置不用,并将有毒污水直接排入当地村民作为饮用水源的河流中。负责环境监测设备维护的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此睁一眼闭一眼,并未实施设备监管和环境监测,并编制假的监管和监测数据。一段时间后,村里数百名村民因饮用污染水而瘫痪。对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村民有权要求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负责环境监测设备维护的机构应当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C.对负责环境监测设备维护的机构应当予以处罚,但其不应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D.对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A
B
C
D
C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毫无疑问,A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此D项正确。
7. 假设A国分解为两个新的国家B和C,甲国立即向B国发表了照会表示对B国的承认,乙国与B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丙国与B国共同参加了一个新的国际环境条约,丁国在B国建立了一个商务机构。根据国际法中的承认制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甲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中的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B.乙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上对B作为国家的明示的承认
C.丙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
D.丁国的做法不构成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
A
B
C
D
D
[解析]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存在,是正式的和不可撤销的,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事实承认是英美国家采取的,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实践中表现为承认主体仅承认承认对象出现的事实而又不与之建立全面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不完全的、非正式的和暂时的,随时可以撤销。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甲国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承认,即通常所谓的承认,故A项错误。
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1)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2)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团结互助和共同防御等条约;(3)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故乙国的做法构成了默示承认,而非明示承认,B项错误。
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1)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非政治性的国际条约;(2)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3)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故C项错误,D项正确。
8.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表决时拥有否决权,其反对票在以下哪一种情况下没有否决效果?
A.当有关事项为实质性问题时
B.当有关事项为程序性问题时
C.当决定某一事项是否为程序性问题时
D.当有关事项涉及维持国际和平、制止侵略等问题时
A
B
C
D
B
[解析]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奉行“大国一致原则”之下的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性事项的表决,采取任意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的表决机制;对于非程序性事项的表决则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9个以上理事国的同意票;(2)没有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又叫反对票)。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常任理事国的“五大国”均有双重否决权。首先,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五大国有否决权,即五大国如果有一国认为该事项不属于程序性事项,即可将该事项定性为非程序性事项;其次,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时,五大国又有否决权。常见的非程序性事项有:事关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事项、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安理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故本题B项中的情形无否决权,当选。
9. 依国际法中的河流制度,下列关于河流的表述正确的是:
A.外围商船可以在领海和内河享有无害通过权
B.界河分属沿岸国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处于该国主权之下,但沿岸国均可利用界河
C.在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D.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运河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运河所属国不享有领土主权
A
B
C
D
B
[解析] 外国商船可以在领海上享有无害通过权,但是在内河上不行,进入内河必须得到沿海国允许,故A项错误。界河是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界河沿岸分属两个国家,其水域也由沿岸国进行划分,多依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界河分属沿岸国家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处于该国的主权之下,各国在所属水域行使管辖权,有关界河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利益,一般应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故B项正确。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故C项说法错误,并非针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水道。位于一国领土内的运河是一国内河,其完全处于国家主权排他的管辖下。国际实践中,有几条运河虽然位于一国领土内,但由于其两端连通海洋,构成海上交通要道,在国际航海中地位极其重要,因此被开放为国际运河。国际运河的地位和航行制度由有关的条约确立,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国际运河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运河所属国对之享有领土主权,故D项说法错误。
10. 中国北京的王女士旅行时,从甲国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家用电子设备,但该设备的实际质量非常糟糕,王女士回国使用不久就报废不能再用。王女士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并主张适用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甲国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女士有权主张适用甲国法律,法院应当据此裁判
B.合同双方须经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达成合意,所以王女士无权单方决定适用甲国法律
C.消费者合同是特殊合同,双方均无选择权,应由法院决定适用何种法律
D.王女士是中国人,应当适用她的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律
A
B
C
D
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故消费者可以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的法律,而本案中王女士是在甲国购买的商品,因此可以选择适用甲国法。因此A项正确。
11. 中国人江某去甲国留学后取得该国国籍并依法退出中国国籍,后其进入乙国工作居住,其主要财产在乙国。其父老江在中国老家独自居住二十余年,因无人照顾,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小江。根据《法律适用法》,该案该适用何国法律?
A.该案应适用中国法
B.该案应适用甲国法
C.该案应适用乙国法
D.该案适用甲国法、乙国法和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老江权益的法律
A
B
C
D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故D项正确,前三项说法都不全面。
12. 甲同X公司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全额投资注册设立了Y公司,Y公司主要营业地在中国,Y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中与Z公司发生纠纷,并被诉到我国法院。我国法院确定Y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时依据的应该是哪国法律?
A.甲国法律
B.乙国法律
C.同时适用甲国法律和乙国法律
D.乙国法或中国法
A
B
C
D
D
[解析]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题中,Y公司在乙国设立登记,同时其主营业地在中国,故可以适用其登记地法律,也可以适用其主营业地法律来认定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D项当选。
13. 依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的送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B.公告送达的内容应在国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C.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D.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需要提供译文的,可以委托国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A
B
C
D
C
[解析] 依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国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因此,A项错误。B项应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C项符合上述规定,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因此D项错误。
1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内地和港澳台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选项正确的是:
A.内地有权受理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中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
B.澳门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在香港是高等法院
C.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或澳门的,申请人不能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总数
D.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内地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在内地做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皆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A
B
C
D
B
[解析]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错误。
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在内地和澳门受理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均为中级法院,只是在澳门有权执行的是初级法院而已。故B项说法正确。
在内地与澳门,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故C项错误。
与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上述安排相比,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安排在标题上多了“认可”二字,但这两个安排的核心内容是相同的,差异主要在于程序性细节。故D项错误。
15.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买方)与美国多得豆公司签订了土豆的国际买卖合同,约定分三批交货,第一批土豆交付买方后,经检验货物合格,第二批土豆提货时,检验发现淀粉含量根本无法满足需求,买方拟追究卖方违约责任,下列措施符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是哪项?
A.买方可以宣告合同对第二批交货无效
B.买方可以宣告合同对第二批、第三批交货均无效
C.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整个无效并要求退款退货
D.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只能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A
B
C
D
A
[解析] 关于分批交货合同的解约规则如下:(1)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2)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效力。(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例如,当货物是一种机器的不同部件,则各批货物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一批不能履行,则前面已履行的部分也没有意义了。就本题而言,由于三批土豆相互之间没有特殊的关联性和依存性,因此C是明显错误的。题中没有给出信息表明卖方第三批交货也会有类似第二批货物的根本违约的情况,故买方不能将以后的各批交货均宣告无效,B项错误。由于第二批交货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卖方根本违约,故买方可以宣告该批交货无效。宣告第二批交货无效后,买方可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16. 中国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订立了进口羊毛的合同,约定7月1日前阿德雷德港交货,信用证有效期截至7月7日,乙公司7月1日才将货物集港完毕等待装运,因天气恶劣,预计7月5日才能开始装货,乙公司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向其出具了7月1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乙公司顺利结汇,而该批货物比预计时间晚到目的港一周,甲公司遭受较大损失。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承运人的行为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C.乙公司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是无效的
D.虽然货款已经支付,甲公司仍有权追究乙公司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A
B
C
D
A
[解析] 本题承运人的行为属于预借提单。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在议付时,货物实际还未装运。而所谓倒签提单,则是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日期的提单,此时货物已经装船完毕。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都是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都属于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出具的保函也是无效的。对由此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无论承运人还是托运人都负有责任。故BCD项正确,而A项错误。在实践中,在信用证即将到期,而托运人又不能如期装船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修改信用证。
17. 我国巧虎公司欲将其“巧虎”商标在海关总署申请备案,以利于保护其知识产权,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海关总署发现,巧虎公司的商标已过保护期,但巧虎公司未依法进行续展,则可拒绝该公司备案申请
B.若巧虎公司备案成功,海关发现一批进口玩具上带有与“巧虎”极为相似的标志,已经涉嫌侵权,则海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巧虎公司,巧虎公司可以申请扣押该批进口玩具
C.若他人的一批货物因涉嫌侵犯巧虎公司商标权而被海关扣押,则该批货物的货主有权申请查看其被扣货物并举出不构成侵权的证据
D.若巧虎公司申请海关扣押有侵权嫌疑的货物,则其必须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据,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
A
B
C
D
D
[解析]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海关总署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1)申请文件不全或者无效的;(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的。故A项正确。
根据该条例第16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故B项正确。
关于被扣货方(收/发货人)的救济,该条例第17条规定,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该条例第18条规定,被扣货方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故C项正确。
D项错在不是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而是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申请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
18. 中国外贸主管部门应国内企业请求,拟对来自日本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关于调查程序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B.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C.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D.商务部调查时,如果发现倾销幅度低于3%的,应终止对该产品的调查
A
B
C
D
D
[解析] 《反倾销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故A项正确。
该条例第21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故BC项正确。
该条例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3)倾销幅度低于2%的;(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故D项说法错误。
19. 甲国政府对甲国四家向中国出口产品的企业进行了补贴行为,商务部应国内受害产业申请启动了反补贴调查程序,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如下四种确定补贴金额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国政府向贝里奥公司直接提供了5000万元的无偿拨款,则补贴金额以贝里奥实际接受的5000万元来计算
B.甲国政府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利率向佩罗公司提供了优惠贷款,则补贴金额为优惠利率乘以贷款额度
C.甲国政府为布兰道夏公司做担保,使该公司从商业银行获得了优惠贷款,减少了利息成本300万元,则该300万元可以视为布兰道夏公司获得补贴额度
D.甲国政府从多多岛公司以每公斤高于市场价2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0公斤的产品,多多岛公司获得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A
B
C
D
B
[解析]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6条:“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一)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二)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计算;(三)以贷款担保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计算;(四)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五)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六)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七)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对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补贴,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补贴金额。”本题ABCD分别考查了第1、2、3项和第6项。注意B项应当是优惠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差额与贷款额度相乘。故仅有B项不符合规定。
20. 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
B.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
C.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
D.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便不再是法官了”
A
B
C
D
A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在封建社会,封建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司法行政不分,即司法是不独立的。选项B说法正确,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法官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受到法律的保护。选项C说法正确,刘颂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断,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做到“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若有少数案件,“事无正据,名例不及”,法律明文又没有规定,则由“大臣论当,以释不滞”。这就是说,只有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有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了。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并且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选项D说法正确,亨利?米斯认为法官应当保持客观,保持独立性,避免任何的控制和不利影响。
21.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
B.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C.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监督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D.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
A
B
C
D
B
[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我国的审判制度包括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选项B说法错误,《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选项C说法正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选项D说法正确,我国的检察体制实行“检察一体化”,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22.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
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
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
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
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A
B
C
D
B
[解析] 选项A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甲市中级法院与乙县法院是不同的法院,且陈法官也没有对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工作发表意见,其叮嘱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选项B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本项中,钱法官就本院在审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发表意见,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选项C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第83条第1款规定,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选项D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第82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1)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2)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3)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本项中,朱院长可以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23. 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职业道德只具有道德的约束性
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
C.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主体只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类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
D.法律职业道德属于社会道德的一种,因此不具有规范性
A
B
C
D
B
[解析] C项中法律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包括了其他的法律职业人员,故C项错误。法律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区别就在于其更具有规范性和更强的约束力,它往往和法律职业责任相联系,所以A项和D项错误。本题应选B项。
24. 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
A.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
B.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
C.因委托事由与夏某无关可以接受委托
D.向向某婉言谢绝委托
A
B
C
D
C
[解析] 《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5. 下列哪一种情况不构成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理由?
A.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B.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C.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D.未成年人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A
B
C
D
D
[解析]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故本题答案为D项。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
1. 下列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哪些表述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人数、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D.失业人员失业后以不想工作为由,拒绝接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培训,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
A
B
C
D
ABD
[解析]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A项表述正确,当选。
《社会保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故B项表述正确,当选。
《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2款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可知,用人单位职工人数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标准。故C项表述不正确,不当选。
《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由此可以判断D项表述符合该条规定。
2. 红旗村今年有四宗建设用地申请。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
A.村民甲申请利用村东一片废弃的土地建造养鸡场,该项目用地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B.村民乙申请利用村西一片荒地建设村小学,已经乡政府同意
C.村民丙在村南空闲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并愿意退还旧的宅基地
D.村民丁早年外出打工将宅基地及房产卖给了他人,回乡后无家可归,申请新宅基地
A
B
C
D
ABD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59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故A不合法,应选。本法第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于未经县政府批准,故B不合法,应选。本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故C合法不选,该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D不合法,应选。
3. 甲公司欲新建一批楼盘,但资金不足,于是打算采取预售方式,先获取一笔资金支持后期建设,如果向律师咨询,律师向甲公司提供的建议哪些是正确的?
A.房地产预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交付了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B.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建设规划许可证
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建设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
D.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只能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A
B
C
D
BCD
[解析]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商品房可预售,所以A选项不正确,其他BCD选项符合该法第45条的规定。
4. 高平是某城市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因购商品房急需资金20万,期限2个月,欲从本行取得贷款。处长周大才自愿为其提供担保,两人找到信贷科,信贷科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二人,并就贷款事宜做出如下决定。决定中符合《商业银行法》的有:
A.鉴于高平是内部人,又有处长做担保,决定不再进行信用审查,直接由信贷科发放贷款
B.周处长可以用信用做担保,书写保证书
C.由于贷款金额不大,期限不长,可以不用书面合同形式
D.贷款利率按本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A
B
C
D
BD
[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故A错不选。按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高平是本行的关系人,因此,只能发放担保贷款,但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物保,也可以是人保,故B正确应选。本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故C错不选。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以及根据上述第40条的规定可知,银行对高平发放贷款适用同类贷款利率合法,故D应选。
5. 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并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重点污染物质排放总量。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B.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仍需征收排污费
C.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因此,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只要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可,分解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仅作参考,不用严格遵守
D.国家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因此,即使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只要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是可以排放污染物的
A
B
C
D
BCD
[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C项错误。
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此D项错误。
6. 甲国是一个宽大陆架国家,其欲主张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权利,邻国乙国对甲国的主张表示抗议,则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甲国应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其权利方能获得承认
B.乙国对甲国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主张提出的异议,应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进行裁决
C.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内大陆架的权利和界限需要大陆架划界委员会确定后才具有拘束力
D.甲国的主张如果获得承认,则甲国开采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无须向任何机关缴纳任何费用,因为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专属权利
A
B
C
D
BCD
[解析] 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大陆架划界委员会根据提案就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进行考察并向沿海国提出划界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才具有确定性和约束力。甲国的外大陆架权利和划界并非由大陆架划界委员会确定,而需要在该委员会建议基础上划定才具有法律拘束力。故A项说法正确,而C项错误。
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争议应由当事国自行解决,故B项错误。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享有专属开发的主权权利;但在200海里外大陆架上开发资源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费或实物(发展中国国家可有条件免缴),故D项错误。
7. 甲作为Y国派驻X国的使馆馆长,于2011年5月,进入X国,在其去X国外交部递交国书的路上,枪杀了一X国国民;乙作为Z国派驻X国的随员,曾参与反对X国政府的示威游行,2011年7月,X国宣布乙为不受欢迎的人,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离境,在期限内乙准备离境的时候,其强奸了一名X国妇女。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请判断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因为没有递交国书,故不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X国可以对其进行审判
B.X国可以宣布甲为“不受欢迎的人”,而不向Y国作任何解释
C.乙作为最低一等的外交人员,不享有强奸的刑事豁免权
D.乙尚未离开接受国境内,故其仍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A
B
C
D
BD
[解析] 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而馆长履行职务的开始时间与其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开始时间是不同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故甲已进入接受国境内,虽未递交国书,但已经享有外交豁免权。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故A项错误。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故B项正确。随员是最低一级外交官,同样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故C项错误。外交人员通常是在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终止。故D项正确。
8. 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战俘享受下列何种待遇和权利?
A.根据其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
B.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
C.金钱、贵重物品拘留国可以没收,其他自用物品一律归战俘个人所有
D.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恐吓,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
A
B
C
D
ABD
[解析] 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战俘自其被俘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禁止战俘在任何情况下加以放弃公约规定的这些待遇和权利。其中主要包括:(1)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无论何时都不得把战俘送往或拘留在战斗地带或炮火所及的地方,也不得为使某地点或某地区免受军事攻击而在这些地区安置战俘。(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故D项正确。(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战俘的个人财物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归其个人所有;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故C项错误。(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不得以生活上的苛求作为处罚措施;保障战俘的医疗和医药卫生。(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故A项正确。(6)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7)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拘留国对战俘的刑罚不得超过对其本国武装部队人员同样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禁止因个人行为而对战俘实行集体处罚、体刑和酷刑。对战俘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故B项正确。(8)讯问战俘应使用其了解的语言。(9)不得歧视。战俘除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因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不同加以歧视。(10)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9.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应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或审判的有:
A.确定一涉外民事案件是涉外合同纠纷还是涉外侵权纠纷
B.船舶优先权争议
C.适用外国法会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D.诉讼中分割夫妻的财产
A
B
C
D
ABCD
[解析] 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况总结:
(1)适用我国法的情况:①我国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②适用外国法会损害我国公共利益的;③外国法无法查明的。
(2)应该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况:①涉外民事案件的定性;②诉讼离婚;③船舶优先权;④不同船旗船舶在公海上碰撞的损害赔偿;⑤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⑥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⑦海事赔偿的责任限额。
(3)可以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况:①收养关系的解除;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据此,四项均正确。
10. 依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关于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正确的有:
A.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要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C.汇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只能适用出票地法律
D.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以及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A
B
C
D
BD
[解析] 票据关系经常涉及第三人,因此,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票据关系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A项错误。
《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故B项正确。
《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故C项错误。
《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该法第101条也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故D项正确。
11. 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在其买卖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事后双方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
B.如果该仲裁条款约定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则该仲裁条款有效,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仲裁机构仲裁
C.如果甲乙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甲公司先申请仲裁机构对此做出了裁决,则法院不应再接受乙公司的申请
D.若甲公司申请仲裁机构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做出认定,而同时乙公司向法院也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应由法院做出裁定
A
B
C
D
ACD
[解析] 《仲裁法》第18条规定,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故A项正确。
《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B项属于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情况,并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仲裁机构仲裁,而是要达成补充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故B项错误。
《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D项正确。
《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C项正确。
12.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丙公司承运,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在装运港装卸时,一包货物落入海中。海运途中,因船长过失触礁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B.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C.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A
B
C
D
ABD
[解析] 平安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由上可知,只要货物因海上风险发生全损,无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也无论是自然灾害所致,还是意外事故所致,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果货物发生部分损失,则通常只承保意外事故导致的,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导致的,除非在同一航程中,既发生了自然灾害,又发生了意外事故,则该部分损失要赔。如果部分损失可以被认定为共同海损,则也在承保范围内。
上述第(5)项属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履行法定的减损义务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第(6)、(7)项属于共同海损。第(8)项则与美国的船舶碰撞法的特殊规则有关。多数国家的海商法和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均规定,两船互有过失碰撞,由过失船舶按各自过失比例分别负责。而据美国判例法,在互有过失碰撞中,各过失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连带责任。货主可向本船承运人和对方船的经营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两船经营人在相互分担责任时则按过错比例,如果货主要求对方船经营人赔偿100%的损失,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后可向货物所在船舶的经营人要求按过错比例分担相应的损失。这部分原本是货物所在船舶的经营人根据航行过失免责规定而不承担的,所以该经营人为了防止这种损失往往会在租船合同或提单中预先订立“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以便事后可以据此条款向货主追偿。货主被追偿后可以向平安险的保险人要求将这部分“得而复失”的利益赔偿给自己。
题中A项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的第4项,B项属于承保范围的第2项,故该两项当选。
除外责任是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海洋货物运输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题中C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的情况,故该项错误。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题中“海运途中,因船长过失触礁造成货物部分损失”,属于承运人免责的第1项情况,故D项说法正确。
13. 中国甲公司以CIF价格从美国乙公司进口大理石,投保了平安险,甲板装运,运输途中遇到恶劣天气,船舶剧烈颠簸,部分大理石跌落大海,船舶出现倾斜,船长为确保船舶和其他货物安全,将部分大理石抛弃海中,船舶最终安全到达目的港。根据我国《海商法》,下列判断哪些正确?
A.跌落大海的大理石属于单独海损,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但甲公司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B.抛弃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甲公司可以要求船方与其他货主分摊
C.抛弃的货物损失,甲公司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代位要求船方和其他货主分摊
D.无论是抛弃的货物损失还是跌落海中的损失均系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没有赔偿责任
A
B
C
D
BC
[解析]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首先,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其次,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最后,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担。显然,跌落大海的货物损失系单独海损,且海损不是意外事故而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平安险下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抛弃的属于共同海损,该损失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也可以先要求其他货主和船主分摊,之后就被保险人自己分摊的部分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若保险公司先赔偿了甲公司的共同海损损失,则保险人基于代位求偿权可以要求其他受益方分摊,故BC项正确,当选。
14. 中国公司从外国进口货物并采用信用证结算时,若发现出口商有欺诈情形,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欺诈例外程序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下表述哪些符合我国目前的规定?
A.只有开证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B.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银行已经善意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或对有关票据进行善意承兑的除外
C.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可靠而充分的担保
D.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A
B
C
D
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该规定第8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不限于开证申请人,故A项不正确。
该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因此,任何银行只要已经善意的付款或承兑,法院将不再出止付裁定,故B项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1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法院才会出止付裁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在于止付裁定只能申请复议,不能上诉,且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15. 依据《检察官法》规定,关于检察官的兼职禁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成员
B.检察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
C.检察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D.检察官不得兼任党政职务
A
B
C
D
AC
[解析] 《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故A、C项正确。但是党政职务不受此限制,检察官也可以兼任人大代表。故B、D项错误。
16. 关于《律师法》中对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具备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是从文化水平上作的限制,但对学历的专业没有要求
B.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是从专业领域作的限制,即从事一般领域的专业人员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考试
C.在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是从时间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的要求
D.必须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其他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批准
A
B
C
D
ABCD
[解析] 依《律师法》第8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A、B、C、D项正确,当选。
17. 下列哪些选项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为本所20周年庆典购买某报纸专版,并在其中介绍自己的专业特长时,声称自己是该业务领域最权威的律师
B.以给他人介绍费的方式获取业务来源
C.某律师事务所因与某业务部门关系密切,请求该部门发文要求其下属单位所发生的法律事务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处理
D.以明显低于同行的收费水平竞争某公司法律顾问
A
B
C
D
ABCD
[解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该法第79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BCD项均是对以上规定的违反。A项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1. 2014年11月国务院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使我国不动产登记进入统一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轨道。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B.因继受取得不动产而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C.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D.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所获得的登记资料可以公开
A
B
C
D
BCD
[解析] 之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采取的是分散登记模式,土地、房屋、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不同的不动产物权享有登记管理权,即管理有关不动产的部门负责相关不动产的登记事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后,统一了登记机构,根据其第6、7条规定,A项正确。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继受取得的情形较多,可能包括单方申请的情形(例如遗赠),因此B项错误。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是“30个工作日”而非“30日”,选项C错误。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28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见,虽然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要用于所说明的查询目的,并且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泄露,故D项错误。
2. 某单位在2009年11月招聘职工,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该单位与之订立了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试用期半年。赵某中专未毕业,但在试用期内工作很认真。2010年3月,单位发现赵某的中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该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A.该单位有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因为赵某中专未毕业,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已在试用期被该单位发现
B.该单位有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因为赵某已怀孕,显然不胜任该岗位工作
C.该单位无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因为赵某中专虽未毕业,但已取得中专毕业证符合该单位的录用条件
D.该单位无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因为赵某虽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被录用以来工作很认真,且已怀孕
A
B
C
D
A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在本题中,赵某伪造毕业证使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内被单位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单位可以根据第39条的规定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故A项正确,当选。C、D错误,不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题中,赵某虽然已经怀孕,但是单位与其解除合同依据的是第39条的规定,而不是第40条或者第41条的规定,故B项中前一句表述正确,后一句原因表述不正确,B项错误,不当选。
3.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C.经济合同中的欠款
D.涉及有关违约金给付数额的纠纷
A
B
C
D
AB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商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知本题中A、B项正确,当选。
4. 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并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重点污染物质排放总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B.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仍需征收排污费
C.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因此,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只要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可,分解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仅作参考,不用严格遵守
D.国家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因此,即使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只要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是可以排放污染物的
A
B
C
D
A
[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C项错误。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此D项错误。
5. 南苏丹共和国的成立是民族自决原则的体现,下列关于民族自决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族自决原则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各国都应当遵守和认同
B.各民族都应当有平等的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务
C.民族自决原则意味着对各民族利益和权利的尊重,因此它是高于国家主权的原则
D.为了实现民族自决,国际社会应当帮助和支持各民族为实现自己的独立而进行的包括全民公决在内的各项斗争和活动
A
B
C
D
AB
[解析]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权是各国人民自己选择政治和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反对任何外来侵略、干涉和控制,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神圣权利。故AB两项正确;主权对内最高,民族自决权应服从于国家主权。故C项错误;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故D项错误。
6. 甲乙两国均为ICSID公约的缔约国。甲国投资者Danny在乙国(发展中国家)投资设立一个独资公司生产电子元器件,后乙国政府以国家为由对该独资公司进行了征收,Danny对乙国的补偿款不满意,与甲国政府争执不下,拟向ICSID申请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乙国政府不反对,则Danny与乙国政府间可以不用尽当地救济即在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
B.如果Danny被发现同时具有甲乙两国国籍,则只要双方同意,ICSID可以受理两者间的争端
C.ICSID审理争端时应首先考虑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D.如果Danny被发现同时具有甲乙两国国籍,则其必须放弃乙国国籍,ICSID方能受理两者间的争端
A
B
C
D
ABC
[解析] 一旦当事人同意在中心仲裁,有关争端不再属于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内法管辖的范围,而属于中心的专属管辖。这表明,双方实际上可以不用尽当地救济即在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当然,例外情况是,依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故A项正确。
如果双方同意,ICSID也受理具有缔约国国籍,但直接受另一缔约国利益控制的法律实体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Danny的独资公司恰恰属于具有乙国国籍,但直接受另一缔约国利益控制的法律实体。故B项正确,D项不正确。
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仲裁庭不得借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故C项正确。
7. 甲乙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甲国因乙国对来自甲国的无缝钢管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不服,欲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该贸易摩擦。则根据WTO相关规定,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A.甲国可以直接向WTO申请设立专家组对该争端的事实进行调查
B.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甲国必须先与乙国达成一致同意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协议,方能启动该争端解决程序
C.甲乙两国若无法通过磋商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可以依照WTO相关规定委任专家组成员
D.专家组仅对双方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
A
B
C
D
CD
[解析] 发生争议后,甲国必须先与乙国进行磋商,而不能直接进入专家组程序,故A项错误;双方协商不成,一方可直接进入专家组程序,无需双方先达成类似于仲裁协议一样的协议,故B项错误;专家组成员可以由双方委任,也可以由WTO总干事任命,故C项正确;专家组的审理事项限于当事方提交的事项,故D项正确。
8. 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及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权力。目前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做法有哪些?
A.住所标准
B.居所标准
C.居留时间标准
D.国籍标准
A
B
C
D
ABCD
[解析]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主要有:(1)住所标准,即一自然人在一国拥有住所,即认为其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2)居所标准,居所通常指非永久的居住场所。依该标准,一个人在一国拥有居所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英国即采用这一标准。依英国法,一个住所的确立需要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即久居的意思,通常自己购买的房产可以表明久居的意思,客观要件就是居住的事实。而居所则只需要客观的要件即可,即只要住了即可构成居所,其住的可能并不是他的房子,不需要其有久居的意思。可见构成居所更容易。(3)居留时间标准,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停留或居留的时间来划分是否为纳税居民,采取此标准的国家在居留的时间长短上规定不一,有的是1年,有的是半年。中国采用了1年的标准。(4)国籍标准,即以自然人的国籍来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是否在该国居住,均为该国的纳税居民,美国、墨西哥等少数国家采取此标准。中国就是同时采用住所和居留时间的标准。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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