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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模拟题模拟251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高某在某集贸市场赶集时,趁某公司会计张某不备,公然夺取其手提袋(内装5万元现金)并仓皇而逃,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姚某准备会见高某。则以下关于律师会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姚某可以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B.姚某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当事人
C.姚某会见高某,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D.姚某可以跟高某核实有关证据
A
B
C
D
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A项正确。
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B项错误。
该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C项错误。
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项错误。
注意:如果不是委托辩护,而是指定辩护的话,那么律师除了要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外,还要持有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天南市莲湖区法院在审理潘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一案时,被告人潘某指控称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刑汛逼供,被迫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质证过程中,为证明侦查讯问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刑讯逼供,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则该录音录像应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A.视听资料
B.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C.口供
D.书证
A
B
C
D
A
[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以录音、录像、电影或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目的是用来证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属于视听资料。A项正确,BCD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录音录像资料是用来证明侦查的案件事实,则属于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的客观记录,在证据种类上应当划归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另在刑诉八大类证据中没有口供一类。由此可见,判断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还要结合其证明对象综合确定,而不是仅依据其载体或者外在表现形式来确定。
3. 在天宝市秦汇区开展的工商执法大检查中,个体服装经营户杨某涉嫌暴力抗拒工商执法犯罪,被秦汇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证明被告人杨某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秦汇区公安分局承担
B.对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公民,应当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C.工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杨某经营的假冒伪劣服装,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D.杨某叔叔有权申请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
A
B
C
D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A项错误。
该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B项错误。
该法第52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C项正确。
该法第56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杨某叔叔既不是当事人,又不是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符合要求,D项错误。
4. 严某与贺某因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莲花市作案时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莲花市公安局秀水分局警察袁某参与了全程侦查工作。以下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B.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通知警察袁某出庭说明情况
C.经审理,对于收集的作案手枪一把,不能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D.被害人徐某认为因出庭陈述可能面临人身危险,有权申请公检法机关予以保护
A
B
C
D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A项错误。
该条第2款:“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据此,人民检察院不能通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B项错误。
该法第58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该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对于收集的作案手枪一把,不能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首先应当判断看是否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若构成,则还应当给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机会;只有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才应当予以排除。C项错误。
该法第62条第2款:“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D项正确。
5. S市某市政公司保安潘某因酒后与人争吵,情急之下用酒瓶将对方砸成重伤后逃窜至T市。被群众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以下关于刑事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拘留后,应立即将潘某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
B.除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潘某家属
C.公安机关拘留潘某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拘留证
D.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潘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A
B
C
D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据此可知,不论是否是紧急情况,均须出示拘留证。C项错误。
该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A项错误。
由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故意伤害罪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此不符合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条件,因此B项错误。
该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D项正确。
6. 宜州市民张某、蔡某、傅某与邵某在涟水区某超市共同抢劫,后潜逃至天南市,被天南市公安机关被分别抓获。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以下关于本案取保候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傅某系胁从犯,可能判处独立适用附加刑,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B.若张某被取保候审,则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C.若蔡某被取保候审,则人民检察院可以责令蔡某将身份证件提交保存
D.由于邵某是其幼子唯一扶养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A
B
C
D
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据此可知,A项正确。
该法第69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是决定机关;《六机关规定》第13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以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加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因此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可知,D项错误。
7.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缺席判决
C.在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并且有证据证明调解未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A
B
C
D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1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D项正确。
8. 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报案,称有人对其强奸,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了,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可以抓获后立案
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不破案就不能立案
D.立案后侦查
A
B
C
D
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由上述法条可知,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本案,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符合立案条件。注意,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谁,或者是否在案,并不属于立案的条件。所以本题选D。刑诉法禁止不破不立,也不允许先破后立案,所以A和C错误。
9. 下列关于勘验、检查的程序正确的是:
A.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B.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检查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C.对妇女身体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
A
B
C
D
A
[解析]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和检查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对象有所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选项A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可知,侦查人员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对于被害人不能强制。所以B错误。C项错误的原因是检查女性身体需要有女工作人员或医师,不要求女医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也就是说检察院也可以自己来复验复查。选项D错误。
10.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张某挪用资金案,发现本案并没有出现挪用行为,人民检察院该如何处理?
A.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决定不起诉
C.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查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高检规则》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根据《高检规则》第402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401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本题究竟是适用401条还是402条,关键在于判断挪用资金究竟属于哪个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相关常识可知,挪用资金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本题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1. 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还实施了强奸行为。于是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但是检察院拒绝对新事实进行补充,法院该如何处理?
A.直接判盗窃罪和强奸罪两罪
B.将全案退回检察院处理
C.只能判盗窃罪,对强奸罪不予认定
D.盗窃罪予以认定,强奸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A
B
C
D
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所以选C。
12. 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
B.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D.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A
B
C
D
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所以选项AB的情形属于延期审理的,但是延期审理用的是决定而非裁定,所以A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选项CD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但是中止审理使用的是裁定而非决定,所以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13. 下列什么情形下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A.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B.被告人是外国人的且自己承认犯罪
C.共同犯罪案件
D.未成年人案件
A
B
C
D
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选项A符合题意。
14.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B.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C.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D.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提出抗诉
A
B
C
D
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所以选项A正确。
15. 下列关于再审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被判决徒刑以上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B.再审一律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C.再审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D.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A
B
C
D
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所以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所以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所以D正确。
16. 下列哪个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
A.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B.郑某被判没收财产
C.汪某被判剥夺政治权利
D.陈某被判免除刑罚
A
B
C
D
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可知选项A应该由监狱负责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可知B由法院负责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C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D项由法院负责执行。
17.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张三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法院审理后,下列情形处理错误的是:
A.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B.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C.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D.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A
B
C
D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2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第533条规定,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2)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3)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故D当选。
18. 关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政部可以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则不可以
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制定规章,但国务院办公厅则无权制定
C.教育部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A
B
C
D
B
[解析] A错误,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因此,民政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均可以。B正确,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3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因此,国务院办公厅无规章制定权。C错误,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3条第2项,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因此教育部制定的规章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错误,新优于旧,特别优于一般,因此适用新的特别规定,无需裁决。
19. 关于公务员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周认为,法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法官法》,而不适用《公务员法》
B.小武认为,公务员如果受撤职处分,应当降低其级别
C.小郑认为,公务员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可以在高校兼任教授,并领取兼职报酬
D.小王认为,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后,在两年后即可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A
B
C
D
B
[解析] A选项错误。公务员法为一般法:法官法为特别法。
B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C选项错误。《公务员法》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D选项错误。区分领导、非领导职务。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0. 甲市政府通过招投标,决定由长城建设公司在乙小区附近新修公路,乙小区居民赵某认为该公路的修建和使用将会侵害到自己和附近居民的安宁权,于是向甲市规划局申请公开该公路的规划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B.如果赵某与该公路没有利害关系,甲市规划局可以不予公开
C.如该信息中含有部分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甲市规划局应不予公开
D.如甲市规划局决定公开,但长城建设公司对公开决定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
B
C
D
D
[解析] A选项错误,只有申请公开个体性政府信息(简称个人信息),才需要出示身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换言之,其他情况无需身份证明。
B选项错误,不再赘述。
C选项错误,分割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D选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1. 2011年11月4日,网络红人“攀爬哥”张希鑫徒手爬上正在施工的央视北配楼顶部,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并有人报警。警车、消防车和急救车赶到了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劝说男子下来。同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认为“攀爬哥”张希鑫构成治安违法,启动调查,拟对“攀爬哥”张希鑫处以拘留7天的治安处罚,此事在网络一度沸沸扬扬,讨论热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鉴于“攀爬哥”张希鑫徒手攀爬央视北配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朝阳区公安分局到场警察现场作出拘留7天的治安处罚决定
B.鉴于此事一时成为社会热点事件,朝阳区公安分局拟待到热点过后再做处罚决定,自行拖延到2012年1月15日,才作出拘留决定
C.“攀爬哥”张希鑫声称,攀爬属于自身爱好,后果自负,自身行为未对公共安全造成直接损害,并在新浪微博发文寻求网络支持要求减轻处罚,朝阳区公安分局大怒,作出拘留10天的治安处罚决定
D.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攀爬哥”张希鑫的爱人
A
B
C
D
D
[解析] A选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此,拘留决定不可以当场作出。
B选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C选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D选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第1款: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22. 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的行政许可,必须在实施后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B.南京市规章有权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也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C.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则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D.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设定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5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
B
C
D
B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没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因此,国务院以决定方式设定的许可,除临时性许可外,实施后可提请制定法律,也可自行制定行政法规。A错。
《行政许可法》第16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B对。
《行政许可法》第13条: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C项情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并非“不可以设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15条: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D项“五年”,错。
23. 程某2007年6月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开了一家黑色诱惑娱乐美食城。2007年12月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该娱乐美食城在经营活动中有色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程某不服,欲提起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程某以市文化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建议追加被告,程某不同意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B.如程某申请行政复议,则应当向秦皇岛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C.如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为对该娱乐美食城处以5万元罚款并撤销了停业整顿的决定,但5万元并未退还,原告表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D.如程某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中级法院可以决定自己审理
A
B
C
D
A
[解析] 《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2款: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A错。
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共同行为,被申请人为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复议机关为共同上一级机关,即市政府。故B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故C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决定自己审理;(3)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D对。
24. 县土地局认定左某违法占地建设住房,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左某向市土地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市土地局复议决定维持该决定,并罚款5000元。左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市土地局作出维持决定,此案的被告应为县土地局
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如法院判决撤销,应责令被告重做
D.此案的复议决定合法
A
B
C
D
C
[解析] 复议名为“维持”,实则加重损害后果,为复议变更,且违法。A错D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错。复议改变被撤销,必须责令重做。C对。
25. 下列哪一情形经过行政复议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A.李某对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的土地裁决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勘定文件作出了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
B.林某认为赵某拥有山林权证的山场应当归自己所有,镇政府依林某提供的证据,依法撤销了赵某的山林权证,并向林某发放了山林权证,赵某不服
C.黄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黄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
D.市国税局认定胡某逃税,对其作出处罚3万元,胡某不服处罚决定
A
B
C
D
B
[解析] A项,复议终局。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做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复议终局。B项,对。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复议前置。C项,复议诉讼自由选择。D项,复议诉讼自由选择。税务处罚,自由选择。只有纳税本身的专业性、技术性争议,复议前置。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
1. 下列哪些案件,合议庭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A.拟判处死刑的案件
B.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C.新类型案件
D.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A
B
C
D
A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8条规定,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知选项A、B正确,选项C、D错误。
2.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发现被告人张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脱逃的,裁定中止审理
B.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害人范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C.起诉时提供的一名外地证人石某没有列明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
D.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于是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A
B
C
D
ABD
[解析]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4)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5)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述第2项规定,选项A错误,应该是退回检察院。根据上述第5项规定,选项B错误,应该是退回检察院。根据上述第3项规定,选项C正确。根据上述第2项规定,选项D错误,应该是退回检察院。
3. 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B.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
C.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反诉
D.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宣判
A
B
C
D
A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所以A错误,因为公诉转自诉不能调解,B正确,D错误,应该是6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7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可知C错误。
4.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甲不服提起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应当组成合议庭
B.应当开庭审理
C.二审法院认为死缓量刑正确,但是需要限制减刑,可以直接改为死缓限制减刑
D.二审法院认为需要限制减刑的,不能直接改判,需要等判决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
A
B
C
D
A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知,所有二审案件都是合议庭来进行审理,A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并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是必须开庭的,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所以选项C错误,D正确。
5. 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正确的有:
A.仅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B.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C.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附带民诉二审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A
B
C
D
A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选项A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选项B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选项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选项D错误。
6. 下列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报请核准的程序正确的有:
A.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B.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C.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以下,判决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A
B
C
D
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规定第1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选项A错误,是10日内上报不是3日内。选项B错误,高院不同意死刑判决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规定第(2)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以C正确。根据两审终审制原理,如果高院作为二审法院改判为死刑以下,判决直接发生效力,所以D正确。
7.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说法错误的有:
A.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C.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复议
D.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审理
A
B
C
D
A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可知选项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可知选项B正确,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所以选项D错误。
8. 某市财政局在公务员精简改革中,对一些公务员进行清理。其中包括: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2年和2004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治安科科员张某在查处一次治安案件过程中,因公致残,被确认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孙某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旷工5次,每次5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财政局辞退李某的行为是正确的
B.财政局辞退张某的行为是正确的
C.财政局辞退孙某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D.财政局书面通知被辞退公务员的做法是正确的
A
B
C
D
AB
[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83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该法第84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85条第1款: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A、B错,C、D对。选说法不正确的,A、B。
9. 下列有关行政机构设置事项,无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核,无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
A.某县人民政府拟合并该县农业局与县畜牧局
B.某省民政厅拟增设复议处
C.某市建设局拟改名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D.某县人民政府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残疾人工委
A
B
C
D
BD
[解析] A、C项需要上级政府批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项为行政机构的合并,不仅需要上一级政府批准,还需要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C项为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变更名称,也需要上一级政府批准。
B项为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仅需同级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而无需经上级政府批准。
D项,残疾人工委系“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简称,为议事协调机构,其设立无需上一级政府批准。
10. 河北省某市朝阳区怡园小区已建有红花幼儿园,为满足需要,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均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终张某获得批准而李某未获得批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如果该许可还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初审时间和上级政府审核时间之和不能超过20日
B.如果该许可还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市政府可要求张某、李某再次提交申请材料
C.如果依据河北省地方性法规新建幼儿园需要经过市政府内部批准,李某认为不予许可是因为市政府内部不批准,因而一并提起诉讼,可以以市政府、区政府为共同被告
D.如果依据河北省地方性法规新建幼儿园需要经过市政府内部批准,李某不服不予许可决定,应以署名的区政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
A
B
C
D
ABD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43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错。
《行政许可法》第35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B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C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D错。
11. 2011年8月2日,胜利精密公司在委托苏州市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苏州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时,由于公司关务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在拿到报关文件后仅核对了申报数量与申报金额,遗漏了对申报的净重与毛重数据的核对,造成货物数量填错,苏州海关于2011年10月11日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胜利精密公司罚款3000元整。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罚款超过2000元,苏州海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为胜利精密公司组织听证
B.如胜利精密公司逾期不履行该罚款决定,苏州海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胜利精密公司
C.如胜利精密公司逾期不履行该罚款决定,苏州海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直至胜利精密公司缴纳罚款为止,滞纳金无上限
D.如胜利精密公司逾期不履行该罚款决定,苏州海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胜利精密公司仍不履行的,苏州海关可以强制执行
A
B
C
D
BD
[解析] A项错误。行政处罚为依申请听证,并非符合实体条件,一概听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B项正确。C错。《行政强制法》第45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滞纳金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即3000元。
D项正确。海关有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1款:“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12. 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之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无权重新进行确定
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A
B
C
D
AB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选项D正确。在本题中,县政府的复函并未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也就谈不上判决确认合法了。因此,C项错误。
13. 下列情形,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有:
A.冯某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据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需要县公安局初步审查,但县公安局初审未予通过,冯某欲对初审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禁止外地生产的啤酒在本地销售,某外地啤酒企业认为该通知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对该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因琐事将赵某打伤,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两人达成协议,由刘某向赵某赔偿500元。后刘某拒不履行协议,赵某不服公安机关的调解协议
D.孙某欠姚某5万元一直未还,姚某索要不得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孙某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后将孙某传唤到公安局,要求两人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之后将孙某释放,孙某针对公安机关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A
B
C
D
A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B错误,市政府的通知针对的对象是外地啤酒的生产商,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且可反复适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可以被附带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就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单独针对“通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受案范围。
C错误,治安调解协议不可诉。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D正确,本案属于动用公权力干涉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假刑事侦查行为,真具体行政行为。可诉。
14. 下列关于被告和复议被申请人的说法,错误的有:
A.赵某对天津市政府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终局
B.李某对A省某市政府作出的罚款5000元决定不服,向省政府提起复议,经过复议后,李某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C.王某对D县公安局设立的海城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不服,被告和复议被申请人均为县公安局
D.张某对D县公安局设立的海城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1000元的罚款决定不服,被告和复议被申请人均为海城派出所
A
B
C
D
AB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A错,复议自我管辖,应向天津市政府申请复议。
对于省级政府的原级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B选项是市政府的行为找省政府复议,并非原级复议,所以错误。
公安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种类越权,被告和复议被申请人均为所属机关公安局。C对。
海城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1000元的罚款决定,幅度越权,被告和复议被申请人均为海城派出所。D对。
15. 2009年10月10日上午,梁某驾驶湘J91527的中巴车至湖南省常德市下属的津市市(县级市)建材城时,因车尾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材料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津市市交警大队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梁某不服,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津市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梁某确有违法,但处罚过重,变更为罚款150元。梁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梁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不是本案审理对象
C.津市市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不是本案审理对象
D.梁某不服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
A
B
C
D
BCD
[解析] 复议改变的,被告为复议机关,即天津市市人民政府(县级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被告为县级政府的,由中院管辖。因此A错误。
复议变更,本案审理对象为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故B、C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45条: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D正确。
16. 关于行政活动中调取的证据,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人民法院依职权和依第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C.被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及时决定调取
D.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的事实认定,被告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A
B
C
D
ACD
[解析] A错误。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8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质证。
B正确,C、D错误。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因此,符合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法院只能依原告、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
17. 2011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城管大队以王某摆摊卖“麻辣烫”影响市容市貌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王某打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服扣押决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王某不服殴打行为,可以直接向李某要求赔偿
C.王某不服扣押决定,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要求国家赔偿
D.王某不服殴打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A
B
C
D
AC
[解析] 不服扣押,根据《周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一并要求国家赔偿,即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故A、C对。城管李某殴打王某的行为。属于职权行为,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个人赔偿,故B错。殴打这类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错。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有关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B.诉讼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C.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D.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A
B
C
D
A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所以A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所以B错误C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3条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所以D错误。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到法定情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下列有关程序正确的是:
A.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B.可能判3年以上的,应当转为合议庭普通程序
C.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D.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A
B
C
D
A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可知选项A、D正确,选项B错。根据《高检规则》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所以C正确。
张某(17)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3. 如果人民检察院欲决定对本案附条件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案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B.被害人如果对本案附条件不起诉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C.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
D.张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法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A
B
C
D
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不适用本法第175条、176条的规定,即被害人只能申诉不能向法院直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所以A是正确选项。B、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错误。
4. 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张某,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张某如果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D.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A
B
C
D
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选项A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选项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选项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注意:“这里是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选项D错误。
5.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做法,符合程序正当原则要求的是:
A.某乡政府每月通过信息公告栏向公众公布本乡公款接待费用情况
B.杭州市政府推行开放式决策,让市民代表参与到行政决策的全过程
C.江西省樟树市政府因违规征地导致群体事件,副市长受到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D.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提速,提前办结率达到99%
A
B
C
D
AB
[解析] A、B项正确,程序正当原则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C项体现了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D项体现了高效便民的要求。A、B项为正确选项。
6. 关于立法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草单位均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的必要性,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B.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后,设定机关均应当定期进行评价,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C.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存在必要性定期进行评价,并报告设定机关
D.公益律师郝某有权向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其设定、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A
B
C
D
ABD
[解析] A正确。《行政许可法》第19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行政强制法》第14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B正确、C错误、D正确。《行政许可法》第20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正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强制法》第15条第1款: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7. 中外合资啃的鸡公司使用病死鸡制作鸡肉汉堡,某市卫生局对该企业罚款50万元,外方合资人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外方合资人可以啃的鸡公司的名义起诉
B.外方合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中方合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外方投资者可以为了企业的利益或自己的利益而起诉
A
B
C
D
BCD
[解析] 《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一部分人起诉而另一部分没起诉的人,可以作为原告型的第三人。所以,本题答案为B、C、D。
8. 2012年1月,天津市胖娃娃奶粉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生产设备、账簿被河东区工商局查封和扣押,另有50万元资金被冻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河东区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查封扣押违法,对冻结未做判决。张某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冻结也应撤销,且对冻结应予赔偿,请问市中院可以如何处理?
A.将全案发回重审
B.就冻结问题发回重审,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C.就冻结问题发回重审,对赔偿问题另行调解
D.在查清案件所有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就冻结行为作出判决,对此判决当事人
A
B
C
D
A
[解析] 选项A正确,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选项B、C、D错误,不选。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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