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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模拟题模拟253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傅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可能被判处死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下列证人证言,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是:
A.询问证人杨某与田某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B.询问证人张某的地点不符合规定
C.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程某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内容
D.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李某与赵某的
A
B
C
D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A项正确。
第14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BCD项错误。
2. 甲将潜艇的部署情况非法提供给一外国著名军事杂志。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关于对甲取保候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审判阶段,本案应当由国安机关来决定对甲取保候审
B.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国家安全机关批准,甲不能会见他人和通信
C.取保候审期间,执行机关批准甲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法院同意
D.本案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A
B
C
D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3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以C正确。
选项A错误在于本案在审判阶段是由法院来决定取保候审。选项B错误在于混淆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义务。由于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所以D错误。
3. 甲因涉嫌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查。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辩护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检察院的许可
B.本案侦查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对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本案如果为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于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可以不通知其家属
D.本案未经检察院批准不可以与他人通信
A
B
C
D
A
[解析]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于辩护律师携带上述材料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本案侦查机关是检察院,选项A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住处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题目中并没有交代可能有碍侦查的情节,所以选项B错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所以选项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根据第2项可知,被监视居住人要与他人通信是经过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所以D错误。
4. 下列关于特殊主体的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是省级和市级两级人大代表,逮捕张三应当分别报请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许可
B.美国人李四涉嫌间谍罪,逮捕李四需要经过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C.王五涉嫌贪污罪,侦查的检察院可以直接决定逮捕王五
D.泰国人马六涉嫌盗窃罪,逮捕马六需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A
B
C
D
B
[解析]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项A错误。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承担案件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选项B正确。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其他犯罪案件的,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选项D错误。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所以C错误。
5.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B.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对民事部分判决
C.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D.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A
B
C
D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1条的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以B错误。
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人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选项D正确。
6. 下列关于立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报案可以用口头方式,举报应当用书面方式
B.甲认为某局局长乙贪污巨额公款,甲向某县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接受
C.丙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丁故意伤害自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某县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丁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丙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D.王某跑至某县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的哥哥刚刚用刀将其妻子杀害,某县公安机关应当审查之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A
B
C
D
A
[解析] 报案、控告、举报等都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A错误。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公检法都应当接受,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C正确。只是王某报案称杀人了,但是否真的出现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立案,还需公安机关审查之后再定,D正确。
7. 刘某是某非国有商业公司经理,因涉嫌收受贿赂被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员工李某和王某了解刘某受贿事实,现欲询问李某和王某,请问下列哪项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A.侦查人员在李某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了询问
B.侦查人员应王某要求在某咖啡厅对其进行了询问
C.侦查人员在公安局对王某进行了询问
D.侦查人员在李某和王某的员工宿舍对两人同时进行了询问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了询问证人的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选项A在证人所在单位询问,正确。选项B在证人指定的地点询问,正确。选项C正确,本案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当去公安机关询问。选项D违反了分别询问证人的规则,错误。
8. 王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侦查终结后被移送下一诉讼程序,关于本案的补充侦查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自行进行补充侦查,但是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
C.在审判中,人民法院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补充侦查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于本案是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因此不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因此也就不存在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的问题,所以选项A错误。另外,1个月内侦查完毕的要求只是针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自行补充侦查的只要求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即可。所以B错误。在审判中只有检察院有权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除非出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6条规定的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C错误,D正确。
9. 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
B.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C.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
D.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
A
B
C
D
B
[解析] 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中也包括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监督。选项A正确。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本案就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所以选项C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机会,但是法条并未要求一定要退回补充侦查方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所以选项B错误。
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选项D正确。
10. 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合议庭可以出现陪审员
B.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出现陪审员
C.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出现陪审员
D.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A
B
C
D
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可知合议庭的组成能否出现陪审员关键看是一审还是二审程序。本题选项A既然是死刑案件那么中院应该是一审法院,可以出现陪审员,A正确。选项B,高院作为二审法院合议庭不能出现陪审员,B正确。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和审判员相同的权利。所以D正确。至于选项C,如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内容来看,似乎是对的,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可知简易程序也可能出现陪审员的,所以C错误。
11. 下列关于公开审判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开审判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理、评议、宣判要公开进行
B.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一律不能公开
C.张三涉嫌强奸案,本案根据被害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D.刘某犯罪时16岁,3年后案件进行审理,本案应当公开进行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了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案件不管公开与否,合议庭的评议绝对不能公开。所以选项A错误,因为评议是不能公开的。选项B错误,因为宣判是一律要公开的。选项C错误,因为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绝对不能公开。只有选项D正确,虽然刘某犯罪时未满18岁,但是是否公开看的是审判时是否成年,由于刘某审判时已经成年了,所以本案应当公开审理。
12. 检察院对张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定抢夺罪而非盗窃罪,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
C.以抢夺定定罪处罚
D.如果检察院拒绝变更罪名,只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查了人民法院裁判的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所以选C。
13. 关于审判人员召开的庭前会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B.召开庭前会议,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C.庭前会议情况可以制作笔录
D.对于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A
B
C
D
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因此,在本案中,AD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B项中,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所以B项说法正确;而在C项中,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而非“可以”制作笔录。因此,本题说法错误的选项是C。
14. 张三涉嫌强奸一案,由于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诉人起诉后,如果两次依法传唤,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B.本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
C.本案由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了,但仍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D.本案由于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A
B
C
D
D
[解析] 本题考查了自诉案件的有关程序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所以选项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可知,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不能调解的,本案就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选项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知选项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可知选项D正确。
15.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来独任审理
B.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C.简易程序,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只能延长至一个半月审结
D.简易程序,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所以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所以D正确。
16. 下列关于刑事第二审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共同盗窃,一审判处甲5年有期徒刑,判处乙3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乙要求出庭陈述,可以准许,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B.第二审自诉案件,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
C.二审人民法院有权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检察机关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D.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爆炸罪死刑立即执行,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在四个月内作出裁判
A
B
C
D
B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A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2条,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C错误,不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向检察机关送达诉讼文书。《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故D错误。
17. 关于对乙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在对乙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可以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B.若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
C.若乙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可由法院确定为11个月
D.若乙被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应当遵守规定的情形,且表现良好,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A
B
C
D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A错误,应为“应当”。
《刑事诉讼法》271条第3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B错误。
《刑事诉讼法》272条第2款: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C错误,应当是检察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D选项正确。
18. 合理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种做法是合理行政的直接体现?
A.行政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错误
B.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法未授权的行为
C.行政机关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D.已颁发的行政许可因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的,需要给予被许可人补偿
A
B
C
D
C
[解析] 行政法有六个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合法行政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合理行政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高效便民包括: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诚实守信包括:信息真实和信赖保护。A选项是高效便民原则的体现;B选项属于合法行政原则;C选项是合理行政原则之比例原则的体现;D选项是诚实守信之信赖保护原则。
19. 关于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福州市拟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福建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
B.福州市撤销直属的城管局,应当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福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D.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审批
A
B
C
D
D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本题中简称《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福州市是福建省的省会城市,也是设区的市,因此,AB表述正确,不选。《条例》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D项认为报国务院审批是错误的,当选。
20. 关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备案与解释,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B.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解释处理
C.部门规章的备案,由部门法制机构向国务院备案
D.较大市政府规章分别报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
A
B
C
D
C
[解析]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A项表述错误。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故B选项表述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4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依据《立法法》第98条第4项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故C表述正确,D表述错误,人大本身不接受备案。
21. 某知名律师李某向铁道部申请公开天价《中国铁路》宣传片的费用支出信息。铁道部征求该片导演张某和受托制作单位的意见,张某以涉及片酬隐私为由提出异议,受托制作单位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提出异议。铁道部遂以该信息涉及该片著名导演张某的个人隐私和受托制作单位的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申请铁道部公开费用支出,须要缴纳邮寄费等一定的成本费用
B.李某可以在递交的申请书中说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C.铁道部不予公开该信息的理由充分合法
D.铁道部答复李某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A
B
C
D
C
[解析] 选项A表述正确,不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选项B表述正确,不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选项C错误,当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选项D表述正确,不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2. 经甲公司请求,某区国土资源局将011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许可授予该公司。乙公司不服,认为应该将土地使用权授予自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通知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乙公司不服的,应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C.该案由中级法院管辖
D.乙公司若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限为3个月
A
B
C
D
A
[解析] 选项A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本案,甲公司与被诉土地使用权许可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通知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选项B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知,只有确权行为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才需要复议前置。本案乙公司并未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不需要复议前置。选项C错误,不选。本案被告为区国土资源局,应当由区法院受理,而不是中院受理。选项D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此,乙公司若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限为60日。
23. 张某不服某区工商局扣押其海鲜产品的行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官经过审查,工商局的扣押行为合法但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维持工商局的扣押行为
B.法院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法院应判决工商局限期更正其行为
D.法院应判决撤销工商局的扣押行为
A
B
C
D
B
[解析] 选项ACD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56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本案适用驳回判决,可以给行政机关自己改正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空间。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一律用驳回判决。新《行政诉讼法》废除了维持判决这种类型。考生今后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凡是适用维持判决的,都是错误的判决。这一点要十分注意。
24. 2012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3月12日,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4月28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王某上诉,5月10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5月11日,王某被送往监狱执行。王某申诉,2012年11月1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为完全性精神病人,撤销原判,不予刑事处罚。同日,王某释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王某为完全性精神病人,国家应当承担对王某在2012年2月10日至3月12日和5月11日至11月1日期间的损失
B.因王某为完全性精神病人,国家应当承担对王某在5月11日至11月1日期间的损失
C.国家不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D.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A
B
C
D
B
[解析] 选项B正确,当选。《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可知,如果司法机关对于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进行了拘留、逮捕,而后又经过法院判处了人身自由刑的,当事人只能就刑罚部分获得赔偿。对于判决前受到的人身自由限制不能获得赔偿。判决前受到的实际羁押不予赔偿,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本身是有罪的。而判处刑罚执行部分要赔偿,是因为完全性精神病人是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科处刑罚,因此刑罚实际执行的羁押部分要赔偿。因此,选项AC错误,不选。选项D错误,不选。本案作出生效错误判决的法院是中级法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中院。
25. 甲市乙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执行了案外人李某的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李某向乙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申请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赔偿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
B.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即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赔偿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D.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A
B
C
D
C
[解析] 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可知,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应当经过李某同意,赔偿委员会才可以准许不公开质证。
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知,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只有在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才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项正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D项错误。《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知,条件不具备的,可以不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本题答案为C。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
1.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在甲地盗窃,在乙地实施故意伤害,在丙地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在丁地涉嫌抢夺罪,下列关于管辖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可以全案由甲地基层法院进行管辖
B.本案可以全案由乙地中院进行管辖
C.本案可以全案由丙地基层法院进行管辖
D.本案可以全案由丁地中院进行管辖
A
B
C
D
BD
[解析]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所以本案四个地方的法院都可以一并管辖这个案件。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恐怖活动犯罪属于中院管辖的范围,所以全案都由中院管辖。所以选BD。
2. 马航飞机在越南领空飞行期间,一个美国人杰克在马航的飞机上,杀害了一个中国人王某(家住广州),马航飞机经停上海最终飞往北京。杰克最终在北京入境,最终在天津被抓获。问我国下列哪些地方法院有管辖权?
A.上海
B.北京
C.天津
D.广州
A
B
C
D
B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北京作为该外国人的入境地有管辖权。广州作为被害人离境前的居住地也有管辖权。所以选BD。
3. 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本案张某在检察院工作的哥哥担任其辩护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本案张某自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其哥哥担任辩护人
B.本案张某的哥哥无权担任张某的辩护人
C.本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为张某指派辩护人
D.本案张某哥哥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检察院的批准可以会见张某
A
B
C
D
AB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所以A错误。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中,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也可以准许。所以选项B错误。
法院援助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本案被告人有辩护人,所以不能获得法援辩护。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所以D正确。
4. 下列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特别诉讼程序,说法错误的有:
A.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B.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C.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D.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A
B
C
D
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所以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则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选项B错误。
对于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所以C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67条则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定辩护制度,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选项D错误。
5.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和解?
A.张某强奸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自诉
B.王某抢劫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C.李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D.向某刑讯逼供
A
B
C
D
AC
[解析] 自诉案件都可以和解,选项AC都属于自诉案件,所以可以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仅在以下两类案件中可以适用刑事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选项B属于严重故意犯罪,不可以和解。选项D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
6. 张某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来张某取得被害人的原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侦查阶段如果双方和解,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B.本案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和解,检察院应当不起诉
C.本案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和解,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D.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A
B
C
D
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所以AB错误。CD正确。
7. 张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查封、扣押了数额巨大的涉案财产。张某在审判阶段逃跑了,该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A.法院对刑事案件终止审理
B.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C.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D.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A
B
C
D
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A错误。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8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但法院自己没有权利直接启动没收程序,选项B错误。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9条,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选项C正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条,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选项D正确。
8.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A
B
C
D
AD
[解析] A、D选项正确,均体现了法律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A项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的要求,D项体现了回避的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B项是权责统一原则的体现,C项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均不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范畴。
9. 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A.刘某被撤职,按照规定应降低级别
B.王某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C.赵某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既可以申诉,也可以申请人事仲裁
D.孙某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孙某不得挂职锻炼
A
B
C
D
ABD
[解析] 《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故A项表述正确,当选。该法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和第100条的规定,一般公务员的人事纠纷走申诉控告程序,聘任制公务员人事纠纷走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故D选项表述正确,应选。
10. 李某新购路虎车一辆,在尾号限行时仍多次在市区驾车出行。2014年1月1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以李某罚款300元。2014年4月1日,李某逾期未缴纳罚款,交通管理局加处滞纳金500元。2014年4月20日,经催告后,李某仍拒绝缴纳罚款,交通管理局遂通知银行从李某的账户上划拨存款800元予以抵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交通管理局未经催告程序直接对李某加处滞纳金的做法构成违法
B.交通管理局加处滞纳金500元的行为构成违法
C.交通管理局应当将加处滞纳金的标准告知李某,否则构成违法
D.交通管理局在经过催告程序后通知银行从李某账户上划拨存款抵缴罚款和滞纳金的做法构成违法
A
B
C
D
BCD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可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本身可无须催告即可做出。选项A表述错误,不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选项B表述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45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本题4月1日做出加处滞纳金,4月2日催告后直接强制执行,中间间隔不到30日,违法。选项D表述正确,当选。
11. 关于行政强制的设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C.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D.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A
B
C
D
ABC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4款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故A项表述错误,应选。该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9条第1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4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故B选项错误,不选。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9条第2项(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3项(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故C选项错误,应选。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故D项表述正确,不选。
12. 某市政府将该市工商局的行政执法处设立为行政执法办公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授权该办公室行使工商局的行政执法权。在2012年春节期间,行政执法办公室认为炮炮公司生产的烟花安全性能不达标,做出了责令该公司停业的行政处罚。炮炮公司不服,下列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以行政执法办公室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B.以行政执法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以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A
B
C
D
ABD
[解析] 选项A表述错误,应选。《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故应当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而不是行政执法办公室。
选项B表述错误,应选。《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做出“授权”的是市政府,但“授权”的依据不是法律、法规、规章,即不是立法性文件,只能视为委托。故应当以市政府为被告,而不是行政执法办公室。
选项C表述正确,不选。理由同上。
选项D表述错误,应选。理由同上。
13. 下列哪些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区民政局未按时发放抚恤金的行为
B.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区工商局查封、扣押行为不合理
C.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高考期间、法定节假日期间本市所有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违者罚款。某公司对此通知不服,可以就该通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D.某市地震局发布地震辟谣信息,称近期内本市不会发生破坏性地震。翌日,该市发生7级地震。郭某在地震中失去独女,对地震局辟谣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B
C
D
BCD
[解析] 选项A属于受案范围,不选。《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0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选项B不属于受案范围,当选。《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知,对于查封、扣押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选项C不属于受案范围,当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在选项C中,市政府的通知针对的对象是高考期间、法定节假日期间本市所有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违者罚款,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且可以反复适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从其制定主体来看应该属于53条法院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但是,仔细审查法条的话,我们发现行政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受案,是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受案的,不能直接只起诉抽象行为,如果起诉,法院是不会受案的。所以,本选项行为依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D不属于受案范围,当选。地政局发布辟谣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具有处分性,没有强制约束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4. 对于行政诉讼中法院调取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调取
C.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过多的涉足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将会使行政诉讼法中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作用大大降低
D.原告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法院应该调取
A
B
C
D
ABCD
[解析]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仅属次要来源。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是争议的裁判者,保持公平和中立场及时事实的客观态度,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十分重要。同时,在诉讼中,法院的责任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确定证据的效力,提供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法院过多涉及,将会使行使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的作用大大降低,因此C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故B项说法正确。
该规定第23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可知A、D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B、C、D四项。
15. 甲县李某和乙县郭某两人打架斗殴,李某被丙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和罚款300元,郭某被丙区公安局罚款500元。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公安局对李某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李某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B.本案可以由乙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郭某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
D.李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A
B
C
D
ABC
[解析] 选项A错误,当选。《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知,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无须事前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选项B错误,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根据司法考试命题人的观点,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而不仅限于行政强制措施,管辖法院可以是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第二,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可以是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如果非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只能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因此,郭某不服诉讼的,管辖法院是丙区法院。选项C错误,当选。《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D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6. 甲公司起诉县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定程序授予乙公司0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许可,在诉讼中,国土资源局没有提供可以证明许可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但是乙公司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了证据可以证明国土资源局的许可行为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B.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被告行为的合法性
C.若本案法院依职权调取了证据,这些调取的证据无须质证
D.本案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A
B
C
D
AC
[解析] 选项A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选项BD错误,不选。《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知,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合法,且人民法院应当适朋驳回判决。
选项C正确,不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17. 延安城管局执法队员在酒后执法过程中双脚跳起猛跺倒地商户刘某,导致刘某受伤住院。刘某不服,欲寻求救济。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刘某不服城管局殴打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B.刘某可以在提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C.赔偿义务机关为城管局
D.刘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A
B
C
D
AB
[解析] 选项AB错误,不选。殴打行为属于典型的事实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选项C正确,不选。城管局有行政主体资格,又是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选项D正确,不选。《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城管局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刘某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廖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廖某分别申请负责侦查工作的警察潘某与公安局长岳某回避,被驳回。公诉人齐某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法院开庭审理,廖某又申请书记员蔡某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潘某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B.岳某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蔡某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D.对齐某的回避,法院应决定休庭,并通知检察院
A
B
C
D
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2款:“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A项错误,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D项正确。
第33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C项错误。
2. 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开庭审理
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
A
B
C
D
A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审的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的方式,另一种是不开庭审理的方式。本案属于死刑案件,其他同案犯上诉,也应当开庭审理。选项A正确。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选项B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选项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7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选项D错误。
3. 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张某涉嫌强奸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一审结束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案判决生效后,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收受贿赂的情形,下列哪些机关可以启动本案的再审?
A.怀化市检察院
B.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C.湖南省检察院
D.中方县人民法院
A
B
C
D
BC
[解析] 本题综合考察了级别管辖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可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本案一审法院是怀化市中院。
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综上可知,怀化市检察院作为本案的生效法院的同级别的检察院不能提起再审抗诉。只能请求湖南省检察院来对该判决进行抗诉。所以A错误,C正确。
怀化市中院作为本案的生效判决作出的法院,可以决定再审,另外他的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方式来启动再审,所以选项B正确,D错误。
4. 下列关于强制医疗的说法正确的有:
A.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B.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C.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D.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A
B
C
D
AB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1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所以A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2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3条,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2)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3)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所以B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9条第1款,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所以C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选项D正确。
5. 关于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含义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必须履行,相对人不履行该行为,行政机关有权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拘束、限制相对人的效力
C.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体现了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性,没有体现国家意志性
D.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必须履行,相对人不履行该行为,行政机关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B
C
D
A
[解析]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其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义务得以实现。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行政行为的一种,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执行力是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特别注意确定力是要求相对人不得任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6.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追加被告
D.决定合并审理
A
B
C
D
C
[解析] 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改变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而且如果相对人对此不服,就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即可,因此,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见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无须原告同意,因此,B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可见,追加被告必须争得原告的同意,否则,只能列为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可见,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合并审理,无须当事人同意,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赵某被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罚款400元,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对赵某的复议申请未予答复。
请回答问题。
7. 关于本案的复议机关、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赵某不服派出所的行为,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赵某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以派出所为被告
C.如果县政府受理了赵某的复议申请,在复议审查期间,赵某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D.本案由县法院管辖
A
B
C
D
BD
[解析] 选项A正确,不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知,派出所有罚款500元的权力,派出所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被申请人,对派出所罚款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公安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选项B错误,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可知,赵某如果不服派出所的行为,则派出所为被告;若不服县政府的复议不作为,也可以县政府为被告。选项C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4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项D错误,当选。根据上述的分析,本案被告既可能是派出所,也可能是县政府,若被告是派出所,则管辖法院为县法院;若是县政府为被告,则管辖法院为中级法院。
8. 关于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
B.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若派出所未向赵某送达处罚决定书,法院应当作出确认无效判决
D.若法官经过审查,发现派出所的行为合法但有一些不合理的,法院应当作出变更判决
A
B
C
D
C
[解析] 选项AB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本案罚款金额为400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选项C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57条第2款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可知,派出所未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应当适用确认无效判决。选项D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可知,只有显失公正的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才适用变更判决,仅仅是一些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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