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分析题。本部分共1题25分。1. 罗伯特是美国驻华大使馆的外交人员。某日外出旅游,购物时不慎将瓷器摔碎,与店主发生纠纷,店主要将罗伯特告上法庭,罗伯特说:“我是驻华使馆的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你不能告我。”问题:本案中罗伯特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店主是否可以起诉罗伯特?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本案中罗伯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店主可以起诉罗伯特。因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都要遵守我国民诉法的规定。罗伯特虽然是外交人员,但从事的是与外交职务无关的民事行为。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罗伯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店主可以起诉罗伯特。
第三部分:论述题。本部分2题共50分。1. 2004年9月,法院判决被告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颖65万元。10月,王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执行不下来。无奈之下,王颖只有手持“低价贱卖生效判决”的牌子,在街头叫嚷:“谁买判决书?值60多万,给40万您拿走。”她挥了挥手中的判决书说道,“还不如多少换点钱。我办不成的事,人家有关系的人说不定一点事儿不费就能办成。他得利,我也受益。”判决无法执行,原因无外乎债务人有意回避,找不到人;被执行人有意转移财产,无执行标的;各种各样的行政干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作祟;“一个电话”就能阻止执行;法院人手不够,执行不过来等。当事人纷纷“对这样的执行力度失去信心”,而且无一例外地“贱卖”债权,多数只“奢望”拿到一半“就知足了”。他们有的自己当街叫卖,有的在报上登出广告,有的请拍卖公司代劳。这其中,有自然人,也有法人。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答题要求:
(1)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2)字数不少于500宇。
提示:
(1)买卖判决书的行为性质。
(2)判决确定的权利是否有可转让性与可继承性?
(3)法律对于买卖判决书的态度。
(4)对“拒不执行”的强制约束力。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参考答案] 生效的判决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作出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是对是非曲直的最终决断。但是如果这种最终决断无法兑现,就成了一纸空文、低价出卖判决书是当事人的一种无奈,这种无奈引申出了许多问题。
判决书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只有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才能依法变更或处理判决书,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判决书。处理法律文书。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不属于公民可以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
判决是法律确定给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一般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即使进行了这样的买卖,买者实际上得到的是一种空的、无法实现的权利。但另一个问题是.这个判决是否适用继承?如果适用,那就说明受民法调整,如果受民法调整那就有权处分,如果有权处分那就可以买卖。只是,这都是如果。
尽管法律上不允许这么做,但如果一定要买,法律也不于扰。只有在买方实现不了相应的权利发生纠纷,法院才会确认这种买卖是不成立的。
低价贱卖生效判决只是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除此之外,不具有其他任何法律上的意义。其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目前法院执行制度的不信任以及对整个社会公众体系的怀疑。我们应当从强化制度手段人手.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打击力度,通过刑罚手段来树立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权威。
2. 近年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常常设法邀请一些领域内知名法律专家或学者,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以此来支持本方的观点,并试图影响法官的判决,对此有人指出专家法律意见深入案件的审理是二种新形式的腐败,是在诉讼法中的延伸,会影响法官的司法独立,但也有人认为专家法律意见,只是一种说理上的观点,它是否被采纳取决于法官,不能成为主导断案的惟一依据,因此专家的意见并不会干扰法官独立审判,并可能成为法官断案有益的帮助。请你谈谈对法律专家意见书的认识。
[参考答案] 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一方邀请法律专家或学者,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情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虽然可能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其负面影响也是重大的。因此应当减少专家意见书在诉讼中的应用。对此,可从专家意见书的性质、影响及其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专家意见书既不是书证和人证,亦非鉴定结论,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它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而只是一种学理解释。
专家意见书的确有自身的影响。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其之所以热忱于专家意见书的原因是其对自身诉讼利益的追求和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的不信任,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这一方式来改变对自己不利的局面,其次,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专家意见书对法官的自身素质,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它既是一个“诱惑”,也是一个潜在危险,对其采纳与否往往可能直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
关于司法独立的含义,学界见解不一,但其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至少应包括司法权、法院的独立及法官的独立。具体来说,就是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的外来力量干扰。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主体应是中立裁判者,不应受到外来力量的干扰。在专家意见书出现后,一方面专家意见书是经过学术权威的论证,同时学术权威本身又有广阔的人际关系网或是直接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面,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害怕承担责任,也是专家意见书得以盛行的原因之一,最终往往是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进而侵害了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以司法独立为先决条件,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目标。基于专家意见书在诉讼中的巨大作用,才为当事人执著追求。专家意见书作为一当事人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的结果,不管权威性和正确性如何,都无法回避单方性。而社会地位、财力的因素影响,一般的当事人更无能力获得专家意见书,必然凸显社会的阶层差距与矛盾,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
总之,专家意见书在本质上是一种学理解释,但其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构成了重大挑战,容易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减少专家意见书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