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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真题2006年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A
B
C
D
A
[解析]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规则
[解析] 首先应把握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的综合性、抽象性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含义具有不确定性,例如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就并不是很确定的。而法律规则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内容非常确定。题中引用的合同法第41条对行为模式规定得很具体,因此是法律规则而不是原则,故A项错误,应当选。
格式条款多用于邮政、银行、保险等客户较多的行业,由于客户较多,每次都去商谈合同的条款会导致效率低下,于是法律规定将一些条款拟定为格式条款从而有利于减少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这体现利法对效率的追求。但由于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单方面提出来的,从而可能成为“霸王条款”侵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导致不正义。于是法律对某些条款就对格式条款作出限制,以维护法的正义价值。《合同法》第 41条就是这样的条款,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不应选。
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效率等,这些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要遵循价值位阶规则,即自由优先于正义,正义优先于效率。《合同法》第41条体现了正义优先于效率的规则,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因此 C项正确,不应选。
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该条文的目的是保护格式条款的相对方,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因而该条文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法律的目的解释。该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规定的是法律解释的标准。所以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
2. 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A
B
C
D
C
[解析] 法与宗教的关系
[解析] 文化现象包括的范围很广,凡是经过人创造的东西都可以称之为文化现象。法与文化都是人创造的东西,体现了人的某种追求,因而都属于文化现象。所以A项正确,不能选。法与宗教都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民族性,反映了特定地域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例如中国的法律和美国的法律就有各自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中国的宗教和美国的宗教也有各自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因而B项正确,不应当选。
历史上曾经政教不分,法与宗教浑然一体,而现代国家大多摒弃政教合一,实现法与宗教分离。但仍然存在一些政教不分的国家,例如伊斯兰教国家法与宗教是不分的,因此C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法是行为规范,能约束人的行为。宗教教义中也有很多行为规范,例如基督教圣经里有十诫,约束人们不要去杀人、偷盗等。此外,宗教和道德规范一样,不仅约束人的行为,还约束人的内心,控制人的精神,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应当选。
3. 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
A.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
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
D.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A
B
C
D
D
[解析] 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冲突的解决
[解析] 《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定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据此,D项正确,应当选。
4. 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
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
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
A
B
C
D
A
[解析] 法与社会的关系
[解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因此社会是法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产生法的社会。法能够促进或者阻碍社会的发展,但社会的存在并不依赖于法,例如一些史前的社会只有习惯而没有法,所以A项的后半句说“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是错误的,因此A项应当选。
法规定权利与义务,调整资源的分配,但仅有法的调整还不够,还必须引入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例如宗教、道德、政策等才能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因此B项正确,不能选。要构建和谐社会,则应当通过理性、法律的统治去实现社会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因此C项正确,不能选。建设节约型社会,仅仅依靠一种手段是不够的,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才能实现,因此D项正确,不能选。
5. 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A
B
C
D
C
[解析] 法律责任竞合
[解析]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某个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并存或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应当选。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就要查找相关的法律规范,于是往往会发现法律责任竞合。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能选。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的问题,但各国在立法层面作出的规定并不一样,有些国家规定在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种责任方式,例如在违约和侵权竟合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而有的国家直接规定了解决责任竞合的方法,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因此C项错误,应当选。
法律责任竞合时,法官可以通过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在题中,法官可以解释《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说的“高度危险的作业”不包括医疗行为,从而在本案中排除适用《民法通则》第 123条,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因此得到解决。所以法律解释是解决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D项正确,不能选。
6. 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A
B
C
D
C
[解析] 法律与科技的关系
[解析] 科技对法律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例如科技的发展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导致一些新的法律制度的产生、科技的发展还能改善法律的调整机制、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等。但科技只能通过影响社会来改变法律,科技自身不能直接改变法律,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法律的发展和变化能够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例如专利法能够引起人们对专利技术的重视从而促进科技的发展,但法律并不是直接改变科技的发展,而是通过作用于社会间接的改变科技的发展,所以B项错误,不能选。
一方面,法律鼓励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另一方面,新的科学技术带来新的问题,例如克隆人、器官移植等,这些问题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如果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这些问题,就可以抑制这些不良后果。因此 C项的说法正确,应当选。科技立法必须建立在一个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之上,有某种地方性和特殊性,因此D项错误。
7. 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A
B
C
D
C
[解析] 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属性
[解析] 在不同的国家,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标准有所差异。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法律解释的权力较小,一般遵循严格解释的标准;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被认为是有待于法官去发现的规则,珐官的法律解释的权力较大,遵循较为宽松的解释标准。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不能选。法律解释有很多方法,包括历史方法、体系方法、目的方法、文义方法,解释者往往结合几种解释方法来阐明法律的含义,因此B项说法错误,不能选。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则含义的阐明,而法律规则具有一般性、抽象性,要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必须对规则作出解释,因此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C项正确,应当选。
法律解释要依据客观的标准进行,例如文义解释就要遵循客观的语法规则来阐明法律规则的含义,因此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即便解释者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解释者作出的解释仍具有相当的客观性。D项认为法律解释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是错误的,因此D项不能选。
8. 一般说来,规定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应是宪法基本内容的两个方面。下列哪一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A.1918年的《苏俄宪法》
B.1789年的《美国宪法》
C.1791年的《法国宪法》
D.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A
B
C
D
B
[解析] 历史上几部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解析] 1789年《美国宪法》共七章,分别规定了国会、总统、法院州际合作、修宪程序、最高条款及宪法的生效条件,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成为人们反对1789年《美国宪法》的理由。当时支持该宪法的联邦党人承诺在宪法生效后立即提出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修正案。在联邦党人的努力之下,1791年通过了10条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修正案。因此B项正确,应当选。其他几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不能选。
9. 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A
B
C
D
D
[解析] 制宪主体、制宪机关
[解析] 人民是惟一的制宪主体,所以A、B两项错误,不能选。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定宪法的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所以D项正确,应当选。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惟一一次行使,此后的宪法都是在 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制定。此外,我国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制宪机关,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是错误的,C项错误,不能选。
10. 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
A.1830年法国宪法
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
C.1889年日本宪法
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A
B
C
D
A
[解析] 宪法分类
[解析] 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宪法可以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人民制定的宪法,BD两项都是人民制定的,是民定宪法,因此不能选。钦定宪法是国王制定的宪法,1889年日本宪法就是由天皇制定的,因此C项不能选。协定宪法是国王和国民代表协商制定的宪法,1830年法国宪法由法国国王菲利浦和国会协商制定的,是协定宪法。所以A项正确,应当选。
11.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论断是由下列哪一部宪法文件予以明文规定的?
A.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B.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
C.1688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D.1918年的苏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A
B
C
D
A
[解析] 宪法对权利保障和分权原则的确立
[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弄清权利保障与分权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明文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规定了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建立自主的国家;1688年的英国《权利法案》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并加以保护;1918年的苏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因此A项正确应当选。
12. 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D.县人民政府
A
B
C
D
D
[解析] 基层政权
[解析]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该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是基层政权,所以A项正确,不应选。
1990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根据该条,BC都是基础政权,所以不能选。D项不属于基层政权,因此应当选。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主席
A
B
C
D
C
[解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解析] 1984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草签。同年12月 19日,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签字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决定批准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因此B项正确,应当选。由于联合声明事关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应当以《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和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为依据,由全国人大决定。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C,明显错误。出题者可能想考《宪法》第67条的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十四)项“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从而C为正确选项。但他忽略了联合声明事关特别行政区这一问题。
14.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A
B
C
D
C
[解析] 公民资格的确认依据
[解析]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是国籍,C项正确,应当选。
15. 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A
B
C
D
A
[解析] 秦律中的诬告反坐原则
[解析] 秦律规定,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者,要以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进行处罚。题中乙诬告甲,导致甲被定死罪,因此诬告者乙应当被判死罪,所以A项正确,应当选。
16. 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A
B
C
D
C
[解析] 论心定罪、引经决狱
[解析] 论心定罪是指对待罪犯,要判断罪犯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春秋》等儒家经义的标准,凡是符合《春秋》等儒家经义要求的言行,即使违法也不认为是犯罪;凡不符合《春秋》等儒家经义要求的言行,即使不违法也认为犯罪。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因此A项正确,不应当选。以《春秋》等经义决狱就是以儒家经义的内容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它建立了一种司法原则,因此B项正确,不能选。
论心定罪是汉代判案断狱的一种原则、方法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C项错误,应当选。
论心定罪仅仅关注行为的主观方面,因而实际上没有一个客观标准,由此导致司法官吏根据主观臆测断案,增加审理案件的随意性。所以D项正确不选。
17. 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A
B
C
D
D
[解析] 唐律对外国人犯罪的规定
[解析] 唐律称外国人为化外人,规定了外国人在唐朝境内犯罪的处罚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是说,来自同一国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外国的法律处理;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唐律论处。题中突某与和某来自不同的外国,因此应依照唐律处理,所以D项正确,应当选。
18.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A
B
C
D
B
[解析] 、清朝的朝审、秋审、热审、三司会审
[解析] 乾隆年间编修的《秋审条款》规定,秋审是指各省督抚同在省司道官员审查斩、绞监候案件后,限于每年农历5月前呈报刑部,8月内在金水桥西由九卿等官员会同核实,核实后,由刑部提交给皇帝的制度。甲某被判处绞监候,因此应当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所以B项正确,应当选。
朝审是指刑部判决的死刑案件和京师地区的监候死罪案案犯,在每年霜降以后由九卿等官员会同审理的制度。甲某是在重庆被判判处绞监候的,不属于朝审的范围,因此A项不能选。热审是指由大理寺官员、各道御史和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快速重审并酌量减等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避免犯人因为天热而死在狱中。甲某不属于热审的范围,因,此C项错误。三司会审是指针对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联合审理的制度。甲某的案件不是重大案件,因此不应当适用三司会审,所以D项不正确,不能选。
19. 下列关于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B.“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C.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
D.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
A
B
C
D
C
[解析] 德国法律制度
[解析] 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A项的表述正确,所以不能选。在19世纪末,经过了数十年的法典论战后,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采纳了由潘德克顿学派所提出的民法典体系,即是今天所说的五编制的“德国式”模式,因此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1933年,希特勒当政期间,总统兴登堡利用魏玛宪法赋予总统的极大权力取消了公民所有的民主权利。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带有国家根本性质的法西斯法律,彻底摧毁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因此C项说法错误,应当选。1911年的魏玛共和国宪法对早期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进行了修正,确认了国家有权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和限制的原则,强调“社会本位”,所以D项正确,不能选。
20. 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B.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
C.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
D.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
A
B
C
D
B
[解析] 罗马私法
[解析] 罗马法可以分为市民法和长官法,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A项正确,不能选。
在罗马早期,继承对象既包括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其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直至543年才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的权利义务,仅以已经登记在财产目录范围以内的遗产为限,从而废除了以往的继承人无限责任原则,而代之以有限责任原则。所以罗马的继承制度是从概括继承演变为限定继承,B项错误,应当选。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自由权作为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权等。家庭权,这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家长权、夫权、家主权。所以C项正确,不能选。婚姻制度经历了“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彼此无继承。因此,D项正确,不应选。
21.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下列关于这一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承担占用补偿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B.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不承担占用补偿义务
C.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D.占用单位开垦耕地,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进行
A
B
C
D
B
[解析] 占用耕地补偿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因此,选项A、C、 D正确。根据该条规定,任何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都要承担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没有例外情形,因此选项B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22. 根据《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土地用途如何分类?
A.国有单位用地、集体用地和私人用地
B.城市用地、乡村用地和其他用地
C.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D.工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和住宅用地
A
B
C
D
C
[解析] 土地用途的分类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3. 2005年6月,某县发生特大洪水,县防汛指挥部在甲村临时征用村东和村西的两块土地。其间实施的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A.灾情发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村委会宣布临时征用土地的决定
B.抗洪期间,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两块土地上各搭建一座存放抗洪物资的仓库
C.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拆除村东的仓库,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甲村
D.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未来抗洪需要为由,保留村西的仓库至今
A
B
C
D
D
[解析] 临时征用土地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此,选项A、B、C表述正确,选项D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4. 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
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
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
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
A
B
C
D
D
[解析] “四荒”土地的承包方式
[解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根据该条规定可知选项 D中的发包方式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5. 关于税务登记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事业单位均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C.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办理税务登记
D.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登记申报之后15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A
B
C
D
B
[解析] 税务登记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由此规定可知,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选项A错误。选项B表述正确。选项C中关于税务登记的时间表述错误。选项D中关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6.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下列哪一项?
A.现金、实物
B.现金、有价证券
C.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D.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期权
A
B
C
D
C
[解析]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颧。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颧。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7.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下列哪一类人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关系人?
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B.与商业银行有业务往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C.商业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D.商业银行的客户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A
B
C
D
A
[解析] 商业银行的关系人
[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8. 关于集体合同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应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B.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C.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必须签订集体合同
D.集体合同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能生效
A
B
C
D
D
[解析] 集体合同
[解析]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选项A正确。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职工“可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选项C正确。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选项B的表述正确。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就是说,集体合同的生效不需要明确的批准。选项D的表述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9. 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
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
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
A
B
C
D
C
[解析] 联合国安理会秘书长的选举程序
[解析]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由安理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安理会推荐秘书长人选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据此,ABD表述有误,不能选。安理会推荐了秘书长候选人之后,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表决通过。联合国大会将要表决的事项分为一般事项和重要事项,而决定秘书长的选任是一般事项,故只需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即可。所以C项正确。
30. 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
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
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
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
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
A
B
C
D
D
[解析] 界水的合法利用
[解析] 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因此该河是两国的界水。关于界水的保护和利用通常在边界文件中加以规定。沿岸国家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侵害邻国的利益。一国如果要在水上修建工程设施,如桥梁、大坝等,应取得对方的同意。据此,A项错误。除遇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国的船舶不得在对方沿岸停泊。据此, B项错误。甲国渔民在界水中捕鱼,不得超过界水上的边界线,因为边界线另一侧是乙国的领土,所以C项错误。相邻国家在界水上有判断的航行权,所以甲国游船可以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无需乙国同意,D项正确。
31. 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A
B
C
D
C
[解析] 安理会的职权与表决程序
[解析]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的职权之一就是促进争端的解决,为解决争端,安理会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据此, A项错误。安理会的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程序性事项由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的9个同意即可;对非程序性事项,则需要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同意才可以作出决定,这被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5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才可以作出决定。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的表决属于非程序性事实,因此要求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同意才可以作出决定。而B项认为由“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就能通过,这是错误的,因为1/2实际上只要求8个理事国同意,所以B项错误。“大国一致原则”,即5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才可以作出决定,如果某个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据此C项正确,应当选。安理会为制止侵略、维护和平所作出的决定,对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有拘束力,无论相关国家是否同意,所以D项错误。
32. 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A
B
C
D
D
[解析]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而戴某是省政府的处级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要遵守本条的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3. 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A
B
C
D
D
[解析]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时,原则上应当征得第三国的同意。但是,第三国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可以推定其接受该项权利,无需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据此,D项正确。
34. 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
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
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层示
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
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A
B
C
D
D
[解析] 战俘待遇
[解析] 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享有相关的待遇和权利。具体体现为:应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国保存,但不能没收;战俘除因军职等级、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歧视。据此;D项不违反国际法,应当选。
35.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A
B
C
D
C
[解析] 悬密切联系原则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当事人甲公司有三个的营业所,但由于纠纷是在中国与中国公司发生的,因此与发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是中国的营业所。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6.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A
B
C
D
B
[解析]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据此,不仅要求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而且要求该侵权行为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所以选项A的说法错误。
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选项B的表述正确。
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注意这里是强调“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法院才能取得管辖权,而不是说只要出庭应诉就能取得管辖权。因为当事人出庭应诉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提出管辖异议。选项C的判断错误。
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说明,如果以上纠纷要通过诉讼解决的话,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并不是说该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协议通过协商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因此选项D的判断使解决纠纷的方式局限于诉讼一种,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7. 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A
B
C
D
A
[解析] 继承的法律适用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的遗产是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属于动产,因此对该遗产的继承应该适用李某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也就是乙国法。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8. 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
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A
B
C
D
C
[解析] 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的解决方式
[解析] 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调解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人,并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所以调解必然有第三方的介入,A项正确,不能选。调解协议双方自愿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B项正确,不能选。仲裁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解决纠纷一种方式。仲裁过程中也可以调解,但必须要征得双方的一致同意,所以C项错误,应当选。诉讼是指法院依法对当事人争议进行裁判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无论是国内诉讼还是涉外诉讼,法官可以进行调解,所以D项正确。
39. 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A
B
C
D
A
[解析] 公共秩序保留
[解析]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外国法律或者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的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而且在适用国际惯例时也可以适用,所以A项错误,应当选。在荚美普通法系国家中,用“公共政策”代替大陆法系的“公共秩序”的概念,其法院在审判中对于违反英美法系国家公共政策的外国法可以拒绝适用。所以B项正确,不能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因此国际条约所已经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规定,C项正确。前引的《民法通则》第150条就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所以D项说法正确。
40. 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
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
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
A
B
C
D
B
[解析] 涉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本题中纠纷是因在中国港口作业中引起的,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的海事法院管辖。A项错误,B项正确应当选。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有效,所以C项错误。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据此,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才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所以D项错误,不能选。
41. 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A
B
C
D
C
[解析]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解析] 《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该适用甲公司的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中国法。选项A的表述错误。
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该适用德国法,选项B的表述错误。
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该汇票的出票地在中国,关于该汇票的出票记载事项应该适用中国法。选项C的表述正确。
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本题中汇票的追索权的行驶期限应该适用中国法,选项D的表述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2.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在WTO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的含义不完全相同,所以,最惠国待遇的获得是有条件的
B.在WTO中,最惠国待遇是各成员相互给予的,每个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
C.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需经全体成员4/5同意才有效
D.区域经济安排是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但边境贸易优惠则不是
A
B
C
D
B
[解析] WTO的最惠国待遇制度
[解析] WTO的最惠国待遇制度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等特点。第一,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据此,A项错误。其次,WTO的某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在货物贸易方面的优惠、特权等都必须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每一个成员既是施惠者又是受惠者。所以B项正确,应当选。第三,根据WTO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需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据此C项错误。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例外包括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据此,D项错误。
43. 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
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
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
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
A
B
C
D
D
[解析] 《巴黎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解析]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并不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所以A项错误。《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所以B项错误。《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缔约国国民和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据此,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可以适用该公约, C项错误。《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是指缔约国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境内举办的或者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适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以临时保护,据此 D项正确。
44. 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中国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某种进口产品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下列关于反倾销税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B.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C.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D.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A
B
C
D
B
[解析] 反倾销税
[解析] 《反倾销条例》第43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因此,选项A的说法过于绝对,是错误的。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选项B的表述正确。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因此,价格承诺是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存在的,而反倾销税是在终裁确定后采取的,两者不能同时存在。选项C的说法错误。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选项D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5. 2006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 (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 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Y公司须证明存在X公司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有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事实,其要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B.开证行如发现有信用证欺诈事实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只有在法院确认国外议付行尚未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D.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A
B
C
D
C
[解析] 信用证欺诈和中止付款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开证行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B的表述正确。
根据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据此,A项正确。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因此,选项C的表述具有片面性,是不正确的。
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
46.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A
B
C
D
D
[解析]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
[解析]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免责的事项有18项,第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了对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海难(4)天灾……(18)合理绕航。《海牙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所以A项错误。《维斯比规则》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也没有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所以B项错误。《汉堡规则》规定的迟延交付是指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或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据此,C项的说法不全面,是错误的。《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所以D项正确,应当选。
47. 下列有关审判制度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在“议行合一”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的
B.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
C.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其侦查起诉程序被称为“审判前程序”
D.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和政府均隶属于议会,议会对它们的权力进行制约
A
B
C
D
D
[解析] 审判制度
[解析] “议行合一”是指在承认国家机构间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强调把一切国家权力集中于代议机关之手,强调代议机关地位的最高性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代议机关。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从属于各级人大,并受人大的监督。因此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在“议行合一”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的,A项正确,不能选。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B项正确,不能选。许多国家例如美国、英国等的诉讼活动以审判为中心,而审判前的侦查起诉程序被称为审判前程序,C项正确,不应当选。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英国,议会对法院和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而在美国,法院、政府与议会是平起平坐的三个权力中心之一,三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所以 D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48.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A.已满16周岁的张某抢劫案
B.刘某以性生活不和谐提出与丈夫离婚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C.著名艺人王某起诉某报社和厂家侵犯其肖像权且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甲公司起诉陈某和乙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A
B
C
D
C
[解析]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A项属于不公开的范围,所以不能选。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B项属于离婚案件并且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B项不应当选。而C项王某起诉某报社和厂家侵犯其肖像权,该案不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所以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C项应当选。D项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D项不能选。
49.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11个方面的权利。下列哪种权利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
B.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
A
B
C
D
D
[解析] 律师执业中的权利
[解析] 根据《律师法》第30、32条,《刑事诉讼法》第36、37、75、96条,《民事诉讼法》第61条,《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以下11个方面的权利:1、查阅案卷权;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4、拒绝辩护或代理权;5、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6、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包括: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发问权、提出新证据的权利、质证权和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7、代为上诉的权利;8、代理申诉威控告权;9、依法执行职务受保障的权利;10、获得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本题中A、B、C选项分别属于第2、6、9项权利,并没有规定律师可以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因此本题应选D项。
50. 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B.法律援助机构既包括四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也包括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组织
C.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仲裁代理、刑事辩护、调解和公证等方式
D.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法律援助人员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A
B
C
D
A
[解析] 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组织机构、实施形式及终止援助
[解析]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因此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只是协助法律援助的主体。肝以A项错误,应当选。
《法律援助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该条,县、市、省、国家共四级政府都设立了法律援助组织,此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例如大学也成立了相应的法律援助组织。所以B项正确,不应选。该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所以C项正确;不应当选。
该条例第23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根据该条,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以D项正确,不应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 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汪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
A
B
C
D
BCD
[解析]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解析] 法律关系是指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形成了多种法律关系,包括:范某向汪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范某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法律关系以及检察院起诉范某、法院审判范某罪行的诉讼法律关系。所以A项正确,不能选。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行为的差异在于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地震、海啸等,而行为则是人的意志可以控制的,例如侵权、买卖等行为。题中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范某的杀人行为,不是事件,所以B项错误,应当选。范某与检察院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所以 C项错误,应当选。实体性法律关系与程序性法律关系相对,是指主体之间存在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范某和汪某家属之间存在赔偿的实体法律关系,所以 D项错误,应当选。
2. 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
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
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
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
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
A
B
C
D
ABCD
[解析] 法的作用
[解析] 《民法通则》第7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法律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因而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作用:即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预测作用。由于司法机关依据该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因此该原则还具有裁判作用。所以ABCD都应当选。
3. 村民姚某育有一子一女,其妻早逝。在姚某生前生活不能自理的5年时间里,女儿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姚某去世之后留有祖传贵重物品若干,女儿想分得其中一部分,但儿子认为,按照当地女儿无继承权的风俗习惯,其妹不能继承。当地大部分村民也指责姚某的女儿无理取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在农村地区,应该允许风俗习惯优先于法律规定
B.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C.中国法的现代化需要处理好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
D.中国现行法律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冲突
A
B
C
D
BCD
[解析]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解析] 风俗习惯不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所以不能优先于法律的规定。A项错误,不应当选。
国家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度的成文规范,而民间法则指规范人们行为的民间习俗、习惯等。国家法即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男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在民间的确存在只有儿子继承的财产习俗,所以法与习俗之间存在紧张关系,B项正确,应当选。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国家大量颁布了大量的制定法,这些法律多模仿甚至直接抄袭西方的法律,这些国家法不可避免要与中国民间的习俗、习惯相冲突,从而使得国家法在民间的效力受到影响。只有正确处理好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才能使国家法活动民间的认可,才不会沦落为恶法或者一纸空文,因此C项、D项正确,应当选。
4. 孙某早年与妻子吕某离婚,儿子小强随吕某生活。小强15岁时,其祖父去世,孙某让小强参加葬礼。小强与祖父没有感情,加上吕某阻挡,未参加葬礼。从此,孙某就不再支付小强的抚养费用。吕某和小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承担抚养费。在法庭上;孙某提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小强不参加祖父葬礼属不孝之举,天理难容。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理由,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吕某和小强胜诉。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B.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C.法的适用过程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D.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A
B
C
D
ABD
[解析] 法与道德的关系
[解析] 法律与道德有重合之处,但是道德调整的领域远远大于法律调整的领域,因此法与道德并不是完全重合的,A项正确,应当选。法律应当包含一些道德观念,例如道德观念中杀人、盗窃都是受到谴责的行为,法律则将这两种行为列为犯罪。但是,法律并不包括所有的道德观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不参加祖父葬礼就失去被抚养的权利,尽管参加祖父葬礼是道德观念的要求,所以B项正确,应当选。
法的适用中也要适当考虑道德判断。本案中如果法官判决小强因没有参加祖父葬礼就失去被抚养的权利,一般的在道德观念中是不适当的。因此法官判决小强胜诉实际上考虑了道德判断。所以C项是错误的,不能选。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具有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者违法及其程度的作用,因此D项正确,应当选。
5. 小丽是陈某的养女,在22岁时准备与其结识半年的男朋友结婚。陈某以小丽岁数小、与男朋友认识时间太短等为由,不同意两人结婚,并禁止他们来往。从此,陈某只要发现小丽与男朋友来往,就对她拳脚相加,而且不允许她周末外出。小丽忍无可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 257条第1款的规定(即“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陈某拘役 2个月。根据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所引用的刑法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任意性法律规则
B.该刑法条款对小丽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
C.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推理属于演绎推理
D.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
A
B
C
D
BC
[解析] 任意性法律规则、法律推理、价值判断
[解析] 根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前者是指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必须适用的规则,后者是指行为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的规则。题中法院引用的《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是必须适用的,因此属于强行性规则。值得提醒的是,第1款规定了“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由法官选择,法官只能选择具体的幅度,而不能选择是否适用该款,所以它不是任意性规则。A项错误,所以不选。
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等。该条款作为法律规则对小丽的起诉行为起到了指引作用,因此B项说法正确,应当选。演绎推理是指在一般性的前提下得出特殊结论的推理,是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过程。法官根据一般性的条款即《刑法》第 257条第1款关于暴力干涉婚姻罪的规定得出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的具体结论,这正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是演绎推理。因此,C项正确,应当选。
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官作为一个人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价值判断。例如在认定暴力干涉婚姻时,法官内心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也有一个价值评判,这就是价值导引的思维方式。所以D项是错误妁,不能选。
6. 《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冯某抢劫了某出租车司机的钱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冯某抢劫时使用的是仿真手枪,因此,法官在对冯某如何量刑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并不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B.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C.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D.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A
B
C
D
BD
[解析] 任意性法律规则、法律推理
[解析] 体系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来阐明其含义的解释方法。法官甲并没有将持枪抢劫的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来解释,因此不是体系解释,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事实上,法官甲严格按照条文的子句来解释其含义,条文规定了持枪抢劫,而枪又包括真枪和假枪,立法者并没有在这二者之间作出区分,所以持真枪和假枪抢劫都是持枪抢劫。法官甲的这种解释方法是文义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种解释要求解释者首先了解立法者在制定该条款是希望达到的目的,然后以这个目的为指导,去阐明相关条款的含义。法官甲认为制定《刑法》第263条的目的就是打击危害性更大的持真枪抢劫,而持假枪抢劫没有更大的危害性,所以不是该条要打击的行为。法官乙的这种解释是目的解释,因此B项正确,应当选。
纯粹的事实判断是指直接判断事实的有无、真假的判断,例如自然科学上的判断是纯粹的事实判断。而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根据《刑法》第 263条的规定来进行的判断,是一种从规则出发来进行的判断。对规则的解释决定了最后的判断结论,而对规则的解释又不可避免地带有解释者的价值观念,因此这种判断包含了价值判断,而不是纯粹的事实判断,所以C项错误,不能选。其实,考生朋友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纯粹的事实判断:自然科学上的判断最后的结论是惟一的,成真,或假。而带有价值观念的事实判断的结论则不是惟一的,例如题中法官甲和法官乙的结论很难说哪,个就是正确的,因为这个结论取决于对规则本身的解释,而这种解释有带有价值判断的内容。所谓的“解释学循环”是指理解整体只有通过对其组成部分的深入理解才可能,而对组成部分的理解也有赖于对整体的理解。法律词语本身的多意性决定了对其解释应当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避免断章取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所以D项正确。
7. 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
A.行政权力扩大
B.中央叔力扩大
C.议会主权
D.地方自治
A
B
C
D
AB
[解析] 宪法的发展趋势
[解析] 17世纪以后到20世纪前的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时更多倾向于议会主权和地方自治。如 1689年英国光荣革命制定的《王位继承法》等宪法性文件确认的是议会主权,议会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这一时期的宪法更多倾向于保护地方自治,如美国1781年的《邦联条款》就确立了各州的权力优先于邦联的权力。而在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行政权膨胀,甚至立法机关的一些立法权也通过授权赋予了行政机关。此外,由于科技的发展、国际竞争的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大大超过了地方政府。这一点不仅在单一制国家体现很突出,在像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也很明显,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地方政府无法比拟的。所以AB两项正确,CD两项。错误。
8. 关于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B.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C.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D.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A
B
C
D
BC
[解析]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命
[解析] 《法官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BE正确,应当选。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A
B
C
D
AD
[解析] 宪法修正案、土地使用权流转
[解析] 《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宪法第10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根据该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所以A项正确,应当选。国家支配土地的所以权,但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以B项错误,不能选。修改后的条文没有禁止出租,所以C项说法错误,不能选。
《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宪法第10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D项正确。
我国现在已经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分别是 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四个修正案的条文在顺序上是连续的,共31条。
10.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
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
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A
B
C
D
ABCD
[解析] 副县长的任命、自治地区司法机关负责人选任、区公所设置及村委会主任选任
[解析] 《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副县长也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所以A项市长的意见是错误的,应当选。
《宪法》第114条规定,台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读法第46条的3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根据以上法条,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无需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所以市长的意见错误,B项应当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该条,设置区公所不能由县人大决定,所以市长的观点错误,C项应当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该条,市长的意见错误,所以D项应当选。
11.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A
B
C
D
BD
[解析] 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根据这两个条文的规定,乡镇一级的预备会议是由主席团而不是人大常委会主持,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此外,考生应当知道,乡镇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所以据此也可以判断A项错误。根据第15条可以判断B项正确,应当选。
根据第13条,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而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属于正式会议,当然是由选举出来的本届人大常委会主持,所以 C项错误,不能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所以D项正确,应当选。
12.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重要形式。有关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专门机关负责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B.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
C.我国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
A
B
C
D
ABD
[解析] 宪法保障的专门机关
[解析] 宪法实施的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一般是指在特定立宪国家是主要由哪种机关承担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以及该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权限和方式。当今世界,主要存在三类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一类是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它首创于美国,在1803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后来的日本;韩国、印度、斯里兰卡、阿联酋、丹麦、爱尔兰、加拿大等国纷纷采用司法审查制。
二类是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即由宪法法院等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该制度起源于1799年由拿破仑设立的护法元老院。1920年奥地利在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的倡导下设立了宪法法院,这是世界上第一次提出设立宪法法院。随后,法国于1946年设立宪法委员会、意大利在 1947年设立宪法法院,联邦德国于1949年设立宪法法院等负责各国的宪法实施的保障。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主要是指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两种形式。据此,ABD三项是正确的。
三类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它首创于英国,而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是苏俄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第31条规定,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苏俄:“最高立法、号令及监督机关”,第32条又规定其“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苏维埃政权中央机关各项决定的实施情况。”根据中国《宪法》第62条、第67条的规定我国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此我国属于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而不是专门机关保障实施,C项错在“专门机关”四个宇,所以不能选。
13. 《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A
B
C
D
ABC
[解析] 古代的刑讯制度
[解析] 张举在本案中用猪作为证据只是试验的方便,并不是说“他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因此A项是错误的,应当选。古代的法律都规定了刑讯的具体程序、刑具、受刑条件及不能刑讯的情形。所以B项是错误的,应当选。该案杀人者末受刑而伏罪,是因为张举的试验很有说服力,杀人者难以抵赖,无须刑讯而伏罪,而不是由于杀人者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因为古代法律一般禁止对年老或者年幼的嫌疑犯进行刑讯。所以C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据状断之”不是据诉状裁断而是据案情裁断。张举通过试验证明了杀人者说的是假话,从而查明了案情事实,因此属于据状断之,D项正确,不能选。
14.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B.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C.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D.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A
B
C
D
ABCD
[解析] 普通法与衡平法
[解析] 1066年征服英国后,威廉为了巩固其统治,采最措施消弱封建领主的权力以加强中央集权,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国王首先建立了御前会议,并从中逐渐分离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及普通诉讼法院。这些法院原来只是在伦敦的皇家维斯敏斯特教堂审理案件,后来为了加大法院的管辖范围,国王将全国分为若干个巡回区,指派法官定期到各个巡回区审理案件。这就是当时所谓的巡回审判制度。法官在各巡回区审理案件时依照王室法令有选择地选用当地的习惯,在回到维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相互交流案件审理时对各地习惯和法律制度的适用经验,彼此承认相互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的巡回审判时予以适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全国适用的普通法。由于普通法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的,所以后人习称为判例法。可以看出来,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所以B项正确。普通法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如果不遵守这些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程序比权利还重要,因此被称为“程序先于权利”,所以 A项正确。
普通法院存在着保护范围有限、形式僵化、救济方式单一的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显得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许多无法得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人依照历史传统直接向国王提起申诉,国王遂将其委托给大法官处理。在15世纪,英国最终成立大法官法院,也称衡平法院。大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和“正义”原则所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发展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所以,衡平法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根据衡平原则以判例的形式逐渐发展起来的。
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并且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所以C项、D项正确。
15. 经营者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A.商家在商场内多处设置监控录像设备,其中包括服装销售区的试衣间
B.商场的出租柜台更换了承租商户,新商户进场后,未更换原商户设置的名称标牌
C.顾客以所购商品的价格高于同城其他商店的同类商品的售价为由要求退货,商家予以拒绝
D.餐馆规定,顾客用餐结账时,餐费低于5元的不开发票
A
B
C
D
ABD
[解析]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选项A中的做法侮辱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选项B中新商户没有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是违反规定的。
选项C中的情形,是市场经济社会必然要存在的现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涉及该问题。
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据此,无论消费金额的大小都应当开具发票;因此,选项D中餐馆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16. 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经济补偿方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A.李某的试用期刚过一半,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决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B.张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告知,此情况下只支付养老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C.吴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有关规定将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决定从经济补偿金中作适当扣除
D.肖某因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
A
B
C
D
ACD
[解析]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解析]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厂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选项A中李某正处于试用期,因此,选项A中企业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5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因此,选项B中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所以B项不能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因此,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应根据法律规定足额支付,不能以劳动者领取了其他费用或者资金而做抵扣,选项C、D中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笔者认为本题的答案应当是CD,而司法部公布的答案ACD值得商榷。
17. 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B.税收强制措施不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C.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税务机关可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A
B
C
D
ABD
[解析]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
[解析] 对于税收保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对于税收强制措施,该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上述两条,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在税收缴纳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未提供担保,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不是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人。所以A项说法错误。
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据此,税收强制措施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B项错误。
第38条第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0条第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据此,C项正确。
根据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保全措施是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前置程序,税务机关必须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后才能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故D项错误。
18. 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
B.就权利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
D.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
A
B
C
D
ABCD
[解析] 土地使用权制度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从本条规定可知,通过划拨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此选项A的表述正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对,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就是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属于用益物权。选项B的表述正确。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因此,选项C的表述正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承包合同即可取得,并不以登记为要件。选项D的表述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19. 某大型商场在商场各醒目处张贴海报:本商场正以3折的价格处理一批因火灾而被水浸过的商品。消费者葛某见后,以488元购买了一件原价1464元的名牌女皮衣。该皮衣穿后不久,表面出现严重的泛碱现象。葛某要求商场退货,被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商场不承担退货责任
B.商场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C.商场可以不退货,但应当允许葛某用该皮衣调换一件价值488元的其他商品
D.商场可以对该皮衣进行修复处理并收取适当的费用
A
B
C
D
AD
[解析] 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质量责任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产品质量法》第 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题中该商场在销售商品时已经对商品的情况做了说明,消费者是在明知商品有瑕疵的情况下购买的,所以商场不承担退货、更换的责任。选项A的说法正确,选项B、选项C的说法错误。因为商场不用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所以如果商场对该皮衣进行修复的,有权适当收取费用。选项D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20. 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应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B.公司应在4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C.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
D.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A
B
C
D
ABC
[解析]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解析] 《证券法》第6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选项A中的“当年8月底”的表述正是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选项A正确。选项B的表述直接符合第66条的规定,是正确的。选项C的表述也符合第65和第66条的要求,是正确的。因为中期报告中不要求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21. 下列哪些机构和人员能够成为承担《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
A.银行业金融机构
B.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C.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D.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
A
B
C
D
ABCD
[解析]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责任主体
[解析]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因此,选项A当选。第4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因此选项B当选。第44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选项C当选。第4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选项 D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2. 下列哪些方面的情况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
A.财务会计报告
B.风险管理状况
C.控股股东转让股份
D.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A
B
C
D
ABD
[解析]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解析]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6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23. 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
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
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
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A
B
C
D
ABCD
[解析] 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而《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因此,选项A、B的表述正确。根据本条规定,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选项C的表述正确。本条还规定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因此,选项D的表述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4. 下列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A.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B.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C.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遗属津贴
D.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A
B
C
D
ABCD
[解析] 社会保险基金
[解析]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选项A正确。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选项B正确。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 (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选项C正确。第74条第1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选项 D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5. 某公司的高层会议上,总经理提出在全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但董事长认为公司章程中已设立保密条款,不必在劳动合同中另加约定。某律师在为此提供的咨询意见中,对公司法规定的保密义务与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区别有下列表述,其中哪些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A.前一种义务仅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后一种义务适用于一般劳动者
B.前一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后一种义务属于约定义务
C.前—种义务是无偿义务,后一种义务是有偿义务
D.违反前一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后一种义务仅承担行政责任
A
B
C
D
AB
[解析] 公司章程的效力和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析]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对普通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是公司与每个劳动者签订的,对普通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选项 A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效力是法律规定的,因此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而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成立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是约定的义务。因此,选项B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149条的规定可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是无偿义务,劳动法上的保密义务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可能为有偿义务,也可能为无偿义务,所以C项不正确。不管是章程中规定的保密义务还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如果违反都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因此选项D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26. 某节目演出组到某山区演出,该地属自然保护区范围。演出组在某一天然景点搭设了一座栈桥,为运送演出设备在区内修建了一条简易公路。区内环境和植被因此遭受一定程度的毁坏。演出计划得到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演出组并已付钱请当地人承担恢复原貌工作。关于该事件的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演出组在该自然保护区内景点修建的是临时建筑物,其影响环境的行为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约束
B.演出组为了演出需要而搭设栈桥,不属于工业性项目,也没有排放污染,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无需过问
C.演出组的行为即使对当地环境有影响,也不构成跨区环境问题,不属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D.对于该演出组的上述行为,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可适用的处罚规定
A
B
C
D
ABCD
[解析] 环境保护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耳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凡是影响本条规定的环境的行为都属于环境保护法的约束范围,选项A的表述错误。
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因此,凡是影响环境的行为,无论是否属于工业性项目,是否排放污染,都属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选项B的表述错误。
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无论是不是跨区的环境问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权力监管。选项C的表述错误。
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对本题中演出组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选项D的表述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7. 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A
B
C
D
CD
[解析] 国家行为、外交保护
[解析] 根据国际法可以视为某一国的国家行为通常是该国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该哄抢行为是当地商人煽动起来的行为,不能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所以A项错误。外交保护是指某一国对于本国的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由该国对所在国提出的赔偿要求。外交保护的行使必须具体以下条件:其一,该国民受到了所在国的侵害;其二,该所在国违反国际义务,应当承当国家责任;其三,穷尽了所在国的救济渠道,仍然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据此,甲国不能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故B项错误。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而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CD两项正确。
28. “恐龙国际”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2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鼓励人们“认识恐龙,回溯历史”。2001年,“恐龙国际”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现该组织试图把活动向乙国推广,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国有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
B.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
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
D.由于该组织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A
B
C
D
BC
[解析] 政府间国际组织
[解析]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通过政府协议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联合体。“恐龙国际”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尽管该组织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但它仍然不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所以D项错误。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领土的范围内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控制的权利。乙国没有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所以A项错误。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而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所以BC两项正确。
29. 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A
B
C
D
ABCD
[解析] 领土先占及其限制
[解析] 国际法上的先占是指国家原始取得无人占有的土地。现代国际法的有关条约及规则对先占的行使有诸多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南极条约》冻结了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对南极领土任何国家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者扩大现有要求,南极领土仅用于和平目的和科学目的。据此,A项正确,应当选。北极地区还没有相关条约,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北极地区除有关国家的领土和领海外,其余全部是公海。前苏联曾经通过国内立法对北极提出领土要求,但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现在的相关各国都同意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对北极提出领土要求。据此,B项正确。《联合国海洋法》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都不能提出领土要求,据此C项正确。《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利用、开发月球都必须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不得对月球行使主权权利。据此,D项正确。
30. 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A
B
C
D
AC
[解析] 涉外仲裁规则
[解析] 关于涉外仲裁规则,《仲裁法》第65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涉外仲裁规则法律没有特殊规定,要适用国内仲裁的规则。而《仲裁法》第2条、第 3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并不是所有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利的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而只能是符合规定的纠纷才能申请仲裁。选项A的表述错误。
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选项B的表述正确。
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选项C的表述错误。
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因此,如果三人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有可能根据首席仲裁员一人的意见作出。选项D的表述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31. 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逗留期间,驾车正常行驶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依此,关于如何查明应当适用的甲国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B.只有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才能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C.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
A
B
C
D
AC
[解析] 外国法的查明
[解析] 《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可知,选项AC的表述正确,选项D的表述错误。选项B的表述过于绝对,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32. 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
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
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A
B
C
D
ABD
[解析] 涉外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解析] 《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选项A当选。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选项B当选。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选项C正当选,选项D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33. 关于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前者的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人,而后者的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
B.前者的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的申诉对象则还包括行政复议裁决、法院判决,甚至还包括进口国立法
C.前者的审查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后者的审查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
D.前者遵循的是进口国国内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后者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
A
B
C
D
ABCD
[解析] 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的区别
[解析] 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的区别如下:其一,当事人不同,前者的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人,而后者的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故A项正确。其二,申诉对象不同,前者的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的申诉对象则还包括行政复议裁决、法院判决,甚至还包括进口国立法,故B项正确。其三,审查依据不同,前者的审查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后者的审查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据此C项正确。其四,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前者遵循的是进口国国内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后者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故D项正确。
34. 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A
B
C
D
AB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据此,A项正确。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无论货款是否已经支付,买方可以要求减低价格。第74条、第77条等条文还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也就是说买方可以同时采取减少价金和要求损害赔偿。据此,B项正确。根据第46条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据此 C项正确。根据第52条的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多余的货物。如果买方接受多余的货物,则必须按照合同价格付款。据此,D项错误。
35.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A.独创性数据汇编
B.动植物新品种
C.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D.疾病的诊断方法
A
B
C
D
AC
[解析]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类型
[解析]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实物代码还是原始资料,都应当保护。独创性数据汇编构成了智力创造,也应当保护。对于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第一次规定了作者的出租权。据此,AC两项正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专利方面规定,下列事项不予授予专利:其一,对人或者动物的医学治疗方法、诊断方法及外科手术方法;其二,任何动植物(微生物除外)及动植物的制造方法(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除外)。据此,BD两项错误。
36. 施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施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施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施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补偿为止
C.施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A
B
C
D
ACD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规定,如果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根据该规定,A项正确,而B项将该条规定的“他所付的合理费用”缩减为“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所以是错误的。第87条规定,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据此,C项正确。第88条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保全牵扯到不必要的费用,则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据此,D项正确。
37. 下列关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权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在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的概念,也没有司法的活动
B.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
C.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独立创建的,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
D.按照对司法特性的理解,我国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时也具有终局性
A
B
C
D
BD
[解析] 司法制度和司法权
[解析] 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的概念,但仍然有司法活动。古代是行政官员兼任法官,审理刑事案件 (狱)和民事案件(讼),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有纠纷,有纠纷就会有解决纠纷的活动,而司法活动是解决纠纷的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所以,一个成熟的社会必然会有司法活动。
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于1906年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即现代的法院组织法),该法第12条规定,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均须设有检察官,其检察署附属该衙署之内。根据该条,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所以B项正确,应当选。
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受到很多国家的影响,例如检察院单独设立的制度就效法苏联的制度,所以C项错误,不能选。
司法权具有终局性,在我国的法律理论中,司法权包括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检察权,因此我国检察院行使司法权作出的决定有时也具有终局性,D项正确,应当选。
38. 某开发商以其员工和关系人的名义冒充客户,虚构了250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收入证明和首付款证明,骗取个人住房贷款7亿多元。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甲和乙作为银行按揭的主办律师,对数百份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名和相关证明文件未作调查,就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具备偿还贷款能力。检察院在以贷款诈骗罪起诉开发商的同时,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起诉了甲和乙。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只有其客户才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
B.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
C.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
D.如果甲和乙构成的是过失犯罪,可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付
A
B
C
D
AD
[解析] 律师的法律责任
[解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4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因此,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所以A项错误,应当选。
《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律师开展业务都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题中甲和乙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进行有力的监管,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因此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即将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所以B项正确,不能选。
《律师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C项正确。当然C项不严密的地方在于法条规定的是“受刑事处罚”和“应当吊销”,而C项没有交待受到刑事处罚(因为犯罪不意味着必然受到处罚),同时C项说“可以吊销”,这是该题不严密的地方。保险公司一般是将犯罪行为作为免责的条款,所以如果甲和乙构成的是过失犯罪,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D项错误,应当选。
39. 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
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C.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
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
A
B
C
D
ACD
[解析] 审判制度的原则
[解析]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去法院起诉时,法院不能主动行使审判权。该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因此A项正确,应当选。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的原则。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的审理方式。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审判程序一般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但我国二审的审判程序中存在例外,即在一审的基础上的不开庭审理,因此B项认为“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是错误的,不能选。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这两条,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并不要求不受检察机关的干涉,因此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所以C项正确,应当选。
审判及时原则要求审判要迅速,所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所以才有审判即时的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D项正确,应当选。
40. 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哪些表述存在错误之处?
A.凡是职务犯罪和重案都是检察院自侦的;只有检察院才有批捕权、公诉权;检察院还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
B.法院实行审判公开,除非法有例外规定,记者都可以采访报道案件;除非法有例外规定,没有在庭上口头调查过的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C.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应当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
D.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从来没有过“一审终审”的情况
A
B
C
D
AD
[解析] 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解析]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检察院自侦的,而重案包括的范围广泛,既有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也有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所以A项是错误的,应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根据上述法条,法院实行审判公开,除非有例外的规定,记者可以采访、报道案件。《高法刑诉意见》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末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为定案的证据一般要求是在法庭上口头调查过的证据,除非有例外的规定。所以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根据这些条文,C项正确,不应选。
在人类社会早期,审判制度是一审终审,随着社会的发展才渐渐走向两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等。所以 D项错误,应当选。本题答案为AD。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 杨某是某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处长,为某承包商承建的某段高速公路立交桥绿化工程结算问题向该工程的建设指挥部打招呼,使该承包商顺利地拿到了工程款,然后收受了该承包商的10万人民币。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杨某无罪。理由是,该工程的建设指挥部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其人、财、物均归该省所管辖的某市的人民政府管理,因此,该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关系。另外,该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属于不正当利益,杨某的行为不具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罪要件。关于法院在法律适用中所运用的法律推理,下列何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A.一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辩证推理
B.二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类比推理
C.一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
D.二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辩证推理
A
B
C
D
A
[解析] 法律推理
[解析] 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性的前提得出具体结论的推理。最典型的演绎推理是“所有人都是要死的,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也要死”,从所有人要死这个一般性的结论推出了苏格拉底也要死这个具体结论。一审法院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及张某的犯罪事实,得出结论:杨某构成受贿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是典型的演绎推理,所以A项错误,应当选。而C项正确,不能选。
辨证推理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处于多元化时,借助于辨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当法律规定很模糊、抽象时,法官通常要借助辨证推理来解决问题。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将刑法规定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判断,属于辨证推理。具体来讲,属于辨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所以B、D两项正确,不应当选。
2. 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A
B
C
D
ACD
[解析]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根据该条,条约可以直接引用,所以A项错误,应当选。《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因此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所以B项正确,不能选。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是中国的法律渊源,也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法院引用该公约作出的判决不违反“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所以C项错误,应当选。同理,D项错误,应当选。
3. 某县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何种做法是错误的?
A.李某被人民代表联名提名为县长候选人,但大会主席团认为李某已连任两届县长,不能再担任新一届政府的县长,决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B.王某被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县长后,提名张某为副县长候选人
C.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本县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不设立交通局、商业局和审计局
D.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新一届县政府决定本县预算的变更
A
B
C
D
ABCD
[解析] 县人大的职权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根据该条,A项中“李某被人民代表联名提名为县长候选人,但大会主席团认为李某已连任两届县长,不能再担任新一届政府的县长,决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是错误的,所以A项应当选。
该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所以,副县长不能由县长提名,B项错误,应当选。
该法第64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4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该条,不设立交通局、商业局应当由上级政府批准而不是本级人大决定,并且审计局是必须要设立的,所以C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该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应当由县人大决定,所以“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新一届县政府缺定本县预算的变更”是错误的,D项应当选。
4. 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A
B
C
D
BCD
[解析] 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涉外合同都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选项A错误。该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项B正确。在国际私法中,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准据法有两种不同主张:统一论是指把一个合同看成一个整体,该合同中的一切问题都统一由一个法律支配。分割论是指把合同分割为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同方面,并对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选项C正确。特征性履行方法是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其实质是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意图实现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选项D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5. 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A
B
C
D
AD
[解析] 国际贸易术语
[解析] EXW是指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而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选择该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A项正确。CFR是指买方已付成本与运费;该术语下卖方办理托运,应当指明货物的目的港,而B项指明的是始发港,所以违反该术语的要求,修格公司不能接受,B项错误。CIF术语下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因此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不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如FOB等都是常用术语,双方都有可能接受,所以D项正确。
6. 关于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甲、乙、丙、丁四人的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说,依我的意见,律师做广告、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的,都应开除出律师队伍,情节恶劣的要严打
B.乙说,法官就应该深居简出,高薪高福利,终身任职,任凭自己内心确信去独立判案
C.丙说,新的《公证法》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处罚款可高到10万元,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吊销公证员执照,有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D.丁说,对法律职业人员来说,总的要求就是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
A
B
C
D
CD
[解析] 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规范
[解析]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做广告、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这些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主要是受到训诫、行政处罚,严重的才会被剥夺律师资格。至于严打针对的是普通的刑事犯罪,而不是律师实施的犯罪,所以严打不能针对律师的执业行为。A项错误,不能选。顺便说一句,即便你不记得上面两个法规的具体规定,你也可以从常理判断,律师,做广告、乱许诺、商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这些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不会都导致剥夺律师资格和严打。
《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所以B项说法官“任凭自己内心确信去独立判案”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 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 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所以,C项正确,应当选。
法律职业人员来说,总的要求就是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D项正确,应当选。
某拍卖公司拍卖一批汽车,其中包括本公司职员赵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竟买者张某在竞买中购得一辆丰田轿车。事后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请回答97-100题。
7. 张某主张,拍卖公司本次拍卖的车辆中有本公司职员的车辆,本次拍卖无效。下列关于这一问题的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包括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
B.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不在此限
C.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本次拍卖无效
D.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该物品的拍卖无效,但不影响拍卖其他物品的拍卖结果
某拍卖公司拍卖一批汽车,其中包括本公司职员赵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竟买者张某在竞买中购得一辆丰田轿车。事后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请回答97-100题。
A
B
C
D
B
[解析] 拍卖人、拍卖标的
[解析] 《拍卖法》第10条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拍卖公司不能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但是本公司员工的物品不是拍卖人的物品,不受上述两条规定的约束。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6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因此,即使是拍卖人自己拍卖的物品也不会导致拍卖的无效,选项C、D的表述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 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时,双方的合同处于何种法律状态?
A.合同未成立
B.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
C.合同已成立,但效力待定
D.合同已成立,但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A
B
C
D
B
[解析] 拍卖成交、拍卖合同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要约、承诺理论分析,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叫价属于要约,拍卖人的落槌行为属于承诺。至此,合同已经成立,而该合同没有特殊的格式要求,所以在合同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并且《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52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因此,成交确认书只是对交易成交的确认,并不创造新的法律状态。在成交确认书签定前,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成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9. 如果拍卖公司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包括了拍卖本公司的物品,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其法律责任如何?
A.所有的拍卖合同宣告无效
B.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
C.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次拍卖的全部佣金
D.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本次拍卖所收佣金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A
B
C
D
B
[解析] 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解析] 《拍卖法》第6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0. 如果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理由不成立,但坚持不履行合同,拍卖公司有权采取何种措施?
A.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该轿车再行拍卖
B.要求张某支付在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C.要求张某补足该轿车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时的差价
D.要求张某支付该轿车在两次拍卖期间的保管费用
A
B
C
D
ABC
[解析] 拒不履行拍卖合同的处理
[解析] 《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敖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因此,选项A、B、C当选。选项D的表述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当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一、单项选择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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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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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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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50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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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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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6
37
38
39
40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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