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39. 根据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以及委托行政行为,下面关于行政行为的这种分类表述错误的是
。
- A.我国《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国务院的这一行为属于职权行政行为
- B.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授权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被告;而委托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般不可作被告,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作被告
- C.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行政行为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实施,但行政立法行为不可委托
- D.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人民政府的这一行为属于授权行政行为
A B C D
B
[解析] 行政行为的分类
[解析] A项正确。职权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宪法或者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国务院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职权行政行为。
B项错误。委托行政行为是指受托机关或者组织根据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委托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授权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对此,不存在例外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授权行为的实施者是该行为的被告,委托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不是该行为的被告。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不能单纯以表述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来判断。
C项正确。行政立法行为不得委托,即行政立法行为只可能是职权行政行为或授权行政行为,不可能是委托行政行为。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将行政立法中的某些前期准备或起草工作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进行,但这并不是委托立法,因为审议与表决等关键程序仍然是由有权机关亲自完成的。
D项正确。授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人民政府以此为依据实施的行政行为属于授权行政行为。从总体上讲,行政机关的职权都来自于权力机关的授权,都是授权行政行为。但是,宪法和行政机关的组织法对行政机关的授权更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故通常将行政机关直接依宪法和组织法实施的行政行为称之为职权行政行为,而将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称之为授权行政行为。
下面为三种行政行为的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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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行政行为 |
授权行政行为 |
委托行政行为 |
权力主体 |
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机构、组织 |
机关、机构、组织 |
权力获得依据 |
宪法、各行政机关组织法 |
法律、法规或规章 |
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
权力获得方式 |
宪法、组织法直接授权 |
直接授权;间接授权 |
实际委托;推定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
权力获得后果 |
自组织成立之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
自授权之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诉讼地位 |
可作被告 |
可作被告 |
不可作被告 |
41.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李某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亲自去工商局提出申请是正确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李某不得委托代理人向工商局提出申请
B.李某的申请书中不得包含商业性宣传的内容,刘某要求其修改的做法是正确的
C.李某应当使用行政机关提供的格式文本,并按要求缴纳合理的工本费用
B.如果李某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财李某有权要求,当场更正,但该工商局有权决定是否同意 根据以下案例,回答41—43题。
李某到其住所地工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工商局工作人员刘某要求其使用工商局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并向李某收取了合理的工本费用。之后,刘某告知李某材料不全并且其中一个材料类似商业广告,要求其修改并按照公示牌列表补交其他材料,但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李某在仔细查看后,发现公示牌上确实没有相关内容,觉得刘某是故意刁难,一气之下将公示牌踢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某派出所民警王某赶到后,询问了相关人员,根据证人证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李某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李某当场缴纳。
A B C D
B
[解析] 行政许可的申请
[解析] A项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投资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故A项表述的原因是错误的。B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1款中规定,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而商业性宣传当然与企业登记事项无关,因此,李某的企业登记申请书中不得包含商业性宣传内容。C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D项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D项表述的含义是“该工商局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与该法律规定不符。
43. 下列关于王某的处罚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 A.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 2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所以王某对李某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没有超越职权
- B.王某无权要求李某当场缴纳罚款
- C.如果李某表示不缴纳罚款,则王某可以依法将罚款处罚改为10日以下行政拘留
- D.假如李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1年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则不再予以处罚
A B C D
B
[解析] 公安派出所的行政处罚权限与程序
[解析] A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而不是200元。C项错误。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李某表示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将罚款改为行政拘留。D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诉时效为6个月,而不是1年。B项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有三种情形:第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的。该案罚款为200元,不符合该条件。第二,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本案中,李某并未提出要当场缴纳,而是王某要求其当场缴纳,故不符合该条件。第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案中,从案情陈述(到其住所地工商局)中可以推断出,李某应当不是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人。并且,在排除其他三项后,也可以确定B为正确选项。在此应当注意的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只要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而不论被处罚者是否有异议。下面将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总结如下:
法定情形 |
可否当场收缴罚款 |
治管理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其他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 |
20元以下 |
当事人无异议 |
可以 |
第104第第1项 |
可以 |
第47第第1项 |
当事人有异议 |
不可以 |
20元以上50元以下(当事人无异议) |
可以 |
不可以 |
事后难以执行的 |
因被处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
可以 |
第104条第3项 |
可以 |
第47第第2项 |
因其他原则 |
不可以 |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有困难,被处罚人提出 |
可以 |
第104条第2项 |
可以 |
第48条 |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31. 甲企业屡次违反污水排放法规,市工商局欲责令其停产停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甲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市工商局在举行听证5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市工商局以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决定该听证不公开举行,并指定本案调查员李某为听证主持人。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在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况下,市工商局可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如果吊销营业执照,则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B.市工商局在举行听证前的通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 C.听证一律公开进行,市工商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决定不公开举行的做法是错误的
- D.因李某对本案情况比较熟悉,因此,李某担任主持人合理合法
A B C D
ABCD
[解析]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解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故A项错误,应当选。根据该款第2项的规定,市工商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所以,B项错误,应当选。根据该款第3项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进行。因此,本案中市工商局以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决定听证不公开举行的做法是合法的。故C项错误,为应选项。但行政许可领域的听证一律公开进行。该款第4项明确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这也是“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谚的具体应用。故D项错误,为应选项。
由于行政处罚领域与行政许可领域的听证程序既有相似之处又各有特点,极易造成混乱,为便于考生复习,特将其异同点总结如下;
|
行政处罚领域的听证程序 |
行政许可领域的听证程序 |
申请听证的情形(注意区分“可以”与“应当”)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应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 |
申请期间 |
告知后3日内 |
告知后5日内 |
听证期间 |
未远规定 |
申请之日起20日内 |
举行方式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公开举行 |
公开举行 |
主持人范围 |
非本案调查人员 |
非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
当事人权利 |
委托代理人、申请主持人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 |
委托代理人、申请主持人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 |
笔录签字人范围 |
当事人 |
听证参加人 |
笔录效力 |
未规定 |
应当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
费用承担 |
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 |
33. 下列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同时又可以做行政诉讼被告的是
。
- A.甲市东区工商分局和西区工商分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王某作出罚款2 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处罚过重,欲寻求救济
- B.王某因盗窃公私财物被乙市公安局南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治安管理处罚,王某认为处罚过重,欲寻求救济
- C.商务部经调查后对某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该商品的进口商乙企业认为商务部认定的倾销幅度与事实不符,欲寻求救济
- D.某高等院校拒绝向刘某颁发毕业证书以及博士学位证书,刘某欲寻求救济
A B C D
BC
[解析]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解析] 行政复议中,一般遵循“上级复议”原则;行政诉讼中一般是“谁行为谁被告”。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并且司法考试也多是对特殊情形进行考查。
关于A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为其共同上级机关即甲市工商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两机关应为共同被告。故A项不符合题干要求。关于B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和被告都应当是南区公安分局,符合题干要求,为应选项。关于C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与被告都应当是商务部,C项符合题干要求,为应选项。关于D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应为该高等院校的主管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被告应当是该高等院校。故D项与题干要求不符。
有关具体内容可以参见上述法条,在此不再赘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极易混淆。为便于考生掌握,特总结如下;
法定情形 |
行政诉讼被告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机关 |
授权行政 |
被授权组织 |
被授权组织 |
授权机关 |
委托行政 |
委托机关 |
委托机关 |
根据委托机关的性质确定 |
派出机关 |
派出机关 |
派出机关 |
设立机关 |
派出机构 |
自己(未超越职权种类) |
自己(以自己名义行为) |
设立部门或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
所属机关(超越职权种类即没有授权的情况) |
《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 |
根据所属机关的性质确定 |
内部机构 |
有授权(法律、法规、规章)则为自己;否则为所属机关 |
共同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 |
多个机关 |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列为第三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主体 |
共同上一级机关 |
原主体被撤销的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
《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主体的上一级机关 |
不作为的 |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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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 |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
甲系某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2000年7月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2002年7月向银行贷款欲从事盗版活动,甲在银行的信誉记录较差,贷款未被批准。甲找到乙(从事保险事故鉴定工作)“帮忙”,由甲焚毁自己的汽车,谎报保险事故,由乙出具事故证明文件,进而诈骗保险费。由于事情败露,甲在远郊某僻静处焚车后未能前往保险公司索赔。2002年11月,甲求财心切,将其公司更名为某信托投资公司,伪造了一系列的审批文件及营业执照,公开向公众募集资金,承诺2年内返本并支付 15%的年息。甲还对外声称自己是高干子弟,某国有银行为他的公司作了信用担保。以此方式甲吸收资金 2 000万元,该款均被甲挥霍。2003年4月,甲被逮捕。在审讯过程中甲供述乙曾在2001年收受他人贿赂 50万元,后经侦查人员查证一举破获了乙受贿200万元的重大案件。 王某因贪污罪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王某所在单位账簿的复印件,从该复印件上可看出账簿有明显的被修改的痕迹; (2)王某的日记,王某在其中清楚地记载了自己犯罪的全过程;(3)鉴定人董某对账簿所作的笔迹鉴定结论;(4)王某的同事黄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无意中曾对其说起过做假账的“诀窍”。9. 下为我国某行政机关部分公务员名单:
局长李甲
信访办办公室主任张乙,该办公室科员刘丙(丙为甲的妻子)
人事处处长李丁,人事处科员孙己(已是丁的干女儿的丈夫)
财务处处长钱戊(戊是甲的表弟)
审计处科员王庚、陈辛(庚、辛二人关系为堂姐妹)
根据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在不存在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事关系包括
。
- A.甲与丙之间
- B.甲与戊之间
- C.丁与己之间
- D.庚与辛之间
A B C D
BD
[解析]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解析] 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第68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本题考查内容即为上述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条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四种人身关系和三种职务关系。四种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三类职务关系包括在同一机关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一方担任机关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从人身关系方面可以排除C项,因为干女儿在我国民法上并不属于法定的人身关系,故丁、己之间不构成近姻亲关系。从职务关系上,可以排除A项,因为甲与丙虽为夫妻关系,但丙并不直接归甲领导,其直接领导人为信访办办公室主任乙,并且丙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范围,不在法律禁止之列。B、D项都在法律禁止之列,属应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