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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分类模拟113
一、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______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A
B
C
D
ABCD
[考点] 犯罪中止
[解析] 选项A不成立犯罪中止:甲以出卖为目的购买儿童的行为,已经成立了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他事后将儿童送回家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选项B不成立犯罪中止:乙使用暴力将被害人绑架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该绑架行为已经完成,成立犯罪既遂。后经被害人反复求情将其释放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选项C不成立犯罪中止: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罪是指加入恐怖活动组织,使自己成为该组织成员的行为。丙加入了该恐怖组织,且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已经成立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既遂,其后的退出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选项D不成立犯罪中止: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标准有三个: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丁的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既遂,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拐卖妇女、儿童罪并非一旦实施拐的行为,犯罪就既遂。只有行为人实力控制了妇女儿童后,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收到了侵害,此时犯罪才既遂。也即,“拐到手”时,犯罪就既遂。除非不存在“拐到手”的环节,就只能以“卖出去”为既遂标准,如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应以卖出去为既遂标准。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______
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
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
C.有助于检务公开
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A
B
C
D
ABD
[考点] 司法改革的作用
[解析] 选项A正确:《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体现了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决定》规定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措施,有利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选项B正确:《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确立了检察权统一行使的原则。《决定》对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规定,有利于实现检察权统一行使。选项C错误:检务公开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检察制度之一。检务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的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措施的不涉及检务公开方面。选项D正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作用的发挥。检务公开所要求的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事项,无论是否进行新的司法改革,都是检察机关所必须履行的事项,与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并无直接联系。
3. 因破坏行业经营规则,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授权对李某做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李某认为该协会并没有法律授权,起诉确认罚款行为无效,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该行业协会有法律授权,但是罚款决定过程违法,应该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法院应当根据李某的请求作出确认无效判决
B.法院应当向李某释明,李某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C.李某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
D.李某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A
B
C
D
BCD
[考点]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和无效判决的转换
[解析] 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2018年《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条规定为撤销判决与无效判决的转换,新法内容,考生需要注意理解记忆。
4. 关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
B.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
C.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D.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A
B
C
D
ABC
[考点] 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与委托实施。
[解析] 选项AC应选:《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选项B应选:《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选项D应不选:《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AB选项容易仅选其中一项,考生应当注意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类似制度的比较。
5. 贾某无证驾驶其小轿车,因操作不当,将符某撞成重伤,之后逃逸。在县法院审理该案时,贾某与符某达成和解协议。下列关于和解协议的效力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贾某与符某在庭外达成和解的,县法院应当通知县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B.和解协议书应当由贾某与符某签名,审判人员不签名,不加盖县法院印章
C.贾某已经全部履行和解协议,但符某认为赔偿数额少而反悔,县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D.符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贾某与符某愿意达成和解,但贾某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县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A
B
C
D
A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500条规定,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A项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501条第2款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故B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502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故C项不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50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故D项正确。
6. 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要求和《立法法》规定,对该项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
B.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应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D.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有助于提高备案审查的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
A
B
C
D
ACD
[考点] 宪法监督的备案审查制度
[解析] A项正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B项错误:《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据此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是国务院的审查范围,而非全国人大常委。C项正确:《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本题C项是“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因此C项正确。D项正确:《决定》指出,要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本题要注意综合理解《决定》和《立法法》的规定。尤其是B选项,地方政府规章是国务院的审查范围。
7. 下列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是:______
A.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B.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C.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D.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开展边境贸易
A
B
C
D
ABC
[解析] 设立对外贸易口岸与开展边境贸易都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不能自主设立,故D项错误。
8. 汤姆是一名来华留学的甲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汤姆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
B.如汤姆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
C.汤姆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D.如汤姆涉诉,则不得出境
A
B
C
D
AC
[考点] 入境、居留和出境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2款,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故A项正确。依据该法第41条、第62条、第81条等,外国留学生在华留学期间不得非法就业,故B项错误。依据该法第39条第2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据此,C项正确。依据该法第28条,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其出境,D项的表述过于宽泛,因而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C项。
9. 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A
B
C
D
ABCD
[考点] 受贿罪
[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城建局长张某接受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乙取得工程招标,并收受甲50克海洛因。张某的行为具备受贿罪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故A说法正确。选项B正确:乙父让乙利用其担任人社局副局长职权,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B说法也是正确的。选项C正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推销保险产品,并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推销保险产品,不属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王某不构成受贿罪。故C说法也是正确的。选项D正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故D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选ABCD。本题应注意:受贿罪中的财物也包含毒品等违禁品在内。
10. 妻子甲为杀害丈夫乙,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乙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______
A.本案属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
D.乙自饮毒药,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故甲不应对乙的死亡负责
A
B
C
D
AC
[考点]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解析] 本案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一种情况:结果的提前实现,这类案件中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个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是否存在具体危险)或者说是否存在类型化的实行行为,同时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实行的意思。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本案中,由于妻子仅是准备了有毒咖啡,尚未投毒,主观上也还没有着手实行杀人的意思,只能认定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综上所述,A、C项正确、B、D项错误。
11.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A
B
C
D
ABCD
[考点] 因果关系
[解析] 选项A应选:因果关系的通说是“条件说”。根据“条件说”,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关系。要求行为首先是结果出现的必要条件,进而要求在客观上可以归责的情况。因果关系是对客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客观认定,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本选项中,甲将刘某打昏后产生了对刘某死亡的认识错误,但是甲仍然具有杀人的故意,且甲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的过程中没有介入任何其他因素,属于甲的杀人行为导致刘某死亡的完整的因果关系。本选项正确。选项B应选:本选项考察的考点为介入第三者行为的因果关系。在介入第三者行为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类型化的结果危险。若因介入第三者行为,造成了偶然的非类型化的危险,则不能认定先前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被告人实施了危险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发生的第三者行为,第三者有义务、有能力防止危险发生而没有,则只能认定第三者的介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有义务且能够防止危险发生的第三者介入行为对结果发生具有决定作用。显然,后面随即而来的车辆没有义务且不能够防止危险发生,因此,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选项C应选:王某属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对吸食毒品的危害程度不能够完全的理解和认知,只可说王某对吸食毒品有个浅显的认识。作为成年人的丙,将海洛因交于王某吸食,最终造成丙的死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显然具有因果关系。选项D应选:本选项考察的是介入被害人行为的因果关系。应考虑介入被害人行为的异常性,若被害人介入了异常的行为,根据当时的环境,由于被告人的实行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紧张的情绪、心理恐惧等情况,最后造成了危害结果,应认定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被告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令周某产生了紧张的情绪、心理恐惧等情况,显然,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在危害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危害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12. 甲市政府对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迟迟未予公布,社会各界意见较大。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该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B.市政府可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就该类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
C.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常委会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
D.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可依法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
A
B
C
D
ABCD
[考点] 行政公开原则,地方各级人大职权
[解析] 选项A正确,应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范畴。选项B正确,应选:《宪法》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选项C正确:应选:《宪法》第四十七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选项D正确:应选:《宪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13.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自治和自治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B.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院依法行使自治权
C.民族乡依法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D.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A
B
C
D
AD
[考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解析] 选项A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选项B错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推行自治制度,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院。选项C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可见,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自治权。选项D正确: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故选A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法院和检察院。民族乡并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而是普通地方,不享有自治权。
14.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B.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主要指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
C.程序公正包括当事人平等地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法官的居中裁判等,保证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
D.根据形势及效率需要,可在有关司法过程中将“类推”和“自由心证”作为司法公正的补充手段
A
B
C
D
ABC
[考点] 司法公正
[解析] 选项ABC正确: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表现为裁判结果的公正或“结果公正”,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方面。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选项D错误:司法应当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但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前提。为了保护人权,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原则;而自由心证是司法公正中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而不仅仅是补充手段。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治的必然要求。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15. 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值班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B.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必须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
C.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时,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应为其指派值班律师
D.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A
B
C
D
ABCD
[考点]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故A项的错误在于,值班律师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C项的错误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而不是应为其指派值班律师。《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本题B项的错误在于,若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检察院应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而不是值班律师的意见。故B项的表述过于绝对。《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此可见,D项的错误在于,若犯罪嫌疑人委托了辩护人或为其指派了辩护人,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16.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王某在担任陈某辩护人期间,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某的父亲,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陈某父亲照此办理。王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B.张三与李四共同犯盗窃罪,在警察将二人抓获后,二人互相窝藏、包庇拒不交代犯罪经过的,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C.王某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追捕,王某的哥哥王大担心王某被抓,为使王某逃匿,就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公安机关投案使公安机关误认为其就是犯罪人,王大的行为成立包庇罪
D.李某收购未满14周岁的刘某盗窃所得的财物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A
B
C
D
ABCD
[解析] A项正确。注意,教唆刑事案件证人作伪证的行为,不能按照教唆犯论,而应单独定罪。
B项正确。这点可以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出发予以论证。——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C项正确。包庇罪就是向相关部门作假证明(顶案行为属于包庇类型)。
D项正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只要是客观上的犯罪所得即可,本犯并非需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要使得犯罪分子和赃物脱手了,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提示:妨害作证罪——针对言词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实物证据。
17. 甲和乙分别为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和会计,在该厂转制过程中甲要求乙隐匿200万元的国有资产,过一段时间两人均分。乙按照甲的要求隐匿了财产,事后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笔资产套现用于个人炒股,后在上级机关对该厂审计过程中,甲、乙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犯罪事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甲、乙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自首
B.甲构成贪污罪的自首,乙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自首
C.甲构成贪污罪的自首,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自首
D.甲、乙构成贪污罪的自首
A
B
C
D
ABC
18. 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天津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
B.重庆市的区域划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D.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A
B
C
D
ACD
[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选项正确,根据《宪法》107条的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9.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A
B
C
D
AB
[考点] 共同犯罪
[解析] 选项A正确: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被教唆者在被教唆前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犯。如果这种教唆行为强化了他人的犯意,那么可以成立帮助犯。在选项A中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故选项A正确。选项B正确:选项B主要考察承继共犯。承继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敲诈勒索罪以获得财物为既遂,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故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选项C主要考察的是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解决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有明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免除违法性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是用锤伤害他人,仍然卖锤给对方的,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选项D错误:选项D主要考察身份犯的共犯和间接正犯问题。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具体而言就是限制定身份犯罪的实行犯必须是有身份的人。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题目中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如果收手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本题应注意:外表上“中立”的日常行为,客观上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能否成立帮助犯?对此,理论上上存争议。一般认为,应当通过综合考虑他人犯罪的紧迫性,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他人实行犯罪的确切程度的认识等要素来得出妥当的结论。
20. 在我国个别地方,监狱、看守所管理秩序混乱,这些问题损害了监狱、看守所的执法形象,损害了公安机关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网络上对于某些地方政府的批驳之声四起。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监狱、看守所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B.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管
C.全面推进监狱、看守所狱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D.对监狱、看守所执法人员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A
B
C
D
ABCD
[解析] A选项正确,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渎职。B选项正确,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必须要被监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C选项正确,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能够消灭黑暗中的一切罪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便于当事人监督,同时也让政府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D选项正确,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和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实现权责统一。
二、不定项选择题
1. 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______
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A
B
C
D
BD
[考点] 法律事件、绝对权和相对权
[解析] A项错误: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件(战争、罢工)和自然事件(生老病死、地震、海啸等)。本题案例中,王某与张某之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是由于张某诉请离婚以及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等法律行为所引起的。B项正确: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本选项中,张某的生育权对应的是特定的主体,即张某的妻子王某,因此属于相对权。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有明确的依据。D项正确:法律概念具有内涵小外延大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除了必须使用表义明确、具体的立法语言外,还需要表义概括的语言形式,表义概括的名词、行为动词、不定代词和具有名词性的”的”字短语等语言形式可以扩大法律概念的外延,满足法律的需要,是立法语言严谨、周密的保证,题干“其他的情形”属于此类。考生误选C 项,原因在于不了解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 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位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______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A
B
C
D
B
[解析]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由于他们所任正职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故不选ACD。
3. 吴某是A市B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于2013年1月退休,在2014年3月,他所从事的下列哪个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______
A.以律师身份担任A市C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B.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担任A市C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C.以律师身份担任A市B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D.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担任A市B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A
B
C
D
B
[解析] 吴某离任不足2年,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他在自己曾经任职的A市B区法院什么也不能担任,在其他法院可以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只能选B项。
4. 某律师在一次法律咨询活动中,对一名前来咨询刑事案件上诉、抗诉问题的市民作出如下解释,请问哪些是错误的?______
A.上诉、抗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无论以哪一种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均应受理。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B.被告人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C.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D.被害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A
B
C
D
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抗诉只有以抗诉书的形式提出,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
5. 根据《公务员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B.定期考核的结果可以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C.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公务员任职回避的,只能由国务院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D.公务员担任省级、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A
B
C
D
B
[解析] 《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因此,选项A错误。《公务员法》第39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因此,选项B正确。《公务员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因此,选项C错误。《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因此,选项D错误。
6. 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的抢劫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本案被告人不仅有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盗窃行为,而且还涉嫌另一起抢夺案件。检察机关要求延期审理,以便对此进行补充侦查。下列关于本案补充侦查,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B.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予以协助
C.应当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
A
B
C
D
C
[解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6条的相关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7.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无照经营的查处过程中,发现交通不便地区的王某无照经营,因此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______
A.执法人员可以依职权当场收缴罚款
B.只有在王某提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时,执法人员才可当场收缴罚款
C.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D.执法人员若是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A
B
C
D
BCD
[解析] A项错在“依职权”三个字,根据题干给出的条件,罚款超出50元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即便在交通不便地区属于“事后难以执行”也不适用依职权当场收缴(见《行政处罚法》第47条)。但因为是交通不便地区,所以当当事人提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时,执法人员是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见《行政处罚法》第48条),所以B项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50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因此,C项是罚款缴纳的一般程序,D项是当场缴纳罚款的程序,两者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8. 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被授权立法的机关可以将被特别授予的立法权转授予其他机关
B.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案,应当依法提前发给代表
C.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D.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之前要求撤回的,应当经主席团同意
A
B
C
D
A
[解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被授权立法的机关无权将被特别授予的立法权转授予其他机关,故A项错误。B项中,《立法法》第17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故B项说法正确。C项中,《立法法》第1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8条第3款,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说法正确。
9. 依国际法,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免除国家责任?______
A.一国的军用飞机进入他国领空
B.一国迫使他国同意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C.一国造成重大事故,使外国国民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损害
D.一国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生存而违背了国际义务
A
B
C
D
D
[解析] 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同意,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A项中是一国侵犯他国领空主权的行为。B项中强迫国须负国际责任。C项中事故发生是一国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力量,也不属于不能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该国要负担国际责任。D项属于危难或紧急状态,可以免除国家责任。
10.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夺罪论处
B.乙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C.丙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D.丁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A
B
C
D
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一律以抢夺罪论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或者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ABCD选项都是正确的。
11.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______
A.王某涉嫌故意伤害,因被害人陈某伤势较轻,并且王某已经表示全额赔偿陈某的医疗费、误工损失等,于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责令王某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刘某与同事李某因琐事打架,其将李某打伤,人民检察院衡量各种因素,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是建议刘某所在的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刘某所在单位机关处理
C.吴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审查起诉,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盗窃数额较小,并且其认罪态度很好并退还了全部盗窃所得,于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张贴在吴某所在单位
D.许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捕,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许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服,于是提起复议、复核,当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决定后,公安机关将许某释放
A
B
C
D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由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12. 相邻的A市和B市分属C省和D省。近几年,各地售假烟现象严重,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向。为遏制此种势头,2004年10月,A市烟草专卖局和B市烟草专卖局开展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A市烟草专卖局和B市烟草专卖局以共同名义,对当地的制售假炯大户张某作出了罚款10万元,并没收全部财产的行政处罚。张某可向下列哪一(几)机关提起行政复议?______
A.国务院
B.国家烟草专卖局
C.C省烟草专卖局或D省烟草专卖局
D.A市人民政府或B市人民政府
A
B
C
D
B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3. 2003年1月,甲承包了本村的果园,约定承包期为4年。2005年乡政府因调整土地,降价将承包的果园收回转包给了乙,甲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则该案应如何处理?______
A.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因属于民事合同
B.县政府不予受理,因不属于复议范围
C.应予受理,因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
D.不予受理,因属于民事纠纷
A
B
C
D
C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6)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4. 下列证据根据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哪些?______
A.作案工具是由侦查员一人进行搜查后获取的,事后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B.被告人在侦查中被刑讯逼供而承认的犯罪事实
C.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逼其说出作案工具的埋藏地点,据此挖出的作案工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D.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说“如果你不按我们说的作证,就要按伪证罪抓你”,据此产生的证人证言
A
B
C
D
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A项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不选。BCD项都不能使用,应选。
15. 杜某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杜某缓刑应如何执行?______
A.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负责执行
B.原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C.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D.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A
B
C
D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本题答案为D。
16. 某区检察院对女青年王某控告章某强奸一案进行审查后,发现章某当时并不在犯罪现场,则应如何处理?______
A.撤销案件
B.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C.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D.侦查终结
A
B
C
D
B
[解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故B项正确。
17. 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正确的?______
A.甲犯A、B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6年,法院应在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的幅度内判处乙刑罚
C.丙犯A、B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可能会超过20年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A
B
C
D
CD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A项中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10年有期徒刑与后罪所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并罚。故A项说法错误。A项还有一处错误:对于已生效判决确定的由数罪并罚所得的执行刑,在执行期间服刑罪犯又犯新罪的,应该对新罪作出判决,再将此新作出的判决与原来已生效的判决中根据数罪并罚所得的执行刑并罚,而不能和原来判决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作出的宣告刑一起并罚。
B项,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因此,B项中法院应在20年以上25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乙有期徒刑。故B项说法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就C项而言,应该把后罪所判处的刑罚5年有期徒刑与前罪剩余的刑罚18年有期徒刑,按照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即应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法院决定执行19年,那么加上前罪已执行的2年,实际执行刑期为21年。因此,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可能超过20年。故C项说法正确。
D项,原判为数罪,在原判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数个漏罪的,应该将漏判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罪的宣告刑与前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执行刑实行并罚。就D项而言,就应该是对新发现的C罪、D罪分别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与原判决决定的执行刑18年有期徒刑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为18年。故D项说法正确。
18. 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______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A
B
C
D
A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81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刑法修正案(八)》第17条规定,将《刑法》第85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非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规定,将《刑法》第81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因此,D项中“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说法错误,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19. 富新养殖公司是一个私营企业。2006年年初,该公司业务员高某代表公司按照合同接收4万吨进口饲料时,发现出口商多发了2万吨。高某对此事没有和任何人说。几天后,高某联系到另外一个私营养殖场出售这2万吨饲料,并要求其将货款1万元发到自己的账户上。后来出口商发现多发了货,索要多余货款,高某案发。对高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______
A.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B.构成职务侵占罪
C.构成挪用资金罪
D.构成侵占罪
A
B
C
D
B
[解析] 高某将1万元据为己有,并非挪为自己用,所以高某将钱提走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出口商多发的2吨货处于富新养殖公司的控制之下,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出口商多发给公司的2吨饲料的货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20. 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
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______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
C.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
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
A
B
C
D
BCD
[考点] 诈骗罪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甲对钱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甲实施了欺骗行为,即磨去壶底落款“民国叁年”,并谎称明代古董,使钱某产生错误认识,钱某处分了财产,交付货款,甲收受价款,钱某受到损失。所以,甲成立诈骗罪。诈骗罪的认定每年必考,考生应掌握如何判断。
一、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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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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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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