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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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真题2003年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
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
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A
B
C
D
B
[解析] 法的产生及习惯法的特点
[解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其最终形成以国家的产生、诉讼和司法的出现(即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权利与义务的分离(首先表现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区别)为标志。法的产生除有其历史必然性规律外,还有其产生过程的一些具体规律,主要包括:1.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发展到规范性调整;2.法律规则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3.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本题中,A、C、D项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观,因而是正确的。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但其是以习惯的形态存在,并未记录。故,B项错误。
2. 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
A
B
C
D
C
[解析] 法律解释的分类和方法
[解析]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扩大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狭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宽广的解释。
文法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其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将“禁止攀枝摘花”作“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的解释并不是扩大解释、历史解释,也不是针对“禁止攀枝摘花”的字词等所进行的语言解释,而是基于该规定的目的解释。
3.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A
B
C
D
B
[解析]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
[解析] 我国《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根据第8条第(二)、(五)和(八)项规定,下列事项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范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据此,A、C、D选项属于地方性法规不可以规定的事项。
该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因此,B项为正确选项。
4. 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
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
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
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
A
B
C
D
A
[解析] 法治的概念及有关理论问题
[解析] 最早在中国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的确是梁启超先生,但其并不是最早提出法治理论的中国人,因此甲的论点①错误;我国古代的法家虽未形成过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但确实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因而乙的论点①正确;法制和法治是存在区别的,主要体现在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其于此,甲的论点②、③正确,乙的论点②错误。至此,作为单项选择题,符合要求的答案应该是A。
5. 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A
B
C
D
D
[解析] 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的关系
[解析] 根据辅导用书的观点,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宗教容忍观有助于减少诉讼,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法具有可诉性,亦指对与法相关的行为的个别处理是可能和可操作的,且有预设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则作为依据的,而道德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不具有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则依据,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同时科技进步促进了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新的法律思想和理论,因为二者在方法论上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法与政治虽都属于上层建筑,并都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但二者的内涵、外延是不同的,法对于包括政治在内的其他上层建筑仍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D项不能成立。
6. 《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A
B
C
D
D
[解析] 《法经》
[解析] 《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共分六篇,即《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初步确立了我国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制成文法典,但在此之前,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
本题中,A、B、C项皆是关于《法经》的正确表述, D项错误,在于其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题中表述不严谨。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历史时期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典籍在以后仍会成为考试重点。
7. 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A
B
C
D
D
[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参与者、结构顺序及体现的精神
[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A项正确。
在制定民律草案的过程中,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参与了工作,所以,B项无误。
《大清民律草案》的五编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依照德日民法典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其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C项正确。
《大清民律草案》在完成后两个月辛亥革命武装起义就爆发了,这部民律草案不但未及实施,而且未经公布清王朝即告崩溃。故D项错误。
8. 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
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
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
A
B
C
D
B
[解析] 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作用、发源地
[解析]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因此, A项正确。
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12世纪的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故B项错误。
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状况。故C项是正确的。
近代自然法学说是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的原则。故D项正确。
9.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A
B
C
D
C
[解析]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生效条件
[解析] 根据我国《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见,经过相应权力机关批准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生效的必备条件。根据我国《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所以C为正确选项。
10.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A
B
C
D
D
[解析]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解析] 本题考察考生对公民权利义务内容的理解,要注意区分财产权与政治、社会等公民权利在宪法中的位置。继承权是在宪法第一章“总纲”部分;而选举权、华侨、归侨及侨眷的权利保护、劳动休息权均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
11.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D.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A
B
C
D
B
[解析]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职权
[解析] 《宪法》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选项B是正确的。
12. 下列选项中哪一个属于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
A.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甲公司
B.从事服装销售的乙公司
C.转让无形资产的丙公司
D.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丁公司
A
B
C
D
B
[解析] 增值税的纳税人
[解析]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据此本题答案选B项,A、C、D项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13.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A
B
C
D
B
[解析] 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本条规定来看,诋毁商誉行为只能是经营者所为,而且法律又无关于非经营者可与经营者共同构成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定,因此A项错误;诋毁商誉行为当然可能针对市场上的多家竞争对手,因此C错误;诋毁商誉行为在客观上是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因此主观状态上只能故意,据此D错误。发布的信息如果是真实的,则不是虚伪事实,因此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据此B正确。
14. 下列哪一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
B.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
C.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就30名外派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
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A
B
C
D
B
[解析]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解析]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据此,A、C、D项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只能选B项。
15. 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A
B
C
D
C
[解析] 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由此法条看,本题显然选C。
诋毁商誉行为如上题评析所述,经营者并未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以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因此A项错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本题并未说是低于成本价销售,因此B错误;
本案中,“仝聚德”虽与“全聚德”极为相像,但毕竟并不相同,依上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 (三)项的规定,尚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因此D错误,
16. 甲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成了一栋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给乙公司,每月得租金1万元。后被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甲公司的行为和取得的租金收入进行恰当处置的方式?
A.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公司应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再出租房屋,已取得的租金予以没收
B.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但甲公司应另行向国家缴纳土地租金
C.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但甲公司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D.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
A
B
C
D
C
[解析] 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的土地收益处理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因此,法律是允许将以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之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房屋所有权人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故C项正确。
17. 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
B
C
D
D
[解析] 环境污染争议处理的办法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由此法条可知,调解和行政处罚均不是环境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更不是终局程序。是由行政部门先行处理,还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有选择权。据此本题选D项。
18. 关于1993年6月成立的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下列选项中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A.它是联合国大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
B.它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
C.它是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D.它是联合国国际法院下属的刑事法庭
A
B
C
D
B
[解析] 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的性质
[解析] 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附有《前南国际法庭规约》的827号决议于1993年6月在海牙成立的。安理会成立该法庭的法律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成立该法庭并将其作为安理会的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是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执行措施,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
19. 甲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船舶在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进行矿产开采作业时,其活动应遵守国际法的哪一种制度?
A.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
B.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
C.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D.公海自由制度
A
B
C
D
C
[解析] 国际海底区域
[解析]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个崭新概念。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指出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甲国既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其活动就应当遵守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正确答案为C项。
20. 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A
B
C
D
B
[解析] 国家的中央外交机关
[解析] 一国中央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而无须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分析题中提到的四个人,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即国家元首;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即政府首脑;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甲某、丙某和丁某无须出示全权证书,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乙某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故应选 B项。
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A
B
C
D
A
[解析] 单边冲突的范围
[解析] 冲突规范大致有四种基本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关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二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显然,题中的条款属于单边冲突规范。
22. 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A
B
C
D
B
[解析] 系属公式
[解析] 旗国法是指悬挂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旗帜是确定船舶、飞行器国籍的一种标志,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因为该转让的远洋货轮是挂巴拿马国旗,根据旗国法这一系属公式,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23. 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
A.美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印度法
A
B
C
D
C
[解析] 离婚的法律适用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国人,但其离婚诉讼是在我国提起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应当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因此选C项。
24. 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应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
A.出口补贴
B.国内补贴
C.出口国专向补贴
D.出口国普遍补贴
A
B
C
D
C
[解析] 我国补贴措施的适用
[解析] 《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项性。可见,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应是出口专向补贴,因此选C项。
25. 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可拒绝付款?
A.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B.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C.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
D.发票与提单不符
A
B
C
D
D
[解析] 银行对信用证具有审单的义务
[解析] 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第13条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且单据之间也应当相互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此外,UCP500号还规定了银行免责的情况,主要包括: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负责。由此可见,当发票与提单不符时,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对于其他三种情况,银行可以免责。
26. 对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进口货物,应按下列选项中哪一种税率征税?
A.按普通税率征税
B.按优惠税率征税
C.按普惠制税率征税
D.按特惠税率征税
A
B
C
D
B
[解析] 中国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同关税税率的适用范围
[解析]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的规定,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原产于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根据上述规定,B项是正确答案。
27. 假设有下列情形:中国甲厂、乙厂和丙厂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了对原产于A国、B国和C国的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经审查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在此情形下,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
A.丙烯酸酯的出口人
B.丙烯酸酯的进口经营者
C.丙烯酸酯的中国消费者
D.丙烯酸酯在A、B、C三国的生产者
A
B
C
D
B
[解析] 反倾销税的征税对象
[解析] 反倾销税是由进口国海关征收的,其征税的对象只能是进口人。根据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的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所以,答案为B项。
28.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
A.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B.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签订的契约
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D.东道国政府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契约
A
B
C
D
C
[解析]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承保的险别的规定
[解析]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为了保护国际私人直接投资而缔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家投资保险制度一样,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此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还另外增设了一个险种:违约险,这是该公约的特色所在,也是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对该公约命题的热点,根据该公约的规定,“违约”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定的合同”,此处的“约”特指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定的国家契约。所以,答案应为C项。
29. 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
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
A
B
C
D
B
[解析]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解析]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要求有不同的内容。但由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规定得比较原则、抽象,更多的是理论上的总结,因此,不能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根据,而是体现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中。所以正确答案是B项。
30. 主诉检察官陈某办理某单位的一起走私案。此时,他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下列哪一项?
A.兼顾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
B.充分考虑走私单位职工的经济利益要求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D.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利弊
A
B
C
D
C
[解析] 检察官的义务
[解析] 《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单位走私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主诉检察官陈某办理某单位的走私案时,他应当履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义务。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 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A.价值排序原则
B.秩序优先原则
C.个案平衡原则
D.比例原则
A
B
C
D
ACD
[解析] 法的价值问题
[解析] 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凡是可以借助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比如自由、正义、秩序等,都可以被视为法的价值;同时,法的价值还是有序的,即,法所追求的诸多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可以采纳的原则主要有:价值排序原则(亦称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在现代法律价值体系中,一般而言,自由是最本质的人性需求;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至少,对于自由、正义而言,秩序并不优先。所以,本题应选A、C、D项。
2. 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A.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停车费,并不给收据
B.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记录片造假,报社没有刊登
C.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拥挤受伤
D.塑胶五金厂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1.5元
A
B
C
D
AD
[解析] 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解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它具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二是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以上两个特点使得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或者其他社会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外,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有着密切的关系。对权力的不当行使,对权利的滥用以及对义务的违反,都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本题中,收取停车费但是不给收据属于对权力的不当行使,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1.5元,属于对《劳动法》有关规定的违反,都会导致法律责任。而B项中由于文章没有刊登而不会导致法律责任,C项属于道德上的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因此应选A、D项。
3. 甲因乙不能偿还欠款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故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此举使甲最终胜诉。从法理学角度看,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B.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A
B
C
D
AD
[解析]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原则的理解及适用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以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本题中,当事人由于证据被公安机关扣押而无法提供,属于因为客观原因而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题中法官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表明其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其行为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因此A、D是正确答案。
4. 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
A.民众大会等制定的法律
B.最高裁判官等发布的告示
C.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等)的解答与著述
D.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
A
B
C
D
ABCD
[解析] 罗马法的渊源
[解析] 罗马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一)习惯法; (二)元老院的决议;(三)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四)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五)皇帝的敕令,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等;(六)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当时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由以上可知,四个选项都是罗马法的渊源,因此本题应选A、B、C、D项。
5. 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D.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A
B
C
D
ABD
[解析] 《中华民国宪法》
[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囝宪法)共14章,175条,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其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其内容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表面上的民主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二是不伦不类的政治体制,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三是罗列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但又通过其他的法律加以否定;四是借“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官僚资本之实。可见,A、 B、D是正确的。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在1948年,即《中华民国宪法》实施之后颁布的,所以C选项不正确。
6. 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
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
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
A
B
C
D
BCD
[解析] 领事裁判权制度中的“会审公廨”’
[解析] 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与会审公廨相关的是领事裁判权和观审制度。领事裁判权是指凡是在中国事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本国法律裁判。观审制度是在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裁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故本题应选B、C、D项。
7. 下列有关《德国民法典》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该法典主要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精神
B.该法典较全面地规定了法人制度
C.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逻辑体系严密、用语精确
D.该法典基本上是在日尔曼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A
B
C
D
AD
[解析] 《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及立法特点
[解析] 《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7月1日通过,19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主要体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非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精神。这一选项其实暗含着《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对比,《法国民法典》才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精神,故A项错误。
《德国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确认了法人这一早期民法中没有确认的民事权利主体,总则以369条之多的条文规定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性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等,从而为公司制度的广泛实行奠定了基础。因此B项正确。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一向以逻辑严密、用语精确而著称,被称为“优良的法律计算机”、“不寻常的精巧的金缕玉衣”。C项表达正确。《德国民法典》深受当时声势浩大的罗马法继受运动的影响,应该说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形成的,而具有“民族精神”日耳曼法虽然也影响了民法典,但远远不及其中的罗马法因素,因此D项的表达是错误的。
8.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A
B
C
D
BC
[解析] 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文献《唐律疏议》
[解析] 律学家张斐、杜预是给《晋律》作解释,为《永徽律》作解释的是长孙无忌等人,故A项错误;
《武德律》是唐代的首部法典,其先于《唐律疏议》制定,因此D项错误。
B、C两项正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9. 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
A.“立继”
B.“祖继”
C.“嗣继”
D.“命继”
A
B
C
D
AD
[解析] 南宋的继承方式
[解析] 《宋刑统》在民商事法律方面有关典卖、借贷、租赁、继承的种种规定。其中继承方面分一般遗产的继承原则,户绝遗产的继承,中外客商死后财物的继承。户绝乃指家无男子继承,户绝之家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一为官府所有。故,本题应选A、D项。B、C两项的“祖继”、“嗣继”,均属杜撰之词,但看似合理,颇具迷惑性。
10. 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涉及下列哪些方面的内容?
A.明确把“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B.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进宪法
D.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成5年
A
B
C
D
AD
[解析] 宪法修正案
[解析] 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三)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成确定下来;(四)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五)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B是第一次修正的内容,C是第三次修正的内容,故正确答案为A、D。
11. 依据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B.不服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C.特别行政区可以自主决定外交、经济、财政等事项
D.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A
B
C
D
AD
[解析] 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解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据此,C项表述是错误的,D项表述是正确的。
根据两个基本法第17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据此, A项表述是正确的。
根据两个基本法第19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不服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不得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可见B项是错误的。
12. 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
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A
B
C
D
BCD
[解析] 公民的被选举权
[解析]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本题中,除了A项中的村民因未满十八周岁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其他村民都不存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情形,都是适合格的候选人,因此选B、C、D项。
13. 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A.人身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受教育的权利
D.人格尊严
A
B
C
D
ABD
[解析] 公民的宪法权利
[解析] 采用具体的实例考察抽象的宪法,标志着司考命题水平的提高。
在本题中,“破门而入”侵犯了《宪法》第39条规定的公民的住宅权;
“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侵犯了《宪法》第38条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
“教育了一整天”侵犯了《宪法》第37条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
至于“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侵犯则是公民的荣誉权,而非受教育权,更何况是其女儿的。因此,应选A、B、D项。
14. 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
A.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
C.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
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
A
B
C
D
ABD
[解析] 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
[解析] 我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因此,A、B、D符合要求。
15. 下列有关宪法与宪政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B.近代的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D.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A
B
C
D
ABCD
[解析]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解析] 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与民主政治紧密关联。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其主要特征有三:(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保障人权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上述各项均为宪法与宪政关系的正确表述,所以应全选。
16.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A
B
C
D
ABC
[解析] 民主集中制的涵义
[解析] 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利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3条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故本题应选A、B、C项。
D项错在并非所有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都实行集体负责制。在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17. 根据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与职工就劳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诉讼
B.劳动争议发生后6个月内,企业或者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C.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A
B
C
D
ABD
[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
[解析] 《劳动法》第乃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选A和D,不选C;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据此,B当选。
18. 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不在此类措施范围之内?
A.纳税人甲个人仅有的一套住房
B.纳税人乙个人所有的金银首饰
C.纳税人丙自用的私人汽车
D.纳税人丁所有的单价在5000以下的生活用品
A
B
C
D
AD
[解析]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该法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宇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单价五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A、D是正确答案。
19.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A.甲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而获得的利息收入500元
B.乙向保险公司投保获得的保险赔款200元
C.丙因工负伤获得的抚恤金3000元
D.丁获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教育奖金5000元
A
B
C
D
BC
[解析]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第6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颧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本题B、C项分别为保险赔款和抚恤金所得,依法应免征个人所得税;A、D项属于利息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需扣除。
20. 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A
B
C
D
AC
[解析] 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A项正确。
根据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裁减人员。故C项正确。
B项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D项属于本法第29条第(2)项的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依据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1. 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就一工程项目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了投标书。后乙公司中标,甲公司向乙公司寄发了中标通知书。下列关于该事例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投标书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
B.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乙公司时起,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C.中标通知书寄出后,甲公司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修改部分中标项目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D.乙公司中标后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并由分包人对招标人负责
A
B
C
D
BCD
[解析] 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果及工程项目中标后是否可以分包
[解析] 从合同法理论而言,招标属要约邀请,投标属要约,中标通知书则属承诺。因此选项A表述正确;但是,合同法上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而合同的成立时间也以承诺的到达为准。在这一点上,这和招标投标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中标通知寄出了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C自然也错误;
《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由此,选项 D错误。
22. 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可由中央银行对其实行接管。下列有关商业银行接管的表述,哪些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A.非经接管程序,商业银行不得解散或破产
B.实行接管后,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由接管组织概括承受
C.接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D.自接管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A
B
C
D
CD
[解析] 商业银行的接管
[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可见A项表述不正确。
该法第64条规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因此B的表述也不正确。
该法第66条规定: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第67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所以C、D的表述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3. 2003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D.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A
B
C
D
BCD
[解析]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人及环境污染损害的诉讼时效
[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此,本案中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根据环境纠纷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甲起诉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B、D两项正确。虽然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但环境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造成且行为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受害者自我损害、第三者过错。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实行举证倒置,因此,本案中,甲某的农作物死亡是自我致害的结果,化肥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负有举证责任,故C项正确。
24. 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哪些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
B.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
C.出具证券投资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D.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A
B
C
D
ABD
[解析] 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解析]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其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承销的证券公司,新修订的法律不再要求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只要求该证券公司有过错时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依新法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选项D当选,选项C中的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仅仅有参考的性质,咨询机构不对其负责。因此依新法本题正确答案为AD。
25. 甲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因出现法定情形被暂停上市。下列哪些表述符合暂停上市的规定?
A.甲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B.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C.甲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D.甲公司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A
B
C
D
ACD
[解析] 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条件
[解析] 根据旧《证券法》第55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四)耒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根据以上规定,A、C、D项正确,B项不是证券法规定的暂停上市的规定。新修订的《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依据新法只有选项C是暂停股票上市的法定事项,只有C当选。
26.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交易限制情形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发行人所持股票,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
C.持有一个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其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
D.公司绝对控股的股东,其股票于购入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A
B
C
D
AB
[解析] 关于证券交易限制的规定
[解析]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新的公司法放宽了对股票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转让限制从原先的“三年”缩短为一年,而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也可以转让部分股份。依新法选项A、B都不正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新修订的此条将转让限制缩小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并且不是绝对地禁止交易,而是如果进行交易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因此依新法选项C不正确。选项D法律没有涉及,不当选。
27. 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A
B
C
D
BC
[解析] 国家司法豁免权
[解析] 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国家豁免权是可以放弃的,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但是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定到其他事项上,或者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定到另一个国家上。由此可见, B、C两个选项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28. 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A
B
C
D
ABCD
[解析] 条约的缔结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解析]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条约必须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相抵触者无效。本题中,尽管该条约在缔结时符合自愿原则和缔结的程序,但由于该条约所规定的内容是侵犯他国并进行种族灭铯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国际强行法的规则,因此是无效的,即使是得到了丙国的同意,该条约的不法性也不能排除。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指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对另一国或国际社会所作的侵害行为,可以分为国际罪行和国际侵权行为。根据《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的有关规定,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客观上,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造成对外国权益的损害; (2)主观上,行为国具有故意或过失;(3)该侵害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该行为可以由国家负责。本题中,若条约内容被实施,则甲乙两国基于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了违反国际义务的灭绝种族行为,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两国的行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根据以上规定,本题应全选。
29.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丙三国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A
B
C
D
ABD
[解析] 外层空间法
[解析] 根据题中表述,应适用1971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确定了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根据该公约规定: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及其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前两国共同和单独对第三国负责任;其中。若对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前两国负绝对责任。因此,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也要应承担绝对责任;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以得出,A、B、D项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30.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A
B
C
D
BC
[解析] 对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
[解析]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外交人员享有的民事管辖豁免有以下例外:
(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
(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
(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除上述事项之外,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因此B、C两项中的争议,外交人员不享有豁免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31. 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会碰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
A.由当事人提供
B.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C.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
D.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A
B
C
D
ABCD
[解析] 外国法的查明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由以上可知,本题应选A、B、C、D。
32. 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A
B
C
D
CD
[解析] 继承的法律适用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题中,王某的住所地在纽约,其死亡时未留遗嘱,继承属于法定继承。所以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故选项C、D是正确的。而选项A、B中没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所以是错误的。
33. 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A.荷兰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
A
B
C
D
ACD
[解析] 外国人的诉讼代理人范围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题答案应当是A、C、D项。
34.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下列哪些国家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A.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
B.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居所地国
D.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
A
B
C
D
ABD
[解析] 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正确答案为A、B、D项。C项中的居所尽管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已经被采用,但我国法律对扶养没有考虑这一因素。
35. 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瑞士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瑞士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A
B
C
D
AC
[解析]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中国公司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依照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正确答案为A、C项。
B项是考生容易选错之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设的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的国际司法机构,受理私人之间的争议,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B项错误。
D项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法院不能直接到他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侵犯了他国的属地管辖权,所以错误。
3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
B
C
D
AD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解析] 1980年缔结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所以,答案应为A、D项。
37. 假设甲国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乙国为非成员国。依该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作品可以享有国民待遇?
A.甲国公民在甲国和乙国同时出版的文学作品
B.乙国公民首先在甲国出版的文学作品
C.在甲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的文学作品
D.乙国公民在乙国发表的文学作品
A
B
C
D
ABC
[解析]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解析]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第三条第一部分规定:“根据本公约,(a)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 (b)作者为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本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所以,答案应为A、B、C项。
38. 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A
B
C
D
AC
[解析] 买方的违约责任和承运人的责任
[解析] 本题是案例题,综合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和违约责任、CIF价格术语设定的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模式、海运提单的基本知识以及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险种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责任范围,这种综合性案例分析题是今后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向,难度较大。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基本的义务是交付在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即卖方对所交付的货物负有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义务,公约第三十五条关于“货物相符”的规定即指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要求“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本题中细菌超标属于内在质量问题,另据公约第四十五条,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都可以采用请求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所以答案A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
CIF贸易术语的含义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的接管货物的凭证,清洁提单指承运人未做任何货物外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本题中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则由承运人承担货物短少的责任,另外,货物短少和细菌超标不属于一切险的承侏范围,所以C项正确,B项错误。
39. 下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外商投资法律中的哪些规定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要求?
A.在合资企业中,本地股权应占51%以上
B.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应优先从国内购买
C.合资企业进口货值不得超过当年度出口货值
D.合资企业必须提供外汇平衡的保证
A
B
C
D
BCD
[解析]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的内容
[解析]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即TRIMS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与国民待遇与取消数量限制不符的措施主要包
括:(1)要求企业使用或购买本国用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或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值。(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3)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把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B、C、D项属于与国民待遇与取消数量限制不符的措施的内容。
40. 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A
B
C
D
BCD
[解析] 违约救济和货物保全
[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卖方违约,买方的补救方法主要有:(一)要求实际履行;(二)交付替代物;(三)修理;(四)减价;(五)宣告合同无效;其中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打算退货,必须采取保全货物的措施,主要方式有: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由对方承担合理费用;将易坏货物出售,在此之前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将此打算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以出售货物的价款内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所以本题答案为B、C、D。甲公司无权拒绝接受货物。
41. 载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是对受益人危害极大的信用证,下列哪些规定应被视为信用证的“软条款”?
A.本信用证付款以货物经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证书为条件
B.本信用证的生效以开证行的另行通知为条件
C.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出口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
D.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货运收据,该签名应与开证行所保留的签名样本相符
A
B
C
D
ABD
[解析] 信用证的“软条款”
[解析] 信用证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规定的一些限制性条款,或指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常见的软条款有:(一)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的条款;(二)限制性付款条款;(三)加列各种限制;(四)对装运的限制。
本题中A,D属于限制性付款条示,B属于暂不生效条款,C为信用证"单证相符”的要求。所以答案为 A、B、D项。
42. 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在此情况下,下列选项中哪些事故原因可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造成的
B.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
C.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
D.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
A
B
C
D
ABC
[解析]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解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于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基于此,保险公司对A、B、C三种事故不承担责任。
43. 日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64年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不超过40%,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30%,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20%。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依然有效
B.日本现在对进口黑白胶卷可以收取25%的反倾销税
C.根据海关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日本可以收取与之相当的服务费
D.日本现在对从美国进口的黑白胶卷适用15%的关税,违反了关税减让承诺
A
B
C
D
ABC
[解析] 关税减让
[解析] 在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后,作为组织意义上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经不再存在,但作为规则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仍然存在,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部分。因此日本在肯尼迪回合谈判中作出的关税减让依然有效。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关税的义务,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对任何产品进口随时征收下列关税或费用:(一)对与同类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义务规定相一致且等于一国内税的费用;(二)符合所倾销或反补贴规则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三)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另外根据世贸组织约束关税并不断削减的原则,成员可以实际适用比约束关税低的关税。综上所述,A、B、C的表述是正确的。
44. 在我国,下列哪些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
A.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
B.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C.与案件无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书转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法官
D.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A
B
C
D
ACD
[解析] 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解析]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据此,A、C、D选项中法官的行为都违背了这一规定。
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B项中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符合法律规定。
45. 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保守的秘密事项有哪些?
A.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B.关系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C.关系当事人的隐私
D.合议庭成员名单
A
B
C
D
ABC
[解析] 律师的保密义务
[解析] 根据《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可见,合议庭结成人员的名单并非在诉讼中应当保密的事项。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都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保守的秘密事项。因此正确答案是A、B、C项。
46. 法官在主持开庭审理某一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就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律师对此提出异议,遭到法官拒绝后当即退庭。检察官对正走出法庭的律师说:“你要小心点。”事后,律师担心遭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上述案例中,法律职业人员存在的不当行为有哪些?
A.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的行为
B.律师退庭的行为
C.检察官对律师的言行
D.律师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行为
A
B
C
D
ABCD
[解析] 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
[解析]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2条:“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故A项正确。
B项,律师退庭,违反了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规定,为正确答案;
C项,检察官威胁律师,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检察官法关于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为正确答案;
D项,也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的行为,为正确答案。
47. 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
A.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态度不够礼貌
B.警告当事人如果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则必然败诉
C.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接受调解则肯定败诉
D.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问题短暂闲聊
A
B
C
D
BC
[解析]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中立地位
[解析]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B、C违反了这一规定,应当入选。
48. 下列选项中,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A.对待证人态度粗暴的
B.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C.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鸣枪的
D.干预他人办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A
B
C
D
BD
[解析] 检察官职业责任
[解析]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干预他人办案或擅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笫25条规定:“故意拖延办案、耽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所以, B、D项正确。
第33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鸣枪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所以,C项错误。
对于A项中的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所以尚未达到要处分的条件,所以不应选。
49.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的行为?
A.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B.收取当事人钱财,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
C.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
D.因玩忽职守,造成错案
A
B
C
D
AD
[解析] 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的行为
[解析]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检察官应当“忠诚,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A项的行为违反了忠于国家的要求,应当选;D项中的行为违反了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恪尽职守的要求,也就当选。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还规定,检察官应当:“公正,即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清廉,即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B、C项分别违反了公正和清廉的要求,不应入选。
50. 法官应当自觉避免受到媒体的不当影响。下列哪些行为不利于实现这一目标?
A.仔细分析媒体上对案件事实问题发表的评论,并作笔记,而且在形成判决过程中作为参考
B.媒体上关于自己负责的案件的相关报导、评论一概不读
C.将媒体上关于案件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评论加以认真研究
D.发现媒体的报导有明显失实之处,便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言论予以评论
A
B
C
D
AD
[解析] 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要求
[解析]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对案件事实的披露、调查、认定及其评论,由于这些活动不具有司法权威性,难免不带有倾向性。因此,法官对媒体上对案件事实问题所发表的评论,不能在判决中作为参考,可以对媒体上关于自己负责的案件的相关报导、评论一概不读,从而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法官发现媒体的报导有明显失实之处,便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言论予以评论的做法,也是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官将媒体上关于案件法律适用所用的分析、研究与评论加以认真研究,这样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和司法公正,没有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本题应选AD项。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 下列何种表述不属于法的规则?
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C.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A
B
C
D
ABD
[解析] 法的要素
[解析] 一般认为,法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结构形式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构成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带有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的要素;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在内容的确定性方面,规则较为明确,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原则比较模糊;(二)在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
法律规则较窄,法律原则较宽;(三)在变化的速度方面,法律原则具有较之于法律规则更强的稳定性。
本题中A、B、D三个选项都属于法律原则,只有 c项属于法律规则,它是法律规则中的义务规则。
2. 下列何种表述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A.郭某感觉到中国法官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了
B.贾某因卡式炉爆炸而毁容,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C.梅某认为偷几本书不构成盗窃罪
D.进城务工的农民周某拿不到用人单位报酬,自认倒霉
A
B
C
D
ACD
[解析] 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解析]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包括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是具体的个人对法的现象的情绪、看法、观念和思想。它与法律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行为是指由法所规定和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有意识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看出,A、C、D项的表述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B项的表述属于法律行为。
3. 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
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D.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A
B
C
D
AB
[解析]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解析] 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的基本内容。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赋予法律关系主体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法律关系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性,而义务的履行一般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同时,法律权利和义务又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和发展总是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在民主法治社会则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A、B项正确,C、D项错误。
4.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院同学甲与乙对此有过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②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③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乙则认为:①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的思维;②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下列何种选项的观点是正确的?
A.甲的观点①和②
B.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②
C.甲的观点③和乙的观点①
D.甲的观点②和乙的观点②
A
B
C
D
B
[解析] 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之间的关系
[解析] 简单地说,法律职业就是一种社会职业,从事这种职业的人主要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构成了法律职业的共同体。他们与一般民众的区别在于:具有相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完备的法律知识结构和特有的法律思维模式。作为一种独特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是抽象的,具体体现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活动中,不仅包括形式推理,还包括实质推理 (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前提)。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以此评价,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②是正确的。故选B项。
5. 下列有关美国法的历史地位的何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A.美国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B.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赎刑制度
C.美国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D.美国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A
B
C
D
B
[解析]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解析] 1787年美国制定了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早于法国(1791年制定宪法)。美国宪法采用了三权分立学说,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为后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从而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因此A项正确。
美国司法制度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它的司法审查制度和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联邦和各州都有各自的法院组织系统和法律体系。联邦法院适用联邦宪法和法律,州法院适用和联邦宪法、法律和州宪法、法律、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不同的案件,联邦和州法院系统在管辖权上没有从属关系,两套法院相互平行、独立,但二者又有联系。除了根据宪法规定的或由国会根据宪法授权的联邦法院管辖的事项以外,其他案件由州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
美国早在1890年就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其后又有1914年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乃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法的国家,因此D项正确。
刑法方面,美国最具特色的是最早创立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改革,故 B项错误。
6.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需要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决定的情形?
A.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B.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A
B
C
D
ABCD
[解析] 改变或者撤销立法的权限
[解析]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广……(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厂……。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广……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由此可见,A、B、C、D项都是正确的。
7. 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
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A
B
C
D
C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身权利
[解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此可见,C是正确选项。
8. 消费者李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音响设备,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下列何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该购物中心认为可以通过更换使李某得到合格产品,因而拒绝退货
B.该购物中心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而拒绝退货
C.该购物中心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
D.该购物中心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
A
B
C
D
C
[解析] 消费者的权利
[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可见,C选项中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9. 某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拍卖方式将位于城区一幅200公顷的土地出让给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可采用下列何种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
A.无偿赠与给甲企业
B.因筹措建设资金而将土地抵押给银行
C.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公司
D.与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
A
B
C
D
ABCD
[解析] 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
[解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可见,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故B项正确。
第36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第1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故A、C、 D项正确。
10. 下列关于拍卖标的物瑕疵请求规则的表述何种是正确的?
A.对拍品已作确定性陈述的,对所陈述的内容不得以“声明不保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B.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标的物的瑕疵
C.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告知标的物的瑕疵
D.买受人对已明示的有瑕疵的拍品仍可请求瑕疵担保责任
A
B
C
D
ABC
[解析] 拍卖标的物瑕疵请求规则
[解析] 根据《拍卖法》第18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间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题选A、B、C项。
11. 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 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A
B
C
D
AC
[解析]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A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C项正确。
12.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A
B
C
D
C
[解析] 国籍的取得
[解析] 对于原始国籍的获得,出生地主义是指以本人的出生地作为赋予个人国籍的标准,而不管其父母国籍如何,双系血统主义是指以父母任一方的国籍作为赋予子女国籍的标准。由于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高某出生在甲国,所以,高某可取得中国国籍,而不能取得丙国国籍。由于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所以他可以取得乙丁两国国籍。故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而不能取得丙国国籍,故本题应选C项。
13. 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
A.使馆外交人员
B.外交信使
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
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A
B
C
D
C
[解析]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的范围
[解析] 《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在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方面作出了稍宽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即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故本题的答案为C项。
14. 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
A.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
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
A
B
C
D
C
[解析] 保障措施制度
[解析]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10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以上两条明确了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保护的对象,这正是对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主要应把握的内容,所以,答案应为C项。
15. 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 ,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A
B
C
D
CD
[解析] CIF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划分
[解析]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CIF贸易术语的含义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可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基于这些规定,A项不对,因为题干中提到装运港是旧金山;B项不对,因为题干并未提及买方要求投保罢工等额外险别的要求,所以卖方不能免责。C项和D项是正确的。
16.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A
B
C
D
C
[解析]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解析] 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依靠的是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托收方式通常有四方当事人: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委托人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收款的债权人,即卖方;付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托收行为接受委托向国外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代收行为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理托收行直接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
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主要有:(一)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三)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四)代收行与贷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本题中,甲公司是委托人,乙公司是付款人,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因此对它们之间关系的表述,C项是错误的。
17. 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何种行为是正确的?
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
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
C.向所在律师事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A
B
C
D
D
[解析] 双方代理
[解析] 根据《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
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34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7条规定: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职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A、B两项中的处理方法明显不当,C项中的处理方法其不当之处在于,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代理业务而不应当由事务所直接决定。可见,D项的处理方法是最为恰当的。
18. 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98-100题。
A
B
C
D
BD
[解析] 监护的法律适用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的居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本案中,秦某随母亲到中国定居已有3年,秦某的母亲还为他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所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足以认定秦某在我国有住所,因此有关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中国法律。所以本题应排除A、C项,选B、 D项。
19. 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A
B
C
D
AC
[解析] 监护的法律适用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他在中国就没有住所。这种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就应该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所以美国法律是他的本国法。故本题应选A、C项。
20. 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A
B
C
D
AC
[解析] 律师授权委托书的认证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秦某的父亲在中国没有住所,其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因此,本题应选A、C项。
一、单项选择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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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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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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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0
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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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8
49
50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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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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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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