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 刘明,某省A县B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B乡小寨村。2003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刘明和同事孙武、赵刚三人到周同(家住 A县张村镇)开办的位于该县集贸市场内的好再来餐馆吃饭。饭后,不慎将内装有 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周同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经察看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1个小时后,刘明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周同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周同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刘明当面表示,如果交出皮包,愿意重谢,周同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刘明又托与周同丈夫熟悉.的王菲前去说合,周同再次否认。刘明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传讯,周同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周同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向周同进行教育时,周同才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从周同处提取了皮包及 10000元现金等物发还给了刘明。
2003年7月28日,刘明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周同犯侵占罪。刘明同事孙武、赵刚两人各写书面证言一份,并表示愿意为刘明出庭作证(孙武住B乡大庄村,赵刚住址与刘明相同)。现假定你是自诉人刘明的委托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刘明,男,]9x x年x x月x x日生,汉族,A县人,A县B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B乡小寨村。
被告人:周同,女,19x x年x x月x x日生,汉族,A县人,A县集贸市场好再来餐馆业主,家住该县张村镇小山村。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周同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系被告人所开好再来餐馆之顾客。2003年6月24日下午l时许,自诉人和.同事孙武、赵刚三人在被告人开办的好再来餐馆吃饭,不慎将内装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被告人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发现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1个小时后,自诉人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被告人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被告人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自诉人当面表示,如交出皮包,愿意重谢,被告人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自诉人又托与被告人丈夫熟悉的王菲前去说合。被告人再次否认,自诉人无奈,遂向A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传讯,被告人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时,被告人不得已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将皮包及 10000元现金等物提取并发还给了自诉人。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拾得自诉人财物后将其隐匿企图占为己有,并且在自诉人和公安人员追索时百般抵赖,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孙武、赵刚,系自诉人同事,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财物属实。孙武住A县B乡大庄村,赵刚住A县 B乡小寨村。
2.A县公安局讯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
此致 A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刘明
代书人:x x x
2003年7月28日
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
七、1. 我国《选举法》中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当前,有人对该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它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合理的。请你运用法学原理简述你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要求不少于500字。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含义有二:一是“一人一票”、“一票一值”,它是指每个公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二是公民平等地享确选举权,没有任何歧视性的资格限制,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和居住期限等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选民个体上,还体现在不同的选民群体民族上。我国《选举法》规定,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不同,前者要低于后者。由此看来,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不仅包括形式平等,还包括实质,的平等。
但是,《选举法》同时却又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也就是说,四个农民拥有的代表数等于一个市民拥有的代表数,即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市民。此种规定在其当时产生时有其特定的合理性。因为当时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则有违选举权实质上的平等。
由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状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仍然采用上述规定,则显得不合时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贯彻选举权平等原则有不利影响。在当前情形下,仍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区分对待,则很容易被认为是对农村人口的歧视,虽然这并不是制度设立的初衷。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农村中出现了许多高素质的专家和优秀人才,不能再用传统的观点看待农村人口。因此,在选举中做到城乡平等并不会降低人民代表的素质。
第三,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近年来,不少地方城镇与农村的人口比例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量农村人口在城镇有了固定住所,有了固定职业,这当中也有不少人仍承包着耕地,“似农非农”。随着城镇规模的扩大,郊区农村变成市区,村民正逐渐地变为市民,有少数城里人下乡承包耕地、林场、水面,成为农村人,已有不少地区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试图取消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区别。
这就要求我们将来应适当在此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以实际保障全体公民的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