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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61
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为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法官、检察官应杜绝与律师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官、检察官应当完全禁止之列?______
A.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研讨会
B.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
C.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D.在非工作时间接触代理、辩护律师
A
B
C
D
C
[考点] 司法公正
[解析]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是2022年法考大纲新增法律法规,本题以此为依据,对司法人员和律师的不正当交往行为进行综合考查。为增加难度,考查着眼点很细致,考生应辨别哪些行为绝对禁止、哪些行为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实施。若想正确解题,除了细致把握《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之外,还可运用生活常识辅助作出判断。
选项分析: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5项规定,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据此,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且经过批准,可以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研讨会。选项A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不应选。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2项规定,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据此,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可以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选项B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不应选。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3项规定,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据此,法官、检察官不得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选项C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为正确答案。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1项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据此,法官、检察官因办案需要且经过批准,可以在非工作时间接触代理、辩护律师。选项D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不应选。
2. 关于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的总称,由六部法典构成
B.《中华民国民法》颁布之后,不再将习惯和法理作为判案依据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
A
B
C
D
D
[考点] “六法全书”与判例解释例、《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权宪法性文件
[解析] 本题考查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四个选项分别涉及“六法全书”与判例解释例、《中华民国民法》以及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三个宪法性文件。本题在设计A、B、C选项时故意变乱了有关历史事实,以考查考生对该知识点掌握的精准程度。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六法全书”与判例解释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1928年起进行了大规模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汇编通称“六法全书”(一说民、商法合一,加行政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的总称。在词源上来自法、日等国的“六法”原指六部法典的汇编,但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不限于法典,还包括相关的单行法规和特别法规。选项A采取了“白加黑”的表述方式,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
B选项考查《中华民国民法》的特点。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起草民法典。在继承清末、北洋军阀政府民律草案的立法精神,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德、日等国民事立法原则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本着民、商合一原则,并结合传统习惯,分期编订而成。《中华民国民法》第1编“总则”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肯定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判民事案件的依据,是《中华民国民法》的特点之一。B选项的陈述,看似语言上符合逻辑,实与历史事实不符,内容错误。
C选项考查陕甘宁边区的“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该纲领共21条。其主要内容是:保障抗战,加强团结;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原则组织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此外,纲领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因此,确立“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而非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该选项采用了惯用的“偷梁换柱”之计。C选项内容错误。
D选项考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该大纲共17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政策。该大纲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D选项内容正确,为当选项。
3. 陈某向甲公司转让股权并取得收入,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但未申报,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申报少了。陈某所在地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其限期补交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甲公司应扣而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税务局有权向陈某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B.税务局对陈某少缴的税款可以无限期追征
C.如陈某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如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
A
B
C
D
B
[考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征收、法律责任)
[解析] 在财税法的历年考题中,《税收征收管理法》考得较多。税务管理、税款征收、法律责任相关知识融合在一道试题中,是最常见的“套路”,本题所考查的税款征收、法律责任过去也曾考过,但本题切入的具体知识点有所区别,考查得更为精细,并加大了难度。
选项分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局对纳税人陈某有权追缴税款和滞纳金。A项正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2、3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陈某虽少缴税款,但并非偷税,也不存在抗税、骗税。B项错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C、D项正确。
4. 亿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成功上市。2019年1月,发起人赵某由于资金问题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10万股转让。董事孙某因在国外定居,于2019年4月辞去董事职务,并在2019年7月将所持公司股份全部卖出。监事李某在2019年1月2日以均价每股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5万股股票,并在2019年4月5日以均价每股15元的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发起人赵某可以将10万股转让
B.董事孙某可以将全部股票卖出
C.监事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D.监事李某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A
B
C
D
D
[考点]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和内幕交易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限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目的,在于防止投机者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事务,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形。选项A和B主要考查上市公司发起人和董事股权转让的限制,选项C和D主要考查《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行为和短线交易的情形。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上市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亿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上市,发起人赵某在2019年1月将其所持有的股份部分转让,尚处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赵某不得转让,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公司董事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亿霖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时间为2018年3月,董事孙某于2019年4月辞去董事职务,并在2019年7月转让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虽然转让股票的时间已经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但由于作为董事的孙某辞去董事职务时间与转让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到半年,其所持有的股票不得转让,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证券法》第50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尽管监事李某买人股票后6个月内将该股票卖出,但其行为并不代表李某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故选项C错误。
D选项考查证券短线交易的情形。《证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人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人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该法条主要目的是限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从事短线交易。监事李某买入公司股票6个月内又将该股票卖出,买入和卖出行为频繁且间隔时间较短,交易行为较异常,存在利用监事身份谋取私利的嫌疑,符合《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情形,故监事李某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归亿霖公司所有。选项D正确,当选。
5. 我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设立、担任公证员的条件和公证程序均有明确规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H省S市欲设立公证处,应当经司法部批准,由H省司法厅颁发执业证书
B.邵律师因酒后驾车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邵某不得担任公证员
C.A区的孙某将B区的房屋赠与其子,孙某办理赠与公证应向B区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D.甲欠乙赌债1万元被逼出具借条,乙对借条申请公证,公证员形式审查后出具公证书
A
B
C
D
B
[考点]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
[解析]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以及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均为本学科的高频考点,本题采用“一拖四”式小案例形式,对公证机构的设立、担任公证员的禁止条件、公证申请以及不予办理公证予以综合考查。选项案例基本是对法条规定的简单设计,考生只要准确把握《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即可轻松解答本题。
选项分析:
《公证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据此,H省S市设立公证处,应当由H省司法厅批准后颁发执业证书。A选项错误。
《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据此,邵某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不得担任公证员。B选项正确。
《公证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据此,孙某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并不仅限于房子所在的B区公证机构,也可向A区公证机构提出申请。C选项错误。
《公证法》第31条第7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据此,乙申请对借条进行公证,该借条内容虚假,实际为不合法的赌债,公证机构应不予办理公证。此外,公证员对公证申请应作实质性审查,应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仅作形式审查也不符合规定。D选项错误。
6.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表达的是任意性规则
B.“侵权人”“受益人”等法律概念的含义,完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
C.表达该法律规则的规范语句只是允许句
D.“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的是法律后果
A
B
C
D
A
[考点]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解析] 本题围绕“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概念”等考点设计。法条选择的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近年立法中的条文。《民法典》第183条的立法目的是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考生在答题时,要仔细阅读法条,在“存在侵权人”的情况下,对受益人的补偿义务进行分析,做到基础知识扎实,才能顺利得分。
选项分析: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就是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它的特点是,当事人可以自行确定权利的内容或行使方式。根据题述条文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如果侵权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受益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给予适当补偿,其表达的是任意性规则。A选项正确。
法律概念是指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作为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法律概念的意义受法律规范的影响。但是法律概念的意义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并非完全由法律规范决定。例如这道题里的“侵权人”“受益人”的含义不仅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范,还受更抽象的概念,如“人”的影响,或者更具体的概念,如可能侵犯的具体权利像“身体权”“健康权”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概念的意义对其他概念具有依赖性。B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题干条文表述的法律规则中既有“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注意,省略了“应当”)的命令句,也有“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的允许句。所以,C选项错误。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中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方式或范型,法律后果规定了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规定的是在“有侵权人,并且侵权人没有逃逸也有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条件下,受益人的行为模式,即“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该条文并没有表述如果受益人不给予补偿,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所以D选项错误。
7. 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编制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县政府新设行政机构需经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B.县公安局撤销其内设机构,报县政府审批
C.县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最终报国务院批准
D.省内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审批
A
B
C
D
C
[考点] 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
[解析] 本题考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一,地方各级政府新设行政机构的程序;第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程序;第三,地方政府行政编制总额的批准机关;第四,同一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行政编制的程序。本题中,A、B、D选项具有一定难度。正确回答本题,需要考生准确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内容。
选项分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A选项表述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对照上述规定可知,B选项的说法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对照上述规定可知,C选项的说法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据此,D选项表述错误。
8. 关于自然人的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15周岁的甲在学校食堂饮用水中投放了传染病病原体。因为传染病病原体不属于毒害性物质,甲不成立犯罪
B.13周岁的乙在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周某时,使用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导致周某死亡。乙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C.医生丙在精神正常时为病人注射了有毒针剂,随后丙突发精神病,数小时后病人中毒身亡。由于危害结果发生时丙无责任能力,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D.丁以抢劫故意对徐某实施暴力之际突然丧失责任能力,之后将徐某强奸。对丁应以抢劫罪未遂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A
B
C
D
B
[考点]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 本题的考点其实有两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的负责范围以及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对于前者,考生需要牢牢掌握《刑法》第17条的规定,该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责任能力,原则上便不需要对结果负责。
选项分析:
《刑法》第17条规定的是“投放危险物质”,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危险物质”主要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因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A项题于交代“传染病病原体不属于毒害性物质”正确,但传染病病原体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仍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A项错误。
《刑法> 17条中的“故意杀人”包含了刑法分则条文拟制的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过程中,在拘禁行为以外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果符合该规定,乙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B项正确。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指的是实行行为的当时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具有故意、过失,因此,在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果发生时丧失责任能力,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项错误。
在实行行为的中途丧失责任能力,如果丧失前后的行为属于同一个构成要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但是,如果丧失前后是完全不同的构成要件,则行为人对丧失责任能力后的部分当然不负责,这是责任主义的要求。就此,丁只应负抢劫未遂的责任。D项错误。
9.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______
A.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B.坚持党的领导就是由党进行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C.为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主张可以不经过法定程序直接成为国家意志
D.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监督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A
B
C
D
A
[考点] 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解析]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第一个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本题围绕这个考点设计,考生需要辨识一些错误观点,也要熟知正确的表述内容。选项D涉及“充分认识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重大意义”,注意辨析干扰项
选项分析: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A选项正确。
B选项是干扰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但是考生要注意对于立法,是“坚持党领导立法”“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立法仍然是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进行。B选项错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但是党的主张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不能直接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这体现了党的政策、国家政策、国家法律之间的不同。C选项错误。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指出,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是研究解决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D选项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概括为更好地监督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错误的。
10. 瑞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章程修改事宜作出了决议。在会议召开过程中,董事长林某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主持会议,但公司董事会尚未设副董事长。对此,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规定?______
A.该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由出资最多的股东继续主持会议
C.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继续主持会议
D.由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共同推选一名董事继续主持会议
A
B
C
D
C
[考点]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的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除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外,一般由董事会来召集,按照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的顺序主持会议董事会作为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的常设机构,具有组织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选项A考查的特别决议事项既是基础又是重点,考生应该准确记忆和理解;选项B和D具有迷惑性,考生可能因一时大意而选错。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该决议涉及公司章程修改事宜,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选项错误,不选。
B选项、C选项和D选项考查股东会会议的主持情况。《公司法》第38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4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瑞祥公司召开股东会,题目中未说明为首次股东会,同时由于董事会没有设副董事长职位,董事长林某由于身体不适无法继续主持股东会时,只能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来主持。选项B和D错误,不选。选项C正确,当选。
11. 甲国A公司从乙国B公司购进一批木材,采用CIP (Incoterms2020)贸易术语。货物由乙国C公司“东岩”号货轮承运。运输途中,“东岩”号因为遭遇雷电导致部分木材落海。之后,“东岩”号试图救援一艘遇难船舶时触礁,导致又有部分木材落海。甲、乙两国均为《海牙规则》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C公司应就触礁造成的木材落海损失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A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约定,遭遇雷电导致的木材落海损失属于CIP投保险别赔偿范围
C.木材落海损失的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
D.木材运输合同由B公司和C公司签订
A
B
C
D
A
[考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CIP贸易术语、海牙规则
[解析] 本题通过“木材落海”的两次不同情况,既考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CIP贸易术语下的新规定,又考查《海牙规则》承运人和保险公司两个不同主体的责任考生法考复习和思考如果不深入细致,容易作出错误判断。
选项分析:
选项A为重点干扰项。《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根据第4条,对由于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东岩”号触礁造成货物损失是因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所致,承运人免责。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选项B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新增知识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CIP贸易术语对卖方有义务取得保险的要求有所提高,相当于我国的“一切险”。遭遇雷电导致部分木材属于“单独海损”,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较低的保险级别,比如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相同的一点:CIP贸易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也就是说,木材落海损失的风险应由买方A公司承担。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相同的一点:CIP贸易术语下,卖方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第一)承运人,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12. 5月1日,甲将价值5000元的手机借给乙,约定使用一星期。5月6日,乙逛街时被丙偷走该手机,乙通过监控查找到丙,但丙已将该手机赠与知情的丁。5月8日,甲与戊订立手机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5月1日,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占有
B.5月6日,乙不可以向丁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5月6日,乙可以向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D.5月8日,甲可以转让对丁的返还请求权,完成对戊的交付
A
B
C
D
D
[考点] 占有的种类、占有的保护、交付
[解析] 本题围绕一部手机,穿插了借用、偷窃、赠与、买卖等法律事实,将占有的种类、占有的保护以及动产交付等考点结合在一起考查,有一定的综合性。解答本题时,考生应先结合时间线厘清手机的归属,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判断。对于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这一分类,考生需要重点关注间接占有的构成。对于占有返还请求权,考生需要结合《民法典》第462条掌握其构成要件,并严格依据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于动产交付,考生需要熟练掌握现实交付以及三种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特别是三种观念交付的具体结构。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分。间接占有是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间接占有也是占有。本题中,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双方成立有效的借用合同。5月1日,乙为手机的直接占有人,而甲为手机的间接占有人。选项A错误。
选项BC考查占有的保护,具体涉及占有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了占有人的占有返还请求权,结合学理知识,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1)侵夺占有;(2)请求权人为占有人;(3)相对人为瑕疵占有人,包括侵夺人以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继受人包括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继受占有)与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继受)。在特定继受中,如果该特定继受人为善意且为有权占有,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本题中,丁为恶意的知情继受人,乙可以向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选项B错误。而5月6日,丙已经将手机赠与丁,丙已经丧失对手机的占有,不满足要件(3),因此5月6日乙不得向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动产买卖中的交付,具体涉及指示交付。《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据此,甲对于恶意继受人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可以通过转让对丁的返还请求权完成交付。选项D正确。
13. 3月1日,甲、乙欲订立一份某品牌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该合同。3月10日,双方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所有购销条款,并口头约定甲先交付货物10吨,交货后7天内乙支付100万元货款。3月11日,甲交付9吨货物,乙接收时未提出异议。3月18日,甲要求乙付款。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3月10日,甲、乙完成要约承诺事项,合同即告成立
B.3月11日,甲、乙完成9吨货物交接,合同即告成立
C.若甲、乙双方合同成立,其合同标的应为9吨货物
D.3月18日甲请求付款时,乙有权主张合同履行抗辩权
A
B
C
D
B
[考点] 合同的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解析] 本题集中考查了考生对合同成立规则的掌握情况。解题时考生需要注意,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其合同成立规则与一般性的要约承诺模式不同,需要结合《民法典》第490条进行分析,即使未签订合同书,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对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考生需要区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各自适用的前提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特别是要注意区分三者,切勿混淆。
选项分析:
选项ABC均考查合同的成立问题。《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尽管甲、乙约定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购销合同,但是3月11日,甲交付9吨货物,该行为属于履行主要义务的行为,且乙接受,因此,3月11日,甲、乙之间已经成立了购销合同,合同的内容是10吨货物的买卖。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选项D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条规定了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10吨,乙于7天后支付100万元货款,双方约定了合同债务的履行先后顺位,并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选项D错误。
14. 万某、何某、王某系邻居,何某因琐事被万某打伤后去医院治疗,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______
A.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王某不服,可申请复议
B.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王某不服,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C.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立案通知有错误的,可要求复议
D.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何某不服,但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之后才提出申诉,应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A
B
C
D
D
[考点]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不起诉的救济
[解析] 关于立案监督和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在《刑诉法》的基础上作了一些补充性规定。相比《法院解释》而言,《检察规则》的考查范围较小,考生应重点留意《检察规则》在审查逮逮捕、不起诉等专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中所作的补充性规定。关于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程序流转的期间、手续等可以忽略。
选项分析:
A选项涉及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权。《刑诉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里的控告人实际上就是指遭受犯罪侵害而提出控告的被害人,一般的报案人没有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本案中,何某才是被害人,王某仅为报案人,因此王某没有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故而A选项错误。
B选项涉及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诉权。《刑诉法》第11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可见,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诉权也是由被害人,而非一般的报案人所享有的。故而B选项错误。
C选项涉及立案监督的程序。《刑诉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即公安机关不能对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提出异议和要求复议(但对人民检察院的撤案通知是可以要求复议的)。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涉及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刑诉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而《检察规则》第382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因此D选项正确。
15. 关于抢劫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准备去乙家借车,在征得乙同意后进入乙家,甲趁乙在厨房做饭时翻抽屉发现一部手机,正想装入口袋时被乙发现,甲持木棍殴打乙后逃跑。甲成立入户抢劫
B.甲深夜尾随乙,在其开门时持刀威胁,强行进入乙家中,甲在二楼持刀朝乙头部和手臂各砍了一刀后,捆绑乙的手脚,后至一楼搜寻财物。乙将身子伸出窗外呼救并逃跑时坠楼身亡。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C.甲为房屋中介人员,以约客户看房的名义将客户骗至待出租的空房后,持刀实施抢劫。甲成立入户抢劫
D.甲(15周岁)在入室盗窃时被人发现,持刀威胁屋主不要报警后逃跑。甲成立入户抢劫
A
B
C
D
B
[考点] 抢劫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理解。本题的四个选项均改编自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对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考查非常细致,考生在复习时如果对于抢劫致人死亡、入户抢劫等问题理解不够深入,非常容易出错。
选项分析:
A项涉及因正当原因经户主同意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进入他人住所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据此,甲是因正当理由入户而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了转化型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A项错误。
首先,甲的行为显然属于抢劫。其次,认定是否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抢劫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应当说,被害人在被控制人身自由逃跑的过程中出现的坠楼致死与抢劫的基本行为之间存在着相当因果关系,人被剥夺自由后逃跑是自然的反应,逃跑过程中摔死并非被害人故意自杀,因此死亡结果不能由被害人自己负责,而应算在抢劫行为人的头上,据此,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B项正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指的是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是场所特征。甲实施抢劫的房屋确实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但是,该房屋是待租房屋,在实施抢劫之前并没有人居住,不符合“户”的功能特征要求。入户抢劫之所以加重,不仅因为侵犯了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与生活安宁,就此,在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内抢劫,不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与生活安宁,因此不成立入户抢劫。C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无法成立转化型抢劫,只能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能定抢劫罪。D项错误。
16. 关于英美等国宪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尽管制定年代久远,1215年《大宪章》至今仍属于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B.作为很多国家效法的样板,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时即对人权给予了充分保障,特别是言论自由等权利
C.作为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将“社会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人权的范围
D.日本明治宪法作为亚洲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对公民自由权作了充分规定,确立了现代民主政体
A
B
C
D
A
[考点]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解析] 本题考查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共涉及英、美、法、德、日五国宪法。其中,德国魏玛宪法是隐含在C选项中予以考查的。本题要求考生对上述五个国家的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有清楚的认知,并能够分辨它们之间的差别,防止张冠李戴。本题在设计选项时使用了惯用的“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等策略,考生必须小心辨别。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英国宪法。英国宪法被称为“宪法之母”。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其内容包括在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如1215年《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等。此外,还包括大量的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至于1215年《大宪章》,其部分条款目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仍然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A选项内容正确。
B选项考查美国联邦宪法的内容。由于制定美国联邦宪法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政府架构和权力配置问题,它并没有详细规定个人权利。该任务主要由后来的1789年《权利法案》(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来完成。因此,B选项陈述错误。
C选项考查法国1791年宪法和德国魏玛宪法。的确,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C选项的前半段陈述正确,但C选项后半段陈述的内容并不属于法国1791年宪法,而是属于德国魏玛宪法。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其第二编的内容扩大了人权范围,将“社会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体现出魏玛宪法的特色,魏玛宪法也因此被称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分水岭。因此,C选项陈述错误。本题故意先来一段关于法国1791年宪法的正确陈述,然后再将德国魏玛宪法的特征不露痕迹地悄悄安插进来,诱导不细心的考生作出错误判断。这种命题策略在近几年的法考试题中经常被使用。
D选项考查日本明治宪法。1889年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以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确认“天皇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集立法、行政、司法权和军队统率权于一身:议会对天皇仅有“协赞”作用,议会的召开、休会和解散均听命于天皇,议会通过的法律也必须天皇批准。明治宪法形式上规定了国民的某些权利,但同时规定政府可以“独立命令”限制国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明治宪法实质上仍然是维护天皇的专制统治,人民毫无权利自由可言。明治宪法确立的是二元君主制政体而非现代民主政体。该选项陈述错误。
17. 某公司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某环保组织向市中院提起公益诉讼。市中院决定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关于本案的陪审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人民陪审员不应参与本案法律适用的表决
B.市中院应在其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
C.人民陪审员有权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D.审理过程中某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应更换人民陪审员后重新审理
A
B
C
D
A
[考点] 审判制度的概念(主要审判制度)
[解析] 本题以最高法院发布的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为素材,考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职责、确定方式、任期届满的处理等知识点。解题依据涉及2018年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以及2019年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各选项虽有明确的解题依据,但考查着眼点很细,难度较高
选项分析:
A选项是重点干扰项。《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据此,本案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据此,本案中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只能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A选项正确。
《人民陪审员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据此,人民陪审员名单由基层法院确定,中级以上法院并无人民陪审员名单,市中院应在其辖区内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本案的人民陪审员。B选项错误。
《人民陪审员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此,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但其无权直接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C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时,其参加审判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据此,即便某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也无需中途更换陪人民审员重新审理。D选项错误。
18. 某化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水来冷却和清洗,因此设立了污水集中处理厂,将化工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再排放到长江之中。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该公司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排污情况,申请排污许可
B.该公司如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C.该公司向其自设自用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污,因此无需缴纳环境保护税
D.如该公司应缴纳环境保护税,则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A
B
C
D
C
[考点]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税制度、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
[解析]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是环境资源法中的高频考点,本题选择了其中相互关联的两项制度:环境保护税制度和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
选项分析: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相关辅导用书的表述为: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的方式和排放去向。A项正确。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B项正确。
《环境保护税法》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但这里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C项错误,当选。
《环境保护税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D项正确。
19. 袁某伙同他人将石某绑架至一处废弃的烂尾楼中,并立即给石某亲属打电话勒索30万元现金,之后将石某身上的手链、项链、戒指等取走。关于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符合法条竞合,应以绑架罪既遂定罪处罚
B.应以绑架罪未遂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C.应以绑架罪既遂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D.成立想象竞合,应以绑架罪既遂和抢劫罪从一重罪论处
A
B
C
D
D
[考点] 绑架罪、抢劫罪
[解析] 本题一方面考查考生对于绑架罪犯罪构成的理解程度,另一方面考查考生对于绑架过程中伴随有强取被害人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掌握。解答本题的关键有二:第一,绑架罪中的目的是主观超过要素,不要求客观必须实现,这会影响既遂的时点;第二,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财物的处理,如果行为人没有另行使用绑架行为以外的暴力行为劫取财物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要以绑架罪和抢劫罪从一重罪论处。
选项分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因此,从被绑者身上取财的行为显然已经不能被绑架罪所包容评价,如果仅定绑架罪,便会导致对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不足,而且抢劫罪与绑架罪之间不符合法条竞合中的一行为侵害一法益而触犯数罪的本质。A项错误。
绑架罪中的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行为人绑架的当时具有这个目的,无论客观上实现与否,一旦行为人以实力控制被害人,便成立绑架罪既遂。这也是往年考题的立场。袁某已经以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并且还向被害人亲属打了勒索电话,应是绑架罪既遂。B项错误。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存在数个行为,就抢劫来说,应该存在暴力压制反抗后取财,但本题中作为抢劫的暴力手段行为又是绑架行为,因此不能评价为数罪,否则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便被评价了两次,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理。C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基于事实的原因产生的竞合,属于想象竞合。D项正确。
20. 甲国在乙国东区和西区各设立一个领事馆。某日,甲国驻乙国东区领事馆领事史蒂夫在乙国西区C市一超市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超市以其影响经营为由报警,史蒂夫则以其在做商业调查为由指责超市干扰其履行领事职务。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未经乙国同意,史蒂夫不得在西区执行领事职务
B.史蒂夫在西区执行领事职务无需征得乙国同意
C.即使在东区,未经乙国同意史蒂夫也不得进行任何商业调查
D.乙国警察可对史蒂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A
B
C
D
A
[考点] 领事职务、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解析] 领事官员有权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及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报告。考生如果对调查行为反应过于敏感,就会作出错误判断。此外,考生需要注意,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要受领馆辖区范围限制。
选项分析: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官员执行职务应限于领馆辖区范围内,在领馆辖区外执行职务须经接受国同意。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务,或代表第三国在接受国内执行领事职务,应当通知有关国家或接受国,并以有关国家或接受国不反对为限。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选项C为重点干扰项。根据该公约,领事职务包括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及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报告,并向相关人士提供有关资料。也就是说,作为甲国驻乙国东区领事馆领事,史蒂夫可以以合法手段调查乙国商业活动及发展情况,无需特别征得乙国同意。因此,选项C错误。
尽管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的例外针对的是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情形。就一般纠纷而言,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因此,选项D错误。
21. 某省G市中院在审理周某上诉案(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周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G市中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G市中院可依照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
C.G市中院依照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时,如周某没有委托律师,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D.对于G市中院作出的强制医疗的决定,周某可向省高院提起复议
A
B
C
D
C
[考点] 强制医疗
[解析] 强制医疗程序是每年都会考查的考点,尤其《法院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考生应特别关注。本题主要考查了在二审程序中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时,二审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此外,要留意选项中一些小的陷阱。
选项分析:
根据《法院解释》第64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A、B选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当选。
根据《法院解释》第634条的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注意表述的一个陷阱,强制医疗程序并不是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所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辩护。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法院解释》第642条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因此G市中院作出的强制医疗的决定,周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即省高院申请复议。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22. 甲购得一只山羊并圈养于自家后院。某日,甲的朋友乙来甲家中做客,不听甲的劝告逗弄山羊,被山羊角顶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基于乙的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甲的侵权责任
B.应对乙所受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C.应对乙所受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D.不应对乙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
A
B
C
D
A
[考点]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解析] 本题是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简单考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特殊侵权类型之一,其特殊之处在于奉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除外)。此外,《民法典》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区分了几种具体类型,不同类型之下的责任减免事由有所不同。本题是对《民法典》第1245条的简单考查。对于该条考生需要注意两点:(1)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被侵权人故意是免责事由,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是责任减轻事由,被侵权人的一般过失不是责任减轻事由。
选项分析: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可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本题中,甲作为山羊的饲养人,应对乙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乙不听甲的劝告逗弄山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甲的侵权责任。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23. 甲市居民胡某乘坐日本籍游轮在公海旅游期间,盗窃了同一旅行团的乙市居民高某的一台相机(价值1万元),后该游轮进入我国领海并首泊于丙市。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乙、丙三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B.甲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C.乙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D.只有丙地法院有管辖权
A
B
C
D
A
[考点] 特殊管辖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特殊管辖中,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犯罪的管辖问题。对于特殊管辖,以往考点集中于《法院解释》第6~13条的规定。但是,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考生应予以重视。
选项分析:
根据《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题干可知,本案系中国公民在我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的犯罪(注意:题干中说明了船舶系日本国籍,且发生于公海),且被害人也是中国公民。因此,胡某的居住地(甲市)、高某的居住地(乙市)以及入境地(丙市)均有管辖权。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24. 齐某向陈某出租房屋,因陈某拖欠房租,齐某起诉要求其支付房租及逾期利息。齐某委托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其出庭,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处仅写为“全权代理”,并未约定排除事项。诉讼中,张律师承认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并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租赁合同。案件判决后,法院将判决书送达给张律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张律师无权变更齐某的诉讼请求
B.张律师无权承认房屋有质量问题
C.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为形成之诉
D.本案判决书的送达属于直接送达
A
B
C
D
B
[考点] 变更之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免于证明的事实、送达方式
[解析] 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对代理人自认规则作出修正本题以此为素材,对诉的分类、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自认的条件、直接送达的对象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四个选项涉及四个知识点,既考查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又涉及民事诉讼具体制度,考查范围广,难度较高 本题意在提醒考生要注重对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型考点的理解和运用。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8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据此,“全权代理”的张律师无权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选项A正确,不当选。
《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据此,齐某与张律师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并未约定排除事项,张律师有权作出自认。选项B表述错误,应选。
变更(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据此,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租赁合同,其诉的类型属于形成之诉。选项C正确,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132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据此,法院将判决书送达给刘律师,这属于直接送达。选项D正确,不当选。
25.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其变动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行政奖励决定在送达当事人之前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
B.行政给付决定因被撤销而溯及既往地失效
C.行政许可决定因被废止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D.县政府就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裁决行为可以被强制执行
A
B
C
D
A
[考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解析] 本题考查考生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的掌握情况,四个选项中,A选项考查的是考生对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时间的理解,D选项考查的是考生对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理解,B、C选项考查考生对行政行为撤销、废止等导致效力变化的相关内容的掌握程度。因各项表述带有一定迷惑性,需要考生认真思考后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选项分析: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确定并经盖章作成书面决定后,在法律上即已成立,并对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但在书面决定送达相对人之前,该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据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选项B的表述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撤销,原则上将溯及既往地失效,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考虑,有时也可使该行为面向未来失效,决定被撤销之前已经生成的法律关系不会发生变动。据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行政许可决定的废止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正当理由,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已经作出的许可行为面向将来失去效力。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行政许可废止导致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国家将给予补偿。据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选项D中,县政府就土地权属纠纷作出的裁决只是客观上明确了争议土地的权属状况,并不具有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或者履行义务的内容,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内容。D选项的说法错误。
26. 姬某所在单位拖欠其工资3000兀,姬某申请劳动仲裁。关于劳动仲裁委和当事人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只要姬某在该单位工作,因拖欠工资而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B.仲裁庭提前5日打电话通知双方开庭的日期和地点
C.仲裁庭未经调解,直接作出裁决
D.如该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有权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A
B
C
D
A
[考点]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处理程序(仲裁)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尤其是劳动仲裁的规定,在以往试题中出现的频次较高。作为程序法,或单独命题或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整合命题。复习备考的关键是注意其中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样的地方、例如,本题中的B项,关于开庭日期、地点的通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提前3日通知,而劳动仲裁则要求提前5日且须书面通知。
选项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A项正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应当书面通知,打电话通知不合法。B项错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因此裁决前必须先经调解。C项错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此,3000元的争议肯定属于本条规定的小额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起诉。D项错误。
27. 家住A县的李某在B县游玩期间,与张某发生争吵后相互殴打,B县公安局立案后,对李某进行了询问查证,并告知将对其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李某申请召开听证会被拒绝。在听取李某申辩后,B县公安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决定。经C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后,李某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B县公安局对李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B.B县公安局拒绝李某的听证请求合法
C.B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
D.A县法院无权受理李某的起诉
A
B
C
D
A
[考点]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解析] 本题为综合性试题,考查考生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相关规定的掌握程度。考查涉及的法律规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四个选项中,A选项和C选项具有一定迷惑性,考生如果对相关立法规定掌握不细致,即可能作出错误回答。
选项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本题中,B县公安局拟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其询问查证的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 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照该条规定可知,B县公安局没有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义务。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45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依照上述规定可知,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本题所述案情,有权管辖本诉讼案件的是B县人民法院以及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本题所涉行政行为为行政处罚,并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李某居住地的A县法院无管辖权。据此,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28. 宋某(男,17岁)偷开其父的轿车,慌乱中撞倒路过的江某(女,28岁),致其双腿骨折。到案后,宋某自愿供述其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公安机关讯问宋某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B.宋某应当在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C.在征得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D.宋某的父亲可与江某的丈夫达成刑事和解
A
B
C
D
C
[考点] 未成年人诉讼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刑事和解
[解析] 本题以小案例的形式综合考查了多个知识点,其中既涉及2018年《刑诉法》修改后增加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容易混淆的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问题,还有刑事和解的主体问题。解题时须逐一分析涉及的考点,并留意表述中的陷阱。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的是2018年《刑诉法》对讯问时告知事项的修改,如果考生解题不细致,容易忽略。根据《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A选项中漏掉了“认罪认罚”,所以错误。
宋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注意,虽然选项中没有说明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宋某的认罪认罚是否有异议,但是即便没有异议,从第一句的规定来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未要求法定代理人在场。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虽然未成年人不适用速裁程序,但是根据《法院解释》第566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宋某认罪认罚,且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考查了刑事和解的主体问题。根据《法院解释》第589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因此宋某的父亲是适格的。但是,江某虽然双腿骨折,但并未丧失行为能力,不属于《法院解释》第588条第2款中规定的“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的情形,所以江某的丈夫并不具有和解的主体资格。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29. 张某在某电商网站销售掺假的狗粮,该网站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定》向张某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该网站上出售假货,其行为降低了消费者对该网站的信赖和良好评价,对其商誉造成损害,故被告应当赔偿1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双方签订的《服务协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法院判决对张某销售狗粮自由的限制,是遵循了道德主义原则
C.两者之间基于《服务协定》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
D.法院在本案中适用了当然推理
A
B
C
D
C
[考点] 法的效力范围、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法律关系的种类、当然推理
[解析] 该题取材“淘宝网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该案又被称为“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的案件”。在选项设计上主要考查的是法律关系的分类、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证成法限制人的自由的原则、法律推理类型等重点考点。解题的关键是扎实掌握法律关系的分类标准和不同类别的特征,准确理解法的不同作用的区别、证成法限制人的自由的不同原则及其区别、法律推理不同类型的含义和适用方式。
选项分析:
“法律上的约束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的,但不同之处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对特定事项的特定法律关系主体适用,因此不能反复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如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服务协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A选项错误。
在证成法律限制人的自由的原则中,道德主义原则指的是如果一个行为与特定社会的人们的道德是背离的,国家可以禁止或限制该行为。这里的道德指“构成特定社会的人们所共享的道德”,而不是任何某个个人或群体的道德。运用该原则,需要对该道德的存在和内容进行证成。法官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并不是通过强调出售假货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从而对张某的自由进行限制。因此这里运用的不是道德主义原则。从题干表述来看,法官强调的是张某的行为对网站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因此是适用了伤害原则。B选项错误。
根据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把法律关系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张某与电商网站之间基于《服务协定》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并且可以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所以是第一性法律关系,C选项正确。
当然推理是指由某个更广泛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推导出某个不那么广泛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它包括两种形式:分别是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当然推理的特点是根据两类案件事实的性质轻重程度进行判断和推理,从题干来看,并没有适用当然推理,D选项错误。
30. 甲乙两国均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等多边条约的缔约方,此外,两国间还签订了一些双边条约。近期,两国因边界问题发生战争。根据国际法一般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战争开始,甲国驻乙国的外交人员即丧失外交特权与豁免
B.《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在甲乙两国间中止其效力
C.《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在甲乙两国间中止其效力
D.甲乙两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效力不停止
A
B
C
D
B
[考点]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广泛涉及国家间的外交与领事关系、条约关系、经贸关系、敌产与敌国公民的处置等问题 考生如不熟悉,就无法作出正确判断。
选项分析:
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安全。交战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以及使、领馆的有关人员有返回其派遣国的权利。这些人员在离境前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B为重点干扰项。战争开始后,条约关系发生变化。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为当事国的多边条约的效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明文规定,该条约在战时中止其效力,如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就作出了这种规定。另一种情况是,普遍性的多边条约或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不因战争开始而终止,但其中与交战行为相冲突的条款,可中止执行,待到战争结束后再恢复执行。因此,选项B正确。
选项C涉及有关战争规范的条约的效力。凡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于战争开始后不仅有效,而且必须适用,当事国应严格遵守。因此,选项C错误。
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条约效力根据以下情况决定:(1)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2)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3)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因此,选项D错误。
31. 甲、乙两国均为《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在乙国合资设立C公司,从事能源勘探开采。后乙国对能源开采进行限制,影响了C公司的经营。A公司拟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对乙国政府提起仲裁。对此,下列哪一选项可以作为A公司提起仲裁的依据?______
A.甲、乙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的事实
B.甲、乙两国投资条约规定将此类争议交付“中心”仲裁
C.A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协议规定将此类争议交付“中心”仲裁
D.乙国曾通知“中心”它不考虑把外汇管制争议提交“中心”仲裁
A
B
C
D
B
[考点]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解析]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确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比较复杂,牵涉到东道国、投资者、投资者母国多个主体,以及协议、条约、国内法多种形式。将这些因素“交叉组合”,就可形成若干具有迷惑性的“陷阱” 考生应紧抓“东道国”因素加以判断。
选项分析: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序言指出,不能仅仅由于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这一事实而不经其同意就认为该缔约国具有将任何特定的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的义务。因此,A选项错误。
《公约》第25条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书面同意”包括三种情形:(1)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订立的协议;(2)东道国国内立法;(3)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签订的条约。这里不包括投资者之间的协议。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公约》第25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候,把它将考虑或不考虑提交给中心管辖的一类或几类争端通知中心。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通知转送给所有缔约国。此项通知不构成第一款所要求的同意。”因此,D选项错误。
32. 丙为甲的古董向泰然保险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顾客乙经丙介绍到甲的古董店选购古董,在进店前乙与甲约定:“乙向甲支付2万元押金,则选购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均由甲承担。”乙支付了押金,但在选购时乙与丙打闹,不慎打破该古董。泰然保险公司得知古董被打破后向甲支付了保险金,但由于甲在索赔时未告知泰然保险公司古董是乙、丙共同打碎的,导致泰然保险公司只通知了乙向其履行赔偿责任。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如乙在泰然保险公司通知前已经向甲履行赔偿义务,泰然保险公司应向甲主张相应的权利
B.虽然乙支付了押金,约定有效,泰然保险公司仍有权向乙行使代位求偿权
C.尽管甲未告知泰然保险公司丙也是侵权人,泰然保险公司仍需向甲全额支付保险金
D.因该古董的保险由丙为甲购买,泰然保险公司无权向丙行使代位求偿权
A
B
C
D
A
[考点] 代位求偿权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保险代位求偿相关知识点,通过代位求偿权的产生、行使、消灭,来设计选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向已经受领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履行义务,其义务是否消灭取决于保险人的通知是否达到,这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有具体的规定;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则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消灭,进而也就不产生代位求偿权,其中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放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有具体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支付前或保险金支付后放弃的,《保险法》第61条有具体规定,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的,可以依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规则来处理;对于投保人是侵权人的情况,若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组成人员,《保险法司法解释(四)》有具体规定:对于《保险法》第63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也作了进一步规定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通知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60条,泰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之前,乙就已经向甲履行了赔偿义务,则甲不享有受领保险金的权利,泰然保险公司可以请求返还。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在泰然保险公司通知前,乙已经履行了债务,则乙的债务消灭,泰然保险公司就不能向乙主张代位求偿权,故其应向甲主张相应权利。选项A正确,当选。
B选项考查放弃对第三人请求权的法律效果。甲、乙之间的约定有效,则其法律效果为:乙过失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由甲承担,即发生侵权行为时,甲放弃对乙的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61条,甲已经放弃对乙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甲无权受领泰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泰然保险公司向甲支付的款项也不能认定为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60条,只有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才能获得代位求偿权,泰然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不是保险金,则其也未获得代位求偿权,故其无权向乙行使代位求偿权。选项B错误,不当选。
C选项考查被保险人的附随义务及违反的法律后果。根据《保险法》第63条,甲有义务向泰然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1条,泰然保险公司有权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返还相应保险金。选项C错误,不当选。
D选项考查投保人为侵权人时对代位求偿权的影响。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即使丙是投保人,原则上泰然保险公司也有权向丙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法律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选项D错误,不当选。
33. 萧某因不当得利纠纷起诉马某。庭审过程中,马某得知本案书记员何某接受萧某宴请,遂申请何某回避。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马某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申请
B.何某的回避应由本案审判长决定
C.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D.马某对法院决定不服可申请复核一次
A
B
C
D
C
[考点] 回避制度
[解析]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本学科的重点,几乎每年必考。本题以“书记员接受宴清”为切入点,考查回避的决定主体、申清时间、决定形式和救济方式等知识点。本题考查面窄,有明确的解题依据,难度较低。本题采用“偷梁换柱”之计设置陷阱,用错误表述替换法条规定。“细节决定成败”,本题提醒考生法考复习要对重要考点予以细致把握。
选项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据此,马某在庭审过程中得知回避事由,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非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49条规定,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据此,书记员何某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据此,选项C为正确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据此,马某可以申请复议,而非复核。选项D错误。
34. 甲在车祸中意外身故,留下已怀孕的妻子乙独自生活。某日,乙在小区散步时被10岁小孩丁骑车不慎撞到,致乙腹中胎儿早产,胎儿娩出时为死胎。经查,丁为丙的儿子,丙因为上班,将其交给朋友戊看管,事发时,戊正用手机看电视剧而让丁一人嬉戏。丁自有存款8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乙可以代替死去的胎儿继承甲的遗产份额
B.乙可以代替死去的胎儿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C.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其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D.对于乙的损害,戊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A
B
C
D
D
[考点]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监护人责任
[解析] 本题将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问题与监护人责任相结合进行考查。解题时,考生一方面要明确《民法典》对胎儿利益特殊保护的方式,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该特殊保护有一个前提,即胎儿娩出时是活体对于监护人责任,考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2)被监护人自己有个人财产时,先由被监护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3)存在监护职责委托的情况时,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选项分析:
选项AB考查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据此,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无权继承甲的遗产,也无权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进而也自然没有替代的问题。选项AB均错误。
选项CD均考查监护人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规定了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但是依据该条,如果被监护人有个人财产,则应由被监护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被监护人丁有8万元的存款,这笔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丁需要以该8万元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错误。选项D则涉及监护职责委托时受托人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存在监护职责委托时,受托人在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戊作为受托人,在损害发生时正用手机看电视剧而让丁一人嬉戏,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选项D正确。
35. 大益公司拖欠职工黄某工资2万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大益公司在5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2万元。到期后大益公司未履行,黄某持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签发支付令。大益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关于对黄某的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申请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B.就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向法院直接起诉
D.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再向法院起诉
A
B
C
D
C
[考点]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解析]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属于客观题中的常考考点,本题以劳动争议案件为切入点,考查拖欠工资申请支付令和督促程序终结后的救济方式。解题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底发布的《劳动争议解释一》,注意直接申请支付令和依据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终结后的不同处理方式。前者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后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选项C和D互斥,可根据互斥选项解题技巧辅助作出判断。
选项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解释一》第13条第3款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选项C为正确答案。
36. 在联合国大会召开期间,甲国因不满乙国(系安理会理事国)对其长期实施经济制裁,出兵入侵作为乙国盟友的邻国丙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商讨甲丙两国冲突局势并拟通过一项和平解决两国争端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联合国大会可以审议甲丙两国冲突局势
B.乙国因有利害关系,不得投票表决此项决议
C.如果丙国为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它不得投票表决此项决议
D.安理会表决时,重要问题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
A
B
C
D
C
[考点] 联合国体系
[解析] 安理会表决机制是高频考点,本题主要考查两处的细节:一是安理会理事国存不存在不得投票表决的情形;二是程序性事项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选项分析: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B为重点干扰项。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宪章》没有规定理事国仅因有利害关系就不得投票。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安理会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性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实行“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方式决定,并非按比例投票通过。因此,选项D错误。
37.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诋毁商誉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马某在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事后发现手机存在瑕疵,便在网上发帖称该商场是无良奸商,净卖假货,呼吁不要到该商家消费
B.甲超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乙超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查属实
C.经营矿泉水的某企业宣称市面上的蒸馏水、纯净水长期饮用容易引发骨质疏松,而该观点在科学上尚无定论
D.某报刊报道某食品加工企业产品含有不明病毒,引发消费者恐慌,经证明报道失实
A
B
C
D
C
[考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解析] 诋毁商誉行为在往年的试题中考查频率不高,但是诋毁商誉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以及民法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之间关系紧密,命题时容易把相关问题混在一起考查。解题时应注意诋毁商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以及民法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诋毁商誉行为一定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同时,诋毁商誉是经营者实施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主体不是经营者,比如主体是消费者或者报纸、媒体,则应当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此外还要注意诋毁商誉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
选项分析:
马某是消费者,所以马某的行为侵犯了商场的法人名誉权,但不属于诋毁商誉行为。A项错误。
经营者对真实的情况进行举报是合法的市场监督行为,是言论自由权的内在要求,不属于诋毁商誉行为。B项错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 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竞争对手是与之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一个或者一类经营者。矿泉水与蒸馏水、纯净水的经营者间有直接竞争关系,该企业把在科学上尚无定论的信息当作定论进行发布,属于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行为。C项正确,当选。
报刊的不实报道,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其并非该食品加工企业的竞争对手,不符合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要件。D项错误。
38.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家具,价款为100万元,双方约定乙公司在3个月内将家具运送至甲公司住所地的仓库中,甲公司先支付40万元的定金,乙公司按约交付后1周内支付余款。甲公司支付40万元定金后变更了住所地,但并未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履行困难。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甲、乙之间约定的40万元定金均可发生定金效力
B.乙公司无权直接解除买卖合同
C.乙公司有权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D.乙公司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负担
A
B
C
D
A
[考点] 定金、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
[解析] 买卖合同是法考客观题考试中最重要的典型合同,本题巧妙地将其与合同解除、定金以及合同的履行相结合进行考查,要求考生较为全面地熟悉相关制度。解题时,考生需要注意:对于定金,现行法有数额的上限规定,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债权人变更住所地但并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债务人有权中止履行或者提存标的物,但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对于提存前后的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考生需要注意:提存后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定金。《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据此可知,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题中即20万元(100万元×20%),而双方约定了40万元的定金,其中只有20万元可以发挥定金效力。选项A错误。
选项B考查合同的解除。本题中债权人甲公司变更住所地并未通知债务人乙公司,该行为并非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不能产生法定解除权。乙公司无权直接解除合同。选项B正确。
选项C考查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529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据此结合本题,债务人乙公司有权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选项C正确。
选项D考查买卖合同,具体涉及风险负担。《民法典》第57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据此结合本题,乙公司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甲公司负担。选项D正确。
39. A市B县政府与C纸业公司签订《关停协议》,约定C纸业公司退出造纸行业,县政府给予补偿,履约期间发生的争议由县法院审理。后C纸业公司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该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B.B县法院无权管辖本案
C.法院应通知C纸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
D.C纸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
A
B
C
D
D
[考点] 行政协议争议处理
[解析] 本题考查考生对行政协议处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掌握情况,四个选项中,A、B选项相对简单,考查考生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权规定的掌握程度,C、D选项较难,尤其是D选项,考生结合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选项分析:
选项A的判断需要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的规定。按照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该条确定了行政协议的四个判断标准:主体标准、目的标准、内容标准以及意思标准。该司法解释第2条列举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典型行政协议类型,即(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6)其他行政协议。本题所涉及的企业关停协议,虽然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但从司法解释第1条的四个标准来判断,其仍属于行政协议,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选项表述正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约定协议争议发生后由县法院受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15条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据此,在C纸业公司起诉县政府的情况下,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B选项说法正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七)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行诉法解释》第6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本题中,C纸业公司认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当提起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所以,受案法院有权依照前述规定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C选项说法正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本题中,C纸业公司认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符合协议撤销的情形,但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此类诉讼请求的提出适用何种期限,需要参照有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参照上述规定,C纸业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协议的,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据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40. 2020年7月1日,黄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徐某,合同约定租期2年。7月15日,黄某在未通知徐某的情况下,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待方某付款后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等付款过户,黄某得知其外甥女谢某因结婚急于购买一套房子,于是在8月1日又与谢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与谢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徐某与方某得知后,遂起纷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7月15日,黄某出卖房屋侵害了徐某的优先购买权
B.8月1日,黄某出卖房屋时,徐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C.徐某可以优先购买权受到妨害为由主张黄某与谢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谢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徐某即刻腾房
A
B
C
D
A
[考点] 租赁合同
[解析] 本题是对租赁合同制度的集中考查,主要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同时又以房屋多重买卖的事实作为干扰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本题的难度。解题时考生需要注意: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需要明确该权利只有相对效力,其并不影响出租人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主要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来救济。
选项分析:
选项ABC考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一章中第726~728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72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本题中,徐某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7月15日,黄某在未通知徐某的情况下,于承租期间将房屋出卖给方某,侵害了承租人徐某的优先购买权。选项A正确。
依据《民法典》第726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时,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据《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结合本题,8月1日黄某与谢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谢某是黄某的外甥女,并非近亲属。此时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B错误。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据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具有相对效力,其不影响出租人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结合本题,谢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徐某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谢某无权要求承租人徐某即刻腾房。选项D错误。
41.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______
A.甲欲在黑夜里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父亲,遂逃跑
B.乙在楼道中欲使用暴力对过往女性实施奸淫,因担心被发现后名誉受损,遂逃跑
C.丙欲枪杀仇人叶某,在准备扣动扳机的一刹那发现对方是曹某,遂放弃开枪
D.丁欲射杀陈某,未料枪支损坏无法射击,本可捡石头砸死陈某,但放弃并离开现场
A
B
C
D
B
[考点]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解析] 本题主要想考查考生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之间界限的把握,尤其是对中止自动性判断的掌握程度。考生需要熟记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其中的“能”与“不能”需要从行为人自己主观认识的角度进行考查。如果能彻底掌握这一点,做对本题还是不太难的。
选项分析:
在抢劫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从一般伦理的角度而言,任何一个一般人恐怕都没有办法继续进行,在甲看来,被害人是父亲给他的心理压力恐怕不亚于发现抢劫的是警察,从这个角度来说,甲放弃继续抢劫是“不能”,而非“不欲”。因此,甲是犯罪未遂。A项不当选。
中止自动性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本人主观认为继续犯罪是不是可能,不需要行为入主观上出于忏悔等伦理动机。担心被发现日后名誉受损与犯罪过程中被人当场发现无法继续实行不可同日而语。此时可以认定行为人是不欲实施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B项当选。
丙原本要枪杀的对象是叶某,继续朝曹某开枪已经根本性地不符合丙的犯罪预期,因此出现对象错误的场合,应当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成立犯罪未遂。C项不当选。
当发现犯罪工具损坏无法继续进行犯罪时,应当认为是不能,而非不欲。否则的话,犯罪未遂将基本没有存在空间:枪坏了仍然可以捡石头,石头没有了仍然可以选择用手掐,只要不继续想尽一切办法弄死被害人,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这样显然不合适。因此,丁成立犯罪未遂。D项不当选。
42. 甲国人马克来我国某高校探望留学的妻子,停留期间与该校材料学院联系,拟在该院工作一段时间。该高校位于A市B区,马克夫妇居住在离B区最近的A市C县。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马克由停留变为居留应经A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
B.马克由停留变为居留应经C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
C.马克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应为180日
D.马克居留证件的登记事项如有变化,应向B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
A
B
C
D
A
[考点] 入境、居留和出境
[解析] 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但其中有一事项明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该事项即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由停留变为居留事项。这也是解答本题的难点所在。
选项分析:
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因此,选项C错误。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据此,马克应向C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因此,选项D错误。
43. 关于依法应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某农村家庭将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在村里的废弃地
B.某个体户经营的洗车行直接排放废水
C.某运输公司大批汽车在运输时排放尾气
D.某学校的生活污水经管道排放给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
A
B
C
D
C
[考点]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税制度)
[解析]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0月26日正式施行,从此,环境保护税取代了排污费。本题将环境保护税不适用的情形和免税的情形混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虽然只是法条的简单运用,但并非一定要死记硬背,备考时若能正确理解并辨别这二者的区别,本题即可迎刃而解。
选项分析:
《环境保护税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因此,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相应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不包括个人或家庭。A项错误。
《环境保护税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个体洗车行排污,属于第2条规定的应税范围,且不属于第12条规定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B项错误。
根据上述第12条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C项正确。
《环境保护税法》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本条所规定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D项错误。
44. 某工厂准备安排职工赵某在5月1日和2日两天加班(2日是休息日)。关于加班及加班工资,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该厂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安排加班
B.5月1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C.5月2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D.5月2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A
B
C
D
B
[考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解析] 劳动基准法方面的知识点,在历年试题中出现频率较低,目前试题中仅考查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但这不应成为备考的盲点,这方面涉及的知识点较多,还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有关规定,其次是《劳动法》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的内容。
选项分析: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A项正确。
5月1日为国际劳动节。《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是没有补休规定的。B项错误,当选;C、D项正确。
45.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一辆豪华轿车,并要求乙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乙与丙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轿车买卖合同后,由于甲并未提供购车资金,导致乙不能按照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购车款。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该合同可以直接约束甲和丙公司
B.乙应当向丙公司披露委托人甲及受托购车实情
C.丙公司知道委托人并请求甲支付购车款不能获得清偿时,方可请求乙支付购车款
D.丙公司可主张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A
B
C
D
B
[考点] 委托合同
[解析] 本题围绕《民法典》合同编委托合同一章中的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需要考生熟悉《民法典》第925条与第926条的相关内容。这一考点较为冷僻,也有一定难度解题时,考生需要结合乙缔约时的名义和丙是否知道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来判断究竟是构成《民法典》第925条意义上的隐名代理还是《民法典》第926条意义上的间接代理。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分。《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结合本题,订立合同时,题干并未交代丙在签订轿车买卖合同时知道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丙。选项A错误。
选项BCD考查间接代理中的委托人披露与第三人的选择权。《民法典》第926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结合本题,受托人乙因甲的原因无法向丙履行义务,应当向丙公司披露甲。选项B正确。在披露甲以后,丙可以选择甲或者乙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是选择作出后不得变更。可见,甲、乙并不会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D均错误。
46. 周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聘请吴某为其辩护人。关于相关人员的回避,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______
A.人民陪审员张某的舅舅参与了寻衅滋事,但因情节显著轻微,未被提起公诉,辩护人吴某请求张某回避,被法院驳回
B.庭审中,周某提出审判员江某对其存有偏见并请求江某回避,合议庭当庭驳回并不允许其申请复议
C.庭审中,被害人李某提出辩护人吴某系公诉人王某介绍给被告人周某的,要求王某回避,合议庭经调查属实,但认为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回避理由,故当庭予以驳回
D.二审合议庭将案件发回重审后,周某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合议庭成员应集体回避
A
B
C
D
B
[考点] 回避的理由、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申请与决定、回避决定的复议
[解析] 此题的设计涵盖了回避中几乎所有的重点内容和容易混淆的内容。考生需要对有关回避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非常熟悉,并能准确理解不同规定之间的关系。关于回避的陈述往往涉及多方面信息,例如申请回避的主体、回避的适用对象、回避的理由及回避的决定等,考生需要从各个环节予以全面分析。
选项分析:
A选项涉及回避的理由、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因此本案中,辩护人吴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关于回避的理由及所涉及的“近亲属”的范围,《法院解释》和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规定。
《法院解释》第27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泽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院解释》第37条规定:“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一方面,本选项中的人民陪审员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但是另一方面,本选项中回避的理由是人民陪审员张某的舅舅也参与了寻衅滋事,实际上是张某的舅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那么,张某是否应当回避,就取决于张某的舅舅是否属于张某的“近亲属”,而根据《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舅舅显然不属于近亲属。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张某不具有应当回避的理由,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做法没有错误。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根据该条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属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中的“近亲属”,即审判人员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该审判人员也应回避。舅舅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张某具有应当回避的理由,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做法是错误的。
B选项涉及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和回避决定的复议。《法院解释》第3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而《刑诉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本案中,周某提出审判员江某对其存有偏见,显然不属于《刑诉法》第29、30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允许其申请复议的做法是正确的。故而选择B选项。
C选项涉及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有权决定回避的主体。本选项属于对检察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刑诉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选项中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的情形属于法定的回避事由,因此本选项中合议庭当庭驳回回避申请的做法是错误的。
D选项涉及回避适用的范围。《法院解释》第29条规定:“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本选项即属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情形,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原二审程序的继续,而不是一个新的程序,因此原二审合议庭应当继续审判,而不需要另组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也不需要回避。因此D选项错误。
47. 古某拖欠章某借款20万元,章某多次催要无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古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2万元。判决生效后古某拒不履行,章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黄某为古某的债务提供担保,法院暂缓执行6个月。期限届满后,古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黄某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保证书
B.章某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C.黄某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财产
D.法院应当将古某和黄某均列为被执行人
A
B
C
D
A
[考点] 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执行担保)
[解析] 本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为素材,对执行担保的程序、担保形式和恢复执行的启动方式等知识点进行考查。题目考查范围窄,选项内容基本是对上述规定的简单重复,难度不高。
选项分析:
《执行担保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据此,担保人黄某必须向法院提交担保书。选项A正确。
《执行担保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原则上申请执行人应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但也允许口头提出。选项B错误。
《执行担保规定》第2条规定,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据此,黄某可以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保证人身份提供执行担保。选项C错误。
《执行担保规定》第11条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据此,不得将黄某列为被执行人。选项D错误。
48. 丁孔武有力,致甲、乙、丙三人身体受损害。甲、乙、丙起诉后,法院合并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丁分别赔偿甲、乙、丙1万元。甲和乙认为丁赔偿1万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乙分别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B.甲、乙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
C.甲、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丙为原审原告
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A
B
C
D
A
[考点] 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解析] 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在以往考试中频繁考查。本题以小案例形式,对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人提起上诉时,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作出考查。以往试题基本考查必要共同诉讼人中部分人上诉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确定,本题却另辟蹊径,考查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人上诉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确定。相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上诉后当事人确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普通共同诉讼情形法律并无规定,需要借助于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辅助作出判断。解答此类二审中诉讼地位确定的试题,应首先判断上诉人是否真正享有上诉权,这可有效排除干扰信息;其次分析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最后结合《民诉解释》中二审当事人的确定规则作出选择。
选项分析:
丁对甲、乙、丙分别实施了人身损害侵权行为,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如果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应属于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各方的诉讼行为完全独立,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且普通共同诉讼法院无须合一确定,这是其与必要共同诉讼的最本质区别。据此,如果甲、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甲、乙在各自的上诉中分别为上诉人,两者均指向的是丁,因此,丁为被上诉人。甲、乙的上诉与丙无关,上诉中无须确定丙的诉讼地位。因此,选项A为正确答案,其他选项均错误。
49. 国务院准备制定一部调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行政法规。关于该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起草阶段一般需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B.法规送审稿可以采取委托研究的形式进行论证咨询
C.法规草案可以由国务院审批通过
D.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A
B
C
D
D
[考点]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解析] 本题考查考生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掌握程度,涉及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环节的特殊规定。B、C选项可能因考生不太注意细节规定而出现判断困难。尤其是C选项,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对行政法规审议时的说明主体规定了两种情况,如果对此记忆不清,即可能作出错误回答正确回答本题,需要考生充分注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细节性规定。
选项分析: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3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选项的说法正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据此,B选项的表述正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对照上述规定,C选项的表述正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据此,D选项表述错误。
50. 农民钱某觉得自留山上种植的竹林、柏树林收益差,决定砍伐后将自留山转让给他人种植猕猴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自留山属于钱某所有,可自主转让
B.自留山的林木属于钱某所有,可自主砍伐
C.砍伐竹林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D.砍伐柏树林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A
B
C
D
D
[考点]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森林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解析] 《森林法》在2019年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既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又结合“放管服”改革管理制度,强调保护林权人权益。《森林法》修改之处考查的可能性很大本题围绕“森林资源权属制度”和“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这两项重点内容而命制,注意对自留地、自留山采伐管理的区别。
选项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9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A项错误。
《森林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虽林木所有权属于农民,但采伐须符合法律要求。B项错误。
《森林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C项错误。
《森林法》第57条第3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D项正确,当选。
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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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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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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