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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66
不定项选择题
1.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______
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
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
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A
B
C
D
A
[考点]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的分类)
[解析] 法律规则通过特定语句表达,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规范句可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带有“应当”、“不得”等道义助动词,允许句带有“可以”等道义助动词。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还可以是陈述句,陈述句表达法律规则,但是不带有上述道义助动词。题干中的法条规定的行为模式明确具体,且在语句表达上带有“应当”这样的道义助动词,因此属于表达法律规则的规范句中的命令句。故A项正确。
任意性规则性往往使用“可以”等词汇。题干中的法条带有“应当”,行为人没有选择余地,表达了强行性规则。故B项错误。
委任性规则典型特征:委托其他机关来立法;准用性规则典型特征:引用其他法律或条文;确定性规则典型特征:内容明确,无须引用其他法律条文。题干中的法条表达的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故C项错误。
任一法律规则在逻辑上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但是,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并不一定必须由同一个条文表达,也即,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表达与被表达的关系并非完全的一一对应。本题中,题干中的法条没有表达法律后果。“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表达了假定条件,“应当予以排除”表达了行为模式。故D项错误。
2. 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
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
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
D.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
A
B
C
D
A
[考点] 法的效力;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解析] 法对人的效力,指什么人适用我国的法律的问题。而法的空间效力则指我国法律在什么空间生效的问题。本案中,赵某属于中国公民,适用中国法律,属于法对人的效力的问题。而赵某逃往A国,涉及我国的法律生效范围的问题,属于法的空间效力问题。故A项正确。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赵某系中国公民,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并不因为赵某潜逃至国外而不再适用中国法律。故B项错误。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本案并未涉及溯及力问题。故C项错误。
时效免责不是绝对的,依据《刑法》第88条第1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本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不适用于追诉时效的免责。故D项错误。
3. 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______
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
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
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
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
A
B
C
D
B
[考点] 法律权利的类型;法律权利的合理界限;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解析] 公民享有饲养动物、宠物的权利(如养鸽权),也享有安全、安静生活的权利(如安居权),这两种权利均属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权利,是由其他权利派生的。本案中,熊某的“养鸽权”与苏某的“安居权”之间发生了冲突。故A项说法正确。
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安居权”。本案中的安居权属于民法中居住权和相邻权的派生权利,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故B项说法错误。
解决权利冲突在于先要确定某一权利的合法界限,即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能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故C项说法正确。
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是相关联的,两者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干预或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使。故D项说法正确。
4. 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
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
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A
B
C
D
D
[考点] 法的时间效力
[解析] “为未来作规定”的意思是着眼于未来,它说的是立法的前瞻性,这并不等于“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为过去作判决”的意思是法官的判决只能针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它说的是司法的被动性,这并不等于“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故A项错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但法律未必是旧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法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故B项错误。
法律并非绝对禁止溯及既往。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这是因为不能用明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今天的行为,也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如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放C项错误。
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法官在裁判时仍然要依据当下有效的“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来进行认定。故D项正确。
5.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A
B
C
D
C
[考点] 我国古代法典结构体例
[解析]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最后一篇为《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故A项正确。
魏明帝时改定刑制,作《魏律》,《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故B项正确。
晋武帝时诏颁《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而到了《北齐律》时,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因此,首次有“名例律”是《北齐律》,而非《晋律》。故C项错误。
唐朝时期,唐高宗安排律学通才和重要幕僚以疏议的形式对《永徽律》全篇律文逐条逐句的做了统一的法律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解释,并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12篇30卷,是为《永徽律疏》。故D项正确。
6. 《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
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A
B
C
D
C
[考点] 出礼入刑
[解析]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之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故,周礼并非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故A项错误。
中国古代的礼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其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属于事实上的法律。故,周礼不仅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的范畴。故B项错误。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差,禁止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士大夫适用刑法有特权。故C项正确。
西周时期的礼刑相为表里,出礼入刑,两者共同构成西周完整的法律体系。故D项错误。
7. 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B.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C.侵犯了丁的姓名权
D.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A
B
C
D
A
[考点] 署名权;姓名权;注册商标权
[解析] 甲创作的童话《大灰狼》已过保护期,甲对该作品著作财产权消灭。丙出版社未经甲的同意出版甲的《大灰狼》童话,不侵犯甲的复制权和发表权。故A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据此,署名权没有保护期的限制。《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丙出版社出版甲创作的《大灰狼》时,未署甲的姓名,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侵害甲的署名权。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丙出版社出版甲的《大灰狼》童话时,未经丁的同意,擅自将作者署名为丁,侵犯了丁的姓名权。故C项正确。
《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D项正确。
8. 宪法修改是指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关于宪法的修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必须进行宪法修改
B.我国宪法的修改可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C.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D.我国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
A
B
C
D
BC
[考点] 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解析] 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冲突时宪法修改是一种解决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宪法解释也是解决方式之一。故A项错误。
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故B项正确。
在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实践巾已形成惯例,均由全国人大公告公布施行,具体公布组织机构是全国人大主席团。故C项正确。
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并未规定“依照法规的规定转让。”故D项错误。
9. 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
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
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
A
B
C
D
C
[考点] 执法行为的性质、原则;执法和守法
[解析] 执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故A项正确。
执法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B项体现了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正确的。
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对于侵犯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公民也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救济。对于执法不公,公民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暴力抗法”。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0. 公职人员李某性侵幼女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影响恶劣,没有律师愿意接受李某委托。关于本案的后续处理,下列做法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是:______
A.经李某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未审查其经济状况即指派范律师提供援助
B.范律师在庭审时以“不为坏人服务”为由拒绝提供辩护
C.面对李某的百般狡辩,极富正义感的顾检察官怒斥其是“披着人皮的豺狼”
D.审判长刘某以免受舆论影响为由,在办案过程中谢绝一切媒体采访
A
B
C
D
BC
[考点] 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范围、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解析] 本题以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例为素材,对法律援助的条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要求进行综合考查。四个选项涉及四个考点,且均为本学科的高频考点,甚至达到每年必考的程度。本题采用否定式设问形式,进一步增加了试题难度,考生解答本题,除了要牢记相关法律规定之外,还应当领会每一类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精神,唯有如此,才可排除干扰准确答题,
选项分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2款第4项规定,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此时,法律援助机构无须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据此,因本案社会关注度高,李某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A项做法符合规定,不当选。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4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据此,范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B项当选。
检察官应运用证据和法律反驳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但不能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攻击,这是维护检察官职业形象和检察权公信力的基本要求。顾检察官在法庭上怒骂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了“忠诚”的检察官职业道德。C项当选。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据此,审判长刘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D项不当选。
11. 市国土资源局以黄某未经批准建房为由,决定限其15日内拆除新建房屋,恢复土地原状。黄某对该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向黄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其履行上述决定,黄某仍未履行。后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市国土资源局须自黄某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B.市国土资源局无须缴纳申请执行费
C.如法院裁定不受理执行申请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如法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可径行裁定不予执行
A
B
C
D
AB
[考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规定。主要考查以下内容:第一,行政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限;第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时的救济程序;第三,法院对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裁定不予执行的程序;第四,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申请执行费用问题。四个选项中,B、C选项考查较细,考生如果对相关规定掌握不充分,即可能作出错误判断。
选项分析: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照上述规定可知,A选项的说法正确。
《行政强制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可知,B选项表述正确。
《行政强制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依照上述规定,C选项表述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据此可知,D选项的表述错误。
12. 江某与邱某欲共同投资购买挖掘机以承包工程。因邱某是农村户口,购买挖掘机可享受农资补贴。两人遂各出资10万元,以邱某名义从铁力公司购买了挖掘机。后因邱某拖欠季某的借款,被季某起诉,法院判令邱某偿还季某本息共计25万元。季某申请执行,法院发现邱某名下财产只有一台挖掘机。在法院对挖掘机执行时,江某方才知晓上述情况。关于江某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B.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C.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D.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
A
B
C
D
BC
[考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的条件
[解析] 《民诉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予以专章细化规定,近年考试中也多次对案外人救济制度予以考查。本题采用小案例形式,以案外人救济措施为主线,对三个考点进行综合考查,试题内容兼具深度与广度,稍有不慎即会误选,难度颇高。考生欲正确解题,应首先厘清案例中各方主体的诉讼地位,再结合各选项救济措施的具体适用条件逐一作出判断。
选项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就季某诉邱某的案件本身,根本与江某无关,更谈不上该判决损害江某民事权益的问题,只是在执行环节才涉及江某,因此,江某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江某因对作为执行标的的挖掘机享有部分所有权,其有权提出执行标的异议。选项B正确。法院判决邱某向季某还钱,而法院的执行标的是挖掘机,这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案外人江某的执行标的异议如被驳回,应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选项C正确。
《民诉解释》第420条第1款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8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421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如果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则案外人必须是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否则案外人只能先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原裁判有错误,案外人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江某与邱某虽为挖掘机的共同产权人,但就邱某与季某的借款合同诉讼,根本与江某无关,江某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因此,江某当然不能以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身份直接申请再审。选项D错误。
13. 甲公司获得一项智能手机显示屏的发明专利权后,将该技术以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乙公司实施。乙公司付完专利使用费并在销售含有该专利技术的手机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正在当地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具有相同专利技术的手机,便立即通知甲公司起诉丙公司。法院受理该侵权纠纷后,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乙公司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债权,在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丙公司
B.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侵犯了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
C.如专利无效,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返还专利使用费
D.法院应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A
B
C
D
ABCD
[考点] 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无效宣告
[解析] 本题中,甲公司将智能手机显示屏的发明专利权在中国大陆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乙公司实施。独占许可,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人)只授权一家被许可人使用其智力成果,许可人和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使用权。依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享有不同的诉讼地位,独占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单独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故A项错误。
《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权人享有许诺销售权,可以禁止他人在橱窗中展览专利产品或为专利产品做广告宣传。本题中,丙公司的行为仅是广告宣传行为,不构成销售行为,因而其行为侵犯的是许诺销售权而非销售权。故B项错误。
《专利法》第47条第1、2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题干中并未提及专利权人是否恶意以及是否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C项错误。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故D项错误。
14.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
B.近现代法治只控制公权,而不限制私权
C.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
D.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
A
B
C
D
ACD
[考点] 法与权力的关系
[解析] 近代法治的精义在于控权,控制国家权力的目的不是将国家权力变得弱小,而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使之更好地为公民服务。故法律控权实际上主要是弱化权力的不受制约性,当然同时还可以强化规范运行的权力。故A项正确。
近代法治理论不仅仅认识到了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而控制公权力,也意识到私人权利的滥用会带来的危害后果,因而规定了对私权利的限制,如对所有权的限制。法律控制公权力,目的便是要公权力更好地为公民服务。实际上,公权力存在的目的之一,便是对肆意践踏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故B项错误。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在近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方式即是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因此说权力不被法律控制,将失去合法性。故C项正确。
现代法治国家,控权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方式,尤其是通过程序规范权力运行的方式与步骤。总之,权力的运行方式、权利的运行方式皆须实现有法可依。因此,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故D项正确。
15. 某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村民委员会制定了有关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但遭到了部分村民反对。关于该方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反对的村民可以申请乡政府予以撤销
B.反对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C.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D.可以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A
B
C
D
BCD
[考点]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违法行为的救济
[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36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政府不得干预;如果村委会的方案违法方案,乡政府可以责令其改正,但不能予以撤销。故A项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B项正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2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故C、D项正确。
16. 关于法律概念,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特定案件事实符合该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概念的特征,才能将该法律规范适用于该案件
B.描述性概念没有真假之分,评价性概念有真假之分,善良属于评价性概念
C.民法上的推定概念均属于论断性概念,比如“宣告死亡”即属于论断性概念
D.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可以区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
A
B
C
D
B
[考点] 法律概念的含义与分类
[解析] 虽然法律规范是由法律概念构成的,但是法律概念对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是因为,法律概念在外部世界中或多或少地必须存在或被相信存在与之对应的关系和状态。法律概念的这种独立性,就决定它在法律推理和法律判断中发挥着特有的功能。这种功能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中之一是:特定案件事实符合该规范中的法律概念的特征,才导致将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适用于该案件。故A项正确。举例说明:如甲以冰糖冒充冰毒卖给乙,因为冰糖并不符合冰毒的概念,所以本案就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规范。
根据慨念的功能不同,将法律概念分为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和论断性概念。描述性概念是指描述事实的概念。这里的事实包括自然事实、社会事实和制度性事实。描述性概念有真假之分,其核心是“是不是”的问题。评价性概念是指包含有对事实或者事物进行价值判断的概念。评价性概念涉及适用者的主观价值判断,没有真假之分,其核心是“好不好”的问题,如善良、恶意、诚实等均属于评价性概念。故B项错误。论断性概念是指基于对某个事实的确定来认定另一个事实的存在,如民法上的推定概念和刑法上的罪责概念。“宣告死亡”之所以能被认定,并不是该人真的死亡,而是通过“失踪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等事实的确认来认定“死亡”,所以属于论断性概念。故C项正确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是否清晰,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又可以区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慨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故D项正确。
17.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A
B
C
D
D
[考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解析] 《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故依法服兵役只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而非基本权利。故A项错误。
《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可见,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全体公民。故B项错误。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未丧失劳动能力”无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故C项错误。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故D项正确。
18. 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劳动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C.劳动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D.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也具有从属关系的属性
A
B
C
D
ACD
[考点] 劳动关系
[解析] 劳动关系是指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向另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故A项正确。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广义上的主体还应包括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因此,本题中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故B项错误。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管理和使用劳动者。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故C项正确。
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变更劳动关系时,应依照平等自愿、合法原则进行,因而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同时,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按照其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故D项正确。
19.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_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A
B
C
D
B
[考点]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解析] 物权之取得须合法、合理,不损害社会以及他人合法利益。故A项正确。
证成法限制人的自由的原则有以下三个:(1)伤害原则:行为人对他人和公共利益造成伤害,应予以限制。(2)家长主义原则:对于“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行为”,法律应当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也即行为人盲目或无知的自由行为可能会对其自身造成伤害时,法律可对其进行限制。(3)道德主义原则:一个行为与特定社会的道德是背离的,国家可以限制该行为。本题中,李能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利益,法院对李能行为的判断依据的是“伤害原则”;李能的母亲潘桂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对其行为的判断依据的是“家长主义原则”。故B项错误。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公民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本题中,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在确定主体的行为能力。故C项正确。
所谓诉讼“争点”,是指当事人对之存在争议、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法律推理(主要是演绎推理)的结构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其中,“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这是小前提即“案件事实”,当事人并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结论”上,即合同转让的行为是否具有效力。故D项正确。
20. 某法院在一起疑难案件的判决书中援引了法学教授叶某的学说予以说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法学学说在当代中国属于法律原则的一种
B.在我国,法学学说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C.一般而言,只能在民事案件中援引法学学说
D.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
A
B
C
D
BD
[考点]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律解释的种类
[解析]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均属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法学学说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当然不能作为法律原则。故A项错误。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南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法律学说只是学者观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B项正确。
法学学说在当代中国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参照力、说服力。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均可以引用法学学说作为说理依据。故C项错误;在法律条文需要解释时,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作出正确解释。故D项正确。
21.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______
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A
B
C
D
C
[考点] 非全日制用工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故A项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故B项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C项中认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故C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2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故D项正确。
22. 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
A
B
C
D
C
[考点] 环境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推定
[解析] 本题中,土地受害,河塘被污染,作为土地所有人的村集体受到损害,村委会当然有权起诉,受害村民同样有权起诉。故A项正确,不当选。注意:A项村委会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存在争议,这是经济法题目,无需多虑。在司法实践中村委会也经常作为诉讼主体出现。
《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故B项正确,不当选。
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而不是公平责任。故C项错误,当选。
《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D项正确,不当选。
23. 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______
A.《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B.《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
C.《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
D.《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
A
B
C
D
ABCD
[考点] 古代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
[解析] 《幼学琼林》有“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句,这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某种“无讼”的诉讼观念,涉及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故A项正确。
《弟子规》中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句,要求人们重义轻利,告诫年轻人应当自控息怒、多多忍让,以防止出现违法犯罪的后果,涉及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故B项正确。
《增广贤文》中的“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句,为对犯罪产生原因的思考和总结,与犯罪、刑罚相关,涉及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故C项正确。
《女儿经》中的“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句,表明中国古代的女性要遵守“三从四德”,涉及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律观念,也是对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的反映。故D项正确。
24. 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依据《大清律例》及《大清律辑注》,你认为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犯下列哪些罪行?______
A.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
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
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
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
A
B
C
D
AC
[考点] 故杀与谋杀;《唐律》“六杀”制度。
[解析] 《唐律》规定了“六杀”,即(1)“谋杀”是指预谋杀人;(2)“故杀”是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来了杀人对象;(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该原则被后来的法律继承,包括《大清律例》。
从本题中可以看出,唐达根并无事先预谋,而是情急而临时起意杀人。故A项正确,B项错误。二人并非“以力共戏”而是于斗殴中产生了杀人的后果,应为“斗杀”。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5. 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______
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
D.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A
B
C
D
AB
[考点]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故A、B项正确,C、D项不正确。
26. 甲公司在食品上注册“乡巴佬”商标后,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获五万元转让费。合同履行后,乙公司起诉丙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乡巴佬”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刚生效,“乡巴佬”注册商标就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撤销。《商标法》于2013年8月30日被修改后,乙“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制度取代“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乡巴佬”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B.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五万元
C.撤销“乡巴佬”商标的裁定对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D.丙公司可以将“乡巴佬”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
A
B
C
D
BCD
[考点]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解析] 《商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就“乡巴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消灭而言,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因此,“乡巴佬”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故A项正确。
《商标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除非甲公司恶意给乙公司造成损失,否则甲公司无需退还乙公司5万元转让费。故B项错误。
“乡巴佬”商标被宣告无效时,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刚生效,尚未执行完毕,无效宣告对该判决书应有溯及力。故C项错误。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既然“乡巴佬”注册商标因有“不良影响”被宣告无效,丙公司亦不得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故D项错误。
27. 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______
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肓加法肓,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
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
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
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
A
B
C
D
ABD
[考点] 法官职业道德
[解析]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徐法官的行为违反了司法礼仪准则。故A项正确。
《法官行为规范》第29条规定:“出庭时注意事项:(一)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二)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三)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四)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人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五)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六)严禁酒后出庭。”蓝法官违反了第(二)(五)项规定。故B项正确。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周法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故C项错误。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谢法官未履行这一义务,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故D项正确。
28. 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
B.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
C.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
D.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A
B
C
D
B
[考点] 法律的局限性
[解析] 紧急时无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必要时无法律”。这句格言产生于中世纪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实施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这句格言是法律中紧急避险规定的来源,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状态下不是不存在法律,而是说人们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可以采取一般情形下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并且不受法律的惩罚。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法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只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法的作用归根结底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此,法律并不能将社会调整至完美状态,法律不是万能的,并不能避免一切紧急状态发生。故C项错误。
法的产生与发展最终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即,社会决定法律,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注意,只要谈到法的产生与发展、法的本质等内容,一定要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角度入手。故D项错误。
29. 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
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C.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D.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A
B
C
D
C
[考点] 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员的任职条件
[解析] 《公证法》第12条第(三)项规定,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该事项。公证机构保管不需要出具公证书,而是出具保管证书,故A项错误。
《公证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需要司法部批准,故B项错误。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7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贾教授从事法学教学工作,且具有教授的高级职称,故C项正确。
《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交通肇事罪属于一般过失犯罪,甄某具备申请公证员的条件。故D项错误。
30. 2017年,甲公司在其生产的箱包和皮带上分别使用了白鸽商标和橄榄枝商标,二者都没有注册但均有一定影响力。其供应商乙公司发现商标没有注册,遂于2020年将白鸽商标注册在自己生产的行李箱商品上。丁公司注册了大量商标但均未实际使用,其中包括在皮带上注册的橄榄枝商标。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若丁公司起诉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可以丁公司注册商标3年未使用为由抗辩
B.若甲公司宣告丁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应当在5年内提出
C.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商标侵权,甲公司可以在先使用为由抗辩
D.甲公司可以在5年内申请宣告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
A
B
C
D
ACD
[考点] 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商标
[解析] 《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鼓励商标实际使用,但不鼓励商标囤积行为。如果丁公司3年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被控侵权人甲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丁公司囤积商标,该行为应定性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第4条),此类情形因为申请人主观恶意较大,他人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没有“5年”时间限制。故B项错误。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甲公司虽然没有注册商标,但其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白鸽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形成了商标的“先用权”,所以乙公司无权禁止甲公司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故C项正确。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供应商,其明知甲公司的白鸽商标存在仍恶意注册,甲公司可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机构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外,由题干可知,白鸽商标尚不构成驰名商标,应当受5年时间限制。故D项正确。
31.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B.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D.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A
B
C
D
BCD
[考点] 国务院的组成和职权
[解析] 《宪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故A项错误。
《宪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故B项正确。
《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故C、D项正确
32.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A
B
C
D
C
[考点] 法的概念;实证主义法学;非实证主义法学
[解析] 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然法(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故A项正确。
非实证主义法学包括自然法学派和第三条道路,两者均要求法律必须符合道德,即都必须要求内容的正确性。对于自然法学派而言,只要法律符合道德即可,有没有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性这两个要素均可。而第三条道路则三个要素都必须包括在内。故B项正确。
如前所述,非实证主义法学包括自然法学派与第三条道路。第三条道路三个定义要素都必须包括存内。而自然法学只要求必须有内容的正确性这一个要素。古典自然法学派当然不能包括第三条道路在内。故C项错误。
非实证主义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外,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实证主义定义法的概念时,仅必须要求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这两个要素。因此,区分关键是内容的正确性,而非社会实效。故D项正确。
33.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
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A
B
C
D
D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平等权
[解析] 尽管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并不要求禁止合理的差别。我们不搞绝对平均,绝对平均只会导致绝对贫穷。注意把握判断合理差别的三个原则:是否符合人的尊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有合理的联系。故D项错误,A、B、C项正确。
34. 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______
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A
B
C
D
BD
[考点]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权利与义务
[解析]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基于张某的起诉行为与法官的判决而引起的。在这一法律关系里,张某的起诉属于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法官的判决属于法律事件(不以张某的意志为转移)。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法官判决都属于法律事件,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性质也不一样,如在诉讼关系中,法官判决属于法律行为。故A项错误。
绝对权,对应的是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对应的是特定的义务人。本案中,张某的生育权对应的是其妻子王某,因此属于相对权。故B项正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可见,法院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则作出的裁判。该法律规则充分考虑了生育权这一权利的特殊性,在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权利冲突时,不支持“损害赔偿”的直接救济方式,而是把“生育权受损”作为导致离婚的法律事实,从而提供间接救济,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没有违反“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故C项错误。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其他”的方式概括表达,而非逐个列举,属于概括性立法。概括性立法是指立法时对某些内容进行总结或概括,从而适度扩大法律适用范围,赋予人们较大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方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常见的概括性立法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中的概括规定(如“情节严重”)。故D项正确。
35. 关于当事人的上诉,下列法院不应受理的情形是:______
A.孙某因买卖纠纷起诉周某,胜诉后申请法院执行,周某对法院扣押其生活必需品提出异议被驳回。周某提起上诉
B.戴某因贾某拖欠借款2000元起诉,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发现戴某并非适格原告,遂裁定驳回起诉。戴某提起上诉
C.张某因支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吴某申报权利被驳回。吴某提起上诉
D.罗某诉请法院认定与冯某婚姻无效,法院审查发现二人属重婚,遂判决二人婚姻无效。冯某提起上诉
A
B
C
D
ABC
[考点] 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
[解析] 本题采用“声东击西”之计,以是否允许上诉为主线,采用“一拖四”案例形式,实则对执行行为异议、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裁定的效力、公示催告案件申报权利以及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进行综合考查。四个选项涉及四个考点,考查范围广,知识点分布于婚姻和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执行程序。考生解答本题,应先通过阅读选项案例判断具体考点,再根据掌握的知识对能否上诉作出准确选择。
选项分析:
周某对法院扣押其生活必需品提出异议,这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执行行为异议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救济:不能上诉。周某上诉后法院不应受理,选项A应选。
《民诉解释》第27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据此,戴某提起上诉法院不应受理,选项B应选。
《民诉解释》第449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据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被驳回后,并未规定救济方式。吴某上诉,法院不应受理,选项C应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条已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的规定删除。据此,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可以上诉救济,对于冯某的上诉,法院应予受理,选项D不应选。
36. 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______
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
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
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人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
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
A
B
C
D
B
[考点] 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
[解析] 首先,《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A项中,乙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至于乙公司主观上是否误认“冬雨之恋”属于未注册商标在所不问。故A项不当选。
其次,《商标法》第57条第5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C项中,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相当于更换了“冬雨之恋”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故C项不当选。
再次,《商标法》第57条第6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也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B项中,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由于丙公司不具有帮助侵权的故意,丙公司不构成侵权。故B项当选。D项中,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因戊公司具有帮助侵权的故意,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商标权。故D项不当选。
37. 根据法官、检察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张法官参与迷信活动,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予提醒劝阻,其不应受到纪律处分
B.李法官乘车时对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小偷威胁失主仍不出面制止,其应受到纪律处分
C.何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反复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其聘请的律师执业不足2年,其行为未违反有关规定
D.刘检察官接访时,让来访人前往国土局信访室举报他人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其做法是恰当的
A
B
C
D
D
[考点] 法官、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解析]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4条第1款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故A项错误。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没有对此类情形作出相应的规定,也没有见义勇为的职务要求。故B项错误。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严禁司法人员有下列行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故C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2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因此,刘检察官的做法是恰当的。故D项正确。
38. 甲公司派员工伪装成客户,设法取得乙公司盗版销售其所开发软件的证据并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的“陷阱取证”方式违法。法院认为,虽然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采信,但法律未对非法取证行为穷尽式列举,特殊情形仍需依据法律原则具体判断。原告取证目的并无不当,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该取证方式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应认定合法。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采用穷尽式列举有助于提高法的可预测性
B.法官判断原告取证是否违法时作了利益衡量
C.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信,这说明法官认定的裁判事实可能同客观事实不一致
D.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应优先适用
A
B
C
D
ABC
[考点]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解析] 立法中采取穷尽式列举的方式,有助于提升法的明确具体性,防止并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从而加强法的确定性,确定性强的法能够给人们对未来更清晰的预期,当然能提高法的可预测性。故A项正确。
B项涉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只能相对区分,二者不是截然对立的。法官对事实进行认定时,往往要进行价值上的衡量;反之,法官进行价值衡量时也不能完全脱离案件事实。利益衡量是一种价值判断。本案法官在判断原告取证是否违法时,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进行了衡量。故B项正确。
C项涉及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法律适用中采用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二者的根本差别在于:法律事实仅限有法律根据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因此,非法证据获得的事实,虽然属于客观事实,但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作为法律事实,也就是说,法律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故C项正确。
穷尽法律规则时,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故D项错误。
39.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_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
C.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D.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A
B
C
D
CD
[考点] 生命权;功利主义
[解析] 人的生命权不允许人们通过协议的方式加以改变。对于人的生命权的剥夺,必须由法定机关经由法定程序进行。故A项正确。
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英国,是把功利主义哲学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其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强调在法律实践中应当贯彻“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本案例中,按照功利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4个人的生命显然要比1个人的生命更重要。故B项正确。
食物是有限的,5个人为了活命,彼此之间当然存在着利益冲突。故C项错误。
不同的法学流派有不同的价值立场,如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必须符合道德,分析实证法学认为恶法亦法,而功利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必须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不同的法学流派站在不同的价值立场,对同一案件的判决必然会有所不同。故D项错误。
40. 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______
A.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
B.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
C.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
D.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
A
B
C
D
ACD
[考点]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解析]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故A项正确。
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已经干涉了其他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该行为违背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故B项错误。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4条规定:“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属于法律依法赋予院领导的职权,并未违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故C项正确。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冈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3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故D项正确。
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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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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