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现在是:
试卷总分:100.0
您的得分:
考试时间为:
点击“开始答卷”进行答题
交卷
评分
存入我的题库
晒成绩
打印模式
隐藏答案解析
打印
下载
背景
字体
较大
大
中
小
较小
退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70
不定项选择题
1. 甲电视台获得了某歌星演唱会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甲电视台直播的演唱会实况进行转播,丙广播电台经过许可将现场演唱制作成CD,丁音像店从正规渠道购买到CD用于出租,戊未经许可将丙广播电台播放的演唱会录音录下后上传到网站上传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
B.乙电视台侵犯了该歌星的表演者权
C.丁音像店应取得该歌星或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D.戊的行为应取得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A
B
C
D
ABD
[考点] 广播者权;表演者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解析] 《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甲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信号”享有广播者权,有权禁止他人擅自转播、录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故A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本题中,某歌星对于其演唱会享有表演者权,有权禁止他人擅自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甲电视台直播的演唱会实况进行转播,侵犯了该歌星的表演者权。故B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据此,某歌星是该CD的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故丁音像店出租CD应当取得该歌星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据此,丙广播电台是CD母带的制作者,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故丁音像店出租CD还应同时取得丙广播电台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综上,丁音像店应同时取得该歌星和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C项中的“或”字表达错误。
特别提醒:表演者的出租权是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
根据上述《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丙广播电台,对其制作的CD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戊将其上传至网络应取得丙广播电台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故D项正确。
2. 宝强大学毕业后,成为一名光荣的陆军军官,在一次火震救灾中,负伤致残,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宝强转业到地方大树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旧伤复发住院。有关宝强的医疗等相关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宝强在服役期间,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应当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部分保险费
B.宝强在救灾中负伤致残,应当享受军人残疾保险金
C.宝强系旧伤复发住院,不能认定为工伤
D.宝强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A
B
C
D
BD
[考点] 军人保险的具体规定
[解析] 《军人保险法》第12条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军人伤亡保险不需要被保险人承担保费。A项错误。
《军人保险法》第8条规定:“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宝强因公致残,应给付残疾保险金。B项正确。
《军人保险法》第11条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宝强退役后参加工作期间,系现役中因公致残的旧伤复发,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C项错误,D项正确。
3. 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对于这句话,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______
A.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
B.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
C.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
D.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
A
B
C
D
C
[考点] 司法;司法的特点
[解析] A项考查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2)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3)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因此得出结论,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并非没有关系。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基本含义是:(1)专属性,即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2)独立性,即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由此看出,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但并不意味着不受制约,其必须依法裁判。故B项错误。
马克思这段话的本意是强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以,法官在审判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故C项正确。
“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旨在强调“司法的独立性”,而不是说“法官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在法律世界中,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需要分工合作,法官并非是其他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故D项错误。
4. 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
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
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
A
B
C
D
C
[考点]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解析] 《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A项说法前半句正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A项说法后半句错在“国内”。故A项错误。
《公证法》第21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因此,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但是可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和变更执业机构。故B项错误。
《公证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房屋买卖手续公证不在禁止委托代理的范围内,其子向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公证,符合规定。故C项正确。
《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王某只能提出“复查”,而不是“复议”。故D项错误。
5. 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A
B
C
D
C
[考点] 法的特征
[解析] 该格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法律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法律既然调整的是“意志行为”,因此法律在设定义务时,应以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为标准,将法律责任限定在“意志能够预见”的范围内。此格言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升为刑法理论,即“期待可能性理论”。
法律只调整人们的“意志行为”,而且只能调整可能影响“重要社会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的调整范围有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故A项错误。
法律在设定义务时,以“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为标准:但是法律一旦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再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即不知法而犯法仍应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
“不能预见”在此实际是指“客观上不能预见”,即“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既然客观上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则不属于“意志控制”的范围,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故C项正确。
尽管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事项,但是,天灾却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如我国的《防震减灾法》,再如“不可抗力”在法律中的规定和适用。故D项错误。
6. 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
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T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
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
A
B
C
D
C
[考点] 清末修律主要内容
[解析] 《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不包括《破产律》。故A项错误。
清廷制定商律是为了解决工商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乃形势所迫,是一种被动的、被迫的立法活动,虽然有利于工商业发展,但不能表明其工商业政策发生根本性转变。故B项错误。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故C项正确。
清末修律成果包括《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及诉讼法律、法院编制法等,不包括《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于乾隆五年完成。故D项错误。
7. 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A
B
C
D
B
[考点] 民主、专制与法治的概念及关系辨析
[解析] 民主意味着多数人自我统治,专制意味着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古代法律大多属于专制型的,近现代法律大多属于民主型,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这一判断是正确的。故A项正确。
现代民主国家包括共和制度国家与君主立宪制度国家。在实行民主的国家里,并非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只要法律维护的是人民的利益,君主或者国王也可以参与立法,只不过君主或国王在民主国家里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故B项错误。
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君主或者国王将自身的意志规定到法律中,从而把自己专制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故C项正确。
民主和法治基本如影随形,因为多数人自我统治的最好方式就是大家普遍遵守代表公共理性与体现公共利益的法律。在民主国家,人人平等,人对人的统治已经没有正当性,大家共同接受法律的统治,故民主的同家里法律有高于一切的权威。故D项正确。
8. 通城公司在甲省承包一条高速公路的修建工程,该高速公路横跨甲、乙两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在准备开工时,通城公司发现该公路需要延长到丙省。关于该公司的环评文件报批的相关事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该公路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丙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B.在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作相应补充,由丙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C.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该公路不得开工建设
D.应对此公路项目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A
B
C
D
CD
[考点] 环境影响评价
[解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本题中,该高速公路项目跨越甲、乙、丙三省,属于上述第2项中的跨省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应该报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而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故A项错误。
关联记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第3款也应重点掌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广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题中公路项目的环评文件被审批后,在准备开工时发现该公路需要延长到丙省,这属于建设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依法需要重新进行环评,而不能只是在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作相应补充,B项错误,D项正确。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故C项正确。
9.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______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A
B
C
D
C
[考点] 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析]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中,法官将第141条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联系其与第147条规定的关系来加以解释,属于体系解释。故C项正确。
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因此,比较解释中的“比较”是相对于外国法而言。故A项错误。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与本题明显不符。故B项错误。
目的解释分为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本题中法官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根据立法者的主观目的或法的客观目的解释法律。故D项错误。
10. 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
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
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A
B
C
D
CD
[考点]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解析] 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第97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直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此,市人大常委会有权直接撤销该决定,无需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司法解释的概念。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的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可见,司法解释的对象仅限于“法律”,不包括“政府规章”。需要补充的是,法院发现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直接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来确定要适用的规定;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而不是直接作出解释。因此法院无权作出合法性解释。故B项错误。
“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立法法》第91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故C项正确。
《立法法》第95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故D项正确。
11. 《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
B.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C.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D.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A
B
C
D
C
[考点] 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责任的竞合
[解析]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该条并没有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加以确定,内容明确具体,不是委任性规则,而是确定性规则。故A项错误。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分要点是: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了权利、义务的某个侧面(行为方式、主体要件、责任承担等);法律原则较为抽象,一般不规定具体的侧面。本题中,虽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具体种类,但是具体规定了三种责任的“承担顺序”,因此属于法律规则,不属于法律原则。故B项错误。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多是义务性规则。该条中“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实际是“不得影响”;“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实际是“应当优先”,具有义务性和强制性。故C项正确。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该条属于数个法律责任并存情形,不存在法律责任竞合。故D项错误。
12. 根据2018年修正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A省B市检察院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下列做法错误的是:______
A.向A省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后在看守所设立检察室
B.如王检察长不同意检委会多数人意见,应当报请B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C.受王检察长委托,副检察长李某列席A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D.经王检察长授权,主办检察官刘某签发某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
A
B
C
D
ABC
[考点] 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工作机构)
[解析]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本次修法增设了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等制度。本题中A选项运用“偷梁换柱”之法,将法条的“同意”改为“备案”的表述;选项B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旧的条文表述来“浑水摸鱼”。本题采用“一拖四”式小案例形式,主要考查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新增规定的记忆准确程度,难度不高,考生熟练掌握了相关规定即不难准确作答。
选项分析: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据此,A省B市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A省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而非备案。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据此,选项B未予分类,笼统认为应报请B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表述错误,当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据此,A省B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A省B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而不能列席A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选项C表述错误,当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9条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据此,经王检察长授权,检察官刘某有权签发起诉书。选项D正确,不选。
13.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某律师事务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______
A.委派钟律师担任该所出资成立的某信息咨询公司的总经理
B.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刘律师除名,报县司法局和律协备案
C.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报律协批准后给予奖励
D.对受到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的祝律师,在其处罚期满1年后,决定恢复其合伙人身份
A
B
C
D
B
[考点]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解析]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据此,律所不得出资设立企业,也不得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总经理,故A项错误。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由此可知,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法除名或者辞退律师。故B项正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因此,律所奖励律师是律所的职权,不需要律协批准。故C项错误。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3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祝律师处罚期满未超过3年,无权担任合伙人。故D项错误。
14. 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______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B.民主立法
C.注重效率
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A
B
C
D
C
[考点] 立法行为的含义;立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立法内涵
[解析]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某市政府作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并限定特殊情况不予处罚,这是从缓解交通拥堵的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的表现。故A项正确,不当选。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本题中某市政府作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是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作出的,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故B项正确,不当选。
效率并非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意见与建议,注重公平正义。而且题干中也没有体现出立法注重效率的问题。故C项错误,当选。
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本题中,市政府既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又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的灵活性规定为补充,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故D项正确,不当选。
15. 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
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
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
A
B
C
D
ACD
[考点]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解析] 《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表明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故A项正确。
《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充分说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而不是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在间接选举和其他制度中也都有体现。故B项错误,D项正确。
人民主权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故C项正确。
16.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B.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D.市辖区的政府经本级人大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A
B
C
D
AB
[考点] 国家机构
[解析] 《选举法》第49条规定,全罔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故A项正确。
《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B项正确。
《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由此可见,地方审计机关是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又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故C项错误。
《地方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的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应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非本级人大的批准。故D项错误。
17. 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B.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C.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D.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A
B
C
D
C
[考点]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生效时间
[解析] 《技术合同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故乙公司尚未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影响甲、乙公司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故A项错误。
《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C项正确,B项错误。
《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甲乙已经办理完登记手续,虽然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但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故D项错误。
18. 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A
B
C
D
ABD
[考点] 永徽律疏
[解析]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李治在位时期完成的。故A项错误。
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首次确立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故B项错误。
唐高宗安排律学通才和重要幕僚以疏议的形式对《永徽律》全篇律文逐条逐句的做了统一的法律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并将疏议附于律条之后,颁行天下,是为《永徽律疏》。故C项正确。
《永徽律》是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的法典。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句的解释,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全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故认为《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解释的说法是错误的。《永徽律疏》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古代成文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最高水平,在中国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故D项错误。
19.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A
B
C
D
C
[考点] 监督程序
[解析] 《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A项正确。
《监督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故B项正确。
《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故C项错误。
《监督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D项正确。
20.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______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A
B
C
D
AB
[考点]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解析]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住宅免受非法“侵入”“搜查”的权利。故A、B项正确。
非法买卖公民住宅和非法出租公民住宅的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而非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住宅权。故C、D项错误。
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请回答以下小题。
21. 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
B.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
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D.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A
B
C
D
B
[考点] 女职工特殊保护
[解析] 《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故A项错误。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故B项正确。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问和夜班劳动。”题中,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可以安排夜班劳动。故C项错误。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问和夜班劳动。”可见,只有王某在满足“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限制条件时,公司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故D项错误。
22.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
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D.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
A
B
C
D
D
[考点]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工作时间不满1年。故A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劳动合同应自2012年2月1日起算。故B项错误。
王某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故C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如劳动者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故D项正确。
23. 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D.如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时,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A
B
C
D
ABD
[考点] 劳动仲裁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正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与公司的劳动纠纷金额为12000元,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属于小额案件,对此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仍可起诉,用人单位不能再起诉,但是可申请撤销裁决。故B项正确,C项错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D项正确。
24. 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
B.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
C.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
D.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
A
B
C
D
AC
[考点]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故A项正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规定,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而不仅是可以安排听取。故D项错误。
25. 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
B.《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
D.《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母法
A
B
C
D
BC
[考点]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法律解释;法律效力
[解析]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非部门规章。故A项错误。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是由司法机关(最高法、最高检)对法律、法令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故B项正确。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商标法》属于法律,故《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故C项正确。
本题中,《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其解释的对象是法律,即《商标法》,其无权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作出解释。另外,母法,是指国家制定某项规定,以某部上位法为依据,该上位法为母法。往往特指宪法及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因此,《商标法》是该司法解释的母法。故D项错误。
26.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A
B
C
D
ABCD
[考点] 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立法监督
[解析] 《立法法》第46条规定,能够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包括两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两高(最高法和最高检)、两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政府无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故A项错误。
《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范围,可以总结为: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及其职权)、经济制度、民事制度、自治制度、司法制度(包括犯罪和刑罚、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诉讼和仲裁、法检的产生和职权等方面)等。B项中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事项属于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不能授权给行政法规制定。故B项错误。
《立法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故C项错误。
《立法法》第97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故D项错误。
27. 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_T具色彩
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
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
A
B
C
D
C
[考点] 法的现代化;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特点
[解析] 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和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A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
28. 某区质监局以甲公司未依《食品安全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为由,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甲公司认为,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应适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非《食品安全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条例》不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法,甲公司说法不成立
B.《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
C.若《条例》与《食品安全法》抵触,法院有权直接撤销
D.《条例》与《食品安全法》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
A
B
C
D
AB
[考点] 法的分类;法的渊源;撤销的权限
[解析] 特别法与一般法分类要求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是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与《食品安全法》二者的关系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故A项正确。
公法调整的是政府和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食品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调整的是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属于典型的公法规范。故B项正确。
我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法院若发现《条例》与《食品安全法》抵触,只能决定适用《食品安全法》。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二)项的规定,若行政法规和法律有冲突,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该行政法规。故C项错误。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属于“法律”,但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故D项错误。
29.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_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A
B
C
D
ABD
[考点] 特别行政区制度;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A项错误,当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据此,香港的司法机关只限于法院。香港不设检察院,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隶属行政机关。故B项错误,当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2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也有相同规定。可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最高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对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各级法院均可行使解释权。故C项正确,不当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也有相同规定。可见,宣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其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利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故D项错误,当选。
30. 《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______
A.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B.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C.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D.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A
B
C
D
ABCD
[考点] 《唐律疏议》的特点、性质、地位
[解析] 本题属于材料分析题,A项与B项直接考查对题干的理解。从题干来看,该条文规定的是,为了避免后世的仇杀,对于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者,虽然被免罪但也要移居外乡,体现了“情法结合”的特点。故A、B项正确。
唐律的立法技术非常完善,表现出高超的水平。例如,确定了自首、化外人、类推原则;再如,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并结合社会现实特点,实现了法律与社会较高程度的融合。故C项正确。
唐律具有明显的“礼法合一”特点,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本题中,“移乡避仇制”的确立,就是在充分考虑“情”与“法”等因素后形成的特殊处理模式。故D项正确。
31.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
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
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
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A
B
C
D
BCD
[考点] 法的价值
[解析] 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话,法律是人的意识的产物,只有反映自由的自然规律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即自由的存在。也就是说,自南是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的评价标准,未能反映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真正的法律是人的实际自由存在的条件。故A项错误。
题干说“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这一论断的逻辑是,实际的法律→自由的存在→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由此可见,法律实质上就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故B项正确。
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情用事。因此,国家法律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故C项正确。
自由是人的本性,也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故D项正确。
32. 某乡政府为有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作出了下列规定,其中哪一规定是合法的?______
A.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由乡政府审议
B.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
C.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由乡政府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D.村委会组成人员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由乡政府任命新的成员暂时代理至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
A
B
C
D
B
[考点] 村民委员会
[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可见,对于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无论审议还是撤销,均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权利,乡政府无权干涉。故A项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故B项正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本题中,错在“由乡政府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故C项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15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本题中,错在“乡政府任命”。故D项错误。
33. 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______
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A
B
C
D
AD
[考点] 著作权侵权;邻接权侵权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据此,“翻录”是复制的方式之一。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据此,“销售”为发行的方式之一。所以,A项“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甲的复制和发行权,同时侵犯了歌星丙作为表演者的复制和发行权(《著作权法》第39条),以及乙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的复制及发行权(《著作权法》第44条)。故A项当选。
《著作权法》第42条笫2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本条规定了录音制作者的法定许可。据此,甲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红苹果》已经乙唱片公司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此时其他录音制作者享有法定许可权,可以不经《红苹果》词曲作者甲的许可,再次使用《红苹果》词曲(即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向作者支付报酬。本题中,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红苹果》的行为属于“翻唱”,另行录制录音制品属于法定许可,且向甲支付了报酬,因此不侵权。故B项不当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具体来说,表演权具体分为演艺人表演和机械表演。C项中,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属于机械表演,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商场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因此不侵权,故C项不当选。D项中,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也属于机械表演,电影公司只经过了甲许可,但没有支付报酬,因此构成侵权,故D项当选。
特别提醒: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而非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权中不包含表演权。
34. 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纳税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国家在确定公民纳税义务时,要保证税制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公平
B.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基本制度实行法律保留
C.纳税义务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宪法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D.履行纳税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A
B
C
D
ABC
[考点]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纳税义务
[解析]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是,纳税义务首先要贯彻纳税平等与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要真实地体现个人的纳税能力。要按照公民实际纳税能力来确定具体纳税的数额。国家在确定公民纳税义务时,要保证税制的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的公平;既要保证国家财政需要,又要使纳税人有实际的承受能力。故A项正确。
税收因为具有无偿性,对公民财产权有重要影响,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这样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明确规定,可以限制国家的权力,使税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征收,所以税收具有法定性。故B项正确。
纳税义务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纳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具有形成国家财力的属性;另一方面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由于纳税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因此依法纳税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要保证。故C项正确。
从整体意义上说,纳税义务的履行是纳税者享有诸多权利的“基础与条件”。但这绝不意味着履行纳税义务是公民享有所有权利的“前提”条件。比如刚出生的婴儿难以履行纳税义务,但不能据此剥夺其生命权和继承权。从另一角度而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权利本位,义务的存在只是为了让公民更好地享有权利,而非公民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故D项错误。
35.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公司的土地纳入了当地政府的“三旧改造”,法定代表人程某为了加快进度,经公司领导层讨论后,于2012年向当地区委书记行贿300万元。甲公司成立单位犯罪
B.丁某为实施集资诈骗,专门注册成立了乙公司,后丁某通过公司平台集资诈骗3亿元。乙公司成立单位犯罪
C.丙公司董事会成员讨论决定将政府划拨给公司的一片规划用地私自转让给另一公司开发,转让款被董事会成员私分。丙公司成立单位犯罪
D.丁分公司系某金融公司下属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一年时间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5000万元,违法所得由丁分公司自行支配。丁分公司成立单位犯罪
A
B
C
D
AD
[考点] 单位犯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处罚的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必须紧扣上述概念展开。
选项分析:
A项中甲公司的负责人为了甲公司的利益而非法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且行贿是经过单位领导层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可以说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成立单位行贿罪。A项正确。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等进而实施犯罪,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个人共同犯罪论处。B项错误。
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仅仅是为单位的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成立单位犯罪。所以C项应该是董事会成员个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共同犯罪。C项错误。
2017年《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对参与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区分两种情形处理:(1)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并支配,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2)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上级单位所有并支配的,不能对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应当对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丁公司将违法所得归自己占有支配,并未上缴其上级公司,因此丁公司成立单位犯罪。D项正确。
36. 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A
B
C
D
D
[考点] 南宋的契约与婚姻法律制度
[解析]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很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未嫁女)享有部分继承财产权,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本题属于只有出嫁女的情况,因此霍甲、霍丙、官府各享有1/3。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3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______
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
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A
B
C
D
BC
[考点]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解析] 《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故A、D项错误,B、C项正确。
38.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律师或公证有关制度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情形?______
A.刘律师受当事人甲委托为其追索1万元欠款,因该事项与另一委托事项时间冲突,经甲同意后另交本所律师办理,但未告其支出增加
B.李律师承办当事人乙的继承纠纷案,表示乙依法可以继承2间房屋,并作为代理意见提交法庭,未被采纳,乙仅分得万元存款
C.林公证员对丙以贵重金饰用于抵押的事项,办理了抵押登记
D.王公证员对丁代理他人申办合同和公司章程公证的事项,出具了公证书
A
B
C
D
A
[考点] 律师及公证有关制度及其执业规范
[解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第58条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A项中刘律师受当事人甲委托为其追索1万元欠款,因该事项与另一委托事项时间冲突,经甲同意后另交本所律师办理,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应告知甲支出增加,此时甲同意后才可以转委托。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44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5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B项中李律师的意见主张没有被主审法官采纳,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故B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当事人以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抵押的,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为登记部门。C项中,林公证员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项不当选。
《公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八)公司章程;……”据此,合同和公司章程都属于公证事项。《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可见,申办合同和公司章程公证可以代理。故D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39. 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
B.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
C.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
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A
B
C
D
CD
[考点] 集体劳动合同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应为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而非2/3职工推举。故A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有15日的异议期,并非备案后即行生效。故B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故C项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故D项正确。
40.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
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A
B
C
D
D
[考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制度
[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故A项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未提及“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的前提。故B项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第1、2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付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故C项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故D项正确。
41. 付某对古董颇有研究,苦于资金不足,遂和土豪朋友冯某协商共同进行古董投资。付某趁冯某外出旅游之机,将共同购买的某明代古画擅自卖给樊某。樊某全额付款后,付某拒不交付古画。樊某起诉后,法院判令付某交付古画,付某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时,冯某方才知晓上述情况,其不同意付某卖画,遂申请参加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若准许冯某参加二审程序,只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B.可依自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可依自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冯某另行起诉
D.经冯某申请,二审法院可审理后一并作出判决
A
B
C
D
AB
[考点] 上诉案件的调解、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 本题采用“连环计”,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识别以及二审中调解的适用予以结合命题,本题的两个考点均为本学科高频考点,在法考复习时应重点把握。考生欲正确解题,应当首先通过案例表述,准确判断冯某的诉讼地位,不然判断出错必然会谬以千里。因冯某不同意付某卖画,其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次结合《民诉解释》的规定,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二审程序的处理方式作出判断。本题B和C选项互斥,互斥解题技巧可小试牛刀。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81条第2款规定,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据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冯某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法院可以准许,但为了维护冯某的审级利益,其直接参加二审程序只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不能直接作出判决。选项A正确。
《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冯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未参加第一审程序,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第2款、第327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以一并作出裁判,仅适用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以及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等情形。因此,本案中,即便冯某申请,也不得在二审中一并作出判决。选项D错误。
42. 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
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
A
B
C
D
ACD
[考点] 自动保护原则;演绎作品
[解析]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据此,中国人创作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保护,不论是否发表或在何处发表,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此为“自动保护原则”。甲虽然居住在A国,但仍然是“我国公民”,其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保护,无需发表,故A项错误,当选。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对此,《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据此:(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均属于对原作品的演绎,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故B项正确,不当选。(2)在一部演绎作品中存在“双重著作权”,即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和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对演绎作品的使用,需要双许可、双付费。所以丙欲将该中文小说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应当经过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乙的同意,还须经过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甲的同意,并向甲和乙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当选。同理,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也是演绎作品,丁杂志社如要使用该作品,应取得甲、乙、丙的同意,并应向甲、乙、丙支付报酬。对此,《著作权法》第16条也明确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D项错误,当选。
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提交纠错信息
评价难易度
提交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