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现在是:
试卷总分:100.0
您的得分:
考试时间为:
点击“开始答卷”进行答题
交卷
评分
存入我的题库
晒成绩
打印模式
隐藏答案解析
打印
下载
背景
字体
较大
大
中
小
较小
退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71
不定项选择题
1.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
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
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
A
B
C
D
A
[考点] 司法公正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其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故A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错误。
《决定》明确规定: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可见,狱务也要公开。故C项错误。
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书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故D项错误。
2. 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
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A
B
C
D
A
[考点] 环评文件的重新审批;环境民事责任
[解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建没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故A项正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评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即使组织环评后评价,也不存在报批,只有“备案”。故B项错误。
《环境影响评价法>笫18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故C项错误。
环境损害赔偿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对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诉讼时效3年限制。故D项错误。
3. 关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_
A.成语“秋后算账”来源于中国古代的秋冬行刑制度
B.《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创设“十恶”条款,为俗语“十恶不赦”之来源
C.《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是属地管辖
D.《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属于类比推理
A
B
C
D
ACD
[考点] 秋冬行刑;隋唐法律制度
[解析] 成语“秋后算账”来源于中国古代的租佃契约。中国传统上属于春种秋收的农耕社会,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佃农秋收后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遂形成“秋后算账”的传统。故A项错误。
《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删增,创设了“十恶”条款,此即俗语“十恶不赦”之来源。“十恶”制度为唐律所承袭,并在此后一千余年一直作为传统法典的核心内容而存在。故B项正确。
C项“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是指同一国籍的人产生纠纷,则依据其所属国法律处罚,这是属人管辖;不同国籍的人产生纠纷,则依据唐律处罚,这是属地管辖。故C项错误。
D项“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指法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当然推理指的是由某个更广泛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推导出某个不那么广泛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换言之,它指的是“如果较强的规范有效,那么较弱的规范就必然更加有效”。当然推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举轻以明重;二是举重以明轻。类比推理是根据案件事实的相似性进行推理,而当然推理则是根据案件事实性质的轻重程度不同进行推理。因此D项是当然推理,而非类比推理。故D项错误。
4. 10月29日,曹某向城管局电话举报,要求查处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11月1日,该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11月8日,曹某向A市政府申请复议,请求确认城管局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该局继续履行职责。A市政府以曹某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予以驳回。后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A市政府决定。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曹某应向A市政府提供其曾向城管局申请履责的证据
B.A市政府驳回曹某复议申请的决定违法
C.A市中级法院管辖本案
D.法院应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A
B
C
D
ACD
[考点]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决定、级别管辖、起诉与受理
[解析] 本题是综合性题目,考查以下知识:第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第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同情况;第三,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第四,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程序四个选项中,D选项的判断存在疑难,即当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尤其是起诉时机不对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此问题需要考生结合案情作出综合判断。
选项分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依照上述规定,曹某在提出复议申请时,需要履行初步证明责任,就申请城管局履行职责的事实举证。A选项的说法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本题中,城管局受理曹某举报后,在11月1日立案查处,至曹某于11月8日申请复议时,查处程序尚在进行期间,曹某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A市政府作出驳回其申请的决定合法。B选项的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题中,被告为A市政府,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的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题中,被诉的A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正确,即使法院受理曹某的起诉,也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故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D选项的说法正确。
5. 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汗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
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
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
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A
B
C
D
B
[考点] 清末司法体制;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及其扩大
[解析] 随着鸦片战争的开始,外国侵略者在华领事判决不断扩充。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在租界内设立了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本题正是通过历史上著名的“苏报案”来考查考生对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的认识与理解。该案由谳员、上海知县、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中国人进行审理,而非由清廷独立审理,表明了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故B项正确。
A、D项均与题目无关,C项不是外国人受限制,而是领事裁判权对中国独立的限制。故A、C、D错误。
6.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
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
C.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A
B
C
D
D
[考点]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委员任期、职权范围
[解析] 《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据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并且专门委员会仅能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其不能作出决议,更谈不上作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等效力的决定。故A项错误,D项正确。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据此,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只能由全国人大任命,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故B项错误。
《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是为调查特定问题而设的临时委员会,其任务完成即应被撤销。故C项错误。
7.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______
A.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
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
A
B
C
D
BC
[考点] 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职业道德
[解析] 《法官法》第24条规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法律仅规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管辖区内办案,法官要回避。对其他亲属不需要回避。故A项不当选。
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官高某跟帖的行为干涉了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故B项当选。
《刑诉解释》第306条规定:“庭审期间,全体人员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李律师当庭发表微博属于违法行为,审判长应当表态。故C项当选。
关于公证员的回避,《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公证员与董事长系大学同学,其行为并无不当。故D项不当选。
8. 程某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何某系另一公司负责人。某日何某找到程某,希望程某所在公司借给何某公司1000万元,3个月后归还,并允诺给程某好处费。程某未与公司其他领导商量,便以公司名义将1000万元借给何某公司。3个月后,何某送给程某30万元。又过了2个月,何某公司破产倒闭,导致1000万元无法追回。关于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仅成立受贿罪,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从一重罪处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从一重罪处罚,同时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A
B
C
D
D
[考点] 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了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同时一并考查了考生对于罪数论中想象竞合与数罪并罚知识的理解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首先要搞清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的“归个人使用”,其次是挪用公款行为和受贿行为属于两个不同行为,最后还需注意的是挪用公款行为本身还可能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
选项分析:
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三种情形:(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程某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将1000万元公款借给其他公司使用,并收受贿赂,当然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成立挪用公款罪。A项错误。
程某的挪用公款行为和受贿行为分属两个不同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理论上当然应该数罪并罚。《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也作了相应规定。B项错误。
一般而言,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界限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钱财究竟是不是公共财产。题干交代程某挪用公款3个月后何某才给其30万元,意味着30万元并非程某公司的财产,所以程某成立受贿罪,而非贪污罪。C项错误。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程某私自决定将单位公款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最后造成公款无法被追回,成立滥用职权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同时要与受贿罪数罪并罚。D项正确。
9. 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
B.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小轿车
C.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A
B
C
D
D
[考点] 商标侵权行为
[解析] 乙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甲公司许可,擅自在相同的商品(汽车)上,使用与甲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山叶”),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非“仿冒”。故A项错误。
《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善意销售者”,若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停止销售)。故B、C项错误。
D选项涉及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政责任(罚款)。根据《商标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立的,可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善意销售者”仅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不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故D项正确。
10.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下列哪一做法符合上述要求?______
A.某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未同时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B.某省法院修订进人法庭的安检流程,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
C.某法官在一伤害案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而未做回应和说明
D.某法庭对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及线索,未予调查
A
B
C
D
B
[考点] 司法公正;律师的权利
[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2条规定(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据此,公安机关对法律援助有告知的义务。故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6条规定:“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更衣室、休息室或者休息区域,并配备必要的桌椅、饮水及上网设施等,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B项是对律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表现,符合要求。故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第3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查。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律师不服法庭决定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或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司法公正要求冲突的解决应当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以及提供的各种线索和意见,法官必须充分重视。故C、D项错误。
11. 关于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由县人大主席团主持
B.10个选民联名有权提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
C.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D.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与罢免,均要求全体选民过半数同意
A
B
C
D
B
[考点] 直接选举程序
[解析] 根据《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A项错误。
根据《选举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B项正确。
《选举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属于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故C项错误。
《选举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据此,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需要全体选民过半数同意。《选举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据此,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非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即可当选。故D项错误。
12. 《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A
B
C
D
D
[考点] 出礼入刑;五刑
[解析] 周礼,在具体的礼仪形式上分为五礼,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但未规定政治关系的等级。故A项错误。
西周时期五刑适用于庶民,也适用于贵族。故B项错误。
西周之“礼”具备法的性质,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故C项错误违礼即违法,“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二者缺一不可。故D项正确。
13. 德国博顿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在我国政府举办的净水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在净水器上使用“蓝天”商标,中国的蓝天公司于同一天独立研发出相同的净水器并使用“蓝天”作为商标。博顿公司于2018年7月1日上午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蓝天”商标并主张优先权。蓝天公司于2018年7月1日下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蓝天”商标。关于该商标权的归属,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博顿公司应获得“蓝天”商标,因为其享有优先权
B.博顿公司应获得“蓝天”商标,因为其申请在先
C.蓝天公司应获得“蓝天”商标,因为其使用在先
D.应由博顿公司和蓝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
A
B
C
D
A
[考点] 商标优先权
[解析] 《商标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本案中,博顿公司在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以前6个月内在我国政府举办的展览会上使用过“蓝天”商标,享有优先权,所以其申请日期应按2018年2月1日认定为优先权日。按照先申请原则,博顿公司的申请应该被初审并公告,蓝天公司的申请被驳回。故只有A项正确。
14. 下列哪些说法违反劳动法的规定?______
A.我国公民未满十六岁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招用
B.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周六加班
C.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二年的,试用期应在半年以上
D.双方当事人可就全部合同条款做出违约金约定
A
B
C
D
ABCD
[考点] 招用童工;工作时间;试用期;违约金
[解析]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可见,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有三个例外。A项说法过于绝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故A项错误,当选。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周六加班,只要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日即可。故B项错误,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故C项错误,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了服务期条款,第23条规定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可知,该法对违约金条款进行限制,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均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D项错误,当选。
15. 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
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A
B
C
D
D
[考点] 宪法的属人效力、属地效力、效力来源;宪法的适用性
[解析]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侨居国外的华侨仍具有我国国籍,身份上是我国公民,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故A项正确,不当选。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因此,我国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故B项正确,不当选。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了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其基础在于:(1)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故C项正确,不当选。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在作出裁判时,一般不能直接根据宪法来裁判,并不意味着宪法对法院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法院的任何审判活动都不能违宪,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故D项错误,当选。
16. 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该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
B.“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
C.“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
D.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法律概念
A
B
C
D
BCD
[考点]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解析] 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本案中既有事实判断,如“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也有价值判断,如“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故A项正确。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中的“轻微”“不大”“恶性小”都属于“怎么样”的判断,属于价值判断,这是律师站在被告人的立场所做的价值判断。故B项错误。
“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事实判断,这是包括被告人、律师、公诉人、法官大家都没有异议的事实描述。故C项错误。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者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如民法中的合同之定义,诉讼法中关于期间的定义等等。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副词,并不属于法律概念。故D项错误。
17. 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______
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B
C
D
ABD
[考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题,A项中劳动者赵某与用人单位某公司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A项正确。B、D项分别属于第14条第2款第1、3项规定的情形。故B、D项正确。C项中李某因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2年,不符合第14条第2款第2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之规定。故C项错误。
18.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B.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C.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D.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
A
B
C
D
ABCD
[考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解析] 《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故A项正确。
《监督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故B项正确。
《监督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故C项正确。
《监督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故D项正确。
19.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
A
B
C
D
B
[考点]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任职要求;审计监督权的独立行使;国家主席的职能
[解析] 《地方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可知,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逮捕和刑事审判须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乡镇人大代表的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不需要许可,只需要通知即可。故A项错误。
《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故B项正确。
《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可见,审计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干涉,但并不意味着“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审计机关要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故C项错误。
《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可见,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故D项错误。
20. 赵某在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站立,因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铁公司在车厢内循环播放“站稳扶好”来提醒乘客,而赵某因看手机未抓扶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地铁公司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
B.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
D.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
A
B
C
D
ABC
[考点]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协议免责;自由裁量权
[解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等五个方面。其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属于“主观过错”的范畴,当然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故A项正确。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法律实践中,调整型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实体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买卖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是基于赵某与地铁公司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故B项正确。
法院调解的前提是自愿,双方签署的调解书,实质上属于双方之间的协议。赵某经调解后放弃索赔,属于协议免责。故C项正确。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审慎等原则。故D项错误。
21. 根据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沈律师从2003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
B.孙检察官工作勤奋,业务水平高,是检察院公认的业务骨干,虽然曾经为办案而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年终考核仍可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
C.郭法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他应受到奖励
D.曾某为刑事被告人,四十六岁且有身孕,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可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A
B
C
D
ACD
[考点]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检察官的考核制度;法官的奖励制度;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
[解析] 《律师法》第1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设立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沈律师从2003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故A项正确。
《检察官法》第42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45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警械、警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46条第1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警车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为有处分,所以年终考核不能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故B项错误。
《法官法》第45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故C项正确。
《法律援助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故D项正确。
22. 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
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
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
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A
B
C
D
A
[考点] 法的产生;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解析]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三个:(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道德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该学者的解释属于第(1)种情形。故A项正确。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律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表明:(1)原始社会没有“法律”,更谈不上法律是调整工具;(2)阶级社会出现了法律,但不一定占首要地位;(3)在法治社会,法律才真正成了首要工具。故B项错误。
该学者的解释并没有揭示经济政治因素在法产生中的作用。此外,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同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该学者的解释,也没有提及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故C、D项错误。
23.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
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
A
B
C
D
CD
[考点] 法律援助实施
[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乙在邻县涉嫌犯罪,却向所在地A县法律援助中心提起申请。故B项错误。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区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而不是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故A项错误。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故C项正确。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由此可知,县法院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的做法符合规定。故D项正确。
24. 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
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
A
B
C
D
ABC
[考点] 守法;法律监督体系;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权利和义务
[解析] 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也包括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王某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属于后者。故A项正确。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本题中,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是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故B项正确。
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本题中,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公民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属于社会监督。故C项正确。
本题中,王某的诉权是相对权利,因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D项错误。
25. 秦某以虚构言论、合成图片的手段在网上传播多条“警察打人”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秦某认为自己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
B.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个案平衡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
C.“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
D.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
A
B
C
D
D
[考点] 法的价值冲突
[解析] A项涉及自由与秩序的关系:(1)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2)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位于顶端。故A项错误。
B项涉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新大纲中取消了个案平衡原则,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只有两个:(1)价值位阶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在不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境下,法的各个价值之间的优先性关系。该原则的判断技巧是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具体在本案中,秦某的“自由”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是“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法院依法认为他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运用的是价值位阶原则。故B项错误。(2)个案中的比例原则。这个原则是指:与其他法的价值相比较,哪一个法的价值在具体案件的情境下更具有优先性或分量。该原则的判断技巧是,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所保护的价值进行调整,选择伤害最小的方案,以便实现个案正义。本案并没有在法律之外进行价值比较、权衡,不属于“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C项涉及小前提(事实判断)与大前提(法律判断)的分类。小前提和大前提只能作出“相对”区分,二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也就是说,没有绝对的“事实”判断,也没有绝对的“法律”判断,二者是糅合在一起的。故C项错误。
人权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属于一种道德权利。为了让人们更好地享有人权,人权应当法律化。言论自由明确规定于我国宪法中,也属于法律权利的一种。故D项正确。
26. 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
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
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A
B
C
D
B
[考点]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八议;秋冬行刑;大诰;明刑弼教
[解析]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故A项正确。
秋冬行刑制度,始自汉代,其理论基础为“天人感应”,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皆可溯源于此。故B项错误。
《明大诰》是朱元璋创立的刑事特别法,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明大诰》对于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还有“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的特点。故C项正确。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自此,可以“先刑后教”行事。明刑弼教成为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故D项正确。
27. 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检察官业余时间担任某中学法制辅导员,在推辞无效的情况下收下学校付给的每年1000元的酬金
B.乙检察官办理余某涉嫌贪污案时,针对余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向该单位领导提出了改进建议
C.丙检察官下班后未及换下检察官制服即赶往饭店宴请来访的外地检察院同学
D.丁检察官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周某实施了拘传
A
B
C
D
B
[考点] 检察官职业基本道德
[解析] 《检察官法》第23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A项中甲检察官兼职取酬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故A项错误。
检察官可以以个人名义向相关单位提出改进建议,乙检察官的行为是正当行为。故B项正确。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5条规定:“为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检察官穿着正装宴请同学不符合廉洁操守的要求,有损廉洁形象。故C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证人不能进行拘传,即丁的行为属于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故D项错误。
28. 某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和钱某因工作变动,分别辞去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法院副院长孙某任代理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任代理检察长。对此,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赵某的辞职请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
B.钱某的辞职请求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C.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县人大批准
D.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
A
B
C
D
A
[考点]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解析] 《地方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赵某、钱某都可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但钱某的辞职须报市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故A项正确,B项错误。
《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1款第(九)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孙某出任代理院长不须报县人大批准,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仅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无需批准。故C、D项错误。
29. 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A
B
C
D
B
[考点] 法律解释当中司法解释的含义;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内容;法律推理的过程;法系的区分
[解析] 司法解释仅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法律的适用的解释,刘法官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不是司法解释。故A项错误。
非正式渊源是指没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但是具有法律说服力的依据,如正义标准、道德信念、社会思潮、外国法等。在我国,判例属于非正式渊源。而刘法官在审判中运用了德国等国的判例作为支持性理由。故B项正确。
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是以法律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法律决定。“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推理的小前提。故C项错误。
任何国家都有判例,但判例法存在于英美法系。本题中,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虽然存在判例,但这些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判例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故D项错误。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请回答以下小题:
30. 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______
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玫园公司
A
B
C
D
C
[考点] 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8、59条的规定,理解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58条)。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2)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第59条)。二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3)“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本题明确交代“玫同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所以王某的用人单位是其劳务派遣单位丙公司,用工单位是玫园公司。故C项正确。
31. 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A
B
C
D
ACD
[考点]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
[解析]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通过,白2014年3月1日实施。对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的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玫园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可以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即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丙公司。故A项正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12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12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被派遣的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丙公司不是必然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故B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其性质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王某不愿意同到丙公司,那么其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赔偿金。故C、D项正确。
32. 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A
B
C
D
ABD
[考点] 法律原则的适用
[解析]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存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包括:(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故A、B项错误,C项正确。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即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那么在某一具体个案中,或者该规则是有效因而必须接受的,或者该规则是无效因而对裁决不起作用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具有不同强度甚至互相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故D项错误。
33.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
A
B
C
D
A
[考点] 战国、南北朝、宋代、清代重要法典的历史地位
[解析] 《法经》作者为战国时期魏国人李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有人认为《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故本选项错误。注意,《法经》成书于战同时期,为封建法典,自无异议。而《法经》之前的法典,包括春秋时期的《刑书》、《刑鼎》,为奴隶制性质的法典,且虽为成文法典,但是缺乏系统性。故《法经》也可称之为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故A项正确。
《北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而非《北魏律》。故B项错误。
中国古代的法典实行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传统,彻底打破传统诸法合体体制的是清代的《大清新刑律》。《宋刑统》虽为第一部刊印颁行之法典,但是其内容并非仅含刑事内容。《宋刑统》的编纂体例仿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合编,形成律令合编的体例。故C项错误。
《大明会典》为行政法典,仿《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为《大清会典》所承继。而《大明律》为刑事法典,仿《元典章》,采七篇结构,为《大清律例》所继承。故D项错误。
34.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
关于我国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
B.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C.《宪法》在国土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无任何差异
D.《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
A
B
C
D
ABD
[考点] 宪法效力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解析]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故A项正确。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B项是对教材原文的重述,正确。
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是有所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间、在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自然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因为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故C项错误。
一个主权国家只有一个主权,《宪法》的空问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故D项正确。
35.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______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A
B
C
D
AC
[考点]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解析] 义务以履行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与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积极义务是由命令性规则所规定的,人们必须或者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如子女赡养父母、公民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等。故A、C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当选。
消极义务又叫不作为义务,是由禁止性规则所规定的,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的规则,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故B项属于消极义务的范畴,不当选。
紧急避险不属于权利和义务的范畴,它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紧急避险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它不是权利或义务本身。故D项错误,不当选。
36. 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
B.《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
C.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D.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
A
B
C
D
BC
[考点] 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解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狭义),后者效力位阶高于前者。故A项错误。
公法的调整对象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机关的行为;私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主体行为。现在公认的公法部门包括了宪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等。《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因此是公法。故B项正确。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两者规定冲突时,应适用位阶高的上位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故C项正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立法法》第9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因此,法院无权撤销该条例,该条例的撤销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故D项错误。
37.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
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
A
B
C
D
ABC
[考点] 法的特征;法的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程序
[解析] 任何规范均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故A项正确。
国家暴力具有“合法性”。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B项正确。
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故C项正确。
法的强制性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决定了法的强制性。可见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暴力保证的,而自然力则是指自然本身具有的威力,如地震、海啸等,因此自然力不是国家强制力的组成部分。故D项错误。
38. 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B.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C.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
D.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
A
B
C
D
ABC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权力制约原则
[解析]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而且,无论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还是权利对权力的制约,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主要体现为监督原则,必须要从法律上建立和完善各种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故A、B、C项均正确。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和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但是,权力制约的目的不是为了缩小国家权力,而是为了控制国家权力,使之规范运行,更好地为公民权利服务。现代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需要国家权力服务于社会,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是一个趋势。因此,权力制约的关键不是限缩国家权力,而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故D项错误。
39. 某区交警支队执法人员以违章停车为由对赵某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赵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______
A.未经当事人确认收到口头开庭通知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B.法院审理本案之后应当庭宣判
C.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
D.法院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本案判决书
A
B
C
D
BCD
[考点]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操作规则。简易程序是新《行政诉讼法》增加的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最高法院对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需要考生掌握上述细节性规定。本题考查以下知识:第一,简易程序的送达、通知方式;第二,简易程序的裁判方式;第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四个选项中,B选项具有一定迷惑性,D选项考查相对具体,考生一般不会注意,容易出现判断错误。
选项分析:
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10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因判决书属于重要的裁判文书,按前述规定不能采用简便方式送达。D选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可知,C选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除《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外,《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上述规定并未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B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
40.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①④⑤
B.②③④
C.②⑥⑦
D.③⑦⑧
A
B
C
D
CD
[考点]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解析]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故李法官就有关领导私下说法向院长汇报的做法属于不当行为。故行为①错误。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故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属于不当行为。故行为②错误。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故对于刘检察官的做法,李法官应当予以制止。故行为③错误。
《法官行为规范》第32条规定,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应当准确无误。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说明该律师可以说普通话。故李法官行为并无不当。故行为④正确。
我国没有直接关于律师退庭的规定。但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41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因一般律师退庭抗议之类的约定不会出现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故可以认定律师无权退庭抗议。故其行为不当。故行为⑤错误。
检察官应当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支持律师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故刘检察官的做法属于不当行为。故行为⑥错误。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故律师因担心报复,而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属于不当行为。故行为⑦错误。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检察官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故李法官、刘检察官的做法属于不当行为。故行为⑧错误。
综上①②③⑤⑥⑦⑧行为是错误的,④行为是正确的。故本题选C、D。
41. “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B.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
C.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
D.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
A
B
C
D
AB
[考点]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的本质
[解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以社会为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故A、B项正确。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产生了法律,因此,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才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故C项错误。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社会作用主要指社会公共职能,如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规范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等。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有五种,即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D项中提及的是法的社会作用而非规范作用,故D项错误。
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提交纠错信息
评价难易度
提交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