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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模拟题模拟78
一、单项选择题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有关这一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成立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现逐渐结合的产物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
C.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
D.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A
B
C
D
C
[解析]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已经开始,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平等与正义、“共产党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等司法原则,为新中国的司法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故C项说法不成立。本题应选C。
2. 关于法的适用,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B.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但是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司法活动而言,为使人民群众满意,法律的正当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C.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D.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属于内部证成;而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
A
B
C
D
B
[考点]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详解]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但是,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B错误。
3.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予以撤销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A
B
C
D
A
[解析]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两大系统构成。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4. “名例”作为总则,首次规定于:
A.《晋律》
B.《北魏律》
C.《北齐律》
D.《唐律》
A
B
C
D
C
[考点] 《北齐律》
[解析] 《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
5.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A
B
C
D
C
[考点] 法律解释的方法
[详解] 体系解释指将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法官将《刑法》第140条中的“产品”与第147条联系起来理解,是将第140条纳入整个刑法规范体系中来进行解释的体现,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比较解释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或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历史解释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目的解释则包含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的情形。在本案中,法官对后几种解释方法均未使用。故C项正确。
6. 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A
B
C
D
C
商鞅变法
本题考查的是商鞅变法的内容。商鞅变法内容分为四个方面:(1)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因此B项错误。(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例如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因此A项错误。(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罚”,“不赦不宥”;鼓励告奸,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实行连坐制度。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D项中的“轻罪重刑”只是商鞅变法贯彻的法家的主张,并不是由商鞅提出,因此D项错误。
7.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社会性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A
B
C
D
B
本题涉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即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故A选项不正确。法除了具有阶级性,还具有社会性,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其中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故B选项正确。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的制约,其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故C选项错误。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因此D选项错误。
8. 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哪一说法可以成立?
A.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
B.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
C.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D.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
A
B
C
D
C
[考点] 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详解] 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是一种寻找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理,而在法学领域,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故A错。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往往相互交织,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涉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也包含着一定的法律推理,两者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故B错。法律推理不仅包括严格的形式推理,也包括辩证推理,后者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性,要受到人的价值观影响。故D错。C项表述正确。
9.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
A.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B.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
C.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
D.成文法是法的渊源之一
A
B
C
D
A
本题涉及法系问题。英美法系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诉讼程序上法官往往中立被动,以判例为基本法律渊源,成文法也是法的渊源之一。
10.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主要包括:
A.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
B.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公式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法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述
C.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夺
D.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
A
B
C
D
C
[解析] 四个选项中唯有C项为《德国民法典》的特点,A、B、D项均为《法国民法典》所独有的特征。所以,C项当选。
11. 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
A.我国地方行政区域既有三级制(省级、县级、乡级)也有四级制(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B.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C.如我国需要设立新的直辖市,则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D.区域界限产生争议时,应当由发生争议的区域的共同上级主管机关来决定
A
B
C
D
D
[考点] 行政区域划分制度
[解析] 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由此可见,我国地方行政区域既有“省一县一乡”二级制,又有“省一市一县一乡”四级制,所以A、B选项正确。
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所以C项表述正确。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故选项D错误,应当选。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D.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
A
B
C
D
D
参见《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
13. “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对他们所犯罪实行减免的制度。这种表现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制度首次正式入律是规定在哪一部律典中?
A.晋律
B.魏律
C.九章律
D.北齐律
A
B
C
D
B
[解析] “八议”制度在曹魏时期人律,是封建特权制度正式法律化的表现之一。
14. 下列关于中国各历史朝代司法机关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西周时期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B.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廷尉,审理全国案件
C.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各自执行司法职能
D.明清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督察院
A
B
C
D
B
[解析] 秦汉时期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
15. 德国封建制时代出现的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
A.《萨克森法典》
B.《法兰克福法典》
C.《加洛林法典》
D.《德意志法典》
A
B
C
D
A
16. 有关各级人大常委会,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各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A
B
C
D
B
[考点] 监督法
[解析] 参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条、第18条、第25条和第33条的相关规定。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A项正确。
第18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6)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此可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能审查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B项是错误的。
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项是正确的。
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D项正确。
17.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是
。
A.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损失额为公司净资产的8%
B.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C.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D.公司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
A
B
C
D
A
本题涉及内幕信息的范围。参见《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的规定。
18.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C.我国适用的一些宪法惯例
D.宪法判例
A
B
C
D
D
[考点] 宪法渊源
[讲解] 我国的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宪法判例不属于我国的宪法渊源。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9. 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B.商业银行拨付各个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C.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D.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A
B
C
D
A
[考点]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相关规定
[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0. 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组织中兼职
B.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业务人员不能从本银行取得贷款
C.商业银行合并分立解散需要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D.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A
B
C
D
D
[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可知,A项认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组织中兼职是错误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可知,关系人不可取得信用贷款,但可取得担保贷款,故B项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D项正确,当选。
21. 某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改制而设立,在设立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其中哪一项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A.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货币出资数额为200万元
B.公司发起人一共有四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
C.公司在登记机关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
D.有一名发起人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其设备作价200万元作为出资,另一名发起人以自有专利技术作价300万元作为出资
A
B
C
D
A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2. 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B.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C.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D.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A
B
C
D
D
[考点] 反垄断调查程序
[解析] 《反垄断法》第40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A项正确。
第41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B项正确。
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C项正确。
第4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D项中的“应当”是错误的。
23.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取得A地的土地使用权,对其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预售商品房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何者不是必须具备的条件?
A.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
B.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C.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已经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
A
B
C
D
D
[考点] 商品房预售条件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依此,题中ABC选项均为必备条件,而D项不是必备条件。
24.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A.残疾、孤老人员的所得
B.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C.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D.烈属的所得
A
B
C
D
C
[考点]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所以本题选C。而C项属于免税的范围。
25. 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增值税的税基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B.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只限于个人
C.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D.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的,免征增值税
A
B
C
D
D
[考点] 增值税法
[详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进口图书、报纸、杂志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26. 一处于村野郊区的化工厂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缴纳排污费用,经许可其可以向村边小溪排放污水。几年来均未有出现环境问题。但一次由于某技术人员的操作失误,致使一次排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超标,小溪受到严重污染。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类似的过失行为只会发生民事赔偿责任,不会发生刑事责任
B.由于小溪污染遭受损失的村民可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公司可以其无过错进行抗辩
C.数日后,该段河水逐渐恢复正常,附近一村民的牛饮此河的河水后患病,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D.附近一村村民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到河边饮水死亡,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
B
C
D
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违反本法规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若构成环境污染事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故选项A错误。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但在三种情形下可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①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②受害者自我致害;③第三者过错。故BD项错误。C正确。
27.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
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
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
A
B
C
D
D
28. 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哪一个机构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B.城市信用合作社
C.农村信用合作社
D.政策性银行
A
B
C
D
A
[解析] 参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29. 依国际法,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免除国家责任?
A.一国的军用飞机进入他国领空
B.一国迫使他国同意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C.一国造成重大事故,使外国国民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损害
D.一国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生存而违背了国际义务
A
B
C
D
D
[考点] 国家责任的免除
[解析] 免除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同意,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和紧急状态。A项中是一国侵犯他国领空主权的行为。B项中强迫国须负国际责任。C项中事故发生是一国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力量,也不属于不能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该国要负担国际责任。D项属于危难和紧急状态,可以免除国家责任。
30. 下列说法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的是:
A.甲乙两国共同制订某双边条约,在谈判过程中,甲国对乙国全权谈判代表詹姆进行贿赂。因为詹姆是乙国全权代表,所以乙国不得主张其所签订的条约无效
B.订立某一多边条约过程中,甲国对某一条款提出保留;乙国反对甲国的保留,但是不反对条约对甲国生效;丙国未提出保留。那么甲国提出的保留条款不适用于甲乙两国之间,乙丙两国之间则适用条约的全部规定
C.甲乙两国缔结了一个服装双边贸易协定,在没有征得丙国同意的情况下,为丙国创设了优先购买权,由于丙国对于此项权利并没有书面表示同意,丙国不可以在甲、乙两国的关于服装的贸易中主张优先购买权
D.某多边条约尚未生效,但是由于已经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因此可以在联合国机关被援引
A
B
C
D
B
[解析]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谈判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代表受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A项中,虽然詹姆是乙国的签订条约的全权代表,但是由于其接受了甲国的贿赂,乙国可以主张其与甲国签订的条约是无效的,所以A项错误。B项考查的是条约的保留。根据条约法公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之间的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其他缔约国的保留。所以,B项中,甲国提出的保留条款不适用于甲乙两国之间,乙丙两国之间则适用条约的全部规定。B项的说法正确。C项考查的是条约的效力。根据条约法公约,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是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项中,丙国虽未书面明示接受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从之后主张这一权利的行为可见其是接受这一权利的,更无相反的意思表示,所以丙国可以在甲乙两国的服装买卖中主张甲乙两国协定中为自己创设的优先购买权,C项是错误的。D项考查条约的登记。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和国际协定在缔约国之间生效之前,不得进行登记。未在联合国登记的条约或协定,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所以D项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B。
31. 顾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 为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顾某的国籍状态应当是下列哪种?
A.顾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A
B
C
D
C
[解析] 由于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顾某在甲国出生,故不能取得丙国国籍,但可取得甲国国籍;由于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顾某父母又分别具有其中一国国籍,故顾某还将取得乙丁两国国籍。
32. 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去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议。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使馆无权在丙国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
B.克森公司在丙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C.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
D.甲国须对克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A
B
C
D
C
[考点] 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详解] 属地管辖是指一些与地域有关的标志来确定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于履行地在丙国,乙国使馆可以向丙国法院提起诉讼,选项A错误。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及其国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但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克森公司虽为国有公司,但其行为并非国家行为,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因此,选项B错误。由于克森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选项D错误。属人管辖是指对于本国国籍的人、法人,无论位于国家领土范围内还本国领土范围外,本国对其具有管辖的权利。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克森公司的国籍国甲国法院提起诉讼,选项C正确。
33. 顾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为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标实践,顾某的国籍状态应当是下列哪种?
A.顾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A
B
C
D
C
[考点] 国籍的取得
[解析] 由于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顾某在甲国出生,故不自旨取得丙国国籍,但可取得甲国国籍;由于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顾某父母又分别具有其中一国国籍,故顾某还将取得乙丁两国国籍。
34. 联合国某四国联合提出一个决议草案,要求增加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以促进联合国改革的进程,那么依据联合国的有关规程,所需要经过的步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A.联合国大会1/2国家通过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决议
B.联合国大会2/3多数国家通过修改《联合国宪章》相关条款的决议
C.联合国大会1/2国家通过决议,选举某国家为新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D.联合国大会2/3多数国家通过决议,选举某国家为新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A
B
C
D
D
[考点] 增加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程序
[讲解] 按照联合国的相关规定,增加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决议草案,为联合国中重要问题的决议,必须采取一国一票,2/3多数通过的决议方式,它需要经过四个步骤:第一步:联合国大会2/3多数国家通过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决议;第二步:联合国大会2/3多数国家通过决议,选举某国为新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如果前两步都通过,那么最后两步就涉及到修宪和批准,修改《联合国宪章》相关条款的决议,需要包括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内的联合国大会2/3多数国家通过,并经由包括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内的各国议会批准。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依题意,D项当选。
35.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关于斡旋与调停的区别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进行斡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而调停的第三方只能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B.斡旋结束后,无论争端是否解决,第三方的任务即告完成,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调停的第三方则需要承担责任
C.斡旋的第三方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调停的第三方直接参加或支持谈判
D.斡旋一般是第三方善意主动进行的;调停的第三国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而参与争端解决的
A
B
C
D
C
[考点] 斡旋与调停的区别
[解析] 斡旋是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为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或争端解决,采取和提供某些协助活动,第三国本身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争端的方案。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解决争端。由此可见,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是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因此,首先可以肯定 C项是正确的。进行斡旋和调停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在斡旋和调停的情况下,争端当事国有完全的自由。斡旋和调停结束后,无论争端是否解决,第三方的任务即告完成,它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斡旋和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对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将这种行动视为不友好。
36.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
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
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
A
B
C
D
C
[考点]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详解]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经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四种风险以外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选项A将承保范围仅局限于四种政治险,而忽略了例外情况,故错误。《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但是出口信贷不列入多边投资担保的范围之内。选项B中认为任何直接投资都应列入投保范围,过于绝对。《公约》规定,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国民所有的法人;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合格投资者也可以是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可见,东道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投保人,故选项D错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拥有完全的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有权进行法律诉讼,选项C正确。
37. 杰克原系美国人,后因故放弃美国国籍成为无国籍人,现住德国,后在英国与一中国人订立合同,因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则法院对杰克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应适用哪国法?
A.美国法
B.德国法
C.英国法
D.中国法
A
B
C
D
B
[考点] 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讲解] 《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杰克定居德国,故应适用德国法。
38. 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A
B
C
D
D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故D项正确。依据《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可知 A、B、C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项。
39. 下列关于区域性组织在解决争端方面与联合国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一项错误?
A.区域性组织开始解决争端并不影响安理会职权的执行
B.地区性国际争端在提交安理会前应依区域办法和通过区域内的国际组织和平解决
C.区域组织可视情况自行采取执行行为,无需安理会授权
D.区域性组织解决国际争端,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A
B
C
D
C
[考点] 区域性争端的解决
[解析] 地区性国际争端在提交安理会前,应依区域办法和通过区域内的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在适当情况下,安理会可把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执行行动,授权区域组织采取区域办法协助进行。但区域办法和区域组织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并不得影响联合国各机构的职权行使。
40. 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鱼片,价格条件为CFR纽约。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在议付时,受益人提交的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仅证明含蛋白质为67%。发票内所有商品名称是鱼片。单据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收。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因此,开证银行再次拒收。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银行有无付款的义务?
A.开证银行无付款义务
B.开证银行有付款义务
C.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必须付款
D.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保证付款
A
B
C
D
A
[考点] 信用证支付银行的责任
[讲解] 银行审单付款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本案中,单证不符,银行没有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交单人或者寄单行,故本题应选A项。
41. 美国甲公司进口一批月饼,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8年7月10日至7月20日,由承运人所属的“远渡”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远渡”号在装货港外锚地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货轮相撞,使“远渡”号不能如期装货。“远渡”号最后于8月15日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延迟到港错过了月饼的销售季节,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下列关于承运人责任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延迟装货是因为不可抗力,因此承运人对延迟不负责任
B.承运人的行为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C.承运人倒签提单是应托运人的要求,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D.承运人的行为是预借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A
B
C
D
B
[考点] 倒签提单
[解析]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构成欺诈,应对此承担责任。考生在做此类题时要注意与预借提单相区别。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全部装完,或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接管下,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42. 我国商务部应中国新闻纸产业100家企业代表的申请,对原产甲、乙、丙三国的新闻纸展开反倾销调查,经过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对原产于该三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4年。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项?
A.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执行
B.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C.在该裁定生效后,可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起诉
D.该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倾销新闻纸的进口经营者
A
B
C
D
C
[考点] 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
[详解] 《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41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D项正确,C项错误。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因此,A项正确,本题选C项。
43. 张律师为当事人贾某代理民事赔偿诉讼。贾某是原告,为了要让被告赔偿更多的损失,贾某谎报情况,伪造证据,并贿买证人作伪证。张律师知道了贾的违法行径后,仍继续进行诉讼代理,力争贾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请问王律师对贾某的违法行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A.仅负律师职业道德方面责任
B.要负连带责任,因为知道情况后继续代理是对贾违法行为的默许和支持
C.不负责任,因张律师未参加制造伪证
D.不负责任,因张律师的意志可独立于当事人之外
A
B
C
D
B
本题涉及律师的法律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67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4.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
A
B
C
D
D
[考点] 律师事务所的分类;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详解] 《律师法》第21条规定,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错误,律师事务所可以是合伙形式或个人律师事务所。C项说法错误,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满足一般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45. 法官邓某和律师陈某系大学同学。在一民事官司中,陈某向原告甲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的法官是同学关系,甲于是委托陈某为代理人。陈某接受甲的委托后,在参加同学会时,同邓某一起讨论了该案件,邓某向陈某提供了该案件的法律意见。本案中,法律职业人员不存在的不当行为是哪一项?
A.陈某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的法官是同学关系
B.陈某与邓某一起参加了同学会
C.陈某与邓某一起讨论了案件
D.邓某向陈某提供了案件的法律意见
A
B
C
D
B
[解析]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若干规定》第2条、第3条、第6条。
46.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B.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C.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决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D.律师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绝对保密
A
B
C
D
D
[考点] 律师言论的免责
[讲解] 《律师法》除了原则性地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强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这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关于律师言论免责的规定,仅仅限于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认为律师的所有发言均不受法律追究的表述是错误的,所以D当选。
《律师法》还特别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故D项认为律师的发言绝对保密也是错误的。
47. 下列关于公证员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证员可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B.公证员的任免由当地法院决定
C.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公证员
D.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公证员的任职资格
A
B
C
D
D
[解析]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8条和《公证员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
48. 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说法是合法的?
A.张某和王某系姑表兄弟,张某任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某任该县检察院检察员、起诉科科长
B.王某和赵某系多年同窗,王某的儿子和赵某的女儿恋爱、结婚,王某为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某为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C.检察官王甲从乙县人民检察院离任后 2年内,担任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王丙(王甲的儿子,17周岁)强奸罪案件的辩护人
D.某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某建议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该省某一地级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沈某的职务
A
B
C
D
D
[考点] 检察官法
[解析] 《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剖检察长。”A项中,张某和王某系姑表兄弟,属于三代以内密系血亲,不得在同一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和检察员,所以A项不应选。B项中,王某的儿子和赵某的女儿恋爱、结婚后,王某和赵某就具有近姻亲关系,因而也不得在同一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和检察员,所以B项也不应选。《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可见C项中王甲的行为不合法的。《检察官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所以D项中贾某的行为是合法的。
49. 王律师在代理一起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时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A.王律师本人承担
B.王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
C.王律师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
D.委托人自己承担
A
B
C
D
B
本题涉及律师的法律责任。《律师法》第49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0. 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杨某和蒋某系夫妻,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
B.何甲和何乙系姐弟,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起诉科担任助理检察员
C.检察官袁某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林某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其子小林不得担任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A
B
C
D
C
[考点] 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详解] 《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AB是正确的。根据第20条规定,D是正确的,而C是错误的。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正确的有:
A.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B.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
C.外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的,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
D.内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A
B
C
D
AB
[考点] 法律证成
[解析]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
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错误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的,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保障,而非选项C中所表述的“外部证成”。
2. 下列关于古代诉讼制度说法中正确的有:
A.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B.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史台,由御史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C.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D.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被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A
B
C
D
AD
[考点] 古代诉讼制度
[解析] A项说法正确,唐律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根据证据定罪,即“据状断之”。B项考查的是宋代翻异别勘制度,但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并不需要由御史台指定,御史台自古只是掌管监察事项的,不负责案件审理,因此B项错误。C项《洗冤集录》产生于南宋,因此也不正确。D项说法正确,当选。
3.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据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B.国际强行法就是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C.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
D.国际社会主要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
A
B
C
D
BCD
[考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强行性
[解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故D项错误。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国际法内在基本价值的体现,是不能随意改变的,联合国大会显然无此权力。故C项错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具备强行法的条件和特征,才能称其为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并不能说所有强行法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故B项错误,A项正确。
4. 下列关于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观点不正确的是:
A.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
B.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都是抽象的,法律解释是具体的
C.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D.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表层的东西
A
B
C
D
ABD
[解析] 法律思维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因此A是错误的。法律思维是抽象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都是具体的,因此B是错误的。因此,D是错误的。
5. 一位西方法学家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关于这一观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该观点与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
B.该观点是对分析实证法学的一种反动
C.该观点对法律抱有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
D.根据该观点,法律主要通过司法实践活动得到不断发展
A
B
C
D
BCD
该观点是美国法官霍姆斯的观点。他是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其名言也与自然法学理论并不一致,因此A错误。
6. 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B.“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C.“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A
B
C
D
ABCD
[解析] 法律的指引作用。这些规定都表现出行为的可选择性。
7. 下列关于我国“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我同的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解释权,此外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法规进行解释的要求
B.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出台的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原则性分歧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C.对地方性法规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由制定该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D.对自治条例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A
B
C
D
ACD
[考点]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8. 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B.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
C.外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
D.内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A
B
C
D
AB
[考点] 法律证成
[讲解]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过程。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法律决定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有效,而推论的有效性或正确与否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因此,选项B正确,D错误。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保障,而非选项C中所表述的“外部证成”。
9.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西周时期的礼是一种具有法的性质的社会规范,它对当时的社会生活起着实际调整作用
B.战国时期,礼治受到破坏,法家的法治得到发展,秦朝的建立就是“法治”发展的结果
C.“明刑弼教”改变了传统的礼刑关系,是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的一大转折点
D.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基于民主立宪思想制定的一部有明显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
A
B
C
D
ABC
[考点] 西周的礼、战国的礼治和法治思想、明刑弼教、大日本帝国宪法
[讲解] 西周时期的礼是一种具有法的性质的社会规范,它对当时的社会生活起着实际调整作用;战国时期,原有的礼治受到破坏,法家法治得到发展,商鞅变法为秦朝建立奠定了基础,秦朝的建立就是“法治”发展的结果;朱元璋提出的“明刑弼教”思想是对传统礼刑关系的一次突破,是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的一大转折点;因此,A、B、C项正确。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钦定”宪法,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因此,D项错误。
10. 关于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需要经哪个部门审查以及审查的标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与宪法抵触
B.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与基本法抵触
C.国务院;是否与宪法抵触
D.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否与基本法抵触
A
B
C
D
ACD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6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所以本题应选B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11. 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A
B
C
D
ACD
[考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详解]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2)“重罪十条”的产生;(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5)死刑复奏制度。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12. 甲从国外低价购得一项未获当地政府批准销售的专利产品“近视治疗仪”。甲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X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退休医师协会的秘书长乙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造成多起青少年因使用该产品致眼睛严重受损的事件。现除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外,受害者还可以采用哪些民事补救方法?
A.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要求该卫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要求该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要求该退休医师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B
C
D
ACD
本题涉及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负严格责任,销售者存在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甲没有对该产品存在的缺陷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应该承担责任。依照《产品质量法》第21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对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3条和第21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及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作出品质承诺。否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与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卫生局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其指定医疗产品检验机构的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消费者不能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3.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宪法规定,对公民实施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
B.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C.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后可由检察院侦查部门执行
D.由公安机关执行
A
B
C
D
BD
[考点] 保护人身自由
[解析] 依《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过程中作出的逮捕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正确答案为BD项。
14. 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将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发回使之失效?
A.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的条款
B.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C.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
D.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政治体制的条款
A
B
C
D
AC
[考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因此,正确答案为 A、C选项。
15. 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
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A
B
C
D
AD
[考点] 委托投票
[详解]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根据该条规定,选民只能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而不能委托没有选举权的人,并且只能以书面形式而不能以电话方式委托。由此可知,答案为AD。
16.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
B.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
A
B
C
D
ACD
[考点] 宪法监督的方式
[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是以审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前进行审查的为事先监督,反之为事后监督。自治条例只有经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对它的监督是事先监督,而对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其生效之后进行的,为事后监督,并且我国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抽象审查为主。由此可知,答案为A、C、D。
17.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说法表述错误的是:
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委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委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C.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撤销村民委员会以及对村民委员会的范围直接做出调整
A
B
C
D
ABD
[解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得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提出主体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且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批准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BD选项当选。
18. 以下关于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的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B.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的产品责任是过错责任
C.生产者承担的最终产品责任是绝对责任
D.销售者承担的最终产品责任是过错责任
A
B
C
D
AD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第2款规定了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证明该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和最终的责任都不是绝对责任,而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不论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责任属于生产者,还是属于销售者,消费者既可以直接要求生产者赔偿,又可以直接要求销售者赔偿,这就说明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的都是无过错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如果不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由此可见,销售者承担的最终产品责任是过错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19.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A
B
C
D
AB
[考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国务院的职权
[详解] 根据《宪法》第67条第(19)项的规定,A项正确,而D项错误。根据第67条第(20)项的规定,B项正确,而C项错误。另外,根据第89条第(16)项的规定,也能推出C项错误。
20. 关于反垄断调查程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B.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C.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D.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A
B
C
D
CD
[解析] 《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A正确。不当选。该法第40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B对,不当选。该法第4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C错,当选。该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是中止,非终止。可见D错,当选。
21. 以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理解正确的是哪些?
A.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B.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C.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欲增加马某为该行董事,则马某的任职资格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D.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会可以现场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A
B
C
D
BCD
[解析]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对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应该是中国银监会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因此A错B对。根据该法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故C对。该法第3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D对。
22.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哪些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A.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C.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D.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A
B
C
D
ABCD
[解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可知本题ABCD均应选。
23.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哪些情况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A.最低结婚年龄
B.结婚形式
C.禁止结婚条件
D.婚姻实质要件
A
B
C
D
ABCD
本题涉及准据法。根据《民通意见》第188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规定。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24. 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
A.镇政府办公楼、招待所
B.供水、供电、道路、通信设施
C.商业街、工业园、公园
D.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
A
B
C
D
BD
[考点] 城乡规划的实施
[详解]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故BD为优先安排项目。
25. 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A
B
C
D
AC
[考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理由
[详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选项B中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此规定无效,公司根据此规定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在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的情况下,只有在李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时候,该公司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
26.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A.张某自动离职一年后,回原单位要求复职被拒绝
B.郑某辞职后,不同意公司按存款本息购回其持有的职工股,要求做市场价评估
C.秦某退休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险金,要求公司协助解决
D.刘某因工伤致残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A
B
C
D
BCD
[考点] 劳动争议的范围
[详解]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A项中,张某因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上述“(一)”规定的内容,故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范围。B项中郑某是以股东身份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C项中是秦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并不是秦某与公司的争议,公司只是协助处理;D项刘某是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不服,并不是与公司之间有关工伤保险或劳动保护的争议,故BCD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劳动争议的范围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27. 下列关于战争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传统战争法只调整国家间的战争行为,现代战争法中的许多规则也被适用于非战争武装冲突
B.传统战争法中,海牙体系主要是关于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惯例,日内瓦体系则主要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惯例
C.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战争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D.根据纽伦堡原则,战争中受命对平民进行屠杀的士兵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且不适用追溯时效制度,他国不得以政治犯名义给予其庇护
A
B
C
D
ABD
[解析] C项中的四个罪名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种国际罪行,二战后C项中的两个《宪章》确立的战争犯罪罪名是: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
28. 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A.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B.不按照批准的原因使用土地的
C.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D.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A
B
C
D
ABD
[考点]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详解]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到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本题应选ABD。根据该法第37条的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而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收回土地使用权,故D项不应选。
29. 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适用的《房地产管理法》特殊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B.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可以决定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可以允许其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C.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A
B
C
D
ABC
[考点] 房地产转让
[详解]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ABC说法正确,D说法错误。
30. 下列有关环境保护制度说法错误的有:
。
A.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施工
B.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只需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然后由国家使用排污费进行污染的防治工作
C.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地方不得再行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D.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只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不需要规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A
B
C
D
ABCD
[考点] 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详解]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三同时”,是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3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仅要作出评价,还要规定防治措施,故D项说法错误。
31. 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军事力量,在自己的领土内建立了若干军事基地。乙国认为甲国的行为对其构成威胁,向甲国境内发射若干导弹试图摧毁其军事基地。甲国遭袭后迅速反击,派出军队封锁了乙国的陆地边境和海岸。对于本案,根据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略
B.乙国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略
C.甲乙两国的行为都违背了国际义务,但乙国的行为属于针对甲国行为的反措施,其行为构成对抗措施,其行为不当性被排除
D.甲乙两国的行为都违背了国际义务,但甲国的行为属于针对乙国行为的反措施,其行为构成自卫,其行为不当性被排除
A
B
C
D
BD
[解析] 《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非穷尽的列举了7项侵略行为:(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6)提供领土供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
32.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A.合同
B.侵权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A
B
C
D
AB
[考点]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详解]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所以B选项正确。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C选项错误。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D选项错误。
33. 甲国飞机在乙国领海外海域上空对一国进行军事侦察过程中,遭遇乙国战机的监视伴飞。由于甲国飞机的过失,两国飞机发生相撞,甲国飞机在严重受损不能飞回基地的情况下,在乙国机场紧急降落。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飞机在乙国机场紧急降落侵犯了其领空主权
B.由于危难的发生,甲国的不法行为可以排除
C.乙国可以惩治该飞机的不法行为,对飞机和机组人员行使管辖权
D.乙国应根据国家管辖豁免的原则,不行使管辖权
A
B
C
D
AD
[考点] 国家行为不当性的排除
[详解] 根据国际法基本规则,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包括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等几种情况。其中对危难状态下违背义务行为的不当性的排除,除要求情况紧急别无他法之外,还要求危难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造成,并且所违背义务的行为不得造成比危难同样或更大的灾难或危及他国的根本利益,不得违背国际法强行性规则。根据国家管辖豁免原则,一国不能对另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行使管辖权,即使其违反了国际法的情况下亦然。
34. 甲国人A和B常年在北京经商并定居,某日两人一同去俄罗斯出差,因醉酒发生口角,B用酒杯砸伤了A的头部。回到北京后,A向北京的法院起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法院应该适用我国法处理此侵权纠纷
B.法院应当适用俄罗斯法处理此侵权纠纷
C.当事人可以以协议的形式选择适用的法律
D.因当事人都是甲国人,所以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法,即甲国法
A
B
C
D
BD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俄罗斯,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北京,所以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即我国法。故A选项正确,B、D选项不正确。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的,协议选择优先适用,故C选项说法也是正确的。
35. 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A
B
C
D
ABC
[考点]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详解]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第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所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由于乙公司在澳门和内地都有营业机构,故甲可以向内地和澳门的法院申请执行。《安排》第2条第2、3款的规定,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为初级法院。可见,申请人可以向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执行。《安排》第3条第 1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因此,甲可以分别向内地中级法院和澳门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也可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故选项ABC正确。
36.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美利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红枣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信用证支付。交货时甲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便改装二级红枣,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二级,货款仍按原定三级货价格计收。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质不符,因而拒绝收单付款。美利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所交的二级货,并主张甲公司承担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B.甲公司所交货物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C.银行不应拒绝收单付款
D.本案信用证受益人为中国甲公司
A
B
C
D
AD
[考点] 卖方责任;信用证
[详解]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 (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与信用证受益人;此外,还有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等。银行在审单中不管单据,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银行在审单时只要达到单单相符的标准,即只要确定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依据上述相关理论可知,A、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37. 《跟单信用证统—惯例》对银行的免责作了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
B.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情况负责
C.银行对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概不负责
D.信用证开出后,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修改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概不负责
A
B
C
D
ACD
[解析] 根据UCP600,银行审单中有“四不管”:不管单据的真伪;不管货物的情况;不管买卖合同;不管买卖双方的资信与违约情况。此外,银行对以下三种情况下的问题免责:信息传递、不可抗力、被指示方行为。因为银行的“四不管”,所以在货物出现问题,如货物灭失或损坏,出口人的履约出现问题,如所提交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不能成为买方不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的理由。开证行只要提供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买方就必须付款给开证行。只有在开证行提供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有不符合时,买方才可以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如果买方发现单据存在欺诈,也不能径直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能采取的办法是寻求法院的救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止付令”。
38. 2008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W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Z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所开立的信用证提供担保。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根据“单证一致”的要求,W银行发现信用证与其他单据之间不符合“镜像标准”,单据之间存在细微的、虽然并不引起歧义的“不完全一致”,遂认定信用证上存在“不符点”
B.接受“不符点”是开证行的权利,故W银行可以接受该“不符点”
C.开证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Z公司的同意,Z公司可以据此免除保证责任
D.若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对该“不符点”进行了修改,未将该修改征得Z公司同意的,则Z公司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A
B
C
D
BD
[考点] 信用证
[讲解] 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用证规定》)第6条第1款的规定,信用证项下的单证审查援用了UCP统一惯例中“表明相符”的表述,其标准并非“镜像”标准,而是允许单单之间、单证之间细微的、不会引起理解上歧义的“不完全一致”。因此,A项的认定尚不构成信用证的“不符点”,认定不正确。《信用证规定》第7条规定对“不符点”的接受,体现了接受“不符点”是开证行的权利,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故B项表述正确。根据《信用证规定》第16条的规定,开证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并不能以此免除保证责任,这也是因为接受“不符点”是开证行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享有此权利,故不能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这与国内《担保法》上保证人免责的规定不同,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信用证规定》第17条的规定,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D项表述正确。因此正确答案为B、D选项。
39.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律师协会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B.律师协会章程由会长制定,但必须听取会员的意见
C.律师协会有权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
D.律师协会有权调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A
B
C
D
AD
[解析] 《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故A正确。第44条规定:“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故B错误。第18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可见,选项C错误。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因此,选项D正确。
40. 律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在庭审中出具了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
B.将十年来办结的案例汇编出版,其中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
C.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D.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遂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A
B
C
D
ACD
律师保密原则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第57条规定:“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可知A项中出具的是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并作为证据出示,因此A项正确,C项正确。根据第59条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可知B项不正确。根据第58条规定:“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可知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项。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1789年8月26日,法国国民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主要有
。
A.宣布人权是“天赋的”,“神圣不可侵犯的”
B.提出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C.确立“人民主权”与“权利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D.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
A
B
C
D
ABC
本题考查的是《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选项ABC均为《人权宣言》中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所以,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
2. 某企业从事服装销售业务,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该企业必须实施下列哪些行为?
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B.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C.设置账簿
D.采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其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
B
C
D
BCD
本题涉及税收征管制度。参见《税收征管法》第二章“税务管理”相关法条。
3. 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鹿特丹XX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米切尔”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A
B
C
D
BC
本题涉及承运人的责任。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任。但本题中,货物系在尚未充分干燥或者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包装,以至于运输过程中发酵变质,属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因此,承运人可以免责,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
4. 根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B.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C.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D.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A
B
C
D
ABCD
[考点] 1954年宪法与现行宪法的比较
[详解] 关于A、B,根据现行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1954年宪法则明文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故A、 B是正确的。
5. 杨某、谢某、丁某、李某四人是甲县某村村民,他们均想参加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该村选区的直接选举。杨某是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且正在服刑的罪犯。谢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丁某17岁,初中毕业后继承父亲杀猪的手艺,现在已经是远近闻名的杀猪好手。李某是一起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正在刑事侦查中,且李某被羁押在县看守所。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若主管李某杀人案的县人民检察院或者县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那么李某可以参加投票
B.丁某可以参加投票
C.杨某是羁押的罪犯,不可以参加投票
D.谢某不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妻子廖某代为投票
A
B
C
D
A
[解析] 本题考点是特殊公民的选举权问题。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限制或剥夺。因此丁某因不满18周岁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故B项错误。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李某是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但检察院或法院并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所以李某仍然可以参加投票,故A项入选。同样,杨某虽在服刑,但他并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仍然可以参加选举,故C项不能入选。谢某虽然正在受拘留处罚,但其选举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具有选民资格,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所以谢某可委托廖某代为投票,故D项是不正确的。
6.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A.董事会
B.监事会
C.工会
D.职工代表大会
A
B
C
D
C
[考点] 工会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7. 2008年1月17日,在美、英、欧盟等国家的支持下,在俄罗斯等国家的反对声中,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科索沃独立宣言,科索沃宣告独立。2008年1月16日,欧盟27个成员国正式通过向科索沃派驻文职使团的决议,科索沃正式宣告独立后,欧盟使团将在随后的120天过渡期内,从联合国特派团手中接管相关任务。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欧盟27个成员国向科索沃派驻文职使团是对科索沃国家的承认
B.欧盟27个成员国向科索沃派驻文职使团是对科索沃政府的承认
C.欧盟27个成员国向科索沃派驻文职使团不构成对科索沃国家或政府的承认,是对科索沃国家实行自治管理提供帮助
D.欧盟27个成员国向科索沃派驻文职使团是承认科索沃为独立国家的必要步骤
A
B
C
D
C
[考点] 国家的承认
[讲解] 欧盟27国向科索沃派出文职使团其意在于一旦科索沃宣布独立,即在过渡期内从联合国特派团手中接管相关权力和任务。这个特派团有近两千人,由负责巡逻任务的警察,以及负责为独立后的科索沃建立司法部门提供培训任务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专家共同组成。所以,派出文职使团并非对科索沃国家的承认,而是帮助其提高自治管理水平。
国家的默示承认包括:1.建立外交关系;2.缔结政治性条约;3.正式接受领事;4.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8. 某公司聘请甲律师与乙律师共同作为代理人。讨论案件时,甲律师和乙律师的意见发生分歧。此时,甲乙律师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A.双方保留各自意见,提交法院决定
B.通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
C.通报委托人次定
D.提交全所律师大会讨论,少数服从多数
A
B
C
D
C
本题涉及律师执业规则。按照《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委托人可以最多委托两名律师担任代理人,但两名代理人应作为一个整体,有意见分歧时对外应当形成统一意见。不可双方保留各自意见,提交法院决定。正确的做法是通报委托人决定。
9.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的义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合同双方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则买方应首先申请开立信用证
B.如买方认为卖方的货物质量与买卖合同不符,则在目的港可以不提取货物
C.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与买卖合同不符也应先提取货物
D.如合同双方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则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才开始履行其付款义务
A
B
C
D
AC
[解析]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选项正确,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务,该义务不是一个付款行为,在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情况下,开立信用证即是买方准备付款应该履行的义务。B选项不正确,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即使认为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也应提取货物。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C选项正确。理由同B项的理由。D选项不正确,理由同A选项的理由。本题正确答案为A、C。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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