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甄某于1999年5月担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0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末敢收,遂存人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甄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7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甄某存人私人账户。这一年9月,甄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贾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该木材是甄某自己所有,公司购人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20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1年3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现问:
1. 甄某的董事长一职至迟应于何时任期届满?为什么?
至迟应于2002年5月任期届满。因为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得连任。
2. 设甄某1996年6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不合法。因为甄某依法属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范围。
3. 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
甄某的违法活动有:
① 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
② 违法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③ 违法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
④ 私设小金库;
⑤ 非经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同意,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4. 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可否自行处理?
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自行处理,但涉及行政、刑事责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