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5. 下列关于认识错误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在公共汽车上误将司机座位后的财物(价值5000元)作为其他乘客的遗忘物加以占有,构成侵占罪
- B.乙误将赵某弟弟当作赵某加以杀害,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C.丙误将国有档案当作普通财物加以盗窃,应成立盗窃罪既遂
- D.丁误将假币当作真币加以盗窃,应成立盗窃罪未遂
A B C D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种类及其相互关系如表1—2—1所示:
表1-2-1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
事实认识错误 |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
对象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
对象认识错误、打击错误 |
法律认识错误 |
如上表所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也即抽象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A项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具体是不同条文的对象认识错误,甲对财物有侵占但没有盗窃的故意,客体认识错误可以阻却盗窃的故意,故A选项正确。B项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是同一条文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产生死亡结果的构成既遂,故B选项正确,C项也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应成立盗窃罪未遂,故C选项错误。D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有犯罪故意但因认识错误而导致未遂。故D选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C选项入选。
33. 侦查机关在对邹某徇私枉法一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邹某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 A.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 B.对邹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 C.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并建议撤销案件
- D.退回补充侦查
A B C D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特殊情况时的处理方式。
《高检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对比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时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具体区别如表1-2-2:
|
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
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高检规则》第262条) |
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
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高检规则》第263条) |
退回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
具体到本案,考生首先应当明确徇私枉法罪属于《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题干中的“侦查机关”实际上就是指人民检察院。所以本题应当适用《高检规则》第263条,而非第262条的规定。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发现邹某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选项C正确。
选项A,该选项混淆了《高检规则》第262条和第263条的区别,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所以是错误的。
选项B,关于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是指:(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属于上述6种情形之一,所以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而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选项 B也是错误的。
选项D,本案中,审查起诉部门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邹某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自应撤销案件,而没有再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了,因此该选项也是错误的。
二、多项选择题27. 肖某、彭某因涉嫌共同盗窃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06年1月2日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判处肖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彭某有期徒刑3年。肖某提起上诉,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假设肖某1月10日提起上诉,1月11日要求撤回上诉,则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 B.假设肖某1月8日提起上诉,1月14日要求撤回上诉,则二审法院应当准许
- C.假设肖某在1月3日提起上诉,1月10日要求撤回上诉,则一审判决在1月11日生效
- D.假设肖某在1月11日提出上诉,1月15日要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则一审判决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生效
A B C D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程序及此时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问题。
选项A和选项B,《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第239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而《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具体到本案中,人民法院在2006年1月2日公开宣告判决,则上诉期限应当从1月3日起计算10日,即上诉期应到1月 12日24时为止,判决书自1月13日起生效。选项A中被告人在1月11日要求撤回上诉,属于《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的“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情形,所以“应当准许”,而无须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因此选项A错误,当选。选项B中被告人在1月14日要求撤回上诉,属于《刑诉解释》第239条规定的“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情形,所以应当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选项B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当选。
选项C和选项D,《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根据前述对选项A、B的解析可知,选项C中被告人在1月10日要求撤回上诉,属于“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情形,所以,根据上述《刑诉解释》第244条的规定,第一审判决应当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即1月13日起生效,选项C错误。选项D中被告人在1月15日要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属于“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情形,因此,第一审判决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之日起生效,选项D也是错误的。
考生应注意区分《刑诉解释》第238条和第239条的不同规定,即对于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与“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244条的规定,在上述两种情形下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也不同。.具体区别如表1—2—3:
表1-2-3
撤诉时间 |
处理方式 |
第一审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 |
在上诉期限内 |
应当准许 |
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
在上诉期满后 |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 |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
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
三、不定项选择题 王某是某私企老板,生意不景气导致负债累累。他就伪造了与台商签订的合资意向书,财产担保文件,市工商局、轻工局关于此立项的批准文件和市主要领导的批示,欲通过银行贷款来使企业起死回生,到时再还款付息。2006年8月,王某向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编造贷款用途是与台商合资办公司。王某的姐夫周某是该工商银行的一个科长,王将自己的真实意思跟周某说了,希望周某能帮忙。周某认为这个风险比较大,就没有帮忙,但答应保密。
后来,王某就找到同在该银行其他部门工作的同学孙某为自己出面说话,并答应孙某事后有好处。孙某明知王某贷款事由是假的,仍找到信贷部主任万某为其疏通。万某与孙某关系较好,就收下了王某提供的伪造文件,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作出了同意贷款的决定。300万元贷出后,王某先期投人100万元,结果血本无归。他感觉市场行情并不看好,就想带着剩下的钱出国一去不返。这次他又找到了周某,软磨硬泡想让周某帮他把钱弄到国外去。周某碍于亲戚关系,加上他感觉这个不犯法,就为王某提供了几个账户,通过多次转账协助其将剩余的200万元汇到了国外。后王某在机场被抓,但200万元贷款因流向不明没能追回。请回答91~9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