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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真题2008年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A
B
C
D
A
[解析] 危害结果
[详解] 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A选项中,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说,由于她们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认识或者缺乏正确的认识,法律推定她们没有正确表达发生性行为的能力,当然也就谈不到性的自主权,行为人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是对她们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故甲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A错误。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说认为,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用作犯罪工具,被丢失枪支造成他人伤亡,被丢失枪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本案中清洁工王某及时上交枪支,避免了严重结果的发生,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丙的拐骗行为尽管可能没有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但其对正常家庭关系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丁立即归还,因此并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后果,D正确。
2.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A
B
C
D
C
[解析] 犯罪故意
[详解] 刑法通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体来讲: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第四,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也必须具有认识。A选项,对于成立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只要认识到其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即满足了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A错误。盗窃枪支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就成立盗窃枪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乙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而窃取,故成立盗窃枪支罪,B错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故意特别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猥亵的对象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故 C正确。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故意来说,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对象具有毒品的基本性质即成立犯罪故意,而无需了解具体的毒品种类,D错误。
3.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A
B
C
D
C
[解析] 事实认识错误
[详解]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又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三种。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其实施勒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这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我国刑法理论现在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甲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已经可以被视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此C正确,ABD错误。
4. 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A
B
C
D
B
[解析]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详解] 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的认识问题,大多是作为违法性的错误问题从反面进行议论的。违法性的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错误地以为其行为被法律所允许的情形。违法性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二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当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在本案中,甲专门针对该行为的合法状况向法院进行了咨询,那么在其信赖了主管机关的见解而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这些错误应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故甲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犯罪。因此B正确,ACD错误。
5.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A
B
C
D
D
[解析] 被害人承诺
[详解] 依照刑法通说,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A选项中赵某的父母就不得承诺侵害赵某的法益,因而A错误。另外,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的限度。但学界一般认为,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有效的,因而C错误。(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行为,构成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基于推定承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也排除犯罪的成立。如发生火灾之际,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屋内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即使被害人事后不认可,仍然可阻却犯罪的成立。故B错误。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D选项中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这就已经超出了承诺的范围。这种行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故D正确。
6.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已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A
B
C
D
C
[解析]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侵占罪
[详解]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国刑法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财产,不是绝对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自己的财产的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在本案中,甲已将乙的皮箱扔到院墙外;因此可以认定乙已经对皮箱内的财产丧失了控制,故盗窃罪已经既遂。因此BD错误。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在本案中,皮箱被甲扔到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且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因此可认定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丙将该脱离占有物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因此C正确,A错误。
7. 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A
B
C
D
A
[解析] 故意杀人罪;包庇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详解] 依照刑法理论,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来说,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应当保证不发生死亡结果的人的不救助行为,才应作为犯罪处罚。这种处于保证地位的人,理论上称为保证人。而哪些人属于保证人,关键在于哪些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在本案中,乙作为被害人的母亲,具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同时乙发现了甲实施的投毒行为,且在询问后得到了甲的默认,因此具有了履行救助义务的可能;但是乙并没有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由此可见,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先有通谋,则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谋,因此乙不构成包庇罪。最后,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既可能是共同作为或共同不作为,也可能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在本案中,甲乙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因此A正确,BCD错误。
8. 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A
B
C
D
B
[解析] 罪数理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详解] 依照刑法通说,盗窃枪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或可能是枪支而故意盗窃,对于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的案件,依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而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A正确。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从而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乙抢夺手机后变卖,其抢夺行为和变卖行为分别触犯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由于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因此成立吸收犯,只应定抢夺罪一罪。故B错误。《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另外,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非法行医罪的成立要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属于典型的职业犯。C正确。《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仍构成绑架罪一罪,而不数罪并罚。D正确。
9. 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
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
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A
B
C
D
B
[解析] 刑期的折抵;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详解]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撤销缓刑,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但这里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并非“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因此不可折抵刑期。另外,由于行政拘留并非刑罚的一种,因此也不存在并罚的问题,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之后,再行收监执行即可。故B正确,ACD错误。
10. 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A
B
C
D
B
[解析]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区别;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详解]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甲自己也被火烧伤,由此可见其对于火灾抱持排斥态度,且“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是甲意料之外的事,故可认定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都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且主要由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只能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且可由任何自然人实施。在本案中,甲不具有任何特殊身份,而火灾也是由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引起的,故B正确, ACD错误。
11. 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
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A
B
C
D
C
[解析] 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详解] 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行为人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后者无此要求;前者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后者要求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甲、乙骗贷后转贷与丙,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故构成高利转贷罪。由于其骗贷后按时归还本息,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也无其他严重情节,故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所以BD错误。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本案中,甲乙将贷款转贷给丙的行为违背了获取贷款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丙来说构成“不正当利益”。故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甲、乙则另外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C正确,A错误。
12. 甲持西瓜刀冲人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A
B
C
D
B
[解析] 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详解]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第一,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第二,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在本案中,甲实施的暴力已经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且具有“当场性”,故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或绑架罪。因此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 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本案中,甲在乙的脖子上割了一刀,致其流血不止,由此可推断已造成他人轻伤,抢劫罪已经既遂。所以B正确,A错误。
13. 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A
B
C
D
B
[解析] 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详解] 依照《刑法》第241条第1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其与拐卖妇女罪的区别是:首先,拐卖妇女罪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出卖等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只有收买一种行为。其次,拐卖妇女罪以出卖妇女为目的;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要求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在本案中,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故向其表达了丙欲收买妇女的意愿,由于该行为并没有超出收买的范围,故不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共犯。与该情形不同的是:如果收买人教唆没有拐卖故意的人拐卖妇女,则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因此B错误,ACD正确。
14. 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侵占罪
B.盗窃罪(间接正犯)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A
B
C
D
C
[解析]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详解]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的4万元款项既非代为保管的财物,也非脱离占有物,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A错误。依照《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用来取款的存折并非伪造、变造的,故不构成本罪。 D错误。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在本案中,甲使用了隐瞒真相的方法,致使乙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在该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实施了处分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故C正确, B错误。
15. 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A
B
C
D
C
[解析] 抢夺罪的既遂标准;转化型抢劫
[详解] 抢夺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其既遂标准,刑法学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认识。一为“失控加控制说”,认为抢夺罪的既遂应当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及行为人已否实际控制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已抢到财物,不论占有时间多么短暂,即使被迫赶就弃赃而逃,亦应视为既遂;二为“控制并逃离现场说”,认为行为人只有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携赃逃离现场,即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的,才能认定是抢夺罪既遂,未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的,是抢夺未遂;三为“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标准;抢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的,为抢夺的既遂,未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的,为抢夺未遂。其中第三种为通说。依照该说,在本案中甲的抢夺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其归还项链的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因此C正确,AB错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本案中甲虽然实施了抢夺行为,且打了乙两个耳光;但其目的却并非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故不构成转化型抢劫。D错误。
16. 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
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A
B
C
D
A
[解析]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详解]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此外,本来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或者本来是遗忘物,而行为人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在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但其中的财产并不属于遗忘物,乙也并没有对其脱离占有。另一方面,甲作为乙的邻居,很清楚当时的情形,不可能将其垮塌房屋内的财产误认为遗忘物,因此,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另外,抢夺罪的成立要求甲实施了“公然夺取”的行为,本案显然不满足这一条件。因此A正确, BCD错误。
17. 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侯,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妨害公务罪
D.故意伤害罪
A
B
C
D
D
[解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条竞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故意伤害罪的转化犯
[详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如下:从广义上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也属于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范畴。但是,刑法基于其侵犯客体的特殊性,将其单独罪名化,并在罪状中设置不同的具体构成要件。从行为手段来看,前者并无特别限制,而后者仅限于暴力、威胁方法;从犯罪主体看,前者属于特殊主体,仅限于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后者则属于一般主体。对于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来处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本案中,甲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因此应以故意重伤罪论处;依照《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并未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故不构成本罪。因此D正确,ABC错误。
18. 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已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A
B
C
D
C
[解析] 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详解] 依照《刑法》第382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与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之间的一个主要区别。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主管,主要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管理,是指负责保管、处理及其他使公共财物不被流失的职务活动;经营,是指将公共财物作为生产、流通手段等使公共财物增值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在本案中,甲虽然没有使用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现,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这一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仍属于“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已有”,应成立贪污罪。因此C正确,ABD错误。
19.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A
B
C
D
D
[解析]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详解] 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就共同正犯而言,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因此对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在本案中,甲虽然表示放弃犯罪,但并没有有效阻止乙实施盗窃行为。既然乙的行为已经既遂,甲理当对犯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因此D正确,ABC错误。
20. ①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② 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③ 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④ 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
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
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
A
B
C
D
B
[解析]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详解]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意义的说明。刑法解释按其效力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种。其中,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因此其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得与其相抵触。故③错误。我国传统刑法学说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但是,现在的学界通说认为,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由于立法解释仍然是对刑法的概念、用语、条文等进行解释,故同样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故①错误,②正确。与类推解释不同,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禁止扩大解释。故④错误。因此B正确,ACD错误。
21. 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A
B
C
D
C
[解析] 特殊情况的管辖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刑诉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犯罪发生地为公海,应由犯罪发生后首泊港口地法院即丙市法院管辖。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C。
22.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
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
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
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
A
B
C
D
C
[解析] 期间的计算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所以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所以D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刑诉法解释》第129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根据以上规定,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是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因此正确答案是C。
23. 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
A
B
C
D
B
[解析]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详解] 《刑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可见,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三类自诉案件中的一种,因此,正确答案是B。
24. 某看守所干警甲,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乙被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期间,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作不起诉处理。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
B.某甲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
C.某乙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D.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某乙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
A
B
C
D
C
[解析] 立案管辖;不起诉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可见,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申请权限于自己移送起诉的案件。但是,根据《检察规则》第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无权管辖,更不能对该类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申请复议复核,所以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刑事诉讼法》第 142条第2款的规定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题中,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之情形,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甲对于本题中的被不起诉决定不能提出申诉,所以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乙是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所以C正确。根据第145条的规定,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虐待被监管人案应由基层法院一审,所以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C。
25. 赵某涉嫌报复陷害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即将终结时,赵某得知负责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蔡某是被害人的胞兄,遂申请其回避。检察长经审查作出了蔡某回避的决定。对于蔡某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排除,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C.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D.在审判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A
B
C
D
C
[解析] 回避
[详解] 《检察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题中,蔡某因是被害人的胞兄而经申请被决定回避,对于其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应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所以正确答案是C。
26.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A
B
C
D
B
[解析] 指定辩护;拒绝辩护
[详解] 《刑诉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三)认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A项中的王某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范围,所以A不正确。《刑诉法解释》第165条前3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B项中的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该解释第36条规定之情形,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的做法是正确的,故B正确。《刑诉法解释》第320条第2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C项中法院为外籍被告汤姆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正确,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法院应予准许,所以C不正确。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65条第4款的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故D不正确。
27.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
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
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
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
A
B
C
D
B
[解析] 刑事代理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A项中的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可以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行使辩护职能,但不能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不正确。B项中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是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故B正确。C项中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故C不正确。D项中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不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故D不正确。
28. 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A
B
C
D
B
[解析] 拘传
[详解]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据此,法院拘传只适用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不能适用于C项中的犯罪嫌疑人和D项中的证人,故C和D不正确,B正确。《刑诉法解释》第209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第210条规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故A也正确。笔者认为本题中选项A和选项B均符合题干要求,均应当选。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B,值得商榷。
29.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5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被注销。关于法院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继续审理
B.终止审理
C.终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D.退回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A
B
C
D
A
[解析]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详解] 《刑诉法解释》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被告单位在审理中被注销,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应当依法继续审理,正确答案为A。
30. 某银行被盗,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测谎仪就显示其撒谎。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
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
C.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
D.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
A
B
C
D
D
[解析]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详解] 证据具有三大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所谓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能够使某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更具可能性;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使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的事实材料。警犬辨认又称为警犬的气味鉴定,但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中的任何一种。同样的,心理测试结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亦指出,“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所以,题中两类结论可以作为侦查线索使用,而不能成为定案根据,本题正确答案为D。
31. 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
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A
B
C
D
B
[解析] 一审程序
[详解] 《刑诉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本题中,法院在审理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故意伤害的新的事实,法院的做法应当是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故正确答案为B。
32. 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
A.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B.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
A
B
C
D
D
[解析] 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延伸出了证据法学上的“补强证据规则”和“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A项中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即仅有甲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验证,故不能作出有罪认定,A不选。B项中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即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验证,同样不能作出有罪认定,B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据此,有罪认定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C项中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犯罪主体这一要件要无法查清,未能达到“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D项中虽然无法确定是打伤丙的是谁,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案的构成要件不要求犯罪结果,故只要证明两人均实施故意杀人或伤害之行为即可,现足以证明两人均向丙开枪,已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之定罪标准,故D为正确答案。
33. 甲将潜艇的部署情况非法提供给一外国著名军事杂志。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关于对甲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
B.公安机关
C.军队保卫部门
D.国家安全机关
A
B
C
D
D
[解析]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本题被告人涉嫌泄露军事秘密,由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和移送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其侦查管辖范围内;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34. 关于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解除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被逮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
B.乙被逮捕后经检查正在怀孕
C.丙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须继续查证
D.丁被逮捕后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尚未发生效力
A
B
C
D
D
[解析] 变更强制措施
[详解] 《刑诉法解释》第80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A项中甲被逮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和B项中乙被逮捕后经检查正在怀孕的情形,均属于“可以变更”而非“必须变更”的情形,故A和B均不正确。《检察规则》第2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则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故C项中丙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须继续查证的情形并不一律必须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解除强制措施,C项不选。《刑诉法解释》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D项中丁被逮捕后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尚未发生效,属于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情形,故正确答案为D。
35. 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
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A
B
C
D
D
[解析] 证据的分类
[详解]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始证据则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A项中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是原始证据,但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A不正确。B项中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也是原始证据,但不能单独证明甲是否实施了犯罪,故B不正确。C项证据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C不正确。D项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同时能单独证明甲的犯罪行为,因而也是直接证据。本题正确答案是D。
36. 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但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没收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B.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C.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D.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A
B
C
D
C
[解析] 审查起诉
[详解] 《检察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题中,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项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故B、D不正确。《检察规则》第277条第1款规定:“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检察院无权直接没收或者返还,故A不正确。正确答案为C。
37. 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构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A
B
C
D
A
[解析] 不起诉的决定主体
[详解] 《检察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A项中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应由检察长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故A正确。《检察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和C项中,乙和丙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故B和C不正确。《检察规则》第2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D项中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故D不正确。
38.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
① 宜读勘验笔录;②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 讯问被告人;④ 询问证人、鉴定人;⑤ 出示物证;⑥ 被告人最后陈述。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A
B
C
D
B
[解析] 法庭审判的程序
[详解] 《刑诉法解释》大致按照法条顺序规定了庭审的步骤。第130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第133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第137条规定,“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第138条规定,“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第139条规定:“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第140条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第148条规定:“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151条规定,“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第161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第167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据此,题中所涉及的六项诉讼活动的先后顺序应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勘验笔录、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告人最后陈述,即大致遵循了先调查后辩论、先人证后物证、先原始证据后传来证据的顺序。故正确答案是B。
39. 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
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
C.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
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A
B
C
D
D
[解析] 行政处分
[详解] 行政处分是针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第55条之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选项A中,行政决定被确认违法并不必然说明公务员的行为违法或违纪,因此张某并不必然受到行政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因此,李某的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一情节,并不必然减轻李某的行政处分。故B项错误。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相关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暂停公务员的职务。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C选项中,王某虽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但并不必然被暂停履行职务。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根据上述第38条规定,田某已被立案调查,这期间就不允许其挂职锻炼。因此, D选项为正确答案。
40.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A
B
C
D
D
[解析] 刑事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本题属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并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所以丙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乙区人民检察院为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而丙区检察院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因此由丙区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本题中的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正确答案为D。
41. 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A
B
C
D
C
[解析]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详解]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因此立项和解释也属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的规定,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故B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一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所以C选项正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 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故D项错误。正确答案是C。
42. 下列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B.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
C.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D.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A
B
C
D
A
[解析] 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详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11、12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12条的规定,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故A选项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B选项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 C选项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规定,D选项属于乡(镇)级人民政府重点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此,县、乡两级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只有A选项正确。
43. 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
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A
B
C
D
C
[解析] 行政诉讼的管辖、受理、判决种类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中,某银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A项不当选。 B项中,某银行与某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对该民事关系予以了确认,县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确定。故B选项不当选。本案中,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县政府履行职责,即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但法院认为,县政府已经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某银行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56条第(一)项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故D选项不当选。《行诉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根据该规定,只有在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作出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所以C选项当选。
44.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A
B
C
D
B
[解析]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详解] 《行政诉讼法》第2、11、12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规定,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其表现形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A选项中,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环保局即是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选项中,市政府的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够反复适用的命令,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选项中,区房管局办理的预售预购登记是对刘某与某公司之间预售预购法律关系的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选项中,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针对张某作出的预先核准决定是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作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45. 某县政府依田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内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对某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
A
B
C
D
D
[解析]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详解]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权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行政裁决的案件当中,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根据《行诉解释》第90条的规定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题当中,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重新登记的决定不是行政裁决,故田某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县政府的复议决定。 A不当选。县公安局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B、C两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根据该规定,某县政府应当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故正确答案为D。
46. 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
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A
B
C
D
B
[解析] 合理行政原则
[详解]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主要包括三个子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即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与合法行政原则并列的行政法两大基本原则。在对某一行政活动评价时,先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再对行政活动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某一行政活动,只有在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符合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是较合法行政更高的要求。因此,合理行政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与合法行政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原则。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不仅行政活动要具有理性,民事活动也需要具有理性,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活动中的行政权力因素的存在,因此A项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因此,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该行为时的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不准确即是违法。故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 B。
47. 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D.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
A
B
C
D
C
[解析] 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
[详解] 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因此,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既可以受理其申请,也可以不受理其申请。某市建设委员会也并不必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决定,也应根据《行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向本机关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选项A、B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本案中无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因此法院可以决定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因此D项错误。正确答案是C。
48. 某县政府与甲开发公司签定《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对某地区旧城改造范围、拆迁补偿费及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宜加以约定。乙公司持有经某市政府批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第15号地块,位于某地区改造范围。甲开发公司获得改造范围内新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预售。乙公司认为某县政府以协议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项目改造的行为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县政府与甲开发公司签定的《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属内部协议
B.某县政府应当依职权先行收回乙公司持有的第15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C.因乙公司不是《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的当事人,法院应驳回起诉
D.若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政府以协议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项目改造的行为违法,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A
B
C
D
D
[解析] 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
[详解] 行政主体实现行政目的的方式多种多样,其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也就多种多样。某县政府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协议的方式与甲公司约定旧城改造事宜,该协议是某县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因此并非内部协议。故A选项错误。某县政府的行为实质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审理。故 C选项错误。由于乙公司持有的是经市政府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证,所以某县政府作为市政府的下级机关无权收回乙公司持有的15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 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某县政府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但是甲开发公司已向社会公开预售,撤销该许可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应该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故D选项正确。
49. 某区公安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孔某带回调查,孔某因受到逼供而说出实情。派出所据此决定对孔某拘留10日,孔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孔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B.对孔某的拘留决定违法
C.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D.因孔某起诉,公安机关应暂缓执行拘留决定
A
B
C
D
B
[解析]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被告
[详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据此,行政拘留并不在适用听证程序之列。因此,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孔某无权要求举行听证。故A项错误。若孔某对拘留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暂缓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之规定,暂缓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①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②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③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④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可见,仅有孔某起诉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暂缓拘留决定的适用。故D项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也即是说,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派出机构,在幅度越权时,该派出机构为被告:在种类越权时,以派出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之规定,警告、 500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该案中,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超出了法律授权的种类(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属于种类越权,故应以某区公安局为被告。故C项错误。同理,根据该条之规定,作出该行政拘留决定的主体不合法,属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严禁其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孔某因受逼供而说出的实情,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依据,故该决定程序违法。行政决定的违法包括实体违法,也包括程序违法。该拘留决定既有实体违法,也有程序违法,对孔某的拘留决定必然违法。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
50. 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
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
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
A
B
C
D
A
[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
[详解] 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纳某项证据时,应审查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符合该条件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2条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据规定》第71条列举了7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其中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和与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李某符合第42条规定的证人条件,并且李某与该厂有密切关系,但所作证言对该厂不利,不属于71条规定之情况,故法院应采信李某之证言,A项正确。《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故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可,不需要加盖法院印章。因此B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63条第(七)项之规定,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谢某作为当地居民与甲工厂并不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因此,张某的证言也就不能优先于谢某的证言。故C选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43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因此,甲工厂在庭审中要求刘某作证,法庭有权决定是否准许。故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
1.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A
B
C
D
ACD
[解析]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详解] 依照刑法理论,构成要件要素可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贩卖”、“毒品”、“妇女”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猥亵”和“淫秽物品”,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因此AC正确,B错误。构成要件要素还可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就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故D正确。
2.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A
B
C
D
BCD
[解析] 因果关系
[详解]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是令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条件。总的来看,必然因果关系说已经丧失其通说地位,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论点与条件说似乎并无实质性区别。不管采取何种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A选项,司机返身打甲的行为属于介入因素,但是其异常性很弱,不能中断甲殴打司机的行为与汽车失控撞死程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A正确。B选项属于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并不能中断枪击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B错误。依照共犯理论,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中丙的子弹尽管没有打中王某,但依照共犯理论却并不妨碍其行为与王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C错误。在同样是介入了医生的重大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例中,如果先前的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轻伤,则应认定先前行为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则宜认定先前行为与被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D错误。
3. 《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A
B
C
D
ABD
[解析]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详解] 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具体来讲:(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 (2)罪名以《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的8种行为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应当依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在本案中,不满16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照《刑法》第240条加重犯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故C正确,ABD错误。
4. 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A
B
C
D
AB
[解析] 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详解]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关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在本案中,甲对乙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对丙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而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当然,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因此AB正确,CD错误。
5.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A
B
C
D
BCD
[解析] 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的区别;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
[详解]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乙意欲杀丙,且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故应认定其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此BC错误。甲雇佣乙杀丙,二者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A正确。
6. 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A
B
C
D
BCD
[解析] 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罪数
[详解] 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甲、乙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相互通谋,公然违法发放贷款,且放贷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C正确。另外,甲、乙向丙索要贿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综上,对甲、乙应该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D正确。关于共同受贿的犯罪数额,学界存在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之争。分赃数额说认为,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总额说则认为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确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的尺度。后者是通说。具体来讲,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个人受贿数额”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个人实施受贿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故本案中甲、乙的受贿数额都是15万。因此A错误,B正确。
7. 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A
B
C
D
ABC
[解析] 假释的适用条件、考验期限与撤销
[详解] 依照《刑法》第81条的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A项将最高人民法院误为高级人民法院,故错误。依照《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非“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故B错误。《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先减后并)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 C错误。《刑法》第81条第3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故D正确。
8. 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X地掩埋。10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 X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地转移至Y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交通肇事罪
B.侵占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诈骗罪
A
B
C
D
ACD
[解析] 交通肇事罪;侵占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详解] 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甲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故构成交通肇事罪。A正确。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甲冒用乙的身份将乙信用卡中的钱款转走,构成本罪。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D正确。
9.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A
B
C
D
ACD
[解析] 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共同犯罪
[详解] 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甲公司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报关的行为已构成本罪。A正确。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结果加重犯,而不数罪并罚。故B错误,D正确。《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
10. 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A
B
C
D
ABCD
[解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与竞合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并非所有“谋财害命”的情形都构成抢劫罪。对于那些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这种情形通常属于基于贪财动机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等等。这种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而是将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本案就属于“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情形,故BD错误。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本案中,甲将毒药下在乙家米袋里,并没有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故AC错误。
11.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A
B
C
D
ABC
[解析] 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犯
[详解]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非法拘禁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一罪,A错误。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构成本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B错误。丙的行为尽管不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由于其明知王某会强迫农民工劳动而将农民工贩卖给他,因而构成了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C错误。依照《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D正确。
12.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A
B
C
D
ABC
[解析] 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详解]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A选项中,甲虽然为了抗拒抓捕拿出菜刀,但只是护在胸前,而并不能对李某构成足以抑制其继续追捕的暴力威胁,故A不能适用。 B选项中,乙抢夺后为抗拒抓捕打死狼狗,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暴力或威胁,因为其行为并未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故B不能适用。C选项中,丙为抗拒抓捕实施自伤行为,该行为并不能足以抑制被害人继续追捕。恰恰相反,丙的受伤使得其更容易被迫捕。故C不能适用。D选项中,丁为抗拒抓捕将开水泼到别人身上,已经构成了此处要求的暴力,故可以适用。
13.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已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已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已有
A
B
C
D
ACD
[解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共同犯罪与身份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A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 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丙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并非“从事公务”,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C选项正确。依照刑法理论,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丁与李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D正确。
14. 关于盗窃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B.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
C.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
D.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A
B
C
D
BC
[解析] 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枪支罪
[详解] 对于伪造货币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学界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就盗窃罪而言,真币与假币都应当评价为财物,因为假币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收缴,故他人占有的假币也是刑法法益。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占有假币是合法的,只是意味着第三者不能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的假币。因此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也可能成立盗窃罪,A错误。盗窃印章罪,是指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行为人所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印章。因为伪造的印章不能体现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这一特殊法益,同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刚也不能把“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解释为“国家机关印章”,因此B正确。关于《刑法》第196条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通说认为,本款规定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C正确。盗窃枪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同样可能被用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窃取这种枪支同样可以构成盗窃枪支罪。D错误。
15. 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B.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C.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A
B
C
D
ABCD
[解析] 贩卖毒品罪
[详解] 依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打击毒品犯罪来控制和减少毒品在社会上的泛滥。首先,贩卖毒品罪不包括所有的买和卖的行为,仅仅针对处于流通环节的买和卖的行为;其次,贩卖毒品罪不要求同时实施买和卖两个行为,只要实施了流通环节中的买或卖任何一个行为均属于贩卖。将自有的毒品有偿地销售出去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贩卖,但由于其属于毒品的流通环节,同样是贩卖毒品罪打击的对象。具体来讲,对于吸毒者之间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的行为要分成几种情况来认定:(1)A应B的要求为B购买毒品,然后交付给B,并收取自己垫付的毒资。这种情况下,如果B购买毒品是为了高价卖出且A明知,那么A和B的行为都属于流通环节,A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如果A不明知B的目的或者B购买毒品是为了消费,那么A的行为不属于流通环节,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A购买毒品是为了高价卖出,但念及和B的关系,以购买价转让给B。那么,A购买毒品的行为即属于流通环节,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3)A购买毒品是为了消费,应B的要求以购买价转让给B。那么,A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属于流通环节。但是A转让毒品给B的行为属于流通环节,而且A通过转让获得了相应的对价,有牟利目的且实现了利益,故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ABCD均错误。
16.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A
B
C
D
BD
[解析]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详解] 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事责任进行的交易不影响公诉机关的追诉行为,故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四)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项中的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符合前述第(四)项规定,故B正确。C项中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属于前述第(一)的规定,除非增加条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才能经由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故C项不正确。D项中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符合前述第(五)项规定,故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
17.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
B
C
D
AD
[解析] 对上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公开审判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A正确。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法律规定有独立的第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将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故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刑诉法解释》第121条补充规定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此,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本题中,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的做法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要求,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C不正确,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D。
18. 《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
A.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
B.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
C.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D.罪犯正在怀孕
A
B
C
D
ABCD
[解析] 死刑的停止执行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本题中,A项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可能影响该案的事实认定,属于情形(一);B项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由于《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而属于情形(一);C项属于情形(二);D项属于情形(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19.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A
B
C
D
AB
[解析] 证明对象
[详解] 《检察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故A项正确。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故B项正确。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涉及的是犯罪构成事实而非程序事实,需要证明,故C项不正确。石某的精神状态关系到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属于犯罪构成事实,需要证明,故D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
20. 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B.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
C.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D.不论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
A
B
C
D
ABC
[解析]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
[详解]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主要有三:(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3)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故ABC正确。但是,《刑诉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人审限”,第181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C。
21. 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A
B
C
D
AB
[解析]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详解] 《刑诉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A项中法院发现了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的事实,可能判处死刑,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第117条第(1)项规定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情形,应退回检察院,故A正确。B项中,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符合第117条第(1)项关于被告人不在案之规定,故B正确。C项中,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属于第116条第(4)项之规定,应当通知检察院补送材料,故C项不正确。D项中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属于第116条第(7)项之规定,应根据第117条第(2)项之规定,应通知检察院补送材料,故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 AB。
22. 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A
B
C
D
ABD
[解析] 自诉案件的审理
[详解] 《刑诉法解释》第202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撒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A项中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诉法解释》第 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B项中,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刑诉法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故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不正确。该法第26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故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D项正确。正确答案是ABD。
23.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规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哪些情形适用该规定?
A.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B.是又聋又哑的人的
C.因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A
B
C
D
ABCD
[解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详解]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本题ABCD四个选项分别符合前述第 (一)、(四)、(五)和(六)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4.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
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
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
A
B
C
D
ABD
[解析] 实物证据
[详解] 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的性质或者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实物证据的主要特点是:其一,它的原始材料存在于人的大脑之外,具有可见性;其二,它的原始材料形成于案发之前或案发过程中,在诉讼中受人的影响较少;其三,它的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要由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人来揭示,对科学技术、设备、知识的依赖性强。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于实物证据。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询问、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是言词证据。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是勘验笔录,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属于书证,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是案发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均属于实物证据,故ABD正确。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故C不正确。
25. 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
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
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
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A
B
C
D
ABD
[解析] 重新审判的程序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A项中,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符合(一)的规定;B项中,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符合 (三)的规定;D项中,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符合(二)的规定,故ABD正确。C项中,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不符合 (四)的规定,故C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D。
26. 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
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
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
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
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
A
B
C
D
ABCD
[解析] 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属于(一)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A正确。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符合(三)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B正确。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符合(四)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C正确。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属于(六)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故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27. 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A
B
C
D
ABCD
[解析] 延期审理
[详解] 《检察规则》第34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第349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这两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8. 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被害人辨认
B.让被告人辨认
C.听取辩护人意见
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
A
B
C
D
ABCD
[解析] 法庭调查的程序
[详解] 《检察规则》第340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刑诉法解释》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二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根据这两项规定,控方出示的物证匕首,应让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辨认,应听取双方(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和意见,为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29.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赵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A
B
C
D
ABCD
[解析] 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根据这一规定,A项中,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A正确;B项中,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这种做法也是正确的,故B正确。该法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C项中,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C正确;D项亦符合该条之规定。本题正确答案是 ABCD。
30. 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A.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该村居民认为补偿数额过低申请复议
B.某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
C.公安机关以张某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张某申请复议
D.沈某对建设部门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A
B
C
D
ACD
[解析] 行政复议调解
[详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因此,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数额可以进行调解。故A选项正确。B项当中,税率是由法律确定的,税务机关无权自行确定税率。因此税率和税额的确定并非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复议机关也就不能就该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进行调解。因此B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栗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本题中,C选项情形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可以调解。D选项中,建设部门负有行政赔偿责任,沈某在对该行为提起复议时可对行政赔偿额申请调解。故正确答案是ACD。
31. 下列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事项,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A.某县两个职能局的合并
B.某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
C.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
D.某县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A
B
C
D
AC
[解析] 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
[详解]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A项中的某县职能局的合并和C项中的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都属于该规定之情形,故A、 C两项当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某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只需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即可,故B项不符合题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2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因此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不存在机构设置问题,也就无需报请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故D选项不合题意。
32. 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 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A
B
C
D
BC
[解析] 复议前置;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
[详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肖某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范围。因此,肖某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批准机关为县政府,因此,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故B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15条第(二)项规定,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60日内申请复议。因此,C选项正确。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诉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若批件是由县政府署名的,则县政府为被告。在本案中,乡政府虽然为审核机关,但是与该县政府的批准行为并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乡政府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项错误。
33.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A
B
C
D
AB
[解析] 复议管辖;诉讼管辖;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详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B市公安局作为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李某可以向其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17条之规定,李某可以对扣留汽车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向公安分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B项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治安处罚案件中,复议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李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该条规定之立法原意在于保护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该规定仅限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一方时适用。该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既有拘留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又有罚款500元的财产处罚。因此,若李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作为原告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范某既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财产也未因此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范某对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只能向被告甲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错误。
34. 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B.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C.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其为被申请人
D.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
A
B
C
D
ABC
[解析] 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处理;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处分
[详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生猪管理办公室属于县政府的内设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之法律后果归属于该县政府,因此张某申请复议应该以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张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应该向该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于县政府作出的文件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有权处理该规范性文件的复议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6条之规定,在30日内依法处理。因此,A、C选项符合题意。县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是,《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只有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的规定,对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不能依此给予行政处分。故B项符合题意。根据《行诉解释》第2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行政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故D选项不符合题意。
35. 某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沈某的纳税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并在认定沈某申报税额低于过去纳税额后,要求沈某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沈某不服,对税务机关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的决定
B.要求缴纳税款的决定
C.要求缴纳滞纳金的决定
D.罚款决定
A
B
C
D
CD
[解析] 行政复议前置
[详解]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主体的争议、纳税数额的争议和纳税方式的争议都属于纳税争议。A项中,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的决定属于纳税方式的争议,B项中要求缴纳税款的决定属于纳税数额的争议,二者都属于纳税争议。因此A、B都属于复议前置情形,不当选。C项要求缴纳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在相对人沈某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其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沈某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D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该两种情形都可直接提起诉讼。故正确答案为CD。
36.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A
B
C
D
ABCD
[解析]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详解] 根据《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甲厂作为集体企业,被行政机关合并进入另一家集体企业,则甲厂、甲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故 A、C正确。同理,乙厂作为集体企业,被强令要求兼并甲厂,因此乙厂、乙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向法院起诉。故正确答案为ABCD。
37. 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A.张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
B.田某违法经营的网吧被吊销许可证
C.李某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D.刘某通过行贿取得行政许可证后,被行政机关发现并撤销其许可
A
B
C
D
ABD
[解析] 行政许可的注销
[详解] 《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据此,A项当中,张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丧失行为能力,应予注销其证书。B项中,田某网吧被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应予办理注销手续。D项中,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予注销。故ABD为应选项。C项中,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是否准予延期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李某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准予延续,而非注销许可证件。故正确答案是ABD。
38. 甲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5万元,并请求依法保全乙公司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甲公司提供担保后,法院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最终维持某区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贷款10万元的判决。甲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诉讼期间某区法院在乙公司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已解除保全措施,乙公司已变卖汽车、转移贷款,致判决无法执行。甲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解除保全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公司的请求不成立
B.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应包括依法不应当解除而解除保全措施
C.就某区法院的措施是否属国家赔偿范围问题,受理赔偿诉讼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D.甲公司应当先申请确认某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违法
A
B
C
D
BD
[解析] 司法赔偿
[详解] 根据《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3条第(一)项规定,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属于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故甲公司应当先申请确认某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违法,D项正确。根据《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属强行性规定,对此不能调解。故C项错误。
39. 某市卫生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同时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卫生局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B.若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C.若某公司起诉,市卫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的效力,优于某公司的证人对现场的描述
D.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保全措施
A
B
C
D
ABC
[解析] 行政调查;复议期限;证据;行政处罚
[详解]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期限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因此,B选项正确。《证据规定》第63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因此,市卫生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作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文书优先于某公司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故C选项正确。D项中的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是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措施,而非保全措施。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40. 因一高压线路经过某居民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高压线路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B.李某应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C.李某可以对公开信息方式提出自己要求
D.某市规划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
A
B
C
D
CD
[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
[详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李某要求公开高压线路图,不属于法规规定情形,无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故A选项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并不要求说明用途,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因此规划局在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D选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A
B
C
D
CD
[解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刑事责任;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详解] 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故A错误。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样,对于从犯同样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只是在量刑上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B错误。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自然应被认定为主犯。D正确。
2. 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 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A
B
C
D
ACD
[解析]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详解]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其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因此A正确。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定挪用公款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因此,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能还而主观上不想还的,仍应以贪污论处。本案中,甲挪用100万炒股亏损,结果无力偿还,这就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说明行为人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CD正确,B错误。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下列问题。
3. 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A
B
C
D
A
[解析]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详解] 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通说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放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另外,精神病人袭击甲时他正在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由此可见甲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尚不能认定甲已经在实施不法侵害,因此甲可以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因此A正确,BCD错误。
4.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A
B
C
D
AC
[解析] 承继的共同犯罪
[详解] 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如果各共犯人是在刚着手实行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前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依照刑法通说,甲意欲抢劫而将丁砍成重伤,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丁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丁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不过,乙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乙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在甲造成于重伤这一结果之时,乙尚未参与到犯罪中来,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乙自然无需对甲的单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AC正确, BD错误。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下列问题。
5. 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A
B
C
D
AB
[解析] 执行机关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王某和朱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应由监狱执行刑罚,故AB正确。李某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刑期不满一年,应由看守所执行刑罚;周某被判处管制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故CD不正确。
6. 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A
B
C
D
B
[解析] 执行机关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正确答案为B。
7. 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A
B
C
D
AD
[解析] 执行机关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 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两人刑罚中既有需要法院执行的,也有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故正确答案为AD。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由看守所执行,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C不正确。
8. 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
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
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
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
A
B
C
D
AB
[解析] 行政处分
[详解]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孙某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按条例规定应该只执行较重的撤职处分。故A选项正确。撤职处分和记过处分属于不同的处分种类,因此对孙某的处分期不需要合并执行,只需按《公务员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执行24个月的撤职处分期。故C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故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孙某的处分被解除后并不当然恢复职务。故D项错误。
9. 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门面租赁费
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
C.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
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
A
B
C
D
AD
[解析] 国家赔偿范围
[详解]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国家赔偿实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即因国家行为造成损害请求给予赔偿的,只赔偿直接损失。按照《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12条第(四)项规定,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属于直接损失。A、D属于该类经常性费用开支,故当选。所谓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不包括可能取得的收益或利润。故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经常性费用开支,也就不属于直接损失,C项错误。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不是由于工商局的扣缴行为直接造成,也不属于“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B项不当选。正确答案是AD。
10.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A
B
C
D
AD
[解析] 原告资格;起诉期间;行政诉讼审理对象;证据
[详解] 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公司作为合资企业一方,认为合资企业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不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计算。2008年3月3日甲公司知道变更登记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丙公司于同一天知晓该行为之内容。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不应自2008年3月3日起算。故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该变更土地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而非丙公司与典当行的合同是否合法。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涉及特定事实认定以及特定程序事项认定的证据,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涉及被告资格的确认,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故D项正确。
一、单项选择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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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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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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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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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50
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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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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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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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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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9
40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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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8
9
1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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