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 材料:据新华社4月13日电:2006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法制日报》2008年2月1日报道:2007年岁末,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所蕴含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1.法和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法离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又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涵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
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
2.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社会作用,其社会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解析] 法与政治;法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详解] 就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而言,从总体上讲,法的产生与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着一定的政治;同时也要注意到,法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特有属性,使法在反映一定的政治要求时必须同时满足法自身特有属性的要求。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主要涉及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也是影响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因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是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它要求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执法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要切实尊重和维护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审判工作中则要厘清作为当事人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涌现出了很多社会阶层,各种矛盾冲突较多。公平正义的追求可以在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达到最佳的协调,从而实现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在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全方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总之,在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面。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抬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七、1.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 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 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问题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1.从哲学上讲,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从价值上讲,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
但是,法的价值不只有自由一项,除此之外,尚有秩序、正义等基本价值和其他价值。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在各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这也证成了法律对自由的干预。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干预。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就是这种自身合理干预的自由。
法律对自由的干预,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定技术上和程序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它像自由的法律保障一样,反映着国家、社会对个人自由的认识和基本态度。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 (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
因此,在针对“裸聊”问题予以法律规制时,也应注意运用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来进行考察。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没有超越上述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则应尊重行为者的个人自由,法律不能涉入其个人活动空间;但是,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超越了上述标准,侵犯了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或者作出了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有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的行为,则法律应该介入,将裸聊导致的相关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2.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设立此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滥刑滥罚。依照该原则,要将任何行为认定为犯罪,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有多么恶劣,对社会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危害,只要法律没有事先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只能作无罪处理。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应当仅仅取决于我国刑法是否已经将其规定为犯罪,网上“裸聊”也概莫能外。在题目给出的两个案件中,网上“裸聊”行为共涉及到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聚众淫乱罪三个罪名,下文将一一分析。
首先,网上“裸聊”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刑法》第363条、第364条和第367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的都是淫秽物品,而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裸聊则是将自己的身体裸露给他人看;那么“人的身体”是否能解释为“其他淫秽物品”呢?显然,依照社会的一般概念,物品的通常含义不能包含“人的身体”,如果将“人的身体”强行解释为“物品”,则有类推解释之嫌,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违反。当然,如果行为人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其次,网上“裸聊”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风化。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相互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网络虽然有空间之名,但无空间之实。“裸聊”者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进行淫乱活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且不具有空间的一致性,并不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由此可见,案例一中的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是合法的,而案例二中的法院则作出了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判罚。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和人权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意义,必须得到彻底的遵循。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会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显现出一定的漏洞。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通过立法进行修补,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越俎代庖。如此一来可能会放纵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但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