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题1. Internet(因特网)上最基本的通信协议是ftp。
对 错
B
[解析] 因特网是目前世界上影响最大的国际性计算机网络,因特网最基本的通信协议是:TCP/IP协议。
2. 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重点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
对 错
B
[解析] 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
3. 垄断企业产品的价格总是比完全竞争产品价格高,产出少。
对 错
B
[解析] 完全竞争市场的商品价格等于最低的长期平均成本。在垄断市场的商品价格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平均成本。
4. 总需求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价格水平上,对产品的购买能力。
对 错
B
[解析] 总需求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1年)由社会可用于投资和消费的支出所实际形成的对产品和劳务的购买力总量。它取决于总的价格水平,并受到国内投资、净出口、政府开支、消费水平和货币供应等因素的影响。
5. 间接调控实际上是一种超经济的强制性调节。
对 错
B
[解析] 宏观直接调控是指政府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直接调控企业等微观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以直接配置资源。其主要方式有定量配给、额度管理、行政调拨等,实际上是一种超经济的强制性调节。
6. 国际收支是从微观上反映一个国家的内部经济与国外经济往来的总体状况的。
对 错
B
[解析] 国际收支从宏观上反映一个国家内部经济与国外经济往来的总体状况,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制定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的重要依据。
7. Y理论认为,人并非生来就是懒惰的,要求工作是人的本能,在正常情况下人愿意承担责任。
对 错
A
[解析] X理论和Y理论主要围绕“人的本性”来论述人类行为规律及其对管理的影响。其中,Y理论是从积极的角度看待工人的,该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好的,并非天生懒惰、不可靠;一般人对组织目标承担的义务同报酬相关,在一定激励下能完成任务,承担责任;人在工作中能自我控制,有想象力与创造力;人有高层次需求。
8. 组织文化是指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组织内部形成的全体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文化形态的总和。
对 错
A
[解析] 组织文化是指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组织内部形成的全体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文化形态的总和。它包括价值观、道德标准、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精神风貌等,其核心是价值观。
四、案例分析题1. 韩某与王某、邹某、方某系某市锅炉厂技术科职工。1996年,他们组成了锅炉厂技术科学小组(以下简称小组)。1997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工人日报》社联合举办“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规定个人与集体均可报名参加,该市也设有报名点与竞赛点。王某、邹某、方某以个人名义报名参加初赛,同时小组也作为一个集体报名参加了初赛(署名为“技术科”),试卷的答题则由韩某负责。不久,初赛成绩揭晓,署名“技术科”的答卷获得89.7分,技术科获得参加复赛的资格,大赛组织者颁发的准考证上也注明参赛者为技术科。1997年8月,韩某代表技术科参加复赛,获得83分,初赛与复赛平均为86.35分,该赛点将其评为该赛点“全国一级个人优秀奖”。《工人日报》、该市日报等报纸报道时均称获一级个人优秀奖的是小组。10月,“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获奖荣誉证书”由全国组委会统一下发,该市赛点领导小组在具体负责填写获得者姓名时却填写了韩某个人的姓名。事后,荣誉证书及奖品均由韩某个人占有。王某、邹某、方某等人认为:荣誉应归于小组,而不应归于韩某一个人所有,韩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们的荣誉权。在与韩某协商无效后,他们诉至法院。
请问:韩某独占荣誉证书和奖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小组其他成员的荣誉权?
韩某的行为侵犯了小组其他成员的荣誉权。《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可见,我国法律是明确保护公民、法人的荣誉权的。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所得的嘉奖、光荣称号等荣誉,并不受侵害和非法剥夺的权利。
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不同,荣誉权属于一种身份权,而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身份权与人格权合称为“人身权”)。这两种权利主要有以下差异:
①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但是身份权则不一定是每个公民都能享有的,如荣誉权就只有在某一社会活动中成绩卓越和贡献突出的公民获得了某种荣誉以后才能享有。
②公民的人格权因出生而当然取得,但公民的身份权则依赖于公民作出一定行为、取得一定社会身份以后才能享有,如荣誉权必须是在公民做出了卓越成绩和突出贡献后才能享有。
③人格权不可以被剥夺,而身份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依法剥夺,如军人的军功章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军事法庭依法剥夺。
总之,荣誉权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身份权。
关于本案该荣誉应归属于小组,而不应归属于韩某一人。原因在于:取得复赛资格的是“技术科”,大赛组织者颁发的复赛准考证上也注明参加复赛者为“技术科”,而且自始至终韩某只是代表“技术科”,以“技术科”的名义参赛(包括初赛与复赛),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赛,既然如此,获得的荣誉就只能由“技术科”享有,而“技术科”又是小组报名时的署名,所以荣誉应归属于小组。大赛组织者将获奖者填写为韩某个人是没有弄清事实真相,是不正确的。韩某一人独占荣誉证书与奖品,侵犯了他人的荣誉权,是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