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主观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3年5月,中国证监会接到有关甲公司问题的举报,举报问题如下:
(1)甲公司公布的2012年度年报显示的利润总额是人民币2000万元,实际是亏损人民币1300万元。为甲公司负责审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按甲公司的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甲公司的监事会主席赵某向其同学王某透露,甲公司正在与某高科技公司商谈重组事宜,王某因此分批买入50万股甲公司股票。待甲公司公告其与某高科技公司的重组事宜时,王某卖出上述股票,获利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甲公司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甲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甲公司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为甲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题中,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如属违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说明王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违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王某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证券。其次,王某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由甲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背书签章颠倒了位置,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汇票到期后,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F公司取得拒绝证明后,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回答下列问题。4.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正确。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5. B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B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6. C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C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票据责任。
7. 2012年国庆节放假期间,喜欢动物的张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只牧羊犬,之后张某发现自己购买的牧羊犬脾气急躁,为了避免其伤人,张某用铁链将牧羊犬拴在院子里。某日,赵某(11岁)放学回家,看见张某家院子里的牧羊犬,于是用路上捡来玩的碎石头不停地向牧羊犬投掷,致使牧羊犬变得十分狂躁。邻居李某见此状,跑上前去制止赵某继续投掷石头。就在此时牧羊犬挣脱铁链,李某为保护11岁的赵某,李某最终被牧羊犬咬伤,花去医药费1600元。
要求:请分析回答李某可以向谁请求赔偿医药费吗?为什么?
李某既可以向张某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赵某的父母请求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题中,李某被牧羊犬咬伤,是赵某向牧羊犬投掷石头的过错行为所致。
此外,本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题中赵某11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其父母。
所以李某既可以向张某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赵某的父母请求赔偿。
2009年9月,甲、乙、丙、丁设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10年2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10年4月,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8. 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9. 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10. B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B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2013年7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承重墙下沉并出现了3厘米宽的裂缝,房屋有倒塌的危险。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来建筑队,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险仍未消除。当年10月,甲与乙结算当期的房租时,要求扣除其花费的维修费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随后搬离该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1. 甲是否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甲有权扣除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本题房屋出现倒塌危险时,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可以自行请人维修,维修费用应由乙承担。
12. 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题乙的房屋经维修后仍有倒塌危险,危及甲的人身安全,甲有权解除合同。
2010年4月,有限责任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商业银行乙(以下简称乙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本金为500万元,甲公司以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该贷款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合同中就抵押的处置作出如下特别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该房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公司应协助银行办理相关产权转让事宜。”2013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表示,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在随后调查中发现甲公司行为如下:
(1)2010年10月,甲公司以书面通知债务人丙公司,免去丙所欠的100万元的到期债务。
(2)2011年1月,甲公司用上述抵押房产与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期10年,丁公司在签合同的时候向甲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丁公司声称自己对房屋已办理抵押的事毫不知情。
要求:回答下列问题。13. 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就处置抵押房产的上述特别约定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该特别约定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这种约定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14. 对于甲公司放弃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的行为,乙银行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为什么?
乙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免去丙所欠100万元到期债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5. 丁公司要求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乙银行的抵押权,这一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丁司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丁公司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