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料1:案例背景
国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从韩国进口1台(套)热压转印覆膜机,具体信息如下:
商品编码:8420100090
监管方式:一般贸易
货物状态:非成套设备
征税方式:汇总征税
境内目的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公司附近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海淀海关
资料2:发票
资料3:装箱单
资料4:海运提单
资料5:提货单
资料6:收款通知
资料7:原产地证书
资料8:包装熏蒸证明
资料9:合同
第1章 合同标的 1.1 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且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本合同及技术附件所规定的设备。
1.2 在买方工厂安装期间,卖方应派遣其有经验的、健康的和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前往买方工厂进行技术服务直到设备完成验收。买卖双方的出差人员在当地的食宿交通费由各自方承担。
第2章 价格 2.1 如合同第1章所述设备的合同总价为USD720000.00。
第3章 支付和支付条件 3.1 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都应通过美元支付,所有付款均应付至收款方指定账户。
如果电汇或信用证时间延迟,则卖方有权根据延迟天数相应推迟第4.1条规定的发货日期。
3.2 本合同第2.1条规定的合同总价,即USD720000(美元柒拾贰万元整)应按照以下计划、条款和比例向卖方支付:
3.2.1 合同总价的30%,即USD216000.00,在合同各方签署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凭如下单据电汇支付:卖方签发的30%合同金额的商业发票3份正本。
卖方需通过银行开立1份合同总价的5%,即USD36000.00的履约保函给买方,经买方确认格式和内容后开支,履约保函的有限期是货物发运后或者合同生效日起5个月,以二者先到者为准。
3.2.2 合同总价的20%,即USD144000.00,在合同各方签署完成后2.5个月,凭如下单据电汇支付:卖方签发的20%合同金额的商业发票3份正本。
卖方提供的设备组装完毕照片进度报告书。
3.2.3 货物发货前60天,需开立合同总价的50%,即USD360000.00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给卖方:卖方提供以下单据向银行承兑:全套清洁海运提单(3份正本和3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通知进口代理:卖方签发的商业发票4份正本和3份副本,标注合同号,唛头和信用证号。
卖方签发的4份正本箱单,注明各独立包装的唛头、毛重、净重、尺寸、数量以及发票号;
制造商签发的交运商品品质和数量证明:
制造商签发的带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材料熏蒸证明,或卖方提供的非木质包装材料声明;
海运保险单2份正本2份副本,空白背书,保额为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战争险。如有索赔,应在中国支付。
卖方所在国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1份正本和2份副本;
卖方需通过银行开立1份合同总价的5%,即USD36000.00的质量保函给买方,经买方确认格式和内容后开立,有效期为货物发运后18个月。
3.3 所有在中国境内产生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所有在中国境内产生的银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3.4 卖方银行信息如下:
第4章 交运和交运条件 4.1 本合同价格术语为CIF天津港(INCOTERMS2020)。
4.2 卖方应在合同12.1条款所述合同生效日后5个月内将本合同设备按1批全部发货。
4.3 每批货物装运后3天内,卖方应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进口代理合同号、预计到港日、总体积和重量、总价格、包装数量、到货港、船名航次,并且通过邮寄向进口代理递送如下资料:
全套装运单据副本。
单件总重超过20吨,尺寸超过12*2.43*3米的货物的包装草图。
易燃品和危险品的介绍,包括:品名、属性、特殊防护措施、事故处理方法;
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
第5章 包装和标记 5.1 卖方应妥善包装商品并根据其不同的外形和特殊性采取措施使其免受潮湿、雨淋、生锈、腐蚀和震动等,能够承受长距离远洋和内陆运输,以保证商品安全抵达装置现场而不受任何损伤和侵蚀。
5.2 禁止使用针叶木包装。
5.3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相邻的4个侧面上以不褪色油漆及英文印刷体显著标示以下内容:
合同号:
运输标识:
收货人:
最终用户:
目的港:
设备名称和编号:
箱/包号:
毛/净重(千克);
尺寸(长×宽×高,厘米)
5.4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品质和数量证书各一式三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三份。
5.5 对于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的设备,其包装的2个对立面上应以英文和国际贸易惯用标识标示重量和吊装点,以进行装卸和运输。
5.6 包装上应以英文及国际惯用标识明确标示“小心轻放”“勿倒置”和“保持干燥”等。
5.7 如果由于卖方的不正确包装或不充分保护措施导致商品损坏或丢失,卖方应进行修理、更换或对买方损失进行补偿。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6章 检验、安装和验收 6.1 卖方应在装运前对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并将检验和测试记录提交买方,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6.2 买方应提前7天通知卖方检验日期,如卖方不能参加开箱验收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进行检验。且卖方认可买方的检验结果。
6.2.1 如果开箱检验期间发现商品有任何短少、缺点、损坏以及与本合同及技术附件规定不符合时,买卖双方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为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修理、更换和/或补齐。
6.2.2 开箱验收合格或问题解决后,买方需填写开箱验收合格书。
6.2.3 开箱验收是买卖双方对设备数量、外观进行的验收,不可替代对设备质量的验收。
6.3 设备安装应由买方在卖方的技术监督指导下进行,在最后一批设备到货后2个月完成。
6.3.1 如果因为卖方原因导致安装无法如期完成,卖方应派遣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前往买方工厂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承担对买方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6.3.2 安装结束后双方对安装完成证明签字盖章。
6.3.3 如果因为买方原因导致安装在最后一批设备到厂后3个月内,仍然无法开始,则应视为安装完成。
6.4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验收测试失败,在收到客户申诉后卖方负责处理并完成修理,替换和/或补齐并承担相应费用。
6.4.1 如果因为买方原因导致验收测试在最后一批设备安装完成后3个月内仍然无法开始,视为验收通过。
6.4.2 如果验收测试时本合同及技术附件规定的所有保证数据都已达到,即为通过买方验收。
6.4.3 验收通过后,买卖双方应在最终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6.4.4 设备验收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第7.3项下规定的保证的责任和义务。
第7章 保证、申诉和罚款 7.1 卖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设备为全新未使用的,同时保证该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出现设计,选用材料和制造工艺上的缺陷。
7.2 卖方对本合同下设备的质保保证期为设备发运后18个月。
7.3 在保证期内,如因卖方原因导致提供的设备有问题或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申诉。卖方接到申诉后24小时内必须给予回复,卖方应无偿负责维修或换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7.4 合同设备的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如果由于卖方的设备原因,验收测试时技术参数未能达到设计要求,卖方应全力配合支持并解决买方安装调试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对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5 任意一方不应对另一方的间接和随后发生的损害或损失承担责任,如产量损失和利润损失等。
7.6 卖方逾期发货的,每延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额的0.1%,由买方在当期付款时予以扣除。
7.7 本合同中的全部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
第8章 保密 8.1 买方及进口代理应对本合同设备中卖方的专有技术进行保密。
8.2 买方和进口代理应对本合同中设备金额和供货范围进行保密。
8.3 卖方应对买方提供的设计基础和设备配置信息保密,按买方要求定制的产品和提供的设计禁止用于任何其他任何场合。
8.4 本章的约定及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在合同期满,解除或者解约之后仍有效。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如果任何一方执行合同因为诸如战争、火灾、洪水、台风、龙卷风、瘟疫及严重的流行性疾病、地震或其他由各方共同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迟,则可以延迟履行执行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索偿因不可抗力遭受的任何损失。
9.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电传或传真告知其他各方,并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其他各方审阅确认。
9.3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其他各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10章 税费 10.1 所有由中国政府依据其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0.2 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卖方负担。
第11章 仲裁 11.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1.2 仲裁地点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适用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
11.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11.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12章 合同生效、终止和其他 12.1 本合同根据合同第3章3.2.1条的规定向卖方支付预付款日生效。合同生效后,设备发货前,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以为超逾3个月时,经双方协商后仍为达成协议时,卖方有权终止合同。
12.2 本合同有效期内,三方通讯以中文进行。正式通知以书面形式,用国际快递邮寄。
12.3 任何关于本合同条款条件的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三方协商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2.4 三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其他各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四方。
12.5 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三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12.6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传真、文件、资料等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12.7 合同中约定的款项应由买方通过进口代理向卖方支付,若进口代理未从买方收到足额款项,则进口代理不承担向卖方付款义务。进口代理收到买方足额电汇款项或开证保证金后应及时向卖方支付对应电汇款或开立信用证。
12.8 联络
买方:
卖方:
进口代理:
代理进口合同 (合同编号: 20ZTHT1023GDT ) |
甲方(委托方) | 乙方(受托方) |
名称: | 名称: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指定的外商______(以下简称“外商”)代理进口设备,承诺按约向乙方履行付款提货等义务;乙方同意代理与外商签订和履行进口合同(与外商所签合同以下统称进口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进口货物 进口合同编号 | GDTMST200927 |
货物名称 | 热压转印覆膜机 |
规格型号 | 详见进口合同 |
数量(单位) | 1套 |
价格条款 | CIF天津 |
货款总价 | USD 720, 000. 00 |
以上进口货物信息及本协议未列明信息如包装、装期等均以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为准,如进口合同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甲方自行确定、提供进口货物的品名及供货外商,负责确定进口货物有关技术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选型、供货范围、质量保证或消耗、售后服务等各项技术条款)并确定技术谈判方案与技术条款;甲方负责派其人员参加合同谈判并主持谈判,签署技术文件并对此负责(技术附件包括供货范围、设备清单、赠送工具及配件清单、安装维保及售后服务协议等)。对于进口合同的内容均由甲方主导并确认,对于进口合同的商务部分的谈判,乙方对甲方予以协助进行。 2、进口合同由甲方作为买方、乙方作为进口代理商,或乙方作为买方、甲方作为最终用户与外商一并予以签署。但无论进口合同的签订方式如何,均不影响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所达成的进口代理关系。 3、甲方作为货物的进口方,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妥办理进口所需的各类文件,并交出乙方办理具体的进口手续。若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4、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各类款项,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下的付款义务与及时办理进口手续。 5、乙方仅为甲方代办进口到货时的口岸报检,但甲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等手续,乙方需配合甲方主动向属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核实是否为法检商品。到货后法检商品未经检验不得开箱使用,否则后果自负。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和性能与进口合同不符或有其他任何异常情况,甲方应立即按进口合同约定的方式或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直接或委托乙方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甲方延误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承诺本次进口为真实合法进口,并愿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及其他国家有关机构等相关第三方的所有进口商品的名称、配置、规格、价格、用途、技术指标等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应承担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之外,还须承担乙方基于本合同的经济及名誉损失。 7、若进口货物为免税进口,甲方确认该货物系自用,并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免税货物的任何监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质押、出售、出租、转让、移作它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对于进口货物,甲方同时保证在监管期限内必须按照所申报的内容进行使用。甲方违反任何国家规定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若给乙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8、若乙方依据进口合同对外商开立了信用证或者已经对外支付货款或需要向对方支付款项的,除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代理义务造成货物无法进口,甲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付款义务不因进口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规定、货物无法使用或不满足甲方生产需要、货损货差、灭失、进口设备不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外商欺诈、违反进口合同规定、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迟延到港或交货、未能免税等任何原因而解除或免责。
第三条、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应秉持诚实谨慎原则,善意履行代理进口义务,乙方协助甲方进行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与外商订立进口合同,并将进口合同的商务执行情况通知甲方。 2、申请开立信用证及办理付款手续: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及/或修改信用证。但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 3、根据进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汇票、提单、及检验证书等);但甲方与乙方均同意尊重开证银行对于单据的审核意见,并承担应有的付款义务。 4、乙方可根据进口合同的约定,代理甲方及时要求外商履行交货义务。 5、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因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外贸管理制度的规定,乙方无法履行甲方的委托事宜时,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合同条款。必要时,也可协商解除本合同。因此影响进口合同执行的,乙方虽无需担责,但应全力协助甲方处理善后事宜。 6、若进口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政策允许项下的免税事宜。
第四条、款项支付及财务结算 1、甲方应付款项和费用 (1)货款:进口合同金额×外汇牌价卖出价,以银行公布牌价为准; (2)税款: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海关保证金、滞纳金、海关其他收费等,以海关税单或通知单为准。如海关估价征税的,甲方须按照海关估价征税金额缴付。税款由甲方预付给乙方后代缴,也可由甲方依法直接向海关缴纳。货物交付乙方后如因海关或政策原因追征,补征税款或其他款项的,甲方应予以承担,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告知甲方相关部门规定的补缴时间和具体方式,并协助甲方及时缴纳。 (3)其他进口费用;进口过程中产生的港杂费、清关费、商检费,装卸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进口过程中发生的订舱费、银行费用、行政规费及必要的货物安保费等,由甲方向乙方预付,以乙方结算通知为准,如发生由乙方原因而产生的滞箱费和堆存费、以及转存的仓储费等额外费用,因由乙方承担。 (4)代理手续费:进口合同金额×外汇牌价卖出价×
0.4% ,甲方原因需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则每延期一个月的,进口代理费增加进口货款金额的0.1%。乙方依据进口合同开立了信用证或支付了有关款项的,甲方即需支付全额代理费。 2、款项支付要求 (1)根据进口合同约定,需要乙方对外以T/T形式支付款项的,甲方应在乙方付款前按照乙方通知要求足额支付相应的款项,否则乙方无须支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根据进口合同约定,需要乙方对外开立信用证的,甲方须于进口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3个工作日前预付货款的
10 %作为履约保证金,否则乙方不承担对外开证的义务,因此未开证或未及时开证的对外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汇率及设备市价波动风险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因汇率变动或进口货物的市价下跌或甲方资信发生急剧变化的,为防范风险,乙方有权按照汇率变动或市价下跌比例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甲方须在收到乙方补足保证金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否则,即使付款期限并未届满,乙方也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付清所有款项。 (3)乙方无垫付任何款项的义务,第四条第1款约定的所有款项甲方均应提前付至乙方。甲方应在对外付款到期日前向乙方付清全部剩余款项,如乙方在款项实际发生前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的,经甲方确认确有必要时,甲方则应在乙方发出付款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若因甲方未及时付款导致乙方被迫垫付货款、税款及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在一般代理费基础上另行收取调增代理费,甲方应按照垫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调增代理费直至付清款项为止。 (4)乙方有权将甲方所有来款依次按以下顺序进行冲抵:双方以往合同项下的甲方应付未付欠款、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代理费、其他进口费用(银行费、保险费、物流费等)、本次进口项下的税款、贷款。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在没有违约情形时充抵最后一笔款项予以结算。 若进口合同有凭验收后支付的尾款须对外支付,甲方同意在提货之前即将尾款支付给乙方,不受向外商支付尾款的方式和时间要求的影响。在分批到货的情况下,甲方每批款仍按照以上安排予以支付。 (5)如果甲方要求乙方进行远期购汇,甲方需在乙方实际购汇前一天将金额购汇款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须在甲方要求锁汇当日下午两点前以书面形式签章通知乙方;开证后远期付汇的情况下,如货款(包括进口合同项下的尾款)未锁定汇率,乙方有权自行锁定汇率,该锁定的汇率即为甲乙双方的结算汇率。本合同下,进口货物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各类款项或费用的,即为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除有权收取调增代理费外,甲方并自违约之日起向乙方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甲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后10个工作日仍未付清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即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甲方交付的保证金;之后如经乙方书面限期催告后或未经催告而超期30天甲方仍未付清款项的,则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乙方除有权没收甲方保证金外并有权随时进入可能发现货物的任何场地移走、扣留本合同项下及双方合作的所有货物(即使货物已经被甲方占有的,乙方亦有权直接予以取回),并自行定价处置本合同项下以及双方其他合同下货物/提单,双方为此特别确认甲方对乙方后续处置货物的方式、程序、价格等不持异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处置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乙方所有损失,若不足以补偿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并且对甲方已付款项,乙方不承担开具任何发票的责任和义务。 3、结算方式(供选择) □ 在甲方付清本协议项下所有款项费用及增值税款后,由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仅是双方结算需要,并不改变甲、乙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双方仍按本合同约定分别承担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责任。 □ 乙方同意在甲方付清本合同下所有应付款项如货款、代理费、各类费用、违约金等的前提下,开具服务业通用发票给甲方,并将海关增值税发票(如果有的话)给甲方。 甲方未按约付款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税票,若税票期满前30日甲方仍未付清全款的,乙方有权将增值税税单做帐抵扣,同时乙方不承担对甲方开其增值税税票的义务;若因甲方迟延支付或无理拒付致使海关增值税税单过期或无法取得增值税税票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货权约定及物流事项 1、按照进口合同确定的风险转移规则,外商供货后的货物风险按进口合同约定履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得到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特别是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及相关费用之前,且甲方存在违约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乙方,甲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愿为保护乙方的所有权提供协助。在甲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所有权自动转移给甲方所有。 2、甲方作为货物的进口委托方,承担有关货物质量、数量及物流过程中的风险等问题;到港后甲方应及时付款提货,并办理接货和验收等事项,以避免无法及时发现货损以及减少风险发生或成本增加,有关货物的境内保险、清关、仓储(如需要)和文件及票据的邮递交接等相关事项,由乙方为甲方转托笫三方公司办理,若货物到港后短期内不能完成清关或因甲方不能付清款项提货,为确保货物安全和减少港口、滞箱等费用,乙方可委托第三方将货物直接拆箱转入保税仓库或普通仓库存放,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如室外存放的)采取诸如加盖防雨篷布、垫高地脚等安全防范措施。 3、甲方指定的货物送货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北京英格安全印务有限公司附近(国家电投集团氢能),收货联系人:单雪飞,电话:18260638125,或送货前根据甲方指示,由乙方负责通知承运人运至该地,若有变化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立即查验收货并与承运方办理好交接手续,若发现货损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做好取证、证据保留和委托鉴定工作,以便向相关责任方索赔。因甲方延迟支付乙方款项致甲方收货延迟产生的风险、费用、责任或损失等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否则所产生的全部滞期费、仓储费、迟延报关的罚金、运费以及因此增加的其他全部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权对货物直接投保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以乙方为被保险人,出险后乙方应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收取索赔款,保险公司赔偿后乙方扣除应付款应及时转付给甲方。
第六条、杂项内容 1、与外商因进口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或物流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甲方有权直接与外商或责任方进行交涉,并享有相关权利,甲方也可委托乙方与外商或责任方进行索赔和交涉,但应出具有效的授权文书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进口合同导致外商先向乙方索赔的,甲方应承担诉讼或仲裁的相应后果和乙方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全部费用,确保乙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3、装进口货物免税手续未完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先行开证,并同意如货物到港时免税仍未办好的情况下,设备先入保税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仓储的风险;如因国家政策调整,会同项下设备海关不予办理免税,甲方同意设备进关时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关税及增值税,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乙方对外付款后,若进口合同没有正常履行,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外汇核销。 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向原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文函送达 1、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除乙方违约外,甲方不得单方面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所有修改均应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手写无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2、为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除可以按照合同文首所载明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外,另提供以下联系方式:
| 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地址及邮编 | 电子邮箱 |
甲方 | | | | |
乙方 | | | | |
3、双方确认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以及争议解决进程中均按上述联系方式进行联系和送达,上述含传真、电邮等方式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件的传递均为有效送达,若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