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因此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往往取决于享有某种权利的人的追认与否,所以也有人称之为可追认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还有产生效力的可能。只要满足法律要求。比如权利人追认等,合同就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由合同当事人自己决定;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决定。
2. 简述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和组织形式。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如下特征:(1)证券交易所属于法人。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3)证券交易所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4)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就其组织形式而言可以分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3.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含义:①享有权利的人,能够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愿望进行某种行为;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愿望;③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含义:①为了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或不影响权利主体的权利的实现,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依法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活动;②民事义务不是无限度的,义务人只在法定义务内承担责任。负有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4. 简述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是票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不是在票据形成时已有的权利。
(2)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票据是完全证券,具有权券一体性。票据权利和反映票据权利的凭证不能分离。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文义证券。票据记载事项是法定的,具有统一的格式。它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
(5)票据一种流通证券。票据从先前的主要用于银钱输送,演变为主要作为信用工具后,票据的流通性便成为票据的主要特征。
5. 简述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可见,出票人的义务包括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两个方面。
(2)对收款人的效力。汇票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对收款人的效力是产生票据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汇票出票行为完成后付款人可选择承兑,也可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