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1. 税法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质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行政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
对 错
B
解析: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税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
2. 属于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自1999年1月1日起可比照一般货物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对 错
B
解析: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5. 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 错
B
解析:物业管理收入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均按服务业交纳营业税,无免税规定。
7. 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完税价格审定时,如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而认为有必要估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
对 错
A
解析:磋商确定计税依据在实体法中很少出现,但这里磋商是有条件的,根据关税法规定:海关不接受纳税人的申报价格,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相同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
8. 现行税法规定,资源税黑色金属矿原矿的最低单位税额高于有色金属矿原矿的最低单位税额。
对 错
A
解析:黑色金属矿原矿最低单位税额为2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最低单位税额为0.4元/吨,故题中所述内容正确。
9. 现行税法规定,获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奖励而取得房屋产权的纳税人,可以免征契税。
对 错
B
解析: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能因发奖单位是政府部门或机关部队而免税,只有机关、事业单位、部队自己承受的办公用土地和房屋才能免征契税。
10.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3年或3年以上的,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 错
B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减半征税;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征税。
11.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30%。
对 错
B
解析: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浮动,是对经济落后地区(而不是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而不是最高税额。
12. 个人所有的房产,除出租者外,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 错
B
解析: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而个人拥有营业用房或出租房产,不属免税房产。
14.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上注明货物金额 500万元,保管费用10万元。甲乙双方共应缴纳印花税200元。
对 错
A
解析: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是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税率为 1‰,甲乙双方共纳印花税=100000×1‰×2=200元。
16.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时的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房地产开发期间的借款费用,不能视同期间费用在当期直接扣除。
对 错
A
解析:根据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规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而开发房地产期间的借款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不能视同期费用在当期直接扣除。
17.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30%和3%的税率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对 错
B
解析: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依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18. 对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后,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现行税法规定,凡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 错
B
解析: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9.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 错
B
解析: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不是在工商注销之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计算题(要求列出计算步骤,每步骤运算得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 甲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下辖3个施工队、1个金属结构件工场、1个招待所(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03年经营业务如下:
(1)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1000万元;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并按市场价确定的金属结构件金额500万元(购进金属结构件时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300万元);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1500万元。工程当年完工并进行了价款结算。
(2)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2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B建筑工程公司(B建筑工程公司为只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
(3)甲建筑工程公司向C建筑工程公司转让闲置办公用房一幢(购置原价7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
(4)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取得客房收入30万元,餐厅、歌厅、舞厅收入共55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甲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2)甲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
(3)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4)甲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5)甲建筑工程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1)甲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3000-500- 200)×3%=69(万元)
(2)甲公司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1300-700)× 5%=30(万元)
(3)甲公司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30×5%+55×20%=12.5(万元)
(4)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500÷(1+17%)×17%-300×17%=21.65(万元)
(5)甲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200×3%=6(万元)
2. 某白酒酿造公司,2003年度实现白酒销售收入7400万元、投资收益18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共计733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170万元,已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56.1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公司据此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
(1)“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180万元分别为: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部分的金额116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60.8万元,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49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 30%的企业所得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
(2)2003年4月20日购进一台机械设备,购入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按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企业将设备购入成本一次性在税前作了扣除。
(3)12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
(4) “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通过非盈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和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20万元,已全额扣除。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公司予以补税所涉及的内容:
(1)计算投资收益共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机械设备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接受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对外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公司2003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60.8÷(1-24%)-60.8+49÷(1-30%)-49-15=80-60.8+70-49-15=25.2(万元)
(2)外购设备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0-90×(1-5%)÷10÷12×8=84.3(万元)
(3)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8.5=58.5(万元)
(4)向贫困山区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本题所述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的问题,注册会计师首先将企业账目处理中的不正确之处进行账簿调整(即购买设备的90万元先调账);然后再进行纳税申报表的调整。此时,纳税调整前的所得额中,不应包含已扣除的资本性支出,而题中所给会计利润170万元,是企业已扣除90万元资本性支出后的数额,既然注册会计师已调账,纳税调整前所得应加入84.3万元,相当于纳税调整前企业已进行了正确处理,利润中没有减除资本性支出,但扣减了8个月的折旧费。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
=纳税调整前的所得额×3%+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捐赠
=[170+60.8÷(1-24%)-60.8+49÷(1-30%)-49 +58.5+84.3]×3%+20
=10.59+20=30.59(万元)
实际捐赠额=60+20=80(万元)
实际捐赠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80-30.59=49.41(万元)
(5)公司200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5.2+58.5+84.3+49.41)×33%-80×24%-70× 30%
=71.75-19.2-21=31.55(万元)
或者:
公司200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70+25.2+58.5+84.3+49.41)× 33%-56.1-80×24%-70×30%
=127.85-56.1-19.2-21=31.55(万元)
3. 某外商投资举办的摩托车生产企业,1997年5月在我国投产,经营期限15年。1997年—2002年的获利情况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50万元、70万元、120万元、160万元。2003年 1—11月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12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支付价款480万元、增值税81.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48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2)向国外销售摩托车800辆,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在国内销售摩托车3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3)应扣除的摩托车销售成本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90万元,其中含交际应酬费2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40万元;
(4)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内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
(5)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82.5万元,在国外实际已缴纳了25%的公司所得税。
(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消费税税率10%,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税率3%)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2)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退的增值税;
(4)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该企业12月份境外收益共计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总和;
(6)计算该企业12月份实现的销售收入总和(不含境外收益);
(7)计算该企业12月份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和;
(8)计算该企业200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总和(不含境外收益)。
(1)12月份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1.6+48×7%-(32.79 -2.79)×17%-2.79÷(1-7%)×7%-400×(17%-13%)=81.6+3.36-5.1-0.21-16=63.65(万元)
(2)当月应缴纳增值税=150×17%-63.65=-38.15(万元)
(3)当月应退增值税:
当月免抵退税额=400×13%=52(万元);当月免抵退税额 52万元>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38.15万元
当月应退增值税=38.15万元
(4)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150×10%=15(万元)
(5)境外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82.5÷(1 -25%)×33%-82.5÷(1-25%)×25%=36.3-27.5=8.8(万元)
(6)12月份实现的收入(不含境外收益)=400+150=550(万元)
(7)12月份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300+15+(90-20)+(400+150)×0.5%+40+(32.79 -2.79)×(1+17%)+2.79÷(1-7%)-12=300+15+70+ 2.75+40+35.1+3-12=453.85(万元)
(8)200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不含境外收益)=(140+550-453.85)×(15%+3%)=42.51(万元)
4. 中国公民李某为一文工团演员,2003年1—12月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薪收入6000元,12月取得年终奖金24000元;
(2)每月参加赴郊县乡村文艺演出一次,每一次收入3000元,每次均通过当地教育局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2000元;
(3)取得定期存款利息10000元,其中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1000元;
(4)在A国讲学一次,取得收入5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
(5)在B国出版自传作品一部,取得稿酬160000元,已按B国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6000元。
附: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此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2003年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
(2)计算2003年赴郊县乡村文艺演出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
(3)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A国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B国出版自传作品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工薪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000-800)×20%-375]×12+24000×25%-1375=12605(元)
(注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变化,本题所述时间为2003年,所以用的是以前做法,将奖金看成一个月工资纳税。)
(2)演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00)× 20%×12=480(元)
(3)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1000)×20%=1800(元)
(4)讲学扣除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李某在A国缴纳了8000元,低于扣除额1000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8000=2000(元)
(5)稿酬扣除额=160000×(1-20%)×20%×(1-30%)=17920(元)
李某在B国缴纳了16000元,低于扣除额1792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920-16000=1920(元)
五、综合题(要求列出计算步骤,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 某市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03年12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化妆品,支付国外的买价220万元、国外的采购代理人佣金6万元、国外的经纪费4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地前的运输费用20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11万元;支付海关地再运往商贸公司的运输费用8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3万元;
(2)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 86万元,加工结束向委托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加工费和添加辅助材料的含税金额共计46.8万元,该化妆品商贸公司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款70万元、运输费用 10万元,当月将购回免税农产品的30%用于公司饮食部;
(4)购进其他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输费用20万元,待货物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商品金额10万元(占支付金额的5%),经查实应由运输单位赔偿;
(5)将进口化妆品的80%重新加工制作成套装化妆品,当月销售给其他商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50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
(6)销售除化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由于月末前可将全部货款收回,给所有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比例为5%,实际收到金额285万元;
(7)取得化妆品的逾期包装押金收入14.04万元。
(注:关税税率2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当月购销各环节所涉及到的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分别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公司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3)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总和;
(4)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实现的销项税额总和;
(5)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6)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7)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1)进口环节应缴纳关税=(220+4+20+11)×20%=51(万元)
(注:根据税法规定,由买方负担的赊购货佣金以外的所有佣金和经纪费应计入完税价格;但本题所述的“国外采购代理人佣金6万元”,实质上就是买方自己的采购代理人佣金,即购货佣金,因此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2)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220+4+20+11+51)÷(1 -30%)×30%=131.14(万元)
(3)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220+4+20+11+51+131.14)×17%=74.31(万元)
(4)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6+46.8÷(1+17%)]÷(1-30%)×30%×(1+7%+3%)=59.4(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消费税
=[650+70.2÷(1+17%)+14.04÷(1+17%)]×30%-131.14×80%
=216.6-104.91=111.69(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实现的销项税额
=[46.8÷(1+17%)+650+70.2÷(1+17%)+300+14.04÷(1+17%)]×17%
=180.54(万元)
(7)国内销售环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74.31+8×7%+(70×13%+10×7%)×(1-30%)+(34+20×7%)×(1-5%)
=74.31+0.56+6.86+33.63=115.36(万元)
(8)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180.54-115.36=65.18(万元)
(9)公司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4.91+65.18)×(7%+3%)=17.01(万元)
2. 某市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度账面记载注册资本10000万元、职工1200人,当年相关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注明金额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用200万元、装卸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30万元;
(2)对外销售A型小轿车1000辆,每辆含税金额17.55万元,共计取得含税金额17550万元;支付销售小轿车的运输费用 300万元,保险费用和装卸费用160万元;
(3)销售A型小轿车40辆给本公司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400万元;该公司新设计生产B型小轿车5辆,每辆成本价12万元,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市场上无B型小轿车销售价格;
(4)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报废汽车部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 50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0万元;
(5)转让10年前建成的旧生产车间,取得收入1200万元,该车间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取折旧400万元。该车间经有权机构评估,成新度为30%,目前建造同样的生产车间需要1500万元;转让旧生产车间时向政府补缴出让金80万元,发生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
(6)转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560万元。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420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
(7)发生业务招待费130万元、技术开发费280万元(上年发生技术开发费260万元);其他管理费用1100万元;
(8)发生广告费用70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140万元、展览费用90万元;
(9)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向其相关联的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600万元,已知向其相关联的企业借款的年利息率为6%,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5%;
(10)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和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212212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1500万元。
(注:适用消费税税率10%;B型小轿车成本利润率8%;当地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企业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分别计算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2003年实现的应税收入总和;
(3)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成本总和;
(4)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总和;
(5)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费用总和;
(6)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管理费用总和;
(7)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财务费用总和;
(8)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工资、工资附加“三费”标准及调整金额;
(9)计算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应缴纳的各项税金:
①应缴纳消费税
=17550÷(1+17%)×10%+40×17.55÷(1+17%)× 10%+5×12×(1+8%)÷(1-10%)×10%=1500+60+7.2=1567.2(万元)
②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550÷(1+17%)×17%+40×15×17%+5×12×(1+ 8%)÷(1-10%)×17%=2550+102+12.24=2664.24(万元)
进项税额
=850+200×7%+300×7%+500×10%+30×7%=850+14 +21+50+2.1=937.1(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2664.24-937.1=1727.14(万元)
③应缴纳营业税=1200×5%+(560-420)×5%=67(万元)
(注:转让10年前自建生产车间,应按转让收入缴纳营业税,而处置购置的不动产,才可按余额计税。)
④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67.2+1727.14 +67)×7%+(1567.2+1727.14+67)×3%=336.13(万元)
⑤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生产车间的土地增值额
=1200-1500×30%-80-20-1200×5%×(1+7%+3%)=1200-450-80-20-66=1200-616=584(万元)
增值率=584÷616×100%=94.8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84×40%-616×5%=233.6-30.8=202.8(万元)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额=560-420-6-(560-420)×5%×(1+7%+3%)=560-433.7=126.3(万元)
增值率:126.3÷433.7×100%=29.12%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26.3×30%=37.89(万元)
合计应纳土地增值税=240.69(万元)
(2)实现的收入总额
=17550÷(1+17%)+40×17.55÷(1+17%)+5×12× (1+8%)÷(1-10%)+1200+560=15000+600+72+1200+560=17432(万元)
(3)应扣除的销售成本=(1000+40)×10+5×12+600+420=11480(万元)
(4)应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1567.2+67+336.13+240.69
=2211.02(万元)
(5)应扣除的销售费用
=300×(1-7%)+160+80+20+17432×2%+17432×0.5%+90
=279+160+80+20+6+348.64+87.16+90=1070.8(万元)
(6)应扣除的管理费用=1100+17432×0.3%+3+280=1435.3(万元)
(7)应扣除的财务费用=(900-600)+600÷6%(或10000)×50%×5%=550(万元)
(8)准许扣除的工资、工资附加“三费”标准及调增金额= 1500-1200×0.08×12×(1+14%+1.5%)=1500-1330.56=169.44(万元)
(9)200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7432-11480-2211.02-1070.8-1435.3-550+169.44)×33%
=854.31×33%=281.92(万元)
3. 设在经济特区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中方与外方的资本比例为7:3),经营期限20年。1995年8月投产,1995年—2002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获利情况 | 20 | -30 | 20 | 50 | 70 | 60 | 80 | -20 |
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15%(本题不考虑地方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将执行税收优惠的时间从1996年计算。2000年以后该企业被继续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
2003年度该企业自行核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非产品销售的其他业务收入总额60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79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700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企业自行核算中存在以下问题:
(1)直接销售产品给某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93.6万元、取得与销售产品有关的运输收入11.7万元,未列入收入总额;
(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交际应酬费90万元、技术开发费60万元(2002年的技术开发费50万元),已据实扣除;
(3)转让股票收益70万元;12月接受某公司捐赠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企业负担运输费用4万元,企业对此未作账务处理;
(4)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发生的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5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资助相关联的科研机构开发经费40万元全部作了扣除。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1995年—2002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和;
(2)计算审核的问题中应补缴的增值税总和;
(3)销售产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转让股权和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直接捐赠和资助关联的科研机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2003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计算2003年该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
(9)定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2003年应分得的税后利润的 80%,用于再投资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期限8年)。请计算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应退回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比例40%)。
(1)1995年~2002年合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0×15%+(50-10+70+60)×7.5%+80×10%=3+12.75+8=23.75(万元)
(2)应补缴的增值税=(93.6+11.7)÷(1+17%)×17%-10.2-4×7%
=15.3-10.2-0.28=4.82(万元)
(3)销售产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3.6+11.7)÷(1+ 17%)=90(万元)
(4)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和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8000+90)×0.3%+3]-500×1%-100×0.5%-60×50%
=90-27.27-5-0.5-30=27.23(万元)
(5)转让股权和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0+60+10.2=140.2(万元)
(注释: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本题中企业负担的运费4万元不计入所得额,也不存在运费的进项税额问题。)
(6)直接捐赠和资助关联科研机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40=60(万元)
(7)2003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700+90+27.23+70+70.2+60-20)×10%=997.43× 10%=99.74(万元)
(8)2003年该企业实现的税后可分配利润=会计利润-弥补上年亏损-所得税
=(700+90+70)-20-99.74(所得税)=740.26(万元)
(注释1:接受捐赠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70.2万元中,按 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90%企业计入资本公积,这部分受赠资产不能计入净利润参与分配)
(注释2:上年亏损凹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税前补亏,这是税法的要求;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进行分配之前,如果存在未弥补的亏损,仍然要先补亏、再分配,这是会计的要求)
(9)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应退税额
=740.26×30%×80%÷(1-10%)×10%×40%=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