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1. 甲公司(本题下称“甲”)向乙公司(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要求乙在2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2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乙增加供货数量和订立合同书确认合同内容。乙在未签订合同书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及时支付货款。三个月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二者发生纠纷。
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甲、乙事先没有特别约定,那么甲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是否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为什么?
4.如果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乙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时,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5.如果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把付款义务转移给了丙,事后将此事通知了乙,甲是否可以免除对乙的付款义务?为什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该传真缺少价格条款,甲邀请乙报价,还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接受甲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合同条什,并通过报价使合同价格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按期复电同意乙的报价,同时要求增加供货数量和订立合同书确认合同内容,应视为新要约。
2.通常情况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合同尚未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书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并未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甲应当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本案中,乙向甲交货后,货物灭失风险应当由买方甲承担,不管其是否支付了货款。
4.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5.甲不可以免除对乙的付款义务。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如果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转让于丙,该转让对乙不生效,所以甲仍需向乙承担付款义务。
2.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1998年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199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将乙公司改组为拓展市场业务的分公司。2000年,甲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本年度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20万元,1999年发生经营亏损80万元。2001年6月,甲公司经理刘某将本公司30万元资金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问题:
1.设立甲公司要经过哪些程序?
2.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3.甲公司2000年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1.甲公司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属于批准设立。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下列程序:①制订公司章程。②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③股东缴纳出资,验资机构验资。④申请设立登记。⑤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甲公司2000年税后利润分配顺序是:①先以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1999年亏损80万元,不足弥补的,用2000年税后利润200万元弥补。②扣除违约金20万元。③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④经股东会议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⑤分配股东红利。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应当责令张某退还资金,所得利息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对刘某给予处分。
3.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 200万元, 2007年负债达2 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 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1) 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和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某一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案当中,宏达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关于自己破产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债务人是国有企业的,其申请破产必须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所以本案中,宏达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不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证明。
(3)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只有得到法院的受理,才能正式地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宏达建筑公司的破产申请。
首先,申请人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其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具有被申请破产的能力。所谓的破产能力,指的是某一个债务人是否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的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所有的企业破产法人都具有破产能力。不管其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法人型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以及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也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有破产能力。本案当中的债务人宏达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当然具有破产能力。
再其次,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当中申请人宏达公司由于经营决策屡屡失误,还有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公司从2004年以后,一直处于连续的负债状况。根据相关法律,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呈连续状态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此看来,该申请人宏达公司已经达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并且资不抵债,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最后,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本案申请人宏达公司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全面的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于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4. 某企业在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共发生了下列收入事项:产品销售收入5 000万元,清理固定资产盘盈收入为50万元,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50万元;发生各项支出如下:产品销售成本3 000万元(不包括工资),产品销售费用200万元,产品销售税金300万元,职工 1 000人,全年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960万元,按标准提取职工福利费134.4万元,职工工会经费19.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4.4万元。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人月。
问题:计算该企业的应缴纳所得税额。
本案例答案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5 000+50+150=5 2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5 200-(3 000+200+300+960+ 134.4+19.2+14.4)=57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572×33%=188.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