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20.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
。
①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作价
③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④妥善管理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⑤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移交手续
A B C D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案例分析题1. 1994年某校教师李明在教学过程中经过自己独立研究,发明了一种教学仪器“球仪”,并通过了省级教委系统内部鉴定。之后,李明就“球仪”的发明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其后,李明与当地教学仪器厂订立了专利使用许可合同。1997年,专利权人李明发现一中学买进的“球仪”与自己的发明完全相同,但不是上述被许可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工厂生产的。经调查,该“球仪”的制造者是当地一家校办工厂组织生产的,该厂与教学仪器厂签定了生产许可合同。
问题:
(1)该案中的违法者是谁?说明理由。
(2)该校办工厂的行为是不是假冒专利的行为?为什么?
(3)李明可以通过哪些方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1)违法者是教学仪器厂和校办工厂。教学仪器厂只有该项专利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授权他人生产该专利产品。校办工厂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能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
(2)校办工厂的行为不是假冒专利,而是专利侵权行为。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应是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的侵权行为。
(3)李明可以采取以下方法:①自行解除与教学仪器厂的使用许可合同,要求教学仪器厂和校办工厂赔偿损失。②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③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 2006年10月,德国的甲公司和某国资委(境内国有独资公司乙的出资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国资委将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并将乙公司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甲和某国资委签订的合营企业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企业承继。
(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的股权的价款为1 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两年内付清。
(3)丙企业成立后,双方约定丙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 000万美元增加至3 000万美元,由甲公司和国资委按出资比例分别缴纳。
(4)丙企业的投资总额拟定为10 000万美元。
(5)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国资委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国资委委派。
(6)丙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彩扩、洗像。
根据行业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像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问题:
(1)股权并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丙企业承继乙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要点(3)和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企业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企业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6)根据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甲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
(1)股权并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丙企业承继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本案中,甲公司与某国资委签订的是股权并购协议,并购后设立的丙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乙公司的债权债务。
(2)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本案中,甲公司应在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1 200万美元,或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在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至少支付720万美元(1 200×60%),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所以双方约定的“甲公司应当自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两年内付清”是不合法的。
(3)丙企业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 000万美元,则投资总额的上限应为9 000万美元,而双方拟定为10 000万美元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丙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且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5)丙企业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根据有关规定,服务性行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丙企业所从事的彩扩、洗像业为服务性行业,因此应当约定经营期限。
(6)甲公司应当履行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报告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的情形之一时,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3. 2006年10月,德国的甲公司和某国资委(境内国有独资公司乙的出资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国资委将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并将乙公司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甲和某国资委签订的合营企业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企业承继。
(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的股权的价款为1 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两年内付清。
(3)丙企业成立后,双方约定丙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 000万美元增加至3 000万美元,由甲公司和国资委按出资比例分别缴纳。
(4)丙企业的投资总额拟定为10 000万美元。
(5)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国资委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国资委委派。
(6)丙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彩扩、洗像。
根据行业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像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问题:
(1)股权并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丙企业承继乙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要点(3)和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企业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企业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6)根据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甲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
(1)股权并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丙企业承继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本案中,甲公司与某国资委签订的是股权并购协议,并购后设立的丙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乙公司的债权债务。
(2)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本案中,甲公司应在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1 200万美元,或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在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至少支付720万美元(1 200×60%),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所以双方约定的“甲公司应当自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两年内付清”是不合法的。
(3)丙企业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 000万美元,则投资总额的上限应为9 000万美元,而双方拟定为10 000万美元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丙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且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5)丙企业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根据有关规定,服务性行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丙企业所从事的彩扩、洗像业为服务性行业,因此应当约定经营期限。
(6)甲公司应当履行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报告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的情形之一时,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4. 南京某一大型国有企业,2006年准备以募集的方式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又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了募股申请,经同意后正式成立了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该公司。募集小组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股份金额为9000万元,每股1万元,共9000股,并依法制作了招股说明书。该企业作为发起人认购3000股,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该企业的专利作价而认购的(其中专利作价1800股),其余6000股向社会公开募集。该企业同某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此后又与某银行签订了收股款协议。在招股书指定时间内该公司的股款募足,并到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由于年底事务繁多,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期间,股东要求退股,另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该企业募集小组强调:认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股本,所以不予退还。
问题:
(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如果你是一名认股人,应该怎样反驳募集小组的说法?
(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了募集设立的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由于募集设立影响较大,《公司法》对募集设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而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多处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①依《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募集。”而该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仅认购3000股,少于股份总数9000股的35%,只占33%,因此,如要创立该公司,则须增加出资,增加认股,
②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的,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而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这一点不合法。
(2)如果我是一名认股人,我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而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认股人有权要求该企业返还他们所认缴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