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四、综合题(有计算的,要求列出算式、计算步骤。需按公式计算的,应列出公式)
1. (二)1994年某校教师李明在教学过程中经过自己独立研究,发明了一种教学仪器“球仪”,并通过了省级教委系统内部鉴定。之后,李明就“球仪”的发明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其后,李明与当地教学仪器厂订立了专利使用许可合同。1997年,专利权人李明发现一中学买进的“球仪”与自己的发明完全相同,但不是上述被许可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工厂生产的。经调查,该“球仪”的制造者是当地一家校办工厂组织生产的,该厂与教学仪器厂签定了生产许可合同。
问题:
(1)该案中的违法者是谁?说明理由。
(2)该校办工厂的行为是不是假冒专利的行为?为什么?
(3)李明可以通过哪些方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分析如下:
(1)违法者是教学仪器厂和校办工厂。教学仪器厂只有该项专利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授权他人生产该专利产品。校办工厂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能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
(2)校办工厂的行为不是假冒专利,而是专利侵权行为。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应是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的侵权行为。
(3)李明可以采取以下方法:①自行解除与教学仪器厂的使用许可合同,要求教学仪器厂和校办工厂赔偿损失。②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③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 (一)1998年,A企业所属的技术人员王某,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双方因对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争议,便于2000年日月在同日内分别向专利局就该饮料申请发明专利。不料同年10月,法国公民迈克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同的产品,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且迈克已经于1999年6月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了同样的申请(我国和法国同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问题:
(1)上述三方是否应对其成果申请发明专利?
(2)假设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何方?为什么?
(3)假设本案中,王某与A企业双方享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双方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分析如下:
(1)A企业、王某与迈克三方应该申请发明专利,因为三人所申请的发明创造是特种保健饮料,是对于某种方法提出的技术方案。
(2)如果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A企业。因为,王某是A的技术人员,王某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而不是属于王某。另外,法国公民迈克,虽然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是,迈克向我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是 2000年10月,而迈克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是1999年6月,已经超过了12个月,其优先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A企业。
(3)如果本案中,A和王某双方有争议,应在确定A享有特种保健饮料的专利申请权的情况下,根据情况,依法给予王某一定数额的奖励。
3. (三)英国A公司于1996年1月10日在我国申请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00837),并于同年4月30日由我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上海某汽车厂于1996年12月向我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请求。理由是:1990年9月27日英国出版的刊物《汽车先锋》第1166号刊出的5幅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的照片,特别是其中英国某公司的同类产品小汽车外形与A公司外观设计相类似。因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属于公知范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请求人的申请后,便于1997年1月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达A公司,要求该公司于3个月内陈述意见。A公司未加理会。同年6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双方在3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A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做出答复。
问题:
(1)上海某汽车厂能否对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根据案情介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如下:
(1)能。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能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上海某汽车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证据材料表明英国A公司在向我国申请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之前,已有相似的外观设计刊登在英国刊物《汽车先锋》上,而且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两次要求A公司提出答复意见,该公司置之不理,可视为对上海某汽车厂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没有意见。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做出宣告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