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二、问答题(摘要叙述下列问题)
1.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基本要求是:(1)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2)年龄在65周岁以下;(3)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4)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 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5)已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2. 资产评估立法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有哪些?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3. 试述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客户的关系。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客户的关系: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权要求客户及时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要的资料,由于客户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造成评估结果失实,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承担相应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向客户阐明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如客户对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承担相应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助理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数据资料及其评估结果负有保密义务。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将客户任何资料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1)客户书面允许;(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一定程序要求检查公布的;(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地方资产评估协会通过一定程序组织的工作检查。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必须遵从下列规定:(1)不得迁就客户,满足其不合理要求;(2)不得授意客户规避有关法律法规; (3)不得为了客户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
4. 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有:
(1)权利:①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也可以接受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或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独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②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③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有权依法收取资产评估费用。(4)资产评估机构有权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
(2)义务:①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资产评估业务。②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评估结果应严格保密。③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④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协议中确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
5. 试述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的标准。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的标准是: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
6. 试述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
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2)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产权界定应实事求是地依法进行,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受益。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7.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1)设立条件。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②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③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②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设立程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