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二、问答题(简要叙述下列问题)
1.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2. 禁止,限制证券交易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禁止、限制证券交易的一般情形: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4)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3. 试述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披露或报送信息的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披露或者报送信息的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述违法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4. 试述违法信息披露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违法信息披露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试述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将其营业账户借给他人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以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6. 试述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的责任。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的责任: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收购期限届满的后果有哪些?
收购期限届满的后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综合题(有计算的,要求列出算式、计算步骤。需按公式计算的,应列出公式)
1. (二)2000年1月,A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D国际投资公司(PA下简称“D公司”)与自然人田某协商,准备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证券公司,公司名称定为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经纪类证券业务,拟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在筹建过程中,各出资人共同协商推荐董事候选人,其中A公司推荐某大学经济学教授王某,年近70岁,业已退休,学识渊博,经验丰富;B公司推荐陈某,原系某律师事务所主任,2年前因出具带有虚假内容的法律意见书被取消律师资格;C公司推荐李某,系某证券公司的监事,已从业5年,有丰富的证券交易经验;D公司推荐张某,系某信托投资公司职员,3年前任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因违法出卖客户证券被解除职务。田某作为小股东未推荐董事。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设立的过程中,于2000年2月18日正式对外挂牌营业,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当地某报在该报头版对该公司的成立进行了详细报道。此事很快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知悉,经调查核实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作出了处理决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请回答:
(1)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和田某设立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2)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四个股东所推荐的人选中,哪些不具备担任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的资格,为什么?
(3)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对外挂牌营业的行为合法吗?请说明理由。
(4)依照《证券法》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例分析如下:
(1)设立正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四个股东所推荐的人选中,只有A通讯有限公司推荐的王某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资格,其余三位候选人均不具备该资格。原因如下:第一,《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本案中,B公司推荐的陈某两年前被撤销律师资格,D公司推荐的张某3年前被撤销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职务,且均因其违法行为所致,因此,陈某和张某不具备担任E证券经纪公司董事的资格。第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本案中C公司推荐的李某系某证券公司的监事,不具备担任E证券经纪公司董事的资格。
(3)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对外挂牌营业的行为不合法。《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法》规定,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即对外挂牌营业,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具体事实和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2. (一)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和偿还债务,为此特制定了一个发行债券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本公司的净资产金额已达到5000万元,在此条件下,此次发行债券金额计划为1900万元(不包括前次发行的500万元债券)。
(2)此次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部分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部分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
(3)为保证本次债券的发行成功,本公司发行的债券利率将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为14.6%。
(4)本公司利润最近几年呈上升趋势,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由此看来,在发行债券之后的1年,本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利息。请分别就上述要点进行分析,分析存在的问题。
本案例分析如下:
(1)该公司计划本次发行债券1900万元,债券总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前次已发行500万元债券,加上本次将发行的,共为2400万元。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因此,该公司本次发行债券总额最多不得超过1500万元。
(2)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这说明本次发行债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存在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3)《证券法》规定,“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为保证债券发行成功,该公司发行的债券利率才高于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按通常情况推断,该公司债券利率水平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4)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尚未达到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程度,应对发行的债券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如果按1900万元债券余额计算,即使年利率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定为13.6%,那么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起码应达到258.4万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而该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50万元。因此公司应减少本次发行债券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