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进口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如下:
(1)进口人递交有关合同副本及附件。进口人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
(2)填写开证申请书。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对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进口人凭以审查收到的货运单据并据以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的依据。
(3)缴付保证金。除非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有授信额度,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人的资信情况而定。
(4)支付开证手续费。进口人在申请开证时,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手续费。
2. 制作和审核出口单据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制作和审核出口单据的主要依据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商品的原始资料以及国际惯例及国内法规四部分。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制作和审核单据的首要依据,单据的各项条款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2)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即以信用证为制作单据的主要依据。
(3)商品原始资料。商品原始资料是指由生产单位提供的货物厂装单、质检单和商检单据等资料。
(4)国际惯例及国内法规。国际惯例及国内法规主要包括:①国际商会颁布的《UCP600》、《URC522》和《INCOTERMS 2000》等国际惯例;②国际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等国家职能机关就国际贸易相关事宜制定的法律法规。
3. 简述《UCP600》对《UCP500》修改的主要内容。
从《UCP600》的内容来看,其基本变化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引入了“honor”(兑付)的概念,意在表明无论哪一种信用证,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
(2)改进了“negotiation”(议付)的定义,明确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一预付或承诺预付,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
(3)确立了银行审单的5天规则,避免了《UCP500》规定的不确定性给银行带来的困扰,同时审单时限缩短,对受益人更为有利。
(4)拒付后的单据处理方式增加了“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开证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和“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两个选项,更加符合现实业务的发展,也减少了产生纠纷的可能。
(5)在转让信用证项下,《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保证第一受益人的权利不受侵害,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信用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被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从而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6)明确了单据遗失时的责任: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4. 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审核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银行收到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后,调出信用证档案,将来单情况进行登记,主要内容包括信用证号、来单日期、金额、来单行及编号等。对议付行议付通知书或付款行索汇通知书进行审核;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审核证下单据。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银行是否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具体如下:
(1)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
(2)来单索汇通知书所载付款期限与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汇票金额或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4)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
(5)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
(6)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
(7)如信用证规定限制指定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单据是否由指定银行提交。
5. 审单中常见的实质性不符点有哪些?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的信用证不符点有:
(1)汇票付款期限、付款人等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2)汇票金额与发票不符(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3)汇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4)发票货物的描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5)发票货物数量和金额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6)发票未按信用证的要求签字、公证、认证等。
(7)运输提单有“不清洁”批注及装货仓面批注。
(8)运输提单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运港和卸货港、运费支付情况等内容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9)提单未注明承运人名称、身份及签发人身份的表述。
(1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未提交全套正本提单。
(11)提单上缺已装船批注或批注不正确。
(12)迟期装运。
(13)信用证过有效期。
(14)已过交单期。
(15)保险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16)保险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17)保险货币与来证货币不符。
(18)保额不足。
(19)保单的出单日期或保险责任生效日期迟于提单已装船日、发运日或接受监管日。
(20)缺少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21)超过信用证金额。
(22)短装、溢装等。
6. 要求修改信用证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修改信用证的要求可以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亦可由受益人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符。若属受益人可接受的非实质性出入,可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合同,寄送合同修改书,以完善合同手续;但若为受益人无法接受的实质性出入(如商品品质、数量、包装、金额、贸易术语、交货或装卸地点等交易条件与合同不符),应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2)因船期、舱位等运输工具方面的原因,或因备货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按期装运时,要求将信用证展期。
(3)因运输方式或运输途径改变,进出口国有关经济条例、政治局势发生变化,如发生战争等原因,要求改变投保险别和装运条件或要求增减数量及单据,如增加战争险、罢工暴动民变险等。
(4)当信用证规定严于合同时,宜提出修改L/C,反之可以接受。
7. 简述银行对于单据不符的具体处理方法。
具体来说,对于不符点单据,议付行或指定银行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将所有单据退还给受益人更改,以便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内再交单。
(2)仅仅退还不符单据,做法同上,同时代表受益人安全保管其余单据。
(3)在受益人授权下将信用证项下不符单据以等待批准方式寄送给开证行,要求它审查和批准接受单据或拒绝接受单据。
(4)如果受益人准许,以电报、电传或电讯发至开证行,要求凭不符单据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
(5)由受益人或他的银行出具赔偿担保信,凭以议付、付款或承兑,如果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单据和拒绝偿付时,任何议付、付款、承兑金额连同利息和有关费用将由担保人偿还。
(6)根据实际经验,并征得受益人同意,办理“保留权利”的付款、承兑或议付,即如果开证行凭着不符单据而拒绝偿付时,银行保留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7)寄单托收。采用寄单托收方式,意味着放弃应用《UCP600》规则,完全使用《URC522》托收统一规则,以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单据为主,开证行不承担责任,因为它成了代收行。这应该是受益人最后的选择。
8. 简述信用证遗失后的处理措施。
信用证如果不慎遗失,受益人将无法凭正本押汇。信用证遗失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采取措施补救:
(1)登报声明已丢失的信用证作废。
(2)向通知行申请通告国内各外汇银行,要求各行注意不要接受凭原信用证议付。
(3)受益人遗失正本信用证/修改书,银行只能补办副本。
(4)受益人要求补办副本时,应出具书面申请及担保函,保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风险,加盖公章或约定印鉴。
(5)银行补打信用证或修改书通知面函,加盖通知章并批注“此为补证,非正本,银行不承担责任”。
(6)银行收取处理费用。受益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