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1. 我方A公司以FOB条件向法国B经销商出口10000打男式衬衣,合同规定:“货物在大连港装运前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验,交货品质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我方在货物装运后制作了整套结汇单据,其中的品质检验证书声明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我方A公司在办理完结汇手续后,收到了法国B经销商的传真,声称A公司所交衬衣的质量与合同严重不符,要求A公司赔偿,B经销商还提交了该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试问我方A公司是否要进行赔偿?为什么?
我方A公司不需要进行赔偿。理由如下:
我方与法国B经销商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大连港装运前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验,交货品质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而我方提交的品质检验证书声明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所以法国B经销商无权对货物品质进行复验,也无权根据该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进行赔偿。
2. 2007年2月,我方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合同商定按照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货物出运后,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美国的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无发现不符点(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
我方不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理由如下: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中,议付行是在单证相符情况下议付受益人单据的,意味着信用证的条件与条款已经被满足,所以开证行不能够拒绝向议付行付款。因此,我方不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
3. 我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运,B公司于8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8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9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延展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国A公司于9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为9月10日,并于9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请问] 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请叙述理由。
我国A公司不能顺利结汇。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的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8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9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4. 中方A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B商人在2010年1月3日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B商人于2010年3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 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
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合理。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本案例中,中方A进出口公司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
5. A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收到开证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
对此,A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1)A出口企业可行的处理办法
出口企业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2)处理实施的依据
依据《UCP600》,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出口企业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货物,尽管出运前获悉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所以,A出口企业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我国A外贸公司与韩国进口商B公司订立销售合同,我方出售衬衫10000打。合同规定,2010年4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5月20日前装船。4月28日买方按期开来信用证,有效期5月3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书面向买方申请将装船期延至6月5日,买方回函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6月3日货物装船后,卖方6月4日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6. 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银行有权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的任何约束,包括来往函电的约束、合同的约束及其他约束。
本案例中,买卖双方约定的装船期改变,但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开证行,因此银行有权拒付。
7. 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作为卖方,应当在买方同意延期交货的同时,提醒买方修改信用证,并按照修改后的信用证交货。
8. 我国某公司对日本出口2000公吨大豆,合同商定按照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日本客户按照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来。国外来证规定:该批货物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国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只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为什么?
这种装运方式不构成违约。理由如下:
《UCP600》第三十一条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因此,按照该条规定,我国某公司的这种装运方式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不构成违约。
9. 我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商出口某农副产品一批共20000公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Apr./: May, 2010, 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Port of Shipment:Guangzhou/Zhanjiang; Port of Destination: Singapore”。我公司在4月28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将各10000公吨货物装上“海星”轮第50航次和“长河”轮第50航次,目的港为新加坡。
[试问] 根据国际惯例,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如我公司先后于4月18日和5月2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港各装10000公吨货物于第169航次的“海丰”轮,之后运往新加坡,此时,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
(1)我方4月28日装船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理由如下:
本案例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我方于4月28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装10000公吨货物装上“海星”轮和“长河”轮开往新加坡,由于使用的是不同的运输工具,属于分批装运,此做法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2)我方先后于4月18日和5月2日装船做法不违背信用证规定。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的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期发运。故我公司先后于4月28日和5月2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港各装10000公吨货物于第169航次的“海丰”轮,之后运往新加坡,此作法是符合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的。
10. 上海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 SHANG HAI、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在出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开证行是否一定要付款?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1)在出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理由如下:
CFR是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采用CFR术语成交时,风险自装运港船舷自卖方转移至买方。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采用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不能拒付,同时买方也必须及时付款赎单。
(2)我方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我方应从中吸取的教训主要有:坚持做好资信调查,不和资信差的客户成交,必要时,可以约定船公司,甚至指定出口商检机构。
由于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效力高于惯例效力,因此可以约定:只有货到目的港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付款。此外,买方还可投保出口信用险或卖方利益险,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损失。
某外贸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外贸公司(卖方),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买方)。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 2006. 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 2006”。外贸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所以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即向货运代理公司申请配船。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外贸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外贸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6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
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第XXX号单据经审核,存在单证不符:根据你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超出我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以上不符点经研究不能同意接受,单据暂在我行代保存,速告如何处理。6月16日”。
外贸公司接到开证行来电后,查核留底单据,未发现我单据有与信用证不符的地方,认为对方可能有误。于18日即向开证行回电:“你16日电悉。但我们认为单证不存在不符点: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5月31日,我5月30日装运,并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31日。所以我单证相符,请你行查核并按时付款。6月18日”。
[问题]11. 本案是否存在不符点,请说明情况?
本案存在不符点。不符点如下: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能早于2006年5月31日(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 2006.),外贸公司错误地将不得早于5月31日的装运期当做不得晚于5月31日处理,结果提前安排装运,违背了信用证有关规定,致使无法顺利交单结汇。
12. 本案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从此事件中应该如何吸取教训,今后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出现的缘由
一般信用证对装运期习惯规定为最迟装运期某月某日,或不得晚于某月某日(not later than),而本案例的信用证对装运期却规定为不得早于5月31日装运(…not prior to 31stMay, 2006.)。外贸公司审证人员受习惯思维影响,没有仔细核查信用证上条款的词句,造成对装运期的误解,导致无法收款的后果。
(2)应吸取的教训
应此事件中吸取以下教训:认真地审查信用证条款,不能疏忽大意。
13. A公司对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中对发票只规定:“(C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A公司交单后被拒付,理由是商业发票上受益人漏签字盖章。A公司经检查发现的确漏签字盖章,立即补寄签字完整的发票。但此时信用证已过期,故又遭拒付。A公司与买方再三交涉,最后以降价处理才收回货款。
请问本案中的拒付有无理由?为什么?A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1)本案中的拒付无理由。理由如下:根据《UCP600》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用于对外收汇的商业发票不需要签署。
(2)A公司处理不妥。针对开证行提出的拒付理由,A公司应根据《UCP600》向对方解释单据并不存在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予以付款,而不是以降价处理收回货款。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10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5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4. 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货款?为什么?
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末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15. 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寄单给买方,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也可以要求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修改信用证。
五、单证制作题1. 根据进口合同填制开证申请书
请根据以下开证要求和进口合同填制开证申请书,申请日期为2006年12月26日。
开证申请人:大连东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开证银行:中国银行大连分行
开证方式:SWIFT
通知行:CITY NATIONAL BANK., NEW YORK
SWIFT BIC: CITIUS33
所有单据一式三份,包括: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制造商出具的品质证明
(4)海运提单,做成凭开证银行指示抬头
(5)装船后24小时内发出的装运通知副本
(6)保险单,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信用证有效期:2007年3月7日
其他要求:
装运港:芝加哥CHICAGO
目的港:大连
运输标志:DHIE
JANOY
NO.1-473
DALIAN CHINA
联系人:祝嘉壮
电话: 0411-××××××××
DALIAN DONGHAI IMP. & EXP. CO., LTD.
EAST TOWER, NO. 68 ZHONGSHAN ROAD(E. 1), DALIAN 116011 CHINA
PERCHASE CONTRACT
NO. SJ - 63579
DATE: 20-DEC-0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UYER: DALIAN DONGHAI IMP. & EXP. CO., LTD. SELLER: JANOY CORPORATION
EAST TOWER, NO. 68 ZHONGSHAN ROAD(E.1) 5888 S. ELLIS AVENUE CHICAGO,
DALIAN 116011 CHINA IL 60637, U.S.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MMODITY: ALUMINUM CASES ART. NO. SP568912
QUANTITY: 2365 PCS G. W. 5912.5 KG/N. W. 5439.5 KG
PACKING: 473CTNS
CONTALNER (40'FCL)
UNIT PRLCE: US $6.5 CIF DALIAN
AMOUNT: US $15372.50
PAYMENT: BY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DELIVERY: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BEFORE FEB. 28,2007
REMARK :
1.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
2.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NOT ACCEPTABLE
3. ALL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IN SELLER' S COUNTRY WITHIN 15 DAYS AFTER B/L ISSUED BUT W1THLN VALIDITY OF L/C
4. L/C IS ONLY AVAILABLE WITH THE ADVISING BANK BY NEGOTIATLON
5. ADVISING BANK CITY NATIONAL BANK, NEW YORK 400 PARK AVE, NEW YORK, NY 10022, USA - +1 917-322-5200
SWIFT BIC: CITIUS33
SELLER: JANOY CORPORATION
BUYER: DALIAN DONGHAI IMP. & EXP. CO., LTD.
[解析] 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进口贸易中,进口商必须向开证行提出申请要求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这是履行进口合同的第一步。因此,进口商必须填写开证申请书,以书面的形式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在本题开证申请书缮制中,需重点掌握以下几点缮制要求:
(1)受益人名称与地址
此栏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本题根据合同资料,此栏填写卖方名称与地址,即填写为:JANOY CORPORATION
5888 S. ELUS AVENUE CHICAGO,
IL 60637, U.S.A.
(2)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合同项下的货物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条款、唛头等。所有内容必须与合同规定一样,尤其是单价条款、数量条款不得有误。包装条款如有特殊要求的,如包装规格、包装物的要求等,应具体、明确表示清楚。
(3)信用证金额(Amount)
此栏必须用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both in figures and words)表示,并且要表明币种。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明确表示清楚,如果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动幅度,也应表示清楚。本题根据已知资料,此栏应填写为“USD15372.50”以及“SAY US DOLLARS FIFTEEN THOUSAND THREE HUNDRED AND SEVENTY TWO ANDPOINT FIFTY ONLY”。
(4)申请书下面的应填内容
申请书下面应填有关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填银行名称)、账户号吗、执行人、联系电话和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等内容。
2. 根据进口合同填制开证申请书
请根据以下开证要求和进口合同填制开证申请书,申请日期为2006年12月26日。
开证申请人:上海华申进出口有限公司
开证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开证方式:SWIFT
通知行:AMERICAN EXPRESS BANK LTD., NEW YORK
SWIT BIC: AEIBUS33
所有单据一式三份,包括: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制造商出具的品质证明
(4)海运提单,做成凭开证银行指示抬头
(5)装船后24小时内发出的装运通知副本
(6)保险单,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信用证有效期:2008年3月7日
其他要求:
装运港:西雅图SEATTLE
目的港:上海
运输标志:HSIE
JANOY
NO. 1-368
SHANGHAI CHINA
联系人:丛易湖 电话:021-××××××××
SHANGHAI HUASHEN IMP. & EXP. CO., LTD.
EAST TOWER, NO.68 ZHONGSHAN ROAD(E.1),SHANGHAI 200002 CHINA
PERCHASE CONTRACT
NO. SJ-63579
DATE: 20-DEC-0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UYER: SHANGHAI HUASHEN IMP. & EXP. CO., LTD.
SELLER: JANOY CORPORATION
EAST TOWER, NO.68 ZHONGSHAN ROAD(E.1) 5888 S. ELLIS AVENUE SEATIXE,
SHANGHAI 200002 CHINA IL 60637, U.S.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MMODITY: TROLLEY CASES ART. NO. TS503214
QUANTLTY: 1104PCS G.W.4416KG/N.W.5078.4 KG
PACKING: 368 CTNS
CONTALNER(40'FCL)
UNIT PRLCE:US $6.5 CIF SHANGHAI
AMOUNT: US$7176.00
PAYMENT: BY LRREVOCABLE L/C AT SIGHT
DELIVERY: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BEFORE FEB.28, 2008
REMARK 1.PART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
2.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NOT ACCEPTABLE
3.ALL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IN SELLER'S COUNTRY WITHIN 15 DAYS AFTER B/L ISSUED BUT WITHLN VALIDITY OF L/C
4.L/C IS ONLY AVAILABLE WITH THE ADVISING BANK BY NEGOTIATLON
5.ADVISING BANK
AMERICAN EXPRESS BANK LTD., NEW YORK
23RD FLOOR, 3 WFC, 200 VESEY STREET, NEW YORK,
NY 10285-2200, USA ABA 124071889
SWIFT BIC: AEIBU$33
[解析] 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进口贸易中,进口商必须向开证行提出申请要求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这是履行进口合同的第一步。因此,进口商必须填写开证申请书,以书面的形式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在本题开证申请书缮制中,需重点掌握以下几点缮制要求:
(1)受益人名称与地址
此栏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本题根据合同资料,此栏填写卖方名称与地址,即填写为:JANOY CORPORATION
5888 S. ELMS AVENUE SEATTLE,
IL 60637, U.S.A.
(2)信用证金额(Amount)
此栏必须用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both in figures and words)表示,并且要表明币种。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明确表示清楚,如果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动幅度,也应表示清楚。本题根据已知资料,此栏应填写为“USD7176”以及“SAY US DOLLARS SEVEN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SENVENTYSIX ONLY”。
(3)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合同项下的货物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条款、唛头等。所有内容必须与合同规定一样,尤其是单价条款、数量条款不得有误。包装条款如有特殊要求的,如包装规格、包装物的要求等,应具体、明确表示清楚。
(4)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Partial shipments/Transshipment)
根据本题已知资料,合同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故根据合同规定,应分别在“Partial shipments”和“Transshipment”栏中“Not Allowed”前面的方框中打上“×”,表示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