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三、简答题1. 某市工商银行2003年取得如下经营业务收入:
(1) 由上级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贷给国内用户,收取的利息;
(2)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者收取的租赁费;
(3) 为客户提供经济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和代垫、代收代付的邮电费;
(4) 转让股票收入。
要求:简述上列各项经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什么?
(1) 以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 本期计税营业额=(应收的全部租赁费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3) 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和代垫、代收代付的邮电费;
(4) 计税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若同一纳税年度内出现买卖正负差,可以相抵。
2.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发生下列费用:
(1) 企业部门经理、销售人员的工资;
(2) 投资人居住房与办公房共用的电费、通讯费等难以划分的支出;
(3) 投资人购买的汽车,既用于公司业务又供全家人使用;
(4) 该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
(5) 投资者的个人工资。
要求:判断上述费用是否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若能扣除,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 按当地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
(2) 不允许扣除;
(3) 由当地税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 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部分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年度结转;
(5) 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3. 某综合性企业2003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1) 8月与外商订立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20万美元,原材料100万美元,签订合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7。
(2) 10月与甲公司签订转让技术合同,转让收入由甲公司按2004年-2009年实现利润的30%支付。
(3) 10月与银行签订一年期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年利率5%。
(4) 10月根据客户订货单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一批,货款40万元,已收存银行。
要求:(1) 分期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
(2) 请代该企业选择最适宜的缴纳方法。
(1) ① 该企业8月份应纳印花税=20万美元×8.27×0.5‰+100万美元×8.27×0.3‰=827+2481=3308(元)
② 该企业10月份应纳印花税=5+200×0.05‰+40×0.3‰=5+100+120=225 (元)
(2) 该企业2003年8月份各应税凭证印花税额汇总计算为3308元,金额较大,已超过500元,可用《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该企业2003年10月份各应税凭证印花税额汇总计算为225元,税额较小,未超过500元,应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贴花完税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画销。
四、综合分析题1.
要求:根据下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03年1-3月“免、抵、退”及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做相关会计核算分录。(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部为加工贸易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5%。2002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按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核算免抵退税。2003年1-3月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业务如下:
1.2003年1月,外购原材料一辅料1000万元,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70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400万元验收入库,款项均未支付;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10万元。
2.2003年1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600万元(FOB,忽略佣金,下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款项均未收到。
3.2003年2月16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按购进法批准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40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万元;2003年2月,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4.2003年3月15日,将退税单证及信息已齐全的600万元1月份的出口货物向退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并于当月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550万元款项全部收到。
2003年1月
(1) 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 10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70万元
借:原材料—进口某材料 400万元
贷:应付外汇账款 400万元
(2) 内销货物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 234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2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
(3)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 600万元
(4) 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600×(17%-15%)=12(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 1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万元
(5)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 1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贸易出 100万元
(6) 按出口销售额比例分摊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内料件进项税额=[100÷ (200+600+100)]×170=18.89(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贸易出 18.89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89万元
(7) 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34-(170-12-18.89)=-105.11(万元)
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0+105.11=115.11(万元)
2.2003年2月
(1) 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400万元×(17%-15%)],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8=-8万元<0,则,2003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其绝对值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0+(-8)-115.11=-123.11(万元)
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23.11万元
3.2003年3月
(1) 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根据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60=30(万元)
因3月免抵退税额30万元>2003年3月末留抵税额29.61万元(550×17%-123.11= 29.61)
当期应退税额=29.61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39万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29.6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9.61万元
(2) 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643.5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5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万元
(3) 本月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550×17%+29.61-123.11=0
2.
要求:根据下述资料,计算企业应纳各税。需调账的,作相关调账会计分录。(分步骤列详细计算过程并简述政策依据,分步骤给分,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资料:某股份有限公司系由20位自然入股东组成的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7年2月成立,经营期20年,主要生产各种型号的智能高频通信开关电源系统产品 (外购货物及销售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属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坐落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2003年度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2003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报表显示: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 253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1250万元、营业费用230万元、管理费用65p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营业利润310万元、投资收益33.5万元、营业外支出42万元、利润总额301.5万元,已计提并预缴所得税30万元。
2.2003年“营业费用”账户230万元,其中:广告费120万元、宣传费50万元、支付给经销单位经销手续费40万元(根据有关协议,以经销单位上年实际经营业绩为依据,以自制凭证计算并现金予以返还)、其他人工费用20万元。
3.2003年“管理费用”账户650万元,其中:工资200万元、计提工会经费4万元、计提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职工过节补助费10万元、业务招待费75万元、技术开发费150万元(其中:购置试验性装置设备3台,每台8万元。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扣50%的税收优惠已获得税务机关批准,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 120万元)、折旧费、办公费、税金、差旅费等178万元、委培费2万元(系向某高等院校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委培费)。
4.2003年“财务费用”账户60万元,其中:10万元系企业经批准按10%的年利率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利息支出,已知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为4%;50万元系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50万元的利息支出,其中2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1000万元用于对外投资甲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拥有甲企业10%的股份。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60万元
贷:现金 10万元
银行存款 50万元
5.2003年“投资收益”账户33.5万元,系从甲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6.2003年“营业外支出”账户42万元,其中2万元系支付给乙单位的违约金。
7.2003年初,为了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的60%转增为注册资本,用于高技术项目的后续研发和生产。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万元
贷:股本 600万元
8.其他相关资料:
(1) 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制度,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企业职工年平均人数为150人,全年工资性支出均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完税。
(2) “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无借方发生额。
(3) 企业2003年账未结。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营业费用”账户
(1) 通信及高新技术企业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允许扣除的广告费=4000×8%=320(万元)
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120万元,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2)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允许扣除的宣传费=4000×0.5%=20(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50万元,超过标准部分的30万元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作调增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3)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 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故企业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的经销手续费40万元无合法凭证全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管理费用”账户:
(1) 工资项目。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150×960×12=172.8(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工资总额=200+10=210(万元)
超标准列支=210-172.8=37.2(万元)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 工会经费项目。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本期未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本期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4万元。
(3) 职工教育经费项目。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72.8×1.5%=2.592(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超标准0.40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的职工委培费应在“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造成重复扣除。调账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2万元
贷:管理费用—委培费 2万元
借:管理费用—委培费 2万元
贷:本年利润 2万元
(4) 职工福利费。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72.8×14%=24.192(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28万元,超标准列支3.80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 业务招待费项目。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0.5%+(4000-1500)×0.3%=15(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75万元,超标准部分60万元,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6) 技术开发费项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自2003年1月1日起,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计算2003年比2002年支出增长比例:
(150÷120)×100%-100%=25%>10%
计算予以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限额:
150×50%=75(万元)
3.“财务费用”账户:
(1) 集资款利息项目。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允许扣除部分=(10÷10%)×4%=4(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10万元,超标准部分6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未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支付集资利息应代扣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
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万元
(2)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4]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故企业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的全部利息50万元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4.“投资收益”账户: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5.“营业外支出”账户:
违约金项目。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故企业发生的2万元违约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6.转增股本: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企业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调账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2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万元
7.企业所得税税率: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故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二、计算过程:
1.企业所得税:
(1) 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4000+50)-2530-220-230-650-60-42= 318(万元)
(2) 纳税调整增加额183.416万元,其中:
1) 工资37.2
2) 三项经费4+(0.408+2)+3.808=10.216(万元)
3) 利息支出6万元
4) 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5)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业务宣传费:30万元
销售折扣:40万元
(3) 纳税调整减少额75万元,其中:
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75万元
(4) 纳税调整后所得=318+183.416-75=426.416(万元)
(5) 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50万元
(6) 应纳税所得额=426.416-50=376.416(万元)
或:
应纳税所得额=301.5+30(宣传费调增)+40(手续费调增)+37.2(工资调增)+ 4(工会经费调增)+0.408(职工教育经费调增)+2(职工教育经费,重复扣除调增)+ 3.808(职工福利费调增)+60(业务招待费调增)-75(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6(利息指标准调增)-33.5(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376.416(万元)
(7) 应纳所得税额=376.416×15%=56.4624(万元)
(8) 企业已预缴所得税30万元。
(9) 企业应补缴所得税=56.4624-30=26.4624(万元)
2.个人所得税:
应补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0×20%+600×20%=122(万元)
3.
要求:根据下述资料,扼要指出企业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计算所涉及的应补 (退)各税。(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资料:某公司系中方甲企业与外国乙企业共同投资于1998年2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占60%的股份,中方占40%的股份,经营期15年,主要生产各种型号的保健器材(外购货物及销售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1998年4月开始生产经营,当年进入获利年度。1999年~2002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5万元、-65万元、-10万元、45万元。2003年度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2003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报表显示: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 385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2100万元、其他业务利润50万元(其中:其他业务收入72万元,全部系培训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22万元,全部系与培训业务相关的税费支出)、营业费用200万元、管理费用680万元、财务费用70万元、营业利润1200万元、投资收益55万元、营业外支出15万元、利润总额1240万元,已计提并预缴所得税198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免征)。
2.2003年“营业费用”账户200万元,其中:广告费160万元、宣传费30万元、其他人工费用70万元。
3.2003年“管理费用”账户680万元,其中:工资200万元(支付标准及依据经董事会决议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计提工会经费4万元、计提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年初“应付福利费”科目无余额,28万元均为本期贷方发生数,借方无发生额)、职工困难补助1万元、交际应酬费75万元、折旧费、办公费等309万元、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60万元(公司与一外国公司签订商标特许使用协议,按协议规定,以公司年销售额的1%支付给外方特许权使用费,本年度因资金紧张,经与外方协商,同意推延至2004年支付,但公司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2003年12月份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管理费用—其他”60万元,贷记“预提费用”60万元)。
4.2003年“投资收益”账户55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7万元、国库券转让收益10万元、境外投资分回利润38万元(该笔业务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额为50万元,已在投资国缴纳所得税12万元)。
5.2003年“营业外支出”账户15万元,系6月份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了生产用原材料净损失15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50000
贷:原材料 150000
10月份,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50000
6.公司于2003年3月,投资新项目购置国产设备不含税买价400万元(已按规定办理了退还的增值税),该项目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符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7.“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反映欠W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该笔业务于2000年1月发生。由于债权人一直未追讨此笔债务,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W公司 2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
8.2004年初,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按照2003年度税后利润的35%进行分配。外方股东将分配金额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丁公司并相应增加丁公司注册资金。丁公司系经有关部门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公司。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月不含税收入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 不超过475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的部分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印花税适用税率表 应税凭证 | 税率(‰) |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 1 |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账簿 | 0.5 |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0.3 |
借款合同 | 0.05 |
本试卷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的税率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均为3%。
一、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允许据实列支,不作调整。
2.按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在税前扣除,但职工福利费根据规定,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多提费用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已在费用列支的职工困难补助1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超过规定标准允许税前扣除。
3.交际应酬费超过标准,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允许列支的实际应酬费,应按照销售收入净额和业务收入额分别计算。
允许列支的交际应酬费:1500×0.5%+(6000-1500)×0.3%+72×1%=21.72 (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75万元,超标准部分53.28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4.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预提所得税。
应代扣营业税=60×5%=3(万元)
应补预提所得税=60×(1-5%)×10%=5.7(万元)
5.国库券项目。根据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剔除国库券利息收入7万元。
境外投资收益,应单独计算补税,计算境内应纳税额时,先将“投资收益”科目金额38万元剔除。
6.非正常损失15万元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按增值税法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企业未按税规定执行。
进项税额转出=15×17%=2.55(万元)
7.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8.亏损弥补的计算:
企业1998年成立,当年进入获得年度,1998年、199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0年、 2001年、200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2000年亏损65万元、2001年亏损10万元,按税法规定结转至2002年弥补,2002年当年应税所得额45万元弥补前两年亏损75万元后尚有亏损30万元,应结转至2003年度继续弥补。
9.综上所述: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1) 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收入总额-销售折扣与折让=6000-0=6000(万元)
(2) 销售利润额=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成本-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6000-3850-50-200-680-70=1150(万元)
(3)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额+其他业务利润额+营业外收支净额+其他损益净额=销售利润额+其他业务利润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1150+50-15+ 55=1240(万元)
(4)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亏损=1240+(职工福利费28+交际应酬费53.28+非正常损失15+无主应付款20)-(国库券利息7+境外投资收益38+弥补亏损30)=1240+116.28-75=1281.28(万元)
(5)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281.28×30%= 384.384(万元)
(6) 计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允许抵免的金额为=400×40%=160(万元)
2002年基数为零,新增税款=384.384-0=384.384(万元)>可抵免税额160万元抵免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84.384-160=224.384(万元)
(7) 计算境外分回投资收益应补税额:
境内外应纳所得税额=(1281.28+50)×33%=439.3224(万元)
境外税额扣除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境内外应纳所得税额=50÷1331.28×439.3224=16.5(万元),大于境外已纳税款12万元。
境外分回投资收益应补税额=境外扣除限额-境外已纳税额=16.5-12=4.5(万元)。
(8) 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24.384+4.5=228.884(万元),本年度应补所得税额=228.884-198=30.884(万元)
(9) 税后净利润=会计利润-实际缴纳所得税额=1240-228.884=1011.116(万元)
(10) 外方股东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如下:
再投资额限额=(1331.28-228.884)×60%=661.4376(万元)
外方实际投资额=(1240-228.884)×35%×60%=212.3344(万元)
外方实际投资额小于再投资限额,可以按规定办理再投资退税。
外方再投资可退税额=212.3344÷(1-30%)×30%×100%=91.0005(万元)
综上所述:1.应补增值税2.55万元;
2.应补2003年度所得税30.884万元;
3.应补应代扣预提所得额5.7万元;
4.外方再投资可退税91.00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