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述题1. 简要论述再保险分出公司的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业务的核算是再保险业务中以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人)为主体进行的核算,其内容主要包括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支出以及各种准备金的核算。
(1)分出保费的核算
原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分出保费”账户,贷记“应付分保账款”账户。
(2)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
原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账户,贷记“摊回分保费用”账户。
(3)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原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账户,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
资产负债表日,原保险人在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应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调增时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账户,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调减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4)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原保险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借记“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账户,贷记“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账户。
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等账户,贷记“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等账户。
(5)摊回赔付支出的核算
原保险人应当在确认支付赔款金额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账户,贷记“摊回赔付支出”账户。
(6)结算分保账款的核算
期末进行结算时,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一般根据往来科目的余额抵消后进行结算,根据债权、债务的差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账户,贷记“应收分保账款”、“银行存款”账户。
(7)期末结转“本年利润”
期末,原保险人将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借记“本年利润”账户,贷记“分出保费”账户,同时借记“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支出”、“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等账户,贷记“本年利润”账户。
2. 简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特殊项目期末余额的填列方法。
为了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财政部特别制定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同样采用账户式,并按照流动性进行项目排列,但没有明确划分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此外,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与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不同的是,它的资产和负债中有许多特殊的项目,具有特定的经济意义,反映了保险公司特殊的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特殊项目的期末填列方法如下:
(1)“拆出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2)“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中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本项目根据“衍生工具”账户的借方余额填列。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保费”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代位追偿款”项目,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尚未收回的代位追偿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代位追偿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分保账款”项目,反映公司因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未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分保账款”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7)“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因分出非寿险业务应从分保方收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账户的明细项目余额扣减累计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列示。
(8)“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因分出非寿险业务应从分保方收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账户的明细项目余额扣减累计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列示。
(9)“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因分出寿险业务应从分保方收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账户的明细项目余额扣减累计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列示。
(10)“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因分出长期健康险业务应从分保方收取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账户的明细项目余额扣减累计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列示。
(11)“保户质押贷款”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本项目应根据“保户质押贷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定期存款”项目,反映银行存款中到期日在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部分。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账户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13)“存出资本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按比例缴存的资本保证金。本项目按照“存出资本保证金”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14)“独立账户资产”项目,反映投资连结保险中属于投保人的风险保障以外部分的投资价值。本项目根据“独立账户资产”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15)“拆入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人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入资金”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16)“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中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负债。本项目根据“衍生工具”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目,反映公司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本项目根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预收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保费”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手续费和佣金”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手续费”账户和“应付佣金”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分保账款”项目,反映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分保账款”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1)“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填列。
(22)“应付赔付款”项目,反映应付但未付给保户的赔付款。本项目根据“应付赔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付保单红利”项目,反映公司因分红保险业务应付保户的保单红利。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保单红利”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存入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保证金”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25)“保户储金及投资款”项目,反映公司因以保户存款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和投资款。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储金”和“保户投资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1年以内(含1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27)“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决赔款准备金”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寿险责任准备金”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30)“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额。本项目根据“一般风险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